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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爐前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8-14 19:18:05

A. 崗前培訓計劃,工人入場教育方案有嗎

職工崗前培訓,入職三級安全教育方案

工人安全教育

工人安全教育的形式或內容一般有:「三級教育」、特種作業工人教育、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四新」、「調崗」、「復工」安全教育、學校及培訓班教育。

1.「三級教育」

「三級教育」指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崗位教育。

(1)入廠教育:對新入廠的工人(包括到工廠參加生產實習的人員和參加勞動的學生,以及外單位調動工作來廠的職工),必須進行廠一級的安全教育。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學習有關文件,介紹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特點、概況和危險場所的注意事項,介紹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一般情況等。介紹時,要注意從正反兩個方面來講解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使新工人受到初步的安全教育。

教育方法,根據本企業生產設備的復雜情況和人數的多少、文化程度高低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法進行。如人數較少,可以個別談話講解安全守則,指定閱讀有關文件。如人數較多,可以採取集體上課的方式。

教育時間一般兩天,由廠安技、勞資、教育、保衛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別進行授課。

(2)車間教育:是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被分配到車間後所進行的車間一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是本車間的勞動紀律和危險場所、有毒有害作業的情況及其安全注意事項;本車間安全生產的情況,以及好壞典型案例等。

教育方法,一般由車間主任或車間安全員負責個別談話或講課,講課前先由車間安全員帶領新工人實地參觀等。

教育時間一般為半天到一天。

(3)崗位教育:是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工作崗位開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本工段或生產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及職責范圍;新工人將要從事的生產工作的性質,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各種機器設備及其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與作用;工作地點和環境的衛生注意事項;容易發生的事故或有毒有害的作業點;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保管等。其方法一般採用「以老帶新」或「師徒包教包學」等方法。教育重點:勞動防護用品穿戴要求,安全防護設備的使用規定;機床設備容易發生事故的案例。

崗位教育時間一般不少於8小時(其中至少要有半天時間復習考試),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老師傅講解、示範。

通過三級教育,使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從入廠起,就牢固地樹立起安全生產觀念,熟悉安全操作規則。這對保證安全生產將起重要作用。6個月後,一般還應進行復訓教育,教育後要進行考試。考試成績均應記入安全教育卡片。

2.對特種作業工人的培訓

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工種,如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瓦斯檢驗、氣電焊工、試車工、硝鹽槽工、油庫保管、劇毒品保管、車輛駕駛等工人,必須進行專門訓練,並經過嚴格的考試合格,發給特種作業的工種安全操作證後,才准上崗操作。其中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液化石油氣操作和運輸工人,還要經當地勞動部門考核發證。從事沖壓床、木工平刨作業的工人危險性較大,斷指事故比較嚴重,對他們也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和特種作業同樣看待。有些企業還規定了沒有學完規定課程的人,不能從事以下一些工種或做負責人。如叉式升降機駕駛、提升裝置駕駛、引爆技工、鍋爐維修工、鍋爐安裝作業負責人、林業駕駛技工、壓力機作業負責人等。

為什麼特種作業的工種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呢?因為這些工種不同於其它一般工種,它在生產過程中擔負著特殊任務,危險較大,而且一旦發生事故,對整個企業生產帶來很大影響。例如,鍋爐工如不懂鍋爐上的各種安全附件,不懂鍋爐的性能特點和運行規律,不懂鍋爐的維修、保養等技術知識,在進行工作時,就容易造成鍋爐爆炸事故,從而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氣焊工如不懂氧氣和乙炔的性能和特點,氣瓶的使用與維護等安全知識,也有引起爆炸和起火的危險。所以必須加強對這些工種的專門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56小時左右。

培訓內容主要根據不同工種的要求進行規定,教育方法因人因地因時而異,靈活掌握運用。

3.經常性安全教育

經常性安全教育的方式方法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安全周、安全活動日、安全會議、班前班後會、講座、座談、廣播、黑板報、標語、宣傳畫、現場事故分析會、安全教育室、安全衛生展覽會、放幻燈片、電視錄相、安全電影、安全知識競賽等等。開展經濟性的安全教育,應注意掌握事故發生規律,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老職工有生產經驗,容易產生麻痹思想;新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容易冒險作業;節、假日前後,有的職工思想不集中,容易發生事故,掀起生產高潮時,月末、季末、年末搶任務,容易忽視安全,等等。掌握了這些規律,我們就可及時地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取得安全生產的主動權。

