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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保衛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8-11 14:33:36

㈠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的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包括各部門名稱及基本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內設機構26個,包括: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包括法律事務辦公室)、貨幣信貸管理處、金融穩定處、調查統計處、會計財務處、支付結算處、反洗錢處、科技處、貨幣金銀處、國庫處、內審處、人事處(黨委組織部)、金融研究處、徵信管理處、國際收支處、外匯管理處、事後監督中心、保衛處、離退休幹部處、紀檢監察辦公室、宣傳群工部(機關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營業部、清算中心、後勤服務中心、鈔票處理中心。其中:職能處室19個,黨群工作機構3個,直屬單位4個 。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包括法律事務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辦公,建立正常辦公秩序,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上級行有關精神和行領導意見,負責收集、整理、組織起草全行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工作會議報告及有關綜合材料;負責全行各類會議的籌備及會議材料的組織工作,負責行長例會及行務會、行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以及督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根據公文處理辦法,負責機關的公文核稿;及時批閱收文,呈送行領導和有關處室傳閱辦理;負責上級機關和地方黨政部門要求辦理(包括文件、會議、領導批示)和本行決定事項、金融機構請示報告的督查督辦;負責機要保密工作,根據保密規章制度,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檢查;及時掌握和綜合反映金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與信息,參與轄內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重要調研題目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文書處理、檔案管理、行政及黨委印章和保密設備的使用保管工作,負責機要通信、公文傳輸和文印工作。負責金融宣傳工作,及時反映行內的工作動態;編發《金融簡報》、《金融信息》;負責總、分行刊物、資料在全省的發行代辦工作;負責機關報刊訂閱,信函、電文的收發工作;負責機關的書刊購置及管理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機關的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負責對機關各處室綜合崗和縣(市)支行辦公室業務的檢查指導;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金融工作的建議和提案;負責組織對各中心支行金融服務等工作以及轄內分支行目標責任制的審核、檢查和考評工作;負責全行的外事工作;負責《金融時報》山西記者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領導法律事務辦公室工作;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負責全省人民銀行金融債權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黨委各部門的日常辦公,保證黨委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負責上級行黨委和地方黨委部門要求辦理和本行黨委決定事項及下級行黨組請示報告的督查督辦;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貨幣信貸管理處:監測貨幣供應量,分析貨幣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負責全省經濟金融形勢分析;監測和反饋信貸政策貫徹執行情況;反映貨幣信用總量特別是貸款有效需求的變化;提出相應的政策調整建議;貫徹實施信貸政策,加強信貸管理;落實總行發布的信貸政策及實施意見,及時反映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監測轄區內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並進行分析與指導;加強信貸政策管理,維護正常信貸秩序;運用分行授權的貨幣政策工具,對轄區貨幣信用總量和結構進行適時調控,負責轄區內短期再貸款、再貼現的管理工作,在分行授權范圍內辦理再貸款、再貼現業務;監測轄區內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的繳存情況,嚴格管理和審批轄區農村信用社動用存款准備金;負責轄區銀行間同業拆借、債券等金融市場的管理;負責轄區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涉及貨幣信貸政策和其他工作,積極承辦分行和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金融穩定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金融方針政策,負責全省金融穩定的各項事宜;加強與轄區及全省各金融監管機構、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監測、評估全省金融系統風險,研究實施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政策措施;對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置;根據總行有關規定,參與對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的救助、處置、市場退出、破產清算和其他涉及金融穩定的事項;對出現風險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進行處置,對出現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特別是對法人機制的風險,負責制定救助和化解措施;對市場退出和實施破產的金融機構,具體組織清算工作;建立一整套有關金融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及時向上級行反映本省金融風險情況,並指導、協調解決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調查統計處:按照總行統一要求,採集、匯總金融統計數據,及時上報總行,同時抄報所屬分行;根據《金融統計制度》編制金融統計報表;定期公布金融統計數據;組織金融統計標准化、現代化建設及總行金融統計軟體的推廣、培訓和維護;組織貫徹全國綜合金融統計制度,根據本省情況擬寫具體實施細則;積累、加工、整理、匯編全省金融統計資料;統一管理報表,向行領導和按規定向地方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對金融系統綜合統計制度執行監督檢查,管理協調金融機構統計工作;向當地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按期搜集、匯總工業景氣、千戶企業、物價、銀行家調查等方面的統計調查數據,完成總行布置的問卷調查及快速調查,准確、及時上報;分析生產、價格的變化,並綜合研究分析其對信貸的影響,就突出問題及時開展專題調查;負責全省及轄區經濟金融運行分析、預測;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完成總行、分行交辦的調研課題;承擔經濟金融動態反映工作,完成動態反映工作任務。
會計財務處:負責全省人民銀行各項會計財務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安排全省人民銀行會計年終決算工作;編制、匯總、分析、上報會計報表;負責全省人民銀行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編制財務收支預算,上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負責全省人民銀行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查、上報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省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全省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支付結算處:負責全省支付結算、支付清算和會計核算工作。分別為負責全省支付結算、同城票據交換的法律法規、制度辦法的貫徹執行;負責制定全省支付結算和聯行清算制度、辦法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會計核算和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維護支付清算秩序;負責全省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執行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省支付清算和聯行清算工作的監管,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的監督檢查,處罰違反《支付結算辦法》的行為,維護支付結算秩序;負責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省聯行清算的改進和完善,並對其運行實施管理;負責全省同城票據交換的改進和完善,並對其實施管理和組織本市的運行;負責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支付結算業務市場准入、退出的審查,組織管理金融機構間的支付結算業務的代理工作;負責全省支付結算及聯行清算業務工作的宣傳、培訓、組織和協調,調解、處理清算糾紛;負責組織全省重要空白憑證的印製和聯行結算印章的刻制;負責對全省票據憑證、結算憑證、結算印章、聯行印章、聯行密押、銀行匯票密押、支付密碼、數字簽名等安全措施的管理;負責全省支付結算和聯行清算數據的統計、匯總和上報,調查反映支付結算工作的情況及問題;負責轄區內各金融機構開戶管理;代理轄區內各企業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管理;負責全省銀行卡產業發展的組織和管理。
