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武漢楓葉國際學校的所得榮譽:
2008年3月,被周恩來鄧穎超研究中心授權成立「周恩來班」 ;
2008年6月,被中國教育專家委員會基礎教育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授予 「課題實驗校」稱號 ;
2009年3月,被湖北企事業信譽建設研究中心、湖北省誠信單位評審委員會授予「湖北省信與建設示範單位」稱號 ;
2009年9月10日,被武漢市東湖開發區教育文化衛生局授予「東湖開發區師德建設先進集體」稱號 ;
2009年12月19日,在湖北新民人文教育研究所、湖北省劉道玉教育基金會及中國教育報湖北記者站組織的「湖北省第三屆優秀校報校刊評選」中獲特等獎 ;
2010年2月,被武漢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授予「2009年度統計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
2010年9月10日,被武漢市東湖開發區管委會授予「師德先進集體」稱號 ;
2011年3月,被加拿大阿爾伯塔大學授予「阿爾伯塔大學重點生源基地」稱號 ;
2011年3月,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教育文化局授予「民辦教育機構(學校)2010年年檢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
2011年12月22日,被中國教育報湖北記者站、湖北省學校文化研究會及湖北新民人文教育研究會聯合授予「2011年度湖北省學校文化建設先進單位」稱號 ;
2011年12月,在楚天都市報組織的「2011楚天金口碑教育機構評選」中獲「年度湖北最佳教學環境國際學校」稱號 ;
2012年2月,被武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授予「2011年度涉外管理先進單位」稱號 ;
2012年7月,在全國基礎外語教育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翻譯協會組織的2012年第三屆「外研社杯」中國青少年英語能力大賽暨英語新課程改革教學成果展示活動中獲「團體優秀獎」 ;
2012年7月,在全國基礎外語教育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翻譯協會組織的2012年第三屆「外研社杯」中國青少年英語能力大賽暨英語新課程改革教學成果展示活動中獲「電影配音比賽一等獎」 ;
2012年7月,在全國基礎外語教育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翻譯協會組織的2012年第三屆「外研社杯」中國青少年英語能力大賽暨英語新課程改革教學成果展示活動中獲「英語小合唱比賽一等獎」 ;
2012年9月,被武漢市教育局授予「武漢市教育系統教書育人優秀示範崗」稱號 ;
2012年9月,被武漢市教育局授予「武漢市外籍教師聘請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
2012年12月22日,被中國教育報湖北記者站、湖北省學校文化研究會及湖北新民人文教育研究會聯合授予「2012年度湖北省學校文化建設先進單位」稱號 ;
2013年1月,被武漢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協會授予「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武漢市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協會副會長單位」稱號 ;
2013年7月,在全國基礎外語教育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翻譯協會組織的2012年第三屆「外研社杯」中國青少年英語能力大賽暨英語新課程改革教學成果展示活動中獲「高中組英語小合唱比賽一等獎」 ;
2013年7月,在全國基礎外語教育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翻譯協會組織的2012年第三屆「外研社杯」中國青少年英語能力大賽暨英語新課程改革教學成果展示活動中獲「高中組電影配音比賽一等獎」 ;
2013年7月,在全國基礎外語教育研究培訓中心、中國翻譯協會組織的2012年第三屆「外研社杯」中國青少年英語能力大賽暨英語新課程改革教學成果展示活動中獲「高中組團體一等獎」 。
『貳』 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民辦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但對從事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中小學生及幼兒託管服務、自學考試助學等活動的機構的監督管理除外。
本辦法所稱民辦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包括以實施文化教育培訓為主的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和以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第三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實行以區為主、屬地管理、部門協作、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統一領導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信息收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文化教育類和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日常檢查和專項督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價格、文化、體育、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培訓機構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成立民辦培訓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規范民辦培訓機構教育培訓活動,維護民辦培訓機構合法權益。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七條申請設立文化教育類和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由民辦培訓機構擬設地所在區綜合行政審批機構審批。其中,批准設立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抄送區教育部門備案。
相關行政審批權暫未集中到綜合行政審批機構的區,由區教育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審批。第八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規定的設置標准,並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申報材料。審批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民辦培訓機構的具體設置標准,由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制定,並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公布。第九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先向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再以核準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正式設立的申請。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領域、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領域、組織形式。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名稱。第十條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
同一個民辦培訓機構只能登記為一種類型的法人。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應當與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相一致。第十一條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增設分公司進行培訓活動。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在所在區內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在其他區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擬設分公司所在區審批機關審批。
分公司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培訓活動由設立分公司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負責。第十二條民辦培訓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辦學許可證有關事項,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有關事項,應當向相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除名稱變更需由登記機關預先核准後再報審批機關批准外,其他同時涉及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事項變更的,應當先報審批機關批准或者核准,再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叄』 武漢有創業協會嗎
有
武漢市創業服務協會於2016年1月22日由政府批准成立,是由武漢市內從事支持創業創新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經濟組織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面向社會提供創業咨詢、創業輔導、創業培訓、創業交流等公益服務。
地址:武漢市武昌區和平大道213號綠地銘創23樓培訓教室
『肆』 開辦中小學培訓班需要哪些程序
中小學培訓班需要::
教育局辦理辦學許可證;
工商注冊,稅務登記;
具體步驟: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設培訓機構在籌設期間不準招生。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寫明籌建基本情況,投資數額及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章程事項:
①學校的名稱、地址;
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簡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聘任教師和職員應有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並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辦學條件的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具體看教育部門的辦事效率,如果你打好關系,很快就能拿到。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伍』 成立民辦教育協會的好處是什麼
一是可以團結民辦教育單位及民辦教育工作者,通過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護公平競爭,積極推動本市民辦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促進科教興國戰略的實現。二是協會可以發揮行業代表作用,擔當政府與民辦教育領域之間的橋梁,向有關民辦教育的決策制定和政策研究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調解會員之間、學校與學生之間、會員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依法維護民辦教育機構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陸』 我想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不知需要哪些手續和資質
當事人想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需要的手續和資質,全國各地的具體規定不一樣,建議到當地教育部門咨詢,才是最全面和最准確的信息,在這里可以提供部分信息供當事人參考。
當事人所想辦的教育培訓機構,這種機構一般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全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都有制定相應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該規定對於辦理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手續和資質都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咨詢。
『柒』 注冊教育培訓機構需要什麼條件
教育復培訓機構注冊應具備下列制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 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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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3)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3年10月7日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
為進一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收費項目的通知》(鄂政發〔2012〕48號)精神,市人民政府對市級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我市市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259項,同時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其中:下放23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17項行政審批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40項,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26項。
