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川市培訓會計的學校
1:英特電腦培訓中心
寧夏銀川市
0951-5031665
2:豈維思計算機培訓班
寧夏銀川市
0951-2085575
3:縱橫網路學校
寧夏銀川市
0951-4108702
4:新世紀計算機培訓中心
寧夏銀川市
0951-6024458
5:科宏計算機培訓班
寧夏銀川市
0951-6092131
6:友聯計算機培訓班
寧夏銀川市
0951-6092131
7:易化計算機培訓班
寧夏銀川市
0951-2083520
8:三佳計算機培訓學校
寧夏銀川市
0951-6072607
9:英迪計算機培訓學校
寧夏銀川市
0951-5048836
10:藍特電腦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55672
11:英特電腦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6018586
12:計算機職業中專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47206
13:漢王電腦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50052
14:青松計算機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46214
15:東華電腦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8190070
16:寧夏職工科技學校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47206
17:十色數碼藝術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寧夏銀川市解放街46號
0951-7884887
7884886
18:寧夏青松職業學校
銀川市光明廣場人民會堂四路
0951-5050052
19:寧夏青松計算機學校
銀川市光明廣場人民會堂四路
0951-5050052
20:寧夏科技館星通計算機學校
寧夏銀川市鳳凰北街172號科技館四樓
0951-6087205
21:星火教育培訓中心
寧夏固原和平門
0954-3960789
22:寧夏新技術培訓中心
寧夏石嘴山市
0951-2015574
23:寧夏羅麥電腦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銀川市鳳凰南街41號寧儲賓館巷口
0951-5015867,5055580
24:寧夏上海青島技校
南門廣場東南角
0951-6010266
25:中國計算機函授學院銀川教學站
寧夏銀川市晴和南街彰武巷
0951-4081253
26:寧夏青松計算機職業技術培訓學校
寧夏銀川市晴和南街345號
0951-6081920
27:寧夏思博雅教育培訓學校
西夏區寧大附中向西100米
091-3820166
28:會計培訓中心
寧夏銀川市
0951-6023842
這是我選出來的,希望對你有用。
『貳』 廣州連佳電腦是不是三佳電腦就是可以學電腦維修,一般的人他們不收得那個。知道答案的請回答,
好像在廣州科學城這邊,看招牌是三佳電腦,每天看到有人在那邊學
『叄』 銀川市培訓會計的學校
1:英特電腦培訓中心 寧夏銀川市 0951-5031665
2:豈維思計算機培訓班 寧夏銀川市 0951-2085575
3:縱橫網路學校 寧夏銀川市 0951-4108702
4:新世紀計算機培訓中心 寧夏銀川市 0951-6024458
5:科宏計算機培訓班 寧夏銀川市 0951-6092131
6:友聯計算機培訓班 寧夏銀川市 0951-6092131
7:易化計算機培訓班 寧夏銀川市 0951-2083520
8:三佳計算機培訓學校 寧夏銀川市 0951-6072607
9:英迪計算機培訓學校 寧夏銀川市 0951-5048836
10:藍特電腦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55672
11:英特電腦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6018586
12:計算機職業中專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47206
13:漢王電腦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50052
14:青松計算機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46214
15:東華電腦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8190070
16:寧夏職工科技學校培訓部 寧夏銀川市 0951-5047206
17:十色數碼藝術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寧夏銀川市解放街46號 0951-7884887 7884886
18:寧夏青松職業學校 銀川市光明廣場人民會堂四路 0951-5050052
19:寧夏青松計算機學校 銀川市光明廣場人民會堂四路 0951-5050052
20:寧夏科技館星通計算機學校 寧夏銀川市鳳凰北街172號科技館四樓 0951-6087205
21:星火教育培訓中心 寧夏固原和平門 0954-3960789
22:寧夏新技術培訓中心 寧夏石嘴山市 0951-2015574
23:寧夏羅麥電腦職業技能培訓中心 銀川市鳳凰南街41號寧儲賓館巷口 0951-5015867,5055580
24:寧夏上海青島技校 南門廣場東南角 0951-6010266
25:中國計算機函授學院銀川教學站 寧夏銀川市晴和南街彰武巷 0951-4081253
26:寧夏青松計算機職業技術培訓學校 寧夏銀川市晴和南街345號 0951-6081920
27:寧夏思博雅教育培訓學校 西夏區寧大附中向西100米 091-3820166
28:會計培訓中心 寧夏銀川市 0951-6023842
這是我選出來的,希望對你有用。
『肆』 圖片中抓取文字, 萬分感謝!
