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知道哪些關於氣瓶的知識
防止氣瓶受熱。使用中的氣瓶不應放在烈日下暴曬,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溫區,回距明火不應小於答10 m;不得用高壓蒸汽直接噴吹氣瓶;禁止用熱水解凍及明火烘烤,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開閥時要慢慢開啟,防止附件升壓快產生高溫;對可燃氣體的氣瓶,不能用鋼制工具等敲擊鋼瓶,防止產生火花;氧氣瓶的瓶閥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後,不得操作氧氣瓶。氣瓶使用到最後應留有餘氣,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氣體或雜質而造成事故。氣瓶用於有可能產生迴流(倒灌)的場合,必須有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余油氣,應用有安全措施的設施回收,不得自行處理。
② 氧氣瓶的使用方法
氧氣瓶在使用時應避開熱源,可燃物品和強氧化劑,冬天當氣瓶口發生凍結時,應用熱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氣暖化,嚴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擊瓶體的任何部位,那如何使用攜帶型氧氣瓶呢?氧氣瓶使用時將手輪逆時針方向旋轉開啟氧氣閥門,順時針旋轉則為關閉閥門,開啟閥門是操作人員應站在閥門側後方,動作要輕緩,閥門開啟後觀察壓力表看瓶內壓力是否可以使用,佩帶人員戴上面罩就可以了,從肺部呼出的氣體,由面罩、三通、呼氣軟管和呼氣閥進入清凈罐,經清凈罐內的吸收劑吸收了呼出氣體中的二氧化碳成分後,其餘氣體進入氣囊;另外,氧氣瓶中貯存的氧氣經高壓導管、減壓器進入氣囊,氣體匯合組成含氧氣體,當佩帶人員吸氣時,含氧氣體從氣囊經吸氣閥、吸氣軟管、面具進入人體肺部,從而完成一個呼吸循環,大家知道氧氣瓶的正確使用方法有哪些嗎?
一、使用方法:
1、緩慢打開氣瓶閥,壓力指示在正常范圍(13.3—15MP),此時調節閥為關閉狀態。濕化瓶裝入純凈水,涼白開水或蒸餾水,至規定刻度。
2、接好吸氧管,打開調節閥,調節流量在正常值(1.5升—2升/分鍾),急需時請遵醫囑。
3、待氣流平穩後,將吸管鼻頭輕輕插入鼻孔開始吸氧。
4、當要結束吸氧時,先將氣瓶閥門關閉,待流量計小浮球回到零位時關閉調節閥,將吸管鼻頭從鼻孔中取出。
二、注意事項:
1、氧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吸管鼻頭應定期用酒精擦洗備用。
2、氧氣不用時應將氣瓶閥門關緊,置於安全位置。
3、氧氣在正常溫度下儲存,使用環境溫度不超過60度。氣瓶不要放在陽台上暴曬,冬天離暖氣1米以外。
4、氧氣為助燃氣體,應遠離明火。氣瓶及瓶閥要遠離各類油品(油和氧氣會發生化學反應)。
5、氧氣瓶禁止強烈撞擊。
以上是佰佰安全網小編介紹的氧氣瓶的正確使用方法的內容,氧氣瓶在使用時一定嚴格按照規范來操作,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的氧氣瓶知識,那就繼續關注本網登山安全小知識庫中的內容,以便可以更好的進行登山運動。
③ 車用氣瓶技術安全操作規程
TSG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僅供學習研究參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前 言
2007 年3 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
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
下達了本規則的起草任務書。2007 年6 月,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起草組,
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工作會議,確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則和重點內容,並且對其草案
進行了初步討論。 2007 年10 月,起草組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
了研討,形成了《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徵求意見稿。2008 年1 月,特種設備
局以質檢特函[2008]4 號文徵求基層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及公民的意見。根據徵求
到的意見,起草組再次召開會議進行修改並形成送審稿,2008 年3 月,特種設備局
將送審稿提交給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審議。2008 年5 月,起草組在
分析、研討審議意見並且進行修訂後形成報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國家質檢總
局批准頒布。
本規程針對車用氣瓶的特點和我國實情,規定了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和管理
工作內容,重點突出了對車用氣瓶安裝、加氣站充裝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適用於車用氣瓶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充裝和定期檢驗等環節的安全技術監察。
本規則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廖 洋
全國氣瓶標准化技術委員會 劉守正
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 王 志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張新建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設計與製造…………………………………………………………………(1)
第三章 安裝…………………………………………………………………………(3)
第四章 充裝…………………………………………………………………………(4)
第五章 使用…………………………………………………………………………(5)
第六章 定期檢驗……………………………………………………………………(6)
第七章 附則…………………………………………………………………………(7)
附件A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大綱………………………………………………(8)
附件B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9)
附件C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證書………………………………………………(10)
