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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培訓

發布時間:2022-08-27 10:04:05

⑴ 如何做好縣級政府采購工作

第一,完善制度體系建設。根據財政部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部門規章頒布的頒布和修訂,及時調整和修訂縣級政府采購制度辦法;繼續做好政府采購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監管三類事項的清理優化工作;建立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的統計分析和考核制度。

第二,強化采購預算管理。督促各部門、單位和社會團體嚴格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如實編報政府采購預算,研究建立預算審核、執行和資金支付「三位一體」的政府采購預算管理體制。通過強化政府采購預算項目審核,確保符合要求的項目應納盡納、應采盡采、應管盡管,從源頭上規范采購程序和采購行為,推進縣級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和法制化進程。

第三,深化管理機制改革。進一步研究細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具體內容,做好采購程序相關制度框架設計;探索和研究制定各類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強化監督管理職能。採取定期與隨機、專項與綜合、自評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對集中采購機構及供應商的工作質量、業績、政府采購制度的執行力等情況進行考核。明確驗收責任,探索建立政府采購績效評價制度。建立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制定行業信用評價方法和標准;加強行業自律和供應商制度建設,構建統一、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制。

第五,加強政府采購組織機構建設工作。一是完備政府采購辦公設備和場所,搞好硬體建設。二是強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工作。要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建設,細化評審專家門類,增加專家庫容,優化專家結構,加強對專家的動態管理和跟蹤考核。三是應從3個方面推進專業化隊伍建設:(一)是建立從業人員考試培訓制度,對采購人員進行職業水平評價,也要建立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制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也要推進評審專家細化分類改革,建立健全對評審專家的准入、培訓、評價和清退制度。(二)要建立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加強對政府采購供應商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和應用,制定行業信用評價方法和標准,打破地區部門條塊分割與行業保護,形成全市乃至全省范圍內政府采購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互認互享。(三)是進一步豐富政府采購監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強化市場主體的社會公德意識,將誠信建設的要求內化為自身的道德標准和行為准則,自覺擔負起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弘揚積極向上的采購文化,大力加強政府領域道德建設,努力形成講誠信、講責任、講是非的強大輿論氛圍。

第六,要鼓勵社會代理機構走差異化的發展道路,根據本單位人員的專業特點,確定重點代理領域,提高細分領域代理的專業化水平,真正做大做強。采購監管部門也要完善對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及檢查體系,建立健全相關考核和檢查指標,加強對采購專業人員培訓,推動采購活動從程序合規向專業化轉變。