我這兒保存了一個比較老的案例.我覺得不錯,還是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而且是二審。涉及到域名、網頁設計、網路證據取證等內容,有一定的代表性。
看你能不能用。當然字數可不止……得整理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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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網公司)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上訴人網星公司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南法民初字第30306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
��網星公司成立於1999年5月19日,於1999年6月10日注冊域名。該公司於2000年3月24日與中藝名牌用品進出口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藝名牌)簽訂《網站建設合同》一份,約定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設計網站,設計費用為:注冊的域名包括國際頂級域名、(前兩年費用為一千四百元)、國內頂級域名、(前兩年費用為六百元),虛擬主機每年一千五百元、IP解析費四百元、HTML結構頁八百元、英文主頁一萬元(以實際製作頁數多退少補)、FLASH效果一個三千元,費用總計為人民幣一萬七千七百元。合同簽訂後,合同標的中藝名牌網的網頁除首頁中的FLASH是2001年7月30日生成或修改以外,其餘部分源程序生成於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中藝名牌實際向網星公司付款共計人民幣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英網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25日,於1998年8月20日注冊域名。該公司於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別與青島百龍大亞綠色塑鋼門窗異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龍公司)、私立青島開發區三佳電腦培訓班(以下簡稱三佳電腦)、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志恆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恆公司)簽訂《網頁製作合同》或《網頁製作與虛擬主機租用合同》,約定該公司為上述單位製作網頁,版權屬於英網公司所有。英網公司依約製作了相應網頁,其中尚未上傳至互聯網發布前的網頁首頁經過上述單位簽章予以確認。2000年2月至4月,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製作了山東機電網,並於2000年3月30日為該公司申請域名,英網公司使用該域名將製作的山東機電網在互聯網上進行發布。
��2001年3月28日青島市第二公證處根據網星公司申請,對山東機電網網頁進行下載並列印源文件,在列印件第十四頁出現tppabs=「」的代碼。該代碼出現的原因系英網公司在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軟體下載網星公司網頁作為參考所出現的標記。網星公司因此支出證據保全費一千元。
��將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首頁與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首頁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首為一寬幅橫杠,最右側為一幅圖片;(2)頁面縱向最右側為縱向逐項列明的信息項目,各分項目與前述(1)中的圖片通過線條連接;(3)頁面底端為弧行粗橫杠。
��將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首頁與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首頁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部最左側為圖標,其右側是以寬幅黃色橫杠為底襯的企業名稱,最右側為一幅圖片;(2)頁面最右側為縱向逐項列明的信息項目,各分項目與前述(1)中的圖片通過線條連接;(3)頁面底端為淺藍色弧行粗橫杠,其上中央部位為一經美工修飾的箭頭(形式各不相同),點擊之可向上翻頁,粗橫杠之下以細橫杠填充空白背景。以上三點中除箭頭之外,與前段所提及網頁的相似之處基本類同。但是,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軟體與英網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所使用的「Microsoft FrontPage 4.0」網頁製作軟體不同,源代碼也基本不同。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訴爭的事實焦點有兩點:一是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是否抄襲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二是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是否抄襲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但是,爭議的實質問題在於網星公司抑或是英網公司對存在相似之處的網頁享有著作權;由於兩個網站中展現的信息、圖案各不相同,所以本案只審理網頁的版式設計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其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版式方面存在直觀相似性,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設計於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期間,而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設計完成於1998年底至1999年1月期間,可見,英網公司為該三單位設計網頁的時間早於中藝名牌網網頁的設計。就設計的先後次序而言,在排除案外權利人的情況下,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時應當是參照了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版式。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即作品必須具備三個特徵,即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復制、屬於智力創作成果。人們直觀感受的網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等硬體設備展示出來的視覺或音響效果,其本源是能生成這一效果的計算機程序或音像。音像並非本案審理對象,而計算機程序屬於符合法定特徵的作品的范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網頁是計算機程序運行的結果即外在表現,計算機程序及其外在表現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因果聯系,外在表現直觀地反映內在程序的運行結果,二者構成的統一體共同體現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其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構成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外在表現依存於內在的程序,不能獨立存在,換言之,與程序相割裂的外在表現不能獨立成為作品本身。被直觀感受到的網頁版式被他人參照或模仿,這一事實的發生並不意味著侵權行為的必然存在,因為外現的網頁版式是一種視覺效果,觀者只能從中感知創作者的思維,這種未被固化的思維不是著作權中所稱的作品,因而單純對思維進行模仿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否則將出現權利濫用從而桎梏科技、文藝等方面發展的不利後果。
