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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2018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9-29 06:19:48

❶ 環境保護的培訓計劃怎麼寫

2005年全國地市級環保局長崗位培訓工作計劃表序號主辦單位培訓班名稱參加培訓人員人數培訓時間擬培訓的主要內容辦班單位培訓地點1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第一期全國地市級地市級環保局領導60人2005.6.13.-6.25.可持續發展理論、環境管理、環境法、專題講座國家環保總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環保局長崗位培訓班北京中日中心2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第二期全國地市級地市級環保局領導60人2005.7.11.-7.23.可持續發展理論、環境管理、環境法、專題講座國家環保總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環保局長崗位培訓班 河北北戴河3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第三期全國地市級地市級環保局領導60人2005.9.12.-9.24.可持續發展理論、環境管理、環境法、專題講座國家環保總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環保局長崗位培訓班河北北戴河 4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第四期全國地市級西部地區地市級60人2005.10.17.-10.29可持續發展理論、環境管理、環境法、專題講座國家環保總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環保局長崗位培訓班環保局領導 北京中日中心5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第五期全國地市級地市級環保局領導40人待 定可持續發展理論、環境管理、環境法、專題講座國家環保總局宣教中心人事司環保局長崗位培訓班

❷ 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為了促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鼓勵採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環境保護實用技術,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同國家經濟技術水平相適應的、現實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治技術和生態保護技術。第三條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國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組織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篩選、評價和推廣;
(二)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的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
(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網路,培育環境保護技術市場;
(四)對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推廣實行監督管理。第四條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申報、篩選與評價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局編制並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薦指南。第六條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二)已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用實例並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連續正常運行時間;
(三)技術輻射力強,覆蓋面廣,可廣泛推廣應用;
(四)對實現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目標或防治污染源的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五)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行業發展目標。第七條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由技術依託單位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環境保護機構審核,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第八條國家環境保護局設立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科研、設計、生產、管理及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篩選與評審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第三章計劃編制與實施第三章計劃編制與實施第九條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推廣項目,編制並發布推廣計劃。
列入推廣計劃的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第十條國家環境保護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於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可以強制推廣使用。
確定強制推廣技術項目時,必須考慮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經過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認可,按程序報批,並應嚴格控制其數量。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在本轄區的推廣實施,並負責將推廣實施情況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凡適合採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生產工藝、裝備、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和其它污染治理工程和生態保護工程等,應優先選用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第十三條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和治理污染源補助資金或貸款應優先用於採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污染防治工程。第十四條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採用示範、培訓、推薦等方式,推動推廣計劃的實施。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環境保護技術市場,建立技術推廣支持服務體系,發揮推廣中介機構在技術中介、咨詢、代理和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第四章技術依託單位第十六條國家環境保護局根據以下條件確認國家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的技術依託單位,並頒發證書。
(一)該技術的技術持有單位;
(二)具有法人資格;
(三)具有相應的研究、開發、設計、生產和推廣能力。
技術依託單位必須對技術的可靠性負責並負責技術指導和質量保證。第十七條技術依託單位在推廣技術的過程中應接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向國家環境保護局報送年度推廣實施計劃和實施情況報告。第十八條技術依託單位向技術使用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必須遵守《技術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技術依託單位對其違反有關法規或規定造成的損失負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技術依託單位申報技術不實或瞞報有關情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撤銷該技術推廣項目,取消其技術依託單位資格並收回證書。

❸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文」(2)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高於非超采地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五)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採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加大對屬於中央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於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准,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七)完善法規標准。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法制辦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標准體系。制修訂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環境質量標准,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農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標准。健全重點行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可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部負責)

完善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

❹ 環境監察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環境監察工作,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提升環境監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監察,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環境監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教育和懲戒相結合;

(二)嚴格執法和引導自覺守法相結合;

(三)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准確,處理恰當;

(四)公正、公開、高效。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環境監察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察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環境監察工作。第五條環境監察機構對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並接受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監察機構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為環境監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

(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

(三)現場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四)具體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徵收;

(五)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六)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的調解處理;

(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問題進行督查;

(九)依照職責,具體負責環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第七條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局。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也可以分別以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察大隊命名。

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分支(派出)機構和鄉鎮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名稱,可以命名為環境監察中隊或者環境監察所。第八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設置和人員構成,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范圍大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污染源數量和分布、生態保護和環境執法任務量等因素科學確定。第九條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十條環境監察機構的辦公用房、執法業務用房及執法車輛、調查取證器材等執法裝備,應當符合國家環境監察標准化建設及驗收要求。