反洗錢處:負責組織協調山西省轄內的反洗錢工作;指導、管理山西省人民銀行系統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反洗錢調查和案件協查;開展反洗錢調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處:組織制定省內人民銀行電子化發展計劃和電子化建設工作,包括上報電子化項目計劃,落實項目資金,組織項目實施;負責並組織計算機通信網路的建設、運行、管理和技術支持;負責省內計算機業務處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支持;管理電子化資金,按要求合理安排資金用途,定期檢查資金運用情況,把好資金運用關,確保專款專用;負責省內電子化設備的管理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負責對全行幹部職工進行計算機知識的普及培訓;負責制定開展科技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運行;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貨幣金銀處:調查研究貨幣發行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分析轄內經濟運行和貨幣投放、回籠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領導部門制定貨幣發行政策、調節貨幣流通提供可靠依據;根據國家貨幣政策和全省經濟發展情況,認真及時編制全省發行基金需要計劃,上報總行核准後,組織實施;根據總行頒發的有關貨幣發行、出納管理制度、法規,結合全省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具體規定,下發全省執行;辦理人民幣發行基金的保管、調運、銷毀及賬務核算業務;根據上級行規定,具體組織辦理新版人民幣的發行和舊版人民幣的回收工作;根據全省市場貨幣流通狀況和上級行要求,編制全省損傷人民幣銷毀計劃,報總行核准後,組織實施;科學調撥發行基金,保證全省各經濟部門合理的現金需要;組織調查全省市場流通券別需要情況,合理調節市場貨幣流通券別結構,並組織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票幣兌換和挑剔業務;辦理同級商業銀行存取現金業務;辦理全省及轄區內的現金管理業務;負責全省及轄區內的反假人民幣工作;代管山西省、太原市錢幣學會。
國庫處:組織管理全省國庫工作;組織全省轄區國庫貫徹執行國家金庫條例及實施細則;辦理全省地方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退庫;管理全省中央預算收入的收納、報解,防止擠占、截留;檢查和監督全省各級預算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進行收納、劃分、報解,維護各級財政機關的正當權利;組織管理全省國家債券的發行、兌付工作;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全省國庫工作,組織各級國庫加強監管,確保國庫資金安全;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內審處:監督和檢查本中心支行各職能部門、轄區各縣(市)支行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情況;監督和檢查本中心支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等情況;對分支機構和重要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對內審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其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各縣(市)支行的內審工作;完成總行、分行內審部門和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內審事項。
人事處(黨委組織部):負責對本行機關部門領導和所轄縣(市)支行領導班子及成員的考察、考核工作,並辦理具體任免手續;按照國家的政策和上級規定,負責行員的招收、考核、任免、調整、獎懲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人事檔案和專業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做好人事信息的開發運用,為人才管理科學化服務;負責行員專業技術職稱、工人技術等級的考評、聘任、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管理轄內勞動工資,編制、上報和下達勞動工資計劃;負責轄內員工確定工資、調資、轉正定級、晉級以及福利、獎金的管理等工作;做好人事、勞資、教育統計資料的積累、整理、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准確、全面的報送各類報表;管理轄內的機構,根據上級行的要求負責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制定工作;負責省內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提留、離退休費用的支付工作,管理本行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和檔案;負責制定轄內在職職工教育規劃、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學歷教育、短期培訓、金融英語專業證書等報名和組織考試工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職工獎懲條例,加強勞動紀律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及獎懲工作;根據黨的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的要求和總、分行的安排,結合實際,制定組織工作計劃,並組織貫徹落實;負責轄內人民銀行系統統戰工作;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金融研究處:圍繞貨幣政策決策,按月對全省及轄區經濟金融運行進行監測,按季進行分析;預測全省及轄區經濟金融運行趨勢,預測主要經濟金融指標及其相互關系;對貨幣政策實施效果進行分析研究,並及時反饋;對貨幣信貸等各項政策執行情況及經濟金融運行中的深層次、重大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提供決策建議;對本省及轄區內金融穩定、金融服務等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提供建議;對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研究,為地方黨政提供建議;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完成總行、分行交辦的調研課題。
徵信管理處:負責全省徵信管理工作和宣傳普及工作;負責徵信機構的檢查、管理、監督;負責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和推廣;負責運用系統資源開展分析,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各類報表進行信貸結構和風險預測的分析;負責開展信用制度建設宣傳和信用評級。
國際收支處: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方針、政策、法規;制定本省實行的相關業務實施細則、操作規程等有關制度;制定工作計劃和專業培訓計劃,並實施;組織全省外匯管理中心支局長會議和省內相關會議,承辦上級組織的會議、活動;起草分局工作匯報、總結、安排、局長報告;組織、考核全省外匯管理政務信息工作,辦好《山西外匯管理》,承辦《中國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告》在本省的發行工作;通報、分析、預測全省外匯、外債、國際收支形勢;指導、培訓、考核、評比中心支局工作及工作人員;分析全省銀行結售匯情況,編發《山西外匯收支形勢報告》;審核、批准太原市轄區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工作;負責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外匯金融監管報表;負責對金融機構外匯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年檢工作;負責日常外匯檢查、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外匯案件舉報受理、立案、調查、處理、執行工作;復審、復議中心支局行政處罰案件;負責全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完成數據申報的統計、匯總、上報;對全省國際收支進行情況分析、形勢預測;核查、處罰違反國際收支申報行為;維護全省外匯管理系統計算機正常運行;及時在全省外匯管理系統推行各項計算機軟體;做好對全省外匯管理計算機人員培訓;做好山西省分局計算機軟體、硬體的維護、保養工作;完成本中支(分局)安排的其他各項工作。
外匯管理處: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相關政策法規,組織、指導、管理、監督、檢查轄內中心支局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工作,監管轄內外匯指定銀行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外匯業務運行。
管理轄內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項下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匯兌及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匯)和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管理轄內機構借用國外商業性債務性資本、發行外幣債券、對外擔保、對外發生債權等資本交易及其外匯資金的流入、流出、匯兌;負責投資、外債項下業務登記備案和統計監測;負責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上市外幣股票的登記和匯兌管理;負責對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市場准入及其外匯資金的流入、流出、匯兌的管理;管理轄內資本項下外匯賬戶;管理轄內個人資產對外轉移等業務。
