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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葯品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2-12-26 23:55:24

『壹』 麻醉、精神葯品管理人員職責

涉及管理人員的有以下三大類:

1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為加強和規范醫院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采購、使用和安全管理,設立由分管院長負責,醫務處、葯劑科、護理部、保衛處負責人組成的醫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
二、根據《葯品管理法》、《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不定期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使用的相關法規和知識培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四、定期組織開展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及管理情況的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五、根據國家的相關要求,制定和印製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格式。
六、 組織對執業醫師和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簡稱葯師)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經考核合格者分別授予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和調劑資格,並將簽名留樣備案。

2 臨床科室(護理部門)責任人職責
一、臨床各科室應指定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責任人。
二、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基數管理,固定基數應經過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審批。
三、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交接清點,交接班應有記錄,並由交接人簽名。
四、使用後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的空安瓿,貼劑的廢貼應妥善保存,退交葯房。
五、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應對未用完的最小包裝剩餘葯液進行銷毀,銷毀應有兩人在場,並做好銷毀記錄。
六、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醫囑使用,嚴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臨床各科室在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過程中發生丟失、被盜、被搶、被騙或被冒領時,應立即向醫療機構保衛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3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保衛部門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安全保衛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安排保衛人員現場監督葯劑科定期銷毀麻醉葯品注射劑的空安瓶及使用後的貼劑(建議)。
三、報告發現安全事故或案件的報告,負責立刻通知保衛處值班人員,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擴大,妥善處置。同時,把上述情況按規定向主管院長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見。

『貳』 麻醉葯品各崗位制度

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01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管理制度……………………01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采購制度………………………………………………0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驗收制度………………………………………0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存制度………………………………………03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領發制度………………………………………03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管理制度…………………………………03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管理制度…………………………………05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報損、銷毀制度………………………………05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箋管理制度………………………………05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06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區儲存管理制度……………………………06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項檢查制度…………………………………07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培訓和考核工作…………………………07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歷管理制度…………………………………08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機構的職責………………………………09
臨床科室(護理部門)責任人職責…………………………………………10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保衛部門責任人職責…………………………10
保衛值班巡查人員崗位職責…………………………………………………10
葯劑科主任職責………………………………………………………………11
葯品采購人員職責……………………………………………………………11
葯庫保管人員職責……………………………………………………………12
調劑部門責任人員職責………………………………………………………12
調劑人員職責…………………………………………………………………12
處方醫師職責…………………………………………………………………13

