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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23 21:09:59

⑴ 開駕校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駕校都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直營模式,所有車輛以及教練都是駕校直接管理。(區分是不是直營,就看教練車使用權是在教練手中,還是在駕校老闆手中,另外一個就是看教練是否有工資,一般加盟模式的教練,都是按學員畢業通過率或者通過人數拿提成的,很少有基本工資)。

直營的駕校,就需要完成上一條所列舉的那些條件了,其時間、人力、金錢的成本還是很高的。但是因為利潤分層少,成本可控,利潤也比較高。

另一種是加盟模式,也就是平常說的掛靠,一般也稱為私人車主模式。車主的話,有大車主,也有小車主,有些駕校整一個訓練場,都外包給一個私人車主,其他更多的車主都是購買一輛車的教練,所以也叫私人教練。

⑵ 駕校退錢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報名後,未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要求退學的,扣50元服務費。

2、體檢合格已取得駕校學籍但未辦理科目一預約考試申請單要求退學的,扣除建檔、服務費150元。

3、已在駕管所辦理科目一預約考試申請單,參加駕校組織的理論培訓,未參加科目一考試要求退學的,扣除建檔、服務費200元及理論培訓費用150元。

4、科目一考試未合格要求退學的,扣除建檔、服務費250元,理論培訓費用150元。

5、科目一考試合格上車訓練後要求退學的,除扣除建檔、服務費250元,理論培訓費用150元外,按訓練一小時扣除80元實車訓練費用計算(以IC卡計時為准)。

6、科目二考試合格,路考前要求退費的,不予退還學費。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採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⑶ 駕照考到科目三,退學能退多少錢

法律分析:可以退錢,駕校退費標准1、報名後,未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要求退學的,扣50元服務費2、未參加科目一培訓這個是理論學習的或者完成科目一考試後由於駕校原因60天內未能安排學車人員參加科目二培訓的,應予全部退費3、已經完成科目一考試,如果因為學員個人原因未參加科目二(倒車入庫,陡坡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培訓的,退還扣除教材費、理科培訓費後的培訓費4、已參加科目二培訓、培訓學時未超過科目二總學時三分之一且未超過培訓期90天的,退還培訓費的505、完成科目二考試後,培訓機構90天內仍不安排學員參加科目三(路考)培訓的,退還培訓費的506、由於學員個人原因已參加完科目二培訓未參加科目三培訓的,或者由於學員個人原因超過規定期限的不退費。選項科目考試合格,路考前要求退費的,不予退還學費。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採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⑷ 開辦駕校需要什麼條件

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四) 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單
1、教練場技術條件說明,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核和設施設備管理、教練車管理及檔案管理等組織機構設置說明;
2、管理制度和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3、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4、擬購教學車輛承諾書,現有的和已購的提供行駛證;
5、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6、現有教學車輛的綜合檢測報告;
7、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⑸ 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汽車(含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保障培訓單位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滿足道路運輸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29號和國閱[1993]204號文件的精神,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面向社會開辦的從事民用汽車駕駛員培訓的各類駕駛學校和為本單位培訓汽車駕駛員的培訓班,以及經營性駕駛教練場地。第三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含經指定的其他部門,下同)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第四條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要堅持「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的指導方針,保護平等競爭,提高培訓質量,維護汽車駕駛員培訓的正常秩序,保證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健康發展。第五條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行業管理規定和規章、發展規劃、培訓標准、開業標准、開業審批程序並負責開業審批;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編寫教材;核發「機動車駕駛員學校(班)培訓許可證;」核發學員證、教員准教證、教練車標志牌、結業證等有關證件;檢查監督駕駛員培訓質量,協調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有關工作,總結駕駛員培訓工作的先進經驗,大力推廣新技術,為駕駛員培訓提供服務。第六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
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在國家統一規劃指導下,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辦成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經濟實體。
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和汽車駕駛員考核發證管理的部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得開辦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及經營性駕駛教練場地,並與其經濟利益徹底脫鉤。第七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分為職業駕駛員培訓和非職業駕駛員培訓。
1.職業駕駛員是指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其培訓目標,除達到具有駕駛員資格技術要求外,還應達到道路運輸有關知識和技術業務要求。
2.非職業駕駛員是指不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其培訓目標是達到具有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的技術要求。第八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開業條件內容主要包括如下:
1.設備(教學器材,教具,教練車輛);
2.場地(教室,教練場地,後勤服務設施等);
3.教員(理論教員,駕駛操作教員);
4.教學管理(大綱,教材,教學制度,管理制度,財會及教學管理人員要求等)。第九條教練車與學員人數配備比例:
1.大型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不準超過8人;
2.小型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不準超過6人;
3.其他機動車按車型和駕駛操作小時計算配備學員人數。第十條汽車駕駛員的培訓必須執行部頒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培訓方式可分為全日制和學時制兩種:
職業駕駛員的培訓方式為全日制培訓,非職業駕駛員培訓可採取全日制或學時制培訓。第十一條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的申辦和審批程序:
1.申辦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具體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確定。
2.申辦職業駕駛員技術學校,需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辦理。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執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
3.申請開辦中外合資、合作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審核,提出意見,報交通部申請立項審批。
4.申辦者接到立項審批證件後,要求在6個月內按申報級別的開業條件籌建完畢。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在接到立項申請後,1個月內予以答復,在接到按開業條件籌建完畢報告後,1個月內進行開業審批。第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憑核發的「機動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辦理有關後續手續。第十四條教員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理論教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具有本專業教學能力。
駕駛操作教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書;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機動車駕駛基本理論知識和教學能力。
教員須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教員准教證》,方准上崗執教。