管理監督轄內機構和個人經常項目下外匯業務匯兌行為;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對超過規定范圍的經常項目下售付匯行為進行真實性審查;負責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負責對轄內機構經常項目下境內外外匯賬戶的管理,對外匯資金的流動進行監控;負責外幣現鈔使用與攜帶的管理;負責對轄內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的統計、監測與分析;負責對轄內保險公司經營外匯業務的市場准入、退出、外匯業務經營的管理;依法對轄內涉及經常項目下外匯收支活動的機構和個人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事後監督中心:負責所在行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負責所在行各級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省國庫,市中心支庫,各縣、市支庫);負責所在行貨幣發行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省發行庫,市中心支庫,各縣、市發行庫);負責所在行外匯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負責所在行各個核算業務已用憑證及報表的裝訂和檔案管理。
保衛處: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山西省(以下簡稱全省)人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全省人行各級發行庫的守衛安全管理和發行基金、有價證券、金銀、殘損人民幣銷毀的武裝押運工作;負責全省人行系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負責全省人行系統槍支彈葯管理;組織全省人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檢查及保衛幹部和守押人員的業務培訓;協調和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全省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的協查工作;協調山西省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協調落實省綜合治理委員會部署的當地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有關的事項;負責太原中心支行發行庫安全守衛工作的協調和發行基金調運押運任務;負責太原中心支行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協調公安部門、武警部隊等單位與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有關的事項;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貫徹黨和國家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根據上級行出台的制度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有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經領導審核通過後具體組織實施;定期對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小結或總結;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和服務於機關離退休人員,具體承辦一切有關事宜;對轄區內各縣(市)支行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實施指導;負責與上級行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省市老幹部局保持經常聯系,按要求報送各種材料,做好上傳下達工作;負責轄區內離退休幹部數據統計、匯總、上報工作;負責轄區內離退休人員來信來訪的接待、解釋、回復工作和意見建議的收集、記錄及轉送工作;負責做好人民銀行系統外地來並離退休幹部的接待工作;承辦上級行和本行領導交辦的其它離退休幹部工作事宜。
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對人民銀行系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金融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行級幹部和中心支行機關處級以下(含處級)幹部違法違紀案件及重大經濟案件;負責查處上級交辦的案件;根據《黨章》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分程序,辦理人民銀行系統違紀人員的處分手續;負責人民銀行系統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及經濟案件的統計、分析和案情通報;負責組織轄內人民銀行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負責人民銀行系統紀檢監察有關情況的收集、統計和綜合等工作;負責全轄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責任制落實和考核工作;負責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及信訪舉報的統計、分析等管理工作;承辦紀委、紀檢辦、監察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宣傳群工部(機關黨委辦公室):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上級黨組織關於黨員思想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雙文明」建設的決議;總結和推廣做好黨的宣傳工作的經驗和先進典型;指導所轄黨組織開展理論學習、理論宣傳及形勢教育工作;協助中心支行黨委中心組學習計劃的制訂和學習情況的整理上報工作,對轄內縣(市)支行黨組學習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指導轄區基層組織,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加強和改善黨對群團工作領導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條例;認真落實共青團和青年工作計劃,組織創建「青年文明號」和「青年崗位能手」等活動;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各級群團組織在本單位管理中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負責機關黨委會和召開黨員大會的准備工作,抓好機關黨的「三會一課」制度的落實;做好黨員發展、民主評議黨員和黨員培訓管理等工作,負責黨員組織關系接轉;與有關部門合作,做好機關職工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協調機關群團組織,支持他們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會辦公室: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保障和維護職工權益;指導轄區基層組織,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加強和改善黨對工會工作領導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條例;加強組織建設,落實職代會制度,充分發揮各級工會組織在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組織領導轄區人行系統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勞動競賽、業務比賽、知識競賽等創優爭先評選表彰活動;組織召開轄區人行系統工會、女職工工作等會議,研究部署工作並組織實施;以創建「雙文明單位」、「職工之家」為載體,組織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活動;積極開展「全民健身」活動;負責中支機關計劃生育工作;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完成黨委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營業部:負責轄區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的資金匯劃和准備金賬戶管理;辦理再貼現、再貸款業務。負責轄區財政、稅務、海關等徵收機關徵收的中央級、省級、市級的預算收入的入庫、退庫和市級預算收入的撥付工作;負責對太原轄區4個縣支庫、10個代理支庫和1個中心經收處的業務進行管理、檢查、指導;負責組織轄區商業銀行國債發行、兌付業務及代理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管理、檢查、指導。負責太原轄區發行基金的調運、保管、投放、回籠、銷毀及賬務核算工作,確保現金供應;代理貨幣金銀處辦理全省各市中心支行流通券清分、殘幣復點、銷毀的出入庫業務;依法對人民幣收付業務、反假貨幣和現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太原轄區經濟、金融信息的收集、統計與分析、調研工作;依法對太原轄區金融機構執行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負責營業部內部財產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鼓樓辦公區水、電、暖等公用設施的運行、維護、保養工作和公用場所的清潔保潔工作。承辦太原中支交辦的其他工作。
清算中心:負責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的日常業務運行和系統運行維護;負責本省(市、區)內與支付系統連接的中央會計核算系統(ABS)、國庫綜合業務系統(TBS)和商業銀行前置機(MBFE)等系統接入條件的保障和改善;負責本省(市、區)內支付系統運行維護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各支付系統參與者提供必要的運行維護方面的指導;根據清算總中心要求,承擔有關系統監控和維護服務工作。
後勤服務中心:負責機關各項開支的賬務處理和財務報銷工作;負責全行各項財產的管理、清理和登記工作;負責各類會議人員的安排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辦公樓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辦公樓的正常運轉和冬季取暖、夏季空調的及時開放;負責職工宿舍的綠化、保潔、日常維護和安全保衛等工作,為職工提供優質的後勤服務和後勤保障,每日在兩個辦公區和一個宿舍區為職工提供餐飲服務和商品供給服務;負責辦理機關辦公樓、職工宿舍樓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職工公積金、售房款、住房調整、分配等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各項房屋檔案等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管理、車輛上戶、車輛派遣及對駕駛員的管理等工作;為全行職工提供醫保服務和職工體檢等工作;完成中支機關布置的各項工作並對頓村培訓中心、五台山干休所的實行監督管理。
