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化工企業壓力管道安全、穩定、長周期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道:
1、進口壓力Pw≥0.1MPa;
2、公稱直徑Dg≥50mm;
3、輸送化工介質的工藝管道及化工生產用蒸汽管道。
(對於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壓力小於0.1MPa或公稱直徑小於50mm的化工管道可參照執行。)
本規定不適用於下列管道:
1、非金屬管道;
2、儀表管道;
3、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4、非易燃介質、無毒或毒性為輕度危害介質的管道。如:水、空氣、惰性氣體等。第三條管道的分級表示如下:(略)
1、輸送極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質的管道屬A級管道
2、物料為易燃可燃介質,工作溫度大於450℃的合金鋼及不銹鋼管道,工作溫度大於370℃的碳素鋼管道屬A級管道。
3、工作溫度高於或等於介質自燃點的管道屬B級管道。
4、輸送甲類火災危險氣體(爆炸下限<10%)介質的管道,級別應提升二級。
5、輸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質、乙類火災危險氣體(爆炸下限≥10%)、閃點小於28℃的易燃液體介質的管道,級別應提升一級。
6、原設計腐蝕速率大於0.25毫米/年的管道,級別應提升一級。
7、同一介質按其特性(如閃點與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級別時,應以較高級為准。
8、混合介質,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質為分級依據。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第四條各級化工主管部門
一、宣傳、貫徹有關壓力管道技術標准、法規、制度;
二、監督本地區化工企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壓力管道的管理台帳;
四、辦理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手續。第五條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
一、化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廠長、總工程師等)應對本單位壓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負責。
二、設備管理部門
1、貫徹執行有關壓力管道的標准、法規、制度;
2、建立、健全壓力管道技術檔案;
3、編制企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4、參與壓力管道的安裝、驗收及試車工作;
5、負責壓力管道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工作;
6、編制壓力管道年度檢驗、修理計劃並負責實施;
7、參與壓力管道工藝參數變更的審批工作;
8、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9、參與或組織壓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門上報本單位壓力管道年度綜合報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門
1、負責對壓力管道使用、檢測的監督檢查;
2、負責壓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3、負責組織壓力管道事故分析及處理工作。
四、生產使用部門
1、貫徹執行有關壓力管道的法規和技術標准;
2、制定有關工藝操作規程;
3、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
5、編制本部門壓力管道年度檢驗計劃;
6、負責壓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維護;
7、參與壓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驗收;
8、參與壓力管道事故的調查分析。第六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對管道施工、檢驗的質量和結論有異議時,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仲裁。第三章設計第七條具備化工工程設計資格或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方可從事其資格範圍內壓力管道設計。第八條使用單位有條件自行設計的,必須經省級化工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可。第四章安裝第九條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或壓力管道施工資格。使用單位有條件自行施工的,必須經省級化工主管部門批准。第十條新壓力管道安裝峻工後,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應參加壓力管道工程質量審查和試車工作。第十一條使用單位應按相應標准或GBJ235—82《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36—82《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檢查驗收。第十二條管道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將壓力管道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圖樣移交給使用單位主管部門。
⑵ 誰知道09年壓力容器設計培訓的時間嗎(上海)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為「國家質檢總局」)頒布實施的《TSG R1001-200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關於對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培訓方面的內容和要求,為全面提高壓力容器設計人員的基本素質和設計水平,確保壓力容器的設計質量,保障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解決單位培訓開展難的問題,全國化工設備設計技術中心站(以下簡稱為「設備中心站」)和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設備設計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設備專業委員會」)組織舉辦壓力容器設計人員培訓工作。此項工作得到國家質檢總局的肯定。 現計劃於2008年10月31日-11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舉辦2008年第二期壓力容器設計人員培訓班(總第六期),計劃招生人數:250人。培訓課程內容見附件,為期一周。培訓費:1300元/人(含教材費等);2008年10月20日之前匯款者(培訓費匯款帳戶見附件),可享受優惠培訓費1200元/人。食宿:培訓期間,統一安排食宿,約160元/人·天,由參加培訓的人員自理。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由設備中心站和設備專業委員會頒發壓力容器設計培訓合格證。 為統籌安排壓力容器設計人員培訓班,請於2008年9月22日之前將安排參加本期培訓的回執郵寄、傳真或email至設備中心站和設備專業委員會培訓部,或登錄www.tced.com進行網上報名。 因考核需要,參加培訓的同志請自備下列資料:《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GB150鋼制壓力容器》、《GB151管殼式換熱器》、《JB/T4710鋼制塔式容器》和《JB/T4731鋼制卧式容器》等。 我站將於2008年9月28日之前郵寄正式通知,並在www.tced.com「培訓宣貫」欄目公布本期培訓班正式通知和報名學員名單,敬請留意。
記得採納啊
⑶ 壓力容器18個要素是什麼
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素
本要求適用於特種設備(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製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和實施。
1管理職責
1.1 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質量方針和目標應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批准,形成正式文件。質量方針和目標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許可項目的范圍、特性,突出特種設備安全性能要求;
(2)質量方針體現了對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及其質量持續改進的承諾,指明本單位的質量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標;
(3)質量目標進行量化和分解,落實到各質量控制系統及其相關的部門和責任人員,並且定期對質量目標進行考核。
1.2 質量保證體系組織
根據許可項目特性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獨立行使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管理職責的質量保證體系組織。
1.3 職責、許可權
規定法定代表人對特種設備安全質量負責,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和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為管理層成員且具有與所許可項目專業相關的知識,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任命質量控制系統(如設計、材料、工藝、焊接、機械加工、金屬結構製作、電控系統製作、熱處理、無損檢測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其他主要過程式控制制系統等)責任人員,規定各質量控制責任人員以及需要獨立行使與保證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明確各質量控制系統之間、質量保證工程師與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之間、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之間的工作介面控制和協調措施。