⑵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成立的條件、申請與批准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經市財政局批准,可以取得廈門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
1、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
2、熟悉政府采購、招投標及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有一定數量的經濟、法律和技術等專業人員,其中,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人員應佔在職員工總數的50%和10%以上;
4、接受市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的人員,佔在職員工總數的30%以上;
5、建立了規范的供應商及招投標業務信息庫;
6、近三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7、市財政局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凡欲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事業單位代碼證書或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及有效復印件;
2、機構設置、法人代表及主要經濟、技術及管理人員簡況;
3、近三年機構的運作和經營情況;
4、機構章程、業務規范、程序及內部管理制度;
5、承擔某領域或項目政府采購的能力的可行性報告。
第六條 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局發給《廈門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代理資格證書),同時核准其代理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接受市采購辦的委託,承擔政府采購的各項業務;
2、按照核定的標准,向投標人收取標書費、投標保證金,向中標商(供應商)收取中標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
3、經市采購辦授權,對投標人、供應商的違規違約行為進行了解,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采購辦批准;
4、接受我市各區和社會的招投標或采購委託;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時,必須在市財政局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業務並完成市采購辦交辦的各項業務,接受市采購辦的管理和監督;
2、依法經營,自負盈虧;
3、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范操作;
4、維護采購委託人、采購單位、投標人和中標商(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5、對在業務代理中知悉的不能公開的商業和各類招標信息秘密,承擔保密責任;
6、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代理機構的業務規范
第九條 招標公告的發布
公開招標的信息除了應刊登在市采購辦認可的媒體和網路外,同時應刊登在我市政府采購網和市政府網站上。招標公告發布前,應先報送市采購辦審核;發布後,應將刊登的公告復印件送市采購辦備案。
第十條 公開招標
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其中,給供應商的投標准備時間不得少於20天。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
在邀請招標時,應當向5家以上合格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並確保由足夠的供應商能夠響應。其中,經市采購辦同意,采購單位可推薦1—2家供應商投標。被邀請的供應商名單,應由代理機構在發出正式邀請之前,報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二條 詢價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進行詢價采購時,應製作規范的詢價函,內容包括:采購貨物的品牌、型號、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付款方式等主要內容。詢價函應向3家以上供應商發出。
2、供應商對詢價作出響應時,應以書面形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代理機構送交,報價單應密封並簽字蓋章。
3、代理機構應在同一時間和地點開啟供應商的報價單。供應商的報價單開啟前,代理機構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員泄露有關報價單的信息。
4、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報價單進行審核,提出中標意見,在3日內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三條 競爭談判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組織競爭談判采購時,應制定可行的談判方案,專人負責。
2、談判采購時,應當按照談判方案,採取「全封閉」和「一對一」的方式。
3、競爭談判采購必須維護國家、采購單位的利益和供應商的正當、合理利益。
4、代理機構在談判結束後,在3日內提出中標意見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組織單一來源采購時,應精心安排;在保證供應商合理利潤的同時,盡量節省財政資金。
2、代理機構在談判結束後,3日內提出中標意見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應按照國家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有關規章、制度,根據具體的采購項目、采購目的和采購要求進行編制。除了進入評標程序的技術因素外,招標文件應公開明示可能導致廢標的具體條款。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確認
招標文件草稿擬就後,應由代理機構交采購單位核對,采購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加以確認。經確認後的招標文件送市采購辦備案。市采購辦在收到招標文件5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代理機構可對外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修改
1、代理機構或采購單位認為有必要對招標文件做出修改、澄清,經市采購辦同意,可在投標截止前的合適時間內,向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以書面形式送達。
2、在代理機構主持下,采購單位可在截標前的適當時間內,舉行招標說明會,對招標文件未載明的有關招標事項做出補充說明。未經市采購辦同意,招標說明不得對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作出重要修改。
第十八條 開標
代理機構應在開標前2天內,通知市采購辦、采購單位派員出席開標會。
第十九條 評標
1、評標專家由市采購辦從市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一般不少於4人。采購單位可派員評標,但只有一票評標權。
2、市采購辦派員出席評標會,對評標會進行現場監督。
3、評標方案由代理結構擬訂,未在招標書中明示的,應在評標前3日內送市采購辦審核。
第二十條 定標
1、一般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市財政局(或市采購辦)授權評標小組定標;重大項目由市財政局(或市采購辦)定標。
2、采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會同采購單位、專家和代理機構對侯選中標商進行了解和考察,提出意見後,由市財政局定標。
3、如沒有充分的理由,應按評標小組提出的中標順序定標。
4、未經市采購辦批准,代理機構不得對第一預中標供應商否決或廢標。
第二十一條 商務談判
1、采購單位與中標商(或侯選中標商)可以根據招標書和投標書,對合同的條款進行具體、平等的協商和談判。
2、商務談判應在代理機構的主持下進行,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參加。
3、商務談判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個別項目由於客觀原因確需延長談判時間的,應由代理機構報經市采購辦同意。
第二十二條 中、落標通知書
確定中標人後,代理機構應分別向中標商和落標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和「落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應報市采購辦批准、蓋章後正式發出。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簽訂
合同由采購單位與中標商簽訂。合同簽署前,草稿由采購單位送市采購辦審核;簽署後,合同副本由采購單位送市采購辦、代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驗收
1、標的由采購單位根據合同驗收,在《廈門市政府采購驗收單》上簽收,作為市財政局向供應商撥款的依據之一。
2、集中采購的項目,可由代理機構會同有關采購單位、專家等,對標的進行集中驗收。對部分量大的項目,驗收可採取隨機抽樣驗收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
代理機構應對政府采購的以下主要文書資料分類存檔,長期保管,以備市采購辦等有關部門在必要時調閱或核查:
1、市政府采購辦委託函及政府采購計劃表;
2、招標文件及采購單位確認書;
3、刊登的招標公告原件;
4、投標商簽到表、開標一覽表、開標主持人、監標人、唱標人的簽名表;
5、投標商的投標書(正本)、中標商的投標書(正本、副本各一);
6、評標專家簽到表、評標記錄和評分表;
7、中標通知書(中標協議書)、落標通知書、政府采購結果通報函;
8、商務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或競爭談判采購的記錄;
9、合同、政府采購驗收單;
10、其他應當保存的文本資料。

