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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開采知識培訓考試

發布時間:2022-08-22 20:04:10

① 露天采礦權實測

露天礦開采是把覆蓋在礦體上部及其周圍的浮土和圍岩剝去,把廢石運到排土場,從敞露的礦體上直接採掘礦石。剝去上部岩土的工作稱為剝離。剝離岩土量與采出礦石量的比例稱為剝采比。露天礦床開拓就是自地表挖掘一系列露天溝道至露天礦場地內各個礦體,建立地面與生產台階(在開采過程中,逐步形成的階梯狀工作面)的運輸聯系,從而形成露天采場到選礦廠或碎礦廠、排土場或工業廣場之間的運輸系統,以保證剝采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露天礦的運輸方式,分為鐵路運輸開拓,公路運輸開拓,平硐溜井開拓,斜坡絞車提升開拓及膠帶運輸開拓。大量的砂石、粘土礦都是露天開拓。

(一)實測對象

對於露天采礦權,主要測量露天開採的工作面位置和采場的形狀及范圍,測量對象主要為采剝場、采坑范圍、可確定的已采區以及勘探巷道、探槽和鑽孔的位置等。全面測量采剝場范圍線,按區域、階段平盤測量露天礦地形特徵線的坐標和高程。

對於地熱、礦泉水及二氧化碳氣等采礦權,測量抽采井位。

如果采礦權人已完成控制測量、採掘工程測量任務,編制有採掘(剝)工程綜合平面圖,應選取3~5個特徵點進行實測檢驗,檢驗符合要求的,不必重復測量工作。最近完成的采剝工程圖中上沒有標明的,需補測。

(二)實測要求

採掘工作面應測量工作面延伸的兩個端點,有明顯轉折的要加測拐點。采場范圍應實測剝離場邊界拐點。對礦區內的運輸系統的主要道路,應實測中心線拐點。對可確定的已采區,應實測其范圍並標識。使用GPS擬合高程和RTK為非煤露天礦區所做的控制點,其高程精度放寬到0.25米,以2倍中誤差作為最大誤差。

(三)實測方法

最好使用帶有免棱鏡功能的全站儀。采剝平盤的邊緣很陡,使用棱鏡或RTK 很難到達邊緣位置。免棱鏡的好處是一個人可以操作,多測幾個點不需要人跑,瞄準位置,點擊測量、記錄即可。

對於大型的露天礦,要全面測量采剝場范圍線,按區域平盤測繪其上坎線的坐標和高程;採掘工作面短的測量兩頭,採掘工作面比較長的或中間有明顯轉折的適當增加點位。國家級的大型露天礦,測量工作很正規。收集采礦工程平面圖,檢查幾個點把圖形糾正到1980西安坐標系就行了。對於使用獨立坐標系的要建立獨立坐標系和1980西安坐標系的聯系。

中小型露天礦和砂石礦在做完控制點之後,將全站儀架設在控制點上,用免棱鏡全站儀掃描一圈;不能直接通視的要增加控制點個數或增加過渡點進行測量。

② 露天采礦爆破作業的一般安全要求有哪些

(1)露天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合格證。爆破作業必須按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2)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爆破。需在夜間進行時,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經主管部門批准。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並迅速撤離危險區。 (3)當露天爆破作業地點有邊坡滑落危險、有涌水或炮眼溫度異常、危及設備或建築物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等情況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4)露天爆破應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立崗哨,使所有通路處於監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於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確認爆破地點安全,才准恢復作業。 (5)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露天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雷雨季節宜採用非電起爆法。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採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6)露天裸露葯包爆破時,必須保證先爆的葯包不致破壞其他葯包,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只准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葯包。 (7)露天淺眼爆破時,採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雷管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致破壞相鄰的炮孔;採用導火索點火起爆,應不少於兩人進行點火作業;如無盲炮,從最後一響算起,經5min後才准進入爆破地點檢查,若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後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8)深孔爆破時,應有爆破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深孔爆破必須採用電力、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法;填塞時,不得將電雷管腳線、導爆索或導爆管拉得過緊;在特殊條件下,必須採取措施,方准邊打眼邊裝葯,且只准採用導爆索起爆;禁止用炮棍撞擊阻塞在深孔內的起爆葯包。 (9)露天硐室大爆破時,必須有經審批的爆破設計、施工組織和安全措施;硐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須進行復查檢驗,並進行爆破網路的預爆模擬試驗;施工中必須經常檢查巷道、硐室的頂幫圍岩隋況及支護的穩固程度;硐室的裝葯作業應由爆破員帶領經過培訓合格發給臨時作業證的人員進行,裝起爆體的作業只准由爆破員進行;硐室裝葯,必須使用36V以下的低壓電源照明,照明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燈泡與炸葯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2m。裝葯人員離開硐室時,應將照明電源切斷。往硐室中裝帶有電雷管的起爆葯包,只准使用礦用蓄電池燈或安全手電筒照明,並且必須切斷一切電源,拆除一切金屬導體。硐室大爆破,必須採用復式起爆網路,裝葯連線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現場;爆破後,至少經過15min方准進入爆區檢查,嚴防炮煙中毒。

