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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歷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

發布時間:2022-12-16 10:12:12

㈠ 非學歷教育機構必要性怎麼寫,求範本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符合下述基本條件:

1
、舉辦者

(1)
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的個人。

(2)
舉辦者應通過捐贈、
出資等方式為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學的基本條件。

2
、校舍、設備

(1)
有與辦學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穩定、集中的,符合各項安全要求的校舍,農村培
訓機構校舍面積在
500
平方米以上,
城區培訓機構校舍面積在
800
平方米以上。
培訓機構用於
培訓的教室數量不少於
3
個,每個教室不少於
40
平方米,且採光良好,前後開門,左右開窗。
面向中、
小學生和幼兒等未成年人舉辦的培訓機構,
其校舍不能超過樓棟的第六屋樓。
租賃
校舍的租賃期在
3
年以上。

(2)
有與辦學相適應的教學、辦公、訓練設備設施,有一定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其直接用於辦學的固定資產總額值:
①文化補習類,
農村培訓機構不少於
20
萬元,
城區培訓
機構不少於
30
萬元;②特長培訓類,農村培訓機構不少於
30
萬元,城區培訓機構不少於
45

元。

鼓勵舉辦者使用自有產權且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辦學。
使用自有產權校舍辦學的,
其上
述直接用於辦學的固定資產總值要求可酌情降低。

3
、資金

校舍、設備達到設置標准後,教育培訓機構辦學啟動資金農村培訓機構不少於
10
萬元
;
城區培訓機構不少於
30
萬元。培訓機構應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4
、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1)
有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2)
有行政、教學、財務、學生管理機構。

(3)
有學校章程和董事會章程。

(4)
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5
、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
,
辦學方案。

6
、有明確的招生對象及相對穩定的生源。

7

校長和教學副校長須具有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3
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
熟悉教育
規律、教學業務,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男在
60
周歲、女在
55
周歲以下,但可以適當放寬。

8
、有與辦學層次、辦學內容、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教師
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財務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㈡ 如何取得非學歷培訓的資質

設置培訓學校,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
第一條
(一)申請舉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培訓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二)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辦學啟動資金不少於20萬(包括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等),其中辦學周轉資金不少於1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於5萬元,並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資信證明。
(三)有健全的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體制。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成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有完善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章程、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建立行政、教學、財務、學生管理機構,並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配備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大學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從事學校管理或教學工作經歷,熟悉教育規律,管理能力較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包括中級職稱),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專職校長,還應配備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專兼職行政、財務、學生管理人員。
(五)配備有政治素質較高、業務能力較強,並與培訓學校的規模、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六)學校專職管理人員、教師總數不低於5人。其中,管理人員應持有相應任聘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七)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校舍及教學設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圖書室、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培訓學校招收全日制學生,應有與學生人數相適應的宿舍、食堂、衛生設施以及學生鍛煉身體的場所和體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條件要確保安全、衛生,便於管理。
2、教學設施:根據培訓學校的規模、層次、形式的不同,配備與學員人數相適應的教學設施。
3、圖書:培訓學校自購圖書不少於1000冊,其中專業書籍佔60%以上;期刊不少於5種。
第二條設置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應具備下述基本條件:
(一) 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台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學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也應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 應具備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作。
(四) 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有關職業培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
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七)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職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八)應具有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准。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專家論證,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組織實施。
(九)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財務與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各項制度。
(十)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第三條自行籌建校舍有困難的培訓學校,允許租借現有合適的校園或其他單位的適用場地、用房從事教學活動,但須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約,且租期不少於3年。
第四條培訓學校不得租藉以下房產做為校舍:
1、臨時性簡易建築;
2、危房、廠房、民舍;
3、從事正常教學活動的中小學及其他學校的教學用校舍;
4、其它不適於教學活動的房屋。
第五條培訓學校可以利用其他單位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圖書資料,補充學校教學不足,但應保持相對穩定。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辦學許可證》中所註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託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變更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申請材料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㈢ 義烏市《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消防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准。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准另行制定。
國家關於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並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於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准】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准】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准】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准】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准】本設置標准為基本標准,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准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准。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設置標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東省教育廳2001年頒布的《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㈣ 如何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4)非學歷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項目和標准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鍾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㈤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及其教育培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的領導,研究民辦非學歷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統籌管理,加強監管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協調處理突發事件。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

公安、物價等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收費行為等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設立、變更、終止第六條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性質、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法人。

同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又登記為企業法人。第七條設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向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第八條設立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設立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徵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反饋書面意見,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的書面意見後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頒發營業執照,並抄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名稱中應當含有「培訓」字樣,不得出現「學校」「學院」等字樣。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審核許可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審核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設立條件及設置標准進行審查。第十一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應當科學、合理,與不同類別、不同規模教育培訓機構實際需要相適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㈥ 我想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不知需要哪些手續和資質

當事人想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需要的手續和資質,全國各地的具體規定不一樣,建議到當地教育部門咨詢,才是最全面和最准確的信息,在這里可以提供部分信息供當事人參考。

當事人所想辦的教育培訓機構,這種機構一般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全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都有制定相應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該規定對於辦理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手續和資質都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咨詢。