⑶ 如何加強和規范采購代理機構行為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適應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的需要,培育壯大各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凡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業務范圍、資格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裝備等。
第八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經批准分立、合並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託,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相關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
(四)受理並答復潛在供應商的質疑;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和批復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作為電子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受理政府采購質疑,並作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切實提高采購隊伍的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作為補充。
脫產培訓可以採取專題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時間、內容和方式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委託有關正規培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行組織培訓。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配合做好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非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核內容
(一)機構制度情況。包括內部機構的設置,規章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等。
(二)設施裝備情況。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員素質情況。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和務實精神等。
(四)工作質量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製作質量;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范圍內容時效;開標評標現場的管理;采購合同的制定和簽訂;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保存;報表數據的報送;質疑的答復;政府采購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業務培訓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次數、人數、考試成績和內部培訓等。
(六)職業道德情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
第二十二條考核方法
(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能夠量化的內容進行定量考核,對不能量化的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二)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可對一次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考核前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並在實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考核小組可以向采購人、供應商徵求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小組、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並在「威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託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如何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信用評價

現在信用建設是我國的基本政策方針之一,越來越多的行業、領域重視起信用的作用,招投標領域也不例外,不僅有招投標企業AAA信用評級、企業信用報告作為投標的資質門檻,將不誠信的投標人拒之門外,還有對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能力的信用評估。
據《四川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對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設立登記情況、執業能力、執業狀況和執業結果等與政府采購代理行為相關內容。
采購代理機構設立登記評價內容包括:
一、按照政府采購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登記情況,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信息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在政府采購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的信息公開情況;
二、有關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采購代理機構自行維護和更新情況;
三、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設立的情況。
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能力評價內容包括:
一、法定要求應當具備(配備)的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設施、設備等場所條件;
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情況;
三、所屬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四、關於財政部門在日常監管、專項檢查、考核評價中提出的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五、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能力的情況。

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狀況評價內容包括:

一、業務工作情況。包括采購文件編制、政府采購政策執行、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執行、詢問質疑答復、檔案資料管理等;

二、協助配合工作。包括履約驗收、協助配合處理投訴、信訪、舉報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三、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狀況的情況。

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結果評價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購預算資金節約情況和采購執行效率;

二、政府采購服務效果。包括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等采購當事人和社會有關方面對采購服務的滿意度評價情況;

三、其他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執業結果的情況。

目前,各地政府的評價標准尚未統一,評價內容大基本上同小異,以上內容可作為參考,不過更多的地方還未推出相關政策,如果有確切需求的企業,方圓資信推薦申辦招投標企業AAA信用評級,該評價標准已獲標准管理委員會備案,評價結果在工信部指定的發布招標投標訊息網站公示,全國可用。

