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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工作通知

發布時間:2022-12-19 13:43:46

⑴ 2021年教育部等五部門發文,明確要求是什麼

2021年教育部等五部門發文,明確要求各地採用銀行託管和風險保證金兩種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不區分學科類和非學科類)預收費進行監管。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管理: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類型多樣,目前以市場定價為主,「雙減」改革以來,教育部積極會同國家發改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部署各地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排查整治工作,保持持續高壓,杜絕培訓惡意漲價和超時段收費。

為進一步加強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價格監管,維護群眾利益,2022年4月起,教育部委託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在北京市、上海市等10個城市持續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服務市場價格監測,從目前監測結果來看,全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價格總體保持平穩。同時,會同證監會等部門嚴防資本過度捲入校外培訓,防止製造新的焦慮。

⑵ 國家對於課外輔導的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對於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需求、培育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具有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社會反映強烈。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 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落腳點,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為著力點,努力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形成校內外協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則。

依法規范。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分類管理。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綜合施策。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又同步改進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後服務能力,強化學校育人主體地位,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務求實效。

協同治理。強化省地(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做好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

二、明確設置標准

(三)確定設置標准。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准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三、依法審批登記

(五)確保證照齊全。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准,應當按標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並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六)嚴格審批登記。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准;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四、規范培訓行為

(七)細化培訓安排。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八)踐行誠實守信。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九)規范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准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准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五、強化監督管理

(十)完善日常監管。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防止重審批輕監管,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並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准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管工作;機構編制、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生、食品監管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管工作;網信、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廣電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教育部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十一)落實年檢年報制度。縣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訓機構向境外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等信息,應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網站(如無公司網站,應在證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內同步公開、接受監督。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二)公布黑白名單。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並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各地可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並依法公示。對於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並依法公示。

六、提高中小學育人能力

(十三)提升教學質量。切實加強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鼓勵廣大教師為人師表、潛心教書育人。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課程方案、課程標准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各地教育部門要指導中小學校,按照學校管理有關標准對標研判、依標整改,嚴格規范教育教學行為,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創造條件。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有關教師的教師資格。

(十四)嚴明入學紀律。嚴肅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十五)做好課後服務。各地要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後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中小學校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校舍條件的潛力,並積極利用校外資源,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努力開辟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後服務水平,可為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免費輔導。堅決防止課後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各地可根據課後服務性質,採取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措經費。有關部門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應當適當考慮學校和單位開展課後服務因素;學校和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對參與課後服務的教師給予適當傾斜。設定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的,應當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按有關規定由省級教育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嚴禁各地以課後服務名義亂收費。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將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大力推進。及時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在行業發展、規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聯動,發展社區功能,加強少年宮、實踐基地等場館建設,多渠道滿足中小學生的個性化需求,形成學校、家庭、社會育人合力。

(十七)做實專項治理。各地要開展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摸排,認真建立工作台賬,完善分類管理,對存在問題的培訓機構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導力度,通過開展自查、交叉檢查、專項督查等方式,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際成效。

(十八)強化問責考核。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問責。規范治理校外培訓機構及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不力的縣(區),不得申報義務教育基本均衡和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已經通過認定的,要下發專項督導通知書,限期整改。

(十九)重視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改革精神、政策要義家喻戶曉,形成良好社會氛圍。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家訪、專題報告等形式,促進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成才觀念,不盲目攀比,科學認識並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對表現突出的校外培訓機構給予宣傳,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擔當,強化自我約束,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⑶ 切實做好校外培訓機構治理重點工作的通知中三個一律指的是什麼

切實做好校外培訓機構治理重點工作的通知中三個一律指的是如下:
1、一是嚴禁學科類培訓機構開班,凡是暑期開展培訓(含學科類培訓和非學科類培訓)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列入黑名單處理,年檢視為不合格;
2、二是嚴防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培訓機構和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違規超范圍開展學科類培訓,凡違規超范圍培訓的機構,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3、三是嚴防各種隱形、變異、地下違規培訓,發現一起,處置一起。通過查詢2022年暑期校外培訓治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得知。

⑷ 培訓機構政策

法律分析:《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針對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從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關鍵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對於推動各地健全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准,加強校外培訓機構日常監管,規范校外培訓市場秩序,減輕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提出了四方面具體措施。一是明確設置標准。明確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本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制訂,並從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從事相關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二是依法審批登記。明確校外培訓機構須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再按所屬類型到相關部門申領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履行審批手續。三是規范培訓行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要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四是強化監督管理。校外培訓機構證照實行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機構名單及主要信息,對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意見》強調,要通過健全工作機制、做實專項治理、強化問責考核、重視宣傳引導,推動各方各司其職,取得工作實效。在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同時,還要提高中小學育人能力,提升教學質量,嚴明入學紀律,做好課後服務,從根本上解決「培訓熱」問題。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第二條 基本原則。

