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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手術培訓考核

發布時間:2022-12-24 03:24:05

A. 廣東省加強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1998修正)

一、第二點的第(一)項修改為:「(一)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城鎮人口要生二胎的,必須符合「五種人」的條件,從嚴控制。農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的,按城鎮人口生育政策辦理。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申請生第二個孩子的,按國家計生委和省有關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規定,經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後,報縣計生委審批。不按規定審批的,應追究審批人的責任。
農村人口要求生二胎的,要嚴格執行按計劃、有指標、夠間隔期(4周歲以上)的規定進行審批。」二、第二點的第(四)項修改為:「(四)孕婦經批准安排生育者,按省計生委有關規定發給《生育證》。憑《生育證》到醫院作產前檢查及候產。」三、第二點的第(八)項修改為:「(八)徇私枉法,弄虛作假,偽造、騙取、出賣《生育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及非法取環,破壞計劃生育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四、第三點的第(二)、(三)、(四)項分別修改為:
「(二)凡外出從業(包括工業、商業、勞務及個體戶等)的育齡流動人員,要在當地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登記,並領取全省統一印發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方能到有關部門辦理外出手續。違反計劃生育未作處理或未繳清超生費和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者,不得發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不予辦理外出手續。
(三)外來從業人員要持原戶籍地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到當地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登記驗證後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凡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者,公安部門只准申報暫住登記,不予辦理暫住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給營業執照,勞動部門不予辦理勞務許可證,僱人單位及個體工商業主不得僱用,房管部門及房主不得給其出售及租借住房,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不得發給車輛駕駛證。
(四)對未落實節育措施或計劃外懷孕的,用工單位及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報告,並負責動員,限期落實。逾期不落實者,公安部門要取消暫住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暫扣營業執照,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要暫扣駕駛證,用工單位(或業主)要予以解僱,房屋、土地出租或業主要收回房屋、土地。放任、包庇者要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五、計劃生育技術管理
(一)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計劃生育技術管理。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開展節育手術,無合格證書者,不準做節育手術。
(二)計劃生育手術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節育手術常規》,做到手術質量第一,安全第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計劃生育技術人員對不適宜接受節育手術的人施行手術,以確保受術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嚴禁個體行醫人員從事節育手術工作。
(四)衛生醫療部門要嚴格執行省衛生、財政、物價、計生部門聯合規定的手術收費標准,未經省統一調整,不得擅自提高手術費標准和增加收費項目。
(五)鄉(鎮)醫院、衛生院和計劃生育服務站節育手術室,要符合農村基層簡易手術室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的,不準開展節育手術工作。
(六)市、縣(區)設節育手術並發症鑒定領導小組,由計劃生育、衛生部門的領導和醫療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專門處理並發症鑒定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經技術鑒定組確認的,由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發給並發症卡,到指定醫療單位進行治療。縣技術鑒定小組意見不統一或本人對鑒定不服者,應逐級上報解決。六、計劃生育機構與隊伍的管理
(一)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是該級政府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級政府應根據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配齊幹部,加強培訓,提高素質,確保有一支精幹得力的隊伍去抓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各級計生委要健全委員制。農委、計委、統計、財政、公安、民政、衛生、工商行政管理、人事、監察、勞動、廣播電視和工、青、婦等有關部門要有一名負責人兼計生委員,研究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問題,協調各方面關系,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三)鄉(鎮)設計劃生育辦公室,為同級政府管理計劃生育的職能單位,辦公室設主任和專職幹部若幹人,三萬人以下的鄉(鎮)配兩至三人,三萬人以上的鄉(鎮)要適當增加。鄉(鎮)下設的管理區設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一至二名幹部專管計劃生育工作,列入管理區的幹部編制。自然村由村幹部負責,可不設專職人員。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大中型廠礦也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和配備專職幹部。鄉(鎮)、村(管理區)和街道、廠礦計劃生育幹部的福利待遇,應與鄉(鎮)、村、街道、廠礦其他幹部相同。
(四)市、縣計劃生育服務站為同級計生部門的事業單位,要根據當地人口多少和工作需要,實行定人員、定經費、定任務。人員編制和經費由市、縣政府統籌解決。服務站的醫療技術人員要同衛生部門一樣評定職稱。鄉(鎮)一級計生服務站、所,也要分期分批建立起來。