附件D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推薦樣式)………………………………………… (11)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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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車用氣瓶使用安全,根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環境溫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
或等於0.2MPa(表壓,下同),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 的氣體燃料、
液化氣體燃料的車用氣瓶。
本規程還適用於車用氣瓶的氣瓶瓶閥、安全閥、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閥等
安全附件。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車用氣瓶,其設計、製造、安裝、充裝、
使用和檢驗等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本規程未作規定的應當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
程》的要求。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車用
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設計與製造
第五條 車用氣瓶應當按照本規程、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國家標准與行業
標准(以下簡稱標准)設計和製造,暫時沒有標準的,可以按照經過技術評審的企業標
准設計和製造。
第六條 車用氣瓶的設計文件,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設
計文件鑒定,合格後方可用於製造。
第七條 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特
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並且對所製造的產品安全性能負責。
第八條 車用氣瓶用材料的製造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製造
車用氣瓶的主體材料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並且符合相關車用氣瓶產品標准對材
料的要求。材料製造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合格,在材料規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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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並且提供質量證明書。車用氣瓶製造單位應當對所購得的車用氣瓶用材料及其
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九條 車用氣瓶瓶體材料應當滿足與所充裝的燃氣氣體相容性的要求。製造纖
維纏繞車用氣瓶鋁合金內膽的材料,應當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盛裝有應力腐蝕傾向氣體的車用鋼質氣瓶,其瓶體材料實際抗拉強度不應當超過
880MPa,實際屈強比不應當超過0.90。原材料無縫鋼管表面應當採用超聲檢測,瓶
體表面不得有褶疊、分層、裂紋等缺陷存在。
第十條 採用氣瓶標准規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製的材料試制車用氣瓶,其製造
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試制申請,按照經批準的數量試制氣瓶,在經過國家質
檢總局委託的相關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
檢總局批准後,方可正式投入製造。
現行氣瓶標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製的材料,其材料製造單位應當按照經過技術
評審的企業標准供貨。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製造單位,應當按照爐罐號對製造氣瓶瓶體的金屬材料進行
化學成分復驗,按照材料批號進行力學性復驗,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無損檢測、
低倍組織復驗。氣瓶在製造過程中經過熱處理改變材料力學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復驗
時可以不進行力學性能復驗。
車用氣瓶製造單位,應當對氣瓶瓶體的非金屬材料的質量進行確認,必要時進行
復驗,保證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研製、開發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
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如果改變原設計、主要製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
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 從事車用氣瓶焊接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
格證書;從事車用氣瓶無損檢測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證書。
第十四條 車用氣瓶製造過程應當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
稱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的要求逐只進行監督檢驗,並且按照批量出
具監督檢驗證書。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車用氣瓶出廠時,製造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逐只編號並且出具產品合格
證,按批出具批量質量證明書,並且在瓶體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標志。合格證、產品
質量證明書、標志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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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 裝
第十六條 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對安裝工作的安全性