1.4 管理評審
每年至少應當對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進行一次管理評審,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適應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滿足質量方針和目標的要求,並保存管理評審記錄。
2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包括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業(工藝)文件(如作業指導書、工藝規程、工藝卡、操作規程等,下同)、記錄(表、卡)等。
2.1 質量保證手冊
質量保證手冊應當描述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結構層次和相互關系,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術語和縮寫;
(2)體系的適用范圍;
(3)質量方針和目標;
(4)質量保證體系組織及管理職責;
(5)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素、質量控制系統、控制環節、控制點的要求。
2.2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與質量方針相一致,滿足質量保證手冊基本要素的要求,並且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2.3 作業(工藝)文件和質量記錄
作業(工藝)文件和質量記錄應當符合許可項目特性,滿足質量保證體系實施過程的控制需要。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項目、內容應當規范標准。
2.4 質量計劃
質量計劃能夠有效控制產品(設備)安全性能,能夠依據各質量控制體系要求,合理設置控制環節、控制點(包括審核點、見證點、停止點),滿足受理的許可項目特性和申請單位實際情況,並且包括以下內容:
(1) 控制內容、要求;
(2) 過程中實際操作要求;
(3) 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和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的規定。
3文件和記錄控制
3.1 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受控文件的類別確定,包括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外來文件(注)、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
註:外來文件包括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准,設計文件,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報告,分供方產品質量證明文件、資格證明文件等。其中安全技術規范、標准必須有正式版本。
(2)文件的編制、會簽、審批、標識、發放、修改、回收,其中外來文件控制還應當有收集、購買、接收等規定;
(3)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的相關部門、人員及場所使用的受控文件為有效版本的規定;
(4)文件的保管方式、保管設施、保存期限及其銷毀的規定。
3.2 記錄的控制
紀錄控制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形成的質量記錄的填寫、確認、收集、歸檔、貯存等。
(2)紀錄的保管和保存期限等;
(3)質量保證體系實施部門、人員及場所使用相關受控記錄表格為有效版本的規定。
4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合同評審的范圍、內容,並且包括執行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准及技術條件等,形成評審記錄並且有效保存的規定;
(2)合同簽訂、修改、會簽程序等。
5設計控制
設計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設計輸入的內容包括依據的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准及技術條件等,形成設計輸入文件(如設計任務書等);
(2)設計輸出,應當形成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設計圖樣等),設計文件應當滿足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准及技術條件等要求;
(3)按照相關規定需要設計驗證的,制定設計驗證的規定;
(4)設計文件修改的規定;
(5)設計文件是由外單位提供時,對外來設計文件控制的規定;
(6)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對設計許可、設計文件鑒定、產品型式試驗等有規定時,應當制定相關規定。
6材料、零部件控制
材料、零部件(包括配套設備,下同)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材料、零部件的采購(包括采購計劃和采購合同),明確對分供方實施質量控制的方式和內容,包括對分供方進行評價、選擇、重新評價,並編制分供方評價報告,建立合格供方名錄等,對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有行政許可規定的分供方,應當對分供方許可資格進行確認;
(2)材料、零部件驗收(復驗)控制,包括未經驗收(復驗)或者不合格的材料、零部件不得投入使用等;
(3)材料標識(可追溯性標識)的編制、標識方法、位置和標識移植等;
(4)材料、零部件的存放與保管,包括儲存場地、分區堆放或分批次(材料爐批)等;
(5)材料、零部件領用和使用控制,包括質量證明文件、牌號、規格、材料爐批號、檢驗結果的確認,材料領用、切割下料、成型、加工前材料標識的移植及確認,余料、廢料的處理等;
(6)材料、零部件代用,包括代用的基本要求及代用范圍,代用的審批、代用的檢驗試驗等。
7作業(工藝)控制
作業(工藝)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作業(工藝)文件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或者專用工藝文件制定的條件和原則要求;
(2)作業(工藝)紀律檢查,包括工藝紀律檢查時間、人員,檢查的工序,檢查項目、內容等;
(3)工裝、模具的管理,包括工裝、模具的設計、製作及檢驗,工裝、模具的建檔、標識、保管、定期檢驗、維修及報廢等。
8焊接控制
焊接控制的范圍、重新、內容如下:
(1)焊接人員管理,包括焊接人員培訓、資格考核、持證焊接人員的合格項目、持證焊接人員的標識、焊接人員的檔案及其考核記錄等;
(2)焊接材料控制,包括焊接材料的采購、驗收、檢驗、儲存、烘乾、發放、使用和回收等;
(3)焊接工藝評定報告(PQR)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控制,包括焊接工藝報告、相關檢驗檢測報告、工藝評定施焊紀錄以及焊接工藝評定試樣的保存;
(4)焊接工藝評定的項目覆蓋特種設備焊接所需要的焊接工藝;
(5)焊接過程式控制制,包括焊接工藝、產品施焊記錄、焊接設備統計以及統計數據分析;
(6)焊縫返修(母材缺陷補焊)控制,包括焊縫返修(母材缺陷補焊)工藝、焊縫返修次數和焊縫返修審批,焊縫返修(母材缺陷補焊)後重新檢驗檢測等;
(7)依據安全技術規范、標准有產品焊接試板要求時,對產品焊接試板的控制,包括焊接試板的數量、製作、焊接方法、標識、熱處理、檢驗檢測項目、試樣加工、檢驗檢測方法、焊接試板和試樣不合格的材料、試樣的保存等。
9熱處理控制
結合許可項目特性和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制定熱處理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熱處理工藝要求要求;
(2)熱處理控制,包括所用的熱處理設備、測溫裝置、溫度自動記錄裝置、熱處理紀錄(註明熱處理爐號、工件號/產品編號、熱處理日期、熱處理操作工簽字、熱處理責任人簽字等)和報告的填寫、審核確認等;
(3)熱處理由分包方承擔時,對分包方熱處理質量控制,包括對分包方的評價、選擇和重新評價,分包方熱處理工藝控制,分包方熱處理報告、記錄(註明熱處理爐號、工件號/產品編號、熱處理日期、熱處理操作工簽字、熱處理責任人簽字等)和報告的審查和確認等。
10 無損檢測控制
結合許可項目特性和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制定無損檢測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無損檢測人員的管理,包括無損檢測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證書,持證項目的管理,無損檢測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等;
(2)無損檢測通用工藝、專用工藝基本要求,包括無損檢測方法,依據的安全技術規范、標准等;
(3)無損檢測過程式控制制,包括無損檢測方法、數量、比例,不合格部位的檢測、擴探比例,評定標准等;
(4)無損檢測過程紀錄、報告控制,包括無損檢測記錄、報告的填寫、審核、復評、發放、RT底片的保管,UT試塊的保管等;
(5)無損檢測設備及器材控制;
(6)無損檢測工作由分包方承擔時,對分包方無損檢測質量控制,包括對分包方資格、范圍及人員資格的的確認,對分包方評價、選擇、重新評價並且形成報告,對分包方的無損檢測工藝、無損檢測記錄和報告的審核確認等。
11理化檢驗控制
理化檢驗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理化檢驗人員培訓上崗;
(2)理化檢驗控制,包括理化檢驗方法的確定和操作過程的控制;
(3)理化檢驗記錄、報告的填寫、審核、結論確認、發放、復驗以及試樣、試劑、標樣的管理等;
(4)理化檢驗的試樣加工及試樣檢測;
(5)理化檢驗由分包方承擔時,對分包方理化檢驗質量控制,包括對分包方的評價、選擇、重新評價並且形成評價報告,對分包方理化檢驗工藝、理化檢驗記錄和報告的審查確認等。