(五)計劃生育協會是當地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群眾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宣傳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動員幹部群眾實行計劃生育和落實節育措施。
當地政府與計劃生育部門要幫助和支持協會的工作。
(六)各級從事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離開計生崗位則自然取消。其標准由各級計生委請示同級政府決定。經國家計生委核准並發給計劃生育工作榮譽證書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由本人所在單位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的一次性獎勵,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計劃生育先進工作者,退休後加發本人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退休金,連同退休費,最高額不能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一百。具體實施辦法由人事、財政、勞動、計生部門共同擬定。
(七)各級原包乾的計劃生育事業費,要根據各地財政收入和物價變化情況,認真安排,逐年增加。
本規定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東省加強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加強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省政府1989年8月16日以粵府(1989)114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B. 計劃生育技術管理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計劃生育技術工作是衛生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積極做好計劃生育技術工作,有效地落實節育措施,控制人口增長,有利於保護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質,促進民族繁榮。第二條計劃生育技術工作,是用現代科學知識指導育齡夫婦有計劃地生育、節育、優生。必須貫徹避孕為主的方針,推廣綜合節育措施。努力提高節育效果,降低手術並發症的發生率,保護受術者的安全與健康。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宣傳節育、優生的科學知識,進行避孕技術指導;
(二)開展節育手術和有關業務;
(三)防治和鑒定節育手術並發症;
(四)組織業務培訓考核和技術交流;
(五)進行節育方法、優生調查等臨床科學研究工作。第二章機構設置及分工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的領導,設立相應的機構或專人進行管理。要組織和發揮各級計劃生育科技、婦幼保健專業機構、各級綜合醫院、醫學院校等有關單位的力量,開展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所、站的管理,使之成為該地區專業技術的指導中心。第六條縣及縣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設計劃生育科。暫時無條件設立計劃生育科的,可先在婦產科、外科(泌尿科)中按比例設置計劃生育床位,配有專職計劃生育醫務人員,開展計劃生育咨詢門診和各項節育手術,以及手術並發症的診斷和防治等。有條件的要開展計劃生育科研及遺傳優生等咨詢工作,並負責對基層有關醫務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第七條人民公社(鄉)衛生院、城市街道醫院要有專職或兼職計劃生育醫務人員,條件具備者也可設計劃生育組,承擔全公社、街道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任務。可根據技術力量、 設備條件, 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開展二至五項節育手術。(放、取宮內節育器,男、女結扎,人工流產)。
生產大隊由鄉村醫生、赤腳醫生負責指導育齡夫婦落實節育措施,發送避孕葯具。第八條部隊、企事業系統和單位的衛生處、職工醫院、衛生所、保健站(或醫務室)根據條件設立計劃生育科、組或專人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第九條建立健全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指導組是由當地有經驗的節育技術和有關科的醫務人員組成,並有衛生行政、計劃生育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的不脫產的業務組織,是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節育技術工作的參謀和助手。 其主要任務
: (1)開展學術活動, 交流經驗;( 2 )對節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對計劃生育技術進行指導和監督; (3) 負責手術並發症的會診、 危重病例的
搶救, 以及差錯事故的鑒定等工作;(4)編寫、審定有關避孕、節育知識的宣
傳資料等。第三章隊伍建設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工作, 主要由各級醫療保健部門的計劃生育科、 婦產科、外科(泌尿科)、婦幼保健組及其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醫務人員承擔。人員要保持穩定,做到隊伍專業化。從事節育技術工作的中、初級醫務人員必須經過本專業的培訓考核,合格者方能從事這項工作。第十一條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的專業人員考核和晉升,應根據(83)衛人字128號文件《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考核標准》執行。第十二條對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要加強思想教育和醫德教育,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技術上要精益求精, 一絲不苟,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實行崗位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對工作積極,責任心強,技術好,認真做宣傳指導,工作有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予以鼓勵;對違犯《節育手術常規》操作造成嚴重事故的,要區別情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惡劣者,應嚴肅處理。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獎懲辦法。第四章質量管理第十三條各級醫療保健單位要加強計劃生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指導工作 , 因人因地制宜,指導育齡夫婦落實安全有效的節育措施。第十四條在計劃生育技術工作中,要貫徹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針。嚴格執行《節育手術常規》,保證手術質量,做好手術後隨訪觀察,減少和防止並發症發生,確保受術者的安全與健康。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宣教、門診登記、手術記錄、差錯事故、咨詢登記、出入院、轉診、會診、 搶救、隨訪、病歷管理、
考核及獎懲和業務學習等,以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

