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如何加強內部審計溝通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人員要加強內部審計溝通,應加強與各方的溝通,重點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加強內部審計人員業務知識和審計技能培訓,只有本身知識扎實才能更好應對工作,注重多種知識結構的組合,又要關注語言表達、人際交往等能力,多方面、多層次充實審計隊伍。
加強與銀行其他部門的溝通。溝通也是一門科學,內部審計人員要深入學習溝通技能,運用於審計工作。如定期邀請相關職能部門參加與審計有關的會議,制定內審制度時邀請相關部門參與討論等;主動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列出需要他們給予配合的要求與細節。
加強與銀行領導層的溝通。就審計范圍、審計計劃、審計目標等問題與單位領導加強溝通。圍繞單位工作重點、領導關心的問題開展審計,服務於經濟發展大局。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審計部門也應及時向領導層詳細分析違規違紀問題和內部控制漏洞的危害,並提出糾正措施和改進建議。
加強內部審計人員之間的溝通。審計組成員之間要加強溝通,做到既明確分工,又協作配合,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貳』 內部審計的最全解讀
關於內部審計的最全解讀
內部審計之父索耶關於內部審計的定義是:對組織中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評價,以確定是否遵循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和標准,是否有效和經濟的使用了資源,是否在實現組織目標。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內部審計准則的知識,歡迎閱讀。
審計定義
1、在2001年1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發布的新版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中,內部審計全新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並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
2、2003年6月,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內部審計准則》,做出定義:“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3、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政府審計)、社會審計(事務所審計、獨立審計)並列為三大類審計。
聯系與區別
聯系
與外部審計相比,共同點為掌握基本的審計技術,審計結果可能存在相互借鑒。
區別
1、獨立性不同。
根據IIA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於2011年發布的IPPF內部審計實務框架第1100、1110章節,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含兩方面,一方面是指內審人員履職時免受威脅,另外一方面指審計組織機構的獨立,即與董事會的匯報關系的獨立。相比外部審計常用的《獨立審計准則》,因兩者的目標不同和服務對象不同,導致兩者獨立性不相同。
2、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
外部審計的目標常常受到法律和服務合同的限制,如常見業務——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財報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評價,而內部審計的目的是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
3、兩者關注的重點領域不同。
外部審計的關注重點領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例如財務報表審計中,外部審計主要側重點是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合規性,也就是對財報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評價。而內部審計主要側重點是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目標達成、經營效率等方面。
4、業務范圍不同。
外部審計的業務范圍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如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鑒證審計、盡職調查等業務。而內部審計是以企業經濟活動為基礎,拓展到以管理領域為主的一種審計活動。
5、審計標准不同。
內部審計的標準是非法定的公認方針和程序,如IPPF;外部審計的標準是法定的獨立審計准則和相關法律法規。
6、專業勝任能力要求不同。
內部審計要求具備較高的管理知識水平,由於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幫助企業實現其目的,改善機構運作並增加價值,故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管理知識與水平。
主要內容
內部審計針對不同的行業和領域表現出特定的審計內容:
對醫療衛生行業
【醫療收費監控】
在系統中預設醫療收費物價考核指標標准,對醫療收費系統進行實時跟蹤、監督。如果醫療收費系統的處理出現背離相應標准指標的情況,這些數據就會在監控程序中向監督人員發出信號或消息。
【醫療設備監控】
系統可以對大型醫療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再結合醫療收費監控,可以對大型醫療設備的收費進行控制,防止醫療設備漏費、私收費現象的發生;同時,方便醫院領導對大型醫療設備的使用及收入情況進行了解。
【葯品物價監控】
系統中葯品物價實時監控,是通過相關監控程序對庫存系統中日常核算數據進行實時跟蹤、監督來實現的。如果庫存核算系統的處理出現背離監控界限或參數的情況,這些數據就會在監控程序中向監督人員發出信號或消息。
對行政事業單位
【預算執行監控】
系統具自動讀取預算系統的功能,根據設定的預算項目和財務數據的對應關系,實現財務數據與預算數據、財務指標與預算數據、預算指標的對比分析和穿透式查詢,找出差異的原因,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預警定義,實現多種等級的預警提示。
【專項經費監控】
通過設定專項經費來源總額和分項金額以及支出總額和分項金額來檢查專項經費的來源和支出的執行情況;檢查收支執行情況是否存在超支現象,檢查專項經費支出是否存在串戶和不規范核算情況。
對製造行業
【存貨庫齡監控】
通過對原材料、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存貨的庫存業務進行監控,及時反映企業的庫存結構、資金佔用、積壓數量、積壓時間,使企業庫存管理人員能及時掌握、調整庫存周轉頻率,盤活積壓資金,既保障庫存物資及時供應生產的需求,又防止過度積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銷售業務的監控】
通過對銷售業務的監控,使銷售數據在系統中實時更新,這樣可以及時對銷售的收入、單位成本、單位利潤等銷售數據進行分析,使企業管理人員能及時掌握市場狀況,尤其是同一產品在不同市場的銷售價格等情況,以便做進一步的市場戰略調整。
【財務監控】
系統中財務系統的時監控,是通過相關監控程序對財務核算系統中日常核算數據進行實時跟蹤、監督來實現的,如果財務核算系統的處理出現背離審計界限或參數的情況,監控程序會自動向審計人員發出預警信號或消息。
【財務規范性控制】
現金坐支監控:可以根據定義的現金坐支檢查公式進行監控。
異常憑證監控:審計人員可以根據會計制度和內部財務制度的規定自行定義異常憑證中的科目對應關系,憑證發生時系統可以及時提示並記錄這些異常對應關系憑證,並提示這些異常憑證所涉及的內控制度缺陷。
【財務分析監控】
可以允許設置以及組合財務分析工具提供的方法,定義分析的標准,以及違反標準的結論,形成具體的分析方案,並且每一條分析,可以預先設置其分析結果,通過分析的結果可以發現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經濟指標監控】
可以通過系統定義好的經濟指標,設置指標數值范圍、指標數值趨勢、指標同比數、指標預算數的控制.
