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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宗教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8-23 05:12:31

A. 宗教教職人員帶培宗教學徒,應當由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經什麼同意報那裡批准

應當由宗教團體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帶培宗教學徒的,應當由宗教團體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制定宗教教職人員培養計劃,定期舉辦培訓班,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宗教學識和講經解經能力。

(1)鎮宗教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的資格,由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按照有關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定,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通過認定並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經聘任可以在規定的宗教活動場所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未經認定、備案、聘任的人員或者被解職的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進行宗教教務活動。

B. 民族宗教四幫四帶是什麼

摘要 一是抓管理,促宗教工作機制完善。制定並落實宗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縣、鄉、村(社區)宗教工作網路。二是抓培訓,促隊伍素質提升。制定宗教工作「三支隊伍」培訓計劃,把「三隻隊伍」納入全縣幹部培訓計劃進行安排部署。三是抓法治,促各族群眾守法遵規。充分發揮統戰民宗幹部和宗教聯絡員作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四是抓活動,促宗教領域和諧穩定。深入開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和「宗教政策法規學習月」等活動,定期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檢查,確保全縣宗教領域長期和諧穩定。

C. 黑龍江省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法律和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三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第五條各宗教應當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友好、平等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旅遊、體育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進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中發揮積極作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做好宗教事務行政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宗教團體第九條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是指由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區域性宗教社會團體。第十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向同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並由負責審查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宗教團體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組織或者協助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鼓勵宗教界參與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第十二條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興辦以自養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三條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義工培訓,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舉辦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義工培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訓計劃和所需經費;
(二)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三)有具備宗教學識的授課人員;
(四)培訓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三章宗教活動場所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第十五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宗教團體重建、遷建、擴建和恢復開放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條件和程序依法辦理。
非宗教團體不得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非宗教團體、非寺觀教堂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公共場所設置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宗教設施。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檔案、環境保護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管理情況報告。

D. 依法加強宗教事物管理培訓後的發言提綱

通過這次培訓,自己對依法加強宗教事物管理的問題,有了「六個新突破」的深刻體會。
一、思想認識要有新突破
提高認識是抓好落實的前提,而宗教問題說到底就是群眾問題,所以我們一定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引,去正確的認識和把握宗教問題。首先,要把宗教問題上升到事關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的高度來看待,把作好信教群眾的工作做為宗教工作的根本。其次,要把宗教問題上升到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高度來看待,正確認識到民族、宗教問題是發生社會動盪和流血沖突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第三,要把宗教問題上升到事關對外開放和對外關系的高度來看待,我縣毗鄰,地理位置特殊。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努力提高駕御宗教工作和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有效抵禦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
二、依法管理要有新突破
政策法規是規范宗教事物管理的行為准則,對宗教事物的管理必須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近年來,我們在依法管理宗教事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維護了社會的穩定,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各級、各部門還要進一步樹立依法行政意識,在處理復雜的宗教問題上,必須嚴格按法律辦事、按政策辦事;必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出具體、詳實的計劃和措施;必須相互配合,抵禦滲透,打擊犯罪。
三、組織領導要有新突破
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需要,進一步調整充實各級宗教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在加強黨對宗教工作領導的前提下,把宗教工作列入到重要的議事日程,放到工作全局中來分析、來考慮、來謀劃,及時研究和解決宗教方面的問題。同時,要繼續推行宗教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一級抓一級」的原則,橫向涵蓋黨委、政府所屬部門;縱向延伸到村,建立起市、縣、鄉、村四級目標管理網路。要把宗教管理工作,納入到幹部考核目標中來,形成有效的宗教工作機制和抵禦滲透的工作網路,堵塞漏洞,不留死角。
四、基礎工作要有新突破
抓好宗教基層基礎工作是抓好落實的重要環節。一是要抓好宗教團體工作。積極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解決好辦公地點、編制和經費等問題,抓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和教育,使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的宗教界人士手中。二是抓好「三支隊伍」的培訓。按照「分級培訓、全面培訓」的要求,抓緊制定培訓計劃,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研討班,對黨政分管領導、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界人士進行系統培訓,並且要做到堅持長久、常抓不懈。三是抓好群眾的宣傳教育。要大力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以及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大力普及科學文化知識特別是現代科學知識。在信教群眾比較集中的地方,特別是對那裡的青少年,要把加強世界觀教育做為重要而緊迫的戰略任務來抓,使廣大群眾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五、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要有新突破
當前,我們在宗教領域和宗教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還不少,主要表現在:對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認識不清,缺乏警覺性;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經營銷售宗教用品問題還很嚴重等。各級、各部門一是要加強調查研究,排查情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深入了解本地宗教的基本狀況,排查存在的問題,摸清境外滲透渠道、方式、特點,增強工作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做到心中有數,應對有方。二是要本著早解決、早主動的原則,抓緊解決宗教團體辦公場所及自養問題。三是加強與周邊地區宗教工作聯系,建立區域協作共管機制,避免和制止地區的非法宗教活動。四是宗教、工商、公安、文化部門等要加強對經營宗教用品的管理,依法清理整頓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經銷宗教用品的行為。五是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防範,嚴防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六、抵禦滲透工作要有新突破
必須把上級的精神和部署貫徹落實好,在抓好落實中抵禦滲透,形成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協調聯動,抵禦滲透的第一道防線。同時,抵禦滲透要講究策略和方法。要依靠政策和法律處置宗教問題,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不能草率行事,不能授人以柄,更不能讓境外敵對勢力抓住口實,進行惡意炒作和攻擊。

