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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培訓試卷

發布時間:2022-08-12 04:00:20

1. 單位組織育齡員工進行計劃生育知識培訓的內容包括哪些

縣人口局、縣計生協、縣計生服務站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惠政策、辦事上報審批程序、業務知識、有獎舉報、打擊「兩非」、協會知識、優質服務等相關內容系統整理,先後編印發放了《永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實施細則》、《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手冊》 (一) (二) (三) (四)、《「313」計生利益導向惠民工程宣傳手冊》、《計生協會基礎知識宣傳手冊》等資料供計生幹部宣傳學慣用。

2.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優化生育政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本省採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加強行政執法和服務隊伍建設,健全基層服務管理網路,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依法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長期在基層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保障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機制等內容。第十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相關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捐助。

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負責實施日常工作;

(三)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建立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機制,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做好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

(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優生優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七)組織、指導、監督、管理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孕前檢查、產前檢查、母嬰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務,組織有關計劃生育的醫學鑒定、事故鑒定;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統計以及動態監測工作;

(十)負責托育機構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托育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統籌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托育服務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3. 吉林市計劃生育管理條例(2001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含戶籍在我市而離開我市和暫住我市的我國公民),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第四條夫妻雙方均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的計劃生育工作。應將控制人口增長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到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並把責任制完成情況,作為考核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第七條市、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人口計劃,並實施監督考核;
(三)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技術管理;
(四)組織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病殘和節育手術並發症的技術鑒定;
(五)管理計劃生育指標;
(六)查處計劃生育違法案件;
(七)組織計劃生育幹部培訓。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辦公室,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落實人口計劃,審核、發放計劃生育指標;
(三)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技術服務;
(四)統計上報計劃生育報表;
(五)組織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培訓;
(六)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處計劃生育違法案件。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下列工作:
(一)宣傳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知識;
(二)按計劃申報、落實計劃生育指標;
(三)指導已婚育齡夫婦落實節育措施,發放避孕葯具;
(四)掌握孕情,報告人口計劃執行情況。
村民委員會設計劃生育服務站,村民小組設中心服務戶。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檢查監督。
停薪留職人員、待聘人員、臨時工、合同工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所在單位負責;關閉、停產、停業、合並企業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原單位或接收單位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第十一條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證和落戶手續時,須核查已婚育齡人員婚育證明,並將有關情況通知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配合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人口統計工作。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時,須核查已婚育齡人員的婚育證明,並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個體工商戶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開展婚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會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早婚和其他違法婚姻;對社會困難戶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給予優先救濟。第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配合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管理工作。第十五條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臨時工、合同工手續時,須核查已婚育齡人員的婚育證明,並將有關情況通知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第十六條城建、城管、房產等與計劃生育工作相關的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漏報人口統計數字;不得偽造或弄虛作假發放各種證件、證明;不得搞假病殘鑒定,做假節育手術。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保證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依據本條例收取的費用(不含鄉統籌款用於計劃生育部分),必須用於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鄉收縣管,財政監督」的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4. 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1999修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推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超計劃生育。第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 推行計劃生育,應當同發展經濟、文化、教育、婦幼保健、社會養老保障事業及提高婦女社會地位相結合;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積極提供技術服務,同時依法採取必要的經濟、行政措施。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六條 市、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和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是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機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主管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衛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群眾組織,應當宣傳群眾,組織群眾,用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形式,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八條 市、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本轄區人口生育規劃和計劃生育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普及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科學知識,培訓計劃生育幹部;
(四)組織和扶植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監督檢查節育措施的落實,做好避孕葯具的計劃管理工作。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計劃生育的科學知識;
(二)負責實施本轄區的生育計劃,督促落實節育措施;
(三)負責本轄區計劃生育統計以及發放避孕葯具等服務工作;
(四)根據本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計劃生育的獎勵。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或者計劃生育工作小組,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落實節育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與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接受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 市、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葯具供應管理的機構。
鄉衛生院應當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職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投入。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應當合理解決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獎勵、補貼和待遇。第三章 生育節制第十四條 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後初育為晚育。第十五條 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始得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未收養子女的;
(七)農民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深山區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上有實際困難的。
有其他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5.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

