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危險廢物的整改報告怎麼寫急用!!!
關於危險廢物的管理制度,如技術方面,設備方面,裝卸方面,人員安排方面,生產操作與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應急預案:你的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儲存量,容易發生的事故及事故類型,影響途徑,突發事故時應該採取的措施,如應急指揮機構。地點聯系方法,救援隊伍,救援技術,救援設備和設施,事故的危害等級,與宣布結束報警,受影響區域的人群撤離,污染物的攔截;人員培訓即使按照這個方案進行演練。這是大體框架,具體內容你去充實吧。
② 危險廢物管理的培訓應該怎麼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技術標專准和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屬於開展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並上報環保局進行評估。企業內有設環保技術部門的,且有能力做好相關規范化管理工作的可以在企業內部進行;或找相關環保公司指導協助完成。
廣州悅能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可以為企業量身定做服務項目,協助、指導企業完成企業相關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保障環境安全。
以下是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工作指引:
一、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二、危險廢物管理台帳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一)危險廢物管理台帳。
(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三、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
四、危險廢物標識標志
五、自建處置設施備案
六、危險廢物轉移管理
七、內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危險廢物管理組織架構。
(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三)危險廢物公開制度。
(四)培訓制度。
(五)檔案管理制度。
八、應急預案
③ 我廠有危險廢棄物產生,該找什麼樣的單位處置
1、物理處理:物理處理是通過濃縮或相變化改變固體廢物的結構使之成為便於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的形態,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學處理:化學處理是採用化學方法破壞固體廢物中的有害成分,從而達到無害化,或將其轉變成為適於進一步處理、處置的形態。其目的在於改變處理物質的化學性質,從而減少它的危害性。這是危險廢物最終處置前常用的預處理措施,其處理設備為常規的化工設備。
3、生物處理:生物處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體廢物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從而達到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生物處理方法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和兼性厭氧處理。與化學處理方法相比,生物處理在經濟上一般比較便宜應用普遍但處理過程所需時間長,處理效率不夠穩定。
4、熱處理:熱處理是通過高溫破壞和改變固體廢物組成和結構,同時達到減容、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熱解、濕式氧化以及焙燒、燒結等。
5、固化處理:固化處理是採用固化基材將廢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對環境的危害,是一種較安全地運輸和處置廢物的處理過程,主要用於有害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固化體的容積遠比原廢物的容積大。
處理危險廢物的注意事項
1、分類要求:收集、貯存危險廢物,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具體危險廢物分類要求及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的確定可參見《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附錄B。
2、貯存場所: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危險廢物,需按照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具體如何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建議參見《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及《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2012)中的具體要求。
3、設置標志: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實踐中,常見的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情況有未設置危險廢物標志、設置的危險廢物標志形狀不符合標准、標志已經不清晰或者破損但未及時更換等。
4、防範措施: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具體實踐中如何採取三防措施防止污染,建議可咨詢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制定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固廢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如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未按照上述要求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每類行為都將面臨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的風險。
④ 固體廢棄物管理規劃的方法有哪些
固體廢棄物管理的主要途徑和方法
提示:
1.各類固體廢物的管理 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影響通常是多種污染成分同時並長期存在於環境中,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物理、化學或生物反應,對周圍的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處理、處置、管理不當,污染成分就會通過水、氣、土壤、食物鏈等途徑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固體廢物與水、空氣污染物的性質不同,它作為多種污染成分存
1.各類固體廢物的管理
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影響通常是多種污染成分同時並長期存在於環境中,在一定條件下發生物理、化學或生物反應,對周圍的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如果處理、處置、管理不當,污染成分就會通過水、氣、土壤、食物鏈等途徑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固體廢物與水、空氣污染物的性質不同,它作為多種污染成分存在的終態最大限度地濃集很多污染成分,非常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在無法進行綜合利用的情況下,就需要適當的管理,使其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即是安全處置。安全處置要求合適的水文、地質、氣候等條件,設計、製造、操作和長期監測合理的方案。從產生到處置需要經歷多種渠道,許多程序,每一個程序都可造成對環境的污染,也可能直接危害人體和其他生物,為此要對固體廢物進行污染過程全管理,即固體廢物的途徑管理。固態的有毒有害廢棄物造成的環境污染,有時不可逆的,很難進行恢復。固體廢物的這些特點使得必須建立完全不同於水、氣那樣的管理體制,必須實行將產生、運輸、綜合利用、處理、儲存、處置等所有廢物運動過程所涉及的各環節都作為污染源來進行管理的全過程管理。一般按照其先後次序分為產生、分類、標識;運輸;加工處理;儲存和安全處置;浸出液管理、處置場監督、管理等。
固體廢物的產生管理處置全面管理的第一步,其根本措施就是盡可能採用低廢或無廢工藝,減少產生的固體廢物量。首先弄清固體廢物的來源和數量,然後進行鑒別、分類、標志和收集,記錄廢物的種類、特徵,以及運輸、處理和利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
固體廢物產生量計算是產生管理的重要步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計算的准確與否,關鍵是固體廢物的產率(亦稱產生系數)是否准確。固體廢物的產率分為產值產率和產量產率兩種。固體廢物的產率和產生量計算方法主要分三類,即實測法、物料衡算分析法和經驗公式法。
固體廢物在鑒別分類後,在運輸過程中,需要認真核對廢物清單,選擇合適裝載的方式、運輸工具及運輸路線,制定可能出現的事故補救處理設施。
我國尚沒有關於固體廢物的運輸標准,只對危險的對放射性廢物運輸有一些要求。
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需要加速對廢物管理的立法。近些年來,我國已經制定和頒布了《環境保護法》等多種法規。而固體廢物管理立法是保證《環境保護法》貫徹執行的專門性法規。目前,這方面的工作已經開始。近幾年來,我國已先後制定了《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准》、《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浸出毒性試驗方法標准》、《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城市垃圾農用控制標准》、《工業企業環境保護考核制實施辦法》等等。我國目前的固體廢棄物管理體系,是指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主,結合有關的工業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對固體廢物實行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簡稱《固廢法》規定了各個主管部門的分工。
2.廢物最少化管理
廢物最少化最早是美國在70年代提出來的,它的目的是減少廢物產生量,保護能源和自然資源,確保以對環境有利的方式管理廢物。到了80年代又對該法進行修正,修正案強調廢物最少化,要求排污者實施廢物最少化計劃。
廢物最少化管理主要內容是生產投入的原料和輔料中含有有用、無用兩個組分,有用組分變成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無用組分和輔料變成廢物排出,污染環境。於是將投入的原料和輔料除生產主產品外,回收副產品以減少產生廢物的數量,部分副產品還可以在生產過程中循環使用。如圖9.1所示,最少化管理技術包括削減廢物源和循環兩個部分,削減廢物源是核心,其次才是循環。
圖9.1廢物最少化技術簡圖
為了削減廢物源,可以改變產品結構,盡量提高產品質量,不生產殘次品,延長產品變成廢物的時間,從宏觀上講也就減少了廢物。廢物的控制包括改變原材料、改革工藝、提高技術水平的改進操作。循環包括使用與再利用和回收等。
實施廢物最少化首先是要爭取企業領導的支持定出恰當的總目標,其次是制訂方案,制訂出系統性的計劃。制訂計劃之前先要進行細致的調查研究,做出評價,找出減少廢物的關鍵環節,並把注意力集中在關鍵環節上,進行衡算。再次是擬定出具體的實施步驟,做出近期到遠期的安排;最後是做總結匯報,要進行全面總結,並向主管部門成領導匯報。實施廢物最少化管理與我國推行清潔工廠的含義是一樣的,隨著它的推廣實施,將推動我國清潔工廠的發展。
3.制定和嚴格執行各項固體廢棄物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國情並借鑒國外的經驗和教訓,《固廢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分類管理制度
固體廢物具有量大面廣、成分復雜的特點,因此《固廢法》確立了對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分別管理的原則,明確規定了主管部門和原則。在《固廢法》第50條中明確規定「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相容的未經安全性處理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2)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為了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掌握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固廢法》要求實施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而有效地防治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污染的全過程。
(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其防治設施的「三同時」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固廢法》進一步重申了這一制度。
(4)排污收費制度
固體廢物排污費的交納,是對那些在按規定或標准建成貯存設施、場所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而言的。因為在固體廢物污染與廢水、廢氣污染有著本質的不同,廢水、廢氣排放進入環境後,可以在環境中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多種途徑進行稀釋、降解,並且有著明確的環境容量。而固體廢物進入環境後,不易被環境所接受,其稀釋降解往往是個難以控制的復雜而長期的過程。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是通過釋放出水和大氣污染物進行的,而這一過程是長期的和復雜的,並且難以控制。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固體廢物是嚴禁不經任何處置排入環境當中的。《固廢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這樣,任何單位都被禁止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而固體廢物排污費的交納,則是對那些在按照規定和環境保護標准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這些場所達到環境保護標准之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而言的。
