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的通知
(中地大京黨發〔2012〕19號)
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
中共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委員會
2012年6月13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參與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學校管理機構應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對代表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分工會、直屬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並推選出團長。
第十條 代表名額應為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代表、女教師代表、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撤換和增補本單位代表意見,並報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審批。
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更換:
(一)調離本學校的。
(二)停薪留職離開學校的。
(三)不能正常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
(四)失去群眾信任的。
(五)行政處分、留用察看或開除公職的。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應保留其代表資格。代表退休、調離本校或自然減員,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四條 學校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會提交校黨委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按屆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在代表中推選。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佔多數。
主席團成員實行任期制,任期與代表任期相同。主席團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員若幹人。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職責是:
(一)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的有關事宜。
(二)審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日程,研究決定大會需要通過的事項、大會決議草案及其他重大問題。
(三)會議期間聽取各代表團匯報,負責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問題。
(四)審查大會選舉候選人名單。
(五)聽取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研究處理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六)提名更換主席團成員,應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佔多數。
執行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與代表任期相同。執行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4人,委員若幹人。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行使教代會相關職責,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相關事宜。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若幹人,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步。專門委員會的人選,在代表中產生,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教職工參加。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及執行委員會委員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協調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為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應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本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可根據本章程,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印發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 教育培訓新政策
法律分析:1、所有的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之後,都要去教育局備案。2、關於培訓機構退費問題進行整頓,該退多少學費就退多少,嚴厲打擊不退費,賴皮等不合法行為。3、教學內容超前,小學提前學初中的知識等等行為。2021年國家一定會重點打擊校外培訓機構,希望大家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及時辦理辦學許可證,合法合理合規的辦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3. 民辦教育的相關政策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范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范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置,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可以適當放寬幼兒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准和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范、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准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范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4. 《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指出,實現企業全員培訓的基本形式是什麼
勞動部關於印發《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506號
(1994年12月14日發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現將《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培訓實體的管理,發展職業培訓事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是指開發勞動者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類培訓機構,主要包括社會組織和個人單獨或聯合舉辦的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職工培訓中心(學校)等;也包括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單位或同境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聯合舉辦的培訓實體。
