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疫情期間興趣班還不停線下課怎麼辦
可以要求退學費。
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致使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依據公平原則,雙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該合同的解除不可歸責於雙方,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到教育培訓合同而言,因為疫情導致培訓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和培訓機構都可以平等地、直接地、無條件地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相應學費。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疫情之後簽訂的合同,或者並非是疫情的原因導致的無法履行的,都不屬於此種情形。
㈡ 2021年疫情期間能不能開展補習班
現在不能開展補習班的人多的話,怕疫情會有反復,現在也屬於月經比較高發了。
㈢ 疫情期間補課機構不給退費怎麼辦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補課機構不退錢去當地教育局——職教科投訴。如果該補習班不是正規的,沒有在教育局注冊的,就直接找:12315當地工商局的消費者協會投訴。12315也是投訴電話,直接打這個電話咨詢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㈣ 疫情期間辦輔導班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國家是不允許線下開辦輔導班的,大多轉為線上上課,如果不接受線上教學,可以與商家協商退費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㈤ 疫情期間培訓班上課怎麼舉報
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間,所有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線下培訓活動一律停止,涉及與機構有關的所有集體活動一律取消。如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違規開展線下培訓活動,可向當地教育局(社會事業局)或直接向市教育局通過電話和郵箱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第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㈥ 疫情期間培訓班違規開課怎麼處理
疫情期間開補習班肯定是違法的,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均作了相關的處罰規定,補習班必然是人員密集,導致傳播嚴重後果發生輕者行政處罰,重者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㈦ 疫情期間開培訓班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嚴禁各級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開展線下授課、培訓等活動,對違反禁令的機構、個人將予以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 第五十條 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從重處罰。
㈧ 疫情期間培訓班不給退費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中小學生報名參加的具有一定時效性的寒假校外培訓課程,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培訓無法開展,且延期開展已經沒有實際意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此中情況下,家長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可以向校外培訓機構提出解除合同退還費用的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無條件受理並承諾退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