【大額收支監控】
通過對現金、銀行存款賬戶大額收支監控限額的設定,對收支的金額過大或數量過多時,監控程序會自動向審計人員發出預警信號。
【審計作業監控】
幫助審計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和企業授權開展審計監督作業,實時監控,及時預警和查處違法違規問題。
【重大疑點監控】
通過設置疑點分類監控的方法,將在審計作業過程中發現的審計疑點根據重要性原則進行監控提示,幫助審計主管明確審計詳查的方向。
【重大違規金額監控】
通過設置違規金額分類標準的方法,監控在審計作業過程中查清的違規金額,幫助審計主管根據重要性原則進行監控提示,提示審計主管審計項目在違規金額方面的重大程度。例如:違規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時系統向審計人員發出監控預警信息。
【違規問題監控】
通過對違規問題設置重要性標準的方法,監控在審計作業過程中違規問題的屬性和重要性,幫助審計主管判別問題嚴重性程度,提示審計主管審計項目在違規問題方面的嚴重程度。例如:違規問題屬於貪污或小金庫等嚴重違法違規時,系統向審計人員發出監控預警信息。
【審計作業進度監控】
通過對審計作業實際進度和計劃進度進行比較的方法,並設置計劃進度,完成差異監控指標,對審計作業進度進行監控,當出現較大差異時,及時進行監控提示,幫助審計主管及時了解在審計作業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嚴重程度。例如:實際進度明顯落後於計劃進度30%時,系統向審計人員發出監控預警信息。
審計對象
常見的審計對象:按照審計對象存在的形態劃分
1、以實物為對象。對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或期間狀況進行審計。如:存貨清查審計、固定資產構建及處置審計、資金收支審計。
2、以賬務為對象。對因提供、銷售商品或勞務產生的債權債務的產生依據,期間過程和時點狀態進行審計。如:賬期審計,回款期審計,壞賬審批審計。
3、以規則為對象。對制度、計劃、任務、標准、流程等的執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審計。如:目標完成審計,采購審批流程審計,供應商入圍政策執行審計,折扣許可權與審批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4、以責任人為對象。對經濟責任人進行的期間責任、期末狀態進行審計。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目標成本審計。
審計方法
順查法。按照經濟活動發生的先後順序和會計核算程序,依次審核和分析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逆查法。按照經濟活動進行的相反順序,先審查會計報表,從中發現錯弊和問題,然後有針對性地依次審查和分析報表、帳簿和憑證。
抽查法。提供三種抽樣方法,包括等距抽樣、隨機抽樣、PPS抽樣,從被審單位被審計對象中抽取其中一部分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藉以推斷審計對象總體有無錯誤和弊端。
審閱法。
分析法。
抽樣審計與詳細審計結合法。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確定審計樣本是在內控制度與重要性水平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的,當對某一樣本產生懷疑時,審計人員可能會擴大樣本的數量或對某一樣本的業務流程進行詳細審計。
效益評價審計法。
審計准則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依據與目標
(一)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二)制定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目標:
l.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實現內部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和職業化。
2.促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按照統一的內部審計准則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提高內部審計效率,防範審計風險,促進組織的完善與發展。
3.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完善組織治理結構、促進組織目標實現的作用。
4.建立與國際內部審計准則相銜接的中國內部審計准則。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體系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一)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基本准則是內部審計准則的總綱,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基本規范,是制定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的基本依據。
(二)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是依據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制定的,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循的具體規范。
(三)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內部審計實務指南是依據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制定的,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約束力
(一)內部審計基本准則、內部審計具體准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執業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遵照執行。
(二)內部審計實務指南是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內部審計的具體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適用范圍
(一)中國內部審計准則適用於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進行內部審計的全過程。
(二)中國內部審計准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無論組織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也無論組織規模大小和組織形式如何,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時,都應遵循內部審計准則。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程序
(一)內部審計准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協會下設准則委員會負責內部審計准則的起草、修改和論證工作。
(二)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制定程序:
l.選定項目。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准則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准則備選項目,經專家咨詢論證,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審批立項。
2.擬定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准則委員會根據確定的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征詢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准則委員會修訂後提交徵求意見稿。
3.徵求意見。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4.修改定稿。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准則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徵求意見稿,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征詢專家及有關方面意見後定稿。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發布、修訂與解釋
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發布、修訂與解釋。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內部審計,是在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本准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及其從事的全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 一般准則
第四條 一般准則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及其職權、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資格條件和職業的要求。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應考慮組織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並配備一定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其內部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制度,並積極了解、參與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專門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並不斷通過後續教育來保持這種專業勝任能力。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人際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當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 作業准則