��網頁版式相似,但是相應的計算機程序並不一定相似,相同的界面(網頁)可以通過不同的開發工具軟體生成,界面與程序間不存在一一對應的絕對因果關系。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版式雖然相似,但英網公司未能證明網星公司抄襲其編制的源程序,單只網頁版式相似的事實不足以證明網星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站()主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主頁的版式存在直觀相似之處。原審法院認為,雖然已確認英網公司早於網星公司已設計過包括前述除可點擊翻頁的箭頭之外的與中藝名牌網站相似的網頁版式,但是如果英網公司以商業目的下載網星公司的源程序並使用仍將可能構成對網星公司著作權的侵犯。
��原審法院認為,英網公司使用了teleport工具軟體下載網星公司編制的網頁源程序作為製作山東機電網過程中的參考,但是雙方製作網頁的時間存在重合,因英網公司完成山東機電網網頁的製作(2000年4月)在時間上總體早於網星公司完成中藝名牌網站網頁的製作工作(2000年5月),所以按照邏輯分析,英網公司不可能下載中藝名牌網網頁全部的源程序,可能下載了中藝名牌網站網頁的部分源程序,也可能下載的是網星公司之前編制的網頁源程序。由於網星公司未舉證證明英網公司下載的部分源程序的具體內容及英網公司以其他開發工具軟體將下載內容予以轉化後用於山東機電網網頁的設計之中。因此原審法院認為,只是下載並參照網星公司的源程序,英網公司的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對網星公司著作權的侵犯;侵權成立的前提是網星公司在編制源程序的過程中存在創造性的智力活動。目前網頁設計企業大量使用其不享有著作權的可視化網頁開發工具軟體模板(template)等來設計網頁,網頁設計企業只對網頁製作過程中具有獨創性的編寫和編輯的部分成果(源程序)享有著作權;如果只是對其不享有著作權的工具軟體模板等的參數進行修改,並不構成創造性的智力活動,這種修改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網星公司並未向原審法院明確說明其因獨創性智力活動而享有著作權的具體源程序代碼,因而原審法院不能確認網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具體內容。又鑒於編制山東機電網與中藝名牌網的網頁源程序代碼不同,原審法院不能通過比較以認定兩種源程序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相似性;網星公司根據現有證據而推定英網公司侵權,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網星公司與英網公司之間關於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本訴和反訴缺乏事實依據,相應訴訟請求均不應予以支持;英網公司認為網星公司侵犯其商譽權,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應另行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前)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網星公司對英網公司本訴訴訟請求。二、駁回英網公司對網星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六百九十元由網星公司自行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二千四百九十元由英網公司自行負擔。
��上訴人網星公司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英網公司適用teleport工具軟體下載了由網星公司編制的網頁源程序作為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參考而沒有認定是抄襲行為,此認定違反了網頁製作的科學程序。英網公司採用teleport抓取網星公司製作的全部頁面,然後將部分文字內容、圖片稍做修改製作自己的網頁,但在電腦程序自動形成超級鏈接的絕對路徑指向網星公司的網址。青島市第二公證處的公證書對此事進行了公證。上訴人在報紙上提出頁面被侵權的有關報道後,被上訴人馬上將機電網首頁源文件中的「netstars.com.cn」等字樣刪除,但被上訴人的侵權事實已經成立。如果源程序對網頁的製作沒有影響的話,被上訴人何必抓取上訴人的源程序。被上訴人明顯抄襲了上訴人的頁面設計。二、原審法院推定上訴人在製作中藝名牌時參照了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版式毫無根據。被上訴人將從來沒有在網上發表過的網頁向法院提交,法院認定其真實性是錯誤的。網頁著作權必須是在網上展現的頁面才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被上訴人侵權事實成立,責令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承擔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以及志恆公司所設計的網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訴人作為設計人對其享有著作權。此類版式的網頁著作權應歸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所設計的中藝名牌網站主頁與被上訴人所先期設計的並擁有著作權的網頁存在結構上的相似,而上訴人不能證明其作品是其獨立構思、獨立創作的,因此應認定上訴人侵犯了被上訴人的著作權。一審判決忽略了一個事實,即英網公司所製作的山東機電網是參照自身所有版權的志恆公司的網頁設計製作完成的。英網公司在製作山東機電網時使用teleport下載志恆公司作為參考,由於英網公司員工失誤將對tppabs=中moftec.gov.cn的修改錯改為netstars.com.cn(應當為yingnet.com)。被上訴人製作山東機電網完全是自行設計、製作完成的,一審法院對此的認定分析缺乏事實和邏輯上的依據。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過程中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查明,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dreamweaver2.0。
��本院認為,本案為網頁著作權侵權糾紛,通過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可以看出,本案爭議的網頁,即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頁與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以及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製作的網頁相比,網頁中的文字、圖像以及文字與圖像的組合均不相同,所近似的是網頁版式設計存在部分相似之處。即標題欄、右側上方圖像、右側超級鏈接欄目和頁面底部的分布存在相同之處。而這種網頁版式設計的相似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剽竊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本院首先對網頁著作權作如下認定:
��網頁是全球廣域網上的基本文檔,用 HTML (超文本標記語言) 書寫,該HTML語言書寫的文檔通常被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源文件通過有關網路瀏覽程序(例如微軟公司的Internet Explorer)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網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如果設計人在製作網頁的過程中對網頁各種要素進行組合編排,做出了創作性的智力勞動,形成新的作品表現形式,那麼該網頁作為數字化形式的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通常來說,網頁由文本、圖形、網頁橫幅、表格、表單、超鏈接、橫幅廣告、字幕、懸停按鈕、日戳、計數器等要素構成。沒有約定網頁著作權歸屬或者約定著作權屬於設計人時,網頁設計人作為匯編作品的作者對網頁整體享有著作權。構成網頁的要素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能否以某種方式被有形復制分為作品性要素和非作品性要素。其中每個可以脫離網頁而獨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為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計算機程序分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本院認為應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進行分析。
��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對網頁的版式設計單獨進行保護,究其原因,網頁的版式設計通過文字圖形等要素的空間組合以取得良好的視覺表現效果,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脫離了特定文字、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網頁版式設計因缺乏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即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雖然法律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但是該項著作權鄰接權的主體不能作任意擴大解釋,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網頁著作權人對網頁版式設計不享有該著作權的鄰接權利。因此,由於網星公司設計的中藝名牌網與英網公司設計的山東機電網文字、圖形均不相同,上訴人依著作權法要求保護其網頁版式設計的上訴請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teleport是一個離線瀏覽工具,其功能在於可以離線瀏覽某個網頁,也可以從互聯網上下載文件,通過該軟體可以在本地硬碟創建某個網站的完整的鏡像。英網公司所製作的山東機電網中出現了tppabs=「」的代碼,該代碼表明英網公司在製作該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 下載工具下載了網星公司所製作的網頁。但是正如原審法院所認為的一樣,該代碼並不能必然表明英網公司下載的網頁正是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首頁,並且我國著作權法並不禁止進行作品創作時對其他著作權人作品的參考,上訴人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dreamweaver2.0,而被上訴人英網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FrontPage,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兩個網頁源文件存在相同之處。因此上訴人僅以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中存在指向上訴人網址的代碼認定英網公司抄襲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三千一百八十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伍』 江西三佳軟體技術有限公司怎麼樣
江西三佳軟體技術有限公司是2017-09-20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江大南路139號17棟1單元102室(第1層)。
江西三佳軟體技術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60111MA369PQW20,企業法人田玉玲,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江西三佳軟體技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計算機軟硬體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經濟信息咨詢;商務信息咨詢;計算機軟硬體、電子產品、通信設備及配件、文化用品、辦公用品、五金交電、儀器儀表、機電產品的銷售;計算機系統集成;電腦圖文設計;物業管理;園林綠化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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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請問:註明出處構成網路版權侵犯嗎
、楊某於2000年12月以「海某」為筆名,在某網站發表了題為「演藝圈同性戀知多少」的文章,並聲稱不得轉載。但過後有幾十家網站都登載了這篇文章。楊某遂將其中的十幾家網站分別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北京千龍新聞網是其中一家。因千龍網在自己網站「網友評說」欄目登載了署名「知情人」發表的「透視影藝圈同性戀現象」一文,原作者楊某認為千龍網的行為系擅自更改標題後發表原作者的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權,遂將千龍網訴至二中院。
由於該案是北京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第一案,對於涉及的法律問題必須准確把握,並熟悉網路的各種技術問題,才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對此作了充分准備後,在法庭上發表了如下代理詞(概要)。
一、千龍網的「網友評說」欄目系電子公告服務(BBS)類別的「留言板」,以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作為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千龍網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和信息查詢是服務內容之一,「網友評說」即是其為上網用戶提供的發表見解的界面。該界面的文章,均繫上網用戶自行發布的,此案中對於」知情人」發布的文章,千龍網既未轉載使用,更未「擅自更改標題」。
二、千龍網自行發布的內容全部由新聞中心編輯完成。而上網用戶發表言論均不通過編輯模板,千龍網每篇新聞信息頁面都有「發表觀點」或「網友評說」這樣的界面,任何人都可進入,由此可見,編輯發表文章與上網用戶發表見解有不同入口,前者必得通過編輯模板,後者不通過編輯模板。
三、眾所周知,網上傳輸信息浩如煙海,相關法律未要求網路服務商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此案中的用戶「知情人」將原作者的文章更改標題後擅自粘貼在「網友評說」欄內,千龍網沒有能力查證其內容是否侵權。三、原告未履行在法定時間內對千龍網提出警告的義務,且千龍網在接到訴狀後即將侵權文章移除。綜上,千龍網對上網用戶「知情人」的侵權行為沒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律師意見
