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看待新東方、學而思等 15 家校外培訓機構被罰款 3650 萬元
工作量巨大,很多人身體扛不住在任何一家私營企業里,如果員工沒有創造一定的價值,就不可能有高工資.培訓機構更是如此,培訓機構里教師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課時工資構成,課時工資一般占學生繳費的30%以下,70%以上是歸公司所有的.當然,基本工資也就是所謂的底薪都不會太高,一般會比各地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差不多,即使高也高不到哪裡去,老師是不可能靠基本工資活的,大頭還是靠課時工資的.宣傳歸宣傳,又不能保證每個人進來就有那麼高的工資的,所以還得理性思考.課時工資就與學生人數有關系了,例如一個學生一個小時的費用是120,那老師一般拿24-36之間,甚至更少.也就是說老師剛入職沒有多少學生的話,工資一般不會高,過萬都非常困難,所以必須得熬一段時間才行.當學生數量多起來時,老師的工作量就起來了,特別是周末或者寒暑假,每天從早上8點到晚上6點都得上課,甚至有的老師上到晚上9點,上完課之後還要與家長溝通學生情況,工資是高起來了,但是身體能不能扛得住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了.有的老師工作一年就把身體累垮了,嗓子廢掉了,被迫轉行.而那些年薪百萬的更是少之又少,這樣的老師一般屬於上課非常生動有趣,又懂得溝通營銷的,一般老師很難達到這個級別.不能說沒有發展前景每個行業都會有佼佼者,教育培訓行業也是如此,不能說選擇它沒有前途,萬一下一個年薪百萬的就是你呢!當然,做一個行業就要深入去做,不斷提升自己,優化自己的教學,能夠一點點進步的話,其實工資不會差.當然,高工資代表要犧牲很多東西,例如放假休息,作息時間與正常相反等,還要面臨巨大的保留壓力.當然,現實中很多人在做一段時間之後就會感覺非常疲憊了,因為長時間的高強度的重復工作確實會令人生厭,即使有不錯的工資,當然你在學校工作久了也會產生這種情況,非常正常.很多人選擇了自己當老闆開培訓機構,有的還做得比較成功,當然還有很多人轉行了.我是學霸數學,歡迎關注!。
Ⅱ 問:請問楊浦區哪家教育培訓機構比較好
您可以到政通路177號6樓了解一下
Ⅲ 辦私人輔導班會不會被查,查到一般會怎麼處理
會有例行檢查,但只要證件、資質齊全就沒事。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我國對課外輔導機構有明確的要求:培訓機構必須有證有照經營。可是,現實中這種有證有照的監管方式,反而導致大量監管之外的情況發生。
比如,有的培訓機構只有營業執照沒有辦學許可證,在這種有照無證的情況下,機構會首先辦理教育咨詢的工商營業執照,之後再擴大經營范圍,開展教育培訓等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
再比如,有些培訓機構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辦學許可證,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按理來說,無證無照機構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與無證有照相比,無證無照的情節更嚴重。但是在現實中,無證無照反而處於監管之外。
教育部門認為,這種機構未辦理辦學許可證不歸教育部門管理,工商管理部門認為也不應該納入他們的管理范疇,結果就是此類機構長期處於欠缺監管的狀態。
(3)楊浦區培訓機構檢查擴展閱讀:
要根本改變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需要綜合施策、多方給力。一是各級政府部門和學校要嚴格貫徹執行中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加強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的布局和硬體設施投入,切實加強師生隊伍建設,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組織開展有益於孩子健康快樂成長的志願公益活動,使那些無證無照、有證無照的教育培訓輔導機構沒有市場。
二是通過多種多樣的形式轉變家長觀念。孩子成長成才要靠平時點滴積累和養成,家長切莫攀比給孩子增加負擔。三是各社會組織要為孩子們做好志願服務。廣大農村「五老人員」在文化禮堂舉辦各種有益於孩子成長成才的志願服務活動,各公共設施要向孩子們開放。
Ⅳ 校外培訓整治活動被「掃黃打非」辦公室介入,你怎麼看
據報道,為營造良好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環境,近期,宜昌市「掃黃打非」辦公室根據暑期「護苗」行動安排和上級新聞出版部門工作要求,專門印發專項檢查工作提示,要求宜昌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支隊以及各縣市區「掃黃打非」辦公室,全面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檢查,嚴厲打擊銷售、贈送非法出版物行為。
對此,不少網友將其解讀為,把治理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掃黃打非」范疇,並稱對校外培訓機構侮辱性極強。而其實,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治理,還是主要由教育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掃黃打非」辦公室參與檢查,主要還是檢查培訓機構銷售、贈送非法出版物。因此,沒必要對此進行過度解讀,但是,需要警惕一種情況是,有關部門存在強化把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掃黃打非」治理的故意,以「掃黃打非」為名,上門檢查校外培訓機構,一方面干擾校外培訓機構的合法經營,另一方面污名化校外培訓機構。
根據之前發布的「雙減」意見,國家是允許合法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只是禁止校外學科培訓機構上市融資、資本化運作,不得在節假日、雙休日和寒暑假期進行學科培訓,以及超標超綱教育。合法的校外學科培訓機構的經營權應依法得到保障,作為滿足受教育者差異化選擇的校外培訓機構,也是中國教育的一部分——不管學校教育怎麼改革,提高教育質量,都無法滿足所有受教育者的個性化教育需求。
客觀上說,由於有的校外培訓機構,存在向學生、家長兜售或免費贈送沒有正式出版刊號的學習資料的問題,由「掃黃打非」辦公室參與聯合檢查,是有法可依的。據介紹,「掃黃打非」辦公室的「掃黃」,是指掃除有黃色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及網上淫穢色情信息等危害人們身心健康、污染社會文化環境的文化垃圾。「打非」則是指打擊非法出版物,即打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破壞社會安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權盜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但是,高調強調由「掃黃打非」辦公室檢查校外培訓機構,則存在污名化校外培訓機構的傾向。國家治理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是「全民培訓」所製造的教育焦慮與學生培訓負擔,並沒有否定合法校外培訓的教育價值。通過治理,是要讓校外培訓機構回到本身應該有的定位上。而不是要把校外培訓機構「一掃而光」。
據有關統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有上千萬,當前的治理,也要考慮培訓業從業人員的生計與出路。毋庸置疑,有的校外培訓機構存在資本化運作,過度逐利的問題,但是,大部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是在做教育事業,決不能把他們從事的職業污名化,如果監管部門把校外培訓機構等同於低俗產業治理,這是不尊重校外培訓機構的合法經營權的,對於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必須依法依規。
更需要警惕的是,為了治理可能出現的家長請私教,以及培訓轉到地下的治理走向,有的地方會把檢查地下培訓作為「掃黃打非」辦公室的職責,並發動家長舉報。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絕對不是善治。
