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健康管理項目的前景
我國依託健康管理四大產業(健康管理、醫療醫葯、康復智能、養老養生)層級,形成了囊括醫療產品、服務、健康管理、環境、康體養生、智慧養老、商業配套、產業配套等全產業鏈的健康產業譜系。
⑵ 醫療保險改革之路
醫療保險改革之路精選
[摘 要] 改革中國醫療風險轉移體系,必須發展具有一致性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可持續運作模式。
一、前言
目前,中國的醫療保障體系包括風險承保機構(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也包括社會保險機構)、民眾和醫療服務機構三個主要部分。要發展醫療保障體系可持續運作模式,就要平衡各部門之間的經濟誘因。對監管機構來說,實現這種平衡,正是改革中國醫療風險轉移體系的第一步。
在中國,商業保險公司與社會保障部門的合作剛剛起步,商業保險公司開始參與社會醫療保險方案。一些保險公司已擔當第三方管理者,協助地方政府更有效率地提供社會保險方案;另外一些保險公司更願意承擔醫療融資風險。加強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的更有效合作,以構建可持續醫療保險系統,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保險業的參與可以提高民眾得到醫療服務的可及性,並降低城鄉的差異。政府可通過法規、推出稅務優惠或保費補貼等手段,擴大參保人口,幫助解決逆選擇。但要同時鼓勵在保險產品中加入控制賠付的機制。商業保險公司有經濟動機與醫院及其它醫療機構討價還價,以尋求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案。在醫療融資體制中,市場力量可以成為重要且寶貴的工具。
要完善醫療保險體系,中國仍須克服諸多困難。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只能通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間接參與城鎮的補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並不是最好的安排,各方的經濟動機還需要理順。要避免社保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的競爭,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要共建一個具一致性、多層次的醫療保險系統。
衛生系統自身應不斷完善,減低不必要的服務和相關的保險賠付。經濟誘因的不協調,最終妨礙融資模式的有效運作。按當前實行的醫療費用報銷模式,容易造成風險承保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不一致的行為。醫療服務機構希望提高來自醫療費用的收入,而風險承保機構則疲於應付不斷高漲的賠付率。應改革醫療服務機構的激勵機制,提高醫與保行為的一致性,誘導正確醫療行為,發展新型醫保合作模式。
要建成一個具協調性的模式,相關各方應該共同致力於增強醫療保險科學運營的軟硬體設施建設。政府可以鼓勵建立第三方管理機構,以提高行業運營標准。中央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政策,包括建立適當的機構和法規,將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作為醫療保險運作的.指導原則之一。中國的政商醫保合作可以成為其它發展中國家的參考模式。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應加強合作,實施新型衛生保健的綜合發展策略。
二、中國商業健康保險與醫療保險體系現狀
商業健康保險是中國衛生保障架構的一個重要部分。根據2003年衛生部的調查,約6%的城鎮人口及8%的農村人口已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在1999年—2006年期間,健康保險(包括重大疾病及醫療費用保險)保費總額的年均增長率達40%。尤其在2001年中國入世後,保險市場的開放帶來健康保險保費的顯著增長。短短幾年間,商業保險公司(多為國內公司)在市場推出超過千種健康保險產品。保費增長說明:由商業原則運作的風險分散機制極受民眾歡迎,預計商業健康保險的人口覆蓋率在2007年將會進一步提高。見圖1。
商業健康保險一般是由人壽保險公司提供,健康保費種類與其壽險組合密切相關。例如,那些在個人市場擁有較大市場份額的保險公司預計將獲得更多來自附加保單的保費。自2002年年底以來,產險公司亦獲准銷售短期健康保險保單。過去兩年,在中國保監會的鼓勵下,專業保險公司紛紛成立。中國首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05年開始作為獨立實體接納保費收入。截至2006年,中國共有4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廣大的中國市場已經吸引了一些國外大型的專業健康保險公司落腳。
(一)補償型計劃仍存在困難
2006年中期,中國保監會與瑞士再保險公司對中國健康保險業進行了一項調研,對健康保險市場中份額較大的保險公司進行問卷調查,該問卷對健康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賠付及投保人數等重要數據進行搜集及分析,也把初步的研究成果向保險業界、專家代表公布並展開討論,以提高研究結論的真實性,加深了對健康保險業務當前狀況的了解,提供了就健康保險市場有據可依的觀點。