(5)限期治理制度
為了解決重點污染源環境問題,《固廢法》規定,對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處置設施、場所,或已建設但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單位,實施限期治理、限期建成或改造。對於排放或處理不當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和責任者實行限期治理。如果限期內不能達到標准,可採取經濟手段甚至停產的手段進行制裁。
(6)進口廢物審批制度
《固廢法》明確規定,「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我國於1996年聯合頒布《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名錄》,規定了廢物進口的三級審批制度、風險評價制度、加工利用單位定點制度和廢物進口裝運前檢驗制度。
(7)危險廢物行政代執行制度
由於固體危險廢物的有害特性,其產生後如不進行適當的處置而任由產生者向環境排放,則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因此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理處置。《固廢法》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曲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行政代執行制度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它保證了危險廢物能得到妥善、適當的處置。
(8)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許可證制度
危險廢物的危險性決定了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理、處置活動,必須具備達到一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還必須對從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培訓、資質審查和審批,並建立專門的管理機制。防治法規定:必須由具備達到一定設備、設施、人才和專業技術能力並通過資質審查獲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理、處置等經營活動。
(9)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制度
也稱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證危險廢物的運輸安全,以及防止危險廢物的非法轉移和非法處置,保證危險廢物的安全監控,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事故的發生。
⑤ 陝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並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准,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於固體廢物的除外。
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規劃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實施宣傳引導,完善監督管理體系,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和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作為考核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調整產業結構,鼓勵先進工藝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提高固體廢物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
鼓勵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公益性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項目建設運營,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第八條直接從事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置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崗位職業培訓,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定期組織職業健康體檢,保障從業人員健康和安全。第九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高對環境污染事故損失的賠付能力。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第十條省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商務、農業農村、民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編制全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與同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現狀分析、產量預測、指導原則、目標任務、重大處置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時序、保障措施等。
專項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確需修改專項規劃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全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各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確定和調整各類固體廢物基礎設施建設年度建設用地需求和資金安排,明確選址和建設時間,並與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相銜接。
分類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⑥ 液體廢物適用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制訂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
化處理固體廢物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
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活動的經濟、技術
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
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
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
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
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
實施統一監 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
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
的清掃、收 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督制度,制訂統一的監測規范,並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十二條 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
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
物對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作出評價,規定動 作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
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 審批建設項目的主管部
門方可批准該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
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 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 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
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
查。被檢查的單位應 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
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
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七條 產品應當採取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產品生產者、銷售者、
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
膜。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
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
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
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采
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
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
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
貯存、處置設施、場所 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固體廢物接收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
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訂、調整並公布
可以用作原料進 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
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會同國 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具體辦法,由國務
院規定。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
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
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 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
廢物產生量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
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
門規定的期限內 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 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
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
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
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
備, 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第三十一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
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
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理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照國務 院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
第三十三條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 設置
專用的貯存設施、場所。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門規
定的環境保護標准。
