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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淮政發【2006】5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徵收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細則。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細則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細則中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本細則規定標准給予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五條 市區(清浦區、清河區、淮安經濟開發區)和各縣(區)(各縣及淮陰區、楚州區)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附表一執行。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徵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2.徵收精養魚池(含特種養殖)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徵收其他養殖水面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3.徵收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的,市區和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4.徵收其他農用地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計算。
5.徵收未利用地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
6.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第七條 安置補助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市區13000元、各縣(區)11000元。
徵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量計算,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
徵收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該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市區為13000元、各縣(區)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以畝/人為單位計算,按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不足0.1畝的,按0.1畝計算。
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1畝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每畝1人計算。
以前已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數量。
2.徵收未利用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見附表二。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准見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見附表六。
3.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電力、廣播和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代替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4.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建成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市、縣(區)有關文件執行。徵收其他范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具體見附表七。
5.對征地范圍已確定、征地調查通告、征地調查登記開始後栽種的青苗和其他附著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第九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鄉鎮、街辦和有關部門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資料庫;配合公安部門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和戶籍管理工作。建立資料庫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建立資料庫的具體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各縣(區)人民政府、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批准,辦理撤銷村民小組建制手續。
第十條 建設佔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准補償給國有場圃。
建設佔用撤組轉戶後收歸國有土地的,參照本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准給予補償,征地前人均耕地按0.1畝計算。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1.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2.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市區每畝9000元,各縣(區)每畝8000元。
市區提取資金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進入個人帳戶的安置補助費市區每人為13000元,各縣(區)每人為11000元;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總額除以被征地農民總人數再乘以70%。
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1.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2.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3.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4.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被征地農民產生和選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市區一次性領取5000元、各縣(區)一次性領取4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細則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各級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選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據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准: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標准見附表八。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標准,並予以公布執行。
第二年齡段人員以後在城鎮就業並參加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可將剩餘的個人帳戶資金轉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並折算為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繳費年限(工齡)。折算方法:按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後各年度自由職業者繳費折算(含利息並不低於最低繳費額)。參加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後不願意折算為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資金余額。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領取後不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按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選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足額支付;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剩餘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相關權利人不得拖延交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取得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被征地農民的,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存入指定的財政專戶(銀行賬戶),即為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被征地農民確定後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和批准時間,書面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徵收鄉(鎮)、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一條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土地且未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額支付給其所有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後,應首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並按照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提出比較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方案,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通過後,按時足額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第二十二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政府應當針對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制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計劃。