2、2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首例網路侵權最高賠償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昆明海棠旅行社侵犯了雲南旅遊信息網路有限公司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600元,並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理》的有關規定,被告在製作其海棠網網頁過程中,未經得原告許可而大量復制了原告雲游網網頁「景區景點」和「民族文化」欄目HTML源代碼,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計算機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被告提出其根據政府規定交納了相關旅遊促銷費,應當有權使用社會公共資源的抗辯,法院認為,由於原告主張的是被告網站建立時非法下載使用了原告的軟體程序,故本案中要解決的問題是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計算機著作權的行為,這與被告所提其有權使用社會公共資源的內容無關,因為該「社會公共資源」並沒有包括相關計算機程序問題。因此,該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關於原告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法院將根據被告所復制原告HTML源代碼的比例、使用情況、該部分源代碼的作用等情節因素酌定賠償數額。於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昆明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對雲南旅遊信息網路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賠償給雲游網公司經濟損失10600元,並書面賠禮道歉。
3、案由概述:
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於2000年3月24日與中藝名牌用品進出口公司青島分公司簽訂《網站建設合同》一份,約定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設計網站。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網公司)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別與青島百龍大亞綠色塑鋼門窗異型材有限公司、私立青島開發區三佳電腦培訓班、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志恆工貿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該公司為上述單位製作網頁,版權屬於英網公司所有。2000年2月至4月,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製作了山東機電網。網星公司認為英網公司在上述網頁設計過程中侵犯其網頁著作權,提起訴訟。
一審案件事實及證據: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
網星公司成立於1999年5月19日,於1999年6月10日注冊域名http://www.netstars.com.cn。該公司於2000年3月24日與中藝名牌用品進出口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藝名牌)簽訂《網站建設合同》一份,約定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設計網站,設計費用為:注冊的域名包括國際頂級域名http://www.famousie.com、http://www.intlbnp.com(前兩年費用為一千四百元)、國內頂級域名http://www.famousie.com.cn、http://www.intlbnp.com.cn(前兩年費用為六百元),虛擬主機每年一千五百元、IP解析費四百元、HTML結構頁八百元、英文主頁一萬元(以實際製作頁數多退少補)、FLASH效果一個三千元,費用總計為人民幣一萬七千七百元。合同簽訂後,合同標的中藝名牌網的網頁除首頁中的FLASH是2001年7月30日生成或修改以外,其餘部分源程序生成於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中藝名牌實際向網星公司付款共計人民幣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元。
英網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25日,於1998年8月20日注冊域名http://www.yingnet.com。該公司於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別與青島百龍大亞綠色塑鋼門窗異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龍公司)、私立青島開發區三佳電腦培訓班(以下簡稱三佳電腦)、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志恆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恆公司)簽訂《網頁製作合同》或《網頁製作與虛擬主機租用合同》,約定該公司為上述單位製作網頁,版權屬於英網公司所有。英網公司依約製作了相應網頁,其中尚未上傳至互聯網發布前的網頁首頁經過上述單位簽章予以確認。2000年2月至4月,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製作了山東機電網,並於2000年3月30日為該公司申請域名http://www.sdjdec.com,英網公司使用該域名將製作的山東機電網在互聯網上進行發布。
2001年3月28日青島市第二公證處根據網星公司申請,對http://www.sdjdec.com山東機電網網頁進行下載並列印源文件,在列印件第十四頁出現tppabs=「http://www.netstars.com.cn/」的代碼。該代碼出現的原因系英網公司在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軟體下載網星公司網頁作為參考所出現的標記。網星公司因此支出證據保全費一千元。
將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首頁與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首頁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首為一寬幅橫杠,最右側為一幅圖片;(2)頁面縱向最右側為縱向逐項列明的信息項目,各分項目與前述(1)中的圖片通過線條連接;(3)頁面底端為弧行粗橫杠。
將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製作的中藝名牌網首頁與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首頁相比存在如下相似之處:(1)頁面上部最左側為圖標,其右側是以寬幅黃色橫杠為底襯的企業名稱,最右側為一幅圖片;(2)頁面最右側為縱向逐項列明的信息項目,各分項目與前述(1)中的圖片通過線條連接;(3)頁面底端為淺藍色弧行粗橫杠,其上中央部位為一經美工修飾的箭頭(形式各不相同),點擊之可向上翻頁,粗橫杠之下以細橫杠填充空白背景。以上三點中除箭頭之外,與前段所提及網頁的相似之處基本類同。但是,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軟體與英網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所使用的「Microsoft FrontPage 4.0」網頁製作軟體不同,源代碼也基本不同。
一審法院認為,爭議的實質問題在於網星公司抑或是英網公司對存在相似之處的網頁享有著作權;由於兩個網站中展現的信息、圖案各不相同,所以本案只審理網頁的版式設計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其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版式方面存在直觀相似性,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設計於2000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5日期間,而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設計完成於1998年底至1999年1月期間。
一審法院判決:
人們直觀感受的網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等硬體設備展示出來的視覺或音響效果,其本源是能生成這一效果的計算機程序或音像。網頁版式相似,但是相應的計算機程序並不一定相似,英網公司未能證明網星公司抄襲其編制的源程序,單只網頁版式相似的事實不足以證明網星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英網公司使用了teleport工具軟體下載網星公司編制的網頁源程序作為製作山東機電網過程中的參考,但是雙方製作網頁的時間存在重合,因英網公司完成山東機電網網頁的製作(2000年4月)在時間上總體早於網星公司完成中藝名牌網站網頁的製作工作(2000年5月),所以按照邏輯分析,英網公司不可能下載中藝名牌網網頁全部的源程序,可能下載了中藝名牌網站網頁的部分源程序,也可能下載的是網星公司之前編制的網頁源程序。由於網星公司未舉證證明英網公司下載的部分源程序的具體內容及英網公司以其他開發工具軟體將下載內容予以轉化後用於山東機電網網頁的設計之中。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目前網頁設計企業大量使用其不享有著作權的可視化網頁開發工具軟體模板(template)等來設計網頁,網頁設計企業只對網頁製作過程中具有獨創性的編寫和編輯的部分成果(源程序)享有著作權;網星公司並未向一審法院明確說明其因獨創性智力活動而享有著作權的具體源程序代碼,因而一審法院不能確認網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具體內容。又鑒於編制山東機電網與中藝名牌網的網頁源程序代碼不同,一審法院不能通過比較以認定兩種源程序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相似性;網星公司根據現有證據而推定英網公司侵權,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網星公司與英網公司之間關於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本訴和反訴缺乏事實依據,相應訴訟請求均不應予以支持;英網公司認為網星公司侵犯其商譽權,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應另行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前)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網星公司對英網公司本訴訴訟請求。二、駁回英網公司對網星公司的反訴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六百九十元由網星公司自行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二千四百九十元由英網公司自行負擔。
二審訴辯觀點:
網星公司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英網公司適用teleport工具軟體下載了由網星公司編制的網頁源程序作為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參考而沒有認定是抄襲行為,此認定違反了網頁製作的科學程序。英網公司採用teleport抓取網星公司製作的全部頁面,然後將部分文字內容、圖片稍做修改製作自己的網頁,但在電腦程序自動形成超級鏈接的絕對路徑指向網星公司的網址。青島市第二公證處的公證書對此事進行了公證。上訴人在報紙上提出頁面被侵權的有關報道後,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馬上將機電網首頁源文件中的「netstars.com.cn」等字樣刪除,但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的侵權事實已經成立。如果源程序對網頁的製作沒有影響的話,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何必抓取上訴人的源程序。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明顯抄襲了上訴人的頁面設計。二、一審法院推定上訴人在製作中藝名牌時參照了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版式毫無根據。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將從來沒有在網上發表過的網頁向法院提交,法院認定其真實性是錯誤的。網頁著作權必須是在網上展現的頁面才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侵權事實成立,責令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承擔訴訟費、公證費等費用。
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答辯稱,英網公司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以及志恆公司所設計的網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訴人作為設計人對其享有著作權。此類版式的網頁著作權應歸屬於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上訴人所設計的中藝名牌網站主頁與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所先期設計的並擁有著作權的網頁存在結構上的相似,而上訴人不能證明其作品是其獨立構思、獨立創作的,因此應認定上訴人侵犯了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的著作權。一審判決忽略了一個事實,即英網公司所製作的山東機電網是參照自身所有版權的志恆公司的網頁設計製作完成的。英網公司在製作山東機電網時使用teleport下載志恆公司作為參考,由於英網公司員工失誤將對tppabs=http://www.moftec.gov.cn中moftec.gov.cn的修改錯改為netstars.com.cn(應當為yingnet.com)。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完全是自行設計、製作完成的,一審法院對此的認定分析缺乏事實和邏輯上的依據。
二審法院判決:
網頁以數字化形式存儲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如果設計人在製作網頁的過程中對網頁各種要素進行組合編排,做出了創作性的智力勞動,形成新的作品表現形式,那麼該網頁作為數字化形式的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通常來說,沒有約定網頁著作權歸屬或者約定著作權屬於設計人時,網頁設計人作為匯編作品的作者對網頁整體享有著作權。但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對網頁的版式設計單獨進行保護,網頁著作權人對網頁版式設計不享有該著作權的鄰接權利。因此,由於網星公司設計的中藝名牌網與英網公司設計的山東機電網文字、圖形均不相同,上訴人依著作權法要求保護其網頁版式設計的上訴請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英網公司在製作該網頁時使用了teleport 下載工具下載了網星公司所製作的網頁。但是正如一審法院所認為的一樣,該代碼並不能必然表明英網公司下載的網頁正是網星公司所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首頁,並且我國著作權法並不禁止進行作品創作時對其他著作權人作品的參考,上訴人網星公司製作中藝名牌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dreamweaver2.0,而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英網公司製作山東機電網網頁所使用的網頁製作工具為FrontPage,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兩個網頁源文件存在相同之處。因此上訴人僅以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中存在指向上訴人網址的代碼認定英網公司抄襲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焦點:
? 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即作品必須具備三個特徵,即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復制、屬於智力創作成果。
?
? 匯編作品的認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是否構成匯編作品,關鍵看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是否體現了獨創性。
?