E. 江西省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三條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四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宗教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宗教團體第六條成立全省性宗教團體,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成立其他區域性宗教團體,應當經所在地相應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本級民政部門申請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民政部門應當將登記情況告知負責審查的宗教事務部門。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將准予登記的情況,報上一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變更、注銷宗教團體,應當依法到原審查、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七條申請成立宗教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團體名稱、固定住所和負責人;

(二)有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宗教政策規定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經濟來源;

(四)有可考證的、符合我國現存宗教歷史沿革的、不違背本團體章程的經典、教義、教規;

(五)組織機構的組成人員有廣泛的代表性。第八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成立宗教團體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經審查作出不同意決定的,宗教事務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九條宗教團體按照本團體的章程開展活動,對本團體的會員進行自律管理,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和法制教育,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十條設立宗教院校,應當由全省性宗教團體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不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宗教院校由全省性宗教團體或者其委託的院校所在地的宗教活動場所負責管理,接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一條宗教團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可以舉辦宗教培訓班。

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有包括培訓內容、對象、人數、時間、地點等具體內容的培訓計劃,以及具備一定宗教學識的宗教職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第十二條經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並經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核發准印證,宗教團體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交流。第三章宗教活動場所第十三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宗教活動場所分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活動處所兩類。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劃分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確定。

F.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依法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第三條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四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五條宗教活動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二章宗教團體第七條成立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同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變更、注銷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設立天主教教區,應當由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省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第九條宗教團體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宗教團體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十條宗教團體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培訓計劃;
(二)有具備一定宗教學識的教職人員;
(三)培訓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宗教培訓班。第十一條省、省轄市、縣(市、區)宗教團體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分別向省、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十二條宗教團體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督和管理。第三章宗教教職人員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或者解除,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經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未經認定、備案的人員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職的人員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第十四條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照本宗教規定的職責,在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區域內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第十五條宗教教職人員在省內跨縣(市、區)或者跨省轄市主持宗教活動,應當經所在地和前往地相應的宗教團體同意,並由宗教團體報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教職人員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職人員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動或者擔任教職,應當經全省性宗教團體同意,並由全省性宗教團體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第十六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第十七條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四)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擬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本宗教規制的建築物平面效果圖;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G.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三條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司法和計劃生育等制度的實施,以及從事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四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下,協調做好本轄區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宗教事務部門做好宗教事務管理服務工作。第二章宗教團體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協會、道教協會、伊斯蘭教協會、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基督教協會、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等宗教組織。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成立宗教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由審查同意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宗教團體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注銷應當到原審查、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和法制教育,配合宗教事務部門做好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第九條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舉辦本宗教團體或者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人員參加的宗教培訓班,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十條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訓目標;

(二)有合理的培訓期限、周期和課程設置計劃;

(三)有具備一定宗教學識的授課人員;

(四)有必要的開班經費。

宗教培訓班培訓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培訓人數不得超過培訓場所的容納規模。第十一條宗教團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宗教學術會議,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申辦國際宗教學術會議的,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第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朝覲活動。

省伊斯蘭教協會按照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的要求和有關規定,負責本省穆斯林朝覲活動的報名和服務工作。第三章宗教活動場所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經依法登記開展宗教活動的佛教寺院、道教宮觀、伊斯蘭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以及信教公民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其他固定處所。第十四條籌備設立寺觀教堂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由宗教團體向擬設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擬同意的,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由宗教團體向擬設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擬同意的,報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辦理籌建事項。

H. 學習宗教政策的方式

學習宗教政策的方式如下:1、做到長期規劃與近期安排相結合,集中學習與分散學習相結合。2、學習要始終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3、集中學習,制定學習計劃,內容明確。4、自學。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國共產黨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全體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I. 如何進一步做好基層民族宗教工作