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
一、管理機構
1、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發文)由分管負責人負責,醫療管理、葯學、護理、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麻醉、精神葯品管理機構。
2、凡有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備量的部門(葯庫、葯房、病區、手術室)都應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列入本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葯學部門負責。
5、建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並規定定期檢查的周期),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6、建立麻醉、精神葯品管理機構的職責。
二、處方權及調劑權管理
1、執業醫師、葯師經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合格後,分別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資格、調劑資格(二級以上醫院可以自行組織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相關知識培訓和考核,其他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知識培訓和考核)。
2、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變更情況每年報縣級(或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簽名留樣應在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葯房備案。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管理制度
一、《印鑒卡》由醫療機構或葯學部門指定專人保管。
二、葯品采購人員須經過批准,憑《印鑒卡》向省、市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三、《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鑒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四、當《印鑒卡》中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負責人、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葯學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醫療機構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采購制度
一、葯庫保管人員根據本單位醫療需要制定申購單(一式兩份),並由采購人員、葯劑科負責人和醫療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並蓋章,同時加蓋醫療機構公章,各項簽字和印章應與印鑒卡印鑒一致。
二、葯品采購人員經過批准,憑印鑒卡向省、市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向省、市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第二類精神葯品,不得隨意購買。
三、采購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由葯品經營企業送到葯庫,采購、保管人員不得自行提貨。購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付款應當採取銀行轉帳方式,嚴禁用現金采購。醫院購買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只限於本機構內臨床使用。
四、醫院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而葯劑科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驗收制度
一、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入庫實行雙人驗收。
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三、入庫驗收應當採用專簿記錄,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等內容。
四、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雙人清點登記,上報科主任和分管院長批准,並加蓋公章後再由葯品采購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五、入庫驗收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葯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存制度
一、葯庫、葯房、各病區、手術室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必須配備保險櫃。葯庫門、窗有防盜設施,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庫還應當安裝報警裝置。葯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存各環節(葯庫、葯房、病區、手術室)都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
三、葯庫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保持合理庫存,實行雙人、雙鎖保管;葯房、病區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根據用量規定固定基數,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記錄。
四、葯庫、葯房應建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進出的逐筆專用帳冊,做到帳、物相符。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葯品有效期滿後不少於2年。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領發制度
一、葯房憑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空安瓿(廢貼)到葯庫領取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空安瓿(廢貼)由葯庫統一保管。領取後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數量不得超過固定基數。
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出庫應雙人復核,並由發葯人、復核人簽署姓名。
三、對出庫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葯人、復核人和領用人簽字。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應對各葯房、各病區、手術室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固定基數做出規定,在葯劑科備案。當固定基數需改變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
二、門診葯房應當固定發葯窗口,有明顯標識,並由專人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調配。
三、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處方用量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拒絕發葯。調配人、核對人在雙人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分別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五、應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第一、二類)處方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規格、用葯數量。專冊登記保存期限為3年。
六、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4、《知情同意書》(原件)
用量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可以帶出醫療機構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葯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八、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葯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並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時,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無償交回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銷毀處理;各病區剩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十一、各葯房應當對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十二、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第二類精神葯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的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二、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購入、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報損、銷毀制度
一、對過期、損壞及由門診患者退回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並對銷毀進行登記。
二、回收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應定期經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審批後由葯庫負責銷毀。銷毀時,應有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派人監督,並對銷毀進行登記。應對銷毀方式做出規定。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箋管理制度
一、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實行統一格式、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統一計數管理。
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由醫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指定有關部門管理,實行專人、專櫃、專管。對進出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箋建立賬冊,對處方箋發出進行逐筆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日期、處方編號、領用部門、數量、保管人及領用人簽字,做到賬物相符。
三、專用處方箋使用科室實行專人領取、專人保管。有處方權的醫師領用時,應做好記錄,包括領用時間、處方類別、數量、處方編號、領用人及保管人簽字。
四、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發生失竊時,應迅速向院保衛科報告,並向葯劑科報告失竊處方的起止號碼,由葯劑科監控處方的流向。失竊處方自失竊之時起作廢,在院內通告。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一、每日對醫院進行值班巡查時,把存放保管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西葯庫房、葯房存放點的安全作為重點巡查,並認真填寫值班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保衛部門。
二、保衛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和每日現場檢查交接班制,負責對保安值班巡查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
三、保安人員值班巡查時,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密切觀察,及時發現、制止、解決發現的不安全問題。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區儲存管理制度
一、臨床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麻醉、精神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熟悉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臨床科室應當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領用、儲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三、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配備保險櫃。
四、臨床科室憑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及空安瓿(廢貼)到葯房領取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領取後數量不得超過本科室固定基數。
五、臨床科室應建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交接班制度,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班班交接,並填寫交接班登記表。
六、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門診注射室應有使用登記。
七、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應對未用完的最小包裝剩餘葯液進行銷毀,銷毀應有兩人在場,並做好銷毀記錄。
八、各臨床科室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醫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2、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
九、臨床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和專職管理人員。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項檢查制度
一、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醫療機構應對每年具體檢查次數作出規定),組織專項檢查。
二、檢查內容包括:
1、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開具是否符合規定;
2、葯庫、葯房、病區及手術室儲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是否規范;
3、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賬物相符;
4、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各種記錄規范;
