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的負責人。第五條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指導、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有關資格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實施省屬煤礦企業、所轄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煤礦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以及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六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第八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優先錄用技工學校或者中專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九條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培訓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聘請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依照國家統一的煤礦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第二章從業人員准入條件第十條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第三章安全培訓第十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❷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最新修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修改內容:
第九條修改為:「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培訓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國家統一的煤礦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培訓。」
第十五條修改為:「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第三項修改為:「教師的配備情況」。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刪去第四項。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❸ 煤礦新員工為什麼要培訓
煤礦屬於抄高危行業襲,要把安全作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對新員工全方位的培訓和老員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訓,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培訓規定》來做。不僅要做培訓,更要注重培訓後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訓不走過場,注重培訓實效。很多煤礦培訓正在逐步採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對培訓全過程從前期調研、培訓、考核、評估到培訓的總結報告進行數字化記錄,做到培訓留痕。
同時還要注意培訓形式的變化和提升,一味灌輸或照本宣科的培訓往往達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將培訓的內容實例化,講培訓形式生動化,很多企業也在將部分常規性的課程線上化,通過「礦業課堂」這種線上培訓平台,進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學習時間相對靈活自由,完成規定的學時後,通過考試對學習效果進行考核,用考試成績說話。
煤礦培訓必須重視,應該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
❹ 煤礦技術管理機構包括哪些單位
單位包括:總工辦、生產科、開掘科(或開拓科、掘進科)、通風科、機電科、地測防治水科、規劃設計科、技術檔案科、科學技術協會、安監處等。
人員包括:總工、副總工、安監主任工程師、各科室成員、基層單位技術員等
❺ 煤礦培訓哪四種人員必須是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第三章 安全培訓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二)工作經歷證明;(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體檢不合格的;(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❻ 全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有哪些
原國家一級、二級煤礦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可在網路搜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一、二級安全培訓資質機構的公示」(2012年)。原三級、四級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可在網路搜索各省關於三級、四級煤礦安全培訓資質機構的公示(或公布)(2011年)。後國家取消資質許可,不再公布。
❼ 山西陽泉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那些
發幾個礦的資料,你對比下吧。
陽泉煤業(集團)一礦
陽泉煤業(集團)一礦位於山西省陽泉市礦山北路,1956年建成投產,是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大型骨幹生產礦井之一。井田面積83.6平方千米,地質儲量10.6億噸。可采儲量6.4億噸。礦井設計能力為240萬噸/年,核定能力為290萬噸/年,主采3#、12#、15#煤層。礦井產量已持續多年保持在400萬噸以上,是原煤炭部最早命名的現代化礦井和特級質量標准化礦井,並榮獲煤炭工業二級企業和行業級高產高效礦井稱號。
礦擁有年入洗能力450萬噸的礦井型重介選煤廠。主要產品有大、中、小塊炭,噴粉精煤1#、2#、3#、燒結煤、十六級末煤等8個產品,其中十級洗中塊為國優產品,十二級洗大塊為部優產品,十一級洗小塊和十六級末煤為省優產品。產品獲國家「銀質獎」,被中煤質協授予「質量管理獎」。是高爐冶煉、礦石燒結、火力發電、化工助燃的上等燃料,產品已通過ISO9000認證,行銷全國,部分遠銷日本、韓國、巴西和馬來西亞。
長期以來,礦堅持與時俱進,遵循集團公司「煤與非煤並重並舉」的發展戰略,不斷推進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科技創新,靠改革解放生產力,靠管理激活生產力,靠科技推動生產力,高產高效自主經營,步伐穩健。作為優質資產,礦又被納入山西國陽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並將隨著國陽公司的成功上市而再度升騰。
