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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廣告簡章

發布時間:2022-08-09 00:53:07

1. 貴陽辦學,對法人有什麼要求

我對你的問題一一回答: 到教育行政部門注冊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設培訓機構在籌設期間不準招生。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寫明籌建基本情況,投資數額及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章程事項:①學校的名稱、地址; 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簡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2. 天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辦法全文

天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市政府批轉市教委《關於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津政發〔2008〕11號)的文件精神 ,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
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置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符合《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津教委社〔2008〕2 號)的文件要求。
第四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 設置申請
第五條 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准》的要求,由申辦者向擬辦學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凡申請舉辦涉及衛生、體育、保安等內容的培訓機構,須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以及教學設備設施的購置證明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第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聘請教師和管理人員需簽定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是公職人員的,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
第八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對聘用的專職教職工,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並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建立並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需到法人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到所在區縣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縣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樣式、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必須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及招生廣告,須到審批機關辦理備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內容應當真實准確,與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相一致。
第十三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將招生及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及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收費、退費規定向學生進行公示,並與學生簽定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十五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十六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以外增設教學地點,應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內增設教學地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於每一年度結束後,向審批機關報告年度辦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校長簽署的學校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民辦學校年度辦學登記表;
(四)房產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衛生、消防、公安部門的證明文件;
(五)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及校長、董事長(理事長)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八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民政、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准。
變更舉辦者應進行財務清算。
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清算,並由合並後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合並應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者董事會(理事會)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後,審批機關可予以解散或停辦。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五月一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

3. 長春市教育培訓廣告有哪些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4. 想辦一所私立職業高中,怎樣申請,政府對申辦人有什麼要求和條件。

你這個是社會力量辦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管,有個職業建設處。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招生簡章和廣告、聘任校長的審批、審查、核准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項目名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
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管轄范圍:省直社會組織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第十一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冀政辦[2008]16號)
申報條件:申辦社會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申報材料: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但是,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1、申請籌設社會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和有關身份證明材料,擬設立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和地址;(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屬聯合辦學的,出具公正的聯合辦學協議;4、屬捐贈性質的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所贈財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2、申請正式設立社會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籌設批准書;(2)籌設情況報告;(3)正式設立申請書。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4)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學校資產有效證明文件;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3、達到設置標准,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籌設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設立中的(3)(4)項內容。
辦理程序:1、具備申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提交有關材料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籌設;2、審批機關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3、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提交有關材料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設立,審批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4、審批機關對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5、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到登記機關登記;6、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提交正式設立時應提交的材料。

5. 國家對校外託管的要求

法律分析:關於提供教育服務內容的校外託管機構的管理。對於提供作業輔導、興趣培養等服務內容的校外託管機構,建議統一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調整范圍,由教育部門審批監管。建議將提供作業輔導、興趣培養等校外託管服務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管理及適用范圍。對於不提供作業輔導、興趣培養等服務,僅提供學生接送、午晚餐、午休寄宿等服務的校外託管機構,已取得《民辦非企業登記證》的,無需申領營業執照;非公益性質(以營利為目的)的校外託管機構,需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校外託管服務涉及交通運輸、寄膳、寄宿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有關「接送、寄膳、寄宿」等經營范圍可按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批準的項目進行表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教育者及其親屬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6. 教育培訓機構要如何做好推廣工作

教育行業在互聯網中的競爭度還是比較高的,隨著互聯網+教育普及,競爭度會越來越高,搜索競價的成本也會更高,想要在互聯網推廣教育類的網站或者項目,就需要選擇正確的推廣方法,建議以下幾種方法可以考慮:

教育培訓機構推廣技巧一:社交平台推廣

自媒體和短視頻是目前是非常流行的推廣方式,教育行業也是比較適合這種方式推廣的,因為,課程的內容是可以持續更新的,這樣就解決掉了內容原創的問題。

堅持做短視頻,分析其用戶喜好,改進課程的表達方式,也許會在短視頻領域分一部分流量。

總結:

教育行業想要單純通過網站獲取流量,難度是有的,但也是可以克服的;在做網站的同時,也要放眼其他的營銷方法,新穎的營銷方法,畢竟,人在哪裡,市場就在哪裡。

創業不易,祝君一切安好。

7. 國家對民辦教育收費是如何管理的

一、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
1.全面落實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含教學點,以下同)的管理職責。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培訓機構依法規范辦學。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辦學所在區提出獨立辦學申請且達到辦學條件的,所在區應依法審批,不得額外設置門檻;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目前暫時達不到獨立辦學條件、以原審批區培訓機構名義辦學的,要嚴格履行備案要求,及時完善相關手續。辦學場地所在區與原審批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共同依法加強管理。自2014年專項治理後,培訓機構不再跨區設立分支機構。凡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辦學所在區應將其作為無證辦學機構履行管理職責,報請屬地政府並會同相關職能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2.加強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調查清理。中心城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所屬審批設立的培訓機構跨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清理,並結合專項治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清理結果。
二、進一步加強備案管理
1.落實培訓機構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備案管理。培訓機構凡發布宣傳廣告與招生簡章的,應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同時,要切實加強事前審查及事中、事後的指導與監管。
2.切實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發布的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或簡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利用名校名師的名義進行宣傳招生,不得有誇大其詞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得故意欺騙或誤導家長與學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屬培訓機構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開展宣傳,依法處理培訓機構因發布虛假廣告簡章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進一步加強辦學許可證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專項治理情況,對所屬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核準的辦學范圍和內容進行清理規范,不得出現無具體業務范圍及辦學內容規定的培訓機構。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指導所屬培訓機構進行「亮證」辦學,在其注冊辦學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辦學許可證;要求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和辦學內容開展培訓。任何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辦學許可證核准事項;不得擅自開展辦學許可證上未載明的業務范圍和辦學內容。
四、進一步加強收費監督管理
1.堅持培訓機構收費公示制度。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各培訓機構要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2.規范培訓機構合同管理。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與學員(或未成年學員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要體現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平合理原則,杜絕出現免除培訓機構責任、無理加重學員責任、強行排除學員權益的霸王條款。
3.妥善處理培訓機構的學員退費。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維護培訓學員的合法權益,督促培訓機構向學員開具規范的收費票據。培訓機構與學員因退費出現糾紛時,教育主管部門應協調涉事培訓機構積極處理。調解無效應建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五、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學生培訓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遵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及要求,推動行業自律,體現社會責任。培訓機構要認真履行《成都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自律公約》,不得以各類義務教育成績與培訓入學掛鉤,不得舉辦與義務教育升學相掛鉤的培訓班,不得為義務教育中小學招生入學提供考試等服務,不得有奧數、學科競賽等加重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六、進一步加強任職教師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培訓機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具備國家規定資格的教師,聘請的外籍教師應具備准入和資格認定證件與手續。各培訓機構要依法與教師簽訂勞動務工合同,明確雙方的的權利與義務,切實維護任職教師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自身職責與職能,按照我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管理職責。對所屬培訓機構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分別提出實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努力維護我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每年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年度登記進行摸底調查,及時發現、處理未經審批的無證培訓機構。需要進行取締的,應報告屬地政府並提請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八、進一步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所審批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年檢情況、檢查清理的相關情況、辨別合法培訓機構的方法及渠道、學員與培訓機構發生經濟糾紛後的處理許可權及流程等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有關媒體加大公示公告等宣傳的力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提高社會公眾對培訓機構相關信息的知曉率,方便學生及家長理性選擇培訓服務。

8. 辦家教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申請設立文化教育類和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由民辦培訓機構擬設地所在區綜合行政審批機構審批。其中,批准設立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抄送區教育部門備案。

相關行政審批權暫未集中到綜合行政審批機構的區,由區教育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審批。

第八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規定的設置標准,並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申報材料。審批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民辦培訓機構的具體設置標准,由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制定,並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公布。

第九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先向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再以核準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正式設立的申請。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領域、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領域、組織形式。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名稱。

第十條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

同一個民辦培訓機構只能登記為一種類型的法人。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應當與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相一致。

第十一條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增設分公司進行培訓活動。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在所在區內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在其他區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擬設分公司所在區審批機關審批。

分公司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培訓活動由設立分公司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負責。

(8)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廣告簡章擴展閱讀:

根據《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相關許可證照,按照批準的辦學地點、辦學內容、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民辦培訓機構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在住宅內開展培訓活動。

第十六條民辦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當准確真實、規范合法。

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機構全稱、辦學許可證號、培訓地址、開設課程、招生對象、收費項目和標准等內容,其中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載明招生專業。

招生廣告應當載明機構全稱、辦學許可證號等內容。

第十七條民辦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誇大培訓效果;

(二)宣傳內容有歧義或者誤導消費者;

(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升學、考試相關的保證性承諾;

(四)擅自變更或者簡化培訓機構名稱;

(五)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情形。

第十八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規范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買賣生源或者將招生工作委託、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及個人實施;

(二)與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聯合開展招生或者培訓;

(三)為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推薦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試等服務;

