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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法律知識培訓內容

發布時間:2022-12-24 02:23:34

㈠ 有關林業方面的知識,十萬火急!!!

尊敬的領導、同志們:大家新年好!我叫周相任,是漕江管護站中的一員,來這里做專職管護員之前,我念過大專、當過兵,是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所以在思想上一直是積極上進的。來保護區工作差不多兩年了,這兩年我的收獲很大,在管理局的正確領導下,我由一名林業愛好者,成長成一名林業行政執法者,在我跟隨我們的站長、同志們一起生活、學習、工作中使我深深地感受到人與自然是相通的,只有熱愛大山的人才能真正的讀懂大山,只有熱愛大山的人,才能真正了解山的絢麗,在與山的對話和交流中凈化靈魂、感悟人與自然的真諦,讓生命如山風之坦盪,如山林般生機盎然。憑著一股滿腔熱情,我今天走上講台來競選漕江站站長之職,下面談談我一旦競選上該職後的想法和計劃。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所以我首先要與站里的同事一起制定出屬於我們自己站的規章制度,當然肯定要報到科室里(派出所)去批復。其次,在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和工作外,要做好四件事:第一是統一和提高認識。我們說: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我想作為一名管護員應當很明確地認識到自己是干什麼的,要是對自己所要履行的職責和義務都不清楚,或者是工作積極性不高,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鍾,那我們的工作怎樣才能做好呢?所以我要求我們站的管護員一定要牢固樹立起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主動去干工作。談到認識問題,當然包括周邊群眾及社區人們的思想認識,因為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與我們怎樣去開展工作有關系。這就需要我們的管護員在平時巡山護林之餘積極做好周邊群眾與社區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動員他們一道關心和支持我們保護區的確事業。提高我們保護區的知名度。第二是實際工作中要抓緊抓早。我們以前站里基本上是一個月開一次會,我想我們站應該至少要開三次會,做到有什麼事早讓大家知道,明確自己和個人將要做什麼,怎樣才能把工作做好。第三是抓好重點、難點。對管轄區經常有違法亂紀的地點和人物、物種做好詳細記錄,做到心裡有數,重點防範和打擊違法人員。我們管護員不懂得林業法律法規我們怎樣去執法,所以加強學習是我們管護員同志一個重點,我們站將制定一些基本的常用的林業行政執法知識、月考試制度,每個月檢驗我們管護員的執法水平是否有所提高。使我們的管護員個個能獨立辦案。第四是發揮站里每個人的優勢的特長,准備在科研和寫作這兩塊做點力所能及的事,好比去年我個人就對蘭花的觀察和記錄做了大量地工作,同時也發現了一個新品種,等到來年開花後,准備通過業務科報給上級林業部門審批和認定。當然,除以上幾個方面的內容外,在具體工作中有很多細節和計劃,在此我不再作講演。總之,我們目標是繼續發揚我們漕江站的優良作風和傳統。爭當一流的管護站。當然人無完人,金無足赤,如果我還不夠競選該職位的資格,有幸競選漕江站的副站長,也是一個很鍛煉人的崗位,我也同樣做好本職工作,發揮主觀能動性,協助站長把站里的工作做好,爭當優秀管護站和管護員。生命需要綠色,人類需要藍天。最後我提議:讓我們為天更藍,山更青,水更秀,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吧