本法施行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沒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 貯存或者 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必須限期建 成或者改進;在限期內,對新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或者採取其他措施。 採取繳納排污費措施的單位在限期內提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使 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在限期內未建成或者經改造 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繼續繳納排污費,直至建成或者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為止。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排污費用於環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節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地點倒、堆
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條 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的規 定防
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並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無害化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
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
第四十條 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標准。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
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 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 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 定統
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四十四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 必須
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四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的,由所在 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
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 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對危險廢物進行集中處置的設施。
第四十八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繳納 危險
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於危險廢
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 護行
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 處
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一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
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五十三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 轉作
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
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五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訂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採取
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
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十八條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並處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四)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六)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
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七)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應繳納排
污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
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
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
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
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六十三條 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違反本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
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的;
(三)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五)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六)將危險廢物和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七)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生產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八)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
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
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
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
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
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
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
高不超過五十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
政處分。
第七十條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條 受到固體廢物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
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本條罪的,處以罰金,並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
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
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
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五)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
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的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
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和排入
大氣的廢氣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
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七條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
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
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⑦ 全國汽車維修企業每年產生多少危險廢物
全國汽車維修企業每年產生多少危險廢物?廢機油等機動車維修行業產生廢棄物的違法處置問題,近年來被環境監管部門及普通公眾所關注。這一方面是因為其存在嚴重污染,另一方面也說明隨著環境管理的加強、環境意識的提高,除工業污染源之外,舊家電、汽車維修等為居民生活服務而產生的社會源廢物正日漸被重視,並被納入日常環境監管的范疇。
社會源廢物不同於普通工業廢物,其來源、產生、貯存等均與工業固廢不同,如何對其進行監管?監管重點在哪?相關法規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這都有待於在實踐中不斷探索。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市民王先生在某汽車修理廠給愛車做保養時發現,汽修廠員工在為車子更換機油時,先將車里的舊機油放掉,下面用一隻大漏斗接著,最後流進一隻大塑料桶里。王先生提出質疑,這些已經用過的廢機油都去哪裡了?
沿著王先生的疑問,我們算了這樣一筆賬:截至2010年9月,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99億輛,更換機油是機動車保養中最常規的項目,以每輛機動車平均每年更換兩次機油,每次保養需更換4升機油來算,每年我國機動車保養會產生約16億升(約140萬噸)廢機油。
這些廢機油含有哪些成分?在環境管理時應歸屬於哪個類別?它們都去了哪裡,又是怎麼處置的呢?
廢機油是危險廢物嗎?
在環境保護部近日做出的環函〔2011〕87號執法解釋中,做出這樣的函復:「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廢機油(包括未使用完畢殘留附著在機油桶中的廢機油),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1號)所列『900-249-08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機動車維修企業使用過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廢機油的廢棄機油桶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1號)所列『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清洗雜物』。」
也就是說,不僅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機油屬於危險廢物,而且廢棄機油桶也被納入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
既然廢舊機油屬於危險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那麼,這些機動車維修廢機油是否都按規定得到處置了呢?中國環境報記者對北京市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調查。
每年北京市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機油數量目前尚沒有權威的數據。某環保公司負責人分析認為,應該有6萬噸左右;而北京市環保局固體廢物與雜訊管理處周先生估算認為,應該在3萬多噸。
目前,北京市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以從事廢機油回收的企業,僅有北京生態島、金隅紅樹林、中首精濾、鼎泰鵬宇4家公司;而具備廢機油處置能力的企業只有3家,即北京生態島、金隅紅樹林和中首精濾公司。但據調查得知,去年這3家公司加起來廢機油處置量還不足6000噸。
是因為產能不足嗎?其中一傢具備廢機油處置能力企業的負責人說:「我們目前年處理能力在7000噸,結合市場情況近幾年內可以增加處理能力到幾萬噸,但去年才處理了1000多噸。我們收不上來油,因為都讓那些小販給倒騰走了。」北京市環保局某知情人士也坦承:「非法渠道流失量很大。」
廢機油流到哪裡去了?
記者在這家取得礦物油處置資質的企業看到,他們有兩套處置礦物油的設備。一套是提純系統,年處理能力為3000噸,投資2000多萬元;另一套高頻振動膜油品處理系統,投資近3000萬元。據介紹,這家企業的廢機油回收利用率較高,會將處置後的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不會產生二次污染。
但另一方面,北京市還活躍著一批「油販子」。他們深入到各汽車維修點,以較高的收購價為吸引,非法收購了大量的廢機油。那麼,這些回收的廢機油又是如何處置的呢?這已不是什麼秘密。
據某「油販子」透露,他所回收廢機油的下家是京外的「土煉油廠」,廢機油出京後便會被加工成劣質柴油混入到正品柴油中,在北京附近的加油站銷售。
據業內知情人士介紹,其所謂的「加工」工藝分為兩代:第一代就是陳舊、古老的「土法煉制」,即被明令取締的「小煉油」。他們的「工藝流程」是,將廢機油加上硫酸用大鍋蒸、熬,就可以得出產品,而且這種「成品油」又會回到市場出售,熬剩的廢渣就隨地「埋了、倒了」。
第二代工藝的年加工處理能力可達上千噸。他們的主要方法為蒸餾和酸鹼洗。其處理能力和工藝雖然較第一代有所改進,但同樣設備簡陋、工藝落後、環境污染問題突出。
據了解,第一代「加工點」的投資額僅為幾萬元,第二代也不過數十萬元。以這樣的投資額,又無需進行環保投入,自然也就能把廢油收集價格炒得很高,占據廢機油回收市場的「主導」地位了。
廢機油的危害有多大?
