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縣應急培訓工作總結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鎮黨委、鎮政府高度重視,各部門周密組織,採取分管領導親自抓,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具體抓等措施,使應急管理宣教培訓工作有了較大進步,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鎮黨委、鎮政府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充分認識到加強應急管理宣教培訓,是提高各級領導幹部處理突發事件能力的需要,是增強公眾公共安全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的需要,是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損害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我鎮於2007年3月、4月相繼成立鎮應急管理委員會、鎮三防指揮部,鎮黨委書記親自掛帥任總指揮。2008年7月,鎮應急管理辦公室正式掛牌,標志著我鎮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進入了新的階段。據統計,2007至今,我鎮已編制各類應急預案82份;開展應急管理培訓活動5次,其中對領導幹部培訓4次,培訓人數450人次;舉行消防、環保等突發事故應急演練2場;舉辦了專題文藝晚會1次,發放各種應急知識手冊2000冊,發放宣傳教育材料20000份,懸掛橫幅12條,製作標語5個,在有線電視上播放應急科普知識210多次。
通過廣泛宣傳教育,動員群眾、社會組織、基層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服務隊等社會主體,成立了一支具備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具有群眾性和志願性相結合的非專業應急隊伍,目前有隊員約600名。另外,還在各村(居)委會分別組建了一支以村組幹部為骨幹力量,村民小組長、村治安隊員為基本力量,廣大村民積極參與的非專業應急隊伍。各村(社區)現擁有隊員60-80人。在2007年8月衛民村第三村民小組部分村民到我鎮重點建設項目——依寧頓酒店建設工地集結,企圖阻止動工,以及2008年的台風、洪澇災害,2009年爆發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等各種突發性事件中,我鎮專業應急隊伍(公安幹警)和非專業應急隊伍在維持現場秩序,防止事件惡化,化解群眾矛盾、防控疫情擴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確保了我鎮經濟社會穩定、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應急能力
為加強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我鎮首先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公務員的培訓課程,組織公務員及相關人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學習中央、省、市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邀請專家開展案例分析,提高廣大幹部的應急管理水平。據統計,自2007年至今,我鎮共開展應急管理培訓活動5次,其中對領導幹部培訓4次,培訓人數450人次。通過培訓活動,加強了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應急管理知識,提高了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和應急決策水平。
其次,積極組織應急辦的同志參加市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培訓活動,與兄弟鎮區進行工作交流。同時,還要求各職能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對應急隊伍開展相應的培訓,提高應對能力。
此外,在中小學校開設公共安全課程,在企事業單位、各村社區開展應急演練,舉行消防、環保等突發事故應急演練2場。結合鎮大型普法活動——「送法進農家,建設新農村」活動,以及安全生產月系列活動等,有針對性地宣傳應急救援的必備知識,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訓,強化學生、企事業單位員工、村民的公共安全意識,增強他們的抗險自救能力。
通過培訓教育,我鎮應急管理隊伍建設得到加強,基層組織自救互救能力明顯提高,有效防範和處置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減輕和消除了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和影響。
(二)廣泛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
我鎮積極開展應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由應急辦和黨政辦、宣傳辦搜集一些日常的應急知識,通過各種宣傳渠道進行大力宣傳。一是充分運用鎮電視站、《今日阜沙》月報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報道應急管理專題晚會、各種應急演練等新聞事件,特別是在去年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後,鎮電視站、《今日阜沙》月報開辟專欄或專題,針對一些突發性的事件開展了一系列的應急知識宣傳教育。二是聯合安監、公安、交警、司法等部門在人員密集的場所,如阜沙商業廣場、鎮文體廣場等,不定期地開展相關法律法規、「一暢兩會」消防安全知識等咨詢宣傳活動,通過有獎問答、派發宣傳資料等形式,與廣大群眾進行面對面的應急知識宣傳教育。三是運用鎮內的公共宣傳櫥窗,張貼「一暢兩會」、預防禽流感、手足口病等宣傳海報、製作教育專欄。四是在鎮政府網站公布應急管理機構和相關預案,發布省、市、鎮應急管理工作動態消息,宣傳各種應急知識。五是藉助文化下鄉、送法進農家、中山市民生直通車等大型宣講活動,邀請專家深入村(社區)、學校、托幼機構、廠礦企業等場所,宣講防控甲型H1NI流感、手足口病、避雷電等方面的知識,以及遭遇火災、溺水等突發事故時應該如何自救、救援、逃生等知識。2007年至今,我鎮共舉辦了1次專題文藝晚會,共發放各種應急知識手冊2000冊,發放宣傳教育材料20000份,在有線電視上播放應急科普知識210多次。通過廣泛宣傳,我鎮公眾危機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所提高,公眾參與應急管理工作的自覺性不斷增強。
三、目前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上看,雖然我鎮在應急管理宣教培訓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摸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較大進展,但與上級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的距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應急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培訓活動相對較少,不利於工作的開展;二是應急救援的社會認知程度還有待提高,群眾對突發事件危害的長期性、艱巨性認識不足,重視度還不夠,應急管理知識和技能較貧乏。
四、下階段工作計劃和建議
應急管理工作是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2009年全市應急管理工作計劃,結合我鎮實際,下一階段我鎮將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原則,以增強應急保障能力為突破口,以提高應急管理綜合能力為重點,著力健全應急管理機制,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推進「平安阜沙」建設作出不懈的努力。
在宣教培訓工作方面,下一階段我鎮將重點抓好以下工作:繼續將應急管理知識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通過邀請知名應急管理專家作輔導報告和情景訓練、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提高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應急管理能力;加大應急管理知識宣教力度,通過電視、報紙、網路等多種形式、多個渠道加強防災避險知識的宣傳教育,切實提高公眾危機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眾參與應急管理工作的自覺性。
阜沙鎮應急管理辦公室
2009年7月14日
Ⅱ 如何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一、成立領導機構,加強組織領導。
為使應急管理工作真正的落到實處,我鎮成立了「一把手」負總責,相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工作領導小組。按照聯系實際、細化職責、層層落實的方針,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成立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強化工作職能,把加強應急管理擺上重要位置。同時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突發事件的掌握和跟蹤,逐步建立起一個快捷、高效的應急管理運轉機制。
二、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進一步完善了鎮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完善了《吉祥鎮政府應急行動工作方案》,健全了信息報告和預警、事件處置機制。分類指導和引導單位特別是學校、村(居)委會加快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完善好相關應急管理預案,落實好人員和經費,進一步提高了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加強應急隊伍建設。
結合鎮情實際,將全鎮幹部職工編成第一分隊、第二分隊和後勤三個大組,不斷調整充實應急突擊隊力量,確保應急突擊隊成為一支應急管理工作的生力軍。加強村級民兵應急分隊的建設,完善好建制,確保在重、突、大應急行動中及時發揮保障作用。同時,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開展應急工作演練,確保在處置應急事件行動中能互相協調配合,迅速高效開展處置行動。
