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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培訓記錄

發布時間:2022-08-21 04:27:43

A. 計生協會會議內容

會議記錄內容範文:
一、計生協會領導機構
今天某村召開協會會員大會,計劃生育協會工作是基層組織計生建設的大事,是鞏固計生協會對「三聯創」工作全面發展的關鍵。大家還很清楚地知道計生協會機構情況。某村協會會長:陳某,副會長:陳某,秘書長:陳某,理事成員:黃某等。這些協會領導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時緊密地聯系村兩委,有了在座全體成員的支持與參與,使工作開展的更好。
協會是緊緊圍繞「三聯創」工作,努力抓好計生工作,為計生工作作出新的貢獻。
二、老會員退會,新會員入會
1、咱村每年都要補充一些新會員,今年申請參加的有:12位為協會會員。
2、退出協會的有:12位成員退出。
3、就12位申請人及12位退會人員進行表決(以鼓掌方式進行)
根據以上表決結果,大會一致同意12位申請人的入會申請。
三、會長布置工作
某年度某村計生協會工作總體開展較好,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開展入戶宣傳,大力宣傳計生法律法規、優生優育優教知識,計生政策深入人心。
2、開展育婦計生知識培訓,學習計生知識、保健知識、育兒知識。
3、認真做好計生協會軟體工作,根據上級要求,逐項做好計生協會常規工作。
4、入戶訪視力度加強,定期組織協會成員、中心戶長加大入戶訪視力度。
5、加強中心戶長室管理及戶長的培訓工作。
6、進一步加強計生協會「三聯創」工作的開展。
7、加強會員培訓。
8、加強宣傳材料上牆。
9、加大計生獎勵扶助的公開。
10、及時收集群眾意見並反饋群眾意見。
存在問題:
1、育婦計生知識水平不高。
2、訪視工作個別存在形式化。
3、會員發揮作用不夠明顯。
4、中心戶長室滾動不及時,戶長發揮作用不明顯。
下年度工作安排:
1、繼續做好計生協會常規工作。
2、加強重視做好計生協會「三聯創」工作。
3、切實抓好育婦計生知識培訓,提高育婦計生知識水平,充分利用人口學校這個機構,做好培訓工作。
4、充分調動協會會員、中心戶長的工作積極性。
四、五好協會小組長評選
根據某村計劃生育協會、村兩委對協會中心戶長在開展計生各項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及小組長在協會的表現,大會一致通過對小組長的考評,決定給予郭某某、潘某某、林某五好協會小組長稱號。
五、某同志總結發言
某村幾天召開這個協會代表大會,通過的一些議程都是教育、激勵大家同心協力把協會工作開展好,下面就協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1、要努力提高理事會隊伍的政治素質,抓好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做好組織健全。
2、抓好協會制度建設,按照規定召開各種會議、活動的開展,並有記錄,同時要明確理事會成員、中心戶長的職責分工和建立會員聯系戶活動。
3、較好地開展宣傳服務工作,積極參加村有關計生工作,及時反饋村計生動態,給村兩委提出合理的建議,搞好宣傳服務工作,積極參與村兩委計生術前術後和健康普查工作,開展入戶訪視,抓好幫扶和優惠政策的落實,廣泛開展「手拉手」「一幫一」和「三結合」工作,以「三聯創」為目標,努力實現「三聯創」規定任務,積極爭取村兩委對計生協會工作的支持,協助村兩委實現計生群眾自治,行使監督權力,努力創造合格村和一流村計生協會。
年終檢查將至,時間緊任務重,村兩委和協會成員務必加緊時間認真負責,加班加點,做好本職工作,迎接2012年終檢查。
鏈接:http://gw.yjbys.com/huiyijilu/9001.html

B. 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具體是怎樣的 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葯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9月1月起施行。

包括以下內容: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4-12-20)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0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06-20)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1998-09-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12-29)

C. 關於計劃生育方面的職工培訓

以下是浙江的計劃生育條例:
第九條 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2、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婚後五年不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的;
4、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6、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過兩個子女已喪偶的;
7、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滿五年以上,只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第十條 農民除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一方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老人的;
3、兄弟兩人以上,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為非遺傳性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一條 人口稀少山區的農民和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只生育一個女孩,確有實際困難,本人要求再生育一個的,在省下達的人口發展規劃指標內,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安排。

