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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總工程師防突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2022-09-29 03:02:28

㈠ 煤礦崗前培訓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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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新工人(修訂版) 【現貨】
煤炭工業出版社
詳細內容
煤炭工業出版社為了配合做好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在中煤勞保學會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委員會的支持下,與全國有關煤礦安全培訓中心通力合作,根據當前我國煤礦安全培訓的實際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統編教材》為基礎,重新組織編寫了一套《全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通用教材》。它的編寫出版,對於搞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各類煤礦企業幹部職工的整體安全技術素質,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和法制觀念,使煤礦職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紀、安全作業,切實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書共8章:
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
2.煤礦安全管理;
3.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及職業病防治;
4.職業道德與勞動紀律;
5.煤礦生產知識;
6.入井須知;
7.礦井通風與災害防治;
8.自救、互救與現場急救。
各章須附有復習思考題。

《煤礦職工防突專項培訓通用教材》
國家安監總局宣傳教育中心 編寫

序號:MK2061
按照最新發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基層區(隊)、班組長和職工全員,必須進行防突專項培訓,本書作為配套教材,依據最新的《防治煤與瓦斯規定》編寫,內容包括:煤礦防突規定與煤礦企業防突的主體責任,煤礦企業及職工防突職責,煤與瓦斯突出分類及其規律,突出煤層與突出礦井鑒定,煤與瓦斯突出規律及預兆,煤與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規定,煤礦防突管理制度,區域綜合防突,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預測儀器、裝置及設備,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現場處置與應急避災,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評析等

《 煤礦新工人崗位安全培訓讀本》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材》

㈡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內容是什麼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主要內容有:
1、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地方相應版的規定要求權等,單位的規章制度,規程措施等;
2、煤礦五大自然災害識別、預防、處理等方面的知識;
3、煤礦在採掘生產中遇到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知識;各應急處理預案
4、各種災害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㈢ 煤礦防突

一是強制性。在《防突規定》中,我們立足於當前體制機制的實際,在規范煤礦企業防突工作的同時,對違反有關防突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增強權威性,促進防突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修改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總局局長令發布實施。

二是超前性。近年來,隨著防突理論、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高,不少企業堅持把開采保護層和煤層預抽等區域防突措施作為防突工作的重點,將局部防突措施作為補充,較好地解決了煤與瓦斯突出這一安全生產難題。因此,修訂工作必須站在當前防突工作新的發展水平的高度上,與時俱進,提出符合當前防突工作實際和有利於今後一個時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規定》提出了「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和「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的理念,強調突出煤層必須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並達到規定標准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在採掘作業過程中還必須對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驗證,對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險的煤層,必須補充局部防突措施並達到規定標准方可繼續進行採掘作業。

三是完整性。為有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充分體現防突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源頭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則,解決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根據我國煤礦防突工作的現狀,《防突規定》在原《防突細則》的基礎上,充實了一些新內容,理順了防突工作中對鑒定、設計、基建、開采、裝備、機構設置、培訓及管理等各項要求的內容關系;增加「罰則」,主要是加強對煤礦企業防突工作的監管監察,及時有效地對違反《防突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依法規范防突工作;將「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分章進行規定,明確了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之間的關系以及區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術和管理要求

㈣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情況。井田地質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
(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
(三)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圍岩性質及厚度;
(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標;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徵、火成岩侵入形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
(七)勘探過程中鑽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湧出動力現象;
(八)鄰近煤礦的瓦斯情況。
第九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採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評估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第十條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採煤層及其他可能對採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第十一條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第十二條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託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第十三條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
當動力現象特徵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系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全部指標均達到或者超過表1所列的臨界值的,確定為突出煤層。
鑒定單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層鑒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標。
表1突出煤層鑒定的單項指標臨界值
煤層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堅固性系數
f瓦斯壓力(相對壓力)
P(MPa)臨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十四條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採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第十五條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採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採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條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第十七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採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採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採掘區(隊);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採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第十八條突出礦井開採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採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並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條突出煤層的採掘作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採用水力採煤法、倒台階採煤法及其他非正規採煤法;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採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採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採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五)採煤工作面盡可能採用刨煤機或淺截深採煤機採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第二十條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採掘作業前,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條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
第二十二條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採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進行回採或者掘進。具體范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採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採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三)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四)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感測器;
(五)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採工作面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
(六)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七)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方式採用壓入式。
第二十四條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採、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二十五條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制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復採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范圍內加強支護。 第二十六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范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
突出礦井應當編制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採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准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匯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條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發生突出後,礦井防突機構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錄A)、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見附錄B)、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見附錄C)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三)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四)煤礦企業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條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作業。 (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制度等內容;
(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㈤ 井下防突知識與技術