③ 廣州市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露天採石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露天礦場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露天採石場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凡開辦露天採石場,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准采證》,方可進行採石作業。第四條露天採石場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第五條露天採石場的經濟責任制和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生產內容和責任。第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露天採石場的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職權,並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中央、省、市和軍隊所屬露天採石場實行勞動安全監察,並負責對區、縣(市)採石場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事故的審查結案。
區、縣(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對所屬露天採石場實行勞動安全監察和除重大事故外的其他事故的審查結案。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的職責是: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轄區內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並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作出決策。
(二)鎮人民政府應制定對露天採石場的具體安全管理措施,並設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對重大不安全隱患應及時召開專門會議,提出解決辦法和定期檢查,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轄區內露天採石場的安全生產情況。第八條露天採石場的主管部門對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實行行政管理,並對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第九條露天採石場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應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作業場所,並按規定提取維簡費和繳納安措費。第十條企業法人代表委任的主管生產工作的副場長或採石場的承包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負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第十一條露天採石場各級人員應按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生產負責。第三章安全證和資格證管理第十二條申請辦理和年審《安全准采證》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露天採石場的地質概況資料;
(二)露天採石場的地理位置與居民區、學校、重要建築物、輸電線路、交通干線的距離及平面圖;
(三)露天採石場設計年產量、開采年限、設備、技術力量和安全設施情況;
(四)企業法人代表、主管生產工作的副場長以及承包者的《礦(場)長安全資格證》;
(五)如屬年審的,還須提供繳交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憑據和維簡費的提取情況。第十三條《安全准采證》實行一場一證的原則,每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申請年審。露天採石場在停采半年以上或更換礦(場)長時,應將《安全准采證》上繳發證機關,並辦理有關注銷或變更手續。
《安全准采證》由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印製。第十四條露天採石場的法人代表,主管生產工作的副場長以及承包者應熟悉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有三年以上管理露天採石場經驗。其任職(承包)的安全資格須由露天採石場主管部門或所在鎮人民政府向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申報,經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後組織專業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礦(場)長安全資格證》。第十五條本辦法頒布之前已開辦的露天採石場,凡未辦理《安全准采證》的,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補辦領證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無證開采。第四章采礦作業安全管理第十六條露天採石場必須建立健全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爆破器材保管與領用制度和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及各種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等。第十七條露天採石場必須遵循「采剝並舉,剝離先行」的原則,分水平台階正規開采。各作業水平台階應保持一定超前距離,採石作業面其坡面角不能超過75°。嚴禁偷岩取石。第十八條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和國家標准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等規定。

④ 誰了解露天礦山安全注意事項有那些

露天礦山安全注意事項

一、爆破作業安全問題爆破作業中有較多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爆破准備、葯包加工、裝葯、起姆、爆後檢查等。爆破地展波、沖擊波、飛石可對人及建築物產生危害,早爆和盲炮處理可引起大的安全事故。

二、機械運行的安全問題在穿孔機、潛孔鑽、牙輪鑽行走作業時,由於露天作業條件惡劣可引發各種安全事故。電鏟作業時機械室內、電鏟作業范圍內、電鏟向汽車裝載時,以及電鏟作業台階岩塊懸浮倒掛、盲炮等都存在不安全因素。

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露天礦鐵路運輸中撞車、脫軌、道口肇事、線路彎曲、下沉,行使過程的制動、調車時的摘掛車可引發事故。礦用汽車運輸作業時的制動失靈、夜間照明不良、路況不好、行駛過程中翻斗自起等均可導致事故。露天礦帶式運輸作業中,由於保護罩安裝不當,人員靠近膠帶行走引起傷人等。

四、露天礦山用電安全問題露天礦使用的三相交流電、采場移動設備的高壓膠纜,各種接地保護失靈、各類電氣設備的安裝檢修都存在不安全因素。

五、邊坡穩定及防排水的安全問題露天礦邊坡的滾石、塌方、滑坡等事故對礦山生產及機械設備、人身安全危害極大,凹陷露天礦由於暴雨等災害性氣候可引起采場淹沒。

六、階段構成的安全問題由於露天礦階段構成要素在設計和生產中選擇不當,邊坡存在安全隱患和引發事故。因此,露天礦階段高度、工作階段坡面角、非工作階段的最終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寬度等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設計的要求執行

⑤ 求露天礦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只供部分參考,詳細鏈接參考資料,很希望能幫到您。
露天礦安全管理制度
運輸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定期教育、工作例會制度
1、公司每月對運輸車輛管理員及駕駛員定期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並在每個工程開工前實行現場例會制度。
2、嚴禁酒後開車。
3、行駛中,必須貫徹「一安、三嚴、四慢、五掌握、六不開」的原則:
一安是: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嚴是:出車前、途中、回場後對車輛做到嚴格檢查,嚴格保養;
四慢是:情況不明時慢;視線不清時慢,起步、會車、停車時慢;
通過交叉路口、廠區彎道、險路車站及繁華區時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訓,堅持「寧停三分,不搶一秒」,轉變做到「減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車輛技術情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變化,掌握場地特點,掌握行人動態;
六不開是: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開冒險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與證不符車,不開超載車。

