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9黨管武裝工作述職報告
黨管武裝工作述職報告
高基瑤族鄉黨委書記、鄉人武部政治教導員 xxx
(2020年12月)
一年來,高基瑤族鄉黨委嚴格貫徹黨管武裝的各項制度,大力強化黨管武裝的責任意識,立足瑤鄉工作實際,針對新時期鄉黨管武裝工作的新特點,確保「工作精力到位、教育引導到位、經費保障到位和檢查指導到位」,在管武裝、興武裝、用武裝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我鄉武裝工作水平。現將我鄉黨管武裝工作情況匯報如下,請領導和同志予以評議。
一、嚴格落實黨管武裝工作制度,在「管」武裝上下功夫
一是統一思想熟悉。為高標准地做好武裝工作,我鄉黨委把統一思想放在第一位,在強化職責意識上下功夫。一方面注重統一黨委「一班人」思想熟悉。利用黨政聯席會的時機,定期組織學習有關加強黨管武裝工作的指示及有關規定,引導大家認清黨管武裝的重要意義。黨管武裝是原則,管好武裝是天職、抓出成果是政績」的共識,進一步增強了全鄉上下做好武裝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在全鄉營造關愛武裝、情注國防的良好武裝工作環境。另一方面注重強化專武幹部抓武裝工作的職責意識。鄉黨委給鄉人武部壓擔子,明確爭先進、創一流的武裝工作標准,進一步增強專武幹部抓好武裝工作的責任意識。二是嚴格落實黨管武裝制度。武裝工作要管好,要害是把黨管武裝的工作制度落實好,我鄉黨委始終按照黨管武裝的要求,落實好黨管武裝的各項制度。第一,嚴格落實黨政議軍會議制度。我們按照黨管武裝的要求,堅持做到每季召開一次黨政議軍會議,遇有非凡情況隨時召開,主要對我鄉的武裝工作和民兵預備役建設的有關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對工作碰到的重難點問題進行集體研究,逐一解決。第二,堅持現場辦公制度。作為鄉主要領導,我們始終堅持落實武裝工作現場辦公制度,定期同武裝部的同志一起了解、研究民兵預備役工作有關情況,及時解決武裝工作碰到的困難,確保武裝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三,堅持領導到位制度。武裝工作無小事,對武裝的主要工作、重大活動,我們都堅持做到黨政領導指導到位、檢查到位、督促到位,確保武裝工作落到實處。
二、抓好民兵預備役建設,在「興」武裝上求發展
一是抓好武裝工作的落實。民兵預備役工作任務重、要求嚴,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我鄉始終把武裝工作與黨務工作、政務工作、經濟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它抓緊、抓實、抓好。首先,抓好經費保障。武裝工作的經費保障是抓好武裝工作的基礎,我鄉黨委對武裝工作的經費都按照「優先解決、優先保障」的原則予以解決,確保武裝工作能順利開展。我鄉每年要拿出萬余元,用於民兵練習、民兵整組、基層建設和徵兵。其次,確保工作精力和人員。不管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再多、任務再重,我鄉黨委都能及時調整、合理安排,確保專武幹部有足夠的精力抓好武裝工作。對於重大工作和重要任務,我鄉還及時抽調鎮幹部,協助抓好武裝工作,有效地保證了武裝工作的順利進行。二是抓好「兩支隊伍」的建設。為高標准地做好武裝工作,確保武裝工作有作為、有發展,我鄉黨委把專武幹部和民兵幹部的培訓教育納入黨委工作計劃。第一,抓好了專武幹部和民兵幹部的培訓教育。採取定期交心談心方式,解決專武幹部「專武心不專」的思想偏差。第二,抓好了民兵幹部的選調和培訓。結合武裝的重大工作,抓好民兵營(連)長的業務培訓,提高民兵營(連)長抓好武裝工作的能力水平。同時,還建立了民兵營(連)長考察制度,對於能力強、業務精、素質高的民兵幹部進行表彰提拔;對於能力差、素質低的民兵營(連)長則就地免職。第三,落實好民兵幹部和專武幹部的待遇。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專武幹部和民兵幹部政治和生活待遇。這些措施的落實,有效地調動的專武幹部和民兵幹部抓好武裝工作的熱情,確保了武裝工作能有提高、有創新、有發展。
三、發揮好民兵預備役的作用,在「用」武裝上見成效
一是發揮好民兵經濟建設作用。地方經濟建設離不開人民武裝。經濟要發展,越是要重視和發揮民兵基層組織的作用,努力將其鍛造成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精兵。我鄉把民兵作為農民知識化工程的主要培訓對象,增強民兵致富能力,號召民兵科技致富、勤勞致富,帶動群眾致富方面,當先鋒、做模範。二是發揮好民兵的組織作用。利用民兵活動的有利時機,結合我鄉的工作實際,組織民兵進行義務勞動、疫情防控、政策法規宣傳等活動。近年來,我鄉先後組織民兵開展義務勞動、疫情防控、政策法規宣傳等活動30餘人次,較好地發揮了民兵的模範、帶頭作用,有效地促進了工作的落實。三是在搶險救災中發揮好突擊隊作用。為發揮好民兵在搶險救災的突擊隊作用,組建了一支以鄉基幹民兵為主的民兵應急分隊,制定了各類搶險救災方案,確保在緊急關頭有兵可用,有方案可循。近年來,我鄉先後組織民兵參加消防演練10餘次,投入兵力100餘人次,民兵隊伍得到極大的鍛煉,受到了幹部和群眾的高度稱贊。
四、不斷優化徵兵工作,在「質」上顯成效。
今年以來,我鄉年滿18周歲公民兵役登記31人,適齡青年報名參加體檢12人,參加縣檢10人,雙合格3人,其中大學生、中職生、初中生各1人,確保今年徵兵工作的完成。在今後的工作中,要進一步提高徵兵服務,強化宣傳,高質量完成「一年兩征」任務,必須提前預見可能存在的困難,為高質量徵兵提供保障。
五、存在問題及今後努力方向
一是對於武裝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和問題,解決的辦法不多。二是民兵基層建設基礎差,發展不平衡。今後,高基瑤族鄉黨委將按照上級的要求,嚴格貫徹落實黨管武裝的各項工作制度,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把我鄉的黨管武裝工作推向新
(作者 吳化臻)
㈡ 2019年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農村工作在黨和國家事業全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認真貫
徹落實******黨的建設總要求和******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提高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質量,為******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村指行政村)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全面領導鄉鎮、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必須堅持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地位不動搖。
第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以村為基本單元設置黨組織。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村,應當成立黨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50人的村,或者黨員人數雖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村,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地方黨委批准,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黨支部;村黨的委員會受鄉鎮黨委領導。
村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500人以上的村黨的委員會,經鄉鎮黨委批准,可以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除黨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
第七條 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黨組織,一般由所在村黨組織或者鄉鎮黨委領導。在跨村跨鄉鎮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黨組織,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級黨組織或者縣級黨委組織部門確定隸屬關系。
村改社區應當同步調整或者成立黨組織。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銷黨組織,必須經鄉鎮黨委或者以上黨組織批准。
第八條 鄉鎮黨委一般設委員7至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2至3名,應當設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委書記由黨委委員兼任。黨委委員按照鄉鎮領導職務配備,應當進行合理分工,保證各項工作有人負責。