㈡ 林業的基本知識

林業常識
一、森林生態
森林資源: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無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輔助生產林地。
有林地:包括喬木林地和竹林地。
1、喬木林地:喬木是指具有明顯直立的主幹,通常高在 3米以上,又可按高度不同分為大喬木、中喬木和小喬木。由郁閉度0.2以上(含0.2)的喬木樹種(含喬木經濟樹種)組成的片林或林帶,連續面積大於1畝的林地稱為喬木林地。
2、竹林地:由胸徑2厘米(含2厘米)以上的竹類植物構成,郁閉度0.2以上的林地。
疏林地:由喬木樹種組成,郁閉度0.10~0.19的林地及人工造林3年、飛播造林5年後,保存株數達到合理株數的41%~79%的林地;或低於有林地劃分的株數標准,但達到該標准株數40%以上的天然起源的林地。
灌木林地:灌木是指不具主幹,由地面分出多數枝條,或雖具主幹而其高度不超過3米。由灌木樹種(含經濟灌木樹種)或因生境惡劣矮化成灌木型的喬木樹種以及胸徑小於2厘米的小雜竹叢組成的稱灌木林地。灌木林地又分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和其他灌木林地;國家特規灌木林地是指喬木生長線以上的灌木林地、林種為經濟林的灌木林地和岩石裸露40%以上、石漠化或紅色荒漠化嚴重、專為防護作用的灌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是指國家特別規定以外的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包括人工造林(3年內)未成林地和封育(5年內)未成林地。
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無立木林地:包括採伐跡地、火燒跡地和其他無立木林地。
宜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為林地的土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
輔助生產林地: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與配套設施用地。
林木:生長在林內達到林冠層的喬木樹種。林木的樹干比孤立木通直、高大,能產生圓滿度較好的原木,它是構成森林產量的主體,是經營和利用森林的主要對象。
森林分類:森林分為以下5類:
(1)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2)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森林起源:亦稱林分起源或林分成因。指森林形成的方式,也就是森林的繁殖方式。具體分為兩種情況:①林分最初形成時的起源。因起源於天然繁殖或人工種植,有天然林與人工林之分。②林木的形成,由於繁殖方法的不同,可將森林起源分為實生林和無性繁殖林兩類。
人工林:由人工播種、栽植或扦插而形成的森林。
天然林:由天然下種或萌芽而形成的森林。
原始森林:從來未經人工採伐和培育的天然森林。
次生林:是指原始森林或人工林經過人為的或自然的因素破壞之後,未經人為的合理經營,而藉助自然的力量恢復起來的一類森林。
植被:各種各樣的植物成群生長,種類聚集,群落交織,就像綠色的綉花被一樣把大地緊緊包裹起來,這一層生氣蓬勃、千變萬化的植物覆蓋層,就叫做植被。
植物群落:植被並不是雜亂無章的拼湊,而是在一定地段的自然環境條件下,由一定的植物種類結合在一起,成為一個有規律的組合。每一個這樣的組合單位,就叫做一個植物群落。
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是指多種不同的動植物群落類型、數量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森林是陸地上生物最多樣、最豐富的生態系統,是動植物和微生物的自然綜合體,所以保護森林就是直接和間接保護生物多樣性。
生態環境: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水資源、土地資源、生物資源以及氣候資源數量與質量狀況的總稱。生態環境亦可簡稱環境。
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環境建設是指運用生態系統原理,根據不同層次、不同水平、不同規模的生態建設任務,模擬設計最優化的人工生態系統,按模型進行生產,以取得預期的最佳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是指從國土整治的全局和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出發,以維持和再造良性生態環境以及維護生物多樣性和具代表性的自然景觀為目的,在一個地域或跨越一個地區范圍內,建設有重大意義的防護林體系、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等項目,並管護好現有的森林資源。

㈢ 生態林級別法律知識

生態林是指為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主要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林與經濟林認定標准》 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林與經濟林認定標准
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國家退耕還林工程建設,包括退耕地還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主要術語

2.1生態林是指在退耕還林工程中,營造以減少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等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2.2 經濟林是指在退耕還林工程中,營造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認定標准

生態林
生態林的種類:一、防護林:主要包括水土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其他防護林;二、特種用途林:自然保護區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林。[1]
符合以下4項條件的認定為生態林。

生態林
3.1造林樹種。附表1中所列的喬木樹種;附表2中所列的灌木樹種;附表3中以生態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兼用樹種。
3.2造林密度。喬木樹種營造的生態林,南方下限為每畝100株(竹類為35株),北方為120株;灌木樹種營造的生態林,南方下限為每畝150株,北方為170株。附表3中的以生態效益為主的兼用樹種,其造林密度達到《造林技術規程》要求。
3.3植被配置。用附表1和附表2中的樹種營造純林或混交林時,根據各樹種的比例乘以規定密度來確定各樹種的株數下限;附表1和附表2中的樹種與草進行喬草、灌草以及喬灌草混交時,若當年草的蓋度大於0.2,各樹種的密度下限不得小於規定造林密度的90%;附表3中的樹種與灌草混交時,當年灌草蓋度不得小於0.2。
3.4經營措施。生態林經營主要是利用自然地力形成和恢復林分植被。禁止採取大面積的墾復、鬆土、割灌、除草等撫育措施。
經濟林
符合以下4項條件的認定為經濟林。
4.1造林樹種。附表4中所列的經濟林樹種;附表