C. 92年計劃生育政策的內容是什麼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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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次修正)(1992)

時間:2006-2-8 12:42:43 有 180 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國家統計局

[標注](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199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
[章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把完成人口計劃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各級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各自承擔的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區)、鄉(鎮)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是主管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街道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管理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鄉(鎮)屬下的管理區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落實本管理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組織,應組織教育群眾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章節]第二章 生育節制
第七條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第八條 城鎮人口(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可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鑒定,第一個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不孕,經縣(區)以上醫院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在礦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第九條 農村人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必須本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人口計劃指標及間隔期統籌安排,並列出名單,報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條 凡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間隔期應在四周年以上。
第十一條 夫妻中一方是國家幹部、職工或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民的,按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女方屬農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或合同制幹部的,按城鎮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公民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配偶、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戶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具體要求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四條 嚴禁計劃外生育。
第十五條 實行全省統一的生育證管理制度。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本行政區的人口計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育齡夫妻申請,按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及本條例的生育規定,把人口出生計劃指標具體落實到人,並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與育齡夫妻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推行優生、優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有關禁止近親結婚等規定。經縣(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站確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鑒定胎兒性別。
[章節]第三章 節育措施
第十七條 有生育能力而無生育指標的夫妻,應採取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結扎措施;計劃外懷孕的婦女應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經縣(區)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站證明夫妻雙方均不宜採取結扎措施的育齡夫妻,經鄉(鎮)以上醫院或計劃生育服務所證明不宜上宮內節育器的育齡婦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的育齡夫妻,可採取其他避孕措施。
第十八條 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手術後七日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部門批准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輸精管結扎的,休息七日;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二十一日。
(四)懷孕不滿三個月人工流產的,休息十五日;三個月以上的,休息四十二日。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並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確定。
第十九條 接受節育手術者,在規定休息時間內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節育手術費用的開支:享受公費醫療的在公費醫療費中開支;享受勞保醫療的在勞保醫療費中開支;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在單位醫療費中開支;合同工、臨時工由僱工單位支付;城鎮待業人員、農民及其他人員在當地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幹部、職工的農村配偶在探親期間施行節育手術的,由該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結扎手術後,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規定的,由本人申請,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手術費按節育手術費用開支。
經縣(區)以上計劃生育技術小組鑒定,確定為節育手術並發症的,由縣(區)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後,指定醫院治療,醫療費按節育手術費用開支。因節育手術並發症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職工參照工傷事故處理;城鎮待業人員、農民及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治療節育手術並發症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及省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定期組織對節育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節育技術合格證書。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者,不得獨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嚴禁非醫務人員或個體行醫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章節]第四章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公安、工商、建設、勞動、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檢查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情況;
(三)查驗計劃生育證明;
(四)檢查、督促節育措施的落實;
(五)記錄生育、節育情況並通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戶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督促採取節育措施並建立聯系制度;
(三)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四)登記外出已婚育齡婦女的生育、節育情況。
第二十四條 凡本省外出的育齡流動人員,必須在戶籍所在地領取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外省流入人員須持有其戶籍所在地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員在現居住地生育的,須持有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證。
育齡流動人員應到現居住地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登記驗證手續後,有關部門、單位和業主方可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車輛駕駛執照、購買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賃經營、招聘僱用等。
第二十五條 流動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流動人員在一地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已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為再次受到處理。
[章節]第五章 優待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工(包括臨時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者,增加產假十五日。農民及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凡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可享受以下優待:
(一)幹部、職工(包括臨時工)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幹部、職工,另一方是農民的,由幹部、職工所在單位全部負擔;城鎮待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二)在就醫、分配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三)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二十八條 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幹部、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的除外)。無子女的幹部、職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無子女的農民年老喪失勞動力時,按《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第十條的有關規定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和已採取結扎措施的純生二女戶,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優待辦法。在招工時予以優先;興建房屋時優先解決宅基地;結合扶貧工作積極扶持其發展生產。積極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逐步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戶老有所養等問題。
第三十條 農村婦女與城鎮居民、國家幹部、職工結婚的,其戶口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女方戶口留在原居住地的,在當地領取生育證,所生子女隨母入戶。純生二女的夫妻可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上述人員與所在村的農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三十一條 對完成人口計劃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職工年標准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可按當年計稅所得額千分之二以內提取計劃生育獎勵金。