(四)其他違反國家、省、市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機構章程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開展培訓活動,加強對培訓對象登記管理和教師隊伍建設,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舉辦或者承辦以小學生為參賽對象的與語文、數學、外語等學科相關的競賽活動或者考試、測試活動;不得將機構內部舉辦的競賽或者考試、測試結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給本市中小學校。

9. 如何注冊教育培訓機構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注冊流程】‍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舉辦者;

(2)培養目標;

(3)辦學規模

(4)辦學層次、辦學形式

(5)辦學條件

(6)內部管理體制;

(7)經費籌措

(8)使用管理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建培訓機構在籌建期間不準招生。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資料涵蓋以下內容: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應寫明以下內容:

(1)籌建基本情況;

(2)投資數額;

(3)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包括:

(1)學校的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4)個人簡歷;

(5)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證明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聘任教師和職員的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並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以上辦學條件者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三)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四)辦結時限

1.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

2.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具體看教育部門的辦事效率。

(五)納稅比率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9.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注冊具體步驟】

一、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二、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辦學校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機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本法人證書、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地產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用房證明;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雙方的協議書。用房證明或租賃協議書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

5.消防治安合格證明文件。

6.培訓機構章程。內容如下(查閱海淀教育網學校章程範本):

(1)培訓機構名稱、地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理由;

(8)該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7.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寫明時間、地點;

(2)與會人員名單;

(3)會議決議內容:

①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

②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

③全體成員簽字。

8.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以下內容:

(1)課程設置

(2)學習期限

(3)課時

(4)時間安排

(5)教學目的

(6)適宜人群范圍

(7)使用教材。

9.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復印件。

10.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11.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12.聯合出資辦學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須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應用小4號字正反面列印在A4型紙上。

三、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名稱為「北京市海淀區×××培訓學校。

2.未經國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

3.未經市教委批准,不得稱「大學」、「學院」。

四、提交資料後辦理程序:

1.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給具備資格、符合條件、提交材料齊備的舉辦者發放《XX市XX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接受填寫合格的登記表之日為正式受理日。

3.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自正式受理日起三個月內,對辦學申請作出答復。

五、批准成立的學校應做到:

1.必須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保證學校運作時按規章制度辦事。

六、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職責:

1.審查舉辦者應具備的辦學條件;

2.通知符合條件的舉辦者到推薦的審計事務所進行辦學啟動資金驗資;

3.提醒舉辦者向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提交驗資報告原件一份。

七、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有以下權利:

1.鼓勵培訓機構選擇校址時考慮全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合理布局,積極到民辦教育發展薄弱的偏遠地區辦學。

2.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對全區民辦教育實行宏觀調控,對在偏遠地區辦學的培訓機構給予扶持;

3.對在培訓機構密集地區設立內容重復的辦學申請不予批准。

八、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向批準的教育培訓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憑《許可證》完成以下程序:

1.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刻制印章、

2.到區人事局編辦或區民政局社團辦辦理法人登記、

3.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

4.到銀行開設帳號、

5.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6.培訓機構應將刻制印章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社管科備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訓機構有一年的試辦期,試辦期滿,經考核,培訓機構辦學條件降低,已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取消辦學資格,由區教育行政主管機構收回辦學許可證。

提醒:以上內容因地區差異會略有不同,請根據本地教育行政主管機構的相應規定辦理,此文僅供參考。

10. 外地教育機構在重慶掛牌經營需要備案嗎

需要備案。《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 設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向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一、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章 設立、變更、終止
第六條 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性質、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法人。同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又登記為企業法人。
第七條 設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向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八條 設立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設立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審核許可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設立條件及設置標准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制定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應當科學、合理,與不同類別、不同規模教育培訓機構實際需要相適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職業培訓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等放置在其主要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做到亮證辦學。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培訓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將招生簡章和招生培訓廣告的內容、發布形式和相關證明材料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二、民辦教育機構辦學審批程序
(一)、看場地(培訓機構300平米以上,幼兒園為城市規劃建設中
的標准化幼兒園);
(二)、校舍房屋質量鑒定書(結構設計總說明也可);
(三)、消防手續;
(四)、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五)、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六)、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七)、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得姓名、所捐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八)、材料齊全,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下發的籌設批准書;
(九)、籌設批准書;
(十)、籌設情況報告;
(十一)、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十二)、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土地證、固定資產)驗原件,復印件入檔;
(十三)、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十四、看場地設計布置改造情況
(十四)、看場地布置改造情況
(十五)、環境創設及各種規章制度上牆情況;
(十六)、填寫《大武口區民辦教育機構申報、審批表》;
(十七)、材料齊全,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下發的設立民辦教育機構批准書(上交籌設批准書);
(十八)、等上級部門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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