疏導家長對校外培訓的需求,不能靠圍追堵截,採取各種極端方式堵家長的培訓需求,這只能說明疏導存在問題,包括學校教育、暑期託管服務無法滿足學生的需求。比治理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學校教育質量,改革教育管理與評價體系。如果學校教育能做到個性化,教育不再扮演社會分層的功能,學生的成才選擇變得多元,家長還會有那麼旺盛的培訓需求嗎?
Ⅳ 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整治工作意見和建議是什麼
1、家長對孩子期望普遍過高。因不想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大家都在補,我能不補嘛?」的思想,形成了人人都想上培訓班的不良風氣,導致事實上學生及家長對培訓機構的需求量增大。
2、因大部分家長忙於工作,相當部分低齡孩子需要在學校放學後託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部分資質不合格的培訓機構的萌生。
3、家長安全意識不強。很多非法培訓機構存在樓層高、安全通道被堵塞、疏散不暢等消防安全隱患,但由於家長安全意識淡薄,缺少了對良莠不齊的培訓機構的甄別與淘汰,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非法培訓機構的生存。
基於以上原因,建議:
1、抓源頭方面。嚴格培訓許可證的審批要求,確保證照齊全。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在辦學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設置標準的,應當按標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
2、強管理方面:主管部門要起到監督作用,要經常檢查,切實發揮監管責任。加強非法取締、媒體曝光等工作。同時,社會也要積極發揮作用,社區和學校要積極開辦三點半學校,解決需託管孩子的家長實際困難。建議有各街道牽頭,每個社區成立一個託管班,有大學生或社區志願者帶班管理。
3、提師資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資格的前提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以上內容參考:紹興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整治校外培訓機構的建議
Ⅵ 教育培訓機構學習督導是什麼意思 好不好
檢查上課紀律、檢查教師上課情況、到課率,這個沒有好不好之說哈,主要看你個人的職業發展需求,這個是單位,為了確保教學品質開設的一個崗位
Ⅶ 2022年1月17號線下培訓檢查開始了嗎
開始了。自2022年1月17日起,全縣所有校外培訓機構暫停一切線下教育教學及其他聚集性活動。
Ⅷ 校外培訓機構違規怎麼舉報
法律分析:北京市教委在官網上通報了幾起校外培訓機構的違規問題,包括未按要求暫停線下培訓和集體活動、擅自恢復線下培訓等行為,涉及「學而思」「精銳」等校外培訓機構。. 據了解,根據北京市疫情防控總體要求,自2021年1月23日起,全市培訓機構暫停線下培訓和集體活動,暫停期間,北京市區相關部門聯合對校外線上培訓機構的教師資質、信息公示、培訓課程等情況進行檢查並督促整改,對校外線下培訓機構暫停線下培訓情況進行明查暗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Ⅸ 各省市的培訓機構由那裡監管
這個是由個省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的,也有《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來對培訓機構進行約束,同時也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的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認證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培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培訓機構,是指對從事認證評審、審核、檢查以及其他與認證活動有關的人員進行基本培訓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培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鼓勵認證培訓機構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持續、穩定地具有認證培訓能力。
第二章 設立條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准,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認證培訓活動。
第七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培訓教學設施及辦公條件;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20萬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冊培訓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每項課程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2名;
(四)有符合有關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五)擁有自有或者相關組織授權的知識產權培訓課程;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培訓機構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的認證培訓從業資格和認證培訓授權,並具有認證培訓授權相應的師資。
第八條 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國家認監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書面決定;
(三)國家認監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和核實,並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准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國家認監委出具的《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准通知書》,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憑依法辦理的登記手續領取《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
國家認監委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培訓機構名錄。
第九條 《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為4年。
認證培訓機構需要延期使用《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的,應當在《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
第十條 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書面備案,方可從事有關業務聯絡、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宣傳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
第十一條 認證培訓機構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培訓課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准。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可以從事其批准范圍內的內審員培訓活動,但認證機構不得對向委託其認證的認證委託人開展內審員培訓活動。