4.「四新」「復工」「調崗」安全教育

(1)「四新」安全教育。凡是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試制新產品的單位,必須事先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和措施,由使用單位對從事該作業的工人進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在未掌握基本性能安全知識前不單獨操作。

(2)「復工」安全教育。「復工」安全教育,主要是針對離開操作崗位較長時間的工人進行的安全教育。不少單位規定:因公負傷人員,休工在半個月以上經治療後已傷愈者;病假、事假、產假等各種假期,離開操作崗位一個月以上(或已病癒、假期已滿)者,都要進行「復工」安全教育。一些單位的具體做法和要求是:

①工傷「復工」教育。傷假在半個月至一個月以內者,由車間主任(註:未設車間只設工段的單位,由工段長)或車間(或工段)安全員對其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傷假在一個月以上者,由廠安技部門對其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②病假、事假、產假等各種假期的「復工」教育。假期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者,由車間主任(或工段長)或車間(工段)安全員對其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假期在三個月以上者,由廠安技部門對其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接受「復工」教育的工人,在經過安全教育後,均由廠技部門或車間出具「復工」通知單交能「復工」者本人,工段、班組接到本人送交的復工通知單後,方可安排其工作。

(3)「調崗」安全教育。工人在本車間臨時性調動工種(或崗位)和由甲單位調乙單位臨時幫助工作,由接受單位進行所擔任工種的安全教育。

「四新」、「復工」、「調崗」安全教育內容和時間參照「三級教育」或特種作業安全教育的內容和時間進行。

5.安全教育室(又叫勞動保護教育室)

這是企業對職工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的重要場所,是我國勞動保護工作學習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的先進經驗採取的新的教育方式,目前正在一些重點企業進行試點,並逐步推廣。根據勞動部門的要求,今後每個大、中型企業都應設安全教育室,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門人員和裝備。新工人入廠,應經過安全教育室教育或其它形式的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才准進入崗位。對從事危險作業的工人要進行專業的安全技術教育。逐步做到每個職工都具有安全教育室簽發的合格證,否則,不能從事生產活動。工廠每隔一段時間,由安全教育室對職工進行一次輪訓,以便他們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不斷提高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水平和操作技能。

6.學校及培訓班教育

工科院校,中等專科學校、技工學校和中學、企業領導培訓班、經濟管理班等,都應在教育計劃和教科書中體現安全教育的內容。有條件的,應開設安全管理、安全工程和工業衛生技術知識方面的課程,使學員在校學習期間就明確地樹立起安全生產思想和掌握一定的安全技術知識,為今後走上工作崗位打下良好的安全生產知識基礎。過去我國在這方面已經做了一些工作,但還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各種教科書中有關安全生產的基礎知識很少,各種企業管理培訓班和廠長培訓班教材中,有關安全管理的內容更為罕見。因此,今後還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工作。為了系統地培養安全管理幹部和安全管理工程師、安全技術工程師,還要在高等院校開設安全管理(或勞動保護管理)、安全技術專業。我們少數的大專院校已經開設這方面的專業,隨著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這方面的工作必然會加強。

在搞好安全教育方面,盡管進行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可以多種多樣,但根據我國不少工礦企業多年來的經驗,歸納起來主要抓住以下三條:

(1)加強領導,各級領導親自抓。加強領導是我國多年來做好安全工作的一條重要經驗。要搞好安全教育,必須在企業主管生產的領導統一帶領下,各級領導親自抓,並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貫徹到各項生產活動中去。