北京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鍾女士介紹說,機動車維修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除廢機油以外,還有染料、塗料廢物,鉛酸電池,廢有機溶劑等。「這些非法企業大都是支個鍋就煉,找個坑就滲,對環境的影響包括大氣、水、土壤等方方面面,對人體健康也會造成很大危害。」
此外,這種處理方式在其生產過程中,易燃易爆,極易發生安全事故。這些非法利用廢油製成的產品流入市場,又會對消費者利益構成損害。
正是發現了這些問題,並認識到機動車維修行業產生危險廢物的嚴重危害,北京市環保局決定從今年5月~10月,組織開展全市機動車維修、拆解企業危險廢物專項整治,整治重點為全市所有機動車拆解企業及一類以上機動車維修企業。
北京市環保局制定印發了《北京市機動車維修、拆解企業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和《北京市維修拆解企業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指南》。《指南》明確了企業在制度建設、收集貯存、廢物流向、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及規定,告知企業針對危險廢物管理「為什麼做」、「做什麼」和「怎樣做」,並將在宣傳培訓及日常檢查中由環保部門向企業免費發放。北京市專項行動計劃分為全面建立台賬、開展申報登記、組織宣傳培訓、企業內部自查,以及開展現場執法等階段。
目前,北京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配合區、縣環保局已培訓了超過1500名汽車維修企業人員。「培訓效果很好,企業再次認識到管好危險廢物的重要性,企業與擁有許可證單位簽訂的合同量在增加,申請聯單也在增加。」鍾女士說。
鍾女士的說法,我們從擁有危險廢物許可證的某處置企業負責人處獲得了證實。去年,這家公司全年處置廢機油1000多噸,而「今年上半年應該能完成2000噸」。
但這樣的數字與北京市的廢機油產生量仍然存在較大差距,那麼,對於廢舊機油,環保部門監管的難點在哪裡?抓手又在哪裡呢?
管住汽修危廢難在哪?
北京市環保局固體廢物與雜訊管理處相關人士認為,管理機動車維修業產生危險廢物存在諸多難點,如量多分散,造成了監管難度較大;違法隱蔽,取證困難,執法水平要求高;正規企業處置成本高,在與違法游商競爭中處於價格劣勢,汽修企業因利益驅動鋌而走險;正規企業優惠政策少,存在虧損;周圍省市違法處置企業取締困難等。
點多分散怎麼辦?
據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計數據,目前北京市擁有6000多家各類汽車維修和拆解企業。這6000多家企業不僅分散,而且每家產生的危險廢物數量不均衡,所以管理起來難度較大。
針對這個難題,北京市環保局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先抓大的」。他們把一類維修企業作為重點。
北京市共擁有一類汽修企業600多家,這類企業的汽車維修量佔到了全市總量的60%以上。「只要管好了這些企業,相當於控制住了一大半的危險廢物。」在前不久組織的對汽修廠人員的培訓中,他們明確要求所有一類企業人員必須參加。為此他們已經與行業主管部門,如運輸管理局等單位展開合作,共同推進此項工作。
核定數量為何難?
「這幾年,大多數的一類汽修企業與合法的處置單位簽訂了合同,但是執行得並不好。」某業內人士說,一些汽修企業雖然有了合同,但要麼不交給合法企業,要麼就是明明產出了10噸廢機油,只給合法處置企業一兩噸。這種情況又該怎麼辦呢?
北京市環保局固體廢物與雜訊管理處的周先生說,要准確地核實汽修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很難,這也給監管造成了一定困難。
北京市環保局相關人士介紹說,交通部門曾下文要求一、二、三類企業上報大修、小修的數據,但後來發現,執行情況並不是很好。後來他們發現,每個汽修廠都會與公安部門聯網,上報汽車維修的信息;此外,一些大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也會對汽車的維修保養情況進行統計。
周先生說,他們目前正在探索,能否與交通、公安、汽車經銷商等多個部門、企業協作,爭取核准具體的廢機油和鉛酸電池的產生數量。
北京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鍾女士則認為,應該提高執法人員對汽修業危險廢物執法水平。
她說,我們現在正在開展對執法人員的培訓,要求他們要增強「斗爭」經驗,水平要高。面對廢機油,當然不能像測水和氣一樣,用儀器看它是否超標,而是要動腦筋、想辦法,如通過查看汽修企業中成品機油、電池、濾芯的出庫數據等,反推危險廢物產生量。
所有權會是障礙嗎?
談到廢機油核准數量的問題時,環保部門相關人士和某環保企業負責人都談到了一個困惑,即很多汽車維修企業向環保部門隱瞞危險廢物實際產生量,或者只將少量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利用。很多汽修企業的說法是:「將鉛酸電池甚至機油交給車主了」。
的確,《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更換下的配件、總成未經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處理。」那麼,這些汽修企業的說法又是否成立呢?
記者對幾位車主進行調查時,大家的反映都是「要那個幹嘛呀?」還有被調查者說,機動車換下的電池,被汽修廠以10元錢的價格買走了。
北京市環保局相關人士說,廢機油、鉛酸電池有利用價值,與其他工業危險廢物不一樣,那些沒價值危險廢物企業需要付費進行處置,而這些有價值的很少會被傾倒或丟棄。「但按《物權法》和《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這些就應該屬於消費者個人所有,我們也不好監管。希望有關法律部門能做出專門解釋。」
記者在前不久公布的我國交通行業標准《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徵求意見稿)中,看到了這樣的規定:「車輛竣工出廠後,換下的配件應交給客戶,但對於可能污染環境的廢物,應統一交由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處理。」
此規定如果獲得通過,應該能解開當前困擾環保部門的一大疑惑。但是問題不僅於此,對這類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是否應該向提供者付費、付費標准該如何確定等問題依然存在。
非法渠道利潤高怎麼辦?