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應當符合本規程及其相應標准、設計圖樣的要求。
第十七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的規定取得車
用氣瓶安裝許可證後,方可在許可證批準的范圍(資格項目和安裝場地)內開展車用氣
瓶安裝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拆裝、更換或者維修車用氣瓶。
車輛製造單位安裝車用氣瓶,也應當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
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變更安裝場地時,應當報安裝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
後,並且及時辦理安裝許可變更手續,方可繼續進行安裝工作。
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可以對需要定期檢驗的氣瓶進行拆卸和安裝,不
需要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
第十八條 車用氣瓶安裝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並且
採取有效措施預防車用氣瓶使用時的可燃氣體聚集。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
換,安裝工作完成後,應當出具安裝合格證明。
第二十條 不得將非車用氣瓶改裝為車用氣瓶安裝使用,不得將超期未檢或者報
廢的車用氣瓶安裝在機動車上。
車用氣瓶移裝時,應當確保在其設計壽命內。移裝前,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
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向當地負責安裝監督檢驗的檢驗機
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申報車用氣瓶的安裝監督檢驗。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
氣瓶,不得交付充裝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內容,包括對車用氣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裝置)安裝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項目的監督檢驗和安裝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的監
督檢查。安裝監督檢驗的項目和要求見附件A《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大綱》(以下
簡稱《監檢大綱》)和附件B《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以下簡稱《監檢項目
表》)。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應該在安裝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安裝監督檢驗項
目分為A 類和B 類:
(一)A 類監檢項目,檢驗人員根據《監檢大綱》的要求,按照規定進行資料核查、
TSG R0009-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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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監督、實物檢查(一般為抽查,下同),判斷是否符合要求,未經監檢確認或者監
檢確認不合格,不得轉入正道工序。
(二)B 類監檢項目,檢驗人員根據《監檢大綱》的要求,按照規定或者隨機進行
資料核查、現場監督或者實物檢查,確認結果,判斷是否符合要求。
安裝監督檢驗的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監檢機構從事監檢工作的檢驗
人員(以下簡稱監檢人員)都應當在安裝單位提供的相應的設計文件、工作見證(檢查
報告、試驗報告、記錄表、卡等,下同)上簽字確認。根據不同的監檢方式,監檢人
員在工作見證資料上簽字確認時,應當註明監檢確認方式(資料核查、現場監督、實
物檢查)、具體內容和簽字日期。
第二十三條 監檢機構應當對所承擔的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在
監督檢驗過程中,監檢人員應當進行記錄,並且根據記錄填寫《監檢項目表》。經過
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由監驗機構按車出具安裝監檢證書(一式兩份,樣式見附
件C),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車用氣瓶安裝檔案,檔案至少保存5 年。檔案內
容至少包括氣瓶出廠文件和車輛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安裝與檢驗記錄、安裝監檢證書
等。
第二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向車用氣瓶的使用單位(含個體業主,以下統稱使用
單位)移交氣瓶出廠文件、安裝資料(包括安裝合格證明和安裝監檢證書)。
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安全技術培訓,提供車用氣瓶安全使
用操作說明書。
第四章 充 裝
第二十六條 車用氣瓶充裝單位(以下簡稱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按照
有關規定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後,方可從事充裝工作。
從事車用氣瓶充裝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氣
瓶充裝),方可從事車用氣瓶的充裝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開
展車用氣瓶充裝工作,並且承擔相應的充裝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充裝單位的布局及其充裝區和待充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
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充裝單位應當保證所充裝的燃氣氣體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對不符
合標準的氣體,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達到標准規定後,方可進行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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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裝單位應當將所充裝的氣體的質量在充裝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當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並且做好記
