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村級計劃生育葯具發葯員主要承擔哪些任務
1、計劃發放:堅持計劃免費發放主渠道,層層按計劃和要求及時調撥到位,按照葯具發放原則,定人、定時、定量送葯具到育齡夫婦手中,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滿足需要。
2、宣傳教育:廣泛、深入開展避孕葯具管理和葯具知識的宣傳教育,使群眾充分了解葯具管理政策,熟悉常用葯具知識,做到會選擇、會使用,用之有效。
3、隨訪服務:嚴格堅持隨訪制度。如實填寫隨訪記錄,村葯具管理人員對第一次用葯具對象隨訪率100%,並做好記錄。首次使用葯具避孕葯(針)避孕對象,第一月隨訪2次,以後每月隨訪1次。產後40天內隨訪一次,發放並指導使用避孕葯具。定期填報葯具使用情況報表,做到按月隨訪到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切實保證育齡夫婦安全有效地使用葯具。
4、業務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嚴格考核,持證上崗,開展繼續教育和避孕節育新技術、新葯具、新知識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5、考核評比:建立考核評比制度,按照有關要求,採取平時與定期、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等多種形式和手段,考核工作完成情況。
⑵ 青島市實施《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把生育人口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三條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各縣(市)、區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設立的計劃生育辦公室或配備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第四條計劃生育協會是協助政府開展群眾性計劃生育活動,組織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群眾團體。第五條各級計劃生育服務站是以服務為宗旨,面向基層,面向群眾,面向育齡婦女,提供宣傳、技術、葯具、培訓等服務工作的事業單位。第六條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各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納入各級目標管理責任制,按職責分工定期考核,獎懲兌現,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各級醫療衛生部門應加強計劃生育的技術指導,開展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咨詢服務工作。有條件的醫院經批准後可開展婚前健康檢查,並出具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辦理婚姻登記,同時積極做好提倡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應檢驗申請結婚登記者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個體工商戶的計劃生育工作,在審批、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驗看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和落實節育措施情況的證明。
各級公安部門要加強戶口管理,做好出生登記工作。在辦理暫住登記時,對擬暫住三個月以上的育齡婦女,應檢驗其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和節育情況的證明。第三章計劃生育管理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層層制訂任期和年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簽訂責任合同書,把人口指標與各項經濟指標一起承包,並作為考核各級政府政績和幹部實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責任指標包括:年末總人口、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長率、計劃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以及應節育率、一孩應報名領證率、無大月份引產等。第九條市、縣(市)、區統計局每年都要進行一次人口抽樣調查,核定並公布人均佔有水平。第十條堅持計劃管理,嚴格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各縣(市)和嶗山區、黃島區按市下達的人口計劃科學制定本轄區生育計劃,核發生育證。市內五區按市統一規定的發證范圍,由女方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信,持戶口簿、結婚證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證。領證後方可懷孕生育。第十一條各醫院、婦產院、婦幼保健站(所)在建立產前保健卡片時,要協助審查有無生育證,優先給持有生育證者建卡。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監護人持生育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無生育證者,憑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證明信申報出生登記。第十二條提倡優生優育。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的符合婚齡的男女雙方在進行結婚登記前,必須在指定的區級以上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婚前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單位報銷,假期一天。第十三條經衛生部門指定的縣以上醫院檢查診斷,具有下列共同特徵並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現嚴重缺陷或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痴呆傻人,禁止生育,要求結婚的,需持絕育手術證明方可登記;已懷孕的,應終止妊娠。
(一)由於家族遺傳、近親結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響等原因先天形成的;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的;
(三)語言、記憶、定向、思維等存在行為障礙的。第十四條女方年滿三十五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批准可抱養一個孩子(學齡前兒童):
(一)結婚多年未育,經檢查治療無效,並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育症的;
(二)經診斷第一個孩子為遺傳性殘疾,不宜再生育的;
(三)經批准抱養的第一個孩子確診為病殘兒的。
凡申請抱養者,由女方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縣(市)、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同意,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⑶ 如何寫計劃生育培訓簡報,誰能給我一篇範文
不想跑課就在網上找個口語學習也不錯啊,下班晚上上課撒,周末照舊可以玩什麼的,回也不影響答生活!ABC天卞口語還挺.好.的 是在線學習的~每天在家通過網路和老師進行互動交流的形式授課 還挺方便的上課方式~《貨倉、采購、生管、物控管理實例與問答》,《生產計劃和物料控制實戰精解.》這兩本書,以上兩本書我有,有時間發給你...