某家取得固體廢物處置資質企業負責人認為:「目前在廢機油回收和再利用市場上,維修企業違法成本很低,非法渠道很暢通,而且獲得利潤很高。」
北京市環保局相關人員對這種說法表示反對。他說,這一塊的違法成本並不低。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如果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環保部門可以處兩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這個處罰力度相對於水、氣等其他環境法規可不小。」
同樣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可處以兩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此前的執法中,北京市環保部門已對150多家4S店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但法律規定的處罰額上限與下限間空間較大,「真是罰到如10萬元的高限,如何保證處罰裁量權的公平、合理、合法性有一定難度。」北京市環保局相關處室人員說。
專家視點
社會源危廢監管重在加工處置
機動車維修業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為什麼會這么難?有何破解之道?國外又有什麼可供借鑒的經驗呢?中國環境報記者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研究所所長王琪進行了采訪。
王琪認為,目前我國對機動車維修危險廢物的管理才剛剛起步,這既是因為法律、法規、標准出台的時間不長;也是由於前期把危險廢物管理的重點放在工業危險廢物上,而對於社會分散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這種危險廢物「產生源分散、產生量不固定且種類復雜,所以管理起來確有難度。
王琪分析說,固體廢物一般分為工業固廢和生活垃圾。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汽修廢油和電池雖屬於危險廢物,但它也是為居民生活服務的,所以從法律解釋上講應屬於生活垃圾范疇,又被稱為社會源廢物。
「目前我國對工業固體廢物實施重點管理,其管理體制、管理手段都相對完善,但對這種社會源廢物的管理則相對滯後,規定也還不是很明確。」王琪說,對家電、廢機油、電池等社會源廢物進行管理,如果沿用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效果不會很好。
隨著北京市環境監管力度的加大,目前,北京市的廢機油多被非法轉移到周圍省市進行非法處理。對此,北京市環保部門認為,汽車修理企業是源頭,所以「希望能管住『牛鼻子』,讓他們做好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貯存,並將危險廢物交給正規的處置單位,不給非法商販鑽空子的機會。」
但王琪認為,對工業危險廢物管理的重點在產生企業,而對社會源廢物的監管重點應該放在後邊部分,即加工處置部分。
他舉例說,按照一般規定,對於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登記申報和全過程管理,但汽修企業產生量不均勻,比如產生了100噸廢機油,但只登記了10噸,而環保部門對汽車維修量很難進行准確監控。所以,周圍城市甚至全國各地都應該一起加大打擊非法廢機油加工利用企業的力度,讓非法轉移無處可去。
但是王琪也承認,目前在環境管理上行政區劃界線非常清晰,各地管理和執法力度不一,造成了北京市嚴格管理後廢機油等社會源危險廢物向河北省等周圍省、市轉移的現狀。「如果河北等省市也加大打擊力度,就不會有非法回收、轉移和提煉的機會。北京市正是因為管不了尾端,所以只好往前走,這是艱難和不正常的管理現狀」。
對汽車維修產生的廢機油、鉛酸電池等危險廢物,在回收時該不該付費?怎麼付費呢?王琪說,這種本身價值很高的危險廢物,它既是廢料,也有市場,所以,就算是有處理資質的企業之間也會存在競爭。
王琪說,一些電子廢棄物中含有金、銀等貴金屬,如果讓消費者花錢去處置顯然不合理。某些發達國家的做法是,通過市場調節和政府監管,形成規模較大的收集網路和再生企業實行壟斷經營,並形成合理的市場交易機制,「這樣可以提高資源回收率,並保證處置的無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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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相關法律責任
一、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二、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環保部門可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可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有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違反規定,環保部門可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⑧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經過2005年修改後,增加了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十二條 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
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審批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方可批准該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七條 產品應當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 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第三十一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
第三十三條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場所。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標准。本法施行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沒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必須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內,對新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採取繳納排污費措施的單位在限期內提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使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在限期內未建成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繼續繳納排污費,直至建成或者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為止。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排污費用於環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條 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並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
第四十條 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四十四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四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對危險廢物進行集中處置的設施。
第四十八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一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五十三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五十五條 產生意外事故時採取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十八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四)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六)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七)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應繳納排污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
