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鄉村醫生培訓計劃的介紹
介紹:為配合黨和政府2003年開始大力施行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體系建設,改善貧困地區農村的醫療衛生條件,幫助貧困地區鄉村醫生實現培訓的願望,啟動了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作為其重點公益項目紅十字天使計劃的重要內容,旨在通過募集公益資金,聯合高等醫科院校,為貧困地區的鄉村醫生提供免費的醫療衛生業務培訓,以提高他們的醫療水平,更好地為廣大農民提供醫療服務。
② 鄉村醫生培訓計劃的項目實施情況
為配合黨和政府2003年開始大力施行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體系建設,改善貧困地區農村的醫療衛生條件,幫助貧困地區鄉村醫生實現培訓的願望,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中國紅基會)於2006年6月聯合中國鄉村醫生培訓中心啟動了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作為其重點公益項目紅十字天使計劃的重要內容,旨在通過募集公益資金,聯合高等醫科院校,為貧困地區的鄉村醫生提供免費的醫療衛生業務培訓,以提高他們的醫療水平,更好地為廣大農民提供醫療服務,保護農民的生命與健康,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006年6月29日,飛利浦(中國)公司捐助的首期鄉村醫生培訓班在首都醫科大學開班,首期培訓100名鄉村醫生。此後,中國人壽慈善基金會、上汽通用五菱公司及首都醫科大學、北京協和醫學院等10家醫科院校也加入到該培訓計劃中來。到目前為止,該計劃共募集 460 萬元捐款,先後在北京、重慶、鄭州、廣州、西安、成都等地舉辦了14期鄉村醫生培訓班,為來自26個省(區、市)的1404名鄉村醫生提供了免費培訓,其中被評為感動中國人物的鄉村醫生李春燕、全國優秀鄉村醫生田蕊、黎永平、謝干春等基層醫務工作者均是該計劃的受益者。
③ 鄉村醫生培訓計劃的介紹
據衛生部2003年發布的數據統計,全國約有鄉村醫生106萬人,但從文化程度來看,在內80年代以前從業的醫容生中,初中和小學學歷的合計佔30%,高中及以下從醫者的比例合計為43.3%。為提高鄉村醫生的醫療水平,國務院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要求鄉村醫生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培訓,但由於人多面廣,衛生部門培訓經費有限,參加高水平、高質量的培訓仍是大多數鄉村醫生的夢想。
④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葯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九條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准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葯。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以外的處方葯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同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同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鄉村醫生的工作計劃
2022年鄉村醫生的工作計劃(精選5篇)
日子如同白駒過隙,不經意間,又將迎來新的工作,新的挑戰,該好好計劃一下接下來的工作了!好的工作計劃都具備一些什麼特點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2022年鄉村醫生的工作計劃(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季度
1、常規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計劃,完成結核病、精神病督導,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調查;每月上門服務訪視≥90戶,完成第二季度重點人群的隨訪指導工作;每月根據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報一期,組織大型多媒體健康宣教一次;按時參加例會,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2、完成社區居民花名冊填寫,掌握參保人數,為開展農民健康體檢工作打下基礎;
3、熟悉農民健康檔案信息軟體,完善家庭和個人健康檔案信息數據,及時將隨訪信息記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4、完成xx流動人口調查摸底,完成xx從業人員調查摸底,完成查螺篩查工作;
5、做好社區惠民政策宣傳,配合做好一卡通的發卡工作;
6、規范填寫各類台帳表冊,迎接公共衛生半年度考核。
第二季度
1、與xx村委主任、書記建立聯系,確定公共衛生聯絡員,移交公共衛生聯絡員台帳,健全通暢xx公共衛生信息管理聯絡渠道;
2、熟悉xx基本衛生情況和居民健康狀況,掌握xx常住人口數、季度出生人數、季度人數、兒童人數、60歲以上老年人數、慢病人數、孕產婦人數、流動人口數,重點是流動兒童和孕產婦信息;