2005年,健康保險的保費中,70%與個人業務有關。此外,超過70%的個人健康保險產品作為壽險保單的附加險出售。按保費計算,81%的個人健康業務來自重大疾病保險計劃,這類保險無需支付實際醫療費用即可進行索賠。在中國,大多數長期重大疾病計劃為人壽保險計劃的一部分,需要提前償付部分或全部身故賠償責任。
相反,2005年費用補償型保險占團體健康險市場的90%。這些保單按機構單位編制,承保對象為私營及國營企業的雇員。商業保險公司亦與地方政府合作推行企業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成為推動城鎮醫保的重要一員。可是,當前個人市場保單中費用補償型計劃佔比較低,主要原因還是經營個人費用補償型產品普遍成本較高,重大疾病保單價值看似較高,加上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可能與商業健康保險相近。見圖2。
2005年,個人費用補償計劃、定額給付計劃及重大疾病保單的新增保費分別為每單756元、459元及2191元。醫療保險市場仍處於萌芽階段,產品不斷更新。各公司之間每份保單的保費收入也相差極大。就費用補償型計劃而言,6家公司個險新單的每單保費從192元-2757元不等,基本反映了這些公司提供的產品保障內容的差別。見圖3。
重大疾病保險的利潤看似很高,但這些產品長期的經濟價值還不是太成熟。重大疾病計劃的平均保費通常較高,對以追求保費規模的保險公司特別有吸引力。此外,經營重大疾病產品對管理的要求相比涉及到醫療開支的產品而言要低得多。
目前,費用補償型產品的收益率對保險公司而言並不太有吸引力。平均而言,個人及團體補償型計劃保單組的賠付率要高於定額給付計劃業務。在賠償環節內,團體業務的索賠率高於個人業務。也就是說,團體及個人費用補償型計劃在中國市場中盈利性很低。據了解,一些短期保單(主要是團體保險)的賠付率超過100%。
(二)政策環境不明朗
盡管商業保險規模迅猛發展,但多數健康保險計劃的保障范圍局限於重大疾病而不是醫療費用。從公共政策角度去看,以重疾或其它定額給付計劃代替費用補償型計劃未必是最好的解決方案。此外,在當前政策下,商業保險公司面對的政策環境不明朗,社保與商業保險的經營范圍分工不清楚,限制了它仃樹整個社會保障系統的貢獻。
1998年,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到2005年底,覆蓋了1億的城鎮職工與3700萬退休職工,約占國家人口的1/10。按十一五規劃,政府希望到2010年把覆蓋人口擴大到3億。
在其它以全民健康保險為主的國家,商業醫療計劃的目的,一般是提供補充醫療項目,如非緊急手續。在中國,政府還未為強制性社保與自願性的商業保險作區分和界定。在當前政策下,商業保險公司只能通過地方部門間接參與城鎮地區的補充醫療保險計劃。
另外,可能因為「大政府」觀念,一些地方部門有加大經營規模、超越基本范圍、強制補充保險並自我經營的現象,這與國際潮流相違,限制了商業保險對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貢獻。
(三)推動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
2006年6月,《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若干意見》並沒有詳細提供具體的方法,其中一個可行的模式是政商部門合作模式,邀請保險公司管理政府主導的保險計劃。另外,政府可以清楚界定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經營范圍,結合市場力量,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機制。
保險公司可利用其專業知識,來推行社會保險計劃。山東省的一項對照研究發現,保險公司在控制醫療費用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鼓勵醫院競標保險合約、實施定額支付方法及葯品報銷目錄系統,有助於控制網路醫院的醫療費用。盡管有證據表明保險公司可有效推動社會保險計劃的實施,但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系統的范圍和規模仍然有限。見圖4。
中國實際上也不乏成功的政商合作模式範例。在福建省廈門市,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自1998年起協助社保機構為城鎮職工提供大病補充醫療費用保險。城鎮職工每人提取53元購買一份保險,在保單年期內可獲得5萬元以上的醫療開支的賠償。太平洋保險在頭幾年曾承擔此項風險,但因為經營虧損最終令該公司決定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經營。根據最近安排,為了提升第三方管理者的賠付管理能力,太平洋保險在這方面的收益是按當年的統籌資金的經營效果計算,然而由於缺乏法定權力,其改變醫院診斷決定的能力仍然十分微弱。
在河南新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在新農合中也成為第三方管理者。中國人壽收取保費總額的2%作為管理費,利用其自身資源給醫院職工進行理賠培訓,同時投資於專門的軟體用於連接醫院各終端。同時,中國人壽可以通過分析340萬人的電子形式的索賠數據,成為一種無形資產。
新鄉和廈門,以及其它的地方經驗展示了政府如何利用保險公司在整個醫療衛生融資改革中的相對優勢,在一個競爭相對激烈的環境下經營,商業保險公司的效率要比公共部門高。通過將醫療衛生基金的管理和索賠控制及理賠外包給商業保險公司,政府能專心執行其監管者的職能。