)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
⑨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環境保護管理
1、目的
明確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內容,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
2、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環境保護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技術科負責組織建立公司環保管理網路,明確環保工作職責。
3.2 安全技術科負責編制年度工作實施計劃,會同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實施污染治理方案。
3.3 安全技術科負責促進建設項目環保措施的落實,並監督工程進度和質量。
3.4安全技術科負責實施環保宣傳教育及有關人員的環保培訓工作。
3.5 安全技術科負責公司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公司各單位積極實施清潔生產。
3.6 安全技術科負責監督公司各單位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
3.7 安全技術科負責重大污染事故的調查和上報,負責協商解決一般污染事故的賠償問題。
3.8 安全技術科負責公司污染源調查和環境監測統計工作。
3.9 安全技術科負責對公司各種污染物進行例行監測。
4 工作程序
4.1 環境保護管理網路
4.1.1 安全技術科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環保管理網路,形成從公司領導、部門,到車間、班組的環保管理網路,管理網路應職能明確,發揮職能作用。
4.1.2 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主要領導在主抓生產工作的同時布置和開展公司的環保工作,車間主要領導具體布置和實施本單位的環保工作。
4.2 環境保護計劃管理
4.2.1 安全技術科組織編制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內容應齊全、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4.2.2 安全技術科制定公司環境保護目標及實施方案,經公司領導同意後,發布實施。安全技術科負責實施過程中的具體管理;同時,年終進行總結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4.3 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安全技術科監督建設項目按環境保護管理程序的步驟逐步落實。
4.4 環境保護宣傳
4.4.1 安全技術科組織實施公司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工作。
4.4.2 公司各單位在「6.5」世界環境日期間,配合安全技術科有計劃的開展各種各樣的宣傳活動。
4.4.3 安全技術科負責組織公司環保人員的培訓工作。
4.5 環境污染防治
4.5.1 公司各單位應將環保管理作為生產管理的一部分,並納入到生產管理系統中去,查清並分析本單位的污染現狀和排污底數,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環境污染治理。
4.5.2 公司各單位加強工藝和設備管理,減少跑、冒、滴、漏和不合理排放,利用好各種能源、資源,提高外排污染廢氣的達標率,實現廢水零排放。
4.5.3 公司各單位禁止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
4.5.4 質檢科對監測到的異常數據要及時報生產技術科、安全技術科,查明原因並向有關領導或上級部門匯報。
4.6 安全技術科監督、檢查公司各單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相關單位進行隱患整改。
4.7 污染事故處理
4.7.1 工藝車間嚴格操作,加強管理,避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糾紛。
4.7.2 安全技術科對一般污染事故進行調查、上報及處理,提交污染事故原因調查報告和污染損失賠償報告。對重大污染事故,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及上報。
4.7.3 污染事故單位對污染事故責任者進行教育,積極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4.8 污染源調查及環境保護統計管理
4.8.1 安全技術科負責公司污染源調查工作,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向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匯報。
4.8.2 污染源調查及監測數據原始記錄表、各種環保統計報表,做到規范。
4.8.3 安全技術科統計、上報各種環保統計報表,做到准確、齊全、完整、及時。
4.8.4 安全技術科進行環保統計分析,做出環保統計分析報告。
4.9 環境監測管理
4.9.1 質檢科負責對污染物進行例行監測。
4.9.2 質檢科建立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和統計報表,並按時報出.記錄做到規范、齊全、正確、准時。
污染物排放管理
1 目的
響應國家環保制度的重大變革,嚴格達標排放,實現總量控制目標,並有計劃的削減排污總量。
2 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污染物排放管理。
3 職責
3.1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污染物排放的基礎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總量控制、統計和申報工作。
3.3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大修、搶修、日常維修期間污染物回收、處理的預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實施。
3.4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環保新建、技改、整改項目的落實,制定污染物處理排放預案並實施。
3.5安全技術科負責協商解決一般污染事故賠償問題;負責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上報。
3.6安全技術科負責監督和考核各單位各項環保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4 工作程序
4.1污染物排放基礎管理
4.1.1根據公司制定的環境管理網路,網路中的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4.1.2各單位做好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提高廣大職工的環保意識,嚴格日常工藝操作,減少污染排放,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
4.1.3 對於污染物長期排放異常的單位,如由於生產工藝原因造成的,由生產技術科與該單位有關技術人員共同研究近期處理、控制措施和長遠治理規劃;如非生產工藝原因造成的,由安全技術科下發環保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4.1.4 各單位建立定期清撈地溝油污的制度,每周清撈一次,確保本單位廢水排放口COD長期穩定達標,降低COD排放總量,降低廢水中和處理再利用過程中的成本和難度。
4.2污染物排放計劃管理
4.2.1各單位組織進行排放污染物的審查工作,並將生產工藝中各排污節點及所排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登記,並及時上報公司安全技術科。
4.2.2 在大修、搶修、日常維修設備或設施時,可能引起排放口排放異常的,所在單位要有應對預案或措施,並及時上報安全技術科。
4.3大修、搶修、日常維修期間,各種排放和廢棄污染物的管理
4.3.1及時做好本單位廢油的回收清理工作,各機體、油箱的殘油要進行收集以備回用,不允許直接排入地溝。
4.3.2檢修各單位對本單位的一般固體污染廢棄物、危險物品要集中收集;重點污染廢棄物、危險物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同意,由環保員監督,採取合理的措施進行收集;收集起來的污染廢棄物、危險品要由專人管理,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4.3.3檢修各單位嚴格液體污染物排放,收集起來的污染物能回收利用的要回收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由本單位負責人監督,由專人採取合理的處理措施處理達標後,排放到公司廢水處理站進行再處理利用。