到相關的政府網站上面去下載比較正規

6. 人口與計劃生育試卷

焦村鄉計劃生育職業化建設業務知識考核試卷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分數________________
一、填空題(40分)
1、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務是(穩定低生育水平)。
2、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必須以消除性別歧視為重點,廣泛宣傳男女平等,少生優生等文明婚育觀念,普及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知識。
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計劃生育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6、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辦理(婚育證明)。
7、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
8、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9、現居住地對流動人口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
10、現居住地鎮鄉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機構應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優質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定期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及時准確地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
11、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實現人口(有序流動和合理分布),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系低生育水平長期穩定。
1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般應當在獨生子女(14周)歲前領取。
13、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理。
14、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15、(依法實行計劃生育)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公民應履行的義務。
16、村民自治中的「四個民主」即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17、葯物避孕的原理主要是(抑制排卵)。
18、IUD避孕的原理主要是(干擾受精卵著床)。
19、新婚對象隨訪內容:(年齡)、(初婚時間)、(身體狀況)、(生育意願)、(避孕情況)。
20、B超查環時應注意:(節育環的位置)、(子宮大小)、(有否妊娠)、(盆腔情況)等。
二、選擇題(60分)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於(A)頒布。
A.2006年12月17日 B.2002年3月2日 C.2007年7月12日
2、各級黨委、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各村居(社區)和其它組織、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C)
A.上級下達的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達標的;
B.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重點管理地區已按期改變面貌的;
C.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各村居(社區)和其它組織發生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情況的。
3、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全面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全國共少生(C)人。
A.2億多 B.3億多 C.4億多
4、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務是(B)。
A.提高人口素質 B.穩定低生育水平 C.控制人口數量
5、人口問題是制約我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A)問題。
A.重大 B.唯一 C.次要
6、(B)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公民應履行的義務。
A.晚婚晚育 B.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 C.科學婚檢
7、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C)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C)天護理假。
A.12,5 B.7,12 C.12,7
8、2009年9月(B)日,是中共中央《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發表29周年紀念日。
A.1 B.28 C.17
9、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女職工流產、產假期間,工資(C)。
A.停發 B.減半 C.照發
10、女職工在(C)、產期和哺乳期內的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
A.經期 B.婚期 C.孕期
11、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目前總人口約(B)。
A.12億多 B.13億多 C.14億多
12、(A)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公民應享有的權利之一。
A.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
B.自覺落實避孕節育
C.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13、公民(B)的,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晚婚早育 B.晚婚晚育 C.早婚早育
1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B)開始實施。
A.2003年12月1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3年1月1日
15、流動人口的來源主要是(A)。
A.農村 B.大中城市 C.沿海開放地區
16、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的對象是指跨地區流動(跨鄉鎮及以上),流出和暫住時間在一個月以上(B)周歲的育齡人員。
A.15至49 B.18至49 C.20至49
17、下列對象中,外出必須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對象是(C)。
A.在校學生 B.出差、參加會議人員 C.到省外務工人員
18、下列不是流動人口的特徵的是(C)。
A.增長速度快 B.主體是農民工 C.流向農村
19、國家計生委於A頒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A.1998年9月22日 B.1999年1月1日 C.1999年9月22日
20、現居住地應為流動人口未婚青年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A)服務。
A.宣傳教育和咨詢 B.宣傳教育和技術 C.咨詢和技術
21、現居住地計生管理部門應將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的(C)狀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
A.結婚 B.生育 C.結婚和生育
2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B)相結合。
A.管理與宣傳 B.管理與服務 C.宣傳與服務
23、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以(B)管理為主。
A.戶籍所在地 B.現居住地 C.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
24、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必須到戶籍所在地(A)免費辦理。
A.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B.社區 C.村委會
25、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A)。
A.社會撫養費 B.計劃外生育費 C.罰款
26、獎勵扶助對象出生時間和年齡的認定,以(C)為准。
27、嚴禁(B)的胎兒性別鑒定。
A.任何形式 B.非醫學需要 C.醫學需要
28、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B)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
A.一代 B.兩代 C.三代
29、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這期間徵收決定應(C)
A.停止執行 B.暫緩執行 C.繼續執行
30、計劃生育協會服務主要是搞好「三生服務」,「三生」服務主要是指生產、生活、(C)。
A.生殖保健 B.生理 C.生育