第三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根據市場需求,承擔各類職業培訓任務,為社會培養具有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定期發布職業需求信息,指導職業培訓實體按需培訓。
第四條職業培訓實體的培訓對象包括:
(一)初次求職人員、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轉崗轉業人員、出國勞務人員、境外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以及農村向非農產業轉移的人員、農村向城鎮流動就業的勞動者;
(二)需要提供專門的職業技能培訓的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軍隊退出現役人員;
(三)其他需要學習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
第五條職業培訓實體應依法開展職業培訓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培訓實體。
第七條職業培訓實體可根據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辦學。具備條件的職業培訓實體可申請建立相關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所(站)。
第八條職業培訓實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與專業(工種)設置相適應的培訓設備和實習、實驗場所;
(三)與辦學任務相適應的師資和管理人員;
(四)必要的教學文件、教材、教具、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職業培訓實體的開辦、更名、撤銷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以培養初級職業技能水平的勞動者和非技術崗位的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政府舉辦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舉辦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個人舉辦的,由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二)以培養中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舉辦的,在商得職業培訓實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批准;地方有關單位或個人舉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培養高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為主要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四)跨地區(部門)舉辦職業培訓實體,應徵得培訓實體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同意。
(五)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單獨舉辦的職業培訓實體,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職業培訓實體的更名、撤銷亦按上述管理許可權辦理。
(七)企事業單位舉辦的職工培訓基地,由企事業單位自行批准,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職業培訓實體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校長(主任)全面負責職業培訓實體的管理工作。校長(主任)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並應按規定程序任免或聘任。
第十一條職業培訓實體應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十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有權依法確定招生數量、招生辦法、專業(工種)設置、內部機構設置、教職工聘任辦法和獎金分配製度。
第十三條職業培訓實體可以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也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期限、培訓費用或畢(結)業後的就業方式等。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按照國家頒布的專業目錄設置的專業(工種)教學,並執行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國家無統一規定的專業(工種),可參照國家頒發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自行制定。
第十五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根據專業(工種)設置的實際需要,加強實驗室、實習場所的建設。
第十六條職業培訓實體應採取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開展教學研究,進行教學改革。
職業培訓實體應結合培訓內容加強愛國主義、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十七條職業培訓實體教師必須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符合《技工學校教師職務條例》或其他有關專業技術職務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
職業培訓實體生產實習指導教師可實行教師職稱和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職稱(職務)雙職稱制度。
第十八條職業培訓教師實行資格證書和考核制度以及職務聘任制度,並按國家規定,確定工資、教齡津貼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職業培訓實體畢(結)業生,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畢(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二十條職業培訓實體畢(結)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或自謀職業。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畢(結)業生,職業介紹機構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一條職業培訓主要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部門和辦學主管部門的撥款;
(二)地方政府預算安排的就業經費中用於失業青年就業訓練的經費;
(三)當年收繳的失業保險費中用於失業職工的轉業訓練經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培訓費;
(五)地方發展教育基金用於職業教育的部分;
(六)企業營業外支出和職工教育經費中用於職業培訓的部分;
(七)職業培訓實體所辦企業的創收;
(八)境內外機構及個人的捐款、援款和貸款;
(九)其他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職業培訓實體收取培訓費的標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商同級物價、財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不辦學或辦學任務不足的企業提取職工培訓經費,用於扶持公共培訓實體為這些企業代培職工。
對承擔培養具有中高級職業技能水平勞動者任務的職業培訓實體,有關部門應逐步增加資金投入。
第二十四條職業培訓實體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提取辦學經費及職業培訓實體興辦企業的創收和收取的培訓費等,不得減少對職業培訓實體的正常撥款。