⑷ 計劃生育工作職責
鼓勵一胎 晚生晚育 生男生女都一樣
⑸ 什麼是計劃生育葯具管理的三查六對
根據省、市人口計生委規范葯具管理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定期開展葯具自查自糾工作,即主要是對規章制度、帳簿管理、出入庫手續、計劃調撥、倉儲管理等進行自查,檢查在上述方面是否還存在著管理漏洞及不規范的地方。具體的內容包括:一是對葯具管理帳目進行清查,看是否存在帳帳不符、帳物不符的現象;二是查葯具需求計劃,看葯具需求計劃是否科學合理,有無弄虛作假的現象;三是查對調入、調出的計劃生育葯具是否進行了批號管理;四是查申領單填寫是否規范、完善,是否核對裝訂成冊;五是計劃生育葯具出入庫是否做到了「三查、六對」,看貨號、品種、規格、單位、包裝等記錄是否規范;六是市、縣、鄉三級葯具資料填寫是否規范。通過開展自查,提升葯具管理水平。
⑹ 計劃生育的八大職能是什麼
計劃生育的八大職能是宣傳教育、技術服務、葯具發放、人員培訓、信息咨詢、優生指導、隨訪服務、生殖保健。
1、宣傳教育。積極開展群眾性宣傳教育,廣泛宣傳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人口國情知識,宣傳文明進步的新型婚育觀念,宣傳避孕節育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2、技術服務。為育齡群眾免費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全程服務,積極推進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選擇,確保避孕措施落實的及時率、有效率。及時為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等相關服務。
3、葯具發放。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持證發放葯具。建立規章制度,完善免費葯具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制度,定期隨訪使用效果。加強對避孕葯具發放人員的培訓。
4、人員培訓。採取輪訓、進修等方式,分級對基層計劃生育服務人員進行專項技能、服務常規、知識更新的強化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依法執業能力、優質服務能力、宣傳咨詢能力、群眾工作能力。
5、信息咨詢。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育齡群眾需求信息的採集、分析、使用制度,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綜合服務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信息化服務規范,做好信息查詢服務。根據當地工作需要,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利益導向等相關政策咨詢服務。
6、優生指導。開展出生缺陷一級預防工作,向育齡群眾開展宣傳倡導、健康促進、優生咨詢、高危人群指導、優生篩查、均衡營養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准備懷孕的夫婦提供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7、隨訪服務。開展經常性服務,為育齡婦女及時提供免費孕情環情醫學檢查和隨訪服務,保證避孕效果,指導安全避孕,避免意外妊娠。開展避孕葯具不良反應監測。
8、生殖保健。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劃,積極開展生殖健康普查,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性病和艾滋病篩查。
⑺ 基層計劃生育葯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一)做到三個落實 1、領導落實 2、組織落實 3、任務職責落實 (二)抓好五項工作 1、計劃發放:堅持計劃免費發放主渠道,層層按計劃和要求及時調撥到位,按照葯具發放原則,定人、定時、定量送葯具到育齡夫婦手中,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滿足需要。 2、宣傳教育:廣泛、深入開展避孕葯具管理和葯具知識的宣傳教育,使群眾充分了解葯具管理政策,熟悉常用葯具知識,做到會選擇、會使用,用之有效。 3、隨訪服務:嚴格堅持隨訪制度。如實填寫隨訪記錄,村葯具管理人員對第一次用葯具對象隨訪率100%,並做好記錄。首次使用葯具避孕葯(針)避孕對象,第一月隨訪2次,以後每月隨訪1次。產後40天內隨訪一次,發放並指導使用避孕葯具。定期填報葯具使用情況報表,做到按月隨訪到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切實保證育齡夫婦安全有效地使用葯具。 4、業務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嚴格考核,持證上崗,開展繼續教育和避孕節育新技術、新葯具、新知識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5、考核評比:建立考核評比制度,按照有關要求,採取平時與定期、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等多種形式和手段,考核工作完成情況。 (三)熟悉三項業務 1、計劃編報:管理人員應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合理編制並逐級上報,做到既保證供應又不積壓浪費;既滿足需要,品種多樣,讓群眾有所選擇,又要指導葯具合理應用。 2、帳表管理:做到帳冊(表)齊全,記載及時、完整、准確,帳帳、帳表冊、帳物相符。 3、質量管理:要有專櫃儲存,做好葯具的質量檢查工作,對不合格葯具,不得發給群眾使用。
⑻ 計劃生育葯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和服務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獲得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葯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包括各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和承擔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計劃生育葯具,是指國家依法免費提供,用於避孕節育的葯具。第四條 計劃生育葯具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指計劃生育葯具的計劃管理、采購管理、經費管理、質量管理、供應發放和隨訪服務等。第五條 國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葯具;育齡夫妻在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可以免費獲得計劃生育葯具。第六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葯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把計劃生育葯具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第七條 計劃生育葯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實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為育齡夫妻提供優質服務。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受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承擔本轄區計劃生育葯具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九條 國家人口計生委葯具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葯具發展中心)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組織研究計劃生育葯具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葯具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二)擬訂全國計劃生育避孕葯具專項經費(以下簡稱葯具專項經費)分配和計劃生育葯具需求計劃方案;
(三)組織實施全國計劃生育葯具的政府采購、經費使用、倉儲調撥、質量監測、發放服務、信息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儲備的計劃生育葯具的計劃、采購、倉儲和調撥;
(四)指導省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葯具系統業務培訓和避孕葯具科普宣傳;
(五)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葯具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擬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規范;
(二)擬訂葯具專項經費分配和需求計劃方案;
(三)編制計劃生育葯具業務工作經費年度預算和決算;