12 檢驗與試驗控制
檢驗與試驗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檢驗與試驗工藝文件基本要求,包括依據、內容、方法等;
(2)過程檢驗與試驗控制,包括前道工序未完成所要求的檢驗與試驗或者必須的檢驗與試驗報告未簽發和確認前,不得轉入下道工序或放行的規定;
(3)最終檢驗與試驗控制(如出廠檢驗、竣工驗收、調試驗收、試運行驗收等),包括最終檢驗與試驗前所有的過程檢驗與試驗均已完成,並且檢驗與試驗結論滿足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
(4)檢驗與試驗條件控制,包括檢驗與試驗場地、環境、溫度、介質、設備(裝置)、工裝、試驗載荷、安全防護、試驗監督和確認等;
(5)檢驗與試驗狀態,如合格、不合格、待檢的標識控制;
(6)安全技術規范、標准有型式試驗或其他特殊試驗時,應當編制型式試驗或其他特殊試驗控制的規定,包括型式試驗項目及其覆蓋產品范圍、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結論及其他特殊試驗條件、方法、工藝、紀錄、報告及試驗結論等;
(7)檢驗與試驗紀錄和報告控制,包括檢驗與試驗記錄、報告的填寫、審核和確認等,檢驗與試驗紀錄、報告、樣機(試樣、試件)的收集、歸檔、保管的特殊要求等。
13設備和檢驗檢測儀器控制
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包括采購、驗收、操作,維護,使用環境,檢定校準、檢修、報廢等;
(2)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檔案管理,包括建立設備和檢驗與試驗檢裝置台帳和檔案,質量證明文件、使用說明書、使用紀錄、維修保養紀錄、校準檢定計劃、校準檢定紀錄及報告等檔案資料;
(3)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狀態控制,包括檢定校準標識,法定檢驗要求的設備定期檢驗報告等。
14 不合格品(項)控制
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不合格品(項)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不合格品(項)的記錄、標識、存放、隔離等;
(2)不合格品(項)原因分析、處置及處置後的檢驗等;
(3)對不合格品(項)所採取糾正措施的制定、審核、批准、實施及其跟蹤驗證等。
15質量改進與服務
質量改進與服務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質量信息控制,包括內、外部質量信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的質量問題,質量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反饋、處理等;
(2)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完整的內部審核,審核發現的問題分析原因、採取糾正措施並跟蹤驗證其有效性;
(3)對產品一次合格率和返修率進行定期統計、分析,提出具體預防措施等;
(4)用戶服務,包括服務計劃、實施、驗證和報告,以及相關人員職責等。
16人員培訓、考核及其管理
人員培訓、考核及其管理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人員培訓要求、內容、計劃和實施等;
(2)特種設備許可所要求的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檔案;
(3)特種設備許可所要求的相關人員的管理,包括聘用、借用、調出的管理。
註:本條不包括焊接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理化試驗人員,這些人員的培訓、考核及其管理在相應條款中規定。
17其他過程式控制制
結合許可項目的特性,應當將其他過程式控制制單獨編制為控制要素,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明確對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有重要影響的其他過程;
許可項目的特性,確定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有重要影響的其他過程式控制制的規定;
(2)任命其他過程式控制制責任人員,明確其職責、許可權;
(3)其他過程式控制制實施中的特殊控制要求,過程紀錄、檢驗與試驗項目、檢驗與試驗紀錄和報告。
註:其他過程是指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對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有影響、需要加以特別控制的過程。如爆破片的刻槽,球片的壓制,封頭的成型,鍛件加工,容器的表面處理,纏繞容器的纏繞或繞帶,無縫氣瓶的拉伸成型、收口、收底、瓶口加工等,溶解乙炔氣瓶的填料配料、蒸壓、烘乾等,纏繞氣瓶的纖維纏繞、烘乾、固化等,醫用氧艙的安裝、通信系統、電器系統、照明系統、供排氣系統等,鍋爐管板與煙道、汽包與下降管的脹接過程,鍋爐安裝調試,非金屬管件、管材的擠出成型等,鍋爐壓力容器等用鋼板生產過程中的煉鋼、連鑄、模鑄、加熱和熱處理、壓力加工及成品精整等;金屬管件的彎制、成型等,閥門裝配測試過程,壓力管道安裝中的穿跨越工程、陰極保護裝置安裝、通球掃線、防腐、隱蔽工程等,電控系統、液壓系統、氣動系統及整機的安裝調試,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安全部件的製作和檢驗、金屬結構製作,批量製造產品的批量管理等。
18 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結合許可項目特性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控制,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2)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3)接受監督檢驗,包括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對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有實施監督檢驗的要求時,制定接受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的規定,明確專人負責與監督檢驗人員的工作聯系,提供監督檢驗工作的條件、對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的《監檢工作聯絡單》、《監檢意見通知書》的處理程序等;
(4)做好特種設備許可證管理,包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特種設備許可情況(如名稱、地點、質量保證體系)發生變更、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申請和備案的規定,特種設備許可證及許可標志管理規定,特種設備許可證的換證的要求等;
(5)提供相關信息,包括按照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和社會提供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的相關信息。
還有問題請繼續問
⑷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一) 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 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五) 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第四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下述管道;
(一) 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二) 軍事裝備、交通工具上和核裝置中的管道;
(三) 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其管道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的管道;
(四) 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後一道閥門之後的生活用燃氣管道及熱力點(不含熱力點)之後的熱力管道。
第五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
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的主管部門應負責所屬企業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第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准,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理公稱項目設計,督促檢查施工質量,並組織竣工驗收;
(三) 制定本部門壓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並幫助有關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安全;
(四) 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並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 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六) 組織研究並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方法;
(七) 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 按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並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 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二) 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三) 建立技術檔案,並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託的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登記;