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企業用工需求和農民求職需要,以定向培訓的方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培訓機構,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技能培訓。培訓重點面向16至45周歲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免收培訓費,培訓費結算辦法參照《淮安市再就業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鼓勵被征地農民創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施行前徵收土地方案已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仍按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給予征地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標准低於本細則規定標準的,從本細則實施當月起按本細則規定標准執行,高於本細則規定標準的,仍按原標准執行。
第二十七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用地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徵收土地有關費用的,不予報批用地。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見(試行)》(淮發〔2003〕50號)、《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安置工作的意見(試行)》(淮發〔2004〕33號)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市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04〕56號)同時廢止。
❷ 國辦發〔2006〕29號文件全部內容是什麼請告之重謝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樓主所要查詢的國辦發〔2006〕29號文件全部內容,可以查詢國務院的官方網站「中國政府網」的相關網頁內容。
鄙人提供給閣下該文件的網頁地址如下:
http://www.gov.cn/zwgk/2006-04/17/content_256019.htm
該文件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十日
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勞動保障部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發展,部分集體土地被徵用,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直接影響了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有關要求,現就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思路和原則要求
(一)將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加強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明確范圍,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象,主要是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具體對象由各地確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人群,以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培訓重點對象,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在實施過程中,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充分考慮地方政府財政、村集體和農民承受能力,統籌考慮同一地區新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對符合條件的新被征地農民,政府應在征地的同時即做出就業培訓安排並落實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對原已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也要統籌考慮需要與可能、新老政策相互銜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決。
(三)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應保證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區的被征地農民,要異地移民安置,並納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努力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四)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改善就業環境,鼓勵引導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在城市規劃區內,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辦理,並積極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促進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民盡快實現就業。在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且有就業願望的,可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五)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責任。政府要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就業安置可以採取用地單位直接提供就業崗位並與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對象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也可以採取用地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被征地農民三方簽訂合同委託安置的方式。
(六)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工作。在城市規劃區內,各地要有針對性地制定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劃,通過訂單式培訓等多種方式幫助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各地要針對被征地農民的特點積極開展職業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創業能力。
三、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七)明確保障對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定,要嚴格按規定程序核准並予以公告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保障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的地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納入救助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沒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區,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養老和醫療服務,並將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當地的社會救助范圍。
(九)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要求,根據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簡便易行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養老保障水平,應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四、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
(十)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所需資金從當地財政列支;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有條件的地區,地方財政和集體經濟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一)嚴格資金管理。政府承擔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當地有關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統一劃撥。各地政府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規定,加強資金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五、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十二)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廣泛深入宣傳開展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務必把工作做細做實,切忌簡單化。