生態林
3中所列的以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的兼用樹種。
4.2造林密度。達到《造林技術規程》中規定的造林密度要求。
4.3植被配置。用附表3和附表4中的樹種營造純林或混交林時,根據各樹種的比例乘以規定密度來確定各樹種的株數下限;附表3中的樹種雖與灌草混交,但當年灌草蓋度小於0.2。
4.4經營措施。經濟林採用嫁接苗、大苗、名特優苗等,造林後可進行局部墾復、鬆土、施肥等撫育措施,同時必須採取林草間作和建造生物埂等水保措施。
其它情況

5.1生態林與經濟林帶狀、塊狀混交時,根據混交比例分別計入生態林和經濟林面積。
5.2 林與草帶狀、塊狀混交但達不到生態林和經濟林造林密度和植被配置要求時,按林草所佔比例分別計入林和草面積。
附則

本標准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主題詞:抄送:國家林業局天保辦、退耕辦、治沙辦、調查規劃設計院、「三北」防護林建設局。

㈣ 林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林業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該法是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一條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國家採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㈤ 小學生保護森林的常識

1、加快林業發展,實現山川秀美
2、加強生態建設 維護生態安全
3、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
4、堅持以生態系統為主的林業可持續發展道路
5、建立以森林植被為主體、林草結合的國土生態安全體系
6、建設山川秀美的生態文明社會
7、大力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8、加快發展 改善生態環境 保障國土生態安全
9、在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要賦予林業以重要地位
10、在生態建設中,要賦予林業以首要地位
11、加強林業結構調整 提高林業經濟效益
12、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投資發展林業
13、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
14、不斷提高全民族的生態安全意識
15、為建設山川秀美、生態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16、堅持全國動員,全民動手,全社會辦林業
17、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生態效益優先
18、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森林資源
19、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實行林業分類經營和管理
20、尊重自然和經濟規律 因地制宜 喬灌草合理配置 城鄉林業協調發展
21、強化科教興林,堅持依法治林
22、城市綠化要堅持美化環境和生態功能相結合
23、把森林收入城市,把城市建在森林
24、構築京津綠色屏障 再造河北秀美山川
25、增加森林資源,增強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
26、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27、恢復林草植被,治理水土流失,確保生態安全
28、造林就是造錢,造林就是造水,造林就是造富
29、植下千頃樹,福澤蔭後人,國土綠起來,人民富起來
30、森林像水庫,有利農林牧,雨多它能蓄,雨少它能吐
31、國土綠起來,林業活起來,人民富起來
32、沒有森林就沒有人類
33、森林無價寶,人類少不了
34、退耕還林 利國利民
35、林業是基礎產業
36、要想富 多栽樹
37、加快造林綠化,促進生態平衡
38、保護森林就是保護人類自己
39、植樹造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40、義務植樹,利國利民
41、造林 愛林 護林 重現碧水藍天
42、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一項基本國策
43、全社會辦林業 全民搞綠化
44、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45、人人義務植樹 年年綠化祖國
46、建設城市森林 改善城市環境
47、加快造林綠化,改善生態條件
48、植樹造林 質量第一
49、綠化河北 護衛京津 致富群眾
50、治理京津風沙源 誓教水碧天又藍
51、退耕還林還草 遏制荒漠化
52、大搞植樹造林 防治荒漠化
53、荒漠化正在威脅人類生存
54、加強果樹管理 提高果品質量
55、改善投資環境 造林綠化先行
56、辦好綠色產業 振興林業經濟
57、發展綠色產業,拓寬致富門路
58飛封造管增資源 綠色企業增活力
59、發揮資源優勢 辦好森林旅遊
60、認真學習《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林業跨越式發展的決定》
61、認真學習《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62、貫徹中央、省委《決定》 加快林業持續發展
63、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
64、加強森林植物檢疫 維護生態安全
65、開展無公害防治 生產綠色果品
66、亂砍濫伐林木違法
67、嚴禁毀林開墾
68、承包造林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69、濫伐林木 禍及子孫
70、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林業服務標志
71、愛護野生動物 請嘴下留情
72、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
73、征佔用林地需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74、擅自開墾林地違法
75、運輸木材須申辦運輸許可證
76、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益受法律保護
77、保護野生動物 促進生態平衡
78、科學營林育林 保護森林資源
79、木材運輸證、檢疫證須隨貨同行
80、發掘林區資源潛力 搞好森林生態旅遊
81、經營馴養野生動物要辦理許可證
82、要想風沙住 必須多栽樹
83、要想代代富 年年要栽樹
84、森林防火 利國利民
85、防火如防疫 千萬別大意
86、嚴管林 慎用火 防為先
87、上墳不燒紙 植樹寄哀思
88、林區防火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89、進入林區 防火第一
90、落實《植物檢疫條例》 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91、落實《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有效保護森林資源
92、依法治火 嚴懲犯罪
93、林區過往車輛行人要接受森林防火檢查
94、加強教育 提高全民防火意識
95、嚴禁燒茬子 燎地邊、上墳燒紙
96、預防、撲滅森林火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97、關愛環境 嚴防山火

