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1)民辦培訓機構章程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2. 怎樣建立一個民辦學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在申辦民辦學校過程中,除舉辦者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擬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符合教育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外,申報者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關於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民辦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各自許可權審批。其中,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關於申辦民辦學校應當提交的材料。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申請舉辦民辦學校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申請籌設民辦學校,一種情況是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這兩種情況要求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
1、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交的材料有: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形式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2、經過籌設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交的材料有: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3、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交前述第1條規定的所有材料外,還應提交前述第2條所規定的第(3)、(4)、(5)項規定的材料。
(三)關於民辦學校的審批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對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審批機關應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民辦學校的登記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登記並向登記機關提供下述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辦學許可證;
3、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學校章程。
接受申請的民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登記程序,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 民辦非企幼兒園章程怎麼弄 急急
民辦幼兒園章程(供參考) 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在身心和諧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________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___萬元。出資人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萬,佔全部出資額的_____%。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專業范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 辦學規模:_______個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區域:中山市_____ 。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5 人。 第十條 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並、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園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十)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准; (十 一)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十 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並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本單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並、終止; (六)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園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九條 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個人出資;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理事會應於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
4.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是否每年都要去民政局備案
年檢時不需要。但修改章程後,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是: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或從互聯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第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
(三)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已經取得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執業許可證副本。
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期間,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
5.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政府哪些單位的批文注冊流程及費用
現依《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你的問題解答於下:
一、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公辦、民辦都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其他
1,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2,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3,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設立民辦學校,一般先經提出籌設申請獲得《籌設批准書》後,才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一)提出籌設申請,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 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 籌設批准書;
2, 籌設情況報告;
3,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如果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籌設申請程序與正式設立申請程序同時進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籌設申請的材料和正式設立申請的材料。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三、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6. 申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章程應包括哪些內容求答案
應當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名稱、襲住所。名稱要規范,住所要詳細地址。(二)宗旨和業務范圍。宗旨是指該民辦非企業單位設 立的目的和為之而完成的事業,也是確定該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的主要依據。業務范圍是指該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服務項目的種類。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則屬於違規行為。(三)組織管理制度。對決策機構、業務執行機構以及 監督機構的產生及職權制定相應的制度加以明確,對這些機構成員的產生、職能和議事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明 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通過何種程序產生,又在何種情況下通過哪種程序予以罷免。(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必須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自身民主監督。資產來源必須合法,資產使用必須符合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並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7. 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怎麼填
有固定的格式,歸區裡面管還是市裡面管,區里審核不嚴,市裡面,你需要找個熟人,拿出一本別人的,你照著做一份,我的當時就是這樣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