你說的好象是第11條,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標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認識條件而生育二胎,罰錢是肯定的,視地區情況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徵收超生子女費。
1、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工資,連扣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工資,連扣五年。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超生子女費應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徵收,工商管理、稅務、勞動服務等部門予以協助。
2、農民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超生子女費,一般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一般徵收五年;生育第三個子女的,一般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年總收入,一般徵收五年。具體徵收的數額、年限和辦法,可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但未到生育間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的工資(農民則徵收夫妻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的年總收入),至間隔期滿止。
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每月扣除男女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工資(農民則徵收男女雙方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年總收入),從懷孕之月起,至結婚登記後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條 徵收的超生子女費,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用於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取消有關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雙方停發獎金一年,三年內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情節惡劣,影響很壞的,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又計劃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獎勵費用(包括保健費),並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本人要求生育的,從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幹部及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單位或本地區出現計劃外生育的,視具體情節,給予責任者以行政處分或罰款。

第二胎可以上戶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就可以。

該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過

D.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戶籍在本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區,且在上述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第四條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條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據各自職責配合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職 責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服務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解決各部門在綜合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監督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加大對技術裝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第八條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本級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並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四)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五)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技術服務規范管理;

(六)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假節育手術、偽造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七)制定具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九)指導、檢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十)受理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

(十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採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三)了解流動人口婚育情況;

(四)組織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落實免費技術服務項目;

(五)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六)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反饋流動人口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七)配合上級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受縣級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對違法多生育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

E.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

到相關的政府網站上面去下載比較正規

F. 計劃生育人口學校教學制度

教 學 制 度

一、以馬克思人口理論為基礎,以黨中央的政策法規為指導。對育齡群眾開展晚婚晚育,優生優教、節育避孕等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二、認真備課講課,講求教學應效,認真完成教學計劃。
三、堅持考勤制度,對每期參加學習的人員進行考勤登記。
四、每期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教 學 計 劃

一、教學目的:通過開展「五期」教育培訓,使廣大育齡群眾掌握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知識,提高廣大育齡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二、教學內容:
1、人口理論教育。
2、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3、青春期、孕產期、避孕育兒期、更年期知識。
4、生殖保健知識。
5、生產生活知識。
四、教育時間安排:
3月 日 6月 日
9月 日 12月 日

學 習 制 度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人口理論、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婚育科學知識,不斷提高實行生育的自覺性。
二、服從學校領導和教學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學習任務。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上課認真聽講,做好、筆記,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必須請假。
四、保持教室衛生清潔,愛護公物。
五、尊重教師,團結同學,互幫互敬,共同提高。

生殖健康監測制度

一、積極宣傳計生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科普知識。
二、加強孕前管理
三、村級服務室承擔全村生殖健康監測工作。
四、熱情接待生殖監測對象,認真填寫記錄。
五、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嚴禁弄虛作假。

村級葯管員工作職責
(村、居委會)
一、宣傳貫徹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按照上級指示精神,認真為本地育齡婦女服務。
二、准備掌握使用葯具人員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做到三清(現行政策清,基本數字清,服務對象清);三會(會隨訪,會宣傳指導,會處理一般問題);三到戶(送葯具到戶,宣傳到戶,隨訪到戶)。
三、按時領取葯具,及時定量送葯具到人,講解使用方法,按時隨訪,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
四、認真建好《避孕葯具發放、隨訪登記卡》卡冊,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同時准備上報花名冊。
五、及時填報《葯具失敗登記報告單》。

湖南省計劃生育葯具物資管理站

村計生協會工作制度

1、認真履行《計生協會章程》,開展人口與計生基礎知識教育,組織群眾學習計生政策法規,人口理論、節育避孕、優生優育優教知識,提高群眾計劃生育自覺性。
2、堅持每月集中學習一次。
3、每個協會會員必須建立5-10個聯系戶。
4、協會會員經常向村組、計生協會組織、計生部門和黨政領導機關反映情況、報告信息。
5、協會每年要進行會員工作活動情況檢查和年終評比。