[章節]第六章 限制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計劃外生育者,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單位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鎮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縣(區)上年職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徵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數加倍徵收。除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分別不予提職、晉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招工、招干、轉干、評選先進,不發給獎金(科技成果獎、創造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及生活困難補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醫療福利。幹部、職工還應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村人口超計劃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各按當地鄉(鎮)上年勞動力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徵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再超生的,按超生孩數加倍徵收。除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不予招工、招干、安排鄉鎮企業工作,戶口不得「農轉非」,不得享受其它集體福利。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夠間隔期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至三年。
(四)已婚夫妻未達晚育年齡無生育證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年。
(五)未到法定婚齡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二至五年;重婚、姘居生育的,按超計劃生育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計劃外生育費由被徵收者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被徵收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協助執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用於計劃生育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違法收養他人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出賣親生子女、遺棄、拐賣嬰幼兒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收繳工具,屬於部、職工的,並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屬個體行醫的,並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開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藏匿違反計劃生育對象的;
(二)虛報、瞞報本人生育情況的;
(三)擅自作胎兒性別鑒定的;
(四)醫務人員無節育技術合格證書擅自施行節育手術或摘取宮內節育器的;
(五)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
(六)醫務人員、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施行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或出具假結扎手術證明及其它計劃生育證明,尚未造成計劃外生育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拘留或收容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故意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
(四)非醫務人員為育齡婦女摘取宮內節育器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五)偽造、變造、盜賣計劃生育證明、公章的;
(六)有第三十四條(六)項行為,造成計劃外生育的。
第三十六條 應落實節育措施,經教育仍不落實的,當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或所在單位可以預收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節育保證金,並責令限期落實。落實了節育措施的,退回保證金。
對拒不落實節育措施、拒交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的,當地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可採取暫扣營業執照、車輛駕駛執照、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等行政措施,對流動人員,有關單位和業主還應停止承包或租賃、辭退解僱、收回房屋。暫扣的證件待當事人落實節育措施或繳款後發還。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用工單位和業主,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按未辦理登記驗證手續的流動人員人數,每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屢教不改的,有關部門還應責令停工、停業檢查。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個人簽訂一年以上的承包、租賃合同或勞動合同時,可把計劃生育列為合同條款之一。
第三十九條 對虛報瞞報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有關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責任。突破上級下達的計劃生育指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參加當年的先進集體評比。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徵收或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徵收或罰款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在接到申請復議書後,應在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執行徵收或罰款決定的,作出徵收或罰款決定的機關可在決定生效之日起,按計劃外生育費或罰款的金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章節]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與本條例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對過去違反計劃生育已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
[章節]附錄:本條例引用的法律、法規有關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條款: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有關條款:
第三十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有關條款:
第十條第二款 基本喪失勞動力、無贍養人、無固定經濟來源的農村老年人,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列為「五保戶」,具體優待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D. 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計劃生育技術工作質量,保護育齡男女的健康,維護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據我國的人口政策和部門的職能分工,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管理,是指對提供節制生育技術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的管理與監督。第三條實施計劃生育技術工作要以預防為主,避孕為主,推廣綜合節育措施。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國家計劃生育技術標准和法規的制定,技術質量的監督檢查。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的部門和單位。第二章機構和人員管理第六條縣及縣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所轄區內的計劃生育技術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第七條凡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及其人員,必須經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查、考核批准,方可施術。施術單位及其人員的資格審查,每三年一次。第八條凡申請開展和已經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手術單位的房屋、裝備、人員配備標准》,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獲得「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後,方可開展手術。被批準的施術單位,應建立手術質量自我監督機制。
省級婦幼保健院或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所(京、津、滬)應成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的指導中心,在本轄區內承擔下列任務:
(一)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
(二)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負責起草有關技術工作規范、標准和要求及頒行後的組織實施;
(三)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承擔轉診、會診、疑難手術及並發證的診治任務;
(四)負責計劃生育技術的統計、分析、上報和反饋,並為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決策的依據。
(五)負責計劃生育、優生優育方面的健康教育及教材的製作。
(六)對計劃生育技術存在的主要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科學研究及適宜技術的推廣工作。第九條准備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須向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合格者方可開展手術。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兩個月內進行審核。第十條市(地)婦幼保健院、所或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所,應承擔轄區內的下列任務:
(一)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
(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三)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防治;
(四)高危、疑難手術的診斷、治療;
(五)推廣計劃生育適宜技術;
(六)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信息統計與上報;
(七)開展計劃生育的健康教育。第十一條被批准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縣級婦幼保健或醫療單位應完成下列任務:
(一)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咨詢;
(二)承擔鄉村兩級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培訓;
(三)在市(地)級婦幼保健機構指導下,推廣應用計劃生育適宜技術;
(四)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與上報工作;
(五)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工作情況;
(六)開展計劃生育健康教育;
(七)對鄉級手術單位進行技術指導。第十二條被批准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鄉(鎮)級單位,可開展下列工作: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
(三)孕十周以內的人工流產手術;
(四)計劃生育技術咨詢、節育知識的宣傳教育;
(五)負責村級節育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
(六)有條件的可開展輸卵管,輸精管絕育術;
(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登記匯總。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街道居民委員會及各類衛生室指導育齡人群落實節育措施,不得開展任何計劃生育手術。第十四條具有以下資格人員,經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在認定合格的單位里獨立的實行計劃生育手術。
(一)醫學專科及本科畢業從事節育技術工作半年以上者。
(二)醫學中專畢業,從事節育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縣衛校畢業或在邊遠地區無醫學專業學歷,但經縣及縣以上衛生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半年以上,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非婦產科、計劃生育技術專科,但具有醫士及其以上職稱的兼職從事計劃生育技術工作累計一年以上者。
(五)婦產科、泌尿外科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免予考核。