第十一條 作業准則是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審計計劃、審計准備和審計實施階段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組織的風險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並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並做好必要的審計准備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告准則
第十九條 報告准則是內部審計人員反映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內部審計負責人批准和報送審計報告時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於審計實施結束後,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准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結論和建議,並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聲明系按照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的規定辦理,若有未遵循該准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後續審計,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第五章 內部管理准則
第二十七條 內部管理准則是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充分利用審計資源,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實現審計工作目標的規范。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和中國內部審計准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並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保持與國家審計機關的聯系,依法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和指導;應保持與民間審計組織的協調,並評價其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准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負責解釋,審計署頒布。
第三十三條 本准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
第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內部審計准則及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其他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做到正直、獨立、客觀和勤勉。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保持廉潔,不能收受任何有損自己職業判斷的有價值的物品。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只能開展那些在其專業勝任能力范圍之內預期能合理完成的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誠實地為組織服務,不做任何有違忠誠性原則的事情。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循保密性原則,慎重地使用他們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資料。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有意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本組織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真實地披露他們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接受後續教育,努力提高創新素質和創新能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一批內部審計准則公告
第1號 內部審計報告及其傳遞
第2號 內部審計工作底稿
第3號 內部審計證據
第4號 後續審計報告
第5號 內部審計計劃
第6號 內部審計通知書
第7號 內部審計質量控制
第8號 對舞弊的預防、檢查和報告
第9號 報告內部控制
第10號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審計課程
內部審計標准
管理內部審計職能
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准
管理需要——內部審計的工作方法
道德規范
內部審計和公司治理
內部審計和審計委員會
內部部門的組織結構設計
舉報方案和行為規則
與外部審計師合作
欺詐發現和預防
建立以風險控制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流程
管理內部審計活動
內部審計組織與計劃
溝通和批准
資源管理
指導和開展內部審計
工作底稿——記錄內部審計活動
通過審計抽樣搜樣證據
審計報告與內部審計溝通
向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報告
各階段過程的常用文書與表格
內審的技術方法與實戰技巧
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
順查法與逆查法
詳查法與抽查法
客觀實物證實方法
盤點、調節、鑒定
發現挪用公款、循環入賬、暗炒期貨的蛀蟲
找到虛增庫存價值,調節利潤欺騙上級單位的幕後黑手
審計調查方法
觀察、詢問、函證、調查表
學會傾聽的技巧
別被審計對象牽著走
分析性復核方法
內控控制符合性測試
舞弊與疏忽的防範
風險與控制自我評估
數據收集工具和技術
問題解決與決策制定
計算機化審計工具和技術
內部審計工具下趨勢
HIPPA與日漸增長的隱私關注
持續性保障審計,XBRL和OLAP
內部審計質量保障與ASQ質量審計
控制自我評估
;『叄』 如何加強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作用
如何加強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作用
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實際上是定位在對操作層的違規進行檢查和處罰上,內審部門的工作都是停留在事後檢查上,並且突擊審計少,事先預告多。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如何加強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作用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如何加強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作用
首先,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目的定位不夠明確。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實際上是定位在對操作層的違規進行檢查和處罰上,內審部門的工作都是停留在事後檢查上,並且突擊審計少,事先預告多。後續審計也是處於起步階段,日常的監督工作還沒有啟動。在工作方式上存在著只檢查問題並向領導反映,沒有深層次分析總結問題,不能發揮內審的保健作用。由此可看出,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目的定位還不夠明確,仍然處於模糊狀態。
其次,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模式還不夠健全。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基本上是處於賬項基礎審計向制度基礎審計過渡的階段,以全部業務以及賬目為基礎,主要採用詳細審計和依賴審計人員經驗判斷的抽樣審計方法,這便使得內部審計的隨意性較大,缺乏科學性,造成審計成本高、審計時間長、審計效率低下等弊端。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量大、資產負債較多、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繁雜、資金往來頻繁,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仍然採用傳統的審計方法是很不經濟的,另一方面,審計人員把注意力過於集中在內部控制方面,過於依賴對內部控制的測試而忽略了審計風險有可能產生的其他環節,不能有效的從多渠道,如組織環境、歷史方面搜集審計證據,不能突出審計的重點,不利於強化銀行的風險管理。
再次,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成果運用不夠。盡管在審計體制的不斷改革下,審計信息更加暢通了,但審計成果的運用並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如:內審部門對審計出現的問題通常採用一對一的糾正或者處罰方式,這樣缺乏對共性問題的系統性分析、考核、整改機制和研究。很多問題年年查但是年年都有,不僅浪費人力資源而且加大了審計成本;另一方面,被審的商業銀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缺乏進行整頓改革的約束機制。一般情況下,上級銀行的考核主要是以量化指標為主,尚未建立起對經營管理整體考核的評價體系,這便造成了下級銀行不重視內審的警示作用,甚至存在屢次查屢次犯的現象;第三,審計成果的利用不夠。目前能夠運用的僅限於系統內的常規現場審計項目,而對下級行自審項目中存在的風險披露不及時,敏感問題避重就輕等等人為的過濾現象缺乏准確而全面的了解,因而很難以更全面的角度通過信息的反饋作用使審計的建議得到真正落實。
二、拓寬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領域的思路