四、加大應急管理宣傳工作力度。
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大公共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的宣傳力度,宣傳「尊重生命,熱愛生活」的理念,做到橫向到邊(部門、村委和學校)不漏單位,縱向到底(家庭和居民)不漏個人,營造人人關心公共安全、家家知曉應急防護知識的氛圍,倡導通過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妥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減少因此而導致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五、加大隱患排查,切實加強整改。
1
、制定方案、明確職責。
認真制定了排查工作方案,明確責任,組織精幹人員專門負責突發事件風險隱患集中排查管理工作。按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重點突出、全面推進的原則,參照《蓬溪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分級標准,結合本鎮實際,採取資料分析、實地調查、勘察、走訪、發動基層單位和群眾報告以及聽取專家意見等多種方式,動員各方力量,對可能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和嚴重的危險源、危險區域、安全隱患等進行排查。
2
、全面排查,徹底整改。
全面登記風險隱患類型、形成原因、確定依據、責任主體以及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等基本情況,逐一建立檔案,確保應查盡查,不留死角。治理整改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村、各有關單位對突發事件風險隱患集中排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自查的基礎上,鎮應急辦適時組織相關人員對各村、各有關單位開展突發事件風險隱患集中排查工作進行督查指導,認真總結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和下一步突發事件風險隱患動態跟蹤管理及治理整改的具體計劃,進一步消除風險隱患。
六、存在問題
吉祥鎮應急工作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應急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和指導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全鎮應急工作在機構、隊伍、制度建設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我鎮群眾的應急意識淡薄,對存在的隱患不夠重視;鎮級財力有限,對應急管理在宣傳、培訓隊伍、應急必備經費開支和保障方面投入不足,影響了應急管理工作的成效,這些都有待加強。
Ⅲ 縣區人民政府在應急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職責
在縣(區)委領導下,縣(區)人民政府是全縣(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成立縣(區)應急委員會,縣(區)長擔任主任,對外以縣(區)政府名義行使職能,通過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副縣(區)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縣(區)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縣(區)人民政府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縣(區)人民政府領導處理有關工作。
縣(區)應急委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全縣(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縣(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當突發公共事件超出鳳翔縣(區)處置能力時,依程序請求市政府支援;
(4)分析總結年度全縣(區)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類,縣政府成立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縣長擔任,根據需要,也可由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也可由副縣長擔任。成員單位分別由縣政府相關部門組成。
其主要職責:
(1)專項應急指揮部在縣應急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指揮與處置工作;
(2)指揮協調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各種矛盾和關系,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善後工作;
(3)針對預案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危機適時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專項應急預案;
(4)及時上報突發公共事件進展情況,對突發公共事件結果進行評估和報告;
(5)檢查督導各鎮政府和各部門應急管理工作。
二、日常工作機構及職責
縣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領導小組下設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專項業務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相關部門,由各部門負責應急處置的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
其主要職責:
(1)負責收集、分析和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2)向各個機構傳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工作指令並監督落實;
(3)收集各工作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匯報工作進度;
(4)協調各級各部門做好應急工作,組織各級、各有關單位和專家會商事件發展趨勢,對事件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
(5)在指揮部的領導下,協調各種應急力量。
Ⅳ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什麼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七條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務院制定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務院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各級民政府縣級各級民政府關部門根據關律、規、規章、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應急預案及本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適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修訂程序由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根據本其關律、規規定針突發事件性質、特點能造社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突發事件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及事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需要統籌安排應突發事件所必需設備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縣級民政府應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設區市級民政府應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重突發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各級民政府按照本規定登記危險源、危險區域應按照家規定及向社公布
第二十條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鄉級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應及調解處理能引發社安全事件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所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處理本單位存能引發社安全事件問題防止矛盾激化事態擴;本單位能發突發事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情況應按照規定及向所民政府或者民政府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產經營場所、危險物品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展隱患排查及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其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交通工具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必要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口暢通
關單位應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狀態確保使用