內審員培訓教師應當具有高級審核員或者高級咨詢師資格。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認證培訓基本規范、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等有關要求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屬於認證培訓新領域,尚未制定統一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的,認證培訓機構可以自行制定相應的認證培訓課程准則和規則。
第十四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培訓基本要求、收費標准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全面。
第十五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完成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規定的課程設計、課程管理、學員管理、證書管理和管理評審等基本程序,保證認證培訓的完整、真實、有效,不得減少、遺漏認證培訓程序和內容。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認證培訓過程作出完整記錄,並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培訓課程准則、規則相適應的培訓課程管理和培訓教師能力評價制度,必要時可以取得認可機構的確認。
第十七條 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應當及時作出認證培訓結論,並保證認證培訓結論的客觀、真實。
經認證培訓符合要求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及時頒發認證培訓合格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被培訓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認證培訓結論經培訓教師簽字後,由認證培訓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署。
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對認證培訓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其認證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實施監控和評價,至少每12個月實施1次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認監委和所在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上1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在發生變更之前向國家認監委報告,並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一)認證培訓業務范圍發生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東發生變更;
(三)專職教師發生變更;
(四)認證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認監委應當對認證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方式包括:年度報告審查;現場監督;對認證培訓活動及結果進行抽查;組織同行評議;向認證培訓對象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認可機構對已取得認可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實施認可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認證培訓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培訓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依法辦理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決定注銷手續:
(一)《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認證培訓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認證培訓機構已經不具備認證培訓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認證培訓機構批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培訓機構作出的批准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批准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批準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批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課程培訓的,責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訓業務,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 認證培訓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認證培訓機構超越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認證培訓機構塗改、出租、出借批准證書或者以分包本機構認證培訓業務、委託招生等形式非法轉讓認證培訓業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消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公開信息、網站和廣告等宣傳活動中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未經國家認監委備案或者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認證培訓機構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或者確認的培訓教師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認證培訓機構在被國家認監委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買賣、偽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認證培訓證書以及其他認證培訓證明文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認證培訓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准文件,並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 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認證培訓機構審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比照本辦法辦理有關審批以及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認證培訓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關認證培訓機構審批以及其他管理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