;⑶ 這是不是醫療事故
如像你所說,這絕對是醫療事故。你不能相信醫院說的,它是為自已推卸責任。你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參考資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准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九條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葯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
機構及時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後,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
(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於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⑷ 關於醫療風險與醫療糾紛的關系是怎樣啊
前幾天剛給一個公司寫了一篇,順便發給你吧
醫患糾紛對醫療行業的不利影響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由於醫務人員的特殊責任,醫療行為有著較高的風險。在醫療實務中,醫患糾紛在所難免,但相關機構事先對醫患糾紛的認識、採取的事前防範手段、事後的處理辦法,將可能影響到整個糾紛的走向,從而,可能使糾紛出現不同的轉歸,醫療爭議、醫療訴訟、行政事件或者媒體焦點。以下,將簡單對醫患糾紛可能產生的影響分別進行描述,由於准備倉促,可能不夠全面或者有失偏頗,僅供參考:
一、 醫患糾紛的立法趨勢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並不是同一概念,也就意味著醫療糾紛並不必然導致賠償義務的產生。但隨著法制觀念和社會意識的逐漸完善,基於患者作為弱勢群體的保護將會逐漸加大。從最近出台的《侵權責任法》可以清晰的看出,目前的立法目的正是體現了這一趨勢。因此,醫療機構和相關機構(包括設備、葯品等提供商)也應對此引起重視,防微杜漸、防患未然。
實務中,我們經常會發現,院方在處理醫療事故中,從法律文件的准備,到與患方的談判,醫療文件的規范,醫療訴訟的抗辯等方面,經常會存在認識不足,並因此導致諸多不利後果。由於這個問題過於龐雜,以後如果有機會,我們可以分別加以討論。
二、 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
目前,國內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一般有三種類型,一種是醫患雙方協議,一種是相關機構調解、另一種是法院的調解和訴訟。一般來說,這三種方式在實施中患方會採取一定次序,也就是說,和院方的談判協商是第一步,不能達成,才會延續其他進程。因此,院方的談判和協商工作至關重要,常常會影響到整個糾紛的轉歸。
實務中,雖然法律對患方提供了傾斜性的保護,但由於法律判決的做出,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醫療鑒定(所在地醫學會做出)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做出),而這兩者和醫療機構又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患方勝訴絕非易事。從表面上看,這點對於醫療機構是一個保護,其實,由於法律適用的公正性不能在醫療糾紛中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了醫患糾紛處理中的復雜和多樣性,非法律手段的廣泛使用,已經嚴重干擾到醫療機構的正常運營。從「福建南平的醫鬧事件」,我們能深刻體會到一個醫療糾紛如何從糾紛演變成事件,單純從社會影響角度而言,醫療機構可能是最大的輸家。
因此,處理醫療糾紛的前提,不應該是經濟上的勝訴,而應該是如何息訴。這一點在和一些規模較大醫院的管理人員和醫生的交流溝通中,得到了認同。當然,由於患方的心理預期和實際的醫療過錯等重要因素的影響,處理類似情況,絕非一般法律問題那麼簡單,但是,認清前提和方向,有助於防止事態擴大,更好的糾紛解決。
三、 醫療糾紛的影響
1、經濟上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最主要的訴求就是經濟上的補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具有賠償義務的既可能是醫療機構,也可能是器械、葯品的供應商。而事實上,後者更加復雜,影響范圍會更大,更有風險可能面對一個糾紛演變成一個事件的轉歸。但對於醫療機構和供應商而言,處理起來也就更加復雜,稍有不慎,就會將一個獨立的醫療事件轉化成一個集團訴訟,對企業而言,可能是滅頂之災。因此,在處理類似情況時,一定要把息訴作為主要目標(當然,這么說並不是意味著談判中的退讓,有很多時候,退讓不但不能實現息訴的目的,甚至可能引發更加嚴重的後果),同是運用法律和公關手段,謹慎處理。
2、行政上
當一個事件的賠償義務人涉及到供應商的情況,經常會引發行政的介入。從實務中,目前我國醫療機構管理不夠規范,葯品和器械的管理也存在很多隱患。比如:院中院、科室承包、科研項目的實施、器械和葯品中的灰色地帶、SDA的准入、葯品或器械批准適用范圍在臨床中的擴大等等。我們可以從「奧美定的注射隆胸案」、「雙黃連注射液事件」「湖南暴利葯品事件」等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充分意識到行業事件的風險,並應在事前加以防範。由於行政介入的特殊性,當事件爆發後,涉案的各個機構都會存在准備事件的不足,因此,大量的問題可能會浮出水面,甚至有很多部分和該案無關,然而,這是這些問題,可能成為致命的最後一根稻草。