㈦ 非學歷教育培訓資質怎麼辦理,辦理條件,辦理流程

一、辦理辦學許可證的流程

1 辦學資質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將培訓機構的性質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按照性質不同,辦學資質區別如下:(各地區具體要求不同,僅以北京為例)
營利性機構:《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
非營利性機構:《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
其中,《促進法》中對營利性機構和非營利性機構的定義如下:
由於培訓機構一般都是營利性機構,因此這里會著重講營利性機構的證件辦理。
申辦教育培訓機構需先到當地教育局進行前置審批,當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當地教育局申辦《辦學許可證》,大部分地區還需要辦理《辦學消防合格證》。
2 申辦前置條件
前置條件以當地省市下發的文件為准,這里以重慶市為例,根據《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准》,可以看到具體要求包括:
具體省市的前置條件要求不同,可以去當地政府網站查詢相關文件或去當地教育局進行咨詢。
3 申辦資質證件流程
當機構滿足了前置條件,確定了機構性質,下一步就是進行申辦了。
1.確認辦學指標:
有些地區的辦學指標是限額的,首先去街道辦和教育局報備,確認是否還有指標;有指標的情況下去變更房屋使用性質;然後去街道辦蓋章,與教育局相關人員現場看場地,通過場地初審再進行下一步;
2.尋找場地:
已有場地的按照規定變更房屋使用性質即可,沒有場地的則需要另找場地;不管是已有場地還是沒有場地,除了前置條件外,還需要關注以下問題:
1、土地使用性質:綜合或辦公;
2、樓層要求:早教、幼教機構要求3層及3層以下;具體科目樓層要求,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3、消防要求:有些地區要求場地配有雙向通道、前後門等;
4、場地裝修要求:建議讓消防隊推薦消防公司做消防裝修,消防驗收建議外包。
以上具體要求以當地區域公示為准。
3.名稱預審核准:
場地ok 之後,去辦理名稱預核准申請,其中營利性質的機構去工商局申請,非營利性質的機構去民政局申請辦理。
提交相關文件在教育局備案之後,會獲得教育局簽發的《籌辦申請同意書》,需要注意的是《籌辦申請同意書》不是《辦學許可證》,這個時候開課運營還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4.營利性機構辦理營業執照:
一般來說,辦理營業執照需要注意以下問題(具體要求以當地為准):
1.辦理條件: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學校,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個人名義舉辦學校,舉辦者擬定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財務要求:
學校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不少於10萬元;
3.需交的材料:(以北京為例,具體的可在官網上進行咨詢或去當地咨詢)
營業執照可以自己去辦,也可以找黃牛代辦,黃牛常年和相關部門打交道,熟悉流程,有一定的社會資源,節省時間,缺點是價格稍高,依照自己的情況進行。
5.辦理辦學消防許可證:
辦學消防許可證不等於場地原本消防許可證,是專門的辦學消防許可證,很多地方申辦辦學許可證需要提供《辦學消防許可證》,同時也是所有資質辦理中最難的一部分。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所在城市《民辦培訓學校消防管理辦法》及所在區域《消防行政管理單位具體管理辦法》。
大概流程如下:
到當地消防辦事大廳咨詢和領取准備相關材料,備好材料參加備案抽查;沒有抽中的話進入裝修報審流程准備裝修,抽中就需要辦理手續並等待參謀員現場考察;考察通過後開始裝修,竣工後進入驗收階段;提交所需材料等待審批;審批過後會給出書面消防合格證書,不合格會給出書面整改意見。
這個按照相關文件進行執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辦學消防許可證可以外包,時間比自己辦理要快,省去了到處蓋章、買消防材料、無限次整改的問題,網上這種機構較多。
6.辦學許可證:
申請辦學許可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注意事項:
1.各地區具體要求不一樣,一定要詳細咨詢;
2.教師證、會計證,可以外借或掛靠,這個不影響最後校區的運營;
3.向當地教育行政管理單位提交以上所有資料,通過審核後會下發辦學許可證(未通過會書面說明原因),取得辦學許可證後要到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等。
7、時間節點:
1.名稱預核准辦理周期為7個工作日,有效期為6個月。
2.消防備案審批周期為30個工作日。
3.消防正式審批周期為20個工作日。
4.辦學籌設申請審批周期為30個工作日,有效期為3年。
5.辦學正式遞交審批周期為20個工作日。
6.等待審批期間,不得開展任何形式辦學;審批通過,頒發《辦學許可證》,沒審批通過的,書面告知原因;全程下來,預計3--6個月。
二、辦理辦學資質的攻略
攻略一
公司的營業執照、辦學消防許可證可以找公司代辦,優點是快且省事,缺點是報價略高,建議咨詢後對比選擇。
攻略二
辦學許可證是目前"最官方"的合法資質,為了更長久的發展,還是要多留意相關政策,有機會就還是去辦。沒有辦學許可證,在現在的大環境下,一旦被「大聯查」或惡意舉報,後果很嚴重。
攻略三
辦學消防許可證不等於場地原本消防許可證,是專門的辦學消防許可證;籌設申請同意書不等於辦學資質,這時候辦學被舉報違法辦學會很麻煩;街道辦,街道派出所,本地消防大隊,教育局會輪流找談話,且一定程度會影響審批進度。
攻略四
各地教育局對於場地、樓層要求、消防相關規定的硬性要求不統一,具體要事先咨詢教育局及相關部門。需要申請的資料事先全部准備齊全,讓教育局及相關部門統一查看一遍,勤咨詢,要耐心。
攻略五
在初期選擇場地租賃時,要注意土地使用性質,一般分辦公、綜合、民居、工業。
辦公和綜合可以申請改變性質為教育培訓,其中綜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國土資源部補交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費,按每平方按年收;
居民和工業原則上不可以變更(工業用地變更代價最大)土地性質,具體資料可以翻閱當地相關職能部門公示。
另外要特別注意:房屋本身構造、臨近場地使用情況等都會對審核有影響,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審場地再簽租賃合同。
攻略六
無證被舉報,一般情況下會由街道辦、本地派出所、消防大隊、教育局約談處理。
如果是消防被舉報,消防大隊會派人過來拍照取證,並要求舉辦人限期內到消防大隊報道,核對事實,錄口供,並接受處罰,注意態度要好;
如果是三無被舉報(無《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無《辦學許可證》、無《消防許可證》),基本直接關停,僥幸沒有被關停,抓緊時間去辦;
如果只是沒有辦學許可證,目前一般會要求遣散學員補辦整改,再次被查到就有可能拘留罰款;
被舉報後,可能會要求創辦人接受處罰,請立刻咨詢相關律師。
攻略七
正在辦班的培訓學校,如果要補辦辦學許可證,是不是要關門停止招生再辦呢?
答:以注冊地址,注冊名稱為準的法定主體停止任何辦學相關活動。意思有兩點:
① 停止辦學,取得辦學許可再營業;
② 可以去外邊借個場地繼續,前提是借的那家最好有資質,正式證書下來之前游擊戰也是可以的,但會影響家長對學校信用度。