3、根據衛生院公共衛生年度總體部署制訂工作計劃,按照責任醫生台帳要求,規范填寫責任醫生台帳日誌;掌握xx60歲以上老年人群、慢病人群基數情況,高血壓、糖尿病人分級管理,完成第一季度隨訪工作;
4、完成xx居民死亡原因調查報告、結核病人督導用葯、新發精神病人的線索調查排查、從業人員信息收集報告等工作;刊出春季傳染病防治健康宣教黑板報一期,開展第13個世界防治結核病日宣傳工作,發放外來建設者健康手冊資料50份;
5、3月底前上報公共衛生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第三季度
1、常規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計劃,完成結核病、精神病督導,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調查;每月上門服務訪視≥90戶,完成第三季度重點人群的隨訪指導工作;每月根據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報一期,組織大型多媒體健康宣教一次;按時參加例會,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2、根據半年度考核情況查漏補缺;
3、完成xx改水改廁工作,落實水質監測;
4、配合完成中小學生健康體檢。
第四季度
1、常規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計劃,完成結核病、精神病督導,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調查;每月上門服務訪視≥90戶,完成第三季度重點人群的隨訪指導工作;每月根據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報一期,組織大型多媒體健康宣教一次;按時參加例會,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2、完成本年度責任醫生全部工作,包括各類台帳表冊,xx家庭和個人檔案建檔率達到80%,重點人群建檔率達到85%,慢病隨訪信息整理,健康檔案信息化合格率80%以上,對各類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做好年度工作總結,積極迎接衛生局考核評估。
根據中心衛生院總體部署,完成xx農民健康體檢工作,及時將體檢結果信息歸類整理反饋,做好健康體檢後續管理服務,及時准確將體檢信息和隨訪情況輸入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作為村衛生所的.負責人,村衛生所的良性發展,一直是我工作之餘思考的問題,今年本著「鞏固優勢,穩步發展」的原則,做出以下工作計劃:
1、常規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計劃,完成結核病、精神病督導,每月上門服務訪視≥90戶,按時參加例會,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2、熟悉基本衛生情況和居民健康狀況,掌握常住人口數、季度出生人數、季度人數、兒童人數、60歲以上老年人數、慢病人數、孕產婦人數、流動人口數,重點是流動兒童和孕產婦信息;
3、完成鄉村居民花名冊填寫,掌握參保人數,為開展農民健康體檢工作打下基礎;
4、熟悉農民健康檔案信息軟體,完善家庭和個人健康檔案信息數據,及時將隨訪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5、做好鄉村醫保惠民政策宣傳;
6、完成本年度責任醫生全部工作,包括各類台帳表冊,家庭和個人檔案建檔率達到80%,重點人群建檔率達到85%,慢病隨訪信息整理,健康檔案信息化合格率80%以上,對各類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做好年度工作總結,積極迎接衛生局考核評估;
7、根據社區衛生院總體部署,完成農民健康體檢工作,及時將體檢結果信息歸類整理反饋,做好健康體檢後續管理服務,及時准確將體檢信息和隨訪情況輸入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
總之,展望未來,鄉村衛生所發展到一定的規模和格局,令人欣慰,我將力爭保持原來的增長幅度。我相信,功夫不負有心人,只要永葆醫德精神,我所的未來一定更加燦爛、輝煌!
作為村衛生室的負責人,村衛生室的良性發展,一直是我工作之餘思考的問題,今年本著「鞏固優勢,穩步發展」的原則,做出以下工作計劃:
1、常規工作:按照考核標准,完成慢病隨訪,按時參加例會,及時上報各類信息報表,完成領導委派的各項臨時指令性工作;
2、熟悉基本衛生情況和居民健康狀況,掌握常住人口數、月出生人數、兒童人數、65歲以上老年人數、慢病人數、孕產婦人數、流動人口數,重點是流動兒童和孕產婦信息;
3、完成鄉村居民花名冊填寫,為開展老年人和慢病健康體檢工作打下基礎;
4、做好鄉村醫保惠民政策宣傳;
5、完成本年度責任醫生全部工作,包括各類台帳表冊,家庭和個人檔案建檔率達到80%,重點人群建檔率達到85%,慢病隨訪信息整理,健康檔案信息化合格率80%以上,對各類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做好年度工作總結,積極迎接上級考核評估;
6、根據衛生院總體部署,協助衛生院完成65歲以上老年人及慢病健康體檢工作,做好健康體檢後續管理服務。
總之,展望未來,鄉村衛生室發展到一定的規模和格局,令人欣慰,我將力爭保持原來的增長幅度。我相信,功夫不負有心人,只要永葆醫德精神,我所的未來一定更加燦爛、輝煌!