錄。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用氣瓶,嚴禁充裝: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後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充裝單位應當做好充裝記錄,內容至少包括車牌號、氣瓶使用登記
編號、充裝前後的檢查結果、充裝量、充裝人員、充裝時間等。充裝記錄的保存期限
不少於1 個月。
第三十二條 充裝單位應當加強對氣瓶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
制訂車用氣瓶充裝過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裝備和防護用品,並且定期進
行演練。
第五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車用氣瓶檔案,其內容包括氣瓶出廠資料、
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檢證書、使用登記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
料、安裝合格證明、安裝監檢證書等資料,按照氣瓶使用登記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
要求,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
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見附件D)。
第三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車用氣瓶,不予以辦理使用登記:
(一)車用氣瓶的製造單位未取得相應製造許可的;
(二)安裝單位沒有取得車用氣瓶的安裝許可的;
(三)安裝過程沒有經過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情況的。
第三十六條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對車用氣瓶登記建檔,並且建立車用氣瓶使用登
記資料庫。
第三十七條 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後,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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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
查。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
送檢氣瓶。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學習了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並且應當遵守以下
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
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志;
(五)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四十條 承擔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圍內從事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
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取得氣瓶
檢驗資格後,方可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一條 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檢驗項目和評定要求等,應當符合有關
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關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規定。暫時沒有標准時,檢驗機構可以參
照相應氣瓶的地方標准或者經過技術評審的企業標准制定檢驗方案。
第四十二條 氣瓶檢驗人員應當做好檢驗記錄,在檢驗完成後出具檢驗報告、並
且按照有關規定在瓶體規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檢驗鋼印標記。檢驗原始記錄至少保留
1 個檢驗周期。
檢驗機構負責在檢驗合格的氣瓶瓶體上醒目地塗敷氣瓶使用登記編號和下次檢
驗日期。塗敷位置應當便於充裝前檢查。
第四十三條 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
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為車用氣瓶使用。
第四十四條 氣瓶檢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當年氣
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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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鼓勵在製造、使用、充裝等環節,採用電子標簽等信息化手段對
車用氣瓶進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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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大綱
A1 氣瓶文件審查
(1)核查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書是否符
合要求;
(2)核查在用車用氣瓶是否經過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A2 安裝資料審查
(1)核查安裝單位的安裝許可資格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車用氣瓶安裝設計圖樣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核查車用氣瓶安裝設計圖樣變更(含材料代用)的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A3 氣瓶外觀質量檢查
檢查車用氣瓶的外觀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A4 安裝質量檢查