村黨的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至5名,其中書記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名;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村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名、紀檢委員1名。村黨的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名,最多不超過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至2名、紀委書記1名。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九條 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鄉鎮黨委研究討論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村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幹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六)領導本鄉鎮的基層治理,加強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條 村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要問題並及時向鄉鎮黨委報告。需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情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後,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以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群團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村黨組織自身建設,嚴格組織生活,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加強對村、組幹部和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培養村級後備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經常了解群眾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加強對群眾的教育引導,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
(六)領導本村的社會治理,做好本村的建設、法治宣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生態環保、美麗村莊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條 黨員人數較多的村黨支部,可以劃分若干黨小組。黨小組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組織黨員學習和參加組織生活,檢查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和執行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十二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持續增加農民收入,不斷滿足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體任務包括: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發展多種經營應當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相結合。
(三)推動鄉村產業振興,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讓農民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四)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實現農業農村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
(五)領導制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規劃實施。
(六)組織黨員、群眾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運用科技發展經濟。吸引各類人才到農村創業創新。
第十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動員和帶領群眾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實現脫貧目標,鞏固發展脫貧攻堅成果、防止返貧,組織發展鄉村致富產業,推動農民就業創業,教育引導農民既「富口袋」又「富腦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勞動創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因地制宜推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系,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合理開發,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五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群眾學習,培育和踐行,開展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宣傳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導農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農民。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群眾培訓,通過******文明實踐中心(所、站)、農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傳教育群眾,用文化、思想道德牢牢佔領農村思想文化陣地。
第十六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統村落,加強農村文化設施建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改善辦學條件,普及義務教育。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創建活動,破除封建迷信和陳規陋習,推進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
第十七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宣傳黨組織和黨員先進事跡,宣傳好人好事,弘揚真善美,傳播正能量。了解群眾思想狀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引導群眾自覺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
第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群眾的無神論宣傳教育,引導黨員、群眾自覺抵制腐朽落後文化侵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做好農村宗教工作,加強對信教群眾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農村公共事務,堅決抵禦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必須在意識形態上站穩立場,旗幟鮮明反對各種錯誤觀點,同一切歪風邪氣、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十九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各類組織的統一領導,打造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格局。
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黨員擔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佔一定比例。