(四) 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五) 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六) 對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行使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同下)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七) 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定期演練;
(八) 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九) 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准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資格證,並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產品製造單位(以下簡稱製造單位)應向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安全注冊。
安全注冊的審查工作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查機構進行。
製造單位應對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產品投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
勞動部負責型式試驗單位的資格審查與批准,並頒發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單位必須持有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的評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
壓力管道安裝認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製,並分別由勞動部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對其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在用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定期檢驗。
檢驗單位的資格審查按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單位具備一定的條件,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條 從事壓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無損失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本規定對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進行安全監察,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安全監察。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二節 工業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 工業管道按其危害程度進行分級,根據分級實施安全監察。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自行設計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自行安裝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 公用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二十一條 公用管道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選線的審查時,應徵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得同意。
第二十二條 公用管道工程得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派出得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條 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由勞動部負責。
從事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由勞動部培訓、考核、發證,其工作對勞動部負責。
第二十五條 長輸管道得檢驗單位應具備相應得條件,其資格審查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檢驗資格證書由勞動部頒發。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長輸管道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勞動部備案。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勞動部派出的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七條 從事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的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本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所屬的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單位的資格,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壓力管道檢驗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員必須在檢驗單位資格證書和檢驗員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檢驗工作。
檢驗單位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承擔壓力管道安全監督監察和進出口檢驗的檢驗單位,應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從事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工作及有關的經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員應保守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單位按有關收費辦法收取檢驗費。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 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 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的製造單位製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 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行的;
(五) 未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 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第三十六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書;
(一) 無證上崗的
(二) 超出資格證書允許范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焊接或無損探傷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其資格證書。給使用單位或其它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由於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安裝單位的原因致使壓力管道出現安全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的;
(二) 由於壓力管道檢驗單位漏檢、錯檢、誤判的原因發生事故的;
(三) 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善致使壓力管道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條 以上各項罰款數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用語:
(一) 工業管道系指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用於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輔助管道。
(二)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鄉鎮范圍內的用於公用事業或民用的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三) 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使用單位間的用於輸送商品介質的管道。