第二十五條各類職業培訓實體違反培訓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學員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或不按規定使用,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對多餘部分應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貪污職業培訓經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未經批准擅自舉辦職業培訓實體,或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濫發畢(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就業訓練中心和非勞動部門所辦就業訓練實體的管理按《就業訓練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 簡述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標准
一、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意義 (一)幼兒園組織機構的設置 幼教組織機構,如幼兒園等教育性和公益性社會組織,是為達到一定的育人目標而共同活動的人群集合體。幼兒園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指,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按一定形式與層次組成的機構體系,形成有機結合的活動功能系統,它既能維系這種人群集合體的內部關系,又與外部特定機構與社會系統相連接。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就是通過建立適宜的機構及活動規則,確定領導關系和職權分工,將幼兒園所擁有的人力、物力等組織起來,較好地實現幼兒園的任務目標。 管理是對組織而言。組織既是一定人群的集合體,又是一種協作完成目標的活動。管理學上,人們對組織的認識經歷了不斷深化的過程。 傳統的組織理論,側重從組織內部來說明組織的特徵,傾向於把組織看作孤立於外部環境的封閉系統。現代組織理論,注重組織內外部關系及其信息的溝通,把組織看作是一個開放的社會系統,並認為,組織總是在具體的環境下運行,要通過與環境的交往與相互作用,適應環境,使自身得到發展。 (二)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意義 組織工作是幼兒園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首先,幼兒園組織機構是組織教育幼兒的社會活動的載體,是發揮管理職能,實現管理目標的工具。美國當代著名管理學家德魯克曾說,「沒有機構就沒有管理,沒有管理就沒有機構。」 幼兒園組織機構可以通過它的活動,將園所各種管理要素,如人、財、物、時間、信息等,合理地加以組織,從而高效地實現幼兒園的工作目標,完成好雙重任務。 幼兒園組織機構發揮作用的關鍵在於它具有聚合放大功能,形成一種社會力量,即1十1>2。設置良好的幼兒園組織機構是具有內在關聯性的有機整體,可以通過一定的機制進行內部和外部的協調,發揮管理職能。一方面通過組織規范來協調成員的行為,形成共同意志並統一目標與步調;另一方面,通過協調和信息的溝通,使組織的活動更符合規律性,發揮復合疊加作用,從而產生擴大了的社會力量。 幼兒園應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和本身實際,設置組織機構,並逐步健全完善,從而進行幼兒園行政管理工作和組織保教活動,實現有人目的。沒有健全的組織就不能發揮管理的職能作用;而組織過於臃腫龐大,人浮於事,也不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幼兒園的組織建設應注意形成相互聯系的整體系統,以發揮各個職能部門的最大效能,使管理活動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 二、幼兒園組織機構設置的依據 幼兒園組織機構的設置要遵循組織設計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依據上級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國實際。 (一)組織設計的原則 1.任務目標原則 組織機構的建立和設置就是為了實現一定的任務目標。進行組織設計,首先必須滿足實現組織的任務目標的要求。管理者要明確確立組織的總任務和總體奮斗目標,並使組織成員明了和接受。要具體分析在總的任務目標下,組織應辦的「事」是什麼,有多少、由此決定組織機構的設置、職務與人員的安排。通常需要將組織的任務目標分解為具體目標和工作內容。要堅持以「事」為中心,因「事」設職、設崗,先組織、後人事的原則,圍繞幼兒園的目標和任務進行組織建設,以提高組織效能。 2.分工協作原則 在把握總體目標任務的基礎上,按照分工協作的要求設置必要的各個工作部門,安排各項工作,使各級各類部門與人員既有各自的任務目標,擔負相應的職責,又明了相互間的關系,相互協調配合;共同實現組織的總目標。 3.責任權力一致原則 責權關系的設計和實施是發揮組織職能的關鍵。分工就意味著明確各自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即要使各部門、各成員知道自己要完成的任務和要做的事情是什麼。組織中各崗位的確定和任務的分配要符台滿負荷要求,從提高效率出發,定崗、定員、定編,並確定職責,使組織中各部門、各崗位職責清楚,責任分明。為了真正負起責任,組織應賦予各部門、各崗位相應的權力和利益,做到在一定的職務或崗位上,有一定的權力,負一定的責任,並得到一定的利益,從而做到職責權利有機統一。 4.合理結構原則 一個管理者直接指揮和協調的下級人員是有限度的,超過一定的數量,就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管理,就必然要求劃分管理層次,減少每一級的管理跨度和寬度。但管理層次的增多,也會造成人力物力的增加,產生上下聯系渠道延長及信息傳遞復雜化並降低速度的問題。組織設計需要通過建立適宜的結構體系,達到寬度適當、層次合理,從而做到指揮靈、信息通,提高管理效率。 5.統一指揮、統一意志原則 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只有一個指揮中心,每個下屬只接受一個直接上級的領導。要避免多頭領導,「政出多門」,否則必然造成命令混亂,使組織產生內耗,甚至瓦解。 幼兒園應通過建立良好的指揮系統和適宜的運行機制,使組織嚴密合理,指揮線路清晰,聯系渠道暢通,做到既分工負責、分層管理,又集中統一指揮、統一意志、協調步調,使組織成為戰鬥力強的有機整體。通過集體的協調努力,優質高效地實現組織的預定目標。 (二)組織與內外環境的相互協調 要使幼兒園組織機構的建設合理有效,除了要遵循組織設計原則,還要考慮幼兒園的內外環境、條件,如國家、地方及其教育職能部門的有關規定,組織與上級行政部門的關系,以及國所自身條件與工作實際。 1、國家和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 幼教機構是社會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在設置幼教機構時,必須明確幼教組織與社會系統的關系。國家和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法律和行政法規等管理和調控各類教育機構。因此,幼兒園機構的設置必須了解掌握國家和地方及其教育職能部門有關文件的內容與精神,作為幼兒園建設的根本依據。 例如,教育部1989年頒布的《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了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審批程序,以及幼兒園的行政事務。《幼兒園工作規程》(教育部,1996)中,對幼兒園的招生、編班做出了基本要求。再如,教育部1979年頒布的《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對城市幼兒園機構設置與人員的安排制訂了標准。 主辦單位是幼兒園的行政領導。我國城鎮相當一部分幼教機構為企事業部門舉辦,幼兒園機構設置還應遵循主辦單位即上級行政部門的要求。幼兒園組織機構要接受上級部門的領導,明確上下層級的職權范圍和相互關系。 2.幼兒園自身實際 幼兒園組織建設還要考慮國所內部環境和工作需要。例如,要從園所規模大小、服務時間長短等組織任務目標情況來確定機構的設置,同時還要從幼兒園所處環境位置、自然地理條件以及園所擁有的物質、資金、人員狀況等方面的具體條件出發,考慮機構的設置與建設。幼兒園人員配備與編制一般涉及以下因素: (1)招收幼兒年齡、幼兒名額及班級數,幼兒園規模大小。 (2)幼兒園服務的內容及時間。例如,全日制與寄宿制幼兒園的人員配備有所不同。有的園所僅為半日活動的形式,依此情況在人員配備上又有不同。在提供餐點等服務方面各園也有不同,因而所需人員各異。 (3)機構性質。如屬於獨立單位或附屬單位,二者所需人員有所不同。當前有相當數量的學前班附設在小學校內,人員需求與編制要由小學統一考慮和安排。 (4)任務情況。一般性幼兒園與示範性或實驗性幼兒園通常在人員需求方面是不同的。 總之,幼兒園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建立要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人力資源作用,提高組織的效能,為此就要根據幼兒園擔負的任務目標,精兵簡政,要從實際出發,因園制宜。幼兒園還要隨社會生活條件的變化和社會對幼兒教育需要與要求的不同情況,對組織機構做出相應調整,使之趨於完善,並不斷發展。 三、幼兒園行政組織系統 一般來說,幼兒園管理的組織機構及其系統的設置如下: 幼兒園行政組