為進一步完善我鄉村醫生在職培訓制度,規范培訓工作管理,保證培訓的效果和質量,不斷提高我鄉村醫生的服務能力,根據衛生部《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培訓暫行規定》結合我鄉實際,特製定本計劃:
一、培訓目標
實現以勝任崗位需求為目標,提高村醫生臨床技能和專項技術水平。
二、培訓對象
全鄉在職的全體村醫生。分為十大類:1、現場急救。2、防治肺結核、艾滋病。3、計劃免疫。4、傳染病基本知識。5、健康檔案,6健康教育。7、慢病、重症精神管理。8、執法監督。9、孕婦、新生兒管理。10、地方病。
三、培訓內容和教材
(一)內容:1、現場急救。2、防治肺結核、艾滋病。3、計劃免疫。4、傳染病基本知識。5、健康檔案,6健康教育。7、慢病、重症精神管理。8、執法監督。9、孕婦、新生兒管理。10、地方病。確定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以熟練掌握基本技能操作作為重點。
(二)教材:1、現場急救。2、防治肺結核、艾滋病。3、計劃免疫。4、傳染病基本知識。5、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及相關標准。
四、培訓形式
按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理論培訓與技能訓練相結合、脫產學習與在職學習相結合,採取個人自學、集中學習、臨床實踐三種方式。
(一) 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1、按照縣局和衛生院要求,為轄區內居民建立統一、規范的健康檔案;負責填寫健康建檔個人基本信息,上報衛生院錄入合格的電子檔案,協助鄉鎮衛生院進行健康體檢。
2、定期對建檔人群的健康信息及時補充、完善及更新,每年對重點人群隨訪不少於4次,每次隨訪的內容記錄要詳細。
3、在患者就診、復診時,由鄉醫負責更新健康檔案,並上報衛生院予以保管。
(二) 健康教育
1、在提供門診、訪視、隨訪等醫療衛生服務時,針對重點人群結合本地區的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對象的主要健康問題包括職業病危害等開展有針對性的個體化健康知識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2、每年發放不少於12種內容的健康教育印刷資料;
3、村衛生室按照標准不少於1個宣傳欄,每2個月至少更新1次健康教育宣傳欄內容;
4、協助鄉鎮衛生院做好健康咨詢活動;
5、每2個月至少舉辦1次健康知識講座。
(三)預防接種
1、做好適齡兒童的摸底統計及相關工作;
2、協助鄉鎮衛生院採取預約、通知單、電話、手機簡訊、網路、廣播通知等適宜方式,通知兒童監護人,告知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和相關要求;
3、送達預防接種通知單及接種信息統計報表;
4、做好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及時收集匯總疫苗的接種有關數據,上報鄉鎮衛生院。
(四)傳染病防治
1、協助上級部門進行疫情監測;
2、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傳染病信息的報告,並確保數據安全;
3、協助上級部門開展傳染病疫情的調查和處理;
4、協助上級專業防治機構做好結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傳、指導服務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療管理工作。
(五)0-6歲兒童健康管理
1、認真摸清0-6歲兒童底子,建立好管理檔案;
2、通知轄區內適齡兒童按時接受健康管理;
3、新生兒出院後1周內,在衛生院的指導下,到新生兒家中進行訪視和進行體格檢查,同時衛生院建立《0-6歲兒童保健手冊》。
(六)孕產婦保健
1、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孕產婦的登記管理工作,按時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
2、通知轄區內孕產婦按時接受健康管理。
(七)老年人保健
1、掌握轄區內60歲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和有關情況,建立健康指導,實行動態管理;
2、在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每年對60歲以上老年人進行1次健康管理服務,並按照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做好體檢表的填寫、更新。
(八)慢性病管理
1、對轄區內3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首診測量血壓;做好高血壓患者的就診登記,登記內容要完整、清楚和准確;對於原發性高血壓患者每季度定期隨訪監測、行為干預和治療指導不少於1次(每年不少於4次),相關信息及時記錄歸檔;
2、對於2型糖尿病患者每季度定期隨訪監測、行為干預和治療指導不少於1次(每年不少於4次),相關信息及時記錄歸檔。
(九) 重性精神病管理
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每季度至少隨訪1次(每年不少於4次)。
協助衛生院積極配合完成以上項目工作,更好的提高自身專業技術水平,為以後自己能獨立完成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⑥ 鄉村醫生至少幾年要接受一次培訓
兩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
按照這一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據此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同時,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⑦ 鄉村醫生的從業管理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8月5日國務院令第386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
第六條
具有學歷教育資格的醫學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適應農村需要的醫學學歷教育,定向為農村培養適用的衛生人員。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葯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條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第十一條
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范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考試,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公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注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准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一條
村民和鄉村醫生發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三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
(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獲取報酬;
(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條
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第二十七條
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第二十八條
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葯。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該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該地區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一次。
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以外的處方葯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葯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鄉村醫生培訓規劃、計劃組織鄉村醫生培訓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或者補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或者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准予執業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反映的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再注冊、注銷注冊的違法活動未及時核實、調查處理或者未公布調查處理結果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尋釁滋事、阻礙鄉村醫生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鄉村醫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⑧ 鄉村醫生至少幾年要培訓一次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費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