第四十條 國外引進裝置中壓力管道的設計和驗收可按協議規定的規范或標准執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不得低於我國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於壓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附屬儀器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進出口監督管理辦法,由勞動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後一道閥門之後的生活用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與監察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⑸ ISO14001審核需要准備哪些相關資料
在了解需要哪些資料之前,你必須要了解組織申請認證的基本步驟。現在,ISO14001 新版國際標准已經在2015年9月份發布,但新的國標還未發布。對於眾多初次申請認證的組織來說,了解認證的步驟及環節非常重要。
首先,你得選擇一家機構,並提交申請。申請認證的組織首先要綜合考慮各認證機構的權威性、信譽和費用等方面的因素,尤其要核實機構的認證資質及范圍,然後選擇合適的認證機構,與其取得聯系,提出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申請。認證機構在接到申請方的正式申請書之後,將對申請方的申請文件進行初步的審查,如果符合申請要求,與其簽訂管理體系審核/注冊合同,確定受理其申請。
其次,對申請組織進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在整個認證過程中,這是非常關鍵的環節。認證機構正式受理申請方的申請之後,迅速組成一個審核小組,並任命一個審核組長,審核組中至少有一名具有該審核范圍專業項目種類的專業審核人員或技術專家,協助審核組進行審核工作。
審核工作大致分為3步:
1、文件審核對申請方提交的准備文件進行詳細的審查,通常說的文審,也是實施現場審核基礎工作。申請方需要編寫好其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在審核過程中,若發現申請方的EMS手冊不符合要求,則由其採取有效糾正措施直至符合要求。認證機構對這些文件進行認真審核之後,如果認為合格,就准備進入現場審核階段。
2、現場審核在完成對申請方的文件審查和預審基礎上,審核組長要制定一個審核計劃,告知申請方並徵求申請方的意見,申請方接到審核計劃之後,如果對審核計劃的某些條款或安排有不同意見,立即通知審核組長或認證機構,並在現場審核前解決好這些問題。解決好這些問題之後,審核組正式實施現場審核,主要目的就是通過對申請方進行現場實地考察,驗證EMS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一系列文件的實際執行情況,從而來評價該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判別申請方建立的環境管理體系和ISO14001標準是否相符合。在實施現場審核過程中,審核小組每天都要進行內部討論,由審核組長主持,全體審核員參加,對本次審核的結構進行全面的評定,確定現場審核中發現的哪些不符合情況需寫成不符合項報告及其嚴重程度。
3、跟蹤審核申請方。按照審核計劃與認證機構商定時間糾正發現的不符合項,糾正措施完成之後遞交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收到材料後,組織原來的審核小組的成員對糾正措施的效果進行跟蹤審核。如果審核結果表明被審核方報來的材料詳細確實,則可以進入注冊階段的工作。
第三,報批並頒發證書。根據注冊材料上報清單的要求,審核組長對上報材料進行整理並填寫注冊推薦表,該表上交認證機構進行復審,如果合格,認證機構將編制並發放證書,將該申請方列入獲證目錄,申請方可以通過各種媒介來宣傳,並可以在產品上加貼注冊標識。
最後,監督檢查及復審。換證在證書有效期限內,認證機構對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以保證該環境管理體系符合ISO14001標准要求,並能夠切實、有效地運行。證書有效期滿後,或者企業的認證范圍、模式、機構名稱等發生重大變化後,該認證機構受理企業的換證申請,以保證企業不斷改進和完善其環境管理體系。
了解完審核的基本步驟,再來看看所需要准備的材料。
一是證明強制性法律法規要求符合性的文件
1、 環評及批復
2、 排污監測報告(要有資質的)
3、 「三同時」驗收報告(必要時)
4、 排污許可證
5、 消防驗收報告
6、 危險廢棄物處理合同及轉移聯單(切不可省,主要是5聯單,平時的廢棄物處理也要有記錄,包括燈管、碳粉、廢油、廢紙、廢鐵等)
二是證明體系符合性的文件
7、 環境因素清單、重大環境因素清單
8、 目標指標管理方案
9、 目標指標管理方案監控記錄
10、 適用環境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法律法規清單要包含企業所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是電子企業注意歐盟ROHS和中國ROHS,還有就要把所以法律法規更新到最新版本,如果當地有相關規定,請收集。)
11、 體系監控記錄(平時的5S或者7S檢查記錄)
12、 法律法規/其他要求符合性評估
13、 環境培訓計劃(包括關鍵崗位的培訓計劃)
14、 應急設施檔案/清單
15、 應急設施檢查記錄
16、 應急演習計劃/報告
17、 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強制性檢驗報告(叉車、行車、電梯、空壓機、儲氣罐及壓力表/安全閥、架空索道、鍋爐及壓力表/安全閥、壓力管道、其他壓力容器等)
18、 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證(叉車、電梯、行車、儲氣罐等)
19、 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或其復印件
20、 內審、管理評審相關記錄。
21、 測量設備的校驗
22、消防、安全生產、急救、反恐演習等活動方案和記錄(照片)。
⑹ 如何提高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特種設備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等。近些年來,隨著各地經濟的快速發展,特種設備的使用數量日漸增多,由於特種設備危險性大,因此容易發生事故,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而作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履行安全責任的主體,更加應該重視和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面臨的重要問題,現將如何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探討。
一、特種設備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些年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加強了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在特種設備監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同時也帶動了大部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管理上逐步規范,但企業特種設備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1、企業對特種設備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設備為特種設備,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這些都為事故的發生留下很大的隱患。2、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大多單位沒有認識到特種設備的危險性,沒有認識到企業在安全生產上應承擔的責任,沒有積極主動地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內部安全管理。導致特種設備未登記、未定期進行特種設備的安全檢驗;臨界報廢以及存在嚴重隱患的的特種設備依然運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無證操作等現象大量存在。3、企業未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種設備管理制度、設備操作規程及日常維護保養制度等。4、企業、職工對特種作業培訓持證上崗的認識存在偏差。特種作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事故的高發人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5、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及針對性的事故演練。
二、特種設備管理的主要對策
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大局。如何有效防止各類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特種設備的使用環是必須關注的問題。首先,應認真學習《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程,提高特種設備管理能力和水平。其次,落實好責任主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職責。再次,要做到思想高度重視、創新管理模式,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三、特種設備管理工作的開展
特種設備管理機構要從思想上對特種設備安全高度重視,肩負起特種設備管理職能。必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首先,要制定特種設備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種設備管理制度、設備操作規程及日常維護保養制度等等。對制度的貫徹落實進行監督與檢查,對所有特種設備都應明確責任人,建立運行日誌、維護保養和檢查制度,並認真做好記錄。同時應編寫各種特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經常組織學習並嚴格執行。