(2)依靠群眾,堅持群眾路線。搞好安全教育工作,必須貫徹黨的群眾路線,依靠群眾,充分發動群眾,真正把安全教育建立在廣泛的群眾基礎上。有的單位總結了「為安全多說一句話」的好經驗,要求人人做到:見到事故隱患向領導反映一聲,見到危險作業提醒一聲,見到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行為勸阻一聲。另外,還有的單位總結出人人講安全,輪流講安全,實行中層以上幹部安全值班的制度和把安全工作做到日常生活中去的好經驗。由於安全教育工作大家做,既教育了大家,又教育了自己,使安全教育工作有了群眾基礎。對於群眾創造的這些好經驗好形式,應該認真加以總結和推廣,以便進一步搞好安全教育工作。

(3)建立必要的安全教育制度。要搞好安全教育,必須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來加以保證。建國以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安全教育的指示和規定,都是搞好安全教育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們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另外,許多企業對於如何搞好三級教育,如何搞好安全技術教育,根據企業具體情況,也建立了一些必要的制度。如有的企業根據本企業一年四季不同的生產特點,作出了根據季節性特點,開展安全教育的規定。有的企業在安全教育中,針對本企業或外企業的重大事故教訓,作出了重大事故發生的那一天,定為全廠安全活動日,在全廠開展安全教育的規定。這些制度對於搞好安全教育,都起了積極作用今後還應堅持下去。

B. 礦山開工前培訓內容

關於安全教育培訓要求與計劃的相關內容由金鵬礦山機械為您整理相關的內容:
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要求,為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按照「統籌組織、分層次、分系統、大規模、大力度」安全培訓的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把培訓工作抓出成效。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工作,為鐵礦的安全生產提供有力保障,特製定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如下:
(一)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目的
(1)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生產」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以提高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為目標;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為目的。
(2)培訓目的
通過各類安全培訓。進一步促進瑩石礦全體幹部職工切實提高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熟悉、了解《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杜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並熟悉掌握安全生產操作技能,為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提供有力保障。
(二)安全教育培訓對象
瑩石礦全體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現場作業人員(包括新入場和轉崗人員)
(三)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
(1)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2)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3)安全生產監管及行政執法,
(4)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程序,
(5)在崗人員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危險源和隱患辨識,
(6)個人防險、避災、自救方法;事故現場緊急疏散和應急處置,
(7)安全設施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治等,
(8)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
(9)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案例,
(四)安全教育培訓學時要求
(1)合理安排時間,作業現場管理人員每年參加不少於12學時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規范的學習。
(2)職工每年接受進場的上崗安全三級教育、「安全活動日」教育、節假日和季節性變化及階段性等安全教育,不少於24學時。
(五)內容安全教育培訓
(5.1)作業現場管理人員
(5.1.1)根據要求每年必須參加開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章和規程;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生產安全檢查標准;安全生產發展新動向;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安全生產意識教育;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通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基礎知識;安全生產新技術、新知識等。
(5.1.2)安全教育培訓方法:內部強化培訓,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5.1.3)培訓地點:礦山會議室。
(5.1.4)安全教育培訓目的: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產。
(5.2)從事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主要包括:電工、焊工、司爐工、挖掘機司機、裝載機司機等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並經過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領取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5.2.1)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基本常識;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技能培訓;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安全生產意識教育。
(5.2.2)培訓方法:內部強化培訓。
(5.2.3)培訓時間:作業現場施工前。
(5.2.4)培訓地點:各生產車間會議室
(5.2.5)培訓目的:強化安全生產和保護他人意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產。
(5.3)進場作業人員
為保證進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進場作業人員都必須進行廠部、車間、班組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
(5.3.1)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基本常識;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技能培訓;工作環境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安全生產意識教育。
(5.3.2)培訓方法:內部強化培訓。
(5.3.3)培訓時間: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方可上崗。
(5.3.4)培訓地點:車間會議室
(5.3.5)安全教育平培訓目的:強化安全生產和保護他人意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產。
(六)安全教育的方法
(6.1)三級安全教育
對現場工作人員實行廠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6.2)經常性安全教育
生產過程中採取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無事故活動,舉辦安全生產學習班等形式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
(七)安全教育的實施
(7.1)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經常性安全教育、職工健康教育)由主抓生產的副礦長、安全員、安保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7.2)車間主任、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班組長的安全培訓,由鐵礦主管安全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3)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任何單位不得安排從事本崗位工作。
(八)教育培訓實施措施
(8.1)建立培訓、考核與與使用相結合的制度:凡上級行政機關要求持證上崗的崗位,未經培訓合格不準上崗;對企業提供培訓機會未按要求接受培訓的員工,按鐵礦有關培訓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逐步形成人才考核、培養使用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不斷修定和完善員工培訓管理規定,加強員工培訓工作的監控力度,保證按礦山所需落實各項培訓工作。
(8.2)各科室、車間的主管領導要重視員工的培訓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的日常管理,安全科要根據鐵礦的員工培訓計劃制定出實施計劃方案,並對全礦的職工培訓情況進行監控。