自卸汽車安全管理制度
1、汽車駕駛員應遵守載重汽車安全技術規程。
2、汽車發動前,應將傾卸液壓機構調整好,嚴禁帶病出車,起動後不應猛轟油門,重車和冷車應一檔起步。
3、向自卸汽車裝料時,汽車就位後應停穩剎位,駕駛室內禁止停留任何人員,以防挖斗內的土、石等物料突然落下而傷人。
4、卸料時,應檢視上空和附近有無電線、障礙物或行人走近車旁。卸料後車廂必須及時復位,不得邊走邊落。
5、向坑窪地區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塌方而翻車。
6、傾卸完畢後,應用保險銓鎖牢傾卸門,並將操縱桿放在空檔。
7、禁止將自卸汽車的車廂停留於傾卸狀態行車。修理傾卸裝置時應撐牢車廂,以防突然下落。
8、自卸汽車應保持液壓缸和油路系統等完好,工作平穩,操縱自如,不得有卡阻現象。

挖掘機駕駛員的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機械設備的管理,充分發揮機械的生產能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企業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規定。
1、挖掘機是經濟投入大的固定資產,為提高其使用年限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設備必須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明確職責。必須調崗時,應進行設備交底。
2、挖掘機進入施工現場後,駕駛員應先觀察工作面地質及四周環境情況,挖掘機旋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以免對車輛造成劃傷或損壞。
3、機械發動後,禁止任何人員站在鏟斗內,鏟臂上及履帶上,確保安全生產。
4、挖掘機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員在回轉半徑范圍內或鏟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駕駛人員不得進入駕駛室亂摸亂動,不得帶培訓駕駛員,以免造成電器設備的損壞。
5、挖掘機在挪位時,駕駛員應先觀察並鳴笛,後挪位,避免機械邊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後的位置要確保挖掘機旋轉半徑的空間無任何障礙,嚴禁違章操作。
6、工作結束後,應將挖掘機挪離低窪處或地槽(溝)邊緣,停放在平地上,關閉門窗並鎖住。
7、駕駛員必須做好設備的日常保養、檢修、維護工作,做好設備使用中的每日記錄,發現車輛有問題,不能帶病作業,並及時匯報修理。
8、必須做到駕駛室內干凈、整潔,保持車身表面清潔、無灰塵、無油污;工作結束後養成擦車的習慣。
9、駕駛員要及時做好日台班記錄,對當日的工作內容做好統計,對工程外零工或零項及時辦好手續,並做好記錄,以備結帳使用。
10、駕駛人員在工作期間嚴禁中午喝酒和酒後駕車工作,如發現,給予經濟處罰,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11、對人為造成車輛損壞,要分析原因,查找問題,分清職責,按責任輕重進行經濟處罰。
12、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確保安全生產,認真做好與建方溝通和服務工作,搞好雙邊關系,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為企業的發展和效益盡心盡責,努力工作。

裝載機安全操作規程

(1) 裝載機宜在1~2級土壤的場地作業,不宜在乾燥粉塵大以及潮濕黏土地帶進行作業。

(2) 作業前應對裝載機進行檢查,輪胎氣壓、各液壓管接頭液壓控制閥是否正常,各潤滑部位是否缺機油等,確認正常後方可啟動。

(3) 作業時應時刻注意周圍人的情況,尤其是在倒車時,更應注意身後有無行人,作業過程中,嚴禁任何人上下機械,傳遞物件,以及在鏟斗內或機架上坐立。

(4) 在不平的場地上行駛及轉彎時,嚴禁將鏟運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5) 在坡道上不得進行保修作業,在陡坡上嚴禁轉彎、倒車和停車,在坡上熄火時應將鏟斗落地,制動牢靠後,再行啟動。

