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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法

發布時間:2022-12-25 13:21:52

1. 民辦非學歷教育好辦理嗎

好辦理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鄂發〔2020〕6號)和《湖北省推進「一網通辦」工作方案》,「開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民辦)」作為全省「一事聯辦」9個試點事項之一,自2020年6月開始,省教育廳牽頭指導襄陽和隨州開展試點工作,截至目前基本完成「一事聯辦」主題推廣應用全覆蓋。現將推進落實情況匯報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推進「一事聯辦」改革是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通過將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多事項的一件事聯合辦理, 實現「減材料、減流程、減時限、減跑動」,真正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廳黨組高度重視,及時傳達學習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認真研究貫徹落實措施。廳主要負責同志強調,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深刻領會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要向先進地區高標准看齊,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目標,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事的難點、堵點;要緊盯時間節點,務求實效,確保按時完成試點和全省推廣工作。
為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在廳黨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相關業務處室組建的工作專班,及時跟進改革試點工作,加強督辦和指導。同時,積極協調省民政廳、省住建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襄陽市、隨州市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不斷解放思想,破除慣性思維,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導向,三次召開「一事聯辦」定標評審會,認真研究審定「開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民辦)」一事聯辦《業務流程再造優化方案》和《標准規范》。我廳牽頭負責的「一事聯辦」事項,在全省9個試點事項中率先完成定標和試點任務,於2020年10月啟動全省推廣工作。
二、嚴格政策規定,明確定標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開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民辦)」一事聯辦的60項公共服務要素逐項審定,會同各業務主管部門科學定標。
一是規范審批范圍。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限制,審批范圍限於營利性文化類培訓機構,將以興趣愛好、創新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教育培訓機構,不納入審批范圍,不需要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是規范受理條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要求,規范細化相關審批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比如,明確了消防備案和環評的場地標准條件,取消將《營業執照》作為消防備案、驗收的前置條件等。
三是規范聯辦機構。經全面梳理審批事項涉及的部門,並結合機構改革後的行政部門職能,確定了四個聯辦機構,分別為縣級行政審批局或教育局(負責辦學許可)、市場監管局(負責企業登記)、住建局(負責消防驗收)、生態環境局(負責環評)。
四是規范受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78號)文件規定「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應由縣(區)級教育部門實施,但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推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的要求,有的市縣成立行政審批局或政數局,將審批權移交到縣(市、區)級審批局或政數局實施。各地結合實際,明確由縣級行政審批局或教育局在省統一受理平台一次受理,全程網辦,不再需要企業和群眾向多個部門申請。

2. 2019年非法辦學機構應該如何處罰

近年來,雖然經濟發展出現了疲軟現象,但是教育培訓行業的發展勢頭卻很猛。那麼,對非法辦學機構如何處罰那?就讓佰佰安全網的我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對非法辦學機構的處罰:

非法辦學主要是看教學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許執照。如果是涉及職業技能培訓,還需具有勞動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資格證)。沒有齊備的證照,即可認定為非法辦學。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甄別非法辦學機構辦法:

1、合法的民辦教育機構應具備以下資質和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 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合法的民辦教育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必須自有場地;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必須有200人規模以上的教學場地; 符合《岳陽市各類民辦學校設置標准》規定的啟動資金; 校長必須符合任職資格,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符合任職資格的教師; 有符合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的教學設施設備。

3、市民無法甄別非法辦學機構時,請及時電話聯系市教育局社會力量辦學科,或登錄民辦教育網,在民辦學校名錄中查詢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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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指經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已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

問: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內容及證書性質?

答: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面向學校所在地區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活動為教學內容,也可開展文化教育培訓、職業培訓。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收的學生,只有通過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相關專業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取得加蓋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學考試辦公室印章的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學校自行頒發的證書不具有學歷證書性質。

問: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如何收費?

答:學校制定的收退費辦法不應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物價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招收自考助學學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學歷學生時,在入學前必須向學生或家長公示收費項目、標准和退費辦法,並與學生簽署退費協議。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不得委託、承包給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

問:收到錄取通知書後,如何鑒別是學歷教育還是非學歷教育?

答:北京市民辦高校的錄取通知書分為兩類:一類是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按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考生參加當年高考,達到錄取分數線後,由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由學校寄發普通本科、高職(專科)學歷教育錄取通知書;另一類是由民辦高校自行組織生源,招收的非學歷高等教育學生,由學校自行寄發的錄取通知書。

問:民辦高校自行招收的學生能否有取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籍?