5、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安全管理。
三、葯庫、葯房、病區及手術室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定期自查結果。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向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並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培訓和考核工作
一、二級以上醫院自行組織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相關知識培訓和考核,其他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知識培訓和考核
二、培訓和考核對象為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葯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
1、《葯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管理規定》(知情同意書)和《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醫療機構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規范化治療
5、醫源性葯物依賴的防範與報告;
6、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不良反應的防治。
四、培訓方式採用集中授課的方式進行。
五、培訓結束後培訓單位應當對執業醫師葯、學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方式為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分別授予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及調配資格。
六、培訓單位為二級以上醫院時,醫院應當將授課內容、授課時間、授課教師、學員名單等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將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名單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七、醫療機構或者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相關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歷管理制度
一、門(急)診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長期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啟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病歷」。
二、辦理專用病歷的患者須提供下列材料: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4、知情同意書。
在專用病歷中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三、專用病歷的首頁必須由具有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的首診醫師親自檢查患者後填寫,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首頁及知情同意書填寫完整後,加蓋「麻、精葯專用病歷」字樣後即可啟用。
四、為方便病人,專用病歷原則由掛號室保存。
五、患者持專用病歷,到相關科室由具備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
六、復診時患者憑身份證到病歷保管處領取專用病歷。
七、患者(或代辦人)需憑麻醉葯品專用病歷、身份證及麻醉處方到葯房取葯。取葯後由葯房收回,葯房在24小時內將專用病歷交回掛號室。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為加強和規范醫院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采購、使用和安全管理,設立由分管院長負責,醫務處、葯劑科、護理部、保衛處負責人組成的醫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
二、根據《葯品管理法》、《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不定期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使用的相關法規和知識培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四、定期組織開展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及管理情況的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五、根據國家的相關要求,制定和印製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格式。
六、 組織對執業醫師和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簡稱葯師)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經考核合格者分別授予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和調劑資格,並將簽名留樣備案。
臨床科室(護理部門)責任人職責
一、臨床各科室應指定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責任人。
二、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基數管理,固定基數應經過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審批。
三、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交接清點,交接班應有記錄,並由交接人簽名。
四、使用後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的空安瓿,貼劑的廢貼應妥善保存,退交葯房。
五、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應對未用完的最小包裝剩餘葯液進行銷毀,銷毀應有兩人在場,並做好銷毀記錄。
六、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醫囑使用,嚴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臨床各科室在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過程中發生丟失、被盜、被搶、被騙或被冒領時,應立即向醫療機構保衛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保衛部門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安全保衛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安排保衛人員現場監督葯劑科定期銷毀麻醉葯品注射劑的空安瓶及使用後的貼劑(建議)。
三、報告發現安全事故或案件的報告,負責立刻通知保衛處值班人員,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擴大,妥善處置。同時,把上述情況按規定向主管院長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見。
保衛值班巡查人員崗位職責
一、保安按保衛部門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安全保衛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對急診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葯房、庫房使用存放點的安全作為重點巡查。
二、巡查葯房、庫房防盜門是否鎖好,外牆有無損壞,有無其他異常情況;
三、發現安全事故或案件,負責立刻向保衛部門報告,並同時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擴大。
四、及時做好巡查記錄。巡查記錄書寫整齊,寫明巡查人員、時間、有無安全問題、處置方法、處理結果報告時間及報告受理人簽名。
葯劑科主任職責
一、在院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小組的領導下,負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定期檢查、監督本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采購、入庫驗收、儲存、安全保管、使用、報損、銷毀等管理工作,並將檢查情況向主管院長匯報。
三、負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采購的審核、入庫驗收的審核及空安瓿銷毀的審批、銷毀過期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審核。
四、負責合理、安全、有效應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宣傳工作。
六、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負責向主管院長或葯品監督部門匯報。
葯品采購人員職責
一、負責辦理(也可由醫療機構指定人員辦理):
1、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
2、《印鑒卡》期滿重新提出申請
3、辦理《印鑒卡》變更手續
二、按葯庫保管人員提出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葯計劃負責向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手續。
三、負責購回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葯庫保管人員職責
一、負責購回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入庫驗收,認真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負責出庫發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發出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應回收相同數量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及空安瓿、廢貼劑),並逐筆記錄;對進出專庫的麻醉、第一類精神葯品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記錄。
三、負責葯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安全管理。
四、負責空安瓿及廢貼劑的銷毀並做好記錄。
五、負責醫院內報損、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具體工作和記錄。
調劑部門責任人員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基數管理,當固定基數需改變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
二、負責對進、出葯房的麻醉、第一類精神葯品建立專用帳冊,逐筆記錄,做到帳實相符。
三、檢查麻醉葯品處方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本部門葯劑人員填寫的各項記錄是否正確,內容是否完整。
四、負責編制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五、負責回收葯品及空安瓿、廢貼劑的保管、匯總並及時交回葯庫統一銷毀。
六、負責本部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安全管理。
七、對本部門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科主任報告。
調劑人員職責
一、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仔細核對麻醉葯品處方、簽署姓名;仔細審查處方是否符合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葯。
二、負責填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登記》。
三、發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或貼劑時,應收回與處方數量相等的空安瓿或舊貼劑並填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空安瓿或廢貼劑回收記錄》。
四、回收患者剩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應詳細填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回收記錄》並雙人簽字,同時負責將回收葯品交部門負責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調劑部門,值班人員負責清點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數量,並填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交接班記錄》。
六、對發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或葯劑科主任反映。
處方醫師職責
一、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專用處方。
二、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需要,按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及葯品說明書中的葯品適應證、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處方書寫及用量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醫師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
四、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五、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葯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六、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
七、為院外使用麻醉葯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葯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葯房配葯。
八、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葯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九、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門(急)診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十、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
十一、未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的及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妥善保存領取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對領取編號范圍內的處方丟失負責。