(6) 夜間工作時,現場照明應齊全完好。

(7) 作業完畢後將裝載機停放在平坦地面上,並將鏟斗落在地面上,液壓操縱的應將液壓缸縮回,將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進行清潔,潤滑後關好門窗。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及批復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作業;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施工安全。
2、安全員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培訓並取得安全員上崗資格證,施工過程中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堅守工作崗位。
3、裝機、挖機司機培訓並取得上崗證,方可允許上車進入施工區作業。
4、放炮員進行施工作業,而且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培訓並取得放炮員上崗資格證。
5、所有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6、工作面上方無浮石及傘檐,施工過程中工作面邊坡必須保持穩定,無下落浮石,且派專人觀察情況。
7、爆破材料的領用、管理、入庫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且有專人負責。
8、凡需要峒室爆破的邊坡,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經相關單位審批後方可施工。
9、高溫峒室爆破,峒室溫度必須降至規定溫度之內,且炸葯必須用防熱材料進行包裹。
10、爆破程序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中規定的要求;爆破時必須有專人通知相鄰工地、布置警戒線、發出起爆命令。
11、必須制定和執行機械檢修及保養規定。
12、電工必須嚴格按規定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施工單位法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為了保證本施工單位具備開工條件,在施工中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如下單位法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開工前,施工單位法人要對現場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本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必備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操作規程,相關人員必須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建立健全本施工單位各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各種規程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規程。
3、保證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投入方面資金到位,並組織實施。
4、督促檢查本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監督和上報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
6、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拉運、儲存和使用制度。
7、嚴格執行《滅火工程事故匯報程序及管理辦法》。若出現重大傷亡事故,施工單位法人必須親臨現場處理善後工作,嚴禁隱瞞不報。
安全員生產責任制
1、安全員要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各種爆破器材的性能,自覺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檢查。
2、掌握熟悉本單位的關鍵部位,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以便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各類不安全隱患。
3、安全員要經常按《滅火工程火工品管理使用規定》對火工品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爆炸物品被盜、丟失等安全隱患要及時糾正和報告。
4、進行爆破作業時,安全員要協助爆破員工作,作好安全防範,嚴格檢查落實爆破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
5、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施工區,對進入施工區的從業人員,要求其必須戴安全帽。
6、安全員要嚴把爆破安全關,必須設置警戒線距離,並發出放炮命令,通知相鄰工地。
7、對檢查中發現「三違」現象,應當場給予糾正和制止。
8、時刻注意觀察邊坡落石,以及排渣機械的安全生產情況。
9、發生險情或傷亡情況要及時通知現場管理人員並組織搶救。
放炮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放炮員必須經過當地公安機關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放炮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嚴禁無證人員參與爆破作業。
2、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和檢查。
3、努力學習業務技術和法律法規,掌握各種爆破器材的性能。
4、嚴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操作規程進行爆破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5、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批准,辦理領取手續,對剩餘爆炸物品要及時清退,不得過夜存放爆炸物品。
6、放炮員必須堅守崗位,爆破前發出信號,待人員、車輛撤出至安全地點後方可起爆,爆炸後要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險情後,方可准許其他人員及車輛進入現場。
7、發現私藏、私自轉借、買賣爆炸物品或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要及時向現場負責人和公安機關匯報,嚴禁知情不報,隱瞞真相。
8、合理布置炮眼及裝葯量,在有明火的煤或岩壁上打眼放炮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溫度超過規定40度時,必須採取滅火、降溫措施,嚴禁在高溫區裝葯放炮。
9、裝葯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的人員不應超過2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葯,嚴禁使用金屬棒向里送葯。
10、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放炮。

⑥ 什麼是露天開采,其開采方式有哪些特點

露天開采就是從地表直接采出有用礦物的開采方法,採用露天開采法開采礦床的礦山稱為露天礦。露天開采是一種歷史悠久的采礦方法。近幾十年來,隨著露天開采技術裝備的發展和露天開采與地下開采相比所具有的許多突出優點,國內外的露天開采有了很大發展。據統計,目前世界上每年從地殼上采出的上百億噸的有用礦物中,屬於露天開採的佔到70%左右。在我國,鐵礦石產量的85%來自於露天開采,建材礦山幾乎全部採用露天開采。根據開采方式的不同,露天開采有人工開采、水力開采、機械開采和挖掘船開采。其特點如下:
(1) 人工開采主要靠人力來鑽孔、裝礦和推車。
(2) 水力開采是用水槍射出高壓水流沖采礦石並用水力沖運的方法。此法多用於開采松軟的砂礦床。
(3) 機械開采是用一定的採掘運輸設備,在敞露的空間里從事采礦作業,並通過露天溝道或地下巷道把礦石和岩石運出。
(4) 挖掘船開采是利用挖掘船開采河道中的砂礦床。

⑦ 廣東省露天礦場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露天礦場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露天礦場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開辦的露天礦山、採石場(以下簡稱露天礦場),均應遵守本規定,中央和省直屬大中型國營礦山仍執行國家有關法規。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廣東省各級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職責》要求,加強對本轄區內露天礦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的檢查落實,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第四條露天礦場主管部門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講效益必須講安全」的安全生產基本原則,把露天礦場的安全生產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布置、檢查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布置、檢查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和研究露天礦場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督促礦場進行整改。
(三)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所在地區的露天礦場安全生產工作。
(四)組織露天礦場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
(五)幫助露天礦場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六)對違章開採的露天礦場提出處理意見。第五條礦(場)長是本礦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其職責是:
(一)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勞動場所,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
(二)根據生產崗位的特點,確定每個工種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並每月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三)建立幫坡、爆破、危石等檢查制度,並及時落實和整改。
(四)使用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領取合格證後,方可獨立從事本職工作。第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依法對露天礦場的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察權。第七條露天礦場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地的政府和露天礦場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搶救,並按國家規定報告勞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事故報告書和處理意見,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程序上報。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延期。第八條露天礦場必須建立下列規章制度:采剝工作面作業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獎罰制度;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等制度。第九條礦(場)長安全資格審查與任職條件:
(一)礦(場)長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僱用無《礦長安全資格證》的人擔任礦(場)長職務。
(二)勞動部門對礦(場)長安全資格實行年審制度。第十條露天礦場不管採用何種形式的承包,發包人和承包人對礦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負有責任。第十一條露天礦場應具備礦場所在地縣級以上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准采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上述兩證頒發的《營業執照》,才准進行采礦採石作業。第十二條申請頒發《安全准采證》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床的水文、地質和礦體情況。
(二)安全設施和技術力量情況。
(三)辦礦負責人或礦(場)長持有的《礦長安全資格證》。
(四)反映礦山開拓、生產基本情況的地形地質圖和開拓系統圖等圖紙資料。
(五)礦場的地理位置、礦石類型、品位、工業儲量、年產量、服務年限,以及與居民區、重要建築物、交通干線的距離。第十三條各級勞動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露天礦場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要求審查《安全准采證》的申請報告,按照一礦一證的原則核發,不得違章濫發證照。
《安全准采證》由省勞動部門統一印製,每證有效期一年,期滿可申請換發新證。
露天礦場開采完畢,應將《安全准采證》上繳發證機關,並辦理注銷手續。
《安全准采證》不準買賣、租賃、抵押、轉讓。第十四條露天礦場采剝作業必須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階開采」的原則,並且做到「采剝並舉、剝離先行,貧富兼采」,嚴禁由下而上不分台階的掏采或峒采。第十五條采場構成要素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械化開採的礦場,台階高度不得超過15米,在特殊情況下可按裝載機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確定,人工開採的礦場,台階高度為:土砂岩不得超過
1.8米,松軟岩石不得超過3米,堅硬岩石不得超過6米。
(二)台階坡面角:松軟岩石不得大於45度,較穩固岩石不得大於55度,堅固岩石不得大於75度。
(三)最小工作平台寬度:應以保證采礦的安全為原則,機械化開採的最小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但最小不得小於30米,人工開採的最小不得小於5米。