依法規范。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分類管理。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綜合施策。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又同步改進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後服務能力,強化學校育人主體地位,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務求實效。

協同治理。強化省地(市)統籌,落實以縣為主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做好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

⑸ 校外培訓真的會取消嗎

校外補習班暫時不會全部取消,但是一些不滿足開設條件有無法通過調整去改善的補習班,將會被關停。同時對校外補習班的教師資質、收費標准、消防安全也會進行核查,如果有違反規定的,將會立刻通知整改。校外培訓機構證照實行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問題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單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機構名單和主要信息,對有負面清單行為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法律依據
《義務教育法》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⑹ 河南省直民辦職業培訓學校2021年檢結果

各區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鄭州高新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提高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鄭州市人社局關於開展2021年度鄭州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工作的通知》(鄭人社辦[2022]90號)要求,現就鄭州高新區開展2021年度鄭州高新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檢原則
按照「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由鄭州高新區審批許可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年檢。
二、年檢對象
2021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許可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
三、年檢內容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政策等情況;
(二)學校黨的建設情況;
(三)學校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情況;
(四)辦學條件、辦學質量、辦學規模和學校管理等辦學基本情況;
(五)學校年度招生及培訓工作開展情況;
(六)教師隊伍建設情況(包含專職教師繳納社保情況);
(七)財務管理情況;
(八)學籍管理、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備案情況;
(九)學校頒發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結業學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等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四、時間安排
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區本級許可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年度檢查工作。
(一)自查階段:2022年3月21日—3月31日。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和省、市、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相關政策規定,對2021年度辦學情況開展自查。
(二)審查階段:2022年4月6日—4月29日。區人力資源局對學校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並抽查部分學校開展實地檢查。區人力資源局將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形成年檢意見。
五、年檢書面材料
參加年檢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鄭州高新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報告書(附件1);
(二)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
(四)學校銀行開戶相關情況;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2021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六)2021年度培訓學員花名冊(附件2,超過200名的可報電子版);
(七)2021年發布的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包括公眾號、微博、抖音等宣傳資料截屏)蓋公章;
(八)教學場地、實操場地材料(自有場地需要提供產權材料復印件;租賃場地除提供產權材料復印件外,還需提供雙方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九)學員入學培訓合同協議書樣本。
六、報送方式
區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年檢材料請於3月28日—4月2日期間,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創業就業服務中心(火炬大廈A3001)。
七、年檢結果及處理
年檢結果分別合格、不合格兩個檔次,通過高新區管委會官網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各界查詢。年檢結果確定為合格的學校可繼續依法辦學,確定為不合格的學校需按照法律法規暫停招生進行整改。
八、有關要求
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按時報送各項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年檢各項准備工作。要進一步端正辦學思想,依法辦學,誠信辦學,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及辦學質量。對逾期未參加年檢、出具虛假書面材料和未按要求整改的學校,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陳鑫 0371-67981776 楊光0371-67992832
聯系地址:高新區管委會人力資源局創業就業服務中心(火炬大廈A3001)
附件:1.鄭州高新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報告書
2.2021年度培訓學員花名冊
人力資源局
2022年3月21日
(來源:鄭州高新區管委會網站)

⑺ 教育機構新規

法律分析:一是明確設置標准。

對教培機構的發展設置了明確的標准,有利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可能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促進校外培訓機構的健康發展。

二是依法審批登記。

明確校外培訓機構須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再按所屬類型到相關部門申領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

三是規范培訓行為。

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要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證照實行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機構名單及主要信息,對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法律依據:《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機構辦學秩序的通知》

四、進一步嚴格民辦教育機構證書發放的管理民辦教育機構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層次的學歷證書或其它學業證書。低層次學校不得舉辦高層次教育,不得發放與辦學層次、辦學內容不相符的畢業證書,不得借發其他學校的畢業證書。

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教育機構須按規定發放培訓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民辦教育機構不得舉辦分支機構或將辦學資格和教學任務委託、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五、進一步落實對民辦教育機構的年檢和評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年檢制度。對辦學指導思想端正、成績突出,社會信譽良好的民辦教育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社會影響惡劣的民辦教育機構,及時吊銷其辦學許可證。改進並加強對民辦教育機構日常教育教學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加強檢查和評估,促進民辦教育機構提高辦學水平。

