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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培訓機構處罰力度

發布時間:2022-09-12 11:24:48

A. 無證辦培訓班怎麼處罰

無證辦輔導班會被查處,會受到教育行政處罰,包括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撤銷教師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無證輔導班違反了國家關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和營業執照的有關規定,形成了實際意義上的無照經營。
教育培訓無證經營處罰:個體工商戶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屬無照經營行為。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對專門用於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可以由公安機關採取取締措施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場所、設施、物品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B. 無證開培訓班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無證開輔導班需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C. 校外培訓機構無證經營處罰嗎

法律分析:1、對於無證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證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無證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D. 非法經營駕校如何處罰

非法經營駕校的處罰: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 非法經營駕校如何處罰

非法經營駕校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的處罰如下:
1.基礎量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F. 非法經營駕校怎麼處罰

非法經營駕校應按下列規則處罰:
1、非法經營駕校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G. 培訓機構無證經營怎麼處罰

無證辦培訓機構,會被查處,會受到教育行政處罰,包括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撤銷教師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無證輔導班違反了國家關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和營業執照的有關規定,形成了實際意義上的無照經營。教育培訓機構在進行辦學的時候,是需要辦理好相關的辦學教育許可證,才能夠進行教育培訓業務的,不然沒有許可證,就是屬於非法經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 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本法所稱的校長包括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H. 對無證照的培訓機構處罰

法律分析:無證開培訓機構需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四條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兩萬元以下罰款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I. 對非法辦學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

一、反違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

1、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2、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

2、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

1、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9)非法經營培訓機構處罰力度擴展閱讀: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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