⑧ 有關礦山安全知識教育有嗎

井下礦山安全規程(一)
一、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為保障礦山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財產不受損失,促進采礦工業的發展,特製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黑色和有色冶金礦山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部門。現有生產礦山的所有工業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均須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否則,不準投產。
(三)礦山應認真貫徹採掘並舉、掘進先行(采充平衡)的技術政策,確定合理的開采順序,並在形成通風、運輸、排水等開拓系統後,方准生產。
(四)局(公司)、礦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應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並不得挪作他用。
(五)局(公司)、礦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實現安全管理科學化、標准化。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六)局(公司)、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七)礦山必須建立和健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八)礦山必須建立出入礦井的掛牌考勤制度,設立檢查站,值班區長要准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如交班後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並及時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業地點,禁止單人作業。
(九)按安全檢查表認真實行安全大檢查制度,礦每季至少檢查1次,坑口(車間)每月檢查一次。對檢查出的問題,應責成有關人員限期解決。各礦應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
(十)局(公司)、礦、坑口(車間)均應設置安全專職機構。安全專職人員,應由不低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並能堅持經常下現場的人員擔任。
班、組應設安全員(專職或兼職)。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產管理網。
(十一)礦山應建立、健全通風防塵專業機構。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工人,列入生產人員編制。通風防塵專職人員,應不少於接塵人數的5—7%。
(十二)安全專職機構和通風防塵專業機構的負責人,必須由經過冶金工業部或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少於1個月的專業培訓,並取得考試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十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知識,進行技術和業務訓練。對所有幹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於二周的礦、坑口、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及格後指定老工人帶領一起工作不少於六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要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採用新工藝,要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下井參加勞動、參觀、實習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學習安全法規,並由專人帶領。
(十四)要害崗位、重要設備的作業人員,信號工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挑選,經培訓、考核後,持操作證上崗。國家標准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應按國家標准執行。其他要害崗位的作業人員,由礦山主管部門考核發證。考核工作均應按規定每兩年復審一次。
(十五)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如卷揚機、主扇風機、空壓機、主要水泵站、發電機、變電所、油庫、炸葯庫〔廠〕等),必須嚴加管理。
(十六)礦山職工有下列安全生產的義務和權利:
a.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學習和遵守本規程,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b.積極參加技術革新和安全生產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c.及時反映、處理危險情況,積極參與事故的搶救工作;
d.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接受任何人違章指揮;
e.對各級領導忽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錯誤決定,有權提出批評和上告。
(十七)嚴禁酒後下井。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穿戴安全防護用品。
(十八)所有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水等設備和設施,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任意拆除。
(十九)發生傷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礦長或其代理人必須到現場指揮搶救,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並按國家和冶金部或有色總公司的規定,及時上報。
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進行調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並提出防止發生同類事故的措施。
(二十)對違反本規程造成事故的單位或責任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二十一)礦山必須備有下列實測圖表:礦區地質構造圖,水文地質圖,岩性分布圖,地面工程與井下工程復合圖,開拓系統平面圖,縱橫剖面圖,各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配電系統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排水系統圖,採掘進度圖表。圖表中應正確標記:
a.已掘進巷道和計劃(年度)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數量;
b.采空區位置、數量和計劃(年度)開採的采場(礦塊)位置、數量;
c.礦石運輸線路;
d.主要安全、通風、防塵、防火、防排水等設施和設備的位置;
e.人員安全撤離的線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圖表應隨生產的發展,每年填繪一次。
(二十二)礦山企業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規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a.由於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致使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規、標准而造成事故;
b.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因設備缺陷而造成事故;
c.由於作業環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d.違反國家規定,將應調換崗位的患者繼續留在原崗位而造成事故;
e.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或事後不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f.挪用勞動保護措施經費。