C. 國家安監總局39號令對作業人員培訓有什麼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釺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製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築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採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採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採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採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築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鑽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鑽機起升鑽具的作業。
適用於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鑽(含鑽井司鑽、作業司鑽及勘探司鑽)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採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氯鹼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鹼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鹼法,採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製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製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製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後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順法、反加法、亞硝醯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醯氯與雙氧水的鹼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醯,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塗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葯的粉碎、配葯、混合、造粒、篩選、乾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葯的潮葯、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製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葯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葯、裝葯、築葯、褙葯劑、已裝葯的鑽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D. 特種設備操作員每年是否需要再培訓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140號總局令《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所以每年不需要進行培訓

E. 鍋爐行業職業規劃

我是做鍋爐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檢驗的,工作6年了,給你一點這方面的建議吧。
鍋爐設計再改檢驗應該很容易,再取個容器檢驗,過兩年通過檢驗師的考試,在江浙一帶機會還是很多的,收入也不會少,10W每年還是沒問題的。
再附一個行業分析報告吧,看看能否啟發到你。
壓力容器行業人員現狀

面對日益嚴酷的競爭,就業壓力越來越大!市場需求與人才現狀出現了脫節。相關從業人員期望提高自己的能力以適應市場發展,但在追逐各種證書的同時又不免盲目追隨。不了解市場的趨勢、市場的需求,最後事倍功半,白白浪費人生的黃金時間。
此報告將針對現在壓力容器相關從業人員換工作時對公司的考量,所關注的問題等方面分析現有的從業人員架構,及市場需求與人才供給之間的差異。

壓力容器行業人員考慮重點(按考量的優先次序分):
 招聘的公司
 招聘公司提供的培訓
 工作地點
 薪資

行內的領頭公司
根據歐立文公司2008年10月對現在市場上壓力容器相關的從業人員500人左右的調查,80%-90%的應聘者對於公司的首選是四大船級社及美國哈佛蒸汽鍋爐檢驗和保險公司(HSB)。
後附船級社工業服務部及HSB公司簡介

行內領頭公司提供的培訓機會——AI培訓
現在的壓力容器行業使用標准,在國際上主要以ASME及PED為主,這兩個檢驗標准為英文,而且取得相關認證資格的企業比較少,所以國內的取得AI證書的數量非常少,具有非常大的市場需求量。這對懂得ASME標準的應聘者是極大的優勢。
因此應聘者普遍關心的是ASME、PED之類的國際標准相關培訓,相對企業提供各種國內考試的相關培訓並不是應聘者考慮換工作的主要原因。事實上,可以提供考取AI的公司(四大船級社及HSB)的確普遍受到應聘者的青睞。

行內公司的人才需求的地理位置分布
考慮到個人的穩定性因素,各公司均希望可以尋找到居住在當地的應聘者。江浙滬需求量相當大,而本地區的人才比較少,供小於求。在東北地區,住在哈爾濱的壓力容器從業人員的需求量非常大,但是現在符合市場需求的人員很少。其餘的沿海地區的人員現在供需關系達到飽和狀態。
從事壓力容器相關工作的人員現在主要分布在江浙滬一帶,這與此地的市場需求是密不可分的。在其它的沿海地區及西北京津地區也有很多壓容人才。