7. 計劃生育科技人員上崗資格培訓試題

這個沒有固定的試題,各地每次都不一樣的,看培訓資料吧,一般超不出去的。

8. 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規定

一)公民有生育的權力,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二)公民依法結婚生育第一肥肉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三)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1、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4、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5、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四)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六)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七)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八)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九)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收養子女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沒有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

遺棄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非因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十一)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不符合規定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且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受術者本人同意並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二)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葯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按下列辦法支付: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2、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支付;

3、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規定的人員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4、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析 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三、獎勵與社會保障

(一)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4、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三)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言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2、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3、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百分之五十;

1、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2、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3、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4、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2)項和第(3)項之規定處理;

5、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五)已鄰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並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四、法律責任

(一)城鎮居民違法生育的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1、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2、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法生育的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1、生育第一胎的,繳納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2、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以下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城鎮居民繳納十二萬元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繳納六萬元社會撫養費。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一方為農村居民,另一方為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的徵收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五)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未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而再生育的,繳納一千元社會撫養費;未達到間隔期生育的,繳納三千元社會撫養費。

(六)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具體徵收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費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仍不繳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五千元的罰款。

單位對違法生育的職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8、違反《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3、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干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包庇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十一)對不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准生證的辦理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再生育的申請,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二、計劃生育政策的優越性:

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並將有關規定列人憲法。由於推行了計劃生育政策,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明顯下降,人口無計劃增長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轉。據統計,20多年來,中國少生了2億多人。但是,由於中國人口基數大,每年凈增人口數量仍然很大。因此,計劃生育將是中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

9. 廣東省加強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1998修正)