(二十三)違反本規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a.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
b.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
c.發現有立即發生事故的險情,既不採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時報告;
d.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拖延報告;
e.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二十四)蓄意製造事故或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必須從重處理。
二、礦山井巷
(一)一般規定
1、礦山井巷工程施工、維修,應遵守《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2、井巷開鑿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參與,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生產期由礦山自行編制,報主管礦長批准。特殊開鑿法和通過特殊地段的施工組織設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施工前,必須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的規格質量。
3、每個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能夠行人,並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間距不得小於100m。
大型礦井,礦床地質條件復雜,走向長度一翼超過1000米時,應在礦體端部的下盤增設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區都必須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須有路標,註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4、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備有良好的提升設備和梯子間。
一個豎井裝有兩部在動力上互不依賴的罐籠設備時,可不設梯子間。
5、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梯子的傾角不大於80°;
b.相鄰兩個梯子平台的距離不大於6m;
c.相鄰平台的梯子孔要錯開,平台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於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於0.6m;
e.梯子寬度不小於0.4m,梯子的蹬間距離不大於0.3m;
f.梯子間與提升間應全部隔開。
6、斜井的人行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小於1.0m;
b.斜井坡度為7~15°時,應設人行踏步,15~30°時,應設踏步及扶手,大於30°時,應設梯子;
c.運輸物料的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堅固的隔牆;
d.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於1.9m。
7、水平運輸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人力運輸的巷道,不小於0.7m;
b.機車運輸的巷道,不小於0.8m;
c.無軌運輸的巷道,不小於1.0m;
d.調車場及人員乘車場兩側不小於1.0m;
e.井底車場礦車摘掛鉤處應設兩條人行道,每條凈寬不小於1.0m;
f.帶式輸送機運輸的巷道,不小於1.0m。
8、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運輸設備之間以及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3m;帶式輸送機與其他設備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4m;無軌運輸設備與支護之間的間隙,不應小於0.6m。
(二)豎井掘進
1、在表土層掘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井內應設梯子,不得用其他簡易提升設施升降人員;
b.在含水表土層施工時,應及時架設、加固井圈,並採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導致空幫;
c.在流砂、淤泥、砂礫等不穩固的含水層施工時,必須有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2、豎井施工時,必須採取防止物件下墜的措施,井口必須裝設嚴密可靠的井口蓋和井蓋門。卸碴設施必須嚴密,不許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內工作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必須拴綁牢固或置於工具袋內。嚴禁向(或在)井筒內投擲物料或工具。
3、豎井施工應採用雙層吊盤作業,升降吊盤作業前,必須嚴格檢查絞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同時撤出吊盤下的所有作業人員。移動吊盤,要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必須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幫之間的空隙蓋嚴,並經檢查確認可靠,方准作業。
4、下列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帶,帶的一端應正確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a.拆除保護岩柱或保護台;
b.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或拆除設備;
c.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工作;
d.乘吊桶時;
e.爆破後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f.井筒施工時的吊泵司機。
5、用吊桶提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關閉井蓋門之前,禁止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b.吊桶上方須設保護傘;
c.井蓋門應有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d.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懸掛吊桶的鋼繩應設穩繩裝置;
e.吊桶內的岩渣應低於桶口邊緣0.1m,裝入桶內的長物件必須牢固綁在吊桶樑上;
f.乘吊桶的人員必須面向桶外;
g.吊桶上的關鍵部件,每班必須檢查一次。
6、用抓岩機出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前,要詳細檢查抓岩機各部件和懸吊的鋼絲繩;
b.爆破後,工作面必須經過通風、灑水、處理浮石、清掃井圈和處理殘葯與盲炮,才准進行抓岩作業;
c.不準抓取超過抓取能力的大塊岩石;
d.抓岩機卸岩時,不準人員站在吊桶附近;
e.禁止用手從抓岩機葉片下取岩塊;
f.升降抓岩機,必須有專人指揮。
7、豎井施工時,必須設懸掛式的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絞車能力不得小於5t。此外,還應設有手搖絞車,以備斷電時提升井下人員。
8、井筒內每個作業地點,都應設有獨立的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掘進與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發出的信號,要有明顯區別,並指定專人負責。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而直接向卷揚機房發出信號。
9、井筒延深時,必須用堅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保安岩柱,將井筒的延深部分與上部作業中段隔開。采出岩柱或撤出保護盤,必須進行專門的施工設計,並經主管礦長批准後施工。
(三)斜井、平巷掘進
1、在露天進行斜井、平巷開口施工時,應嚴格按照設計進行,並及時進行支護和砌築擋牆。
2、用裝岩機、耙斗裝岩機或鏟運機出碴前,要檢查、處理工作面頂、幫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動耙斗裝岩機時,下方不準有人。