國家瓦斯綜合治理「十二」字方針為:「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
煤與瓦斯突出分為:突出、壓出、傾出三種類型。
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採取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的指標可用:煤的破壞類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ΔP 、煤的堅固性系數f值 和煤層瓦斯壓力P ,其判斷煤層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應根據礦井的實測資料確定,只有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時方可劃分為突出煤層。
8、當瓦斯動力現象的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特徵不明顯,尚不能確定為或排除煤與瓦斯突出現象時,應計算瓦斯動力現象發生過程中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湧出量,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 30 m³/t或為本區域煤層瓦斯含量的 2 倍以上的瓦斯動力現象,應定為煤與瓦斯突出。
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採用三專供電,三專指: 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採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
預抽煤層瓦斯後,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1)預抽煤層瓦斯後,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2)煤層瓦斯預抽率大於30%。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
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採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防治石門突出措施可選用抽放瓦斯、水力沖孔、排放鑽孔、水力沖刷或金屬骨架等措施。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在突出危險區掘進煤巷時,可採用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法、R值指標法、鑽屑指標法以及其他經驗證有效的方法預測突出危險性。
在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系統。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或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都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震動放炮、遠距離放炮、避難所、壓風自救系統和隔離式(壓縮氧和化學氧)自救器等。
採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於 3m 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 2m 的檢驗孔超前距。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的採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業的地點,必須停電撤人。爆破 30min 後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壓風自救系統設置在距採掘工作面 25~40m 的巷道內,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每隔 50m 設置一道壓風自救系統。
突出礦井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配備 隔離式(壓縮氧和化學氧)自救器。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水力採煤法、非正規採煤法。
煤與瓦斯突出類型按突出強度可分為小型突出、中型突出、大型突出、特大型突出。小型突出突出的煤(岩)數量小於 100 t;中型突出突出的煤(岩)數量為 100~500 t;大型突出突出的煤(岩)數量為 500~1000 t;特大型突出突出的煤(岩)數量大於 1000 t。
礦井在採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 1 次煤岩與瓦斯突出,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
礦務局局長和局總工程師每季度至少 1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每月至少 1 次組織檢查防治突出措施情況,並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在地質勘探、新井建設、礦井生產時期應進行區域預測,把煤層劃分為突出煤層和非突出煤層。
採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可使用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預測方法,沿採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個預測鑽孔,孔深根據工作面條件選定,但不得小於 3.5 m。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於或小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等於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時,都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採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時,鑽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深度應不小於3m,沿層鑽孔的封孔深度應不小於5m。
突出煤層中的區域預測可採用瓦斯地質統計法或綜合指標法進行,預測結果報局總工程師批准。
採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井下每組壓風自救系統一般可供5~8人用,壓縮空氣供給量,每人不得小於 0.1 m3/min。
防突風門的牆垛可用磚或混凝土砌築,嵌入巷道周圍岩石的深度可根據岩石的性質確定,但不得小於0.2 m,牆垛厚度不得小於 0.8 m;防突門框和門可採用堅實的木製結構,風門厚度不得小於50 mm;兩道反向防突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 4 m。
遠距離爆破地點應設置在進風側 反向風門 之外或避難硐室內。
遠距離爆破工操作爆破的地點,應配備壓風自救系統或自救器。
震動放炮必須有專門設計,經礦總工程師 批准後,報礦務局備案。震動放炮的炮眼數目,應按照每平方米石門斷面 4~5個確定。震動放炮採用的毫秒雷管,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 130 ms。
震動放炮工作面,必須具有獨立可靠的回風系統。
在嚴重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地帶中掘進放炮時,在工作面附近應安設 檔欄 ,以限制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
採用工作面淺孔注水濕潤煤體措施時,注水孔的深度不得小於 3 m,向煤體注水壓力不得低於 8 MPa
採用工作面淺孔注水濕潤煤體措施時,注水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於 2 m。
有突出危險的採煤工作面可採用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超前鑽孔、預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
深孔松動爆破措施可適用於煤質較硬、突出強度較小的煤層。
超前鑽孔可適用於煤層透氣性較好、煤質較硬的突出煤層。
超前鑽孔的控制范圍,應控制到巷道斷面輪廓線外 2~4 m;超前鑽孔的直徑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和突出情況確定,一般為 75~120 mm。
在突出礦井開採煤層群時,必須首先開采保護煤層。在突出礦井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地區按無突出煤層進行採掘工作;在未受到保護的地區,必須採取防治突出措施。
用鑽屑指標法預抽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中,鑽屑解吸指標(Δh2)的臨界值為 200 Pa(干煤)和 160 Pa(濕煤);用鑽屑指標法預抽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中,鑽屑解吸指標(K1)的臨界值為 0.5 ml/(g•min1/2)(干煤)和 0.4 ml/(g•min1/2)(濕煤) ;用鑽屑指標法預抽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中,鑽屑量(S)的臨界值為 6 kg/m。
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方法主要有: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法、R值指標法、鑽屑指標法及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揭穿或揭開煤層後,在石門附近 30m 范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治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採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圖措施等內容。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採掘工作面的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採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開采突出煤層時,應優先選擇區域性防突措施;如果不具備採取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條件時,必須採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石門揭開突出煤層前,應選用綜合指標法、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預測工作面突出危險性。
採用預抽瓦斯揭石門,抽放鑽孔布置到石門周界煤層外3~5m的煤層內,鑽孔孔底間距一般為2~3m。
採用排放鑽孔揭石門,排放鑽孔布置到石門周界煤層外3~5m的煤層內,鑽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大於2m。
在突出威脅區內採掘時,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採掘工作面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得少於 2 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 1 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面相向回採或掘進;在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同一階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面相向回採和掘進。
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 2 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礦長是礦井防突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防突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總工程師是礦井防突技術管理