鈔票處理中心:在總行和中支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全面貫徹國家金融貨幣政策,認真執行貨幣金銀政策、法律、法規;完成總行核定的清分、銷毀工作任務;完成太原市及部分地市的殘損人民幣復點、抽查、再抽查工作;負責鈔票處理子系統的暢通;負責回籠現金清分、殘損人民幣復點及銷毀數據的匯總統計和上報;負責清分、銷毀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負責員工的崗位培訓和其它業務培訓;負責內部的日常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和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㈡ 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設13個職能司(廳):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金融穩定局、調查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貨幣金銀局、國庫局、國際司、內審司、人事司(黨委組織部)、研究局、徵信管理局、反洗錢局(保衛局)、黨委宣傳部。
辦公廳
組織協調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布、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
條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規草案;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貨幣政策司
研究、擬定與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研究提出關於選擇和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實施;研究、擬定和實施信貸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銀行監管一司
承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銀行監管二司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 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除外)的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堅持「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原則,規范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研究並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結算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對其經營風險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范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統計司
負責經濟金融信息的搜集。統計和分析;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統計制度,管理和協調金融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調查統計資料庫建設和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向金融系統和國務院綜合部門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會計財務司
擬定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和結算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收支計劃,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支付科技司
負責支付清算、聯行結算和帳戶的管理以及組織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推廣和應用;編制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定金融科技政策、標准和管理辦法。
國際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澳門、台灣地區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系及 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內審司
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職能司(局)、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特別是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稽核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
人事教育司
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制度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員考試、測評和智力引進工作,擬定人員培訓規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
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責,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上述單位的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辦法管理,編制共260名。
研究局
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其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跟蹤研究中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金融風險等重大政策並向行領導提出政策建議。
貨幣金銀局
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的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銷毀;管理現金的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中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中國黃金市場。
國庫局
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下級庫實行業務管理;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衛局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保衛工作;對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武裝押運工作。
培訓中心
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和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總行直屬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堅持為總行機關服務的宗旨,承擔總行機關財務、資產、基建、行政、政府采購、服務監督等管理工作;制定總行機關後勤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負責總行機關及總行直屬單位的房改政策、計劃生育、交通安全、人防與防汛、安全保衛與社會治安統合治理等社會事務工作,負責總行機關和指導人民銀行系統節能工作;代表總行機關行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利;為總行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後勤保障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成立於2005年6月8日,集中采購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全額撥款的、獨立事業法人單位(正局級),主要職責是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政府集中采購工作。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對大額與可疑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水平。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標准。
(二)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
(三)負責研究、分析和甄別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報告,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調查。
(四)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提供涉嫌洗錢犯罪的可疑報告及其分析結論。
(五)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大額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錢犯罪的方式、手段及發展趨勢,為制定反洗錢政策提供依據。
(七)負責研究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管理項目的業務需求,參與項目的開發,負責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八)根據授權,承擔與國外金融情報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銀行有關部門進行反洗錢領域的對外交往事宜。