3、斜井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井口設聯動阻車器;
b.井頸及掘進工作面上方分別設保險杠,並有專人(信號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險杠應隨工作面的推進而經常移動;
c.斜井內人行道一側,每隔20m設一躲避峒;
d.井下設電話。
(四)天井、溜井掘進
1、採用普通法掘進天井、溜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a.使用的工作台,必須牢固可靠;
b.必須設置距離工作面不大於6m的安全棚;
c.掘進高度超過7m時,應裝梯子間、碴子間等設施;如無梯子間,應設上部有護棚的梯子;
d.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通,貫通前不準在其間開鑿任何工程;
e.天井掘進到距上部中段7m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位置,並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
f.溜礦格礦碴不準放空,應保證有放一槽炮的礦岩量高度。
2、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上罐前必須檢查吊罐各部件的聯接、保護蓋板、鋼絲繩、風管、水管接頭以及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損壞或故障,須經處理方准作業。
b.吊罐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不小於13,任何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不得超過總根數的5%,磨損不得超過原直徑的10%。
c.吊罐必須裝設由罐內人員控制的升、降、停的信號開關。
d.信號通訊線路不準和吊罐鋼絲繩共設在一個吊罐孔內。
e.吊罐升降時,應認真處理卡幫和浮石;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站在保護蓋板內,頭部不得接觸罐蓋和罐壁;升降完畢應立即切斷電源,綁緊制動裝置。
f. 任何情況下,嚴禁從吊罐往下投擲工具和材料。
g.吊罐絞車應鎖在短軌上,並與巷道鋼軌斷開;吊罐檢修,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
h.吊罐天井與上部巷道貫通時,上部中段必須加強通風和警戒。
3、用爬罐法掘進天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爬罐運行時,人員必須站在罐內,如遇卡幫或浮石,必須停罐處理;
b.爬罐行至導軌頂端時,應使保護傘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導軌頂端;
c.正常情況下,禁止採用自重下降;
d.運送導軌應用裝配銷固定,安裝導軌時,應站在安全傘下處理好浮石,再將導軌固定牢靠;
e.及時擦凈制動閘上的油污;
f.其它安全事項,應遵守吊罐法掘進的有關規定。
(五)井巷支護
1、在不穩固的岩層中掘進井巷,必須進行支護。在松軟或流砂性岩層中掘進,永久性支護至掘進工作面之間,應架設臨時支護或特殊支護。
2、需要支護的井巷,支護與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時,支護必須及時跟至工作面。
3、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應進行防腐處理。
b.支架架設後,應用木楔在接榫附近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與兩幫的空隙必須塞緊,梁、柱接榫處須用扒釘固定。
c.斜井支架應加下撐與拉桿。坡度大於30°的斜井的永久支架,棚間應設頂柱。
d.柱窩不準打在脫幫的松石上。
e.掘進放炮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用扒釘、拉條、撐木等加固。
f.發現棚腿歪斜、壓裂,頂梁折斷及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復。
4、井巷砌碹支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必須及時清理頂幫浮石,並採取臨時護頂措施,砌碹後應將頂幫空隙填實;
b.木碹胎間距超過1m、金屬碹胎間距超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
c.在跨度大於4m的巷道架設碹胎時,金屬碹胎各節點須用螺栓連結,木碹胎的各節點必須牢固可靠;
d.碹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於支撐重量3倍的安全系數;
e.碹胎的下弦,不得用於支撐工作台。
5、豎井砌碹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豎井的永久性支架與掘進工作面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應用楔子塞緊。永久性支架及臨時井圈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b.豎井穿過表土層、松軟岩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必須緊靠工作面,並應加固;圈後背板要嚴密,並及時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專人檢查地表和井圈後的表土、岩層、流砂的移動及流失情況,發現險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c.豎井的砌碹,必須保持碹壁平整、介面嚴密;岩幫與碹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碎石填滿,並用砂漿灌實;如碹外有水,必須用導管引出,砌碹完畢,要進行封水。
6、噴錨支護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採用錨桿、噴漿或噴射混凝土支護,應有專門設計;噴錨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型式、角度,噴體厚度、強度等,應在設計中規定。
b.砂漿錨桿的眼孔必須清洗干凈,灌滿灌實。
c.錨桿應做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在井下進行錨固力試驗,應有安全措施。
d.錨桿的托板必須緊貼巷壁,並用螺母擰緊。
e.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必須將噴槍口朝下,並不許朝向人員。
f.在松軟破碎的岩層中進行噴錨作業,必須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必須採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法;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噴錨,必須預先做好防水工作。
g.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
7、膠結充填料中的二次掘進,必須待膠結充填料達到規定的養護期和強度後方准進行,同時應架設可靠的支護。
(六)井巷維護與報廢
1、對各種支護的井巷,要進行定期檢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員的井筒,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地壓較大的井巷和人員活動頻繁的采礦巷道,要每班進行檢查。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並作記錄。
2、維修主要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和大型峒室,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須經主管礦長批准。
3、維修斜井和平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平巷修理或擴大斷面,應首先加固工作地點附近的支架,然後拆除工作地點的支架,並做好臨時支護工作的准備;
b.每次拆除的支架數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密集支架一次拆除的棚子不得超過兩架;
c.撤換頂板松軟地點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處、嚴重冒頂區進行維修,必須在支架之間用拉桿支撐或架設臨時支架;
d.清理浮石時,工人必須在安全地點操縱工具;
e.維修斜井時,應停止車輛運行,並設警戒和明顯標志;
f.撤換獨頭巷道支架時,里邊不準有人。
4、維修豎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必須在堅固的平台上作業,平台上應有保護設施和聯絡信號;