E. 計劃生育培訓有哪些

一是縣人口局、縣計生協、縣計生服務站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惠政策、辦事上報審批程序、業務知識、有獎舉報、打擊「兩非」、協會知識、優質服務等相關內容系統整理,先後編印發放了《永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實施細則》、《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服務手冊》 (一) (二) (三) (四)、《「313」計生利益導向惠民工程宣傳手冊》、《計生協會基礎知識宣傳手冊》等資料供計生幹部宣傳學慣用。 二是縣人口局抽調統計、宣傳、流動人口、協會、技術服務等各股室業務骨幹組成業務培訓團,巡迴到各鄉鎮對鄉、村計生專干、自管小組長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並組織考試,將考試成績在各鄉鎮計生工作會上進行通報,以激勵、督促基層計生工作人員學習、鑽研業務。 三是縣人口局針對階段性工作、重點工作,有側重點地舉辦各類業務培訓班。先後舉辦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培訓班;簽訂了人口計生目標責任書的72個部門、單位計生幹部業務培訓班;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信息核查工作培訓班;計生協會知識培訓班;信息化建設、P&WIS系統培訓班4期。通過培訓,使計生專干及時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業務知識,鞏固熟悉經常性業務知識,為計生工作全面、高效運轉打好了基礎。 四是縣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終考核的機會,組織鄉、村計生專干、自管小組長進行業務考試,將考試成績作為一個考核項目。一是檢驗計生工作人員對計生政策、業務的掌握程度,二是通過考試給大家一個再學習、再提高的機會,三是督促大家重視對計生政策、業務知識的學習,重視自己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農閑季節,採用分片、分鄉鎮、分批的方式,對全縣 225名鎮計生專干,64名服務所技術服務人員, 240 名村專干、15名社區專干、925名自管小組長進行集中培訓。縣人口局加強師資力量,邀請省、市人口委相關領導、專家來為大家講課。培訓之餘,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經驗、討論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互相學習、互相促進,有效提高了全縣計生工作人員人口計生工作精細化、規范化、科學化的管理水平。

F.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本項目的內容是什麼

1、 孕情、環情檢查。 2、 上環 、取環、人流、引產、結扎及常規所 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3、 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4、 提供避孕葯具服務 5、 放取宮內節育器 6、 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 7、 放取皮下避孕葯劑;人工流產術 8、 中期引產

