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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申請材料

發布時間:2022-09-11 12:45:59

1. 辦理裝飾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都要什麼資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2至第13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所有復印件加蓋公章

2. 在成都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哪些資料

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相關企業標准及操作規程目錄;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實際安全生產投入台帳、實物投入清單等);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等);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號碼;

(七)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培訓教育計劃、培訓考核記錄等);

(九)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的證明材料;

(十)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十一)企業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清單,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等檢測合格證明;

(十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人員詳細名單及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十四)企業自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過傷亡事故或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且受到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應提交專項整改報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項統一裝訂成冊。新設立建築施工企業可不提交第(九)項意外傷害保險和第(十二)、(十四)項資料。

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
各地區有不相同的地方,問當地建設主管部門。

3.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都需要什麼材料!急!!

延期企業申請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企業應當向省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請。
(一)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
2、建築業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安全生產許可
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准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復印件(需交驗原件)。
3、《山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七條(三)-(五)、(七)-(十三)項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提交上述第1、2項材料。
除延期申請表外,企業延期申請資料(包括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的復印件)應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延期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4. 辦理建築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有哪些要求

2018年新辦建築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准備哪些材料,根據要求,需要准備十三項必要材料:

一.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清單)。

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北京市工程建設信息網下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主要包括本企業書面形成履行有審批程序的:(1)本企業各部門、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本企業完備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至少滿足國務院第393號令的要求);(3)本企業完備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證明;

七.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近一、二年來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及匯總表);

八.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及為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辦法和台帳);

九.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十.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十二.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十三.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具體人數要求如下:(1)企業三類人員除主要負責人可擔任項目經理外,其他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崗位職務;(2)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按《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執行。

5. 重慶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流程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特製定如下實施細則: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對象
(一)凡在重慶市轄區內注冊並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應按規定申領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括弧里為材料的具體要求):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樣式見附件一);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4、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證明文件(包括企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辦法或規章制度、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包括企業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機構組成人員明細表);
6、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7、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8、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材料(包括企業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9、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10、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11、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要針對本企業業務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2、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根據本企業業務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原則,列出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其中,第2至第13項統一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三)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一級及一級以上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和本市轄區內注冊的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直接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它企業均通過注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向市建委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水利等專業資質類別的企業,由市建委送市水利等部門審查後審批。市建委主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機構為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
(四)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對申請事項不屬於職權范圍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2、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於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不予受理,且該企業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市建委、區縣(自治縣、市)建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到企業施工現場進行抽查。市建委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
應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建委)。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向市建委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本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市建委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八)對申請延期的申請人審查合格或有效期滿經市建委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市建委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
(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採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統一樣式。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十)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建設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公章有效。由建設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每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一個正本,四個副本。
(十二)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批准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建委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市建委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後,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十三)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及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向市建委申請補辦。
五、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的監督管理
(十四)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2005年1月13日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施工發包時,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核查,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承攬施工業務,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
《規定》施行前(2004年7月5日)已依法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之日起
(2004年1月13日起)1年內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十五)市建委由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水利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應及時將違法事實等書面告知市建委。
市建委檢查發現企業有違反《規定》的,或根據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或相關部門書面告知的違法事實等,按照《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
外地來渝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市建委將其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和處理結果抄告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十六)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從事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的,將其違法事實等抄告市建委。
(十七)市建委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5、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6、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應當依法注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企業依法終止的;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3、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依法應當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九)市施工安全管理總站、區縣(自治縣、市)建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定期通過報紙、網路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以及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情況。
六、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的行政處罰
(二十)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十一)市建委或區縣(自治縣、市)建委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7日至3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二十二)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市建委立即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
證30日至90日的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處以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處罰。
(二十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後,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6. 安全教育培訓材料怎麼寫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用的