4.4各單位環保新建、技改、整改項目污試運行期間染物排放管理
4.4.1各單位有環保新建、技改、整改項目時,應監督項目進度和質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應急處理預案,並在試運行前與試運行報告一同上報安全技術科。
4.4.2環保新建、技改、整改項目試運行期滿後,由安全技術科協助政府環保部門,組織對該項目進行污染物排放驗收工作。
4.5污染事故的處理
4.5.1出現異常排放引起的一般污染問題,安全技術科及時調查原因和周邊農作物污染影響狀況並編寫報告,上報主管領導,並協商解決污染賠償問題。
4.5.2異常排放引起的重大污染問題,安全技術科協助公司調查原因及污染影響狀況,並編寫報告並上報政府環保部門。
廢水管理
1 目的
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方針、政策,引進國際先進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實現生產工藝廢水零排放環保目標,防治環境污染,保證資源的合理利用,改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及廣大群眾身體健康。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廢水排放管理。
3 職責
3.1各崗位負責本單位廢水達標排放於廠內中和處理站的實施管理。
3.2各崗位負責本單位內排廢水的總量控制、統計和申報。
3.3各生產崗位負責本單位大修、搶修、日常維修期間廢水達標處理的預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實施。
3.4安全技術科負責日常廢水非達標事故的調查、上報和處理。
3.5生產技術科負責監督和考核各崗位廢水排放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3.6行政科負責生活用水和排放的管理。
4 工作程序
4.1生活廢水的處理
4.1.1公司生活廢水主要為工作人員的衛生間涮洗生活用水,這些生活污水先排入化糞池沉澱處理,經沉澱後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中的水質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最終進入黃驊市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
4.1.2公司員工要牢固樹立節約用水,減少廢水排放的思想,杜絕水資源的浪費。
4.1.3行政科負責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維護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4.1.4行政科負責雨水收集儲存設備的管理,綠化用水合理使用,減少雨水的排放量。
4.2生產工藝產生的廢水處理
4.2.1公司生產工藝產生的廢水,按照項目工程設計為『零排放』。各生產崗位產生的廢水全部通過地下管網,流入公司污水中和沉澱處理站,通過酸、鹼中和以及物質處理沉澱後,經管道分別輸送到鹽水化鹽崗位和二次水循環池進行再利用,達到廢水不排放無污染,形成良性循環。
4.2.2各生產崗位必須嚴格日常操作,禁止跑、冒、滴、漏和不合理排放,經常對本崗位排放廢水進行檢測,保證其指標不超出規定范圍。
4.2.3各生產崗位必須規范、正確填寫檢驗報告,檢測結果及時報車間。車間及時掌握廢水各項指標數據,出現問題及時向生產、安全技術科進行匯報,同時查找原因進行解決。便於廢水處理站及時調整處理參數,防止超標事故發生。
4.2.4各生產崗位及時做好本單位廢油的回收清理工作,各機體、油箱的殘油要進行收集以備回用,不允許直接排入地溝。必須建立定期清撈地溝油污的制度,每周清撈一次,確保本單位廢水排放口COD長期穩定達標,降低COD排放總量,降低廢水中和處理再利用過程中的成本和難度。
4.2.5各生產崗位在大修、搶修、日常維修設備或設施時,可能引起排放口排放異常的,所在車間必須要制定應對預案或措施,需經預處理達到排放要求後(各裝置環保考核指標)排放到廢水處理站,並及時上報安全技術科。
4.2.6各生產崗位清洗設備、場地等產生的廢水必須排入地漏,進入污水處理站處理,不得排入明溝。
4.2.7各生產車間堅決杜絕事故的發生,防止過多的水源被污染,增加廢水的產生量,加重廢水處理站的處理的成本和難度。
4.2.8質檢科應將分析化驗後的有毒廢液須收集、回收,按危險廢物管理,不得外排。
4.2.9廢水處理站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測和操作,杜絕超標事故的發生。如發生事故按應急預案響應。
5執行國家標准
5.1生活廢水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
5.2生產工藝廢水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
廢氣管理
1 目的
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方針、政策,引進國際先進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實現生產工藝廢氣達標並減量排放,防治環境污染,保證資源的合理利用,改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及廣大群眾身體健康。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廢氣排放管理。
3 職責
3.1各相關崗位負責本單位廢氣達標排放的實施管理。
3.2各相關崗位負責本單位內排廢氣的總量控制、統計和申報。
3.3安全技術科負責日常廢氣非達標事故的調查、上報和處理。
3.5生產技術科負責監督和考核各崗位廢氣排放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3.6水汽車間負責鍋爐脫硫除塵裝置的正常運行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公司生產工藝產生的廢氣主要是鍋爐燃煤產生的煙塵,通過
花崗岩煙氣脫硫除塵裝置進行處理後,各項指標必須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271-2001)2類50%指標(煙囪高度36m,未達到要求45m),方可排放。
4.2公司優化環保設計,引進先進事故氯、氯尾氣和鹽酸尾氣吸收裝置,實現了氯尾氣零排放和鹽酸尾氣零排放。避免了大氣污染,大大減少了工業廢氣排放量。各相關生產車間必須嚴格操作和管理,為實現長久目標提供保障。
4.3水汽車間加強鍋爐脫硫除塵裝置的日常管理,確保正常運行,廢氣各項指標必須達標排放。
4.4鍋爐嚴格按照《鍋爐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及時調節操作,確保燃料完全燃燒,提高加熱爐熱效率,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
4.5氯車間加強事故氯、氯尾氣和鹽酸尾氣吸收裝置的日常管理,確保正常運行,杜絕廢氣的排放。
4.6各生產崗位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杜絕超標事故的發生。如發生事故按應急預案響應。
5執行國家標准
5.1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GB3095-1996)
5.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5.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271-2001)
雜訊管理
1 目的
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方針、政策,引進國際先進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降低雜訊污染,改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及廣大群眾身體健康。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雜訊排放管理。
3 職責
3.1各崗位負責本單位雜訊達標排放的日常管理。
3.2各崗位負責本單位雜訊的控制、統計和申報。
3.3各車間負責本系統崗位雜訊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
3.4安全技術科負責日常雜訊非達標事故的調查、上報和處理。
3.5生產技術科負責監督和考核各崗位雜訊排放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3.6設備科負責外來施工單位雜訊排放的管理。
3.7設備科負責新裝置防雜訊污染的選型。
4 工作程序
4.1公司雜訊主要來自於氯、氫壓機、空壓機、冷凍機和鍋爐風機等機械設備,對產生高雜訊的設備必須配置隔聲、消聲裝置和減振措施。雜訊指標必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12348-90)2類方可排放。
