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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機構監管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2-10-06 08:39:36

『壹』 廣州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最長不超過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且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鼓勵其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

法律依據:《廣州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本市選取一家銀行開立培訓費資金專用賬戶(簡稱「專戶」),並授權銀行向教育主管部門及時推送專戶相關信息。具體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

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向培訓機構學員發放消費貸款的行為應由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質量,注重培養學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違背公序良俗。面向幼兒園兒童的培訓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學科培訓內容不得超標超前。所屬區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監督管理。

『貳』 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加強培訓機構監督管理,促進培訓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 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全面覆蓋、源頭規范、長短結合、屬地負責、行為監管、協同治理」的原則,堅持規范與監管並重、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管並重、行業主管與行為監管並重。

『叄』 大連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13)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國家機構除外)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第三條市及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舉辦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五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一百萬元以上;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五十萬元以上。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教材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校長,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五年以上,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無擔任或者兼任其他學校的校長的情形。
(五)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專業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培訓職業(工種)配備二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業財會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二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經驗;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七)配備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相關人員。
(八)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辦公用房,辦公、教學和實習場地相對集中、獨立,且為非危險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能夠滿足各職業(工種)教學、實習需要,並符合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房屋質量安全等有關規定。理論課教室建築面積,屬於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於八百平方米;屬於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於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與所設置培訓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滿足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自有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賓館、飯店、歌舞廳、宿舍等建築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學場所。第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許可權:
(一)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總量規劃。第六條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辦學章程。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
(三)經費來源及驗資證明。
(四)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居民身份證。
(五)教學場地的產權證明,屬於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門的租賃房屋備案證明;利用居民小區公建的,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辦學證明。
(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七)各項管理制度。
(八)聯合辦學的,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符合辦學條件的,批准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將依法批准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情況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肆』 對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違規辦學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有:
1、鄭州吉利職業培訓學校:
鄭州吉利職業培訓學校,是經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建立的中等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學校與北京吉利大學合作,開設室內外建築表現漫遊動畫、影視後期製作、Maya三維動畫、室內外建築表現效果圖、平面設計等五大熱門專業,培養社會緊缺型技能人才。
2、北京澤匠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北京澤匠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位於風景秀麗的大運河畔,擁有功能完善的教學場地、實習車間和良好的食宿條件。致力於改變建築市場工人素質低,技術低,地位低,待遇低的現狀,推動農民工向產業技術工人轉化、推動中國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向產業化方向邁進。

3、深圳市中家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深圳市中家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是經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成立的正規培訓機構;位於羅湖區文錦中路1013號朝花大廈南座四至五樓,場地1800餘平方米,是由深圳市華佣家政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家家庭服務有限公司投巨資興辦、政府支持的首家家政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4、深圳市鵬城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深圳市鵬城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是2001年系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批准成立,是一所以技能型人才為主和安全生產管理為輔的大型培訓機構,是深圳市特種工專業培訓基地,學校堅持技術教育與技能訓練相結合,職業培訓為就業服務,致力於培養綜合素質好、適應能力強的實用型人才。
5、上海畢騰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畢騰是全國第一所開設珠寶鑒定和評估商貿課程的職業學校,也是GAC全國珠寶鑒定師資格考試華東地區唯一的指定報名和培訓點。學校成立以來致力於為珠寶行業培養傑出的珠寶鑒定評估師、珠寶設計師、珠寶鑲嵌師等專業人才,學校聘請了國內頂尖的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老師任教。

『伍』 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職業培訓活動,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和素養,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培訓,是指對勞動者開展技術業務知識、實際操作能力和職業素養的教育訓練活動,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等。第三條職業培訓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根據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准,按照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適應市場和就業創業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第四條職業培訓應當在強化勞動者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加強勞動者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培養,提高職業素養,弘揚和傳承工匠精神。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培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協調機制,推進職業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職業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職業培訓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職教社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職業培訓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培訓宣傳,引導全社會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第七條勞動者享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有依法保障職工參加從事崗位所需技能培訓的義務。

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第二章職業培訓體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為主的職業培訓體系,加強職業培訓能力建設。第九條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支柱產業發展需要,依託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或者單獨建設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會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服務的公共實訓基地。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公共實訓基地。第十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院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送同級教育部門備案。未經依法審批的,不得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培訓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加強監督管理,保證教師隊伍適應職業培訓發展的需要。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實行教師在職培訓和定期到企業實踐制度。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備與職業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技能業務水平。

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支持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引進、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實訓教師。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職業培訓制度,明確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職工職業培訓工作。大中型企業應當自行或者依託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建設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培訓基地。

企業應當接納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第三章職業培訓實施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依據國家職業等級標准或者企業崗位技術規范,制定政府補貼職業培訓服務的工作規范和指南,提高職業培訓工作規范化水平。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參加初、中級技能培訓,組織未繼續升學、有就業要求的應屆中學畢業生參加一定期限的勞動預備制培訓。

『陸』 培訓行業有什麼法律法規,或者行規

相關教育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柒』 教育培訓機構監管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監管有類似 工商局,教育局,等各種相關部門管理教育培訓機構。

法律依據: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三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信息應當通過學校網站、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和設施公開,並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閱覽室、資料索取點方便調取和查閱。除學校已經公開的信息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其他信息。

『捌』 關於教育培訓機構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玖』 關於培訓班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了國家、企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有權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即從權利主體的不同可以將舉辦主體分為國家和社會力量兩大類,教育培訓機構屬於社會力量辦學,在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條中明確賦予了社會組織或個人以社會教育權。教育培訓機構的權利主體為非政府機構的利益群體組織或個人,其教育經費來源主要依靠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投資捐資、集資、貸款等,而不是靠國家的財政教育投入。從其舉辦者的身份來看,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拾』 對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違規辦學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湖南省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
第八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辦學經歷。聯合出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
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舉辦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聯合辦學的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
(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
(四)籌建方案。
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辦。
第十條 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
(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辦學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辦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申請舉辦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二)申請舉辦中級 (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三)申請舉辦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辦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
(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辦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申請:舉辦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
舉辦者在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辦學條件、申報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辦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
(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
(五)發證: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四)負責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辦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辦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
(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
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辦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
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
(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
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辦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辦法》執行。
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辦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辦學需要開辦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辦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辦法按《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辦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
第四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
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5、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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