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需要安全教育培訓材料的

7. 廣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安全培訓機構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培訓資質分四個等級。
申請一級、二級安全培訓資質,按《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20號)辦理。
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同意頒發安全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應將國家培訓資質證書的復印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師資配備狀況和培訓設施等條件依法進行受理和認定。
申請四級安全培訓資質,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受理和認定,並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級安全培訓資質的申報程序,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照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的申報程序辦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培訓項目范圍,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分別承擔初級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駐粵中央企業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市(地)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乙類(包括乙類)以下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他專項培訓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縣屬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廠(礦)、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開展的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工作和受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培訓。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培訓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第28期-16-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所學專業要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員。
(五)有獨立固定的培訓場所,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賃、租借其他單位,但租賃、租借期不得少於3年)。
(六)申請特種作業培訓的機構要擁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實操基地或實習場所(可以租賃、租借其他單位,但租賃、租借期不得少於3年)(特種作業培訓機構的實操基地或實習場所的設施、設備配備的評估標准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培訓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所學專業要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員,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員。
(五)有獨立固定的培訓場所,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賃、租借其他單位,但租賃、租借期不得少於3年)。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禁止培訓機構租賃、租借下列房屋作為培訓場所:
(一)簡易建築物。
(二)危房。
(三)從事正常教學的中小學校舍。
(四)其他不適合培訓教學的房屋和場所。 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見附件1)。
(二)安全培訓機構章程。
(三)申請單位的情況簡介(見第十七條規定)。
(四)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名稱預核准證明材料和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的復印件。
(五)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教員的情況匯總表、登記表(見附件2、附件3)。
(六)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復印件。
(七)管理人員、培訓教員的學歷證書、師資培訓合格證書、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八)教學設備、儀器和圖書的清單。
(九)教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宿舍等物業的房產證書和租賃合同復印件。
申報材料應真實、准確,表格、文書的列印和復印件的大小統一使用A4尺寸的紙張,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並製作電子版軟盤,由熟悉申請材料內容的人員一並送達。 申請單位的情況簡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機構名稱、詳細地址。
(二)安全培訓機構的管理人員、師資的學歷、技術職稱的結構情況。
(三)培訓項目的設置。
(四)內部管理制度:
(1)教學管理制度;
(2)培訓教員崗位責任制度;
(3)管理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責任制度;
(4)培訓檔案管理制度;
(5)學員管理制度;
(6)教學設備、設施和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7)特種作業培訓實習安全操作規程;
(8)後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務、文體活動等);
(9)財產和財務管理制度。 申請程序:
1、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的單位應將培訓機構資質申報材料報當地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或由有關中介機構完成對申報單位的資質條件評估。評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說明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並知會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評估的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安全培訓機構聘請專職教員,必須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則上不少於3年。
安全培訓機構對已聘請的專職教員因故解除聘用合同,應及時報原資質審批部門備案。 持有安全培訓資質證書的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認定核發安全培訓資質證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停業、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三)專職培訓教員調動、變更的。 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類安全培訓大綱、培訓內容及其規定的學時,開展安全培訓。
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和各有關專項培訓等培訓大綱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2年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優秀教材的評選推薦工作。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推薦教材。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廣東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廣東省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負責組織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不含日常的業務培訓)。
2、負責組織廣東省中、高級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
3、負責組織各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專職教員的培訓工作。
4、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指導安全督導員的培訓工作。
5、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集團公司(或總公司)、駐粵中央企業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含高危行業)的培訓工作。
6、負責組織廣東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和甲類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包括劇毒品,成品油批發企業、加油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7、組織廣東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參加的安全培訓。
8、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安委會的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培訓。
(二)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本市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省屬駐地生產經營單位分公司、中央企業駐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市屬(在市區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2、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乙類(包括乙類)以下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3、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初級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
4、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復審工作。
5、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培訓。
(三)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本縣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的安全培訓。
2、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縣屬(在縣以下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3、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廠(礦)、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開展的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工作。
支持、鼓勵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自主開展以上兩類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委託所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協助開展安全培訓。
4、受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活動必須堅持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選派有關人員參加,培訓機構接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依法、有序開展培訓業務的原則。
安全培訓機構應於每期培訓班開班前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培訓考核的處(科)室提交《培訓班申報表》(具體格式見附件4、附件5)。
各級考核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到培訓機構兼課、任課。 考核及發證分工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廣東省以下各類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1、負責中、高級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中級安全主任證書》、《廣東省高級安全主任證書》。
2、負責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察員證》。
3、負責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專職培訓教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安全生產培訓教員證書》。
4、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別頒發《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和《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5、負責廣東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包括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甲類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包括劇毒品,成品油批發企業、加油站)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別頒發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6、組織省屬和中央駐粵的中專、技校和特種作業培訓機構負責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和復審工作,考核合格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
7、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安委會委託,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的各類人員。
(二)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以下各類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1、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初級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初級安全主任證書》。
2、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復審工作,考核合格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
3、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省屬駐地生產經營單位分公司、中央企業駐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別頒發《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和《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4、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乙類(包括乙類)以下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別頒發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三)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以下各類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1、負責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證》。
2、負責縣屬(指在縣區以下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和《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安全培訓的考核和發證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考核標准、統一證書式樣、分級負責。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其他安全培訓的考核採取閉卷考核,試題由省組織各市、縣考核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考核標准,結合推廣使用的教材,共同參與研究開發,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機構綜合建設廣東省統一的試題庫,供各級考核機構使用。各級考核機構應當採取保密措施,嚴格落實保密責任。
接受安全培訓的人員經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機構向發證機關申辦相應的證書。
考核機構向發證機關申辦相應的證書應如實填報《發證報批表》(具體格式見附件6、附件7)。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將考核事務性工作委託給具備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進行。
受委託的考核機構應當制定考核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考核責任制。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頒布的考核標准外,其他考核標准,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含IC卡)等證書的式樣,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定,委託有關機構統一製作。
除前款規定的證書外,其他包括安全生產監察員證、安全主任證書、安全生產培訓教員證書、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證等有關證書的式樣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已製作的證書式樣見附件8),由考核機構負責印製。 除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外,各類資格證書和其它培訓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各類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3年進行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第28期-23-
一次評估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合執法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場所的衛生、安全狀況。
(二)課程、課時安排與培訓大綱的落實情況。
(三)專職教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四)學員的出勤情況。
(五)培訓收費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合執法監察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計劃的實施落實情況。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安全主任)持證上崗情況。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四)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五)有關培訓記錄、檔案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8. 生產安全培訓記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
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審批、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第六條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市(地)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8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條 申請一、二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三、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師的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局組織制定。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七條 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教材的評選。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教材。