㈥ 森林防火的知識,法律等

一.森林防火常識
1.森林火災的危害
森林火災是森林最危險的敵人,也是林業最可怕的災害,它會給森林帶來最有害,具有毀滅性的後果。森林火災不只是燒毀成片的森林,傷害林內的動物,而且還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貧瘠和破壞森林涵養水源的作用,甚而導致生態環境失去平衡。盡管當今世界的科學在日新月異地向前發展,但是,人類在制服森林火災上,卻依然尚未取得長足的進展。
2.森林火災的種類及分類
根據森林火災燃燒部位,蔓延速度,受害部位和程度,大致可把森林火災分為三大類:1.地表火 2.樹冠火 3.地下火 以受害森林面積大小為標准,森林火災分為以下四類: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或其他林地起火(包括荒火); 2.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 3.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 4.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的;
3.森林火災的起火原因
森林火災的起因主要有兩大類:人為火和自然火 (一)人為火包括以下幾種: 1.生產性火源:農、林、牧業生產用火,林副業生產用火,工礦運輸生產用火等; 2.非生產性火源:如野外炊煙,做飯,燒紙,取暖等; 3.故意縱火 在人為火源引起的火災中,以開墾燒荒、吸煙等引起的森林火災最多。在我市的森林火災中,由於炊煙、燒荒和上墳燒紙引起的火災佔了絕對數量。 (二)自然火:包括雷電火、自燃等。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災約占我國森林火災總數的1%。 影響火災的三要素 溫度、濕度和單位可燃的載量。
4.森林火災的發現-發現比撲滅更有意義
森林火災危害大,撲滅困難,於是在火災還在萌芽狀態立即撲滅它就顯得尤為重要。 森林火災因為常常處在深山老林中,不易發現,故而發現火災對於早撲滅火災具有重要意義。 1,興建瞭望塔 國內目前存在較多的技術落後方式。 瞭望台監測,是通過瞭望台來觀測林火的發生,確定火災發生的地點,報告火情,它的優點是覆蓋面較大、效果較好。存在的不足:是無生活條件的偏遠林區不能設瞭望台;它的觀察效果受地形地勢的限制,覆蓋面小,有死角和空白,觀察不到,對煙霧濃重的較大面積的火場、余火及地下火無法觀察;雷電天氣無法上塔觀察;瞭望是一種依靠瞭望員的經驗來觀測的方法,准確率低,誤差大。另外瞭望員人身安全受雷電、野生動物、森林腦炎等的威脅。 2.,建立視頻監控系統 目前國內主流的監控方式。 這是傳統城市監控的簡單延伸,將採集視頻圖像通過微波匯總,由人工完成集中監視; 人工監視易造成肉眼疲勞,視頻中的火情不易被查覺,造成漏報; 監控中心的視頻線路較多,人工監視也無法一一監看,易造成漏報。 所以,傳統視頻監控的最大缺點是漏報率非常高。 傳統視頻監控是非數字化系統,許多智能應用無法實現。 3,建立智能預警系統 這是森林防火的發展方向,實現森林防火的智能化,信息化。 利用無縫融合智能圖像識別技術、面向對象的3D GIS技術、大型網路監控技術等高新技術,利用多項專利技術,結合林業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林業防火的經驗,建立林業防火智能監測預警及應急指揮系統,從而實現林區視頻的自動監控、煙火准確識別、火點精確定位、火情蔓延趨勢推演、撲救指揮的輔助決策、災後評估等多方面功能,建立森林防火的完整業務鏈,並針對性地解決用戶的各種個性化需求。 如「森林衛士365」系列產品,主要由前端智能監控產品和後端應用系統構成。 前端智能監控產品包括重型數字雲台、基站智能控制箱、嵌入式的煙火識別智能處理器等; 後端應用系統包括海普聯網監控管理平台、基於ArcGIS平台的森林防火輔助決策及應急指揮系統。
5.撲救森林火災
(一)撲火時應如何強化安全措施 強化撲火組織。一是派有撲火經驗的同志擔任前線指揮員。二是臨時組織的撲火人員,必須指定區段和小組負責人。三是明確撲火紀律和安全事項。四是檢查撲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撲火服是否寬松、阻燃。五是加強火情偵察,組織好火場通信、救護和後勤保障。六是從火尾入場撲火,沿著火的倆翼火線撲打。七是不要直接迎風打火頭,不要打上山火頭,不要在懸崖、陡坡和破碎地形處打火,不要在大風天氣下、烈火條件下直接撲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處撲火。八是正確使用撲火機具。 (二)脫險自救方法 退入安全區。撲火隊(組)在撲火時,要觀察火場變化,萬一出現飛火和氣旋時,組織撲火人員進入火燒跡地、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區。二是按規范點火自救。要統一指揮,選擇在比較平坦的地方,一邊按規范俯卧避險。發生危險時,應就近選擇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腳朝火沖來的方向,扒開浮土直到見著濕土,把臉放進小坑裡面,用衣服包住頭,雙手放在身體正面。四是按規范迎風突圍。當風向突變,火掉頭時,指揮員要果斷下達突圍命令,隊員自己要當機立斷,選擇草較小,較少的地方,用衣服包住頭,憋住一口氣,迎風猛沖突圍。人在7.5秒內應當可以突圍。千萬不能與火賽跑,只能對著火沖。