第二十五條縣級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民政府及其關部門負處置突發事件職責工作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縣級民政府應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民政府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建立由志願者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民政府應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應急、協同應急能力
第二十七條務院關部門、縣級各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關單位應專業應急救援員購買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防護裝備器材減少應急救援員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民解放軍、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計劃組織展應急救援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鄉級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必要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村民委員、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所民政府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展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必要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償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各級各類校應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內容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安全意識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校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條務院縣級各級民政府應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產、儲備、調撥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市級民政府突發事件易發、發區縣級民政府應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必需品應急處置裝備儲備制度
縣級各級民政府應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與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必需品應急處置裝備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線與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通信系統相配套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工作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家鼓勵公民、其組織民政府應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捐贈
第三十五條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家財政支持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教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才鼓勵、扶持教科研機構關企業研究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具第三章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務院建立全統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各級民政府應建立或者確定本區統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析、傳輸關突發事件信息並與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區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專業機構應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民政府應居民委員、村民委員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公民、或者其組織應立即向所民政府、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各級民政府應按照家關規定向級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民政府關主管部門應向本級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信息報告員應及向所民政府及其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關單位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做及、客觀、真實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四十條縣級各級民政府應及匯總析突發事件隱患預警信息必要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員、專家者進行商發突發事件能性及其能造影響進行評估;認能發重或者特別重突發事件應立即向級民政府報告並向級民政府關部門、駐軍能受危害毗鄰或者相關區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條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縣級民政府及其關部門應根據自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種類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員能發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四十二條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預警自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緊急程度、發展勢態能造危害程度級、二級、三級四級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級高級別
預警級別劃標准由務院或者務院確定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預警自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事件即發或者發能性增縣級各級民政府應根據關律、行政規務院規定許可權程序發布相應級別警報決定並宣布關區進入預警期同向級民政府報告必要越級報並向駐軍能受危害毗鄰或者相關區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縣級各級民政府應根據即發突發事件特點能造危害採取列措施:
()啟應急預案;
(二)責令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負特定職責員及收集、報告關信息向社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渠道加強突發事件發、發展情況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三)組織關部門機構、專業技術員、關專家者隨突發事件信息進行析評估預測發突發事件能性、影響范圍強度及能發突發事件級別;
(四)定向社發布與公眾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析評估結並相關信息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按照關規定向社發布能受突發事件危害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識公布咨詢電
第四十五條發布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縣級各級民政府除採取本第四十四條規定措施外應針即發突發事件特點能造危害採取列項或者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特定職責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員備員做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准備應急設施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狀態、隨投入使用;
(三)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衛維護社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運行;
(五)及向社發布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員並予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公共場所;
(八)律、規、規章規定其必要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即發或者已經發社安全事件縣級各級民政府及其關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向級民政府及其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越級報