㈥ 防突控制點,防突基點,具體請煤礦工作人員解釋哈,不是很明白,謝謝

這兩個點應該是一個意思,就是以這個點為基點(控制點),允許掘進的距離!

㈦ 煤礦瓦斯防突知識學習心得體會怎麼寫

怎麼學習的就怎麼寫啊,從防突的現狀,現在的技術,以及存在的問題是否有用,以後工作的要求和希望。。

㈧ 為什麼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要進行專項防突知識培訓

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要進行專項防突知識培訓,是因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第三十二條規定: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作業。

一、防突知識問答:

1.什麼是「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

答:「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是指採取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綜合措施。

2煤與瓦斯突出有哪些的預兆?

答:煤與瓦斯突出大多數在突出前都有一些能為人的感官所察覺的預兆,可分為以下三大類:

1) 有聲預兆:響煤炮:在煤體深出發出的響聲,有劈裂聲、放炮聲、悶雷聲、機槍聲、沙沙聲、嗡嗡聲以及氣體穿過含水裂縫時的吱吱聲等。壓力突然增大:突出發生前,因壓力突然增支架被壓會出現嘎嘎響、劈裂折斷聲,煤壁開裂、打鑽時噴煤噴瓦斯等也會出現響聲,這些都是突出前的預兆。

2) 無聲預兆:煤層結構構造方面表現為煤層層理紊亂,煤變軟,變暗淡,無光澤,煤層乾燥、變粉碎和煤塵增大;地壓顯現方面表現為壓力增大使支架變形,煤壁外鼓、片幫、掉渣,頂底板出現凸起台階、斷層、波裝鼓起,手扶煤壁感到震動和沖擊,炮眼變形裝不進葯,打鑽時垮孔、頂鑽等。

3) 其他方面的預兆:表現為瓦斯湧出異常、忽大忽小,空氣氣味異常、悶人,煤或氣溫變冷、有時變熱。

3.防治突出措施包括哪二個方面?