㈧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申辦條件有哪些希望有量化評分表!

申辦條件
一.舉辦者

1、 舉辦者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在中國境內定居的公民擔任。

2、 舉辦者如果是社會組織必須在擬辦教育機構屬地具備法人資格。

二、董事會或理事會

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董事長或理事長一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教育機構的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三、辦學場地

1、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定的教學、安全、消防等標准。

2、建築面積:培訓中心面積不少於180平方米,培訓學校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3、屬於租賃場所其租賃關系應穩定可靠,與辦學年限相符,租賃期不少於一年。

四、經費要求

應有可靠、穩定的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經費來源,必須具有與辦學類別、辦學規和教學要求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培訓中心注冊資金不少於5萬元,培訓學校注冊資金不少於15萬元。

五、教學設施

有3間以上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的教室、辦公室以及與設置專業相適應的教學設施。教學儀器設備總價值不少於3萬元,並有相應的所有權證明材料。

六、師資條件

1、校長: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的公民,並具備中專以上學 歷(或中級職務職稱),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年齡不超過65歲。

2、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與所設專業相適應的學歷要求。

3、會計:具有中專以上財會專業學歷(專兼職均可)。

4、備有教職工花名冊。

七、管理人員

專職管理人員(包括校長)不得少於2人。

申辦所需材 料
一、申請籌設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非學歷高等教育培訓除外),舉辦者應當向教育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向教育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與管理使用等。

2、辦學申請登記表

到教育局成教科領取《福州市民辦學校辦學申請登記表》,使用藍黑墨水填寫,字跡工整,不得塗改,一式三份。

3、辦學人員證件

舉辦者、法人代表、校長、管理人員和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相關證件的復印件。

4、章程(章程範本由教育局成教科提供)

章程一式四份(附軟盤)。

5、辦學場所材料

(1)辦學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書(租賃期不少於一年);

(2)消防安全驗收合格意見書;

(3)學校平面圖。

6、設備清單

標明單價和總價值(附上相關證明或發票)。

7、資金證明

(1)培訓中心提供不少於5萬元人民幣、培訓學校提供不少於15萬元人民幣的辦學經費的驗資報告;

(2)其它資產經費來源的證明材料。

8、規章制度和安全衛生材料

(1)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2)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3)教師管理制度

(4)學生管理制度

(5)財務管理制度

(6)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和組織機構

(7)特、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9、捐贈協議

屬於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證明。

辦理程序
一、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提交籌設民辦學校相關材料,領取由教育局提供的《福州市民辦學校辦學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並詳細填寫表內所有內容。

二、連江縣教育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審(現場察看、查閱籌設相關材料)並在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

三、舉辦者向教育局報送正式設立申請材料。

四、連江縣教育局組織民辦學校設置委員會成員對申辦機構進行實地考察評議,並向連江縣民辦學校審批委員會提出評議意見。

五、對符合辦學要求、安全條件的申辦學校,正式發文批准設立,按規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六、舉辦者在收到辦學批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在一個月內民政部門辦理教育類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機構代碼、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辦理時限
舉辦者申請籌設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決定。

舉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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