村民小組計生指導職責

1、認真學習和實施計生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婚育避孕、優生優育的科普知識。
2、正確指導本組育齡夫妻節育、避孕措施。
3、負責本組嬰兒出生、人口死亡、節育避孕、新婚人數以及人口變動情況的報告,每月28日向村計生辦報告一次。
4、負責避孕葯具發放登記管理工作。

村級計劃生育專干職責

1、專干必須履行工作職責,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項計劃生育任務。
2、認真學習計生政策法律法規,掌握計劃生育業務知識,做好計劃生育法規宣傳工作。
3、必須按計劃落實好出生人數,如實統計上報各項數據、資料,做到鄉村組及對象相符帳卡、報告單一致。
4、建立村級計劃生育學校,當好計劃生育政策宣傳員,分別對不同層次的對象宣傳服務,授課次數不得少於5次。
5、加強育齡婦女對象的孕前管理工作,每月現有隨訪對象2次,當好計劃生育信息員,力爭計劃生育率為95%以上。
6、當月必須當月完成,季度三查工作不得拖欠,力爭做到無外逃戶,無計劃外生育,積極主動上門做計生對象的工作,掌握對象的思想動態,做好計劃生育宣傳員。
7、搞好葯具發放,當好葯具宣傳員。
8、堅持每月2號專干例會制度,及時准確填送《計劃生育報告單》,缺席會議一次或缺席報告單一次罰款5元,漏報、假報出生、節育手術的,每發現1人罰款5元,並影響年終評先評優。

計劃發放管理制度
(地、縣、鄉、村)

一、年度需求計劃應按照「滿足需要、保障供應」的原則,以村為起報單位,經自下而上的程序,實事求是地制定。
二、各級必須按計劃發放避孕葯具。地級按縣級年度需求計劃分季度發送葯具;縣級雙月、鄉、村每月按計劃定量、實有人數發放葯具。
三、調撥發放手續必須完備,登記必須真實。發放葯具地、縣級必須憑避孕葯具發放情況報表(表四)開三聯調撥單及時登帳與發放;鄉級必須憑村級《避孕葯具發放、查訪登記卡》進行發放,領取人在鄉計劃分戶帳上簽字;村級按《避孕葯具發放、查訪登記卡》上實際用葯具人員發放;服用對象應在接受查訪後親自在查訪上簽名。
四、計劃免費發放的避孕葯具不準用於零售。

湖南省計劃生育葯具物資管理站

村規民約

第一條:在黨的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和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內,本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條:各村民享有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享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履行計生政策、法規和計生合同的規定。
第三條:提倡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禁止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無證結婚和計劃外懷孕、生育。已婚育齡婦女必須參加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三查一治」
第四條: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婦,應接受計生工作人員的指導,及時知情選擇落實一項有效節育措施,凡計劃外懷孕的,必須自覺終止妊娠。
第五第:外出務工,暫住從業人員必須與村委會簽訂計生合同,然後到鄉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後需回鄉參加「三查一治」,也可寄回打工地縣級以上計生或衛生部門出具的有效孕情檢測證明。
第六條:育齡婦女不得進行非醫學或性別選擇性地人流、引產。
第七條:凡違反計生政策的村民,除按上級部門規定處罰外,本村委會還將取消該村民家庭所有成員可以享受的鄉村組福利待遇。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提供節育手術服務,實行免費(有關標准按省市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范圍:上環、取環、人流、結扎等。

歡 迎 舉 報

內容:出具假證明,辦理假手術,隱瞞計劃外行蹤及計外生育,殘害、遺棄女嬰,非法送養、搶養,非法簽定胎兒性別,亂收費、亂罰款,違反「七不準」。
制度:舉報屬實,獎勵50元以上。

電話:2220342(區計生委)
2705148(鄉計生辦)