G. 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社會關懷工作年終考核有哪些內容

一、嚴格計劃生育協會工作考核。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和支持計劃生育協會工作,使之成為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一項重要內容,並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要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加強對計劃生育協會工作的領導。堅持實行計劃生育協會工作和人口計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表彰,其中協會工作在人口計生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的分值應佔20%。各級黨委、政府每年要專題研究一至兩次計劃生育協會工作,主要領導每年至少要專題調研一次計劃生育協會工作,及時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年終總結表彰人口計生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時,應同時表彰計劃生育協會工作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對領導計劃生育協會工作不力、影響人口計生工作大局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對計劃生育協會工作處於後進的單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不予評先。 二、認真配齊配強計劃生育協會領導班子。要高度重視計劃生育協會領導班子建設,配齊配強協會領導成員。市級計劃生育協會會長一般應是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副組長,常務副會長為領導小組成員,配齊專職副會長,市計劃生育協會應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編制,其專職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鄉鎮計劃生育協會應由黨政正職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要從威望高、能力強、熱心計劃生育協會工作的」五老「中選任,秘書長由計劃生育辦公室主任兼任。村(居)計劃生育協會會長由支部書記(主任)擔任,常務副會長由熱愛計劃生育工作、有威信、有熱情的」五老「擔任,秘書長由計劃生育專干擔任。 三、妥善解決計劃生育協會機構編制等問題。市計劃生育協會辦公室是計劃生育協會的辦事機構,級別是副科級。市計劃生育協會辦公室機構級別問題按規定程序辦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市計劃生育協會辦公室可配備3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鄉鎮級應安排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同志擔任秘書長,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協會辦事機構,配備好專職工作人員,妥善解決協會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各項待遇。 四、認真落實計劃生育協會活動經費。各級財政要加大經費支持力度,市計劃生育協會業務活動經費分別按同級計劃生育事業經費8-10%的比例納入同級計劃生育事業經費預算,並實行指標單列,分賬核算,專款專用。鄉鎮計劃生育協會活動經費應占同級人口計生事業經費的10%以上。村(居)計劃生育協會所需活動經費要根據實際需要予以解決。 五、積極改善計劃生育協會辦公條件。鄉鎮黨委、政府和人口計生部門要為計劃生育協會安排辦公用房,添置相應的辦公設施,努力改善辦公條件。市級計劃生育協會在編在崗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按照同類編制性質人員的標准納入預算管理。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會長、副會長,凡屬離退休同志擔任的,要給予適當補貼;村級計劃生育協會常務副會長也應解決好相應報酬。 六、認真扎實開展生育關懷行動。按照「爭取黨政支持、協調部門社會、開展特色活動、整合資源形成合力」的思路,創新、務實、有效地做好「親情牽手」、「三結合項目」、「幸福工程」、「青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保險『』等生育關懷系列活動,推動利益導向機制不斷完善。設立生育關懷基金。採取「政府拿一點、部門籌一點、社會捐一點、社會撫養費中劃一點」的辦法,籌集生育關懷行動專項基金。用於救助和解決計生特困家庭的實際困難。從2011年起,全市從當年度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中提取15%作為市級生育關懷基金,按季度劃撥到市級生育關懷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專款使用。做好計劃生育系列保險的指導服務工作。