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辦培訓機構該如何招生
作為一個民辦培訓機構的確不容易的,招生這個事當地政府教育部門好像又不太支持。方法都想不出來,哪裡還有決竅。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字,不能隨意取。比如未經批准,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准,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使用簡稱應符合有關規定;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並使用規范。
不得使用住宅或地下室
新標著重對場所條件、師資條件、資金情況、管理條件作出細化規定。比如規定必須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場所的房屋產權清楚,如系租賃,應簽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協議(或合同);如舉辦者自有場所,應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
同時,機構辦學場所建築面積應大於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舉辦非學歷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並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少於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生均宿舍建築面積不低於公辦高校標准;舉辦非學歷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
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教師資格證編號等應明示
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其中,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
培訓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在其網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從事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培訓機構班名不得「任性」
標准還明確從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的,教育內容和方式不得違背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從事學齡前兒童培訓的機構不得提前教授漢語拼音、識字、計算、英語等小學課程內容,培訓形式不得採用全日制形式。
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機構,教學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教學內容應當以高等教育層次為主,招收的受教育者應獲得高中、職高、中專及以上學歷。
值得一提的是,新標特意提到,要簡潔直觀規范命名培訓班次,比如「小學三年級數學培訓班」、「初中二年級語文培訓班」。教學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下課時間不得晚於晚8點半
針對近年來培訓市場出現的問題,標准強化了對辦學方向、培訓機構舉辦學科競賽、培訓時間、收費的規范要求。比如規定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時間不得和所在區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日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時30分。
同時,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還應當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2.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2)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3.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什麼意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被教育部門審核批準的類似於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這種教育僅只是因要獲取某種技能而參加的,這個教育過程沒有學歷文憑的。
4. 培訓機構和學校的區別
培訓機構和學校都是人們進行教育的場所,但在辦學性質和資質等方面有所不同,它們的版區別是:權
1、在學習內容方面培訓機構是對於某一個方面的專業或課程進行培訓;而學校教育有計劃對學生的學習內容進行綜合的培訓。
2、培訓機構不能發放學歷和學位證書,而學校畢業後會得到相應的學歷和學位。
3、在辦學資質上,學校的辦學資質條件要求要嚴格的多,而且多數學校都是公辦的;而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則寬松很多,大多數是私人辦學的。
4、學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學校主要分為五種: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和大學。而培訓機構並沒有細分那麼明確,是根據市場的需求,來進行知識的培訓,只要針對這些學生。
5. 民辦培訓機構的籌建方案
首先要知道你培訓哪些人,培訓要求是什麼,培訓效果達到什麼程度,根據需求再寫。專
寫好培訓時間屬地點,參加人員,授課內容,主講人,需要什麼設備,培訓形式,(授課,討論,案例分析,等)
最後要給受訓人一個表格,寫一下反饋意見。
成本一般包括:場地費,講師費,工作人員費用,資料費。收入一般包括:學費,或者贊助廣告收入等。
6. 民辦培訓機構可以登記嗎如何登記
民辦培訓機構可以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雖然國務院至今未出台規定,但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市場准入原則,應當允許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辦理企業登記。在登記中應作如下把握:
1、凡已經領取教育或勞動部門「辦學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告知其向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不得登記為企業。
2、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一般均從事短期的職業技能培訓,不得從事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教育。因此,其經營范圍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8491項統一核定為「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也可以按照其所從事培訓的項目具體核定為「外語技能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電腦技能培訓」等。
3、為了與公益性的教育機構相區別,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企業名稱中一般不單獨使用「教育」、「學校」作為行業特徵,但可以使用「××教育培訓」、「××學校」,如「外語教育培訓」、「駕駛學校」、「烹飪學校」等作為行業特徵。
7. 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培訓機構)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
不具備訴訟主體地位,可以直接執行該單位的舉辦人的個人財產。
1、如果未登記就簡單了,未登記不具有法人地位,有任何問題都是機構的主辦者的問題,主辦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
2、因為未登記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在法律上,這種未登記的培訓機構根本不具有主體資格,也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如果出現問題,比如債務糾紛,債務的實際承擔著就是舉辦人個人,或者合夥舉辦的所有合夥人。這就類似於合夥經營或者個體經營了嘛。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舉辦人要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
(7)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一、辦理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規范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6、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場所和設備、設施,且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二、登記性質:
1、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2、兩人或兩人以上合夥人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3、個人出資,但不擔任負責人,且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單位和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單位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4、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三、申辦材料:
1、登記申請書:經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其中合夥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指所有合夥人(下同)。申請書內容應包括舉辦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人的基本情況、場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和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或資產證明,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5、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簡歷等:
6、相應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8. 開辦培訓學校類需要哪些手續證件
申辦職業培訓機構手續辦理 (辦理部門:職業培訓處)
一、申辦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職業培訓機構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已經無需驗資)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二、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包括申請籌辦、正式申報、審核辦理等程序。
(一)申請籌辦
申請籌辦時,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籌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書。
審批機關依據全市職業培訓資源的布局,對申辦培訓項目進行評估,做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
辦結時限:30日
(二)正式申報。
正式申報時,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籌辦批准書和籌辦情況報告;
2、《某某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表》;
3、擬設培訓機構的章程;
4、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或三年期的場地租約;
6、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
7、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
8、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
(三)審核辦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職業培訓機構設立條件和設立標准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審核完畢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8)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培訓機構,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
培訓形式
1.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
2.商業培訓:區別於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為,商業培訓的登記機關是工商局,在設置課題和訂立價格等方面比以上兩種形式簡單,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門相關的學歷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勞動部門的上崗認證教育培訓。
3.課外輔導培訓:課外輔導是以中小學文化課輔導為主的培訓。
9. 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都有哪些種類要辦這樣的機構需要什麼資質
種類:學校教育和培訓、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學徒培訓。
辦校條件:
一、申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 號)、《民 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 號)、《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 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 號)以及省勞動保障 廳提出的貫徹意見(蘇勞社培[2004]64 號)。
二、申辦條件
學校性質: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申報受理部門:舉辦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受理范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 本地區范圍內面向社會申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一)舉辦者資格條件
1、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並擁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 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 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學校人員配置條件
1、學校董事會:學校應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 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學校董事會不少於5 人,且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2、法定代表人: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校長擔任。
3、學校管理人員:
(1)校長:學校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 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 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教學管理人員:學校辦學規模在500 人以下的應配備2-5 名教學管理人員, 辦學規模500 人以上,應與辦學規模相匹配,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 歷、中級以上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2 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並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3)職業指導人員:應配備具有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資格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職業培訓機構主要承擔並完成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任務,向社會輸送高素質勞動者。我國職業培訓機構主要包括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綜合培訓基地及培訓集團、社會力量辦學、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
根據我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相應的經費。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聯合舉辦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
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承擔各類職業培訓任務,為社會培養具有職業技能的勞動者。其培訓對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職人員、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轉崗轉業人員、出國勞務人員、境外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農村向非農產業轉移進城務工的人員和農業勞動者;需要提供專門職業培訓的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和現役軍人及軍隊轉業人員;其他需要學習、掌握和提高職業技能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