(十三)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發〔2004〕28號文件和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要本著先試點、再推開的原則,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有關政策措施。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以上意見,供參考!
❸ 農村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規定
農村土地被征後,當地政府應當為你們做好就業保障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文件參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將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擺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確要求。最近頒布的《物權法》,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作出了規定。許多地區開展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對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地區工作進展緩慢,亟待加快進度、完善政策、規范管理。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
為貫徹國發31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9號文件)關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嚴格實行問責制」的精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各地要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國辦發29號文件要求,已經出台實施辦法的省份,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其他省份要抓緊研究,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實施辦法。各地要嚴格按國辦發29號文件關於保障項目和標準的要求,盡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並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二、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
各地在制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中,要明確和落實社會保障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根據國辦發29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以下簡稱國辦發100號文件)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後,要及時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農民個人、農村集體之間的分配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所得中直接繳納。
三、嚴格征地中對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
要嚴格執行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准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市縣人民政府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作出說明。
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需報省級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說明材料由市(地、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有關說明材料和審核意見作為必備要件隨建設用地報批資料同時上報。對沒有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四、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根據國辦發100號文件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按標准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各地要制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要按照國辦發29號文件規定,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要加強被征地農民統計工作,做好對征地面積、征地涉及農業人口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參保人數、享受待遇人員、資金收支等情況的統計;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32號)的要求,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方針政策,在對農村土地徵收徵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切實搞好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征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問題。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❹ 湖北仙桃農民土地被徵收後可以得到那些保障性的政策
我省是跨省流動人口的主要流出地之一,同時,省內流動人口數量也非常巨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全省有500萬農民進城打工,其中在武漢謀生的流動人口約有160萬,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有11.8萬人,其他幾個中等城市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也有數萬人或10多萬人,進城就讀的子女達到數千人甚至上萬人,如黃石市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有10.22萬人,占市區人口的15.46%,小學階段農民工子女有3184人,占城區小學生的5.48%,初中階段農民工子女有2072人,占城區初中生的8%;荊門市共有進城務工的農民59840人約佔全市城區總人口的10%,其適齡子女18700,其中小學階段15068人,初中階段3622人,分別占城區中小學生的比例也在5%以上。進城務工農民子女90%集中在中心城區,幾個中等城市80%以上安排在公辦中小學就讀,其他在民辦學校學習;武漢市11.58萬農民子女中,有4.8萬人在公辦學校讀書,5.08萬人在已經審批的簡易民辦學校上學,1.7萬人在未經審批的簡易民辦學校就讀。
二、 主要工作
根據國家和省關於做好農民工子女就讀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近幾年,全省各大中城市積極採取措施,為解決農民工子女進城讀書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措施有下面幾點:
(一)制定文件,將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納入教育事業計劃,統籌安排,統一管理
根據"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管理原則,幾個大中城市都將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的入學納入了城市教育事業計劃,結合學校布局設點,統籌安排,指定部分城區公辦學校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接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
黃石市政府制定了《關於實施<湖北省保障流動人口接受義務教育暫行辦法>的意見》,明確規定:教育和公安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為農民工子女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環境;流入地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安排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武漢市、襄樊市、荊門市教育行政部門都出台了關於做好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各區的學校向農民工子女敞開大門,保證農民工子女的接受義務教育。今年8月份,荊門市教育局還發出了《荊門市教育局關於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問題的通告》,在市報顯著位置刊登,並印製數百份在市區廣泛散發,讓進城務工人員了解國家有關政策,放心送子女在務工所在地上學。該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還與公安、財政、勞動、物價等有關部門及街辦、居委會互相聯系,全面調查摸底,弄清進城務工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對進城務工人員實行認證制度,由公安部門登記注冊,建立完備的進城務工人員信息資源庫。勞動監察部門加強對社會勞動用工的檢查,嚴禁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未成年人。財政部門將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期間的公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經費的投入。物價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加強檢查力度,堅決制止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亂收費。同時街道、居委會要定期對轄區內所有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掌握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變動情況。
