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石家莊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試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B. 檢健康證發的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試卷答案。
一、單選題1、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B 衛生許可證)制度。P792、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持有(A 健康合格證)方能上崗。P803、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A 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P834、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A 一次)。P845、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B 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P866、 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處以(C 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877、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B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P858、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開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於(A 一)次。P1279、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C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P8510、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B 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P85二、填空1、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P832、 衛生許可證、健康合格證均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否則將處以200~1500元的行政罰款。P873、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應設強制過式浸腳消毒池,池長不小於2米,寬度應與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P1194、 公共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的茶具必須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P145、 為滿足清洗消毒需要,住宿場所宜設立一定數量的獨立清洗消毒間,且有明顯消毒設施。P906、 床上用品應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至少一周一換,客用棉製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潔抹布應消毒清洗。P147、 商場內應清潔整齊,採用濕式清掃,垃圾日產日清。P168、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P799、 大中型商場須設顧客衛生間,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裝置,做到清潔無異味。P1610、 沐浴場所經營單位應在沐浴場所門口醒目位置設有禁止性病和各種傳染性皮膚病等患者就浴的明顯標志。P27三、問答題1、 公共場所的消毒原則?P48①、 沒有傳染病流行時的公共場所是相對安全的,平時注意加強通風、保持好環境衛生,進行一般消毒即可。②、 傳染病流行時的公共場所除加強通風、保持好環境衛生外,需對重點部位以及人員活動頻繁的地方、區域進行專業消毒。③、 能正常通風處、室外地面以及車廂等交通工具外部一般不需消毒。④、 消毒的重點部位是電梯間、衛生間及公眾經常接觸、使用的器具(如櫃台、桌椅、沙發、門把手、水龍頭、共用電話、電梯開關及公共廁所、交通工具內部器具等)。2、 公共場所傳染病的預防策略及對傳染源的控制措施有哪些?P6傳染病的預防策略是以預防為主、加強健康教育。加強人群免疫、改善衛生條件、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加強傳染病監測。對傳染源做到「五早」,即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對病原攜帶者做到登記、管理、隨訪至陰性;對接觸者做到檢疫(留驗、醫學觀察)、應急接種與葯物預防;對動物傳染源依據危害大小和經濟價值作出衛生處理。
C.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約佔一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並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第二章衛生管理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一次。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
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執行。
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並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他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准,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給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基本痊癒(主要症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葯後兩周內大便培養三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三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二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塗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癒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癒後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癒後方可從事原工作。
D.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第二章衛生管理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雜訊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雜訊。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E.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幾年一次,健康體檢每幾年一次
1、參照健康證辦理,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每年一次。(並且必須辦理健康證)
2、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2年一次。
健康證是指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
(5)公共場所經營者衛生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辦理程序
體檢地點: 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此項工作的,其出具的體檢單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一、對象:
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不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生活飲用水的供、管水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人員;旅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其他場所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兩年體檢一次。
二、主要檢查項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等。
三、體檢和辦證流程:
統一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
一、辦理健康證前先進行健康查體。
1、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領取體檢表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粘貼照片(另一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
2、檢驗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驗。
3、內、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體檢項目。
二、查體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查體結果不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後,將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
四、注意事項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時前空腹進行;
2、體檢前避免劇烈運動,忌飲酒和肉類食物,以免影響肝功能化驗結果。
F.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內容主要有哪些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注意干凈整潔,不能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傳染性疾病。公共場所的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6)公共場所經營者衛生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G. 為什麼要學習、培訓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