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項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適應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的需要,培育壯大各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凡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業務范圍、資格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裝備等。
第八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經批准分立、合並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託,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相關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
(四)受理並答復潛在供應商的質疑;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和批復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作為電子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受理政府采購質疑,並作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切實提高采購隊伍的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作為補充。
脫產培訓可以採取專題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時間、內容和方式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委託有關正規培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行組織培訓。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配合做好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非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核內容
(一)機構制度情況。包括內部機構的設置,規章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等。
(二)設施裝備情況。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員素質情況。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和務實精神等。
(四)工作質量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製作質量;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范圍內容時效;開標評標現場的管理;采購合同的制定和簽訂;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保存;報表數據的報送;質疑的答復;政府采購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業務培訓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次數、人數、考試成績和內部培訓等。
(六)職業道德情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
第二十二條考核方法
(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能夠量化的內容進行定量考核,對不能量化的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二)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可對一次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考核前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並在實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考核小組可以向采購人、供應商徵求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小組、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並在「威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託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⑹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61號
部長 謝旭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取得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託,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五條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
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取得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依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擬在其工商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持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證書》復印件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十一條在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合法、方便、優質、高效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一年以上,最近兩年內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一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二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十億元人民幣以上;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四)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的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七)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或者企業成立以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說明;
(九)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提交乙級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或者《招標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與所列業績相應的委託代理協議和采購人(招標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對無誤後予以退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致」後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復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甲級或者乙級《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資格認定決定前,應當將擬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獲得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後,其原有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獲得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獲得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作出資格審批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但第三項除外;
(二)《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原《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發生變動的,自有場所應當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用場所應當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四)最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五)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六)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相應委託代理協議和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提供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但是,機構名稱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立或者合並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並後的機構擬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許可權,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的;
(二)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四)違反委託代理協議泄露與采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者評標(審)結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受到警告或者暫停資格處罰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被處罰後三年內再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由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
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資格延續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

⑺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託,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製度。第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第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第五條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第六條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後,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後,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第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章資格認定的一般程序第十三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資格認定申請書格式文本。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第十五條申請人向同一財政部門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並提出申請。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⑻ 怎麼考招標代理從業資格證

以遼寧省為例,取得相關證書的流程如下:

遼寧省依據財政部第61號令等法律法規出台了《遼寧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該省財政廳將定期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並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考試。

考試合格者,由省財政廳頒發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8)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培訓擴展閱讀

《山東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規定,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必須參加該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取得《從業資格證》。並規定從業人員持有該證方可進入政府采購現場組織采購活動。無證或持他人證書或偽造證書上崗的,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均要受重罰。

焦作市也對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提出了執業考試要求。其執業考試合格線高達80分,目前通過率近80%。

⑼ 如何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

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工作的一線。目前各地采購代理機構發展「方興未艾」,主要是由於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已步入了法制化的軌道,政府采購業務逐年越來越多,作為獨立於政府和企業的第三方中介?—社會代理機構開始頻繁出現在人們的視野,難得的市場機遇同樣也對這些中介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對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調查了解,筆者發現,社會代理機構暴露出的問題已對政府采購工作規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管已刻不容緩。

一、處於成長階段的采購代理機構

所謂政府采購的社會代理機構,就是指具備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接受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該中介機構通過提供代理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目前,在各地政府采購活動中,基本由財政部門確定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代理機構。中介機構參與政府采購對於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增加政府采購的透明度,維護當事人各方的正當利益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采購人自行采購或委託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采購的不足。但由於機制不完善、監管不嚴等原因,目前社會代理機構存在的諸多亟待解決有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超標准收費比較常見:作為盈利機構,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普遍存在不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代理服務費問題,超標准收費比較常見。一是混淆類別,提高標准。在招標文件中對代理費只寫明按國家規定費率執行,具體收費時想方設法提高費率,比如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貨物招標標准收取、該分段計費的不分段等,實際收取金額明顯高於應收金額;二是鑽法律空子,自定標准。原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文件對不涉及中標金額的費率未制定相應費率標准,不同的招標代理機構自行規定按每中標單位200-5000元不等收費。

(二)代理程序不夠規范:因國家在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十分完善,采購代理單位無論是在標底保密環節、抽取專家環節還是開標現場進行錄音錄像監控環節均有空子可鑽,隨機調查結果顯示:采購代理與供應商惡意串通已成為公開的秘密。有的采購代理在招標文件中設定特殊條款,排斥潛在投標人,並與評標專家達成某種默契,私下謀取非法利益;甚至還有的采購代理法人同時身兼數個供應商單位法人,采購招標中一手操作「自己招自己」。對此,因取證難,被不少採購代理渾水摸魚,獲取大量不正當利益,久而久之,政府采購極易變成滋生腐敗的土壤。