答:採用防治突出措施包括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但應優先選擇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不具備採取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條件時,必須採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為實現防治突出綜合措施,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包括哪幾個方面的有關防治突出的各種管理制度?

答:為實現防治突出綜合措施,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包括計劃、技術、器材供應、監督檢查等方面有關防治突出的各種管理制度。

5.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局長及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負何責任,其職責是什麼?

答:有突出礦井的礦務局局長及礦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負全面責任,其職責就是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勞動力、財力、物力,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

6.突出礦井的礦務局、礦的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何責任,其職責是什麼?

答:礦務局、礦的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技術責任,其職責是負責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突出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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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煤礦安全知識概括是什麼

關於煤礦安全知識方面的資料奧普礦山機械為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大概60條左右,希望能解決您對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1、《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哪些人下井必須便攜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或攜帶型光學甲烷檢測儀?
答: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採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攜帶型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攜帶型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或攜帶型光學甲烷檢測儀。
2、什麼是煤(岩)與瓦斯突出?
答:煤(岩)與瓦斯突出:在地應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體岩體內突然向採掘空間拋出的異常的動力現象。
3、入井人員要做到什麼?
答: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4、職工在作業時有哪三大權力?
答: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5、對事故處理要做到哪「四不放過」?
答: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什麼是局部瓦斯積聚?採煤工作面哪些地點容易出現瓦斯積聚?
答:在巷道頂部空間、盲巷、獨頭巷道以及風流達不到的其他地點,出現瓦斯濃度在2%以上,體積在0.5M3以上的現象。有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區附近、頂板冒落空洞內和採煤機附近。
7、礦井採取的綜合防塵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1)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管路系統;(2)進行煤層注水;(3)噴霧灑水(4)風流凈化;(5)放炮用水炮泥;(6)沖洗巷幫;(7)濕式打眼;(8)采空區灌水;(9)隔爆水棚;(10)刷白巷道;(11)個人防護。
8、煤礦安全檢查員有哪些權利?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權力:1)實地檢查權。2)詢問權。3)查閱資料權。4)處置權。5)上告權。
義務:1)開展安全檢查活動時出示證件,向被檢查者證實自己的身份。
2)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秉公執法,不循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漏案情及企業有關保密資料。
4)為檢舉和舉報人員保密。對檢舉、舉報人員以及反映了不宜公開情況的被詢問人的姓名等有關情況,要嚴守秘密。
5)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要公正廉潔,克已奉公。
9、爆破工在什麼情況下不準裝葯、放炮?
答: (1)掘進工作面的空頂距離不符合作業堆積規定,沒有前探支架,空頂作業時。
(2)距離工作面10m以內的巷道中,有崩倒、崩壞的支架且尚未修復、未加固時。
(3)裝葯前、放炮前,未檢查瓦斯,放炮地點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4)在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達1/3以上時。
(5)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低、炮眼出水、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等情況時。
(6)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線不符合規定時。
(7)聯線人未回到安全地點、警戒人沒設好、放炮母線長度不夠時。
(8)透老空、過斷層冒頂、貫通掘進無安全措施時。
10、什麼是「三人連鎖放炮製」?
答:三人連鎖放炮製是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口哨後起先放炮。放炮後三牌各歸原主。
11、《煤礦安全規程》對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的瓦斯濃度是怎樣規定的?
答:采區回風巷、採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12、煤礦井下對局部通風機有哪些要求?