6. 教育培訓政策
法律分析:教育培訓是近年來逐漸興起的一種將知識教育資源信息化的機構或在線學習系統。一般來說,這種機構或網站會包含從幼教到大學,甚至博士或者出國等各個階層的教育信息。 教育培訓也有包括對現任職位的工作者或者下崗人員等類別的技能培訓,是以提供教育資源和培訓信息為主要內容的專門性網站或培訓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 陝西省學前教師補償金怎麼領
線上線下均可申請,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線上申領:登陸社保繳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官網申請審批
2.線下申領:前往社保繳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前台申請。在市直參保的到市就業辦公室申請,在縣市區參保的到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3.申請流程:失業科領取企業職工技能補貼申請表,按規定填寫並蓋所在單位公章,然後攜帶教師資格證、社保卡、身份證及復印件及補貼申請表辦理即可。
想要憑教師資格證拿到補貼,必須滿足以下三點條件:
1.已取得教師資格證
2.非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為企業繳納五險的在職員工
3.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
也就是說,這個補貼在編教師是沒有資格領取的,只有擁有教師資格證的企業在職員工才可以領取,例如:私立、培訓機構教師、公立學校合同制教師、與教師職業無關的私企在職員工,累積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既可以提出申請領取國家補貼最高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8.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2014修訂)
第一條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普通中專、技工學校等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學校,以及少年宮、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有關辦學單位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有關辦學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
各級教育工會應當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為教師辦實事,開展尊師重教活動。第五條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教書育人,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六條在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資格的認定、喪失和撤銷,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定期注冊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第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實行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新進教師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實行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的設置、職責、任職條件、考核與評審等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市、縣(區)、自治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定期輪崗交流制度。第八條省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對教師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至五年對全省中小學教師編制總量進行核定和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足額配備教師,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培訓經費,建立能夠滿足當地教師培訓需要的培訓機構。
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有關辦學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教育教學需要,安排教師培訓經費,保證教師定期接受培訓。第十條教師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安排,參加規定學時的培訓,接受繼續教育。
教師參加培訓、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考核、職務評聘和晉升的必備條件。第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師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全面、客觀、公正考核教師的政治思想、師德師風、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考核結果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教師職務評聘、晉升工資以及獎懲的依據。
禁止單純用升學率和考試成績考核中小學教師。
對考核不合格的教師,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經培訓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調離教學崗位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解聘。第十二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保障教師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組織形式,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第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教育,將教師職業理想、職業道德、行為規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師培養培訓和管理的全過程,完善師德考核制度,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崗位聘用、考核、職務評聘、表彰獎勵的首要內容,對教師實行師德表現一票否決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參與的師德監督機制,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對教師違反師德和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依法查處或者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教師的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心理健康等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各項教師管理制度的落實。
9.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