6.森林火災有哪些危險和後果
1、森林火災不僅會燒死許多樹,降低林分密度,破壞森林結構;同時還引起樹種演替,由低價值的樹種、灌叢、雜草更替,降低森林的利用價值。 2、由於森林燒毀,造成林地裸露,失去森林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將引起水澇、乾旱、泥石流、滑坡、風沙等其他自然災害發生。 3、被火燒傷的林木,生長衰退,為森林病蟲害的大量衍生提供了有利環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森林火災後,促使森林環境發生急劇變化,使天氣、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態受到干擾,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幾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復。 4、森林火災能燒毀林區各種生產設施和建築物,威脅森林附近的村鎮,危及林區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森林火災能燒死並驅走珍貴的禽獸。森林火災發生時還會產生大量煙霧,污染空氣環境。此外,撲救森林火災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影響工農業生產。有時還造成人身傷亡,影響社會的安定。 5預防森林火災的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機構 (2)《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要組織有關部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 6森林火災綜合治理 以《森林防火條例》為依據,以「抓基層、抓基礎」為重點,以抓具體措施為突破口,深入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不斷改革、不斷創新,建立「立足基層、立足基礎,鄉自為戰、村自為戰,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森林防火新機制。 主要內容是:1、加強宣傳教育。2、強化野外火源管理。3、加快防火工程建設。4、加強森林防火隊伍建設。5、加強指揮調度。6、強化監督檢查。7、森林火災善後處理。 7林火發生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森林可燃物、火險天氣和火源 森林可燃物 按易燃程度分:一是易燃物:在一般情況下,易乾燥,易燃,且燃燒速度快。這類可燃物包括:地表乾枯的雜草、枯落葉、凋落樹皮、地衣和苔蘚及針葉樹的針葉、小枝等。 二是燃燒緩慢可燃物:一般指顆粒較大的重型可燃物,如枯立木、樹根、大枝、倒木、腐殖質等。這些可燃物不易燃燒,但著火後能長期保持熱量,不易撲滅。在清理火場時很難清理,而且容易發生復燃火。 三是難燃可燃物:指正在生長的草本植物、灌木和喬木。 火險天氣 在森林可燃物和火源具備的情況下,林火能否發生主要取決於火險天氣,一般來說,火險天氣也就是有利於發生森林火災的氣候條件,如氣溫高、降水少、相對濕度小、風大、長期乾旱等。 火源 火源包括人為火和自然火。 撲滅森林火災基本原理和方法有哪些: 在撲滅森林火災時,只要控制住發生火災的任何一因素,都能使火熄滅。 原理: 1、低可燃物的溫度,低於燃點以下。2、阻隔可燃物,破壞連續燃燒的條件。3、使可燃物與空(氧)氣隔絕。 基本方法: 1.冷卻法 在燃燒的可燃物上灑水、化學葯劑或濕土用來降低熱量,讓可燃物溫度降到燃點以下,使火熄滅。 2.隔離法 採取阻隔的手段,使火與可燃物分離、使已燃的物質與未燃的物質分隔。一般採取在可燃物上面噴灑化學葯劑,或用人工撲打、機翻生土帶、採用高速風力、提前火燒、適度爆破等辦法開設防火線(帶)等,使火與可燃物、已燃燒的可燃物與未燃燒的可燃物分隔。同時通過向已燃燒的可燃物灑水或葯劑,也能增加可燃物的耐火性和難燃性。 3.窒息法 通過隔絕空氣使空氣中的含氧率降低到14—18%以下,而使火窒息。一般採用機具撲打,用土覆蓋,灑化學葯劑,使用爆破等手段使火窒息。 撲火時需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工作。