環境監察機構的執法車輛應當噴塗統一的環境監察執法標識。第十一條錄用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環境監察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環境監察培訓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分級分類培訓。

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省級以上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環境保護部統一組織。其他環境監察人員的崗位培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

環境監察人員參加培訓的情況,應當作為環境監察人員考核、任職的主要依據。第十三條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監測、拍照、錄音、錄像、製作筆錄;

(二)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責令停止或者糾正違法行為;

(五)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實施現場檢查時,從事現場執法工作的環境監察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等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執法事項。

❺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我國環境污染已經十分嚴重,在不少地區有些污染物排放總量已明顯超過環境承載能力。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關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關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1】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要求,依法做好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和依證監管工作,制訂本實施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按照國辦發〔2016〕81號文總體要求和環境保護部工作部署,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分階段、分行業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依法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努力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源監督管理新格局。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得到落實,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二)堅持改革主導和制度整合。以國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以下稱排污許可制)改革為主導,依託國家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信息平台,實施排放全過程式控制制,做好與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等相關制度的銜接。

(三)堅持質量約束和減排導向。圍繞環境保護目標,將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和各類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實到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建立以環境質量目標為約束條件的排污許可制。

(四)堅持屬地管理和統一規范。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並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定期開展監管執法。按照國辦發〔2016〕81號文和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要求,統一規范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與管理。

(五)堅持強化責任和信息公開。依法規范排污行為和排污許可證管理,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政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全面提升環境治理水平。

二、進度安排

(一)201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依證開展環境監管執法。省環境保護廳要對工作任務較重、工作基礎較薄弱的市進行重點督促指導,並於2017年第三季度組織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開展監管執法專項行動。

(二)2017年底前,各地要按國家部署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三)2018-2019年,各地要按國家部署推進其他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四)2020年,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按國家統一要求對接相關管理制度,健全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機制。

三、工作任務

(一)加強宣傳培訓和調查摸底。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宣傳和專題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向管理部門、排污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和社會公眾宣傳排污許可制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及時回應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全面做好基礎准備。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16〕81號、環水體〔2016〕186號文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分類管理名錄等的統一要求,組織開展調查摸底,認真分析納入國家排污許可制改革范圍排污單位的行業分布及其污染物排放的基礎數據,全面梳理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對象,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證改革基礎信息。

(二)有序推進排污許可證核發。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並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工作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工作機制,有序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各地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等工作流程和監管執法信息,均納入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進行管理。

(三)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各地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滿足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為基本要求,通過排污許可證的全面核發進一步規范核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許可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等,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

(四)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各地要根據本地區排污單位行業和區域分布情況,研究制訂監管計劃,及時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執法行動,並於2017年下半年率先對火電、造紙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集中開展監管執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督促持證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制的要求,規范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做好台賬記錄,定期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確保按證排污;要將依證監管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內容,認真審核執行報告和排放數據,如實記錄監管情況,不斷完善監管台賬,及時公開監管執法信息,依法嚴厲打擊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排污許可證管理情況將納入省級環境保護督察事項。

(五)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各地要通過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的全面公開,推動形成企業守法、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格局;要按國家統一要求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證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企業排污許可證檔案信息台賬和資料庫,進一步提高排污許可證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信息、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指導企事業單位及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相關信息,並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報送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情況,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統一收集、存儲、管理排污許可證信息。

四、組織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的實施工作,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綜合保障、技術指導和基礎能力建設,強化動態管理,加強對實施情況的綜合督察,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進行問責,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要暢通法規政策咨詢渠道,探索法律顧問咨詢機制,加強對排污許可制改革的政策解讀和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支持,為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順利推進提供法制保障。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與環境保護部的工作對接,認真做好全省排污許可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017關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2】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進一步推動全省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按照“精簡高效、銜接順暢,公平公正、一企一證,權責清晰、強化監管,公開透明、社會共治”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結合全省排污現狀,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

(二)目標任務。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貴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貴州省十大行業治污減排全面達標排放專項行動方案》確定的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覆蓋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

二、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改變單純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分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辦法,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排放標准或加嚴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企事業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持續推動區域環境質量的改善。

(四)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准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必須做好充分銜接,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新建項目必須在項目建成並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評要求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規范排污許可證申領與核發

(五)規范排污許可證的申領與核發。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法規標准、技術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環境保護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存在疑問的開展現場核查。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上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現有排污許可證及其管理須按國家統一要求及時進行規范。