『叄』 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培訓的意義

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培訓的意義是有利於引導醫務人員正確及合理使用抗菌葯物、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通過此次培訓,進一步規范了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應用與管理,拓展了臨床合理使用麻醉、精神葯品的相關知識,有效促進了麻醉、精神葯品的合法、安全及合理使用,對保障患者合法權益和用葯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肆』 如何取得麻醉葯品處方權

1、具有本院處方權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冊

的高級醫師,在手術麻醉科工作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麻

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考核合格

後,方可獲得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處方權。

2、具有葯學專業任職資格的葯師,經麻醉葯品和精神

葯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獲得麻

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處方調劑權。

3、具有本院處方權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冊

的高級醫師、在手術麻醉科工作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具有

葯學專業任職資格的葯師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培訓考

核工作由醫務科負責組織。審核通過後,由醫務科下發通知

至有關科室(臨床科室、葯劑科、收費科)存檔備查。

4取得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醫師和調劑權的

葯師應在醫務科登記備案,並將本人簽字留樣於醫務科、葯劑科、收費科備案。

5、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處方開具、處方調劑及使用原

則,應嚴格按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處方管

理辦法》《麻醉葯品臨床用葯指導原則》及《精神葯品臨床

用葯指導原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6、凡違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

辦法》中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相關規定的,醫院將依據《處

方管理辦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取消處方

權。情節嚴重者,由醫務科上報縣衛計局按相關規定處罰。

7、退休醫師未經醫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葯品、精神葯

品處方權。辭職、調離、私自離崗醫師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處方權自動停止。

9、具有本院處方權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況由院辦通知醫務科。已在本院注冊、退休、辭職、調離、私自離崗

的高級醫師和在手術麻醉科工作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由人

力資源部通知醫務科。

『伍』 麻精葯品培訓多久一次

麻精葯品培訓三年一次。

麻精葯品是國家實行特殊管制的品種,使用和管理規范與否不僅關繫到人民群眾的用葯安全,而且關繫到社會的穩定。

金華市衛生健康委一直高度重視麻精葯品的管理工作,強化日常監督,加強底數排摸,形成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高壓嚴管態勢。

金華市衛生健康委舉辦市本級醫療機構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臨床使用與規范化管理培訓班,共計260餘名學員參加培訓。

授課專家結合多年從事相關工作的實踐經驗,以加強麻精葯品管理使用為切入點,對麻精葯品相關法律法規、如何加強處方管理、臨床應用等內容進行重點講解,啟發學員們深入思考如何管好用好麻精葯品,提升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結訓結束後,對學員們進行了統一考核。考核結果公布後將授予成績合格執業醫師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授予成績合格葯師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調劑資格。


麻醉葯品,是指對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連續使用、濫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產生身體依賴性和精神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葯品。常用的麻醉葯品有醋托啡、乙醯阿法甲基芬太尼、醋美沙朵等。

麻醉劑是中國古代外科成就之一。早在距今2000年之前,中國醫學中已經有麻醉葯和醒葯的實際應用了。

東漢時期,即公元2世紀,我國古代著名醫學家華佗發明了「麻沸散」,麻沸散入選中國世界紀錄協會世界最早的麻醉劑。

華佗入選中國世界紀錄協會世界最早使用麻醉劑進行手術的人。麻沸散創造了中國古代醫學的一個世界之最。作為外科手術時的麻醉劑。

麻醉是指用葯物或非葯物方法使機體或機體一部分暫時失去感覺,以達到無痛的目的,多用於手術或某些疾病的治療。

『陸』 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使用管理規定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42號)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以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葯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需求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以第二類精神葯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葯品的,應當將年度需求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第三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油漆等非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使用咖啡因作為原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科學研究、教學單位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開展實驗、教學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標准品、對照品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購買。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執業醫師進行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資格後,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
醫療機構應當將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十九條 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根據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確需使用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患者,應當滿足其合理用葯需求。在醫療機構就診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患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執業醫師提出申請。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認為要求合理的,應當及時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

第四十條 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對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葯。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葯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葯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製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四條 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攜帶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出入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
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證明放行。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戒毒機構以開展戒毒治療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國家確定的其他用於戒毒治療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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