各區、市直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進一步提高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分級審批的除外),市級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實現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標准不降;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者恢復,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要按照法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審核和轉報工作。
各區、市直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減項目、減程序、減時限、減費用,下放審批權。要嚴格實行行政審批「准入制」,嚴格設定標准,嚴格設定程序,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價,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科學化、法制化、公開化、信息化和常態化管理。要進一步加強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審批運行的行政監察,規范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審批效能。
附件:1.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59項)
2.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3項)
3.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17項)
4.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目錄(共40項)
5.審核轉報的事項目錄(共26項)
附件1
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59項)
序號實施機關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審批類型(√)備注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1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12號)√2市發展改革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的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 √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核准。3市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4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5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6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7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8市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9市發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審批《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10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鄂政發[2009]16號)√11市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高中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12市教育局民辦學校的設立和變更審批(高中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13市教育局武漢市中小學生競賽活動項目審批《國家教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競賽、評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號)√1
『玖』 什麼是培訓機構
您好,培訓機構,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
2018年3月16日,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要堅定不移從5個方面推進減負,砍斷教師和培訓機構在教學方面的聯系以及各類考試、考評、競賽成績和招生的聯系。2018年9月,武漢市教育局,公布2018年上半年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黑名單」。
2018年11月22日,教育部開發的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台即將上線,各地審批的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有望通過全國統一的互聯網平台實現聯網查詢。
2018年3月16日,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要堅定不移從5個方面推進減負,砍斷教師和培訓機構在教學方面的聯系以及各類考試、考評、競賽成績和招生的聯系。
他強調,減負關鍵要砍斷教師和培訓機構在教學方面的聯系紐帶,「培訓機構可以搞各種培訓,但是不能搞超前教學、超綱教學」,還要割斷各類考試、考評、競賽成績和招生的聯系,不能將其作為招生的憑據。此外,要通過綜合治理,建立起健康的教育秩序,構造風清氣正的教育生態。
技能培訓
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
商業培訓
區別於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為,商業培訓的登記機關是工商局,在設置課題和訂立價格等方面比以上兩種形式簡單,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門相關的學歷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勞動部門的上崗認證教育培訓。
課外輔導培訓
課外輔導是以中小學文化課輔導為主的培訓,或者以素質教育為主的培訓,比如上語書田。
『拾』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4年3月28日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51號)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鄂政發〔2013〕48號)精神,組織對市級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礎,經研究,決定我市市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240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9項。
各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進一步提高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實現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標准不降;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者恢復,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審核和轉報工作。
各區、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減項目、減程序、減時限、減費用,下放審批權。要嚴格實行行政審批「准入制」,嚴格設定標准,嚴格設定程序,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價,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科學化、法制化、公開化、信息化和常態化管理。要進一步加強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審批運行的行政監察,規范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審批效能。
附件:1.市級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40項)
2.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9項)
附件1
市級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40項)
序號實施機關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審批類型(√)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1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1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12號)√2市發展改革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的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9號)、《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 √3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國發[2013]47號)√4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5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6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7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8市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9市發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審批《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10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鄂政發[2009]16號)√11市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高中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12市教育局民辦學校的設立和變更審批(高中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13市教育局武漢市中小學生競賽活動項目審批《國家教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競賽、評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號)√14市民宗委設立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15市民宗委民族成份變更《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民委〈政〉字[1990]217號)√16市公安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17市公安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路安全審核批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18市公安局集會、遊行、示威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市公安局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和工程驗收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20市公安局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1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22市公安局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支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3市公安局槍支(彈葯)運輸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4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5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6市公安局爆破作業單位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7市公安局爆破作業人員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8市公安局控制爆破工程審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9市公安局煙花爆竹運輸許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30市公安局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31市公安局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國務院批准公安部頒布)√32市公安局機構印章刻制許可《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國務院批准公安部頒布)√33市公安局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典當管理辦法》√34市公安局