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應包括以下三點內容:
1、安全主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全體員工安全培訓,必須培訓職業病防治的法規、預防措施等知識。
2、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3、危險化學品使用與貯存崗位、生產性粉塵、噪音等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女職工的職業健康:
用人單位應當自覺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尤其是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業企業,要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職業安全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企業在組織生產勞動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同時,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應將本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並依法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監測,確實保護女職工的職業健康與生殖健康。
B. 為什麼要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職業衛生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主要起到預防的作用,讓工人了解到所從事的作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如何預防,防護,以此來保護職工安全。
C.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計劃(2)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未經培訓就上崗作業的勞動者,一律先離崗、培訓合格後再上崗。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的落實情況,凡存在未經培訓上崗的,嚴格依法予以處罰。
2017年,各地區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一個規定、四個辦法”,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積極開展用人單位職業衛生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培訓,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各地區培訓工作開展不平衡,海西、海東分別舉辦了2期,海南、海北各舉辦了1期,其他地區尚未組織開展任何培訓。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普及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省安全監管局決定今年仍採取分區域辦班的形式,扎實開展用人單位職業衛生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專題培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二、培訓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等相關知識。
三、培訓時間
西寧、海東、海西、海南、海北等地區於5月底前完成培訓,並根據培訓覆蓋率,增加培訓班次。其他地區結合實際,適時組織開展培訓。
四、有關要求
(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嚴密組織好培訓工作。
(二)為確保培訓取得實效,各地區的培訓計劃提前5天報省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審查,授課專家由省局從職業衛生專家庫中提取確定。
(三)培訓結束後由省局統一組織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企業職業衛生主要負責人培訓合格證書》和《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參加培訓學員需准備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張。
(四)培訓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監管局具體組織承辦,省局屆時將派員帶相關專家前往授課指導。
D. 用人單位中哪些人需要參加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中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需要參加職業衛生培訓。
一、職業衛生培訓類別
1、 針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的培訓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針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
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與管理知識的培訓,使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明白做什麼、怎麼做。
3、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積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道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操作規程。
E.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培訓工作。培訓人員包括: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准;2. 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3. 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主要包括: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操作規程。 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要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方式包括參加職業衛生監督部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舉辦的職業衛生培訓班,也可委託職業衛生監督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邀請專業人員或示範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授課等。 通常負責人側重於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而勞動者重點在於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培訓。作為培訓內容的法律法規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規;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包括識別本單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掌握其危害作用及防護措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
F. 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的目的是什麼
(1)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制度。為了提高用人單位負責人和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知識水平、職業病防護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大力實施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是十分必要的。隨著用人制度的改革,勞動力需求增大,出現了大量的流動職業人群,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入用人單位從事生產活動。這些勞動力大部分來自相對貧困的農村,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對職業危害缺乏必要的了解,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由於流動職業人群多處於婚育年齡,他們的身體健康遭受職業病危害後,還可能會危害到子代或者喪失生殖能力。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建立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教育制度,沒有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職業衛生知識得不到普及,也會致使勞動者因無知而遭受職業病危害。
如果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管理者自身對職業衛生知識也知之甚少,從而導致其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視不足,缺乏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採取保護措施的意識和自覺性,同樣是造成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原因之一。
所以說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是很有必要的。同時這也是勞動者實現職業衛生知情權的一項保障措施。
以下幾個方面是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及要求:
①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首先是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知識。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有許多關於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多年來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總結,是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的工作指南和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對這些內容務必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關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知識。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設計、生產、運輸、儲存、經營許多環節,無論哪一處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從業人員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作業者,必須掌握與生產有關的安全知識,只有如此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從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才能得到保證。
還有就是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的知識。從業人員在生命受到威脅的緊急情況下,應能夠運用所學的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採取合理的應急措施,盡量不要造成不必要的二次傷害。
②掌握本崗位的安全衛生操作技能。一個單位是由一個個崗位組成的。如果每個崗位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也就安全了。所以,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是整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狠抓作業崗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從業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個生產崗位的事故發生率。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認真、安全操作技能差、考核不合格的崗位人員,堅決不允許上崗。同時還應制定措施,鼓勵生產崗位的職工開展各種安全知識技能競賽,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只有抓住了每個工作崗位的安全,才能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
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是提高廣大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基礎,是勞動者健康權益得以實現的措施之一。因此,用人單位對錄用的新的勞動者、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未經培訓的一律不得安排其上崗。勞動者上崗後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的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不得疏於管理、督促和指導。
③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既是勞動者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有義務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有義務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一旦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分報告。
如果勞動者不履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督促勞動者履行義務。如果勞動者拒不履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必要的處理。
(2)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的形式。安全衛生教育的重要性第一是要提高組織管理者及員工做好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第二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組織安全衛生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①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教育;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章制度、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的教育;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教育。
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行業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本職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等。
行政管理幹部安全衛生教育的主要內容是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技術知識以及其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衛生標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安全技術、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技能及本企業、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
②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對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按照國家標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有十二類: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工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登高架設;製冷作業;壓力容器操作;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爆破作業;礦山排水作業(尾礦壩作業)和其他符合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的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為: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這種培訓教育要實行理論教學與操作技術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應放在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術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上。
③一般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組織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改變工藝和變換崗位教育。
三級教育是指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三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改變工藝和變換崗位的安全衛生教育,是指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衛生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調離崗位作業的安全衛生教育是指當組織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情況,組織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衛生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衛生特點和要求。
④經常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不管什麼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也是這樣,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態度、安全思想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態度、安全思想教育,要通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的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和班後會上說明安全衛生的注意事項;安全衛生會議;事故現場會;安全衛生活動日;張貼安全衛生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等。
G. 職業衛生培訓內容有哪些
職業衛生培訓主要內容有:
(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全面責任,必須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知識和管理水平,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作為專門人員,需要通過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水平,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三)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H. 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職業衛生培訓內容如下: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准。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其他有關職業病的知識。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准。
1981年,我國成立了包括勞動衛生標准技術委員會在內的全國性衛生標准組織,衛生標准工作取得長足的進步。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職業衛生標准必須符合國際慣例和要求。因此,我國於2002年將《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修訂為兩個標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I. 職業衛生培訓每年至少幾次
職業衛生培訓每年至少兩次。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參加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少於總學時的30%,繼續教育時職業衛生培訓不少於20%。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2、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J.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計劃怎麼寫
職業病防抄治法
第三十襲五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