(六)合理確定許可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准、總量控制指標、環評要求等,在排污許可證中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經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清理整頓並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七)分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並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行業分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覆蓋,2017年12月31日前,組織開展《磷化工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和《磷化工行業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編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磷化工行業和汞、錳污染物排放行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

四、嚴格落實固定污染源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八)落實按證排污責任。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中,燃煤發電(含單台200MW及以上自備電廠)、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向省環境保護廳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簡化管理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向縣級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其餘企事業單位原則上在市(州)級環境保護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企事業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並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和去向等達到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九)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應依法依規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准確完整的環境管理台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當地和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並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實際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當地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五、全面提升環境監管執法精細化水平

(十)嚴格依證開展監管執法。依證監管是排污許可制實施的關鍵,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通過現場檢查、執法監測、核查台賬等手段,核實企事業單位排放數據和環境保護工作執行情況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並核定排放量。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控數據可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按照“誰核發、誰負責”的原則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審查,排污許可證的監管執法以屬地管理為主,核發部門隨機實施抽查。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後,應及時開展檢查;對有違規記錄的,應提高檢查頻次;對污染嚴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監管執法頻次與處罰力度,推動去產能工作。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應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採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和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台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對自願實施嚴於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與擬開征的環境保護稅有機銜接,交換共享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數據與納稅申報信息,引導企事業單位按證排污並誠信納稅。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認憑證、排污交易的管理載體,企事業單位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

(十三)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並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范圍。建立健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與環保舉報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

六、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排污許可制實施工作,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計劃,確保按時限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在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認真做好排污許可制推進期間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避免出現管理真空。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督促指導,總結推廣經驗,確保取得實效。

(十五)強化宣傳培訓。加大對排污許可制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與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❻ 企業環保知識培訓目的

企業環保知識培訓目的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

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使員工充分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和環保的重要性,做到自覺守法,搞好環保工作,特編制本培訓計劃為了貫徹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方針政策,加強公司員工環保培訓工作,樹立環保理念。

企業環保知識培訓目的:

增強環保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技術素質水平,避免環境事故發生,使公司達到環保生產,優化生態環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通過對企業職工的培訓,使員工充分致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和環保的重要性。

提高企業職工的環保知識和對環境保護起的重要性,使員工認識環境保護對人類對地球的影響,做到自覺守法,搞好環保工作,以便職工在工作中對環境保護時刻起到維護作用,提高全體員工對環境保護的理解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

特編制本培訓計劃環境保護就是運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提高人類生活質量,保護人類健康,造福子孫後代。