要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宣傳計劃生育系列保險的意義和作用,增強廣大育齡群眾增強風險意識和保障意識,弓l導群眾自願投保。要強化計劃生育系列保險理賠服務,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加強鄉鎮、村(居)的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建設。 一是明確工作目標。到2015年,形成「組織健全、結構合理、素質較高、活力增強、數量穩定」的基層協會組織格局,不斷抓好調整、鞏固、擴大、提高工作,擴大基層協會的先進面,縮小後進面。計劃生育工作基礎好的單位,先進基層協會要達到50%以上,後進單位降到50%以下;其他單位先進基層協會達到40%左右,後進單位降到10%左右。 二是強化薄弱環節。在加強村(居)計劃生育協會建設的同時,進一步加強非公有制企業、流動人口聚集地的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建設,凡員工在1 0 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規模較大且有固定場所的集貿市場都要建立計劃生育協會,成為「三有」(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錢辦事)、」四好「(組織網路好、熱情服務好、制度堅持好、工作效果好)的群眾團體,到2013年,按標准基本實現計劃生育協會無「空白」單位的目標。 三是提高會員素質。基層計生協會人員一般占人口的8-10%,在吸收「五老」加入基層計生協會的同時,注重吸收熱心人口和計生工作、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科技專干、致富能人和有文化、有知識的年輕人入會,新生力量骨幹會員要達到會員總數的3 0%左右。切實抓好會員的思想作風建設,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的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深化「兩為兩爭」(我為國策做貢獻、我為協會添光彩,爭創先進協會,爭當優秀會員)活動,每年在全市組織開展「三個十佳」(十佳先進協會、十佳優秀會員、十佳優秀會長)評選活動,激發廣大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八、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在人口計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積極參與計劃生育群眾自治。進一步參與「完善兩委負總責、協會當骨幹、依法建制度、群眾做主人、計生上水平」的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工作機制。協助村(居)委會依法建章立制,力求自治章程、計劃生育公約、合同(承諾、協議)合法、公正,權利和義務對等,組織會員帶頭落實自治章程和公約。建立健全參與村支「兩委」計劃生育工作議事、決策、實施、監督、公開制度,做到事前參與、事中介入、事後評議,及時反映群眾意見、建議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把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工作納入計劃生育年度考核評比內容。到2015年,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合格比例在85%以上。 二是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在流動人口集中的地區成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協助流入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將流動人口納入經常性工作范疇,提供與戶籍地人口同等的免費服務項目,嚴格落實以流入地為主的目標管理。流出地計劃生育協會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員的信息採集、登記和聯系等工作,在依法規范流動人口婚育行為的同時,依法維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三是突出人口文化宣傳。 加大協會活動陣地建設力度,到2 0 1 5年,基層計劃生育協會都要按照「五有」的要求建立「會員之家」。大力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新風,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介,開展人口文化宣傳活動。在「5.29」、「7.11」等重大節日,開展群眾喜聞樂見、具有地方特色、靈活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幫助群眾轉變婚育觀念。同時,進一步加大對計劃生育協會工作的官傳力度,擴大影響力,真正做到「有為才有位,有位更有為」。

H. 中醫師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需要當地衛計委審批和考核,具體流程和所需材料到當地衛計委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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