第十八條 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所轄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准或者指導性標准收費。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國家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五條 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局統一規定。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

9. 企業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公示意見進行陳述,對陳述材料有何要求

照著准備材料應該不難,我就是自己做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自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企業初始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同時在網上進行申報:
1、當地省份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簡介。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4、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目錄及文件。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對安全用品供應單位的管理制度、總(分)包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編制審批制度、施工機械設備使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測與測量管理制度、現場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和防護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等。
5、保證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年度安全資金投入計劃及實施情況證明文件。
企業應按照國家標准為職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用具、勞動防護服裝,並提供實物購置發票、合格證等相關證明資料。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及人員名單。
7、主要負責人(A類)、項目負責人(B類)、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A類)持證人數,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不少於3人;勞務分包企業不少於2人。
企業項目負責人(B類)持證人數不少於企業資質標准規定的項目經理人數。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1)持證人數,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不少於6人;一級資質不少於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不少於3人。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不少於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不少於2人。勞務分包資質不少於2人。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2)持證人數,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按項目負責人(B類)持證人數1:1配備;勞務分包企業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於3人。
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並提供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同時持有安全員崗位證,並提供安全員崗位證書(復印件)。
8、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其他部門頒發的證書不予認可。跨專業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管理從其行業規定。
我省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作業人員包括建築電工、建築架子工、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建築電焊工、建築用中小型機械工、建築用場內機械駕駛九種類別。企業應根據其資質業務承包范圍和施工特點配備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
9、本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年度安全培訓教育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記錄。
10、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有關證明。
企業必須依法為本單位全部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提供繳納保險費票據等有效證明文件。
11、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機具、主要檢測工具合格證明。
企業應提供設備、機具清單及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機具、主要檢測工具的產品合格證、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
12、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企業應根據其資質業務承包范圍,針對本企業施工特點可能會導致的職業病種類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13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安全生產評價報告必須經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的從事建築安全技術咨詢服務的單位出具的評價合格報告方為有效。
14、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企業應根據其資質業務承包范圍及施工特點,詳細列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和事故易發部位、環節及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15、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企業應本著事故發生後有效救援的原則,提供救援方案、救援組織人員詳細名單、救援器材、設備清單和救援演練記錄。

10. 建築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怎麼辦理

方法:

一、向當地安檢站申報。需申報資料有安全三類人員和十三項。(人員是需經過當地建築安全部門培訓過的考核通過的人員,由建設廳統一發證。

十三項是提供企業基礎資料的冊子(安全三類人是企業負責人A證,企業項目負責人B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證。三類人員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合格後會發繼續教育證 )

二、考核通過後,上報各地市安檢站,通過審查的會上報建設廳。當地建設廳會組織專家繼續審查,通過的可以打證,沒有通過的需要盡快整改繼續上報。

三、安全許可證每三年要進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廢。

(10)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申請材料擴展閱讀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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