第四十七條發布突發事件警報民政府應根據事態發展按照關規定適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事實證明能發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民政府應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關措施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應針其性質、特點危害程度立即組織關部門調應急救援隊伍社力量依照本章規定關律、規、規章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自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事件發履行統領導職責民政府採取列項或者項應急處置措施:
()組織營救救治受害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員及採取其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損壞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危害員提供避難場所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衛防疫及其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關場所止員密集或者能導致危害擴產經營及採取其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民政府設置財政預備費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必要調用其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要求具特定專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供應;
(八)依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秩序行維護社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衍事件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社安全事件發組織處置工作民政府應立即組織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事件性質特點依照關律、行政規家其關規定採取列項或者項應急處置措施:
()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抗或者暴力行參與沖突事妥善解決現場糾紛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特定區域內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及燃料、燃氣、電力、水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員身份證件限制關公共場所內;
(四)加強易受沖擊核機關單位警衛家機關、軍事機關、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警戒線;
(五)律、行政規務院規定其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治安秩序事件發公安機關應立即依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採取相應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秩序恢復
第五十條發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民經濟運行務院或者務院授權關主管部門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應急措施保障民群眾基本需要限度減輕突發事件影響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必要向單位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交通工具其物資請求其民政府提供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產、供應必需品應急救援物資企業組織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應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員受突發事件危害員
第五十三條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應按照關規定統、准確、及發布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編造、傳播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突發事件發居民委員、村民委員其組織應按照民政府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員組織群眾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秩序
第五十六條受自災害危害或者發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單位應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工作員營救受害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防止危害擴必要措施同向所縣級民政府報告;本單位問題引發或者主體本單位員社安全事件關單位應按照規定報情況並迅速派負責趕赴現場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其單位應服民政府發布決定、命令配合民政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做本單位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員參加所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公民應服民政府、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或者所屬單位指揮安排配合民政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秩序第五章事恢復與重建第五十八條突發事件威脅危害控制或者消除履行統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民政府應停止執行依照本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同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自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事件、衍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履行統領導職責民政府應立即組織突發事件造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區盡快恢復產、、工作社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級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區民政府應及組織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關部門恢復社治安秩序盡快修復損壞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第六十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區民政府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級民政府支持向級民政府提請求級民政府應根據受影響區遭受損失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技術指導組織其區提供資金、物資力支援
第六十條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扶持該區關行業發展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區民政府應根據本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矛盾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秩序期間其本單位工資待遇福利變;表現突、績顯著由縣級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民政府應急救援工作傷亡員依給予撫恤
第六十二條履行統領導職責民政府應及查明突發事件發經原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級民政府提報告摘自《華民共突發事件應》
Ⅳ 貴州人事培訓《突發事件應對法》學習課程
不知道你要問的是什麼問題
Ⅵ 政府如何處置突發事件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第三章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四十五條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准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准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第五章事後恢復與重建第五十八條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第六十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六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Ⅶ 應急預案操作手冊
XXX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操
作
手
冊
XXX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2010年X月
說 明
1.本操作手冊依據《XXX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簡化編成。
2.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其性質,一般啟動專項應急預案,由專項指揮機構負責指揮,事件的主管部門同時是專項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或應急實際需要,應當啟動本預案時,由鎮政府主要領導負責指揮。