⑹ 開駕校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開駕校需要具備條件如下: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六)有必要的教學車輛。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七)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⑺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可以加盟其他駕校,場地自己找,車子自己的,生源也是自己的
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這里所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除拖拉機駕駛培訓以外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施資格管理。
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是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根據本條規定,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應當具備三項條件,即:
(1)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本條所指的有健全的培訓機構是指經批準的獨立法人,具備機動車駕駛的培訓能力,並建立與機動車駕駛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組織和管理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不同的類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分為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和三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營過機動車駕駛員職業培訓的業戶;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同時從事除營運大客車、掛車之外的營運機動車駕駛員職業培訓的業戶;三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
本條所指的管理制度包括學員管理制度、學員學籍檔案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學設備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指建立以上管理制度。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本條所指的教學人員包括理論教學人員,實際操作訓練人員,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駕駛操作人員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是指教學人員已經取得了從事相應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學資格,沒有取得教學資格的,不得上崗。
本條所指的管理人員在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中的管理人員。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管理人員是指管理人員取得了相應資格,能夠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正常運轉和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學質量。
(3)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有必要的教學車輛是指有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練車,學員在約車時,機動車培訓機構能夠提供足夠的車輛,滿足學員的學習需要。本條所指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包括固定的教練場地、常規教學用具、專用教學用具和機動車辦公場所等。有必要的其他設施、設施、場地是指這些場地符合駕駛的需要,標志、標線清楚,設施、設施齊全,能夠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的需要,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正常進行和培訓質量。
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開業條件》(JT/T433-2000)的要求,機動車駕駛培訓按並不同類別,應當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1)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必須符合以下要求:①業戶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②應有健全的教學管理和經營管理機構,並設置理論教學、實際操作訓練、安全管理、文檔管理等崗位及落實責任人;③應有能保證實施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完善的並能在教學和管理中實施的質量保證體系;④應有學員管理制度、教學設備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⑤應有教練車維修保障體系;⑥對學員學籍檔案、教學安排、教學設備等管理應實施計算機管理。
(2)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①理論教學負責人應具備本專業知識和教學管理能力,一類業戶和二類業戶分管教學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三類業戶分管教學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②實際操作訓練負責人應具有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以上技術等級資格;③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總人數不少於教練車數的0.2;④一類業戶和二類業戶的理論教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按照交通部制定的《營運汽車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授課的能力;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應具有汽車相關專業大學畢業以上學歷、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職稱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三類業戶的理論教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應具有汽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以上學歷、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職稱或初級以上技術職稱;⑤駕駛操作人員總人數應不少於教練車數的1.1。大型客車、無軌電車駕駛操作教員須具有相應准駕車型七年以上駕齡和150000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其他車型駕駛操作教員須同時具有相應准駕車型五年以上駕齡和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⑥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和駕駛操作教員應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員准教證》等。
(3)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應當達到以下要求:①一類業戶汽車教練車總數應不少於50輛,二類業戶汽車教練車總數不少於20輛,三類業戶汽車教練車數應不少於10輛。汽車教練車應裝的手動變速裝置,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JT/T198二級車以上的規定,並裝有副制動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②業戶應有固定的教練場地,租用教練場地的須簽訂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協議;教練場地應符合JT/T434的要求;教練場地的訓練道路內教練車密度應在10輛/公里以下;所有業戶的教練場地應有能夠滿足普通機動車駕駛員教練車總數的1/4車輛同時進行基礎訓練和場地式樣駕駛訓練的訓練平場。單車訓練平場面積要求,大型車場地面積不小於750平方米,小型車場地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③有常規教學用具及數量要求和專用教學用具及數量。

⑻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⑼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准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第七條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八條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九條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要求及每種車型所配備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數量要求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六)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80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40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七)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資格條件》(GB/T30340)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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