4.2各部門認真執行「三同時」原則,在改建、擴建、新建裝置的同時,對雜訊超標部位必須落實雜訊防治設施,避免新的雜訊污染。
4.3安全技術科每年年初根據公司的目標,針對生產區域內高強度雜訊源制定綜合治理目標、指標。
4.4安全技術科按監測計劃負責進行廠界環境雜訊及生產區域內高強度雜訊源的監測,做好記錄及統計上報工作。
4.5設備科對新裝置要選購製造精度高、雜訊低的設備,防止雜訊污染。負責外來施工單位雜訊達標排放的管理。
4.6各車間對本系統崗位雜訊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4.7產生雜訊源的單位,必須保證防治雜訊污染設施的正常運轉。改造、拆除或閑置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報請設備科批准。
4.8各崗位操作人員要按時巡檢,發現設備運轉異常時,及時上報並查出原因,若確系設備帶病運行,要立即報告車間和生產技術科,進行修復。
4.9各種設備包機到人,必須按制度定期潤滑,尤其是高雜訊源設備的潤滑,使設備正常運轉,降低雜訊。
4.10工藝設備檢修時,高雜訊源設備要同步檢修,做到油路、汽路暢通,油標醒目,油量充足,保證設備的長周期平穩運行。
4.11員工在高雜訊崗位現場作業要戴耳塞、護耳罩等防護用品,加強個人防護。
5執行國家標准
5.1《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12348-90)
5.2《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GB12523-90)
固體廢物管理
1 目的
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方針、政策,引進國際先進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嚴格控制固體廢物的處置,防止污染,改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及廣大群眾身體健康。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固體廢物處置管理。
3 職責
3.1各相關崗位負責本單位固體廢物的日常管理。
3.2各車間負責本單位內固體廢物的總量控制、統計和申報。
3.3各車間負責本單位大修、搶修、日常維修期間固體廢物的預案或措施的制定及實施。
3.4安全技術科負責日常固體廢物事故的調查、上報和處理。
3.5生產技術科負責監督和考核各車間固體廢物處置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4 工作程序
4.1公司固體廢物主要有鍋爐煤渣、鹽泥、廢硫酸和次氯酸鈉。4.1.1鍋爐燃煤時產生的煤渣出售作為民用建築材料再利用。
4.1.2氯處理乾燥工段產生的濃度為78%左右的廢酸,全部出售
,再利用。
4.1.3氯尾氣吸收過程中產生的次氯酸鈉,全部出售,作為化工原料使用。
4.1.4鹽泥經板框壓濾形成泥餅後,廠內堆存,達到儲存量運回鹽場填埋。
4.2氯車間必須加強對廢硫酸和次氯酸鈉的日常管理,杜絕泄漏事故發生,避免發生環境污染。
4.3水汽車間必須加強煤渣和鹽泥的收集、貯存的管理,避免發生環境再污染。
4.4各車間每月底將固體廢物的總量控制、統計和申報等表,報生產技術科進行匯總。
4.5各車間大修、搶修、日常維修期間對固體廢物的處置,必須制定預案或措施,並進行實施。
4.6安全、生產技術科對各車間固體廢物處置管理制度的執行和落實,進行監督和檢查。
5執行國家標准
5.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GB18599-01)
5.2《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
環保台帳與報表管理
1、公司生產技術科負責環保各項數據原始記錄資料的匯總、統計和保存,向安全技術科及時提供相關數據。
2、公司安全技術科負責建立、管理和保管環保台帳,及時填寫環保各項數據,保證數據的真實、准確。
3、公司安全技術科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向環保部門報送環保工作統計報表,並做好數據的分析。
4、公司環保台帳或報表保管年期為三年。外單位人員借閱,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
獎勵和懲罰
1、凡本企業員工,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成績明顯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2、凡本企業員工違反《環境保護法》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造成環境污染情況,視情節輕重,給予賠款、行政處分、開除等處分。
3、環保考核
3.1安全技術科、生產技術科和設備科定期對各單位各項環保規章制度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公司指標考核辦』,做為浮動工資考核依據之一,按照考核標准進行考核。並對考核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到相關單位,便於問題的整改。
3.2考核內容
3.2.1未向生產安全部門對本單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登記申報的;各項數據不真實、准確的;
3.2.2地溝油污未定期清理,導致本單位廢水排放口COD超標排放的;
3.2.3對本單位污染物、廢棄物、危險物品收集、管理、處理措施不當的;
3.2.4對本單位環保設施管理不善,造成排放指標超標的;
3.2.5對本單位重點污染物不做適當的處理措施直接超標排放的;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附 則
1、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等部門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2、本管理制度屬公司規章制度的一部分,由公司各級負責人負責貫徹落實和執行。安全技術科要嚴格執行,並監督、檢查。
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⑩ 請問哈爾濱市環保局的舉報電話是多少謝謝!
舉報市環保局所監管范圍內環境污染問題,請撥打環保舉報熱線0451-12369
油煙是屬於環保局負責。
海爾濱市其他舉報熱線:
1、舉報市環保部門處級及以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請向市紀委監察委駐市環保局紀檢監察組舉報,舉報電話為:86772265。
2、舉報市環保局直屬機關科級及以下幹部違紀違法問題,請向市環保局人事處舉報。
(10)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撥打12369以後受理舉報的情況: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
第八條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接聽舉報電話,應當耐心細致,用語規范,准確據實記錄舉報時間、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和地址、舉報內容、舉報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訴求目的等信息,並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屬於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舉報事項,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和單位提出。
(四)舉報事項已經受理,舉報人再次提出同一舉報事項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的查詢方式。
(五)舉報人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出的舉報件答復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舉報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可以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提請復查或者復核。
(六)對涉及突發環境事件和有群體性事件傾向的舉報事項,應當立即受理並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舉報事項,由舉報事項涉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決定受理機關。
對舉報人提出的舉報事項,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能當場決定受理的,應當當場告知舉報人;不能當場告知是否受理的,應當在15日內告知舉報人,但舉報人聯系不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