危險物品運輸許可(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35市公安局機動車超限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36市公安局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124號令)√37市公安局機動車駕駛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123號)√38市公安局機動車駕駛證定期審驗《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39市公安局影響交通安全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40市公安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41市公安局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及竣工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42市公安局除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43市公安局除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44市公安局養犬許可《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45市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的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46市公安局戒嚴期間特別通行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47市公安局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審批《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48市公安局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審批《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49市公安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3號)√50市公安局戶口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51市公安局申請赴港澳商務企業登記備案《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52市公安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53市公安局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54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55市民政局華僑和港、澳、台地區居民收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56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57市民政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58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59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資格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 號)√60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人考核條例》(勞動部令第1號)√6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特殊工時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6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63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審查《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6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武漢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65市國土規劃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66市國土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67市國土規劃局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湖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68市國土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69市國土規劃局臨時用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鄂政資發[2009]39號)√70市國土規劃局地圖編制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80號)、《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4號)、《湖北省地圖管理辦法》√71市國土規劃局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工程規劃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72市國土規劃局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審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湖北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8號)√73市國土規劃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74市國土規劃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75市國土規劃局規劃設計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76市國土規劃局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劃撥用地目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77市國土規劃局采礦權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法》(國務院令第241號)、《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78市環保局關閉、閑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79市環保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80市環保局排污許可證核發(含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四類氣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81市環保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82市環保局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83市環保局廢棄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許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環保部令第13號)√84市環保局使用、銷售Ⅳ、Ⅴ類放射源,Ⅲ類射線裝置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關於委託武漢市環境保護局審批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批復》(鄂環函[2009]78號)√85市環保局危險廢物轉移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86市城鄉建設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87市城鄉建設委建築業企業三級資質(含勞務分包序列資質)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88市城鄉建設委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武漢市檔案管理條例》√89市城鄉建設委運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促進散裝水泥發展項目審批《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23號)、《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90市城鄉建設委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和使用登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91市城鄉建設委政府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議書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鄂政辦發[2003]43號)√92市城鄉建設委政府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鄂政辦發[2003]43號)√93市城鄉建設委政府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鄂政辦發[2003]43號)√94市城管委佔用城市道路開辦市場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辦法》√95市城管委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設立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96市城管委戶外廣告設置和張貼、張掛宣傳品許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97市城管委環衛設施遷移、拆除、封閉許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98市城管委建築垃圾運輸服務許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家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99市城管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00市城管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01市城管委燃氣經營許可(含燃氣供氣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102市城管委燃氣工程施工及燃氣設施改動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103市交通運輸委公路行道樹的更新補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武漢市公路路政管理規定》√104市交通運輸委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線路經營權審批《武漢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105市交通運輸委城市公共客運線路(站點)的設置、調整《武漢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106市交通運輸委城市公共客運線路經營者停業、歇業《武漢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107市交通運輸委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14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鄂政發[2009]16號)√108市交通運輸委船員適任證書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109市交通運輸委船舶裝卸、過駁、載運危險貨物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110市交通運輸委船舶登記及最低安全配員核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1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111市交通運輸委船舶進出港簽證和定期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112市交通運輸委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13市交通運輸委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114市交通運輸委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車輛營運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115市交通運輸委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116市交通運輸委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117市交通運輸委汽車租賃經營許可《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118市交通運輸委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119市交通運輸委超限運輸車輛和特種車輛行駛公路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120市交通運輸委穿越、跨越、挖掘、利用、佔用公路、使公路改線及在公路上開設平面交叉道口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