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即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加強村級民主監督。推廣******「楓橋經驗」,推進鄉村法治建設,提升鄉村德治水平,建設平安鄉村。
依法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村霸」,嚴防其侵蝕基層幹部和基層政權。堅決懲治黑惡勢力「保護傘」。
第二十一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黨員、群眾參與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加強污染防治,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第二十二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決入園入托、上學、就業、看病、養老、居住、出行、飲水等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強對貧困人口、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殘疾人、「五保戶」等人群的關愛服務。投放農村的公共服務資源,應當以鄉鎮、村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保證有資源、有能力為群眾服務。
注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鄉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
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認真學習和忠實踐行,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必備知識技能。懂農業,掌握「三農」政策,熟悉農村情況,有能力、有措施、有辦法解決實際問題;愛農村,紮根農村基層,安身安心安業,甘於奉獻、苦幹實干;愛農民,對農民群眾充滿感情、始終放在心上,把農民群眾的利益擺在第一位,與農民群眾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不斷創造美好生活。
各級黨組織應當注重加強農村基層幹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素質。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對村黨組織書記培訓1次。
第二十四條 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不準虛假浮誇;堅持依法辦事,不準違法亂紀;堅持艱苦奮斗,不準奢侈浪費;堅持說服教育,不準強迫命令;堅持廉潔奉公,不準以權謀私。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嚴格農村基層幹部管理監督,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嚴厲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
第二十五條 鄉鎮黨委領導班子應當由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善於結合實際開展工作的黨員幹部組成。鄉鎮黨委書記還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論和政策水平,堅持依法辦事,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群眾工作能力、處理農村復雜問題的能力,熟悉黨務工作和「三農」工作,帶頭實干、敢抓敢管。
注重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選調生、大學生村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中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重視發現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
第二十六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為群眾服務的黨員組成。村黨組織書記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堅持依法辦事,善於做群眾工作,甘於奉獻、敢闖敢拼。
村黨組織書記應當注重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中的黨員培養選拔。每個村應當儲備村級後備力量。
村黨組織書記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向村黨組織選派第一書記。
第二十七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組織推進農村深化改革,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斷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反映情況、安排工作、決定事項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二十九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組織路線。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體系建設,建強戰斗堡壘,把黨員組織起來,把人才凝聚起來,把群眾動員起來,合力推動******鄉村全面振興。
第三十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決定重大事項要同群眾商量,布置工作任務要向群眾講清道理;經常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關心群眾生產生活,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第三十一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認真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書記應當有民主作風,善於發揮每個委員的作用,敢於負責。委員應當積極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主動做好分工負責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鄉鎮黨委領導班子每年至少召開1次民主生活會,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嚴肅認真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八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三十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黨員認真學習和忠實踐行,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認真開展黨內主題教育活動,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形勢政策、科學文化、市場經濟、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等知識。
縣、鄉兩級黨委應當加強農村黨員教育培訓,建好用好鄉鎮黨校、黨員活動室,注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黨員教育。鄉鎮黨委每年至少對全體黨員分期分批集中培訓1次。
第三十四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村黨組織應當以黨支部為單位,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開展民主議事、志願服務等,突出黨性鍛煉,防止表面化、形式化。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
第三十五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對優秀黨員,進行表彰表揚;對不合格黨員,加強教育幫助,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等組織處置。