其次,應當定期不定期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再次,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建立特種設備分類、作業人員資料庫及各種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周期一覽表,做到對本企業特種設備狀況了如指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然後,應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另外,要重視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還必須開展對各級、各類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每年制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計劃,並加以實施,通過培訓這一有效形式,提高企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避免事故發生。最後,應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各種特種設備事故演練。
特種設備涉及到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危險性較大,因此,應該履行好相關職責,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來抓,要建立起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好安全責任人,並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人,並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心,使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責任明確,又互相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種設備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⑺ 壓力管道的應用
1、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技術員必須對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①貫徹執行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安全使用技術規程。
②編制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③參加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安裝的驗收及試壓。
④檢查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⑤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⑥編制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⑦向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實施情況,存在問題。
⑧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⑨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⑩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3、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技術檔案。
①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②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檢驗合格報告。
③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設計技術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文件以及安裝技術資料。
④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製造、安裝技術文件及有關資料。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文件。
⑤檢查、檢驗記錄、以及有關驗收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⑥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維修。 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維修方案,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文件,實際維修情況記錄,負責維修單位資質證明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⑦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改造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單位資質證明、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文件、施工質量檢驗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⑧壓力容器的有關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4、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
①外部檢查:安全監察人員在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運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不少一次。
②內外部檢驗:專業檢驗人員在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停用時檢驗。分為:安全狀況等級1—3級的,至少每六年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至少每三年一次。
⑻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的壓力管道範圍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的壓力管道範圍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零點一兆帕(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二十五毫米的管道。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並應履行以下職責。
1、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3、建立技術檔案,並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託的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登記;
4、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5、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6、對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行使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同下)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7、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定期演練;
8、 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9、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 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 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的製造單位製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 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行的;
(五) 未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 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⑼ 壓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已頒布了哪些法規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工作,規范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行為,提高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條 使用壓力管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分為登記注冊和登記發證(證書格式見附件一)兩種形式。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6年。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地級)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的使用登記。使用登記部門內設的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受理、注冊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記對象的劃分