b.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c.作業前,應將各中段馬頭門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凈;
d.各中段的馬頭門應設專人看管。
5、報廢的井巷和峒室,必須及時封閉。封閉之前,入口應設明顯標志,採取措施,禁止人員入內。
6、報廢的豎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應封閉、填實,並在其周圍設高度不低於1.5m的柵欄和挖掘排水溝,防止地表水進入地下采區。
7、廢豎井和傾角大於30°的廢斜井的支護材料禁止回收,如必須回收,應有主管礦長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傾角小於30°的廢斜井或廢平巷的支護材料的回收,必須由里向外進行。
8、修復廢舊井巷,應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穩定情況及其周圍構築物、井巷、采空區等的分布情況,廢舊井巷內的空氣成分和溫度,確認安全方可施工。
9、修復被水淹沒的井筒時,對陸續露出的井巷,必須及時檢查支護,並採取防止有害氣體和積水突然湧出的措施。
(七)防墜
1、豎井、斜井與各中段的聯接處,必須設置高度不小於1.5m的柵欄或金屬網,進出口設柵欄門。柵欄門只准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井筒與水平大巷連接處,必須設繞道。禁止人員通過提升間。與各中段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鬥口,必須設有標志、照明、護欄或格篩、蓋板。
3、距墜落基準面2m以上的作業地點,下方2m以內必須設防墜保護平台或安全網,否則必須系安全帶。
4、在豎井、天井、溜井和漏鬥口上方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三、地下采礦
(一)一般規定
1、地下采礦,必須按設計施工。
2、每個采場和分層,都必須有兩個出口,並連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護必須堅固,並設有梯子。因特殊情況不能設兩個出口時,必須經礦長批准,並採取相應措施。
3、采場內的放礦井(廢石井),必須設格篩。
4、在相鄰兩個中段上下相對應布置的采場,如用空場法、留礦法采礦,禁止同時回採;只有采完上部礦房,才准回採下部礦房。
5、必須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定性。
6、禁止放空溜礦井。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舊鋼材、木材和鋼繩等雜物,嚴禁放入井內,以防堵塞。主溜井不準有水流入。
嚴禁人員進入溜礦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採用特殊方法處理堵塞,須經主管礦長批准。
7、回採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頂幫松軟不穩固的,須採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復,確認安全方准作業。
必須事先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後方准進行回採作業。作業中發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進行處理;發現大冒頂危險徵兆,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並及時上報。
8、必須建立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要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9、工程地質復雜、有地壓活動的礦山,應遵守下列規定:
a.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工作,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b.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c.地表陷落區應設明顯標志或柵欄,通往陷落區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準進入陷落區和采空區。
10、地表有滾石危險的礦山,應掌握滾石移動規律,及時提出預防措施,不得在滾石滑落范圍內建築任何設施。
11、採用留礦法、空場法的礦山,必須採取充填或強制崩落圍岩的措施,及時處理采空區;較小、較薄和孤立的采空區,是否需要及時處理,由主管礦長決定。
(二)采礦方法
1、採用全面法采礦,回採過程中應周密檢查頂板,清除浮石,並根據頂板穩定情況,留出合適的礦柱。
2、採用橫撐支柱法采礦,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強度,兩端必須緊緊插入壁窩,搭好平台方准進行鑿岩;禁止人員在橫撐上行走;采區寬度(礦體厚度)不得超過3m。
3、採用分段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a.除作為回採、運輸、充填和通風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場頂柱內開掘其他巷道;
b.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應盡量對應,其規格應盡量相同。
4、採用淺孔留礦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定:
a.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擴完,並充滿礦石;
b.每個漏斗應均勻放礦,發現懸空應停止上部作業,待清除懸空後方准繼續作業;
c.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要密切聯系,在放礦影響范圍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d.回採每一分層的放礦量,應控制工作面的高度在2m以內。
5、採用壁式崩落法回採,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措施,應在設計中規定。
b.放頂前要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c.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d.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於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採取加固措施。
e.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必須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f.放頂後,應及時封閉落頂區,禁止人員入內。
g.多層礦體分層回採時,須待上層頂板岩石崩落並穩定後,才准回採下部礦層。
h.上下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採時,上中段回採工作面應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個工作面斜長的距離。
i.撤柱後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岩爆破,強制崩落。
j.機械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於10°的,撤柱順序不限。
6、採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階段崩落法回採,應遵守下列規定:
a.采場電耙道應有獨立的進、回風道,電耙的耙運方向,應與風流方向相反;
b.電耙道中的人行道,應設在入風側和在電耙絞車的側翼或後方;
c.電耙道放礦溜井口旁,必須有寬度不小於0.8m的人行道;
d.未修復的電耙道,不準出礦;
e.採用擠壓爆破時,應對補償空間和放礦量進行控制,以免造成懸拱;
f.應在拉底空間形成厚度不小於3~4m的鬆散墊層;
g.處理漏斗卡塞和采場懸拱的措施,應安全可靠,嚴禁人員鑽入漏斗;
h.采場頂部應有厚度不小於崩落層高度的覆蓋岩層,如采場頂板不能自行冒落,應及時強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7、採用無底柱分段崩落法回採,應遵守下列規定:
a.回採工作面的上方,應有大於分段高度的覆蓋岩,以保證回採工作的安全。如上盤不能自行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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