(二)充分讓農民工子女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根據國家和省里的要求,各市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對進城農民工子女在入學、繳費、編班,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接受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城區學生一視同仁,平等享用學校的教育資源。如襄樊市為方便進城農民工子女參加中考,今年開始取消了按戶籍參加中考報名、考試和錄取的制度,改為只憑學籍就可報名參加考試、享受同等條件錄取的資格。黃石市西塞山教育局僅1997年-2002年就有87人次的農民工子女獲省市區優秀學生表彰,占受表彰學生總數的9.86%。
(三)關心貧困農民工子女,切實保障其完成義務教育
大多數城市都採取了"減、免、緩、捐"等措施,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幫助貧困農民工子女完成義務教育。武漢市實行"免收借讀費、實行一費制"的政策,對入學的農民工子女實行每學期按220-400元一次性收費的辦法;荊門市對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一律取消借讀費,僅此一項每年可減輕進城務工農民經濟負擔1309萬元;荊門市、襄樊市還制定《扶貧助學工程實施方案》,對進城務工人員中貧困家庭子女入學,在接受政府、學校及個人資助時與城區學生同等對待,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學校準予緩交或免交相關費用;黃石市開發區一些學校還對貧困農民工學生採取全免費的方式,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四)嚴格學籍異動程序,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管理
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流動性大、學習情況參差不齊,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帶來很大困難。為此各大中城市在給予農民工子女與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同時,還對接受農民工子女的公辦學校和簡易學校的學籍、教育教學等方面加強規范管理。如荊門市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學籍,按借讀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納入城區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統計;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城區完成學業後,經考試合格,由就讀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武漢市多次舉辦學校校長和學籍管理人員培訓班,讓他們明確學籍管理的有關要求,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登記及變動情況,並通過現場交流會等形式,規范學籍管理。目前,全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學籍已經納入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統一的學籍管理范疇,與武漢市戶籍的學生同等對待,做到了五個一樣:一樣有學號,一樣進入市級微機管理,一樣建立學生檔案,一樣參加武漢市組識的畢業考試,一樣頒發學歷證件。
簡易學校是改革開放後全社會人員大流動的產物,這一新的辦學形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義務教育的普及鞏固提高,在現階段允許簡易學校的存在,並將其納入當地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進行規范的管理,是城市政府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履行統籌服務功能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武漢市在加強對簡易學校管理、積極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問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管理體制。從1998年開始,武漢市確立了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分級審批,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了全市社會力量辦學的審理小組,明確了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社會力量辦學的許可權:初中以下的學歷教育學校(含簡易學校),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審查、審批;學校的教育、教學業務及其他日常行政管理隸屬於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二是規范審批行為。 依據《義務教育法》和原國家教委、公安部1998年頒布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規定,為了保證簡易學校辦學水平,規范簡易學校審批行為,武漢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武漢市社會力量辦流動人口子女簡易學校辦學標准》(武教委[1998]48號)的文件,從舉辦者、師資、辦學目標、辦學場地及設施、辦學經費、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對舉辦簡易學校作了資格規定。
三是加強安全檢查。簡易學校的安全是市政府十分關注的問題。每年的社會力量辦學年檢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都把簡易學校的安全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2000年 ,武漢市教育局專門就加強社會力量辦學安全管理工作發了通知,要求各地在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審批和開展年檢過程中,要注重審查和檢查安全管理的條件和措施;2001年,市政府辦公廳又專門制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簡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的緊急通知》(武政辦)[20011300號],要求各區政府高度重視簡易學校的安全管理問題,無論是已審批還是未審批的簡易學校,只要有安全事故發生。同樣追究所在區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依據通知要求,武漢市每學期都到簡易學校逐條對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堅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勒令關閉、撤銷。
四是加大整治無證辦學的力度。近幾年來,由於城市流動人口的大量增加,簡易學校迅速膨脹,無證簡易學校的問題較為突出,其辦學條件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師資隊伍嚴重不合格,既影響了就學兒童的身心健康,又干擾了已審批學校的生存和發展,而教育行政部門又不具備取締無證辦學的資格:市教育主管部門多次向市政府匯報,要求明確執法主體,成立聯合執法專班,加大整治無證辦學的力度,得到了政府領導的支持。近兩年來,全市部分城區成立了取締無證辦學的工作專班,由區政府牽頭,分管區長親自帶隊,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物價局、地稅局、房產局、城管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取締了部分學校,整頓規范了部分學校,2002年,武昌區,洪山區、東西湖區共取締無證辦學學校48所;今年5月,武漢市借防治"非典"之機,又開始了新一輪的取締無證辦學工作。
三、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城鄉居民無論是生活水平、文化素質、生活消費習慣和風土人情等都有很大的差別,短期時間內二者之間在同一區域的融合必然引起思想觀念和社會生活的劇烈變動。大量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在城市就學,無論對城市和農民本身都會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綜合我省大中城市的的情況,這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有下幾個方面:
(一) 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上還存在著一些思想和認識偏差。
一方面,城市教育行政部門仍有一些同志認為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是其戶口所在地政府的責任,因而還存在著既不願意放開公辦,又不願意疏堵民辦的現象,相關部門則認為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只是教育部門的事情,齊抓共管的意識也不強;另一方面,由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地位和待遇與戶籍人口事實上存在著不平等,再加之家庭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和思想觀念的影響,許多進城務工農民及其子女在心理上多多少少有一些障礙,給教育部門的教育引導帶來許多困難,如武漢市盡管對農民工子女不收借讀費,但有些家長還是不將子女送到公辦學校讀書。
(二) 進城農民子女的增加,導致中心城區教育資源緊缺。
由於農民工的數量在急劇上升,城區入學壓力越來越大,特別是優質中小學的入學壓力更顯突出。據荊門市的統計,該市有中學生近21000人,其中20%是近幾年進城的流動人口子女,由於數量劇增,致使市區6所小學校均規模達1671人,班均規模56.3人;初中6所,校均規模1728人,班均規模72人,遠遠超過學校的正常辦學規模。隨著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人數的增多,流入地政府和教育 行政部門經費支出壓力增大 ,籌措辦學經費的困難越來越大 。
(三) 農民工子女流動性強,管理困難。
一是流動的隨意性。農民工本身特點決定其具有不穩定性,許多農民工隨著就業和居所的變化,為就近入學,其子女上學的學校也在改變,這部分學生數量較大,頻繁,轉學手續不規范,隨意性大,如何區分學生的正常流動和擇校,給有關部門和學校管理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難度。二是流動過程中有失學現象出現。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應當享有的受教育權利因父母工作的不穩定性而漂泊不定,無法得到保證,據有關城市調查,在初中階段,特別是高年級學生在流動過程中,因厭學或直接參與父母的經營活動等各種原因而輟學的情況普遍存在。
為保障廣大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妥善解決好農民工子女到城市就學的所存在的問題,我們特提出如下幾條建議:
一是強化政府行為,建立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流入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工作的領導,教育、編制、公安、財政、勞動、計劃等部門要明確各自的職責,齊抓共管,建立以全日制公辦為主,多種形式接收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的聯動工作機制。
二是加大投入,建立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證機制。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用於進城務工農民 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不斷改善公辦學校的辦學條件,同時對以接收農民工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
三是加強宣傳引導,建立扶持進城務工貧困農民子女的救助機制。在確保辦學經費落實、堅決制止部分城市向農民工子女收取借讀費的行為的前提下,要加大宣傳力度,建立扶持貧困農民工子女入學的"綠色通道",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良好氛圍。
回答者: llwwtt789 - 魔法學徒 一級 7-20 09:16
我來評論>>
提問者對於答案的評價:只是對一些城市有數據分析,但總的數據還是沒有,不過還是謝謝啦~
❺ 湖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
於印發《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工作要點》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點
2009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第九屆全會的精神,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按照「積極探索、分類指導、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積極推進農保事業的發展。
一、全面開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一)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各項政策。市(州)和縣(市、區)結合實際,研究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已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地方,要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二)做好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按國辦發[2006]29號文規定,被政府依法征地後導致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對國辦發[2006]29號文下發前老的被征地農民,採取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生活補助制度、納入城鎮低保和農村低保等辦法予以妥善解決。
(三)積極探索預存征地補償款的辦法,落實先保後征原則。對新的征地項目,建立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向征地費用支付單位預收應由個人和村集體繳納的保障資金,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明確土地徵用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辦法,規范土地徵用社會保障審核程序。
二、積極開展新型農保試點工作
(五)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明確我省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實施步驟。
(六)做好新農保試點的前期准備工作。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力量,摸清農村居民的基本情況,了解群眾的願望和需求,為開展新農保試點做好基礎性工作。
(七)首批新農保試點的鄂州市、鍾祥市、宜都市、團風縣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覆蓋范圍,完善政策措施,規范業務管理。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選擇新農保試點縣(市)開展試點,爭取新農保試點縣(市)達到10%。在仙洪新農村試驗區啟動新農保試點工作。市、州應根據當地實際,選擇1個縣(市、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
(八)積極做好輿論宣傳工作。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群眾積極參加新農保。
三、做好村幹部養老保險工作
(九)按照《湖北省村主職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鄂政辦發[2008]88號)的要求,積極做好村幹部養老保險工作。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對村幹部參加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年內將村主職幹部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四、搭建管理平台,提升經辦能力
(十)加強基金管理,健全內控制度。妥善解決農保基金管理中的遺留問題。將農保基金納入正常監管范圍,不斷完善基金監管辦法,加大監管力度,防範金融風險,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強農保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推行農保經辦業務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進管理規范化。逐步推廣新型農保管理系統軟體的應用工作,研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村幹部養老保險應用管理系統。
(十二)加強學習調研,提高經辦能力。加強調研,積極研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新型農保的政策,組織農保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各級農保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經辦能力。
(十三)研究農保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辦法,逐步提高農保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水平。研究村幹部養老保險與新農保、「老農保」與新農保之間的銜接辦法。
五、認真做好信訪工作
(十四)高度重視農保信訪工作。認真對待每件來信來訪,充分聽取群眾的訴求,耐心宣傳解釋政策,防止矛盾激化,切實維護農村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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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征地補償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對徵收土地的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以下統稱征地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和實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統一負責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方案的擬定和組織實施。
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測算、參保業務辦理和就業促進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收支管理。
市、縣農業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情況的監督和有關糾紛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民政、監察、公安、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農業等部門應當制定相關細則或者實施意見,加強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綜合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並公布全省征地補償最低標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征地的區片綜合補償標准或者統一年產值標准(以下統稱征地補償標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縣征地補償標准不得低於全省征地補償最低標准。
市、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補償標准時應當進行綜合評估,採取聽證、座談等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區片綜合補償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佔有土地量、區位、地類、產值以及相鄰地區之間的平衡等因素。
市、縣征地補償標准和全省征地補償最低標准應當每2-3年調整一次;確實不需要調整的,也應當重新公布。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標准應當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三方出資構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費及其增值收入;
(二)市、縣人民政府從土地總收益等財政性資金中安排的不低於三方出資總額30%的資金及其增值收入;
(三)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出資低於該條第(一)項規定的出資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其差額從土地總收益等財政性收入中提取資金,充實社會保障風險准備金。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年度用地計劃、征地規模、征地補償標准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准等,將征地補償費、政府安排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應當提取的社會保障風險准備金等所需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及被征地農民的相關社會保障費用應當足額列入工程概算。