建議在日常的工作中,醫療機構和供應商都應該在事前制定一定的風險規避策略,並詳細梳理每個可能發生問題的環節,竟可能的降低未來的風險。
3、刑事上
在一定的醫療行為中,尤其是在司法或者行政部門介入後,可能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刑事問題,比如灰色地帶中存在的缺陷,由於和行政問題類似,不做過多闡述。
4、社會輿論上
在醫療糾紛發生後,關於糾紛解決存在一個奇怪的現象,找律師不如找醫鬧,找醫鬧不如找記者。因此,患者在維權過程中,很多情況事態的擴大都是由於媒體的介入。這點主要會有兩種不利影響,一個是對機構或者產品的聲譽;另一個是可能會造成事件傳播,從而導致訴訟、行政等一系列的其他問題。因此,對於醫療機構和供應商,都應該具備一定的媒體防範意識,在緊急狀態下,如何妥善處理媒體關系,如何謹慎媒體面前的言行。
5、機構內部的影響
當醫療糾紛產生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醫療內部也存在重大的影響,比如醫療人員的心理上、比如機構正常運營上等等。而對於供應商,可能由於某個新項目的醫療糾紛,直接會使臨床醫生的避險思維,同樣會對項目推進造成巨大影響。因此,有必要在機構內部制定一系列的規范流程、應急預案及相關培訓,讓身處一線的醫務人員能夠有序應對。
6、對醫療機構和供應商之間協作的影響
醫療糾紛發生後,當糾紛涉及供應商及產品時,可能會因雙方責任的劃分導致協作收到影響,甚至有可能會訴諸法律。因此,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一個完善的協議,不僅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直接證據,同是,也是平息雙方糾紛,協議順利履行的重要保障。
以上內容,僅僅來源於日常事務,可能不夠完全和系統,供參考。
⑸ 如何預防醫療糾紛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回醫療服務職業答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4、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5、實施知情同意,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都要防範醫療爭議,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
⑹ 血液透析醫療糾紛培訓內容有哪些
培訓內容如下:
1、增加護理風險以及法制安全的教育力度。增加風險管理的普及力度和法制安全的宣教力度,並要求所有護理人員均參與到風險防範管理過程中,為護理人員提供醫療法律法規的學習時間,為護理人員講解護理風險的相關知識,並普及法律法規的更新詳情;時常安排護理管理人員參加質量安全和法律知識的相關培訓活動;還可邀請法律界、醫學界人員為護理人員講解血透室護理醫療事故的發生原因和處理方式。
2、增加專業技術培訓力度。關注護理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時常舉辦一些競賽活動和專業技能培訓活動,要求所有護理人員掌握、了解並熟練各個操作環節,可分辨各個環節易出現的問題,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可安排護理人員到學校和大型醫院學習,了解新的透析技術和相關專業知識,並為其他護理人員講解,整體做到與時俱進,最大程度降低護理風險發生率。
3、確認崗位職責,體現團隊合作精神。將每位護理人員的工作落實到位,確定相應的崗位職責;某些護理人員因某些原因導致的護理誤差需通過團隊合作精神來彌補,達到分工與合作完美結合的效果。每組透析班應有負責人員,重要工作需安排專人監督;護理人員在治療途中定機、定人,嚴格遵循「三查七對」的原則。
4、密切監測和預防感染事件。嚴格設立血液凈化消毒管理制度,要求每項規定嚴格執行並達標;針對治療檯面、透析機旁路口和反滲水出口等應每月實施細菌培養,並將及時匯報,有利於每個細節的更新和監測。護理人員嚴格執行無菌操作,佩戴無菌手套、勤洗手;透析機應每日消毒;增強衛生宣教力度;定期檢查水處理系統,嚴格消毒;患者和護理人員的肝炎指標均應定期監測。
5、設立專科風險項目和防治對策。掌握血透室護理風險的特徵,要求所有護理人員了解並掌握護理風險和防治對策,同時設立防止穿刺針和管道脫落、防止空氣栓塞、防止葯物誤用、防止超濾、緊急停電停水的措施和應急策略。
6、提高積極主動服務意識。遵循「以人為本,以患者為中心」的原則,學會站在患者角度考慮問題,積極了解患者的用葯情況、治療進度和透析質量並進行專業輔導;對患者和家屬保持隨和態度,細心講解患者的疑問,適當給予安慰和鼓勵,盡量滿足患者合理的要求,聽取患者的意見,增加患者對自身工作的信任。
7、增加護理人員的交流能力和水平。利用舉辦一些培訓活動和知識講座來提高護理人員的溝通能力和交流水平;告知護理人員在所有場地保持尊重人格的言語,盡可能排除專業術語的使用,盡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在交流過程中保持幽默風趣的態度,使血透室處於輕松活躍的狀態,緩解患者的緊張情緒;在解答患者提出的疑問時,應有條有理,禁止胡編亂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