答:凡未達到規定錄取分數線,未經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均不能注冊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請廣大考生和家長注意識別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與非學歷高等教育的界限,明確就讀學籍身份。

4. 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的規程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范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07]3號),為加強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保障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學內容屬於高等教育層次但不具備頒發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資格的各類培訓、進修、輔導、補習等非學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質量。
第四條 學校的基本職責是: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組織職業培訓和進修;按照國家考試的有關規定,開展助學輔導,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術素質。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和指導。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保護其辦學積極性。 第六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除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校舍須為一校一處的獨立院落,佔地面積不少於30畝,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生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校舍應當安全、衛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適宜學生學習的建築。
租賃校舍辦學者,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其租期不得少於5年。租賃校舍辦學或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注冊資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歸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
(二)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與學生比例不得低於1:30。學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
(四)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教師。專兼職教師與學生比例不得低於1:20。其中,專職教師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二。學校專兼職教師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五)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圖書和期刊,其中紙質圖書不少於5000冊,生均達到10冊以上。
(六)辦學注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七)教學內容符合高等教育層次,開設專業不少於2個,制定與所設專業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配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八)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訓、實習設備。自購教學設施設備總價值不得少於50萬元。 第七條 設置學校,由舉辦者所在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濟南市和青島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開設衛生、保安、武術、航空服務等特殊專業,須先經省或學校所在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必須經相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管機構審批;與具備頒發學歷教育證書資格的高等院校聯合舉辦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函授教育輔導站等,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並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報教育廳審批、備案手續。
第八條 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辦學層次、辦學類別,並冠以學校字型大小。學校一律稱「專修學院」,不稱「培訓學院」、「進修學院」、「大學」。
未經教育部批准,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冠以「山東」、「齊魯」和「省」等字樣。
如設立網站、網頁,其域名應與審批的學校名稱一致或 採用與其名稱一致的漢字拼音書寫。如使用簡稱,也應採用名稱的漢字拼音字頭書寫。網站(頁)地址應同主頁內容一並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學校批准正式設立後,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單位代碼、收費許可和其他核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學校實行省市兩級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省教育廳實施宏觀管理與協調。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批准設立的學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審制度,並將檢審結果長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學校只能使用經審批機關核準的一個名稱,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含分校、分校區、教學點),不允許二個以上校區辦學,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第十二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後方可招生,面向社會印發招生簡章(平面媒體廣告、電子多媒體等)設立招生網頁,按照招生廣告備案許可權審核備案。
學校招生必須獨立完成,不得將招生工作委託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在辦學地點之外設置招生點的,需經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在辦學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發布招生廣告(簡章),須填寫《招生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並加蓋專用印章。在市級傳播媒體發布招生廣告,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在省級傳播媒體或跨省發布招生廣告,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合法,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辦學性質、招生專業、開設課程、辦學形式、學習期限、招生對象、招生范圍、收費標准、報名手續、證書發放等,並註明詳細地址、聯系電話。對招生性質、發放何種畢業文憑等內容必須准確無誤,不得含糊其辭。發布招生廣告的民辦學校名稱,必須是經審批機關批準的民辦學校全稱,不得省略「職業技術」、「專修」等字樣,不得使用縮寫簡稱,以免造成誤導。不得將自考助學、遠程網路教育等與普通全日制學歷教育混同,進行誤導性宣傳
第十五條 招生廣告一經審定,不得隨意改動內容。招生廣告備案編號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經批準的招生廣告如需改動或超過批準的有效發布期,必須重新辦理審核備案手續。《招生廣告審核備案表》應存檔備查,保存期為二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招生廣告的審核備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學校自行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提供電子網頁驗證方法或電話驗證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容易誤導為學歷教育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
學生到校後,應及時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告知學校設置專業、頒發證書、學時、收費、教學與生活條件等方面的詳細情況,安排現場考察。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滿意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取費用並開具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在校內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明細表。
舉辦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注冊入學後,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時間天數折算收費。
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學年預收學費、住宿費,不得以「建校資金」、「教育儲備金」、實習費等名義向學生和家長集資或收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超過核定標准收取學費、住宿費。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學校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學年的住宿費。
學生退學、退費,應嚴格執行省教育、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教學與行政管理
(一)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院(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聘任院(校)長必須報審批機關核准。
(二)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教務和行政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承擔學歷教育助學以及國家資格性培訓的學校,應使用國家規定教材。所用教材應報辦學審批機關備案。
(四)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嚴禁缺課、漏課或刪減課時。
第二十條學生管理
(一)建立學生入學資格審查制度、登記備案制度和學生電子檔案。學校應組織專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招收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對入學一年(一年)以上的學生必須組織政審、體檢和建立入學登記備案花名冊學生電子檔案。登記備案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學時間、學習專業(培訓項目)、身體狀況、身份證號碼等。學員無身份證者應註明並核對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名稱及戶口薄編號。
學生登記備案花名冊應於每年10底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和學生檔案永久保留。
(二)認真做好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嚴禁謾罵、體罰學生。嚴禁對學生實施罰款處罰。
(三)健全學生學習成績檔案。按期登記注冊學生的考核、考試或實驗、實習成績,及時存入學生學習期間的有關資料。學生完成學業並通過相應考試、考核的,按規定頒發寫實性結業證明。
(四)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和學生組織。
第二十一教師管理
(一)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對所聘學校領導、教師、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聘任教師的條件:忠於黨的教育事業,熱愛民辦教育,為人師表,並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職稱證書,要達到高校教師相應的學歷要求。
(三)聘任教師要根據不同層次簽定聘任合同。合同內容盡量詳盡,如一方違約,應按合同法處理,避免給學校工作造成直接損失。
(四)學校要有教師隊伍建設規劃,注重培養專業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要創造條件定期開展教師培訓工作,加強師德建設,鼓勵教師取得相應的職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培養「雙師資格」的新型教師,大力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按照新《勞動法》,依法保證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按時支付教師講課費,在業務培訓、職稱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計劃生育、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公辦學校同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安全與衛生管理
(一)學校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依法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合法權益。
(二)學校應建立並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制及校園安全、校舍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學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及消防要求。
(四)學校應建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按有關要求配齊並及時更換學校安全設施,防止火災、洪澇、觸電、盜竊、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
(一)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財務人員不得由學校舉辦者的直系親屬擔任。並設立獨立的、具備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辦公場所。
(二)學校一經批准設立,須持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學校名義獨立開設銀行帳戶,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各項收入均應存入學校銀行賬戶,嚴禁個人保管或者存入個人賬戶。
(三)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按照會計制度要求認真組織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嚴禁巧立名目侵佔、挪用、私分所收費用和學校資產。
(四)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年度終了,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等財務報表;定期接受審批機會的財務檢查,參加審批機關組織的會計培訓。接受審批機關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的審計,並如實公告審計結果。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發展基金。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嚴格工作交接手續;審批機關可以指派專人監交。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分立、合並、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學校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原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學校變更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層次、電子網頁網址,變更或者增設專業,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批機關依法責令其終止辦學:
(一)連續兩年未招生或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者;
(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准者;
(三)發布虛假廣告、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
第二十八條自行終止或被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學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必須妥善安置學生,做好財務結算及相關善後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並注銷登記。
終止學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審批機關審批(濟南市、青島市辦理終止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審批機關或者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退還所收費用、罰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管理許可權,將學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科學的規范管理,提高質量,嚴格督促現有學校完善辦學條件,保證教學質量,及時監督、指導學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幫助解決辦學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派出督導專員或督導巡查員、黨建工作聯絡員或指導員等,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加強指導和監管。 第三十二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學校在兩年內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條件,應改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終止辦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及其教育培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的領導,研究民辦非學歷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統籌管理,加強監管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協調處理突發事件。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