各項補償費用和保障資金及應當提取的社會保障風險准備金應當及時足額到位。保障資金及應當提取的社會保障風險准備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補償費按規定足額到位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核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計劃後,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主要用於下列范圍:
(一)支付第十六條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支付第十九條規定的生活補助費;
(三)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的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社會保障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社會保障基金的不足。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付能力不足2個月的,由本級人民政府通過社會保障風險准備金支付等方式及時予以補充,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賬戶組成。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資金進入個人賬戶,第(二)、(三)項規定的資金進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收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
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確認後,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門。
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發給其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自女性滿55周歲、男性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條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按照籌資比例分別支付。
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拓寬就業渠道,促進被征地農民的就業。
第十九條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經就業培訓後仍未能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其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標准、發放期限以及具體發放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已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險的,其個人賬戶資金及其享有的社會統籌部分權益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銜接和折算。
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可以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農村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發放征地補償費應當進行公示,並接受監督。
留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應當納入公積金管理,用於村民社會保障、公益性事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相關征地補償標准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協調、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辦法建立和實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二)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發放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障費用而批准征地的;
(四)侵佔、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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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國家對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
《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開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土部多次下發類似通知。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至少下發了12次與征地管理相關的通知。
1、2013年5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2011年5月13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發《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國土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國土部發布《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國土部發布《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國土部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國土部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關於轉變職能,發揮有關事業單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見》。
(7)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業務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國土部下發的《通知》要求,要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國土部要求各地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整改、查處不到位,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❽ 被征地農民社保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徵收土地買社保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是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可以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規定
1、法律規定
我國《物權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要落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應該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2、行政法規和中央文件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就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將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和融入城鎮社會,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根據徵收土地買社保政策的規定,被征地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政府需要為其購買社保。這里指的社保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業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當然並不是所有不需要統一安置的都會同時購買此四項社保,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❾ 如何破解征地拆遷十大難題
要破解征地工作難題,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圍繞實現征地拆遷和社會穩定兩大目標,以強化群眾思想教育為主導,協調理順部門聯合執法為支撐,堅持分工與協作、責任與任務相統一的原則,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機制,逐級逐部門逐層次的落實工作責任,整合工作力量,突出工作重點,突破工作難題,全力保障發展用地需求。為此,提出對策和建議如下:
1、加強機制建設,一是建立健全征地拆遷管理的長效機制,二是嚴格征地政策標准,三是建立征地拆遷工作獎勵機制。
2、加強執法監管,一要調整征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二是加大擬征地塊內的執法巡查力度。由國土、規劃、城管、鄉鎮等多方聯動,強化執法,集中清理整治,查處各類違法違章行為。
3、規范補償資金發放,資金實行按項目列支,並嚴格監督、規范村組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4、提前做好前期准備工作,一是營造良好工作氛圍,二是規劃殯葬地塊,積極落實殯葬政策,三是由鄉鎮將項目建設的遺留問題摸底,並拿出解決方案,逐步加以解決。
5、加強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後續發展建設。要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分類分層次地落實保障培訓責任,最好能夠與落戶企業實行對口培訓,讓失地農民感受和體會到政策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