❼ 公共區域保潔員的培訓計劃

公共區域保潔員培訓計劃(初級)
一、 說明
本培訓計劃大綱按勞動部頒布的公共區域保潔員等級標准編制,並參考上海市環衛所的培訓要求。
二、培訓目標
通過培訓,使學員具有本工種初級工理論知識與操作技能,達到勞動部頒布的初級公共區域保潔員的等級標准。
具體要求:有基本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和公共區域保潔員的職業標准。了解公共區域保潔員的意義和工作內容,熱愛工作崗位。了解道路清掃和公共區域保潔的操作規程和規范。認識常見清掃保潔工具,並能正確使用。按操作規程初步掌握公共區域保潔員作是主要環節。在中、高級技工指導下完成捆紮掃把、按照不同風向和地點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能夠熟練操作和保養常用的清掃保潔工具。工作質量、進度達到規范要求。
三、課程設置與培訓要求
1.城市市容管理基礎:從理論開始,由淺至深的了解公共區域保潔的工作范圍和內容。
2.清掃保潔基礎:從最基本的操作技能開始,熟悉公共區域保潔的操作規程和要求。
3.實際操作技能基礎:能夠熟悉掌握公共區域管理的技能操作要求,維護環境的衛生。
四、課程與課時分配表 序號 課時設置 課時 1 勞動法基礎知識 32 2 城市市容管理基礎知識 32 3 道路等級分化基礎知識 32 4 保潔知識概論 16 6 技能操作 24 總課時 136 技能培訓大綱(初級)
一、本課程培訓的基本要求
在公共區域保潔員初級應知培訓的基本上,對需掌握的應會操作項目進行輔導、示範。規范操作要求,提高操作水平。
二、培訓要求與內容
三、課時分配 序號 課時設置 課時 1 認識常用保潔工具 8 2 熟練操作一般保潔工具 6 3 按操作規程掌握保潔工作的主要環節 10 總課時 24 公共區域保潔員培訓計劃(中級)
一、說明
本培訓計劃大綱按勞動部頒布的公共區域保潔員等級標准編制,並參考上海市環衛所的培訓要求。
二、培訓目標
通過培訓,使學員具有本工種中級理論知識與操作技能,達到勞動部頒中級公共區域保潔員的標准。
具體要求:理論知識上既有較系統的市容、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又有環境保潔、道路清掃及道路養護方面的應用技術知識。操作技能上能熟練進行並安排公共區域保潔員作,達到一定工藝要求,並能帶領初級工工作。
三、課程設置與培訓要求
1. 掌握公共區域保潔管理規程。了解公共區域保潔管理配置的一般知識。
2. 掌握針對不同氣候和不同環境中公共區域保潔員作的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
3. 能夠解決常見的公共區域保潔員作中遇到的工藝難題。
4. 掌握捆紮大掃帚的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要求技術嫻熟。
5. 基本了解掃路機的工作原理。
四、課程與課時分配表 序號 課程設置 課時 1 公共區域保潔管理規程 36 2 捆紮掃帚 36 3 道路維護與淤泥清理 36 4 疑難解答 40 總課時 148 技能操作大綱(中級)
一、本課程培訓的基本要求
在公共區域保潔員中級知識培訓的基礎上,進一步掌握技能操作項目的正確方法,通過講解、示範或實踐,規范操作順序。
二、培訓要求與內容
了解城市市容管理以及公共區域保潔具體的等級劃分。對公共區域環境衛生有一定認識,並能提出看法以及解決實際操作中的問題。按技術操作規程正確、順利完成捆紮掃帚。高級工指導下能夠正確使用掃路機。按照不同風向和地點維護公共環境衛生。
三、課時分配表 序號 技能操作項目 課時 1 公共區域保潔的等級 24 2 了解氣候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14 3 能夠完成捆紮掃帚 14 5 掃路機的簡單運用 14 總課時 66 公共區域保潔員培訓計劃(高級)
一、說明
本培訓計劃大綱按勞動部頒布的公共區域保潔員等級標准編制,並參考上海環衛所的培訓要求。
二、培養目標
通過培訓,使學員具有高級工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
具體要求:掌握高級工技術理論知識,能熟練操作和維護掃路機,進行先進科學的運用和管理,並引進外國先進技術。
三、課程設置與要求
了解人工清掃操作規范。了解道路保潔的等級及其詳細內容分化。能夠熟練使用掃路機,熟悉其性能及操作規程。了解一般原理及排除故障辦法。掌握各類氣候下公共環境區域保潔的具體技術規程、規范。了解國內外先進的公共區域保潔技術。
四、課程與課時分配
(一)理論教學計劃 序號 課程設置 課時 1 公共環境常見問題分析 40 2 公共環境管理和維護 40 3 掃路機的運用與維護 40 4 講座 20 5 初步了解外國先進技術 6 合計課時 152 (二)技能教學計劃 序號 課程設置 課時 1 公共環境的維護 10 2 常見保潔工具的運用與維護 16 3 掃路機的實際運用與維護 20 合計課時 46

❽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第三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二章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並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范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並部門的全部檔案。第九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檔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路化、管理智能化。第十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復印機、列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櫃等工作設備。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幹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煉、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第三章檔案管理機構、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職責第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信息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項目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信息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驗收、重大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設備儀器開箱的文件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文件(項目)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文件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信息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數據,並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數據,並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布置的相關工作,並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❾ 危險廢物員工培訓計劃

危險廢物員工培訓計劃
公司在日常生產檢修中會產生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廢舊樹脂。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污染事故,消除突發污染事故對員工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出危險廢物季度培訓計劃。
培訓課程表 序號 培訓日期 培訓課題 培訓對象 地點
1 、2013年8月
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貯存 計劃部庫管、設備部化學專業 視頻會議 室
2 、2013年11月 危險廢物的轉移和事故應急處理 計劃部庫管、設備部化學專業 視頻會議 室
培訓課程的詳細內容: 一、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貯存 危險廢物的管理:
3、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納入我單位危險廢物管理。
4、我單位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單位內部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5、對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時建立動態管理台帳,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保部門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二、危險廢物的轉移和事故應急處理 危險廢物的轉移:
6、必須將危險廢物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安全處置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7、禁止私自買賣危險廢物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的事故應急處理: 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在按照單位「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的同時,立即向我單位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並報告當地消防、環保、安監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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