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種設備從業人員需要接受哪些安全教育培訓
你好,主要是:
安全技術理論.包括安全基礎知識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
實際操專作.包括安全基礎知屬識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
包括實際操作要領及實際操作技能.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❷ 安全標准化裡面的5.4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誰有模板借用一下,謝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3.1 定義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我廠涉及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各崗位操作工、化驗員、鍋爐工、電工、電焊工、危險品裝卸工等。
3.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
3.2.1 對需要進行特種作業培訓的人員,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安排到指定地點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3.2.2 相關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台帳,全面掌握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復證培訓情況,並及時更新。
3.3 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管理
3.3.1 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定期復審,經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3.3.2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全面掌握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及時與公司安全環保部取得聯系,作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復證工作;
3.3.3 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其操作證,並由人事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3.4 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3.4.1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生技部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4.2 新進入我廠的從事特種作業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關部門核發的操作證者,必須到公司安全環保部登記造冊;
3.4.3 指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參加取證、復證培訓時,必須按時參加培訓,不得無故缺席;
3.4.4 對於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調動,必須嚴格把關,盡量避免特種作業人員的工種變換。如確需變換工種,必須及時通知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並安排取證培訓工作。
❸ 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
一般來說,凡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都是有嚴格的崗位操作資格證要求的,所以中人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制定培訓計劃就可。
❹ 如何開展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
正特種設來備作業人員的培訓是自關系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重要環節,本文結合作者近年來培訓工作的經驗,對目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提高培訓工作質量,提升作業人員操作技能與素質,從人的環節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從監管環節來看,違規使用特別是違章作業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這也間接反映了企業對作業人員培訓工作認識的不足。
❺ 湖南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怎麼報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❻ 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特種設備教育培訓計劃是否需要分開來做
可以的,滿足相關規定要求即可,不過建議編制企業總的安全培訓計劃
❼ 安全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是什麼
安全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是如下。
一、基本思路。
1、加強一崗雙責、崗崗有責的安全意識教育培訓,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及各崗位員工進行全員培訓,提高全員參與的積極性。
2、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貫穿於生產的全過程中,確保培訓的長期性,並結合安全生產月、消防日等開展特色主題培訓活動。
3、開展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宜、靈活多用,盡量採用大家感興趣、易於接受的方式。
二、培訓目標。
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增加全員安全生產素質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能,熟悉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安全行為的自覺性,從而實現我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有效地促進我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業的發展,為確保安全生產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
三、指導思想。
加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意識教育。安全意識教育就是通過對員工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幫助員工端正態度,提高他們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在提高思想意識的基礎上,才能正確理解並積極。
貫徹執行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自身的保護意識,不違章操作,不違反勞動紀律,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他人傷害。同時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也應加強安全思想意識教育,確保他們在工作時做好帯頭作用,從關心人、愛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出發,重視安全生產,做到不違章指揮。
將安全生產教育貫穿於生產的全過程中,加強全員參與的積極性和安全教育的長期性。做到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安全教育。因為生產與安全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哪裡有生產,哪裡就需要進行安全教育。
杜絕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崗的現象。對於新進公司的員工,應嚴格按要求進行廠級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工作崗位,考核情況要記錄在案。
四、培訓人員及培訓標准。
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率為100%。新進員工參加公司級安全培訓,轉崗換崗員工,培訓合格率為100%。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率為100%員工每年安全再培訓率為100%一次培訓合格率大於等於98%。
五、安全教育的形式。
會議形式:安全知識講座、座談會、報告會、先進經驗交流會、事故教訓現場會等。
張掛形式:安全宣傳橫幅、標語、標志、圖片、安全宣傳欄等。
音像製品形式:安全教育光碟、安全講座錄像等。現場觀摩演示形式:安全操作方法演示、消防演習、急救方法演示等。
六、培訓內容
1、基本知識:安全生產的概念、方針,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依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安全管理員工作標准》、《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2、專業知識:各項應急預案,對應特種作業人員專業知識、安全達標規范等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❽ 特種設備培訓的目的
人往往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錯誤操作,玩忽職守,都是造成特種專設備事故的主要因屬素。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可以說是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管理機制,可有效監控本單位特種設備運行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狀況,有效減少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和事故。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教育的重要性
首先,特種設備安全培訓教育能夠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的責任感和自覺性。特種設備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是特種設備使用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素質、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通過特種設備安全培訓教育,不僅能增強各級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相關作業人員對「三落實」、「二有證」、「一檢驗」的認識,提高他們對安全工作的責任感,而且能使他們提高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增強他們的安全生產法制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