民辦教育機構要堅持正確的辦學指導思想,自覺規范辦學行為,努力改善辦學條件,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掌握師生思想動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積極採取措施,認真做好安全、消防、食品衛生等方面的工作,排查影響民辦教育機構安全和穩定的因素。

⑻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多久年檢

法律分析:提交辦學許可證年檢材料。校外培訓機構的年檢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完成,不必再提交紙質材料。民辦中小學、民辦幼兒園提交紙質年檢資料,其中民辦中小學向區教育局提交,民辦幼兒園則向轄區中心園提交。轄區中心園根據各民辦幼兒園日常辦學情況出具初步年檢意見後,於5月31日前統一送至區教育局職成學前教育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⑼ 如何規范和看待校外培訓

新春伊始,教育部等四部門聯手整治校外培訓機構專項行動的通知刷爆了朋友圈,引發媒體和公眾的極大關注。

如何規范「校外培訓」?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新聞發言人王國慶,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教育廳廳長葛道凱,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中華職業教育社副主任胡衛給出了他們的觀點,一起來看看

讓課外培訓成為學生素質教育的補充而非"增壓器"

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新聞發言人

王國慶

針對中小學生減負問題,要以制度創新形成學生減負的長效機制,合理設計學生作業的內容和時間,把學生和家長從繁重的作業負擔當中解放出來。科學引導學生參加課外培訓。

政府要優化管理,進一步深化教育綜合改革,切實改變應試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破除分數和升學率作為衡量學校的唯一標准,以此來營造學校、教師、家長、學生都減壓的良好教學大環境。

政府要加強對各類校外培訓的管理,讓課外培訓成為學生素質教育的補充,而不是變成強化應試的「助推器」、家長和學生負擔的「增壓器」,更不能被有些人用來干擾教育秩序,煽動社會焦慮情緒,成為他們牟取暴利的工具。

學校要堅持科學施教,要建立以學生健康發展為本的教學關系,嚴格遵循教學規律和課程標准開展教學。要以制度創新形成學生減負的長效機制,合理設計學生作業的內容和時間,把學生和家長從繁重的作業負擔當中解放出來。對於學生參加課外培訓也要予以科學的引導。

家長們也要打消不能輸在起跑線上的焦慮,要克服從眾心態,不要攀比報班,不額外給學生加壓,避免形成「校內負擔減了,校外又增加」。同時學生要注意養成良好的作息習慣和高效的學習習慣。

要關一批條件不具備、安全環境存在巨大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

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教育廳廳長

葛道凱

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江蘇省教育廳已在擬定方案,即將著手做幾件事情:第一,要關一批條件不具備、安全環境存在巨大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第二,要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為培訓條件具備的機構補辦准入證,條件不具備的要終止教學活動。第三,嚴格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在營業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在營業范圍內如有涉及學科教育的內容,必須要向當地教育部門報備,得到許可才可以落實實施。第四,要打擊一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學生利益的校外培訓,聯系相關部門把這件事情做好。

要減輕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需要全社會努力。全社會都要轉變觀念,家長要根據孩子的成長需要,設計相應的人生道路;課外培訓機構不能忽悠誤導家長;學校也要進一步改進教學,提高教育水平;當然還需要政策制度、法律保障。這樣才能營造整個教育健康的氛圍。

加強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資質審核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中華職教社副主任

胡衛

一些校外培訓機構良莠不齊,亂象叢生,存在安全經營有隱患、培訓質量難保證、擾亂教育秩序等問題,不利於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不利於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

對於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這些問題,首先,要加強責任監管機制,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的資質管理和審核,通過制訂和完善有關政策制度使其健康有序發展。教育主管部門應每年定期對校外培訓機構和補習場所進行年審和評估,年檢和抽查結果要在報刊、網站上公示。

同時,輔導機構新聘老師需到教育部門備案。加強事前許可、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監管,查處取締無證無照非法辦學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開設課程、選用教材等實行備案制,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騙取錢財的應堅決取締。

其次,要強化自律,不斷完善機構建設。對校外培訓機構教師和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專業培訓,特別是要保證有資質、有良好素質和教學經驗的教師擔任輔導老師。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共同參與的相關協會或組織。

再其次,要權責一致,從源頭規范辦學行為。大力宣傳非法辦學機構的隱患及負面效應,逐步提高家長和學生防範抵制非法辦學意識。反對拔苗助長式的教育方式和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從事營利性輔導,對違反規定的教師嚴格追究責任,從源頭上杜絕有償補課。

最後,要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提升培訓水平。提高審批門檻,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辦學,鼓勵民辦教育機構提高辦學質量,讓有實力、有能力、有資質的培訓主體承辦培訓機構。

來源中國網、澎湃新聞、《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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