首先,要樹立起審計工作以人為本的思想。作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主體,內部審計工作者是開展審計工作最直接、最具持續發展,而且最有價值的資源。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審計人員要從長遠出發,立足於未來,牢固樹立起以人為本的思想,遵循人力資源開發使用的規律,合理開發、使用和配置審計工作的人力資源,以高質量高素質的人才,來保障內部審計工作的優質和高效,以穩定和充足的人才來保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要合理配置和安排審計人員。隨著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發展,審計監督性職能的加強,審計工作人員所面臨的力量不足與任務繁重的矛盾、審計風險與審計職責的矛盾、審計人員日常工作與不斷更新增加知識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要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就必須合理且科學地配置審計人員。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根據審計人員的`現狀,科學合理地安排審計項目,合理安排審計進度;合理調配、量才使用,結合不同審計人員的特點和專長合理地安排工作崗位;優化組合、敢於創新、打破常規,促進不同崗位的人才交流,實現審計工作者的動態管理;創造公平的競爭的環境,讓尖端優秀的審計人才脫穎而出,並委以重任,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加快審計人才的培訓和成長。人才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能夠發展的動力。無論是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還是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內部審計人員形象的樹立以及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內部審計人才的開發。因此,要把人才開發納入到長遠規劃,建立和健全挖掘人才,評價人才的機制,努力造就一支以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專家為核心,專業知識結構合理、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優秀內部審計隊伍。
再次,要注重內部審計人才的培養。人才培養不僅有著外在的動力作用,同時也是內在動力源。人才培養是事業發展的原動力。在審計隊伍的建設中可以採用人才引進、崗位交流等方式,但最重要的是要著力於內部潛力的發掘和激發,努力在現有審計人才的優化上下工夫。大力培養復合型人才,同時也要注意專業人才的培養。在這個信息大爆炸,分工合作的新時代,不僅要加強內部審計理論知識的研究,更要加強對非現場審計理論的實踐和探討。
三、結束語
隨著網路經濟的飛速發展,金融市場日益開放,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銀行的分支機構遍及各地。為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商業銀行對內部審計體制進行了改革,基本思路是建立稽核監督組織體系。但是,從運行情況來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理念、審計范圍仍然沿襲過去的做法,這些很不適應當前已經發生了變化的形勢。因此隨著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更新內部審計理念,進一步拓寬內部審計領域,建立和健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機制,培養更多更優秀的內部審計人才變得更加迫切。
;『肆』 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總結
一、所做的工作
20XX年上半年責任審計科在認真完成本科室審計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完成了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本科室主要開展了兩項專項審計,第一項是1月10日至15日開展的對徐秋麗等2位支行副行長進行的非現場責任審計;第二項是4月9日至15日協助豫南審計協作區開展的對周偉等13位支行行長和副行長進行的責任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責任審計的實施,為組織部門考察使用幹部提供了可靠依據,對加強幹部管理和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存在的問題
1、審計力量與審計任務不相適應,審計質量難保證。在大部分情況下,部分同志因專業水平限制而無法獨擋一面的承擔審計工作任務,憑經驗憑感覺進行審計,把審計檢查作為例行公事,走過場,「腳踏西瓜皮,滑到哪裡算哪裡」。
2、未能更多關注支行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整改流於形式。審計提出的意見、落實到位的少。
3、工作交叉重復,在不必要的工作上,耗費了大量精力和人力,降低了審計效率。
4、審計成果運用不夠。
三、來年工作打算
1、做好對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專項責任審計。進一步深化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審計內容,逐步推行任中審計。將審計關口前移,大力推行先審後任、先審後離,克服先離任後審計的現象發生,力戒審計走過場。
2、配合上級行主動開展工作,服從於審計大局。全面實施好上級行安排的授權審計項目;完成好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四、對辦事處工作的建議
1、建立評比制度。對全年業務資料進行整理歸檔,考核總結全年工作時,對全年審計項目進行綜合考核,評出年度優秀審計項目和最差審計項目,並獎優罰劣。
2、開展「提高素質,合格審計」的專項活動。以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為前提,加大員工學習、培訓力度,目的是提高審計人員審計項目的質量,每半年組織一次審計考試,每半年開展一次審計人員工作學習匯報。
下半年,責任審計科全員將以責任審計為目標,以提高審計質量為核心,以全面完成任務為出發點,全科同志將團結一心、兢兢業業、克服困難、堅持原則,圓滿完成辦事處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根據中支內審工作部署,6月份和12月份分別在全行范圍內開展對內部控制管理風險的分析評價活動。依照內控評價方案,分「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審」五個方面內容對支行內控制度進行評審,將定期風險分析評價工作滲透到全行每一個職能股室、每一個工作環節和每一個崗位。我們將評價的監督對象確定為一線營業人員和各級管理人員;以重點股室、關鍵崗位、薄弱環節的審計為主;有針對性地檢查監督各職能部門建立的各項制度,注意內控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拓展了評價范圍,提升了評價層次。通過審計評價,共發現重要崗位尚存在十多項風險隱患和薄弱環節,一一列出,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合理的防範措施和建議,並書面報告市中支和支行領導,督促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在全行得到嚴格落實。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積極開展內部審計調查工作
我們根據本行的重點工作、簿弱環節及風險點確定審計調查項目二項。分別是《對瑞安支行集中采購管理情況的調查》、《對瑞安支行外匯法規、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調查》。
今年8月份對支行集中采購管理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一些管理上的欠缺和不規范的操作,提出了整改意見和建議。
今年11月份對支行外匯法規、內控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了調查,通過現場詢問、調閱部分檔案資料和觀察臨櫃操作情況,基本了解和掌握了瑞安支局外匯管理工作情況;從調查情況來看,瑞安支局能夠較好地執行外匯法規,及時貫徹落實外匯政策,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內控管理制度,業務授權分責明確。並能根據上級局的內控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對各項內控制度予以細化補充,及時修訂完善了各項外匯業務操作流程、外管股各崗位工作職責、外管股人員考核辦法,建立了《內控督導檢查辦法》。但也發現了不少一問題,根據問題的不同性質提出整改建議,基本得到整改落實。促進了外匯管理部門更好地貫徹和執行外匯法規政策,嚴格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
今年我們通過審計調查,共發現了違規現象20餘項,提出整改建議20條,大部分已得到整改落實,分別撰寫的調查報告已呈報給支行行長和中支內審科。
(三)積極開展審計發現問題「回頭看」活動
在行長親自督導下,我支行由內審牽頭,認真組織開展了對20xx年度以來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檢查,做足做細「亡羊補牢」工作,強化了整改落實,鞏固了審計監督成效。
1、領導重視,強化整改意識。布置安排對20xx年度以來審計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事宜。要求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責任,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強化整改意識,主動查找風險隱患,堅決杜絕同類問題的再次發生。
2、精心組織,確保整改實效。安排專人對所有審計項目進行逐一梳理,認真排查問題整改情況;並要求各部門將自查情況、未整改原因及下一步具體整改措施報內審部門。內審在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組織人員進行了再檢查。
3、強化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制定了瑞安支行內審整改責任追究制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經過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認定後,根據問題的原因、性質和情節等採取相應的責任追究措施,並給予經濟處罰。
4、嚴格督促,實現整改目標。針對個別未整改到位的問題,督促,制定下一步具體整改措施。通過開展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回頭看」活動,真正實現了「整改促完善、整改促提高、整改促進步」的目標。
(四)積極參加市中支內審項目檢查
根據中支內審科的統一安排,今年主要參加了對泰順縣支行的行政執法檢查、對樂清支行行長履職審計、對溫州中心支局外匯依法行政審計,對參與的每一個項目檢查都能認真盡職地對待,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時代新威通過與銀行合作經驗總結出銀行主要存在兩大問題: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和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審計人員素質不高的表現:
1.審計人員安於現狀,認為自己擁有本科學歷和中級審計師職稱在目前的審計環境中足足有餘,再說升職機會很少會眷顧審計人員,人生失去了追求和奮斗目標,影響了內部審計質量;
2.審計人員未及時學習新業務、更新審計相關知識、手段,平時缺乏審計經驗的積累,在審計時無法正確判斷經濟活動的合規性;
3.在審計中檢查不力,對該發現的問題未發現,引起嚴重後果的審計風險;
4.內部審計人員缺乏工作責任感和職業道德,審計時為了不得罪人,對相識的人審計走過場,自我防範能力差,自我保護意識差,風險意識淡薄,這樣審計出的內部審計質量肯定不高,使審計缺乏客觀、權威性。