第五條 壓力管道均應進行使用登記,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二)。公稱直徑大於等於50mm的GC1級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和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應予監督使用的管道為重要壓力管道,應當填寫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格式見附件三),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以使用單位為對象。使用單位所用壓力管道,按其管轄部門或裝置不同,分別進行使用登記。
壓力管道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使用注冊登記表填寫說明見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條 每個使用單位根據所用壓力管道情況可有1個或若干個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原則如下:
(一)按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分別至少填報1個或若干個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二)長輸管道管轄部門不同的,分別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區域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四)工業管道可按裝置、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五)壓力管道條數較少的單位,可只建立1個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第八條 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含有多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的,按下述原則確定每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一)按設計管線表編號從始端至終端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二)按物流輸送的形式:以物流從流出設備至流入設備之間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三)按裝置、系統形式:以裝置和系統內、外進行劃分,以裝置和系統內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四)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第九條 工業管道可選擇本規則第八條任何一款方式確定登記單元。
長輸管道登記單元劃分以站和站之間的管道為登記單元,建立若干登記單元。
公用管道的熱力管道的登記單元可按照工業管道確定;公用管道的燃氣管道的登記單元可參照長輸管道確定,也可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門站和閥站內壓力管道的登記單元按照工業管道確定。
第十條 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界定:
(一)壓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等組成的系統,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二)安全保護裝置指壓力管道上連接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
(三)附屬設施指陰極保護裝置、壓氣站、泵站、閥站、調壓站、監控系統等;
(四)管道的劃分界限為: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螺紋連接的第一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的第一個密封面。
第三章 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
等級劃分及確定方法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以等級表示,分為1級、2級、3級和4級4個等級。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方法如下:
1級:安裝資料齊全,設計、製造、安裝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壓力管道。
2級:安裝資料不全,但設計、製造、安裝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的下述壓力管道:
(1)新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難以糾正的缺陷,且取得設計、使用單位同意,經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出具證書,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管道: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的問題和缺陷,經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論為3至6年的檢驗周期內和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在用壓力管道材質與介質不相容,設計、安裝、使用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存在嚴重缺陷;但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經檢驗機構檢驗,可以在1至3年檢驗周期內和限定的條件下使用的在用壓力管道。
4級:缺陷嚴重,難以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後仍難以保證安全使用;檢驗結論為判廢的壓力管道。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由下述檢驗機構確定:
(一)新建、擴建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定級工作,由承擔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負責,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在報告上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二)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定級工作,由承擔該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機構應當在《在用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報告書》中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第十三條 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並將其評級結論作為壓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據。
第四章 使用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單位應當貫徹執行本規則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現行標准;配備滿足壓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資源條件,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1名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並有效實施;
(四)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
(五)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准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五條 長輸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以使用戶、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了解壓力管道安全知識,提高公共安全意識。
第十六條 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具備:
(一)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線檢查制度;
(三)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應當達到1級或者2級的要求。
第十八條 在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檢驗,並且安全狀況等級達到1級、2級或者3級。對安全狀況等級未達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以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其結論應當符合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在管理制度中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修理、改造時,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二)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時,向負責使用登記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並由經核準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三)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進行定期檢驗。