(1)檢查車用氣瓶的安裝是否與安裝設計圖樣是否一致,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檢查支架、螺栓、膠墊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
(3)檢查瓶閥第一道介面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
A5 泄漏試驗
現場監督車用氣瓶的泄漏試驗,檢查其程序、結果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設計圖樣及相應標準的要求。
A6 安裝竣工技術資料審查
核查安裝竣工技術資料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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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項目表
監檢編號:
安裝單位
安裝許可證編號 安裝日期
氣瓶製造單位
產品編號 設備代碼
製造日期 公稱工作壓力
工作介質 車輛牌號
序
號
監檢項目 類別 檢查結果工作見證監檢員
確認
日期
1
1
氣瓶
文件
審查
(1)氣瓶及其附件產品
合格證、質量證明書、
監檢證書
A
2 (2)定期檢驗報告B
3 2
安裝
資料
審查
(1)安裝單位許可資格A
4 (2)安裝設計圖樣B
5 (3)安裝設計圖樣變更
的審批手續B
6 3 氣瓶外觀質量檢查B
7 4
安裝
質量
檢查
(1)安裝與圖樣一致性、
安裝位置B
8 (2)支架、螺栓、膠墊B
9 (3)瓶閥第一道介面B
10 5 泄漏試驗A
11 6 安裝竣工資料審查B
對安裝單位質量體系運轉情況的評價:
記事欄:
監檢: 日期: 審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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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編號:
安裝單位
安裝許可證編號 安裝日期
氣瓶製造單位
產品編號 設備代碼
製造日期 公稱壓力
工作介質 車輛牌號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該車用
氣瓶安裝經我機構監督檢驗,其安裝安全質量符合相關要求,特發此證。
監檢員: 日期:
審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監檢單位(監檢專用章)
年 月 日
註:此證書一式三份,一份隨安裝竣工文件交使用單位,其餘由監檢機構和安裝單位分別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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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推薦樣式)
封面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1 頁(扉頁)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登記證編號:
車牌號碼 充裝介質
使用單位
車 種 (公交車、計程車、其他車輛)
安裝單位
安裝日期
發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148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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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 頁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表
序
號
設備代碼製造單位 製造日期產品編號
空積
(L)
下次檢驗日期
第4 頁
車用氣瓶使用注意事項
氣瓶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安全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使用。
1.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2.充裝前後應當對氣瓶及其附件進行安全狀況檢查;
3.禁止與油脂、化學品、硬體等物質接觸,嚴禁劃傷、磕碰、腐蝕和擠壓;
4.嚴禁無資格單位對氣瓶進行改裝、維修、拆裝檢驗等,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
焊接修理;
5.嚴禁用熱源對氣瓶加熱;
6.嚴禁超壓充裝,瓶內天然氣不得用盡,需留0.1MPa 以上余壓;
7.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8.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對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查或者檢驗,合格後方
可重新使用;
9.應當經常對氣瓶及安全附件進行檢查和日常維護,做到清潔、緊固、無漏、正
常工作;
10.不得充裝不合格燃氣;
11.氣瓶應當按時送檢,不得使用超期未檢驗氣瓶。
本證件不得轉讓、塗改,如有遺失、損壞,須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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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 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登記。
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滿意請採納。
④ 求酒店消防基礎知識培訓教案
一、燃燒的條件和火災的定義及分類
可燃物與氧化劑作用發生的放熱反應,通常伴有火焰、發光和(或)發煙現象,稱為燃燒。
(一)燃燒的條件
1、燃燒的必要條件
(1)可燃物。凡是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劑起燃燒化學反應得物質稱可燃物。
(2)氧化劑。能幫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燒的物質,即能與可燃物發生氧化反應得物質稱為氧化劑。
(3)溫度(引火源)。引火源是指供給可燃物與氧或助燃劑發生燃燒反應的能量來源。
(4)鏈式反應。有焰燃燒都存在鏈式反應。
2、燃燒的充分條件
(1)一定的可燃物濃度。
(2)一定的氧氣含量。
(3)一定的點火能量。
(4)未受抑制的鏈式反應。
(二)火災的定義
火災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GB5907-86)
(三)火災的分類
火災分為A、B、C、D四類(GB4968-85)
1. 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 這種物質往往具有有機物性質,一般在燃燒時能產生灼熱的余燼。 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火災等。