由此,北京時代新威在銀行內部工作總結中提出一些看法:
(1)強化風險防範意識
(2)提高銀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3)合理配備審計人員,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4)創新銀行內部審計理念,開拓審計人員視野
(5)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每一個審計項目、審計事項都或隱藏著風險隱患,在審計時要時刻注意風險防範,克服麻痹大意,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要強化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培育,加強審計人員規避審計風險的能力,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服務於基層,要加強與基層的溝通和交流。
開拓創新,拓展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大膽嘗試開展新領域的審計。平時在工作中要善於總經經驗,發現問題要及時查找,及時解決,並做好審計成果的提煉工作。
建立健全審計責任制,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操守和誠信意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實行異地審計人員交流工作,通過交流、溝通和協作,學習他人審計長處,提升審計人員知識面,促進審計成果共享,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最後,我們通過時代新威在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總結里的指導總結出:提高銀行內部審計質量管理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生命力,銀行要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作用,為銀行的健康穩健運行「保駕護航」。
『伍』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2017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健全內部審計體系,提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健全內部審計體系,提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內部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通過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督促改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和價值提升。
第四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目標包括:推動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有效落實;促進商業銀行建立並持續完善有效的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架構;督促相關審計對象有效履職,共同實現本銀行戰略目標。
第五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應獨立於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並對上述職能履行的有效性實施評價。內部審計活動應遵循獨立性、客觀性原則,不斷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
第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本指引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實施監管評估。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體系。
第八條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應根據本銀行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配備充足、穩定的內部審計人員;提供充足的經費並列入財務預算;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進行考核,並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評價。
第九條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成員應具有財務、審計和會計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審計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經其授權審核內部審計章程等重要制度和報告,審批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指導、考核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對本銀行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監督,有權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審計方面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高級管理層應支持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履行職責,確保內部審計資源充足到位;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業務發展、產品創新、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內控合規的最新發展和變化;根據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及時採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可設立總審計師或首席審計官(以下統稱“總審計師”)一名。總審計師由董事會負責聘任和解聘。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總審計師的聘任和解聘情況。
總審計師對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負責,定期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報告工作,並通報高級管理層。總審計師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內部審計章程、審計工作流程、作業標准、職業道德規范等內部審計制度,組織實施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商業銀行未設立總審計師的,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承擔總審計師的職責。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審查評價並督促改善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編制並落實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開展後續審計,評價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的質量負責。內部審計部門向總審計師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配備充足的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不得少於員工總數的1%。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實踐經驗,掌握銀行業務的最新發展,並通過後續教育和職業實踐等途徑,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保持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時,應遵循客觀、保密原則,秉持誠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信息。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有利益關系的審計項目,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得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做缺少證據支持的判斷,不做誤導性陳述。
第三章 章程、職責與許可權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制定內部審計章程。內部審計章程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內部審計目標和范圍;
(二)內部審計地位、許可權和職責;
(三)內部審計部門的報告路徑以及與高級管理層的溝通機制;
(四)總審計師的責任和義務;
(五)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的關系;
(六)內部審計活動外包的標准和原則;
(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
(八)對重點業務條線及風險領域的審計頻率及後續整改要求;
(九)內部審計人員職業准入與退出標准、後續教育制度和人員交流機制;
內部審計章程應由董事會批准並報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事項應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三)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四)風險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會計記錄及財務報告的完整性和准確性;
(六)信息系統的持續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機構運營、績效考評、薪酬管理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八)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以及監管部門指定項目的審計工作;