壓力容器行業的薪資情況
據我們對市場的現實情況了解,使用過ASME標準的應聘者,企業可以提供的薪資普遍在1萬以上,基於工作經驗的長短薪資在1萬-1.5萬之間有所浮動。對於AI認證的應聘者,企業所提供的薪資在1.5萬-2萬間不等。稅前稅後根據跟人的其它條件會有所波動。
針對現在壓力容器相關從業人員的調查發現,對於相關工作經驗有4年左右、接觸過ASME、英文不錯的應聘者普遍能夠接受月薪在1萬至1.2萬元的薪資范圍,但是對於工作經驗超過5年且在英文環境下工作的應聘者,則要求月薪為1.5萬至1.8萬元。

OCG意見:
對於年齡在26—30歲的應聘者,工作經驗匱乏及工作中沒接觸過ASME,是喪失升職和跳槽機會的主要原因,所以我們建議處於此年齡段的從業人員,熟悉ASME,PED等相關的國際標准,提升自身價值。
針對年齡處於30—40歲之間的熟悉ASME的人員,難以熟練運用英語進行日常交流,英文是其發展的瓶頸。我們建議是平時多多練習英文,考慮事業的發展與家庭的因素,確定未來發展的重心,帶著明確的目標向國際知名企業邁進。
對於招聘單位,本科的學歷要求是必備條件,所以有經驗的專科應聘者要盡量抽出時間完成本科教學,不鬆懈對英語的練習,本科學歷的應聘者可考慮更高的台階。

付船級社工業服務部及HSB簡介
船級社工業服務部介紹
船級社提供的工業服務包括質量體系認證、工程檢驗、貨物檢驗、船舶和海上設施的公證檢驗、技術咨詢、計算和評估及其他服務。現在,一些世界主要的船級社已經將自己的服務領域拓展到化工、電子、能源、農產品及環保等行業。船級社在工業領域的服務,並沒有改變了船級社的傳統的「促進海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的使命。
HSB簡介
哈佛蒸汽鍋爐檢驗與保險公司(HSB)是亞洲乃至世界最大,最富經驗並最有權威性的ASME授權檢驗機構。HSB同時也是亞洲唯一積極從事核容器檢驗服務和取證/換證咨詢的檢驗公司。

F. 安全生產培訓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勞專動紀律;

4、作屬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5、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7、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竄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是讓職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規,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職工安全意識的主要途徑,是保證安全生產,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

《健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健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G.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公司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內的安全容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1、凡新吸收或調換工種的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准入位操作;
2、特殊工種作業員工應參加主管部門一次安全技術知識理論考核,並建立考核成績檔案;
3、要結合安全生產制度,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知識理論考核,並建立考核成績檔案;
4、安全教育主要內容要:
4.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安全施工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規定;
4.2、安全生產管理規程;
4.3、機電及各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4、施工生產中危險區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以及預防措施。
4.5、塵毒的危害和防護;
4.6、執行廠級安全教育、車間級安全教育、班組級安全教育等三級安全教育。
培訓責任部門:
廠級培訓:監控中心
車間級、班組級培訓:車間及部門
培訓需求統計:綜合辦公室

H. 安全標准化裡面的5.4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誰有模板借用一下,謝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3.1 定義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我廠涉及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各崗位操作工、化驗員、鍋爐工、電工、電焊工、危險品裝卸工等。
3.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
3.2.1 對需要進行特種作業培訓的人員,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安排到指定地點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3.2.2 相關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台帳,全面掌握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復證培訓情況,並及時更新。
3.3 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管理
3.3.1 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定期復審,經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3.3.2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全面掌握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及時與公司安全環保部取得聯系,作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復證工作;
3.3.3 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其操作證,並由人事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3.4 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3.4.1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生技部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4.2 新進入我廠的從事特種作業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關部門核發的操作證者,必須到公司安全環保部登記造冊;
3.4.3 指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參加取證、復證培訓時,必須按時參加培訓,不得無故缺席;
3.4.4 對於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調動,必須嚴格把關,盡量避免特種作業人員的工種變換。如確需變換工種,必須及時通知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並安排取證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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