2. 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火災。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火災等。
3.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 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火災等。
4.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 指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火災等。
二、滅火器的類型及滅火范圍、使用方法
(一)滅火器的類型及滅火范圍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又可分為:泡沫、乾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鹼、清水等。
目前常用的滅火器有各種規格的泡沫滅火器,各種規格的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和鹵代烷(1211)滅火器等。泡沫滅火器一般能撲救A、B類火災,當電器發生火災,電源被切斷後,也可使用泡沫滅火器進行撲救。乾粉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則使用於撲救B、C類火災。可燃金屬火災則可使用撲救D類的乾粉滅火劑進行撲救。鹵代烷(1211)滅火器主要用於撲救易燃液體、帶電電器設備和精密儀器以及機房的火災,這種滅火器內裝的滅火劑沒有腐蝕性,滅火後不留痕跡,效果也較好。
一般手提式滅火器其內裝葯劑的噴射滅火時間在一分鍾之內,實際有效滅火時間僅有10至20秒鍾,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必須正確掌握使用方法,否則不僅滅不了火,還會貽誤了滅火時機。
必須指出的是,發生火災後,使用滅火器及時地撲救初起火災,是避免火災蔓延、擴大和造成更大損失的有力措施。同時,一旦發現火警,也應立即向消防部門及時報警,萬萬不可指望滅火器撲滅火災而不向消防隊報警,因為滅火器的撲救面積和能力是有限的,只能適應撲救初起的火災。火災發生後,一般蔓延都比較快,推遲了報警時間,貽誤了滅火戰機,勢必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滅火器的使用方法(重點講解乾粉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內充裝的是乾粉滅火劑。乾粉滅火劑是用於滅火的乾燥且易於流動的微細粉末 , 由具有滅火效 能的無機鹽和少量的添加劑經乾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細固體粉末組成。 它是一種在消防中得到廣泛應用的滅火劑 , 且主要用於滅火器中。除撲救金屬火災的專用乾粉化學滅火劑外 , 乾粉滅火劑一般分為 Bc 乾粉滅火劑 和 ABC 乾粉兩大類。乾粉滅火劑主要通過在加壓氣體作用下噴出的粉霧 與火焰接觸、混合時發生的物理、化學作用滅火。另外 , 還有部分稀釋氧和冷卻的作用。
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乾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壓式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開啟提環。如果儲氣瓶的開啟是手輪式的,則向逆時針方向旋開,並旋到最高位置,隨即提起滅火器。當乾粉噴出後,迅速對准火焰的根部掃射。使用的乾粉滅火器若是內置式儲氣瓶的或者是儲壓式的,操作者應先將開啟把上的保險銷拔下,然後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另一隻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有噴射軟管的滅火器或儲壓式滅火器在使用時,一手應始終壓下壓把,不能放開,否則會中斷噴射。
乾粉滅火器撲救可燃、易燃液體火災時,應對准火焰要部掃射,如果被撲救的液體火災呈流淌燃燒時,應對准火焰根部由近而遠,並左右掃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撲滅。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使用者應對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動掃射,使噴射出的乾粉流覆蓋整個容器開口表面;當火焰被趕出容器時,使用者仍應繼續噴射,直至將火焰全部撲滅。在撲救容器內可燃液體火災時,應注意不能將噴嘴直接對准液面噴射,防止噴流的沖擊力使可燃液體濺出而擴大火勢,造成滅火困難。如果當可燃液體在金屬容器中燃燒時間過長,容器的壁溫已高於撲救可燃液體的自燃點,此時極易造成滅火後再復燃的現象,若與泡沫類滅火器聯用,則滅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撲救固體可燃物火災時,應對准燃燒最猛烈處噴射,並上下、左右掃射。如條件許可,使用者可提著滅火器沿著燃燒物的四周邊走邊噴,使乾粉滅火劑均勻地噴在燃燒物的表面,直至將火焰全部撲滅
⑤ 氣瓶安全培訓的目的
氣瓶安全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因氣瓶引起的安全事故的發生,氣瓶中的乙炔與空氣、氧氣混合並遇明火之後,會引起火災,加大人們在使用時的安全隱患。
氣瓶使用時存在的常見問題為氣瓶使用的安全距離不足5米,與動火點安全距離不足10米。氣瓶推車無防曬措施,未配備消防器材。氣瓶膠管老化、破裂未及時更換。
氣瓶使用需要注意的事項:
1、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與辦公、居住區域保持10m以上安全距離。
2、氣瓶應防止曝曬、雨淋、水浸,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採取遮陽等降溫、防曬措施。
3、作業前應檢查氣瓶表具、膠管是否存在損壞、破裂情況,如有問題應及時換新;氣瓶表具、膠管不得混用。
4、作業前清理作業場所周邊易燃物;焊割過程中火星四濺,作業人員應及時撲滅火星。
5、丙烷瓶、乙炔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
6、氧氣瓶和乙炔瓶/丙烷瓶使用時至少保持5m安全距離,且距明火10m安全距離。
7、氣瓶應立放使用,嚴禁卧放,並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8、氧氣瓶閥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和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等。
⑥ 實驗室壓力氣瓶安全管理涉及哪些環節
圖解氣瓶安全
氣瓶是運輸儲存各類工業氣體、可重復充裝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確保氣瓶安全是企業安全管理重要內容。其涉及到環節有氣瓶采購、氣瓶驗收、氣瓶運輸和裝卸、氣瓶使用、氣瓶儲存、氣瓶檢驗,現對這些環節氣瓶安全知識進行圖解分析,以便大家更好掌握這些氣瓶安全知識!