第五章 使用登記程序
第二十條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核查)和發證(注冊)。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申請書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一式3份),攜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由使用單位按照工程或者裝置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連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二)在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報告;
(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校驗報告;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察機構在收到使用單位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將是否受理的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不予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報資料不齊全的;
(二)安全狀況等級不明的,或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的,或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且又未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的;
(三)無設計、安裝資格的單位所設計、安裝的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
(四)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單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進行培訓的。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可實施性負責,必要時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核查組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由安全監察人員、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經驗的專家和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人員組成。使用單位應當配合核查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使用登記的核查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申報資料的核查;
(二)對使用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包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壓力管道檔案等)的檢查;
(三)對管理和操作人員資格的檢查;
(四)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單線圖與壓力管道實物的核對;
(五)其他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核查後,核查組應當出具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送使用單位和報送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察機構對使用單位上報的資料或者核查組的核查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十條 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之內辦理發證或注冊手續。
(一)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 「准予登記發證 」章;然後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同時註明使用登記證所包含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編號。上述工作完成且經發證部門行印後,由安全監察機構將《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頒發給使用單位。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和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正本交使用單位,副本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二)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壓力管道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結論為可以使用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 「准予登記注冊 」章。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1份交使用單位,1份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此類壓力管道應當嚴格在限制條件下監督使用,暫不發放《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不予發證或者注冊:
(一)未達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與檢查結果不符而未及時改進的。
第六章 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企業內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管理,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信息化管理系統。地市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安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一)因租賃、轉讓或承包等原因更換壓力管道的業主或使用單位的,新業主或使用單位應在租賃、轉讓或承包生效後的15日內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二)停用或者報廢壓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報廢後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注銷使用登記手續;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安全狀況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的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換證申請,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四條 使用重要壓力管道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到辦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復核。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使用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導致發生壓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使用單位、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在用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壓力管道的;
(四)已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管道,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的;
(五)未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換證和復核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則實施前已經使用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本規則施行後1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線檢驗,提交第二十二條(一)項要求的資料和在線檢驗報告,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本規則程序辦理登記注冊。在6年內完成全面檢驗或者安全評定,核定安全狀況等級,換發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登記證的工本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略)
附件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略)
附件三: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略)
附件四:壓力管道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略)
附件五: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填寫說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