(九)其他需要進行審計的事項。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部門有權獲取與審計有關的信息,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職責有關的會議,參加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有權檢查各類經營機構(含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含外包業務),及時、全面獲取經營管理相關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行內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和取證。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和處罰建議。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事項提供專業建議,但不得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的決策與執行。
第四章 審計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章程、業務性質、風險狀況、管理需求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確定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頻率,編制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並報審計委員會批准。
商業銀行的年度內部審計計劃應充分考慮監管關注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全面風險管理、資本充足、流動性、內控合規、財務報告等。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年度審計計劃,選派合格、勝任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收集和研究相關背景資料,了解審計對象的風險概況及內部控制,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組織審計前培訓並在實施審計前向審計對象下發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下,審計通知書可以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項目審計方案,綜合運用審核、觀察、訪談、調查、函證、鑒定、調節和分析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並將審計過程和結論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內部審計採取現場審計與非現場審計相結合的方式,並通過加強非現場審計系統建設,增強內部審計的廣度與深度。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信息科技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不斷完善內部審計管理信息系統。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做好與審計對象的溝通交流。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異議解決機制。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應及時進行溝通確認,根據內部審計章程的規定,將溝通結果和審計結論報送至相關上級機構並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應徵求審計對象意見並及時完成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審計目標和范圍、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建議等內容。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報告發送至審計對象,並上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時根據內部審計章程的規定與高級管理層及時溝通審計發現。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時落實;對未按要求整改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部門應跟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必要時可開展後續審計,評價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進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內部審計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實施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並接受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
第五章 部分審計活動外包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但可將有限的、特定的內部審計活動外包給第三方,以緩解內部審計資源壓力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對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承擔最終責任。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應符合本銀行內部審計章程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不得將內部審計活動外包給正在為本銀行提供外部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關聯機構。
商業銀行不得將內部審計活動外包給近三年內為審計對象提供過與該項審計外包業務相關咨詢服務的第三方及其關聯機構。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活動外包制度,明確外包提供商的資質標准、准入與退出條件、外包流程及質量控制標准等。
商業銀行在實施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時,本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應參與並監督項目實施,並負責向總審計師報告外包活動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總審計師應建立相應的外包審計項目知識轉移機制,確保內部審計人員能最大程度地獲取專業技能,提升內部審計部門的專業能力。
第六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針對內部審計部門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並對總審計師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內部審計部門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價。
內部審計人員的薪酬水平應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責任制,明確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履職盡責要求以及問責程序。經責任認定,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已勤勉盡職的,可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應作為審計對象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審計對象應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對於拒絕、妨礙內部審計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為,商業銀行應及時制止,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監管評估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正式溝通機制,定期討論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已經採取的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況。雙方溝通的頻率應與銀行的規模、風險偏好和業務復雜性相匹配。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以下報告:
(一)內部審計計劃;
(二)重要審計發現及其整改情況;
(三)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四)外部機構對銀行的審計報告;
(五)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
(六)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報告;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報告。
第四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要求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完成指定項目的審計工作,並將審計結果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會談等方式,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有效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一)內部審計章程;
(二)內部審計的范圍、頻率和效果;
(三)確保內部審計職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公司治理機制;
(四)銀行集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
(五)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六)內部審計人員的薪酬機制;
(七)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情況;
(八)內部審計報告及審計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九)內部審計問責情況;