一、樹立創新觀念,尋找民族宗教工作的金鑰匙
一是樹立「交朋友、辦實事、抓引導」三位一體的理念,與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保持良性互動關系。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建立與少數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的談話和交流制度,經常傾聽他們的心聲,了解他們的困難,真心實意地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在重大節日期間開展慰問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層人士活動,把教育引導工作溶入融洽的情感交流之中。通過交朋友、辦事實,使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少數民族群眾和信教群眾中入耳、入腦,切實改變發生矛盾和糾紛之後出現臨時「抱佛腳」找民族宗教界人士做工作的被動局面,努力形成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積極主動協助黨和政府處理民族宗教問題的良性互動關系。

二是樹立以積極的心態看待宗教的理念,推動宗教界發揮積極作用。宗教同其他社會文化形態一樣,有消極的一面,也有積極的一面,如果我們用消極的眼光去看待它,或許它就會朝著消極的方面發展,並產生消極作用;如果我們用積極的眼光去看待它,就會推動它朝著積極而有益的方向發展,產生積極的社會作用。因此,要摒棄過去消極看待宗教社會作用的片面思維,善於運用宗教文化的精華去服務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揮宗教特有的優勢,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多做好事、善事。

三是樹立社會化的民族宗教工作理念,整合各種資源,形成全縣上下齊抓共管的合力。民族宗教工作具有群眾性、長期性和特殊復雜性,單靠民族宗教部門一家之力,很難有大的作為,必須整合社會資源,調動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參與民族宗教工作,變民族宗教工作「風雨一肩挑」為「千鈞重擔眾人擔」。要建立快捷、靈敏的信息反饋機制,構建縣、鎮、村、協會四個層面的縱向網路和由統戰、民宗等部門互聯的橫向信息網路,做到民族宗教工作的關口前移、重心前移。

二、堅持辦實事,是抓好民族宗教工作的關鍵點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不能局限於「不出事」而消極地去當「滅火隊」,必須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正確導向,找准工作抓手,把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注意力集中到抓經濟促發展上來,切實幫助他們理清發展思路,幫助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困難,通過辦實事、辦好事,凝聚民心民力,取得支持理解。一是幫助制定經濟發展規劃。結合「十二五」規劃,幫助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認真做好經濟發展的短、中、長期規劃,將規劃具體到項目,具體到農戶,做到科學謀劃、統籌部署,有計劃按步驟地分步實施。同時,把民族經濟發展納入到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定期研究、分析,及時解決發展中的突出問題,扶持民族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二是積極爭取把民族經濟納入全縣扶貧開發范圍,幫助論證、篩選適應鎮情、村情經濟發展的項目,在政策上予以傾斜,在資金上重點扶持,為民族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三是認真落實民族經濟社會發展扶持政策。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在技術、人才、信息、資金等方面給予其重點扶持,積極鼓勵、引導和幫助少數民族企業和信教群眾民營經濟發展。

三、加強宣傳引導,把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方向盤
一是加強各級幹部特別是民族宗教幹部的學習,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各級、各部門要堅持不懈地對廣大幹部和黨員進行民族宗教觀、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有效解決不願管、不會管、不敢管、不去管的「四不管」問題,努力提高幹部應對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二是搞好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的聯系與溝通。組織召開座談會,邀請少數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層人士參加,傾聽他們的呼聲,了解發現問題,耐心細致地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妥善處理,達到溝通思想、增強信任、解決問題的目的。

三是定期不定期組織少數民族代表、宗教場所教職人員及信教群眾學習。通過開展靈活多樣的愛國主義教育,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把信教群眾的注意力和力量轉移到建設和諧社會的宏大目標上來,使他們愛黨、愛國、愛教。

四是認真開展好「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中央統戰部、國家宗教局自2010年8月啟動實施了創
「和諧寺觀教堂」活動。作為民族宗教部門,要以此為契機,規范宗教事務管理,完善場所內部規章,強化教職人員素質提高,形成一個愛國愛教好、遵紀守法好、民主管理好、團結互助好、環境美化好的「五好」宗教活動場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四、創造良好環境,營造民族宗教工作的大氣候
良好的工作環境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礎,亦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保證。民族宗教部門要加大硬、軟環境建設,努力營造民族宗教工作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和諧的內部環境。一是要積極主動地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視,多向領導匯報,多向領導建議、多請領導支持、多請領導參與,加強交流,增進共識,爭取位置,使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形成黨政主要領導重視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助抓的工作格局。二是不斷加強民族宗教工作的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中、省、市要求和規定,落實編制、人員和辦公經費,要不斷改善辦公條件,真正做到民族宗教部門有人辦事、有錢辦事、能辦好事。三是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民族宗教部門應以「樹一流形象,創一流業績」為目標,著力培養「團結、奉獻、務實、創新」的工作作風,強力打造服務、親和、務實、能乾的幹部隊伍,努力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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