3.應急流程圖是應急處置的總體框架,它明確了突發公共事件的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各個階段的應急內容、程序,並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明確了分級負責和指揮關系。
4.若要了解應急處置的詳細內容,請查閱《XXX突發公共事件X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2010年X月
應急響應程序
一、信息報送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村委會、村小組要立即如實向鎮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辦公室專用接警電話XXXX)。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由鎮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時上報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二)X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各相關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報告後,研究判斷各類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及時提出緊急處置建議,向鎮政府應急委員會報告,並將鎮政府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批示或指示傳達給有關村委會和部門,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三)各村、及村民小組和相關部門要及時掌握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報送,要高度重視,嚴密監視事態發展,及時上報鎮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同時,鎮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時匯總有關情況,向上級匯報。
二、預警行動
(一)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方針。鎮內各村、街、各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對有關突發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要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影響穩定的重點問題,特別要關注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要害部門,定期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如有重要情況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並及時上報。
(二) 鎮應急管理辦公室、各專項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都要指定聯絡員,具體負責溝通信息、協調業務、傳達指令等工作。
(三)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各村、各單位得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鎮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及其有關部門在上報信息的同時,要迅速派出應急工作組,作為第一支響應隊伍先行到達現場開展應急工作,及時控制局面,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四) 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接警處警中心設在鎮政府總值班室。鎮政府總值班室依託各村、各單位值班信息報送機制,對全鎮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統一接警。各村、各單位也要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
(五) 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執行省、市統一預警標准,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嚴重性、發展態勢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預警,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信息網路、宣傳車、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發布,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六) 當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准時,所在地政府要向鎮政府及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准時,鎮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並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一般(Ⅳ級)預警標准,但尚未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准時,鎮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准時,鎮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並向縣政府、縣有關部門和省、市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較重(Ⅲ級)預警標准,但尚未達到重大(Ⅱ級)預警標准時,縣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並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或超過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預警標准時,由應急管理委員會立即啟動相應縣級應急預案,並及時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七) 在我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響到我鎮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鎮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有關縣(市)、鎮、鄉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可能影響到境外的,鎮政府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省、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徵求表態口徑和處理意見,及時處理。
三、指揮與協調
(一)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1級)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2級):由鎮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請鎮政府應急委員會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鎮長或分管副鎮長等應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事發地村委會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同時,立即上報上級政府,請求支援。
(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3級):鎮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及時上報上級政府請求支援。
(三)一般突發性公共事件(4級):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或鎮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政府領導和相關專項指揮部領導負責指揮。必要時,上報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請求支援。
四、先期處置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要立即做出響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鎮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
(二)鎮政府應急委員會在向縣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三)應急響應一旦發現事態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向上級政府應急委員發出請求,由上級政府應急委員會協調其他應急力量予以增援。
五、保障行動
根據事件危害程度,鎮直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及相關預案要求,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財力、物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的急需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必要時,由鎮政府負責向上級政府請求援助。
(一)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搶險、森林消防、礦山救護、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