(九)承辦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負責中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業務歸口徵信管理局指導。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作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場的具體組織者和運行者。
中國金融出版社
中國金融出版社成立於1956年5月,直屬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類圖書、期刊、音像電子製品為主的專業出版社。
金融時報社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法人單位,是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全社會提供支付清算及相關服務的中國性金融服務組織。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法定從事人民幣印製業務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營業務是人民幣印製以及人民幣專用技術、設備的研發與製造,同時不斷拓展銀行卡研製與生產、印鈔造幣專用機械和銀行機具製造、高純度金銀精煉、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價證券、銀行專用票據、高級防偽證書等相關業務領域。
中國金幣總公司
中國金幣總公司成立於1987年,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中國惟一經營貴金屬紀念幣的行業性公司,履行貴金屬貨幣的發售職能,是中央銀行貨幣發行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業務延伸,是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重要支撐體系之一。
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黨校
中國人民銀行黨校是人民銀行輪訓培訓黨員領導幹部的主渠道和主陣地,是黨性鍛煉的熔爐,隸屬於中央黨校國家機關分校。人民銀行黨校主要負責輪訓培訓總行、上海總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司局級、分行(含營管部)副廳局級、省會(含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級幹部及其後備幹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長、總行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人民銀行營管部正處級黨員幹部。履行對分行黨校業務指導職責。承擔總行機關處級幹部任職培訓班和其它短期班
中國金融培訓中心
中國金融培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正司局級事業單位,對內又名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培訓學院。根據人民銀行幹部培訓總體規劃,承擔以下工作:
承擔人民銀行系統內培訓;
開展金融培訓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開展遠程教育培訓工作;
組織開展金融英語證書考試;
為金融系統和社會提供培訓和咨詢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
中國錢幣博物館
中國錢幣博物館是直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國家級專題博物館,主要從事錢幣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負有指導和推動錢幣收藏、研究及宣傳錢幣文化的任務,下設辦公室、陳列宣教部、徵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國錢幣》編輯部、安全保衛部和開發服務部,代管中國錢幣學會秘書處。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成立於2005年8月,作為總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部分中央銀行業務的具體操作職責,同時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能。上海總部建設總的目標可歸納為「兩個平台、一個窗口和一個中心」,即把上海總部建設成為總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場運行監測的平台、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務與研究和開發業務的中心。
主要職責:
1、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
2、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
3、管理銀行間市場,跟蹤金融市場發展,研究並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
4、負責對區域性金融穩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評估;
5、負責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採集、匯總和分析;
6、圍繞貨幣政策操作、金融市場發展、金融中心建設等開展專題研究;
7、負責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有關國際金融業務;
8、承擔國家部份外匯儲備的經營和黃金儲備經營管理工作;
9、承擔上海地區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的工作;
10、上海總部承擔的管理職能包括對原上海分行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管理,以及人民銀行部分駐滬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和協調。 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中國人民銀行為各銀行提供支付處理服務,結算大額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銀行運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對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內支付業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紙憑證異地跨行支付在過去曾通過同城清算所先進行跨行清算和結算。中國電子聯行系統處理異地跨行支付和行內大額異地支付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在中國,貨幣政策的實施跟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徵,但又有許多不同。主要的區別在於:
中國經濟正處於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中國政府依然具有足夠的權威直接控制經濟發展,以保證改革平穩有序。
中國的金融市場正在迅速發展,但是跟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市場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由於缺乏大業務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市場,所以實際很難完全依賴公開市場操作來間接影響貨幣總量。
由於這些不同,貨幣政策工具在許多方面跟西方發達國家不盡相同。 信貸規模分配: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領導權力決定按地域和工業部門分配信貸規模。
發行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使它能夠影響商業銀行的金融資源和業務活動。
法定儲備金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改動法定儲備金比例。自1988年以來,這個比例一直為13%。
制定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定銀行存款和貸款的官方利率。
公開市場操作:至2013年,發行國債的數量還不夠大,而且市場的流動性還沒有大到使依靠公開市場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開市場運行在將來將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貼現: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盡管公開市場操作還沒有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來實施央行的貨幣政策,但是,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正在從事公開市場操作以實施其貨幣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結合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特種存款以及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國人民銀行間接影響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利率,從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2013年,同業拆借有7種,其成熟期分別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開辦外匯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在此市場上買賣美元、日元和港幣。自1996年起,進行公開市場操作,2013年中央銀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場,通過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回購協議進行國債的公開市場操作。資金清算通過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進行,實行T+1結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減各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帳戶。