第三十六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教育和監督黨員履行義務,尊重和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推進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第三十七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教育管理。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外來黨員編入黨的支部和小組,組織他們參加組織生活和黨的活動。流出地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外出黨員的經常聯系,可以在外出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動黨員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黨組織匯報1次在外情況。
第三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經常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對於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應當加強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
第三十九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注重從青年農民、農村外出務工人員中發展黨員,注意吸收婦女入黨。
村級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鄉鎮黨委審批。
第四十條 農村黨員應當在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帶頭投身鄉村振興,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黨員聯系農戶、黨員戶掛牌、承諾踐諾、設崗定責等活動,給黨員分配適當的社會工作和群眾工作,為黨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九章
領導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高度重視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認真履行主體責任。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情況應當作為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巡視巡察工作內容,作為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以足夠精力抓好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對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堅持抓鄉促村,持續加強基本隊伍、基本活動、基本陣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設,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整鄉推進、整縣提升。
鄉鎮黨委應當全面落實抓村級組織建設的直接責任。鄉鎮黨委書記和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包村聯戶,經常沉下去摸情況、查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第四十三條 鄉鎮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堅持加強服務、密切聯系群眾、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構建權責相稱、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保證鄉鎮工作力量。鄉鎮應當設立黨建工作辦公室或者黨建工作站,配備專職組織員,配強黨務力量。加強鄉鎮小食堂、小廁所、小澡堂、小圖書室、小文體活動室和周轉房建設,改善鄉鎮幹部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長機制。落實村幹部基本報酬,發放人數和標准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落實村級組織辦公經費、服務群眾經費、黨員活動經費。建好管好用好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整合利用各類資源,規范標識、掛牌,發揮「一室多用」的綜合功能,服務凝聚群眾,教育引導群眾。
第四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滿懷熱情關心關愛農村基層幹部和黨員,政治上激勵、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關懷,宣傳表彰優秀農村基層幹部先進典型,彰顯榜樣力量,激勵新擔當新作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1999年2月13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編輯
一、條例明確了村黨支部的地位。在總則第二條中明確說明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這就要求我們要今後的工作中,切實加強領導,真正發揮核心作用。
二、條例明確了加強經濟建設的中心地位。條例第四章第十一條指出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但實際工作中,村裡前幾年對經濟建設建設抓的少,只想到困難,抓經濟建設沒有辦法,沒有集體經濟收入,致使黨組織的號召力下降,下步工作中應該加強對經濟建設工作的領導,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
三、條例強調了做好群眾工作的必要性。第六章第二十條中 指出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決定重大事情要同群眾商量,工作任務要向群眾講清道理;經常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關心群眾生活,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群眾負擔。實際工作中,有時候一些重大問題不和群眾商量,不公開帳目,一年只開一次群眾大會,導致矛盾問題集攢越來越多,有些工作困難舉步維艱。在今後的工作中,一年應該多召開幾次群眾會議,及時公開帳目,碰到重大問題多和群眾商量。
四、條例明確了組織生活的重要性。在第七章第二十五條中提出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村黨支部每月應當開展一次黨員活動,包括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召開組織生活會等。現在因為工作任務重,一年開2到3次黨員會和組織生活會,至使黨員對黨組織缺少認同感;部分村幹部不學習上級文件政策,對黨的方針政策吃不透,做起工作中和上級精神相違背。下步應該加強對村級黨員學習的檢查督導,按要求過組織生活。
;㈢ 2019年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後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徵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
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准。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
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准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於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㈣ 在可可托海幹部學院參加培訓的意見建議
摘要 (一)樹立幹部教育培訓新理念。社會在前進、在變化,政治體制在完善,幹部的工作崗位也會不斷變化。要適應新形勢、新時代、新崗位的現實需要,幹部就必須要不斷學習、不斷參加培訓,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知識水平,全方位地掌握和運用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思想、管理原則、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提高自身拒腐防變意識和能力,才能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才能適用不同的工作崗位,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勝,才能使他們牢固樹立公僕意識,樹立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