公安、物價等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收費行為等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設立、變更、終止第六條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性質、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法人。

同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又登記為企業法人。第七條設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向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第八條設立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設立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徵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反饋書面意見,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的書面意見後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頒發營業執照,並抄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名稱中應當含有「培訓」字樣,不得出現「學校」「學院」等字樣。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審核許可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審核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設立條件及設置標准進行審查。第十一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應當科學、合理,與不同類別、不同規模教育培訓機構實際需要相適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6. 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的辦學秩序,加強對教育機構清退學生費用的管理,維護教育機構及學生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辦教育管理的有關法規,結合我省民辦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並領取《辦學許可證》的民辦教育機構招收的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自學考試和非學歷培訓的學生退費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退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有關退費管理的政策規定。

7.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什麼意思

民辦非學歷教育就是個人或者單位開設的類似於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短期技專能培訓的未被國家教育部屬審批的教育機構。這種教育機構就是為滿足廣大農民工或者低學歷的人群開設的非規范類的機構。比如各種語言培訓,公務員培訓 資格證培訓 專升本 考研培訓等。

8.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什麼意思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是被教育部門審核批準的類似於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這種教育僅只是因要獲取某種技能而參加的,這個教育過程沒有學歷文憑的。

9. 非學歷教育培訓公司注冊需要哪些條件啊

非學歷教育培訓公司注冊需要的條件:

一是房產條件。辦培訓機構的場所建築總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需在五樓及以下,二樓及以上的要有雙梯;租賃期不少於3年;並具備以下條件:

1、有房產證。

2、有原建築消防驗收(備案)意見書,

3、有房屋建築質量合格證明;若工業用房要有建設部門出具的《准予同意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決定書》。

二是資金條件。舉辦者開辦資金不少於五十萬元。

三是管理者和師資條件。舉辦者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機關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個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公職人員除外)。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學歷,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管理經驗,應持有教師資格證書。有2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其他教師兩年內取得教師資格證書。

如果想要提升學歷可以到明世教育,明世教育提供重點復習資料,明世教育還與多所中高等院校開展人才培養計劃,開展學科協同研究,實現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與產業行業用人需求相適應,形成人才、企業以及學校三方多贏局面。

10. 如何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10)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法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項目和標准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鍾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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