㈢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的培訓職責

學院的培訓職責是:根據人民銀行的中心工作和總行下達的培訓任務,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承擔人民銀行處、科級幹部和縣支行行長及其他培訓任務;承辦總行下達的人民銀行幹部培訓教材開發、試題庫建設、遠程教育課件開發等工作;圍繞人民銀行的職責和幹部培訓工作特點,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加強與各金融機構、有關單位的信息交流,為幹部培訓工作及人民銀行職工提供有關的信息服務。

㈣ 人民銀行入職後是怎麼安排培訓的

針對新入職的行員幾乎都會有培訓。一般情況下,在7月底開始組織培訓事宜。持續期為7道10天左右。8月份是培訓的高峰期,當然,考慮到培訓資源的問題,使得培訓分批次較多,有的省份進行培訓已經是9月份了。比如有位2019屆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中心支行的小夥伴就向小編吐槽,自己當時入職培訓的時間相對比較晚一些,人家大部分省份的都培訓結束了自己9月底才去參加的培訓。

㈤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因公出國(境)管理的方針政策,落實外交部、經貿部等國家外事主管部門的規定,保證對外金融交往健康發展和有序進行,促進金融改革開放和發揮中央銀行職能,特製訂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人民銀行總行機關、分行、支行、直屬企事業單位、被歸口管理的全國性金融機構所有工作人員因公臨時派出國(境)外考察、培訓、參加會議和辦理其他公務(以下簡稱出訪)。第三條人民銀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出訪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內容;
(二)根據業務需要,圍繞工作重點安排出訪;
(三)從嚴控制團組規模和在外時間;
(四)統一計劃,歸口管理,按規定程序審批和辦理手續;
(五)嚴守外事紀律,嚴格執行出訪計劃;
(六)堅持勤儉辦事,節約國家外匯。第四條總行國際司是人民銀行系統外事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其在因公出國上歸口管理的職責是:
(一)擬訂人民銀行系統因公出國(境)考察、培訓計劃,經批准後下達出訪任務;
(二)審批直屬企事業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的出訪計劃,確認外單位邀請本行人員參加的出訪任務;
(三)辦理臨時出國(境)處理公務事項的報批,管理因公護照、簽證、出境證明和總行外事經費;
(四)承辦出訪團組及人員培訓的對外聯系和組織實施;
(五)掌握系統因公出國(境)情況,落實有關政策規定。第五條總行人事司和各一級分行黨組、印鈔造幣總公司黨委負責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其職責是:
(一)擬訂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規定及管理辦法;
(二)會同外事、業務部門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人員構成提出審核意見;
(三)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條件進行審查,開具政審批件;
(四)做好對人員出國(境)前後的跟蹤管理工作。第六條因公出訪計劃的提出
(一)總行領導的年度出訪計劃,由國際司會同辦公廳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年度活動安排、外國中央銀行的邀請、國家金融外交活動的需要等,於年前提出,報總行黨組批准。
(二)分行行長年度出訪計劃,由國際司根據總行領導指示,會同有關部門,在總結上年分行行長出訪情況的基礎上擬訂,報總行黨組批准。
(三)人民銀行年度專題考察和重點培訓計劃,由國際司根據總行工作要點和總行領導指示擬訂,報主管行長批准;也可由國際司根據總行領導的指示精神,臨時指定擔負重點項目的單位擬訂組團計劃。
(四)各分行在涉外業務聯系中,如有出訪需要,可提出計劃,上報總行統一把關,由國際司具體辦理,報經主管行長批准,再對外聯系,經費自行解決。
(五)直屬企事業和歸口單位,根據全年工作的經營安排,於年初提出年度出訪計劃;由於業務需要的臨時出訪,要通過國際司向主管行長報送簽報。所有出訪計劃和請示均由國際司初審,上報行長或主管行長批准後實施。
(六)由於特殊的工作原因確需參加外單位組團的,要從嚴掌握,逐級上報,由總行決定是否出訪。
(七)出訪團組的人數要嚴格控制,一次出訪國家一般不超過兩個;在境外停留時間限制在兩周以內。
(八)出訪計劃一經批准,必須認真執行。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計劃,必須重新履行報批手續。第七條出訪團組的組成