1、氣瓶采購
2、氣瓶驗收
氣瓶送到廠後,應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1)配貨運輸車輛、人員是否持證,運輸是否符合要求;
(2)查有無檢驗日期,有無鋼印,是否在有效期內;
(3)氣瓶所裝介質與氣瓶頸部鋼印、外觀塗色相一致;
(4)氣瓶瓶體外觀完整、無腐蝕、瓶色、字樣、字色、色環清晰、顏色統一;
(5)氣嘴有無變形、開關有無缺失、外觀是否正常、其他附件齊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氣瓶出廠合格證、警示標簽;
(7)氣瓶有無防震圈(上、下兩個),防震圈無裂紋;
(8)氣瓶有無防護帽。
3、氣瓶運輸和裝卸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應超過車廂高度;直立排放,車廂高度不應低於瓶高的2/3。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炎熱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車輛上除司機、押運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
(4)車輛上除司機、押運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搭乘。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運輸氣瓶的車輛停靠時,駕駛員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區附近停靠。
(5)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6)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應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7)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應同車運輸。
4、氣瓶使用
(1)氣瓶使用前應對氣瓶進行安全狀況檢查。
(2)氣瓶應在通風良好的場所使用。
(3)氣瓶不應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4)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5)氣瓶應立放使用,嚴禁卧放,並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乾燥,防止沾染腐蝕性介質、灰塵等。
(7)引接氣管應無開裂,採用規范的卡箍,嚴禁使用鐵絲夾固。
(8)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準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損壞閥件。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閥門損壞,應將氣瓶隔離並及時維修。
(9)瓶內氣體不可用盡,應留有剩餘壓力。以便充氣時檢查,還可以防止其他氣體倒流入瓶內。
(10)乙炔瓶減壓器出口與乙炔皮管,應用專用扎頭扎緊,不應漏氣。其他部分漏氣應進行處理。使用乙炔瓶時應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11)未裝減壓器的氧氣瓶,嚴禁使用。
5、氣瓶儲存
(1) 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篷的場所或專用倉庫。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氣瓶存儲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
(3)存儲場所應通風、乾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並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4)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卧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5層。
(5)存儲可燃、爆炸性氣體氣瓶的庫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同時應設避雷裝置。
(6)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應分室貯存,並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7)盛裝易於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應規定儲存期限。
(8)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
6、氣瓶檢驗
⑦ 西寧市氣瓶安全管理辦法(2020)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瓶安全工作,預防氣瓶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青海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的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的儲存、經營、運輸、使用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規范的氣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氣氣瓶、工業氣體氣瓶、車用氣瓶等。
本辦法所稱氣瓶充裝,是指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低溫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等的充裝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瓶裝氣體,是指以壓縮、液化、低溫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裝瓶儲運的氣體。
本辦法所稱的瓶裝氣體使用者,是指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氣體消費者(包括飯店、修理部等經營戶)。第三條氣瓶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氣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並完善氣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氣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氣瓶安全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氣瓶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氣瓶生產、經營、充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氣體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相關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瓶裝氣體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使用車用氣瓶的機動車進行登記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瓶裝氣體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的規劃布局。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建設監督管理,負責在建氣瓶充裝站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督促燃氣企業告知瓶裝燃氣使用者做好安全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建設過程中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氣瓶、瓶裝氣體銷售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燃氣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實施行業自律監督,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行業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氣瓶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氣瓶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氣瓶安全意識。
居(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行業協會、學校等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氣瓶安全知識普及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氣瓶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第八條鼓勵氣瓶的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投保氣瓶安全責任保險。第九條從事氣瓶充裝、檢驗和瓶裝氣體運輸、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取得相應資格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資格後從事相關活動。瓶裝氣體使用者應依法依規進行申請檢驗,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第十條氣瓶充裝站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滿足要求、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十一條氣瓶充裝單位是氣瓶充裝環節安全管理和瓶裝氣體安全使用指導的第一責任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取得氣瓶使用登記證;
(二)配備依法取得相關資格的氣瓶充裝作業、充裝前檢查以及相關管理的人員,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三)建立氣瓶采購驗收制度,對自有產權氣瓶和託管氣瓶建立電子檔案,采購驗收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四)建立氣體質量進貨驗收制度,逐批查驗貨源單位出具的氣體質量證明書並進行必要的檢測,進貨驗收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五)建立瓶裝氣體銷售台賬制度,逐批核實瓶裝氣體銷售單位經營資質,確保充裝活動有據可查,具有可追溯性,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六)負責充裝環節氣瓶的維護、保養;向瓶裝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並且對瓶裝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
(七)推行利用二維碼、電子標簽等技術對氣瓶進行信息化管理。
⑧ 氣瓶存放的標准和法規是什麼
一、氣瓶存放的標准和法規是什麼
1、氣瓶存放的標准和法規如下:
(1)不應敲擊、碰撞氣瓶;
(2)氣瓶在夏季使用時,應防止氣瓶在烈日下暴曬;
(3)氣瓶在庫房內應擺放整齊,數量、號位的標志要明顯。要留有可供氣瓶短距離搬運的通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二、非法充裝氣瓶的處罰有哪些
1、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3、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