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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12-16 04:49:42

Ⅰ 求:危險廢物轉移污染防治措施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危廢轉移申請五聯單用的)

你到哪家企業處理危廢 就跟誰要!我在危廢處理公司工作 我有自己的應急預案 是給客戶的

Ⅱ 買危廢品要什麼手續

一、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工作職責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全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

污控處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危廢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並對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受理范圍

全省范圍內,依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向省環保局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單位的申請。

四、申領條件

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合格。

2、申請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3、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處置場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屬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如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危險廢物綜合性處置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經專家論證。

4、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5、對所經營的危險廢物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採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仍未能利用的廢物或殘渣最終必須達到國家規范要求。

五、申領程序

(一)申請

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並附證明材料(見第六項)及所在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單位為新建項目的,根據環辦函[2005]841號《關於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要求,在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時,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在試生產階段開展相關危險廢物經營業務的申請,並附建設項目經審批部門同意試生產的批復。

(二)受理

1、省環保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接到符合許可條件的材料或補正合格的材料後,省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省危廢中心及有關市環保局對申請單位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評估

省環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

1、由省危廢中心組織申請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並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書》審核結論進行審查。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經公示後,對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3、對處於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省危廢中心備案。

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單位憑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增項登記注冊手續。

六、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申請領取遼寧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附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提供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提供與所申請經營危險廢物的特性、數量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車清單,並提供相應車輛的行駛證、加蓋「道路危險貨物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無自備運輸工具的,應提供與專業運輸單位簽定的委託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以及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合同應包括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及承運人拋灑、遺棄、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條款。
3、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有關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試驗數據或科學論據。
6、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有土地使用權的須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租用場地的,須提供5年以上租賃合同及場地所有權證明。

8、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9、項目環評報告書(含風險評價章節)、批復和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

10、市環保局初審意見。

11、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單。

12、綜合利用後執行的產品標准及產品質量檢驗單。

七、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文本及有效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環保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5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及主要工藝;
3、危險廢物類別;
4、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5、年經營規模;
6、有效期限;
7、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八、變更及注銷
1、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如果工商登記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按照原申報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搬遷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採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提出注銷申請,由省環保局組織省危廢中心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省環保局提出換證申請。省環保局自接到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換證。

1)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2)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持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4)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的;

5)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6)有效經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工藝技術、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沒有顯著提高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危險廢物的整改報告怎麼寫急用!!!

關於危險廢物的管理制度,如技術方面,設備方面,裝卸方面,人員安排方面,生產操作與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應急預案:你的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儲存量,容易發生的事故及事故類型,影響途徑,突發事故時應該採取的措施,如應急指揮機構。地點聯系方法,救援隊伍,救援技術,救援設備和設施,事故的危害等級,與宣布結束報警,受影響區域的人群撤離,污染物的攔截;人員培訓即使按照這個方案進行演練。這是大體框架,具體內容你去充實吧。

Ⅳ 危險廢物處置需辦理哪些環保手續

危險廢物處置需辦理的環保手續:至當地環保部門或固廢管理中心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備案。需提交的內容有:
1、危廢轉移備案表;
2、需提交危廢處理合同;
3、產生單位營業執照,危險廢物儲存場所信息;
4、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危廢處理經營許可證;
5、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及道路安全許可證。
6、備案完成後,危廢轉移需按轉移聯單制度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於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Ⅳ 危險廢物員工培訓計劃

危險廢物員工培訓計劃
公司在日常生產檢修中會產生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廢舊樹脂。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污染事故,消除突發污染事故對員工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出危險廢物季度培訓計劃。
培訓課程表 序號 培訓日期 培訓課題 培訓對象 地點
1 、2013年8月
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貯存 計劃部庫管、設備部化學專業 視頻會議 室
2 、2013年11月 危險廢物的轉移和事故應急處理 計劃部庫管、設備部化學專業 視頻會議 室
培訓課程的詳細內容: 一、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貯存 危險廢物的管理:
3、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納入我單位危險廢物管理。
4、我單位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單位內部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5、對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時建立動態管理台帳,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保部門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二、危險廢物的轉移和事故應急處理 危險廢物的轉移:
6、必須將危險廢物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安全處置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7、禁止私自買賣危險廢物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的事故應急處理: 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在按照單位「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的同時,立即向我單位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並報告當地消防、環保、安監等部門。

Ⅵ 危險廢物管理的培訓應該怎麼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技術標專准和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屬於開展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並上報環保局進行評估。企業內有設環保技術部門的,且有能力做好相關規范化管理工作的可以在企業內部進行;或找相關環保公司指導協助完成。
廣州悅能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可以為企業量身定做服務項目,協助、指導企業完成企業相關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保障環境安全。
以下是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工作指引:
一、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二、危險廢物管理台帳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一)危險廢物管理台帳。
(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三、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
四、危險廢物標識標志
五、自建處置設施備案
六、危險廢物轉移管理
七、內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危險廢物管理組織架構。
(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三)危險廢物公開制度。
(四)培訓制度。
(五)檔案管理制度。
八、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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