答:《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掘進巷道應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不得採用擴散通風。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的電器設備,必須有風電閉鎖裝置。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採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採用與採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13、瓦斯爆炸的三要素是什麼?
答:(一)瓦斯濃度在5%~16%;(二)引火溫度為650~750℃;(三)有足夠的氧氣,空氣中的含氧量在12%以上。
14、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的內容是什麼?
答: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兩齊:電纜吊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三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堅持使用風電和瓦斯電閉鎖。
15、什麼叫電氣設備隔爆?什麼叫電氣設備失爆?
答:隔爆:當電氣設備外殼內導電部件產生的電火花使外殼內可燃性氣體發生爆炸時,決不能引起設備外殼外部周圍可燃性氣體混合物發生爆炸和燃燒,這種性能稱為隔爆。
失爆:隔爆電氣設備外殼失去隔爆性和耐爆性。
16、什麼叫「三專兩閉鎖」?
答: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線路、專用開關。
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
17、一般入井人員必須戴的三件物品?入井人員三個嚴禁?
答: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18、什麼是專用回風巷?
答: 在采區巷道中,專門用於回風,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的巷道。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專用回風巷內還不得行人。
19、什麼是串聯通風?
答:井下用風地點的回風再次進入其他用風地點的通風方式。
20、什麼是瓦斯湧出?
答:瓦斯湧出指由受采動影響的煤層、岩層,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間均勻地放出瓦斯的現象。
21、「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是什麼?
答: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採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22、炮采工作面防塵措施有哪些?
答:炮采工作面應採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23、瓦斯治理應堅持的「十二字」方針是什麼?
答: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
24、《煤礦安全規程》對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校正有何規定?
答: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感測器、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採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25、《煤礦安全規程》對安全監控設備的檢查有何規定?
答: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攜帶型甲烷檢測報警儀或攜帶型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感測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採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26、簡述「一炮三檢」 內容和「三人聯鎖」放炮中的三個人?
答:「一炮三檢」是裝葯前、放炮前和放炮後的瓦斯檢查;「三人聯鎖」放炮中的三個人是指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
27、 礦井綜合防塵措施有哪些?
答:定期巷道灑水、布置隔爆水槽、水打眼、煤體注水、放炮採用水炮泥、放炮前後灑水,掘進扒裝前後灑水、濕式噴漿及個人防護等等。
28、頂板發生冒頂前有哪些預兆?
答:頂板來勁,沙沙掉碴,易片幫,支柱受力明顯,出現歪斜、鑽底等現象。
29、「三不傷害」活動的內容是什麼?
答:「三不傷害」是: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30、井下避災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1)積極搶救。力爭將事故消滅在初期階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圍,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2)安全撤離。當無法避免事故時,井下礦工應高潮安全撤離;
(3)妥善避難。當無法撤離時,遇險人員應在災區內努力改善生存條件,等待救援。
31、採煤工作面兩道安全出口有哪些要求?
答:兩道出口超前20米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采(放)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 其它工作面不得低於1.6m。
32、為什麼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
答:「一炮三檢制」就是在採掘工作面裝葯前、放炮前和放炮後,爆破工、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的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不準裝葯、爆破;放炮後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立即處理,否則不準繼續爆破或電鑽打眼等工作。這項制度恰如三者在現場「辦公:」,熟悉和掌握現場情況,相互制約,共同協作實現安全爆破。「一炮三檢制」正是加強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檢,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條件下放炮的主要措施。
33、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
34、井下供電必須做到的「十不準」的內容是什麼?
答:(1)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順、煤電鑽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6)停風、停電的採掘工作面,未經瓦斯檢查,不準送電;(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後,不準送電;(9)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使用;(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35、井下平巷人行車乘車人員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1)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2)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3)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4)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兩車箱之間搭乘;(5)嚴禁超員乘坐;(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36、瓦斯有哪四大危害?