(一)總行組團的出訪計劃經批准後,由國際司圍繞業務分工和總行工作部署,向各司局和分行下達參加組團人員指標及有關要求,各單位推薦人選並按要求上報審批。
(二)經批准擔負同一出訪任務的人員組成團組。出訪團組必須由組團單位指定一名出訪人員擔任團長,負責團組活動有關事宜;2人以上的培訓項目,要指定一名負責人。團長或負責人應當政治業務素質好、管理能力較強,並在本團組辦理手續、執行任務、人員和財務管理上,向任務下達部門和本單位領導負責。團組出現違紀問題要追究團長和組團單位的責任。
(三)團組要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出國前要對團組人員布置出訪的具體任務,進行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人數較多的團組,還應進行安全、財務等方面的分工。第八條因公出國(境)辦理和審批程序
(一)申報因公出國(境)意向
1.各司局、各分行根據本部門、本地區中央銀行業務的特別需要和總行的要求,於每年12月10日前(個案提前45天),向國際司報送次年出國(境)考察和開展業務活動的意向,由國際司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總行工作部署和行長意圖、外事經費預算規模等進行綜合審核後,整理提出總行司局和審定個別分行因公出國(境)組團計劃,報主管行長或行長批准後實施。
2.申請年度出訪報告必須說明:申請出訪的理由和依據、任務、目的,擬出訪的國家(地區)及單位,在境外計劃停留時間、經費預算及來源,擬組團及出訪的人員數量及最高級別,聯系人姓名、電話和傳真機號碼等。
3.出訪意向一旦列入總行計劃,國際司即反饋通知報送意向的單位。不批準的不予反饋。
(二)報送出訪人員名單
在接到總行組團指標後,各單位應確定人選並於團組出訪前45天向總行上報被推薦人員姓名、性別、職務、年齡、對外身份和總行要求上報的其他事項,分行人員還應一並上報政審表或政審備案表。總行若不同意推薦人選,在15天內通知原單位。
人民銀行系統所有人員因公出國(境),一律逐級上報總行審批;計劃單列市分行副行級以上人員因公出國(境),應事先徵得省分行同意,再向總行報批。
(三)出訪材料的報送
1.被指定的重點組團單位,應當呈報以下材料:出國(境)請示或簽報,外方邀請函電、涉外商務合同、其他任務依據文件(外文函電須附中文譯文),出國(境)任務日程安排。申報隨外單位組團出訪,除呈報上述材料外,還須附上由組團單位所歸口的外事部門開具的「任務批件」或「任務通知書」。
2.因公出訪請示(簽報)應說明:項目依據、任務內容和目的,外方邀請單位,出訪日期、國家(城市)及單位,組團人員姓名、性別、單位、職務、年齡、對外身份,在外時間、經費來源,並附日程表和考察、培訓要點。請示(簽報)按照審批許可權,確定主送單位(人)和會簽單位;分行的因公出國(境)請示,主送單位一律寫「人民銀行總行國際司」,並抄送總行人事司一份。
3.提前45天將出訪請示(簽報)材料原件報總行國際司;隨國出訪也應盡早上報有關材料。無論緩急,因公出國(境)呈報材料必須按組織渠道遞送,不得交出訪人個人自行報送和託人轉遞。京內單位可由專管人員直接送達。
4.分行因公出國(境)請示,必須加蓋本行印章。原則上不受理請示和簽報的傳真件及復印件,特急事項徵得主管部門同意的例外。
5.對各單位的出訪請示,經總行主管行長批准,國際司即下達出訪任務或以「批復」的方式反饋。經研究需要調整內容的,由國際司與報送單位洽商後再行報批。
(四)出訪人員的審批
1.副局(司、廳)級以上(含副局級)人員因公出訪,須事先徵得其主管行領導同意,然後由國際司通知所在單位向其主管行長及主管外事的行領導寫出簽報,並會簽國際司和人事司。
2.處級以下(含處級)人員因公出訪,由所在單位向總行國際司寫出簽報,經國際司綜合處審查後,送人事司會簽,再由國際司領導審批。
3.總行國際司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不論級別和時間長短,均需簽報主管行領導審批。
(五)因公出國(境)任務的下達
1.由總行組團、或由總行責成某個單位為主組團的考察和培訓項目,經研究批准後,由國際司以「任務批件」的形式下達。
2.由人民銀行組團,由於工作需要邀請外單位參加的,由國際司以「任務通知書」形式通知外單位。
3.外單位組團,由於工作需要邀請人民銀行人員參加,報經總行同意出訪的任務,由國際司以「任務確認件」的形式下達。
(六)開具政審批件
接受出訪任務的人員,持「任務批件」或「任務確認件」到總行人事司或有政審權的部門開具政審批件。
(七)辦理出訪手續
1.辦理護照簽證手續。出訪人員必須在取得「任務批件」「任務通知書」「任務確認件」後,方可通過總行國際司或省市外事辦公室辦理簽證或開具出境證明。分行人員護照經總行授權,可在當地辦理;總行人員必須在總行國際司辦理。
2.總行組團的,由總行直接組織辦理或委託參加出訪的一個單位牽頭辦理有關手續;經批准單位組團的,按總行的要求實施。經批准零星出訪的個人,由所在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3.辦理出國費用手續。使用總行外事經費的項目,當事人持批准出訪簽報的復印件,到總行國際司綜合處辦理有關費用審批手續。分支行人員一般在本單位辦理。