國家計生委「七個不準」的規定

一、不準非法關押、毆打、侮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及其家屬。
二、不準毀壞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家庭的財產、莊稼、房屋。
三、不準不經法定程序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的財物抵繳計劃外生育費。
四、不準監設收費項目、亂罰款。
五、不準因當事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株連其親友、鄰居及其他群眾;不準對揭發、舉報的群眾打擊報復。
六、不準以完成人口計劃為由而不允許合法的生育。
七、不準組織對未婚女青年進行孕檢。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每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充分發揮村民實施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積極作用,實行計劃生育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湖南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和《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和國家、省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之內進行;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章程適用於戶籍在本村、戶籍不在本村因婚嫁居住本村的和在本村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入人員。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在村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鄉計生辦指導。
第五條本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由支書、主任、計生分管、計生專干共4人組成,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經民主選舉產生的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具有法律效力,必須行使工作權利和履行工作職責。
其權利是:
1、在村黨支部、村委員會領導下,依照本章程依法行使本村計劃生育的管理權。
2、組織有關會議,開展計劃生育活動。
3、限制村民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為,進行計劃生育獎罰。
其職責是:
1、組織村民學習黨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引導村民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2、建立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全面完成鄉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計劃;
3、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避孕節育知識,指導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4、開展:婚前、新婚、懷孕、節育、優生、優育、優教,「三查」以及流動人口管理全方位的優質服務,引導村民少生優生勤勞致富奔小康。
5、維護村民計劃生育合法權利,教育指導村民發行計劃生育義務。
第七條健全村組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吸收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覺悟、計生政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並在計劃生育方面起模範帶著作用的村民為協會會員,民主參與並監督村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章村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村民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且受法律保護,其權力有:
1、達晚婚婚齡後領取婚姻狀況介紹信,依法申請婚姻登記的權利;
2、條例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夫婦,有權申請領取《一孩生育證》,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婦,有權申請領取《二孩生育證》;
3]已婚育齡婦女在節育技術員的宣傳指導下,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有權知情選擇一項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
4、民主選舉成立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監督和評議計劃生育工作;
5、享受有關政策法規和各類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村民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無證結婚,禁止計劃外生育;
2、示持有《生育證》的已婚育齡夫婦必須採取一項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3、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婦,應接受計生服務人員的指導,及時知情選擇落實一項有效節育措施;
4、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每季度按時參加一次「查環、查孕、查病」活動;
5、凡計劃外懷孕的,必須自覺終止妊娠,並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6、外出務工,暫住從業人員必須與村委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然後到鄉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後方可外出務工、暫住,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後,每季度必須按時回原籍地參加「查環、查孕、查病」的活動或寄回現居住地縣級以上計生或衛生部門的有效孕情檢測證明;
7、育齡人員應定期接受「五期」教育;
8、不得進行非醫學性人流、引產;
9、履行有關政策法規和各類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半年召開一次村民大會,由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計劃生育工作情況,聽取村民意見,合理改進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村計生領導小組每年必須將全村人口計劃、計劃生育獎罰情況張榜公布。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村計生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櫝代表會議可以經合法程序後,免除其職務:
1、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2、嚴重失職或瀆職的;
3、以權謀私、循私枉法的。
第十三條村計劃生育協會通過下列形式對本計劃生育工作進行民主參與和監督。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發揮協會理事、會員的作用,為計生工作獻計獻策;
2、參加村民委員會召開的計生工作會議,提出建議、意見;
3、調查研究,向村民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改進工作方法。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進行獎勵:
1、凡實行晚婚婚育的夫婦,同時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每月享受5-6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直至小孩十四周歲為止;
2、在招生、招干、參軍時,優生推薦獨生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戶的子女;
3、村、組企業用工時,獨生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純二女戶在同等條件下,優生安排;
4、對計劃生育家庭給予優先批地建房,對未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計劃生育家庭未全部解決批地建房之前,村、組不得安排宅基地建房;
5、雙農戶獨生子女少兒兩保險由村、組各負擔50%;
6、獨生子女戶和純二女結扎戶,可享受鄉村100元養老保險金。
7、純女戶可照顧一個男到女方落戶指標。
第十五條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村民進行懲罰:
1、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無證結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處罰到位。
2、計劃外生育的,除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還應按有關合同收取違約金;
3、計劃外懷孕後不自覺終止妊娠的,責令限期終止妊娠,一切費用自理,並承擔執行過程中的有關交通、食餐費用;
4、個別「查環、查孕、查病」不到位的育齡婦女,全家所有成員不得享受鄉、村、組的任何福利待遇;
5、進行醫學性人流、引產的,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報經鄉計生服務站批准,自然流產的,3小時內報請鄉計生服務站派員核查,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視作進行了非醫學性人流引產。由鄉計生辦收回其生育證,不允許再生育,並按合同收取違約金。
6、拒不履行各類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按合同規定由村計生領導小組收取違約金。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與本村其它規定相抵觸的地方,以本章為准。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