(三)代理服務質量有待提高:不同的采購代理單位因其內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員素質的不同,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有的采購代理服務只是為招標人提交資料、「跑跑腿」等,不同項目的招標文件編制的內容雷同,對招標文件的技術方案等難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議,有的甚至是全部靠采購單位一遍遍修改才完成,從業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在采購效率上,部分代理單位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檔案整理上,出現檔案編號不一、內容不一的現象,甚至有的招標項目檔案中未留存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等必備文件,為備查工作帶來困難;甚至還有的采購代理人員技術水平高但職業道德方面不高,對投標人「吃、拿、卡、要」。

二、加強和規范采購代理機構行為的對策與建議

目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的諸如此類的問題,在政府機關內和社會上對政府采購活動造成很不好的影響,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均對采購代理頗有微詞,采購單位「一肚子怨言」、供應商「敢怒不敢言」,直接影響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的積極性,供應商投標的公正性,嚴重的甚至影響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因此,加強和規范采購代理機構監管,已成為刻不容緩、迫在眉睫的一項任務。針對目前代理機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提高准入門檻,實行優勝劣汰。面對社會上良莠不齊的眾多采購代理單位,各級財政部門在選用時應嚴把准入門檻,綜合考慮其專業水平、信譽狀況和采購能力等評價指標情況,選定業務能力強、資質信譽高的單位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並引入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促使代理機構加強自身建設及專業化隊伍建設,並防止人情因素影響采購結果現象發生。

(二)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對代理機構管理。一是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快建立對社會代理機構的管理、考核評價和公告制度,制定《招標代理機構管理制度》、《招標代理機構考核制度》等,從根本上約束其工作、規范其行為,並定期將考核結果公開,接受輿論監督;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檔案》,對出現嚴重問題的,嚴格懲戒制度,必要時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資格範圍。二是進一步加強對采購代理機構的動態管理,促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為廣大采購人提供優質服務。三是統一規范委託代理協議文本,文本中明確當次采購項目的授權代表人全權代表采購單位處理一切采購事宜等內容,從而避免出現糾紛和推諉扯皮。四是積極與檢察院溝通,適當延長行賄犯罪記錄查詢的有效期,減少查詢工作量。

(三)實行公開公示,讓采購代理由「幕後操作」轉為「前台亮相」。每一個采購項目結束後,隨時將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項目情況、收費情況、考核情況通過媒體和網路公開公示,接受來自社會、參與項目投標供應商及評標專家、采購單位等的全方位監督,接受公開評議和社會監督,把采購代理機構推至「前台」,真正實現「陽光采購」。

(四)加強培訓,提升代理機構及采購單位經辦人政策業務水平。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應確定相對固定專職人員,從事政府采購工作。各級各地采購管理部門每年應舉辦1-2次業務培訓活動,幫助代理機構以及采購單位經辦人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有關要求,促其提高政府采購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熟練掌握網上申報、修改參數等政府采購業務流程。

(五)加強評標專家動態管理,優化評標專家抽取。定期對評標專家進行監督、檢查及信譽評價,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做到能進能出。對個別不顧職業道德,評標過程中摻雜個人傾向,以及存在與供應商串通等問題的評標專家,嚴肅處理,清除出評標專家隊伍。將抽取評標專家時間提前,以利於專家提前安排時間,保證評標時及時到位。

(六)強化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對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管,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形成監督合力,通過動態監控,及時發現、預防並處理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亂紀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提升政府采購在公眾中的健康形象。

(七)貫徹落實《條例》,走專業化發展道路。代理機構要充分認識自身面臨的新形勢,認真領會《條例》對其提出的新要求,加強能力建設,追求專業化、差異化的發展方向,做精做優品牌,主動融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新機制;嚴格依法采購,推進規范執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為實施政府采購法發布的第一個綜合性行政法規,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權利、義務和禁止行為,完善了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了政府采購法的執行力和約束力。代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律制度規定組織采購活動,加強學習培訓,嚴禁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代理業務,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采購活動。

(八)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成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業協會,制定代理機構行業標准,引導代理機構自覺將行業誠信建設的要求內化為自身執業准則,通過行業自律,有效防止代理工作中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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