㈥ 簡述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由以上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包括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貨幣政策委員會、分支機構和工作人員所組成。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是我國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核心人物,是中央銀行決策層的領導,也是中國人民銀行最高的行政領導人,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代表人,他對外代表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機構和議事機構,不是決策機構,它是人民銀行的內部機構,其設立目的是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在制定貨幣政策時更加民主化和科學化。其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討論貨幣政策事項並提出建議。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中央銀行的工作人員是指除機關工勤人員以外的所有從事金融管理活動的公務人員。他們除了要履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公務員的義務以外,還應當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並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㈦ 誰有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的資料

這是農行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與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範安全事故,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第四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機構在本級行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上級行保衛部門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對本級行行長負責。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行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
(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為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各級行分管保衛工作的行領導是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二)領導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領導保衛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範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衛工作的開展;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九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範工作,力保農發行資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力促農發行資產和人員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所轄分支機構防範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技術防範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會防範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槍支彈葯和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
(七)負責經濟民警、保衛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
(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
(十)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範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第十一條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範工作及防範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農發行各營業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寄庫和委託運送現金。

第十三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行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衛制度,節假日須有領導幹部帶班。

第十五條 各營業單位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

第十六條 安全防範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牆等建築防範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範設施;
(三)專用運鈔車輛。

第十七條 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 各級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發〔1998〕588號)、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九條 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按照行業標准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或啟用。

第四章 槍支彈葯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槍支彈葯。槍支彈葯只能用於執行守護、押運任務,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槍支彈葯的配置標准依據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治〔1998〕474號)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非法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槍支彈葯。

第二十二條 槍支彈葯的購置,由配槍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核准後逐級申報,經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審核,統一向省級公安廳(局)申請價撥,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持槍人、管槍人應嚴把政審關,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持搶、管槍。

第二十四條 持槍、管槍人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考核合格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證後,方能持槍上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總行保衛部對全系統省級分行每年檢查面不少於30%;省級分行保衛處對所轄每個地(市)級分行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地(市)級分行保衛科對所轄所有縣(市)支行檢查每年不少於4次;基層營業單位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條 檢查方式:上級保衛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範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警衛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衛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防火、防盜、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的情況;
(五)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槍支彈葯管理情況;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八)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衛部門對涉及農發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後,保衛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級分行、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

第三十一條 保衛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並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於保衛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三條 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保衛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准確,上報及時。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三十五條 農發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國家財產損失嚴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由於農發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由於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衛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
(五)由於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
(六)槍支(彈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農發行各級行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級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㈧ 中國人民銀行新員工今年何時開始培訓

一、培訓基本行程安排
培訓具體時間安排各省份時間略有不同,但大部分會安排在7月份左右,一般較早的7月初就開始培訓,持續7-10天,一般是某個省份集中統一組織各地市、縣級分支行進行培訓,根據招考人數情況,所有崗位集中大概有200-300人。培訓地點一般會安排在人行幹部療養院,有時候也會挨著海邊,一般周圍環境比較優美、靜謐,比較適合培訓和學習。住宿一般是2-3人一間,條件一般,食堂比較不錯,是自助形式,大概10個菜左右,也會有水果、點心等。每天培訓的時長大概是5-6個小時,根據具體領導講話安排而定。
二、培訓主要內容介紹
培訓主講一般邀請人行的副行長、宣傳部部長、組織部負責人,還會外聘一些專家,進行具體內容的講解和分享。
具體形式一般是第一天進行開班典禮,不同省份具體培訓內容和時間安排有一定的不同,但整體大的方向保持一致,可供廣大考生參考。
三、培訓注意事項簡介
培訓期間與領導以及同事朝夕相處,不僅可以學習到工作崗位所具備的基本業務能力,而且還可以培養良好的人際關系,是一次非常好的機會。具體注意事項可以供大家參考。首先,需要提前准備好筆和本,詳細記錄各位領導的講話內容,為未來工作開展奠定基礎;其次,保持樂觀積極心態,積極和周圍同事構建良好的人際關系,用熱情感染對方,避免消極情緒蔓延;最後,充分發揮個人才藝特長,例如:唱歌、跳舞、鋼琴等藝術特長可以提前准備,在結訓聯歡會上通過才藝彰顯自己的特長,留下良好的印象。
人行入職培訓不僅可以讓我們了解到以後工作的崗位要求、業務能力,而且還可以鍛煉培養人際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幫助大家更快的適應人行的工作,希望大家可以抓住這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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