(2)機關、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是應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社會力量的應急能力建設,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識和技能。
(3)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鎮政府按照預案分工調用應急隊伍和社會力量進行處置。必要時,要及時向上級政府請求援助。
(二)財力保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有關條款,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准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列入鎮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准備資金;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必要時,請求上級財政部門的支持。
(2)財政部門負責公共財政應急准備資金的管理,重大資金的動用必須由縣政府應急委員會審批。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和審計。
(三)物資保障
(1)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儲備、調撥方案,明確儲備地點、儲存方式、儲存物資種類、儲藏數量和調撥程序等,應急儲備物資調用由鎮政府應急委員會統一協調。
(2)加強對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中心。
(四)基本生活保障
鎮民政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標准,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五)醫療衛生保障
(1)鎮衛生院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加強公共衛生體系的應急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應急處理機制、疾病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衛生監督系統和信息支持系統,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2)建立覆蓋全鎮的動態資料庫,做好應急醫療救護隊伍、疾病控制隊伍、醫療衛生設備等資源的調度工作。
(3)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需要,應急醫療救治工作應當採取公眾自救、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六)治安維護
(1)鎮武裝部、派出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並會同縣武警大隊制定治安維護應急保障預案,明確在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應做的各項工作。
(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對現場進行警戒和治安管理,並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示標志;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疏散災民和傷亡人員,維護社會秩序,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人群、重要設施和重要物資,特別是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警衛及防範保護; 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
(3)事發地村屯應當積極發動群眾,開展治安聯防,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好社會治安秩序。
(七)社會動員
(1)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保不同程度、不同范圍的社會動員。在啟動各級相應應急處置預案時,發布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和公眾發布事件信息,實施現場動員和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根據需要,動員婦聯、共青團等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所有可以動員的一切力量,有組織地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全鎮范圍內的社會動員,由鎮政府報請縣政府批准。鎮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全鎮社會動員工作,會同宣傳部門和公共媒體搞好動員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鎮直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並報鎮政府應急委員會備案。
六、響應終止
(1)鎮政府應急委員會、各專項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結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按程序及時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2)專項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需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報鎮政府應急委員會,經鎮政府或上級政府應急委員會批准後,作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
(3)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政府應急委員會或省專項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市、縣政府應急委員會或其專項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應急結束情況要及時通知到參與事件處置的所有部門和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
七、後期處置
(1)鎮政府應急委員會會同事發地村委會,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2)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後,現場指揮部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理事故現場,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3)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4)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迅速調撥救災物資,保證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
(5)保險公司要發揮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各類危害事件的特點,逐步擴展保險種類,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時進行理賠。
(6)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要適時成立調查小組,對事件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在宣布應急結束後的5日內,向鎮政府應急委員會提交突發公共事件調查報告。由鎮應急委員會負責向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7)鎮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在宣布應急結束後,組織有關部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核查小組,對事件危害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並在10日內將評估報告報送鎮鄉政府應急委員會。由鎮應急委員會負責向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8)鎮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村委會具體負責恢復與重建工作。需要上級政府給予援助的,由鎮政府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應急信息網路系統
1、 應急信息報送網路系統:
縣應急辦(電話:XXXX)
↑
↓
鎮應急辦(電話:XXXX)
要求:上述單位必須安排專人值班,座機保持專用暢通、手機要保持開機。
2、應急指揮網路系統:
鎮政府指揮系統
總 指 揮:XXX 職務:XX 手機號:XXXX
副 指 揮:XXX 職務:X副鎮長 手機號:XXXX
XXX 職務:X副鎮長 手機號:XXXX
XXX 職務:X副鎮長 手機號:XXXX
XXX 職務:派出所所長 手機號:XXXX
要求:1、上述單位、人員要保持通訊暢通,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保證聯得上,找得到,准時到崗到位。
重大危險源登記表
分布 性質 種類 技術要素 危害程度 影響范圍 處置辦法
重要防護目標確定統計表
目標 分布 性質 類別 防護級別 防護方法 防護要求 備注
應急救援力量登記表
一、骨幹力量
骨幹
名稱 分布 人員數量 裝備數量 救援能力 救助專業 主管單位 主要負責人 聯絡人員 聯絡方式
二、專業力量
專業
名稱 分布 人員數量 裝備數量 救援能力 救助專業 主管單位 主要負責人 聯絡人員 聯絡方式
醫療保障能力登記表
醫療機構 分布 救治專業 床位 救治力量 疫情監測設備 主要醫療器械 聯系方式
應急裝備、設施、物資登記表
名稱 性能 儲備庫點分布 數量 質量 負責人 協調
人員 聯絡方式 備注
避難場所分布情況表圖
場所名稱 分布地點 負責人 聯系方式 安置人數 保障時限 最大容量 保障方式
社會動員系統圖表
應急救援力量 分布地點 負責人 聯系方式 人數 裝備 設施 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