(十)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根據評估結果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監管意見,要求其限期整改並提交整改報告。內部審計有效性和整改情況應納入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整體有效性評估和監管評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集團層面建立與其規模、風險偏好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內部審計覆蓋集團全部業務和全部機構。董事會對集團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銀行集團的內部審計部門應明確集團對附屬機構的審計監督機制,並根據審計許可權對附屬機構實施審計,指導附屬機構內部審計機制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附屬機構的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集團內部審計章程的有關規定,向銀行集團總審計師或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報告附屬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
本指引所稱銀行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附屬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境內外的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
第四十五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審計委員會的多數成員原則上應為獨立董事。
村鎮銀行已設立監事會的可不設立審計委員會,由監事會履行審計委員會職責。村鎮銀行已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可由董事會聘請主發起行審計部門負責人兼任審計委員會委員。
村鎮銀行未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應設置專門的內部審計崗位,並委託主發起行承擔村鎮銀行的審計職能,確定對村鎮銀行的審計監督機制,有效實施審計活動。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銀監發〔2006〕51號)同時廢止。
;『陸』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對提高銀行的經濟效益是十分重要的,必須充分認識和肯定它的增值功能,並積極開發利用。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和遵循管理三大環節中能夠為銀行整體價值的提升提供持續支持和保障。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應肯定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是否有增值功能,即能否對提高銀行的經濟效益發揮作用,對此在國外的認識是比較明確的。如,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頒布的《內部市計實務標准》指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工作和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並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明確提出了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另如,2004年10月,美國反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的發起組織委員會在其《企業風險管理框架》中提到,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審查內部控制系統和風險管理過程以及為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系統和風險分散戰略提供建議,從而為組織增值。但在我國,對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一直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甚至有人否定其增值功能的存在。如安達信、安永、畢馬威等咨詢機構認為,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的一個成本中心,不能為其增加價值。盡管銀行內部審計活動並不直接參與銀行的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具有相對獨立性,但是它對銀行經營管理的監督、保證和咨詢功能,對提高銀行的經濟效益是不可缺少和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須充分認識和肯定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並積極利發利用,以推動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發展。
二、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增值功能的開發利用
(一)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提供增值服務
1、評價治理環境。好的治理環境為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提供了文化、結構和政策基礎,直接關繫到治理的效率。內部審計通過評價總體治理結構和政策、評價治理道德、評價市計委員會的活動、評價風險管理結構與政策、評價內部審計的組織與結構等措施,以達到優化公司治理環境的目的。
2、評價治理過程。治理過程是支持治理環境的具體活動,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的具體措施是:評價舞弊控制和溝通過程、評價薪酬政策及其相關過程、評價財務治理過程、評價與戰略規劃和決策相關的治理活動、評價治理業績的計量。
3、評價治理程序。治理程序是關繫到治理過程效率的至關重要的步驟和實踐,它是利用評價內外部治理報告程序、評價提升和追蹤治理問題的程序、評價治理的改變和學習程序、評價支持治理的軟體和技術等手段來達到優化治理程序的目的。
(二)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中提供增值服務
國外最新研究認為,內部審計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是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增值功能的新內容。在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中,內部審計可通過提供鑒證和咨詢服務來增加組織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內部審計師可通過評價風險管理過程、評價關鍵風險的報告、檢查關鍵風險的管理等措施,就公司風險管理活動的效率向董事會提供客觀的建議,促使關鍵的經營風險得到恰當的管理,確保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得以有效運行;另一方面,內部審計師可以通過為風險的鑒別和評價提供便利、指導制定應對的風險管理措施、協調企業風險管理活動、強化對風險的報告、維持和開發適合銀行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協調制定有待董事會批準的風險管理戰略措施等,更好地為風險管理提供咨詢服務。
比如,在美國花旗銀行、美洲銀行、紐約銀行和國際城市銀行,其內部審計對風險管理的審查主要集中在戰略風險、網路風險、政治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法律風險等方面。近年來,美國通用汽車公司也以“參與風險管理,提供獨立評價和建議”為內部審計重新定位,並寫進了公司內部審計章程。
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將其參與風險管理明確寫人內部審計章程,以有利於在風險管理過程中提供獨立的評價和建議,有效發揮內部審計對於風險的控製作用,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但是,為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受損害,內部審計師要注意不能設置風險偏好和對風險管理過程施加影響,不能代為決定風險應對措施,也不能按管理者的意圖執行風險應對措施和承擔風險管理的責任。
(三)在商業銀行遵循管理方面提供增值服務
所謂遵循管理,指的是在各部門及雇員遵守法律法規、銀行發展戰略以及內部規章制度方面的管理。合規性、遵循性審計是內部審計的傳統職能,在這里無需贅述,需要強調的`是內部審計在保證商業銀行按所設定的目標經營,確保遵守銀行內部的政策和程序,忠實於對利益相關者的承諾等方面具有效率評價和持續監測作用。
我們必須認識到,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和遵循管理中提供的增值服務,具有內在的統一性。風險管理的實施要以遵從和遵守為基礎,良好的遵從、遵守可幫助風險管理的實施;公司治理圍繞著風險管理和遵從、遵守而展開。把這三者進行有效的整合將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充分發揮增值功能、實現增值目標提供更大的空間。而內部審計通過深入參與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和遵循管理,可以達到促進完善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持續支持和保障組織整體價值提高的目標,也在這個過程中完成了內部審計自身價值的提升。
三、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實現增值服務的基礎工作
對於我國商業銀行,關於內部審計增值功能的認識和開發仍然不夠,因而也未能充分發揮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巨大潛在價值,需要重新定位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和遵循管理三者的關系,切實保證內審工作成為銀行整體價值提升的持續支持和保障。在現階段,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努力:
1、樹立學習型內部審計工作觀念。為了與本行發展戰略保持一致,真正使內審工作參與到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與遵循管理環節中來,樹立全新的以增加組織整體價值為目標的審計價值取向,內部審計人員需要不斷學習,樹立學習型內部審計工作觀念。這種學習不僅是單純的業務技能的學習,而且包括審計理念、思維方式的鍛煉與學習。商業銀行的風險由於其自身內外部環境的特殊性而充滿了不確定性因素,所謂風險管理就是人們對不確定性因素的認識和掌控,是對風險管理人員思維模式的測試和挑戰。內部審計人員想要成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方面的專家,就需要具有創造性的思維模式,需要不斷學習來彌補自身的不足,而且這種學習應是隨著銀行管理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目前國內專家學者對於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增值功能的研究還極不成熟,尤其缺乏實證研究,迫切需要商業銀行內市從業人員運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對內部審計增值功能的研究做到理論聯系實際,使理論研究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建設起到指導作用,將相關研究向縱深方向拓展。建立學習型的內審機構,樹立學習型的內審工作觀念,對於推動理論研究、指導現實工作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2、科學選擇審計范圍。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要求,結合我國商業銀行實際,內部審計工作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應注重拓展以下內容和范圍。一是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內部審計應重點向下列領域拓展:內部控制審計、管理(經營)市計、經濟責任審計、合同(合約)審計、環境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審計、戰略管理審計、管理舞弊審計。內部審計師還要對風險和控制情況能否在機構內有效地進行交流與溝通做出評價。二是加強對金融創新業務的審計,包括一些新型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電子銀行產品等等。在對創新業務的審計中應明確,防範操作風險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依然是內部審計監督的基本目標,要通過審計尋求防範操作風險和促進金融創新的平衡點。三是注重將業務經營檢查與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從銀行業務經營環節中發現風險控制的薄弱環節,確保審計質量。四是加強對混業經營業務的審計。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發展趨勢必將擴大審計對象的范圍,要求內部審計將證券、保險、信託業務等逐漸納入商業銀行常規審計范圍。
3、實施內部審計質量保證、評價與改進制度。在執業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角色沖突,它既服務於管理者,又服務於被管理者;既直接服務於控制體系,又是控制效率的檢查者。因此,實施銀行內部審計的質量保證、評價與改進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內部審計機構作為監督鑒證者、評價咨詢者的工作質量不斷提高。同時,內審工作的質量保證、評價與改進應當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獨立於其審計工作職能,內容應當充分詳盡,涵蓋內部審計活動的方方面面,並持續不斷地監督其有效性。其實施方法應當包括適當的監督、定期的內部評價和持續的質量保證監督、定期的外部評價等。
;『柒』 如何提高銀行業務審計能力
如何提高銀行業務審計能力
作為金融行業的主要機構之一——銀行,其內部審計工作的能力也越來越凸顯重要。接下來我整理了如何提高銀行業務審計能力的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明確銀行審計工作的目標。
任何一個部門一個崗位都有自身的工作職責跟目標。比如人事管理部負責員工的招聘、變動等工作,銷售部提高產品的銷售業績,而財務工作中的'審計也是要明確崗位職責。作為審計人員要善於發現解決問題,提高銀行審計工作的質量,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潛在的風險。明確工作目標後,工作執行力就要配合到位。
明確銀行業務審計工作的流程。
任何一道任務都有一定的工作流程,先怎麼做再怎麼做。如果銀行審計工作流程不明確,那麼就容易出現混亂、重復的工作,浪費時間精力和物力。所以要健全和完善審計內部體系,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條件下,明確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相關工作職責、業務流程、質量控制、以及運行機制,特別是對外審計要注意的事項和規則,流程透明,辦事才有依有據。
創新銀行技術手段,以提高審計的效率。
互聯網時代的迅速發展,使得各行各業都緊跟步伐,誰掌握了最新技術誰就搶佔了市場的先機。不管是產品也好,還是內部管理工作也好,都離不開技術的創新。銀行審計工作也要加快信息化管理,包括數據採集、數據模型分析、信息整合等,一系列的工作方式要創新,提高審計的效率,節省時間,讓審計工作更便捷高效。
加強與同行或相關行業的合作學習交流。
合作共贏,是時代的不變的話題。行業有競爭有合作,才能合作共贏。銀行可以加強和同行或相關行業的業務學習合作交流,每一個銀行都有各自的工作方式,可以定期舉辦審計工作交流沙龍或座談會,提升銀行審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共同進步。
關系國家有關政策,定期舉辦學習座談。
國家關於審計工作會有新的政策公示,作為銀行的管理層和審計人員要及時關注審計工作的動態,了解其相關規則,做到遵守審計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並適時調整審計工作任務,保證銀行審計工作的正常運營。另外可以定期舉辦審計工作的學習座談,了解銀行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是否得到進步,從而制定相關的培訓工作。
審計人員自身轉變工作理念,提高自身實力。
現在有很多銀行的審計老員工還慣用以前的老辦法,不僅僅影響工作效率而且也耽誤整個審計部門的工作質量,作為審計人員要轉變工作理念,與時俱進。學習先進的技術專業知識。通過參加一些行業交流會,或自身學習專業書籍等方式,不斷提升自身業務能力,適應社會的發展。才能更好地促進整個部門、整個銀行的審計工作的開展。
『捌』 銀行審計人員應該參加哪方面的培訓
業務知識、業務流程等培訓。銀行審計人員應該參加業務知識、業務流程等方面的培訓。內部審計人員最需要的培訓是所在行業、企業的業務知識、流程等相關培訓。
『玖』 新時代內部審計人員需要開展哪些內容培訓
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而社會越發展,審計就越重要。當前我國已經進入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期,此階段審計效用的發揮尤為關鍵。而信息技術的應用推進,催化了各大行業的變革與升級。同樣的,現代信息技術和審計行業的融合也正在深刻的影響著內部審計的前進方向。
內部審計定位轉換
傳統觀念里,審計和會計就是「貓和老鼠」的關系——會計做假賬,審計查假賬。尤其是內審,因為和會計部門同處於一個集體內部,大眾通常把內部審計作為會計的對立面來看待,對於審計職能的認識片面的停留在會計「監督」上,這樣的意識無形中深化了會計對審計人員的抵觸心理,反而不利於審計工作的開展。
會計亦或是審計其實都是企業組織的一部分,核心要務都是為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對於內部審計來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已被擴展為兩大類業務:確認和咨詢。確認是獨立評估組織治理、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對收集的證據進行的客觀檢查。咨詢則是指提供咨詢建議及相關的客戶服務活動。
當內部審計的定位從狹隘的「會計監督」轉型為「組織價值增值」,由此,以「促進和改善」為導向的內審工作便能從管理和治理的高度得到重視,從業務的協同廣度獲得財務及其他部門的支持。在該機制的促進作用下,內部審計能更有效的發揮自身效用,增加組織價值,改進組織運營。
內部審計工作流程的變化
「大智移雲」的時代背景下,信息系統在財務領域的應用重組了企業財務管理信息傳遞渠道,使得相關信息的時效性得到保證,滿足了管理決策的信息需求。正因如此,互聯網技術的應用與普及使得傳統的會計記錄再也無法滿足企業對於財務人員的需要,會計人員從財務會計加速轉型至管理會計,隨之而來的結果就是推動了「業財融合」的進程,而會計的發展變化必然會影響審計的前進方向。
「業財融合」往往需要通過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建立來得以實現。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數據收集和分享直接導致了內部審計工作流程的簡化。例如,原來進行內部審計活動,大部分精力與時間需要放在驗證財務經營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上;現在,通過財務共享中心平台,內部審計可以在業務前端直接抓取數據,在保證數據信息准確性的同時,提高了工作效率,節約了企業成本。
當財務共享中心系統完整的應用於企業運營的各個環節,外部環境的信息也可以被內部審計人員輕易獲取,通過大量外部數據的比對,可以具體分析相關價值的公允性,企業業務流程處理的合規性,不僅操作簡單,而且決策准確度上得到了大大提高;此外,通過和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一方面采購和招投標有關合作對象的選擇可以由平台直接推送,降低舞弊發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原始單據不必再通過財務人員傳遞才能獲得,超越了業務地點時間的限制,進而解決了原有的時滯問題。
內部審計人員素質的提升
雖然內部審計工作關鍵是對流程式控制制的評價,隨著內部審計在企業中工作范圍的擴大,內部審計人員涉獵的知識越來越廣泛:采購、工程建造、營銷、產品製造……大有演變成通才的趨勢。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更好的提升內審人員的自身素質呢?
首先,隨著互聯網技術在企業業務上的全面覆蓋,內審人員的工作必然會從傳統方法過渡到信息技術有效利用。而內部審計人員對於信息技術和內審工作的最佳結合就是對於企業經營財務數據的掘取和分析。因此在後續內審人員的業務能力培養上,應該重視SQL、Excel、SAS的數據工具的應用。
其次,內部審計不同於會計,不只是計量和監督的職能,更強調其糾錯效用,因此內部審計的信息源不僅不應該局限在內部,企業整個經營活動的外部相關環境更應得到足夠的重視。尤其是金三工程的應用與完善和社保徵收改革政策的實行,使得信息共享越來越便利可行,外部數據的真實性更有保障。
最後,管理會計的浪潮不僅提高了財會人員的公司地位,也對審計行業專業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已經開始對服務市場進行變革,拓展服務領域,以便滿足市場需要。內部審計同樣面臨著管理會計發展壯大帶來行業的轉型升級。而且內部審計涉及業務繁雜,關聯領域眾多,外部要求的增加迫使今後的內審人員不斷提高自身能力。內部審計人員應該學習外部審計的先進經驗,在內審部門引進技術、經管等各類人才,後期培訓時強調學習法律、稅務、營銷等專業知識,擴大知識層面,提升服務層次。
『拾』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