一、第二點的第(一)項修改為:「(一)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城鎮人口要生二胎的,必須符合「五種人」的條件,從嚴控制。農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的,按城鎮人口生育政策辦理。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申請生第二個孩子的,按國家計生委和省有關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規定,經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後,報縣計生委審批。不按規定審批的,應追究審批人的責任。
農村人口要求生二胎的,要嚴格執行按計劃、有指標、夠間隔期(4周歲以上)的規定進行審批。」二、第二點的第(四)項修改為:「(四)孕婦經批准安排生育者,按省計生委有關規定發給《生育證》。憑《生育證》到醫院作產前檢查及候產。」三、第二點的第(八)項修改為:「(八)徇私枉法,弄虛作假,偽造、騙取、出賣《生育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及非法取環,破壞計劃生育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四、第三點的第(二)、(三)、(四)項分別修改為:
「(二)凡外出從業(包括工業、商業、勞務及個體戶等)的育齡流動人員,要在當地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登記,並領取全省統一印發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方能到有關部門辦理外出手續。違反計劃生育未作處理或未繳清超生費和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者,不得發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不予辦理外出手續。
(三)外來從業人員要持原戶籍地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到當地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登記驗證後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凡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者,公安部門只准申報暫住登記,不予辦理暫住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給營業執照,勞動部門不予辦理勞務許可證,僱人單位及個體工商業主不得僱用,房管部門及房主不得給其出售及租借住房,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不得發給車輛駕駛證。
(四)對未落實節育措施或計劃外懷孕的,用工單位及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報告,並負責動員,限期落實。逾期不落實者,公安部門要取消暫住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暫扣營業執照,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要暫扣駕駛證,用工單位(或業主)要予以解僱,房屋、土地出租或業主要收回房屋、土地。放任、包庇者要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五、計劃生育技術管理
(一)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計劃生育技術管理。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開展節育手術,無合格證書者,不準做節育手術。
(二)計劃生育手術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節育手術常規》,做到手術質量第一,安全第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計劃生育技術人員對不適宜接受節育手術的人施行手術,以確保受術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嚴禁個體行醫人員從事節育手術工作。
(四)衛生醫療部門要嚴格執行省衛生、財政、物價、計生部門聯合規定的手術收費標准,未經省統一調整,不得擅自提高手術費標准和增加收費項目。
(五)鄉(鎮)醫院、衛生院和計劃生育服務站節育手術室,要符合農村基層簡易手術室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的,不準開展節育手術工作。
(六)市、縣(區)設節育手術並發症鑒定領導小組,由計劃生育、衛生部門的領導和醫療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專門處理並發症鑒定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經技術鑒定組確認的,由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發給並發症卡,到指定醫療單位進行治療。縣技術鑒定小組意見不統一或本人對鑒定不服者,應逐級上報解決。六、計劃生育機構與隊伍的管理
(一)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是該級政府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級政府應根據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配齊幹部,加強培訓,提高素質,確保有一支精幹得力的隊伍去抓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各級計生委要健全委員制。農委、計委、統計、財政、公安、民政、衛生、工商行政管理、人事、監察、勞動、廣播電視和工、青、婦等有關部門要有一名負責人兼計生委員,研究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問題,協調各方面關系,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三)鄉(鎮)設計劃生育辦公室,為同級政府管理計劃生育的職能單位,辦公室設主任和專職幹部若幹人,三萬人以下的鄉(鎮)配兩至三人,三萬人以上的鄉(鎮)要適當增加。鄉(鎮)下設的管理區設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一至二名幹部專管計劃生育工作,列入管理區的幹部編制。自然村由村幹部負責,可不設專職人員。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大中型廠礦也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和配備專職幹部。鄉(鎮)、村(管理區)和街道、廠礦計劃生育幹部的福利待遇,應與鄉(鎮)、村、街道、廠礦其他幹部相同。
(四)市、縣計劃生育服務站為同級計生部門的事業單位,要根據當地人口多少和工作需要,實行定人員、定經費、定任務。人員編制和經費由市、縣政府統籌解決。服務站的醫療技術人員要同衛生部門一樣評定職稱。鄉(鎮)一級計生服務站、所,也要分期分批建立起來。
(五)計劃生育協會是當地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群眾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宣傳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動員幹部群眾實行計劃生育和落實節育措施。
當地政府與計劃生育部門要幫助和支持協會的工作。
(六)各級從事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離開計生崗位則自然取消。其標准由各級計生委請示同級政府決定。經國家計生委核准並發給計劃生育工作榮譽證書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由本人所在單位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的一次性獎勵,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計劃生育先進工作者,退休後加發本人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退休金,連同退休費,最高額不能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一百。具體實施辦法由人事、財政、勞動、計生部門共同擬定。
(七)各級原包乾的計劃生育事業費,要根據各地財政收入和物價變化情況,認真安排,逐年增加。
本規定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東省加強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加強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省政府1989年8月16日以粵府(1989)114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0. 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有哪些? (1)孕情、環情監測; (2)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3)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4)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5)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2、農業人口夫妻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農業人口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1)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3)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4)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獨生子女學生減收雜費; (5)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6)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3、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實行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 4、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以下的少數民族的; (2)第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確診為非遺傳性疾病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屬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 (4)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8)女方是農業人口,男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 (9)女方是農業人口,定居在靠國境線5公里以內的鄉村,持有邊境居民證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後不育,並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專家鑒定並確診為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 (1 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餘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1 2)夫妻雙方屬農業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1 3)獨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項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農業戶口遷入農村落戶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內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2)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3)已領取《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夫婦如何辦理《二孩生育證》? 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夫婦應當在懷孕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領取《二孩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屬農業人口,哪些情況下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 (1)已脫離農業生產,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五年以上,並有固定的住所和經濟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證》,尚未懷孕,自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之日起滿三年的。 8、哪些情況應徵收社會撫養費? (1)不符合規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2)以收養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條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會撫養費應如何繳納?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徵收決定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徵收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周年,第一次繳納應當不低於應徵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40%。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 10、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准及計征方法是什麼? 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1)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徵收; (2)違法生育二個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徵收; (3)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徵收; (4)違法生育第四個子女以上(含第四個)的,按上述標准計征倍數類推。 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1 1、對違法生育者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有哪些其他處理措施? 對違法生育者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7年內不得被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等等。 違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體經濟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 2、對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怎樣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聚眾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 (2)侮辱、誹謗、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3)虐待生女嬰的婦女或者不生育的婦女的; (4)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1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原則和規定有哪些? 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管轄區域誰清理」的原則,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由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管理; (2)城鎮住宅小區由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3)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14、流動人口的生育證由哪裡簽發? 流動人口的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 15、流動人口違法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怎麼實施處罰?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由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將徵收情況通報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法生育已依法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 16、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的,會受到怎樣的處理? 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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