森林防火法律
新修訂的《森林防火條例》已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森林防火條例》施行20年來的首次修訂。根據新《條例》規定,個人違反森林防火規定將被處以200元—5000元的罰款。無防火裝置車進森林最高罰兩千。

根據新《條例》,對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給予警告外,還要對個人處以200元—5000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2000元—10萬元的罰款,而以前的《條例》對於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處罰僅為警告或10元—500元的罰款。同時,在森林防火期內,如果有人駕駛沒有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機動車進入森林防火區,在以前只是對其處以10元—50元的罰款或警告,新《條例》實施後,駕駛者將面臨200元—2000元的罰款。

制定防火預案提升到法規高度 新《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等,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火災分類標准更改 新《條例》則將傷亡人數也納入了森林火災的分類標准,拋開受害森林面積不談,只要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就要定性為相應級別的森林火災。此外,新《條例》將不再說「森林防火戒嚴期」和「森林防火戒嚴區」,而改稱「高森林火險期」和「高森林火險區」。

㈦ 森林保護法知識以及實施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和 第七次會議 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制定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2森林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3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五條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4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5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二條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

㈧ 作為一名森林管護人員應該懂得什麼

作為一名森林管護人員應該懂得《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的相關知識。

1、學習、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林業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2、制止亂砍濫伐和毀壞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經營加工木材、亂占林地、毀壞開墾、毀壞珍貴樹木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3、在森林防火期內,按照上級部門安排,著裝上崗認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報告,並協助村、鄉搞好撲救;火災撲滅後要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

4、負責巡查並報告管護區內森林病蟲發生發展情況和防治工作。

5、制止亂采濫挖和亂捕濫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案件。

6、負責封山育林區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7、保護好管護區內各種林業服務標志、標牌、廣告等公益性林業標志設施。

8、要保持通訊暢通,有火情要及時上報村委會、鄉政府。

9、完成鄉政府、村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基本要求

1、要身體健康。

2、要有較強的吃苦耐勞精神。

3、有一定農村工作基礎和管理經驗,因為護林員負有向群眾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及時阻止破壞森林資源等責任。

4、要有相當的護林防火、安全防範專業技術。

5、有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因為護林員工作直接關繫到其所管護范圍內森林資源的安全。

㈨ 林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五條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二條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條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㈩ 林業法律法規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森林權屬
第三章發展規劃
第四章森林保護
第五章造林綠化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國家採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七條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
第十一條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等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森林資源保護教育。
第十三條對在造林綠化、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森林權屬

第十四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職責。
第十五條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條國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確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權,經批准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
第十七條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八條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九條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違約責任等內容。
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管護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營造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營造的林木,依法由營造者所有並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徵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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