? 鄰接權: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權利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也稱唱片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也稱廣播組織)對其表演活動、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享有鄰接權的本質原因,是從事了演繹創作,從而使原作品獲得了新表現形式。
適用法律
《著作權法》第1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14條規定: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學理分析
第一,關於網頁源文件的著作權保護。
網頁是全球廣域網上的基本文檔,用 HTML (超文本標記語言) 書寫,該HTML語言書寫的文檔通常被稱為網頁的源文件。網頁源文件通過有關網路瀏覽程序(例如微軟公司的Internet Explorer)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向計算機用戶提供信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並不應為作品的載體不同而進行區別,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條件,作者的著作權都應受到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即作品必須具備三個特徵,即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復制、屬於智力創作成果。網頁源文件以數字化形式存儲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如果設計人在製作網頁源文件的過程中,做出了創作性的智力勞動,那麼該網頁源文件作為數字化形式的作品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這種網頁源文件實質上相當於計算機程序。
本案中,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首頁的網頁源文件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應當視網星公司在製作網頁源文件的過程中,是否作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雖然法院對網星公司製作的網頁源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權給予回答,但是法院在經過比較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源文件與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其為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製作的網頁源文件後,認定兩類源程序不存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相似性,因此不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作為網頁源文件運行結果的網頁出現相似的情況,並不能認定存在對網頁源文件的抄襲。因為出現網頁相似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網頁源文件存在抄襲,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網頁源文件運行的結果。(在計算機程序領域,使用不同的計算機程序實現相同或近似的功能的情況很多。)網頁版式相似,相應的計算機程序並不一定相似,相同的界面(網頁)可以通過不同的開發工具軟體生成,界面與程序間不存在一一對應的絕對因果關系。
因此,本案中,英網公司製作的山東機電網網頁及百龍公司、三佳電腦和志恆公司的網頁與網星公司製作的中藝名牌網站的網頁版式雖然相似,但英網公司未能證明網星公司抄襲其編制的源程序,單只網頁版式相似的事實不足以證明網星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關於網頁的著作權與鄰接權。
網頁源文件經過網路傳輸到用戶的計算機上,經由用戶瀏覽器程序的運行,便成為我們所看到的網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在網路環境下,網頁也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網頁一般是由以文字、圖形、顏色、錄音、活動等多媒體的元素「匯編」而成。這種匯編的結構就是本案審理過程中提到的網頁的版式設計。二審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對網頁的版式設計單獨進行保護,雖然法律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但是該項著作權鄰接權的主體不能作任意擴大解釋,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網頁著作權人對網頁版式設計不享有該著作權的鄰接權利。因此,由於網星公司設計的中藝名牌網與英網公司設計的山東機電網文字、圖形均不相同,上訴人依著作權法要求保護其網頁版式設計的上訴請求法院不能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正確的。
但是,筆者認為,如果某個網頁將顏色、文字、圖案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給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觀規律對客觀事實的簡單排列,是一種獨特構思的體現,具備獨創性,並能被復制和傳播,則該網頁應被視為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這種網頁的版式設計雖然因為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為數字化作品的鄰接權保護的對象,但因為其具有獨創性,根據《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所以,它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因此,二審法院認定,網頁的版式設計通過文字圖形等要素的空間組合以取得良好的視覺表現效果,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脫離了特定文字、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網頁版式設計因缺乏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即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這一認定是不正確的。
網頁如果有構成匯編作品,則應當受著作權保護。網頁是網頁源文件運行的結果,其著作權應當歸網頁源文件的著作權人所有。作為匯編作品的網頁的著作權,受保護的范圍極為有限,只限於匯編的結構,不延及匯編的內容。因此,在判斷一個網站(網頁)是否構成對另一個網站(網頁)的抄襲時,需要非常謹慎。不能僅僅因為原被告兩個網站(網頁)看起來相似就認定被告抄襲。只有在被告抄襲了原告網站(網頁)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導致原、被告網站(網頁)相似時,被告的行為才可能構成對原告匯編作品的侵犯。匯編作品的保護程度一般與其獨創性呈正比。因此,那些獨創性很低的網頁即使能被認定為匯編作品,但是其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一般僅限於與之相同的網頁;他人網頁稍加變化,雖相似但不相同,網頁著作權人已鞭長莫及了。
本案中,一審法院沒有能夠區分網頁源文件的著作權和網頁版式的著作權,因此在審理中僅僅涉及到對網頁源文件的著作權是否侵犯的問題,而沒有對網頁版式的著作權問題進行審理。二審法院雖然區分了網頁源文件和網頁版式設計的不同,但是沒有認識到網頁版式設計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因此,未原告製作的網頁的版式設計是否享有著作權作出回答,也沒能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網頁版式設計的著作權。應該說,兩審法院的審理不能令人滿意,存在較大的漏洞。
專家點評
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也稱唱片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也稱廣播組織)對其表演活動、錄音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在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以法律形式規定鄰接權保護,最早見於奧地利1936年的著作權法。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在文化領域,除了作者的創作勞動成果應受到保護外,還有一種勞動成果也應受到保護。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基於這個原因,在奧地利的著作權法以及後來的德國著作權法中都將這種保護稱為「有關的權利」保護,而不是稱為「鄰接權」保護。從各國的著作權立法來看,有關的權利一般都包含鄰接權的三種權利。此外,有的國家的法律還包含一些其他權利。現在,有些國家使用有關的權利這一概念,包含的內容就不僅限於鄰接權的范疇。有些國家使用鄰接權概念,一般僅指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鄰接權圍繞著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而產生,是作品的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享有鄰接權的本質原因,是從事了演繹創作,從而使原作品獲得了新表現形式。很明顯,網頁的版式設計與藝術表演人、錄音製品製作人和廣播電視組織對作品的演繹創作不同,在特定版式設計下的數字化作品並不具有任何創新的成分。因此,這種網頁的版式設計不具有鄰接權保護的學理基礎,也不為我國法律所認可,因而其不應受鄰接權制度保護。但是,這種版式設計具有了選擇和編排上的獨創性,則這類網頁可以成為匯編作品,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柒』 銀川哪有計算機二級的培訓機構
銀川清華計算機職業培訓學校 http://nxqhe.px.xue360.com地址:寧夏銀川市西夏區賀蘭山西路寧夏大學新華學院西側電話:0951-2088506銀川縱橫計算機學校電話:2094507 地址:寧夏回族自治區 銀川市西夏區懷遠東路2號商業銀行五樓網址:[email protected]寧夏樹人計算機學校 地 址: 銀川市前進街164號 固定電話: 5028595 8206563
『捌』 有在廣州連佳電腦學電腦維修的請回答
不怎樣吧,沒聽說過這學校,去廣州偉翔電腦維修看下,那裡的培訓中心真不錯!