G. 湖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現居住地和其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同一個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的育齡人員。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並協調計劃生育、公安、工商、衛生、勞動、民政、交通、城建、鄉鎮企業等部門,分工協作,綜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都要積極支持,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第六條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做好流往異地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流出育齡人員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與流出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並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督促已婚流出育齡人員落實節育措施。
(三)建立與流出育齡人員和流出育齡人員現居住地的聯系制度,登記注冊,掌握流出育齡人員的流動情況和實行計劃生育的情況;
(四)為流出育齡人員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計劃生育證明由湖北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證明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居民身份證號碼、生育狀況、落實節育措施狀況、過去受到有關計劃生育獎勵處罰及其落實情況、不準生育或限制生育的病情等項內容。
(五)依照《條例》的規定,審核批准流出育齡夫妻的生育申請,落實有關獎勵處罰措施。第七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流入本地育齡人員計劃生育的管理,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一)進行計劃生育管理教育,組織流動人口參加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培訓;
(二)檢查流動人口中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提供避孕葯具和節育技術服務,督促已婚育齡夫婦落實節育措施,督促流動人口中計劃外懷孕的婦女及時採取措施中止妊娠;
(三)綜合統計、記錄流動人口生育情況,負責和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聯系並通報有關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措施的情況;
(五)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第八條城鎮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切實做好本居民委員會范圍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積極協助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查驗、暫住登記、統計、落實節育措施等項工作。第九條嚴格實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發放、查驗制度。凡屬我省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而外出從業或居住的流動人口,必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的《湖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省外來鄂從業或居住的流動人口,必須持有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計劃生育證明。
流動人口抵達新的居住地,應當在三日內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登記並出具查驗證明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從業或居住的其他手續。無證或證明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限期補辦。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每年年底須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年度檢查;不在現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應當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年度檢查。第十條公安、工商、勞動、城建、交通等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運輸許可證等證明時,應當首先審核查驗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證明。對有關計劃生育手續不完備者,應當告知其到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補辦後,方可審批。

H.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條例(200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於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來昆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員:
(一)省外來昆的;
(二)省內其他州、市來昆的;
(三)本市所轄縣、東川區、安寧市之間相互流動的;
(四)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與上述縣(市、區)之間相互流動的。第四條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
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各級公安、勞動保障、工商、衛生、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履行好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流動人口的綜合管理,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解決各部門在綜合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檢查各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履職情況,並組織考核獎懲;
(四)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七條市、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監督、檢查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和查驗《婚育證明》;
(五)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負責流動人口免費避孕葯具的供應;
(七)考核下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填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報表,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
(三)查驗育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辦理的,督促補辦;
(四)指導育齡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准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督促違反規定懷孕的婦女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五)與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聯系,及時通報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六)按照流動人口綜合管理的要求,與使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經營、服務場所和住宿的單位、個人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並負責考核其履行責任的情況;
(七)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一孩生育手續;
(八)為流出的育齡人員辦理《婚育證明》;
(九)與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建立生育、避孕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十)配合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十一)受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委託對違法生育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

I. 單位組織育齡員工進行計劃生育知識培訓的內容包括哪些

縣人口局、縣計生協、縣計生服務站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惠政策、辦事上報審批程序、業務知識、有獎舉報、打擊「兩非」、協會知識、優質服務等相關內容系統整理,先後編印發放了《永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實施細則》、《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手冊》 (一) (二) (三) (四)、《「313」計生利益導向惠民工程宣傳手冊》、《計生協會基礎知識宣傳手冊》等資料供計生幹部宣傳學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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