(四)承擔本級的葯具專項經費管理及使用、計劃統計、倉儲調撥、質量管理、發放服務等工作和對下一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第十一條 縣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計劃生育葯具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統計、編制、報送計劃生育葯具年度需求計劃;
(三)執行計劃生育葯具調撥計劃和承擔倉儲與運輸過程中的質量管理;
(四)指導基層計劃生育葯具管理與服務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葯具管理與服務人員進行培訓。第十二條 鄉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承擔以下任務:
(一)編制計劃生育葯具需求和發放計劃;
(二)承擔計劃生育葯具的倉儲調撥、發放統計和宣傳工作;
(三)為育齡夫妻發放計劃生育葯具、指導計劃生育葯具的使用和隨訪服務。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葯具供應站,依照計劃生育葯具年度訂購計劃,負責計劃生育葯具的收購、倉儲和調撥。第十四條 從事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和服務的各類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從事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和服務的各類人員,應當了解國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及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計劃生育葯具及相關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第十五條 根據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對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和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培訓計劃,同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三章 計劃與采購第十六條 編制年度計劃生育葯具需求計劃的原則是品種齊全、結構合理,庫存適量、杜絕浪費,保障供應、滿足需求。第十七條 年度計劃生育葯具需求計劃,要在計劃生育避孕葯具政府采購目錄內,按照育齡人群(含流動人口)實際需要、人均使用量、現有庫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計劃執行情況編制。
計劃生育避孕葯具政府采購目錄由國家人口計生委確定並公布。
⑼ 青海省計劃生育條例(199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依法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本省戶籍和不具有本省戶籍但在本省居住的公民。第三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和優生、優育,嚴禁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同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對下級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有指導、監督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計劃生育服務網路,組織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葯具管理、人員培訓和科學研究工作,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服務水平。
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達到計劃生育或醫療衛生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縣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達到計劃生育或醫療衛生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第七條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都有宣傳和執行本條例的義務,並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設立計劃生育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幹部。村(牧)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不脫產的計劃生育服務員。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有關生育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制定本轄區的中、長期人口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並下達生育計劃,各基層單位應將年度生育指標落實到人,並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人口計劃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考核當地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分管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及時籌集和撥付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
農村牧區鄉統籌中應有一定比例用於計劃生育事業。第三章生育節制第十二條公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方可生育。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後初育為晚育。第十三條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已生育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單位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婚後5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並經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核實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華僑或歸橋的;
(六)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有婚史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有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第十四條農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根據當地人口密度、自然資源、經濟條件,有計劃地安排生育。
農村的少數民族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第十五條牧業區的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第十六條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農民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須滿4年以上,由夫妻雙方申請,國家幹部和職工經所在單位、城鎮居民經街道辦事處、農民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區)計劃生育部門批准,發給生育卡片,方可生育。
夫妻一方為國家幹部、職工或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牧民的,生育子女數按女方的職業及其戶籍所在地的規定確定。第十七條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計劃外懷孕的,應終止妊娠。第四章優生與節育措施第十八條育齡夫妻應接受優先優育指導。禁止任何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單位或個體行醫者用醫療技術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⑽ 計劃生育葯具需求計劃編制的依據是什麼.由哪些單位起報
責任人
省計劃生育葯具物資站實行站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
站長主持全面工作內並對本站工作負全責站內其他同容志按照崗
位職責分工分別擔任各自的工作任務。計劃生育葯具發放管理
責任人為站長、分管副站長、計劃管理科科長、計劃統計員。
權力行使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3.《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4.《計劃生育葯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