『玖』 網頁內容 有沒有涉及知識產權
1、楊某於2000年12月以「海某」為筆名,在某網站發表了題為「演藝圈同性戀知多少」的文章,並聲稱不得轉載。但過後有幾十家網站都登載了這篇文章。楊某遂將其中的十幾家網站分別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北京千龍新聞網是其中一家。因千龍網在自己網站「網友評說」欄目登載了署名「知情人」發表的「透視影藝圈同性戀現象」一文,原作者楊某認為千龍網的行為系擅自更改標題後發表原作者的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權,遂將千龍網訴至二中院。 由於該案是北京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第一案,對於涉及的法律問題必須准確把握,並熟悉網路的各種技術問題,才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對此作了充分准備後,在法庭上發表了如下代理詞(概要)。 一、千龍網的「網友評說」欄目系電子公告服務(BBS)類別的「留言板」,以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作為網路內容服務提供商,千龍網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和信息查詢是服務內容之一,「網友評說」即是其為上網用戶提供的發表見解的界面。該界面的文章,均繫上網用戶自行發布的,此案中對於」知情人」發布的文章,千龍網既未轉載使用,更未「擅自更改標題」。 二、千龍網自行發布的內容全部由新聞中心編輯完成。而上網用戶發表言論均不通過編輯模板,千龍網每篇新聞信息頁面都有「發表觀點」或「網友評說」這樣的界面,任何人都可進入,由此可見,編輯發表文章與上網用戶發表見解有不同入口,前者必得通過編輯模板,後者不通過編輯模板。 三、眾所周知,網上傳輸信息浩如煙海,相關法律未要求網路服務商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此案中的用戶「知情人」將原作者的文章更改標題後擅自粘貼在「網友評說」欄內,千龍網沒有能力查證其內容是否侵權。三、原告未履行在法定時間內對千龍網提出警告的義務,且千龍網在接到訴狀後即將侵權文章移除。綜上,千龍網對上網用戶「知情人」的侵權行為沒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律師意見 2、2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首例網路侵權最高賠償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昆明海棠旅行社侵犯了雲南旅遊信息網路有限公司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600元,並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理》的有關規定,被告在製作其海棠網網頁過程中,未經得原告許可而大量復制了原告雲游網網頁「景區景點」和「民族文化」欄目HTML源代碼,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計算機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被告提出其根據政府規定交納了相關旅遊促銷費,應當有權使用社會公共資源的抗辯,法院認為,由於原告主張的是被告網站建立時非法下載使用了原告的軟體程序,故本案中要解決的問題是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計算機著作權的行為,這與被告所提其有權使用社會公共資源的內容無關,因為該「社會公共資源」並沒有包括相關計算機程序問題。因此,該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關於原告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法院將根據被告所復制原告HTML源代碼的比例、使用情況、該部分源代碼的作用等情節因素酌定賠償數額。於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昆明海棠旅行社立即停止對雲南旅遊信息網路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賠償給雲游網公司經濟損失10600元,並書面賠禮道歉。 3、案由概述: 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星公司)於2000年3月24日與中藝名牌用品進出口公司青島分公司簽訂《網站建設合同》一份,約定網星公司為中藝名牌設計網站。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網公司)1998年11月1日、12月15日及1999年1月8日分別與青島百龍大亞綠色塑鋼門窗異型材有限公司、私立青島開發區三佳電腦培訓班、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志恆工貿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該公司為上述單位製作網頁,版權屬於英網公司所有。2000年2月至4月,英網公司為青島康派特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製作了山東機電網。網星公司認為英網公司在上述網頁設計過程中侵犯其網頁著作權,提起訴訟。 一審案件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