自1994年連續10年保持了省級文明單位稱號,連續9年保持了高產高效礦井稱號。特別是1998年以來,先後榮立省三、二、一、特等功各一次,2001年礦黨委被中共中央授予「全國先進基層黨組織」榮譽稱號,2002年被中煤政研會和中煤工業協會分別授予「全國雙文明煤礦」和「全礦雙十佳煤礦」,2003年,被中共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陽煤二礦
二礦是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大型骨幹礦井之一,是全國煤炭行業特級質量標准化、現代化礦井,榮膺煤炭工業優秀企業金石獎。陽煤集團二礦生產經營性資產投資入股山西國陽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使二礦隨國陽升騰,為股東效力,大展宏圖。
62.4平方公里的井田,4.9億噸的煤炭可采儲量,地質構造簡單,煤層穩定,是二礦得天獨厚的資源賦存條件;石太鐵路、307國道及太舊高速公路空越而過,毗連陽泉市區,使二礦兼備交通地域之便利;改擴建後增至每年435萬噸的煤炭生產及洗選加工能力,全國一流的現代化裝備,是二礦穩定發展的基礎實力;深受國內外客戶青睞的優質無煙煤,品種齊全、品質上乘,服務周到,使二礦受益於品牌信譽;科學的管理,過硬的高素質人才,厚實的企業文化,是二礦持續發展的力量源泉。
1951年建礦以來50年,二礦累計生產煤炭1.1億噸,上繳利稅3.94億元,功勛卓著,堪稱陽煤勁旅。作為國陽新能股份公司麾下的二礦,將以更優異的業績,承棟梁重任,創世紀輝煌。
陽泉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三礦
始建於1950年5月,此前已有800年開采歷史,是一個多井口組成的大型煤礦。主要開採煤層為3#、12#、15#,現擁有地質儲量1.7億噸,可采儲量為1.05億噸。礦井核定生產能力300萬噸,1990年生產原煤達458.2689萬噸。全礦固定資產凈值1.78億元。現有職工8813人,其中原煤生產人員6018人。
三礦以生產含碳量較高的優質無煙煤著稱,主要產品有十一級選大塊、十二級洗中塊、十二級洗小塊、十五、十六級選末煤等產品。其中十五、十六級末煤從1984年以來連續被評為省優產品,並遠銷日本、 韓國、朝鮮等國家,深受用戶歡迎。
1988年三礦被原中煤總公司命名為質量標准化和現代化礦井;1991年晉升為煤炭工業二級企業;能源部全國煤礦地質工會授予"全國統配煤礦礦際競賽先進單位";1996年煤炭工業部授予"煤質管理標准化礦井"、山西省煤炭(廳)局授予"機電工作先進單位"、"國家二級計量和全面質量管理二級合格企業";榮獲山西省優秀政工企業、黨風黨紀先進集體,綠化先進單位;並被原中煤總公司授予生活福利管理和設施達標先進礦等榮譽稱號。
天興公司
天興公司的前身是陽煤集團四礦,始建於1907年,這個百年老礦在2002年資源枯竭後重組為天興公司。新組建的企業立足以煤炭為主體,以礦山電器和服務業為兩翼的發展戰略,先後入股晉城野馬煤礦,在秦皇島投資興建綜合性大酒店。
陽煤集團五礦
陽煤集團五礦位於陽泉市以南平定縣境內,北距市區18公里,東距平定縣城6公里,太舊高速公路和鐵路專用線立體交叉,貫穿礦區中部,通訊、交通便利,是全國最大的無煙煤生產基地——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型生產礦井之一。礦井井田面積80.2平方公里,主采8#、15#煤層,可采儲量46311萬噸,服務年限84年。
五礦正式成立於1984年12月。現有員工6700餘人;采、掘、開、機、運、通、選、銷、供等工種和專業,成龍配套,形成了獨立的生產體系,生產的煤種主要有:噴粉精煤、洗中塊、洗小塊、末煤、煤泥、中煤等,銷往全國7個省市170多個用戶,主供冶金、電力工業,並出口巴西、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
——以技術進步為依託,科技興企。不斷加大裝備投入,提高機械化程度。採煤由建礦之初的普采、高檔普採到 92年12月一舉實現了綜合機械化採煤,從分層綜採到一次采全高放頂煤綜采,採掘機械化程度達到100%;建立了計算機控制的KJ4井下瓦斯監測系統和核子秤計量系統,應用三維地震方法對井下地質構造進行預測預報;在全集團公司首家建立的內部Intranet網正在啟動,提高了信息化、無紙化辦公程度。
——以多種經營為補充,多元發展。五礦在抓好煤炭生產的同時,大力發展多種經營和非煤產業。多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不斷發展壯大,現在多種經營總公司有經營實體10個,分別從事建築安裝、機電維修、印刷、加工、化工、商飲等10多個行業,從業人員1515人,年產值近5000萬元。
面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利時機,五礦長纓在手,蓄勢待發,三年建成一流礦井,做到環境美化、管理細化、產品優化,工作精化,以一個全新的面貌搏擊世界風雲。展望前景,擺在五礦全體員工面前的將是一個紅日朗朗、天色藍藍的美好明天 。
新景礦
新景礦位於陽泉市西部,距離市中心18公里,瀕臨石太鐵路和太舊高速公路。於1990年開工建設,總投資18億元。1998年10月1日正式成立,現有員工4500名。井田煤層貯藏穩定,均為優質無煙煤。可採煤層8層,主采3#、8#、15#煤。一期工程可采儲量1.6億噸,采區服務年限52.4年,年設計生產能力220萬噸,按「十五」發展規劃,到2005年礦井產量將達400萬噸以上。
新景礦井下采區工作面和順槽均選用了國內先進設備,主斜井皮帶採用了美國CST軟啟動技術,主扇風機為上海製造的GAF型,是目前國內煤炭企業採用的最大鼓風機,還擁有國內先進的KJ90型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副立井提升機也是全國最先進的設備。
新景礦是公司的出口煤基地。該礦擁有一座較大規模的全重介選煤廠,年設計入選原煤360萬噸。主要產品有特1#、1#冶金高爐噴吹精煤,產品質量優良,適銷對路,主要出口韓國和日本。
新景礦建礦以來,安全生產相對穩定,高產高效成效顯著,全體員工正秉守「路在腳下,事在人為」的核心理念,銳意進取,頑強拼搏,建設高標准現代化礦井,為實現公司「以大搏強,十年雙百億」戰略目標而努力奮斗!
❽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第九條煤礦企業除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外,還應當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等;
(七)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第十一條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❾ 安全生產培訓要遵循哪些原則具體由哪些部門管理
某市安監局貫徹落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關於2015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對需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組織了培訓。那麼,此類安全生產培訓要遵循哪些原則呢?安全生產培訓又該由哪些部門管理呢?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在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四條中就有明確規定,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部門因企業所屬行業和行政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而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是我國保障勞動者安全的基本政策,其培訓活動也堅持統一規劃、分級指導的原則加以貫徹落實,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權。
❿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