答:瓦斯是煤礦開采過程中釋放出來的無色、無味、無臭的氣體,有四大危害:一是可以燃燒,引起礦井火災;二是會爆炸,導致礦毀人亡;三是濃度過高時會導致人員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四是會發生煤(岩)與瓦斯突出,摧毀、堵塞巷道,甚至引起人員窒息死亡、瓦斯爆炸。
37、煤與瓦斯突出的徵兆有哪些?
答:出現以下一種或多種徵兆時,就可能發生煤與瓦斯突出,因此在觀察到以下徵兆時要立即停止作業、從作業地點撤出,並報告部門。
(1)無聲徵兆:工作面頂板壓力增大,煤壁被擠出、片幫掉渣、頂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層層理紊亂、煤暗淡無光澤,工作面風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鑽時有頂鑽卡鑽、噴瓦斯等現象。
(2)有聲徵兆:煤層發出劈裂聲、悶雷聲、機槍聲、聲音由遠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暫的、有連續的間隔時間長短不一,煤壁發生震動或沖擊,頂板來壓、支架發出折裂聲。
38、井下遇到災害時,應如何進行有效避災?
答:(1)遇到瓦斯、煤層爆炸事故時,要迅速背向空氣震動的方向、臉向下卧倒,並用濕毛巾捂住口鼻,以防止吸入大量有毒氣體;與此同時要迅速戴好自救器,選擇頂板堅固、有水或離水較近的地方躲避。
(2)遇到火災事故時,要首先判明災情和自己的實際處境,能滅(火)則滅,不能滅(火)則迅速撤離或躲避、開展自救或等待救援。
(3)遇到水災事故時,要盡量避開突水水頭,難以避開時,要緊抓身邊的牢固物體並深吸一口氣,待水頭過去後開展自救或互救。
(4)遇到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要迅速戴好隔離式自救器或進入壓風自救裝置或進入避難硐室。
39、《煤礦瓦斯治理經驗五十條》中對全員培訓教育是如何要求的?
答:全員培訓教育實行「五個一」(一日一專題、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評比、一月一獎罰)和「三同時」(工人幹部同時參加培訓、同時考試、同時接受獎懲),做到班前培訓全員學,夜校培訓重點學,脫產培訓系統學。
40、瓦斯綜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什麼?
答:瓦斯綜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貫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的工作方針,樹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意識,實施「可保盡保、應抽盡抽」的瓦斯綜合治理戰略,堅持「高投入、高素質、嚴管理、強技術、重責任」,變「抽放」為「抽采」,以完善通風系統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為重點,以監測監控為保障,區域治理與局部治理並重,以抽定產,以風定產,地質保障,掘進先行,技術突破,裝備升級,管理創新,落實責任,實現媒與瓦斯共采,建設安全、高效、環保礦區。
41、煤礦的「一通三防」是什麼?
答:一通指礦井通風;三防指瓦斯防治、礦塵防治、礦井火災防治。
42、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43、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是如何規定的?
答: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超過10000V。
(2)低壓,不超過1140V。
(3)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提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4)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44、採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是如何規定的?
答:(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並安設甲烷斷電儀。
45、安全生產的「三並重」原則是什麼?
答: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
46、工人的安全職責及安全生產保障是什麼?
答:(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並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5)加強設備保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令。
47、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是什麼?
答: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概括地說,就是企業各級生產領導,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中的安全工作負起的責任;各級工程技術人員、職能科室和生產工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對安全工作負起的責任。
48、局部瓦斯排放的三個原則是什麼?
答:斷電、撤人、限量,即排放瓦斯期流經區域必須停電撤人,嚴格控制排放瓦斯濃度,嚴禁一風吹,並明確具體的執行措施。
49、排放瓦斯的順序有哪些規定?
答:(1)排放瓦斯時要由外向里,先進風後回風,依次進行,一個采區內嚴禁2台局扇同時排放。(2)排除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首先應從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供風巷道瓦斯排放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扇方准送電排放。
50、什麼是敲幫問頂?
答:敲幫問頂概括講就是手持工具站在安全地點進行「一觀察、二問頂、三處理」。是檢查頂板和兩幫最簡單而又可靠的方法。
51、電氣設備的防爆途徑有幾種?各是什麼?
答:三種。(1)採用隔爆外殼。(2)採用安全火花電路。(3)採用超前切斷故障電源。
52、煤礦三大規程是什麼?
答:《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53、採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分別通到什麼地方?
答: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54、採煤工作面防止煤壁片幫有哪些安全技術措施?
答:(1)工作面煤壁應采直、采齊,及時打好貼幫支柱,減少頂板對煤壁的壓力;(2)采高大、煤質松軟時,除打好貼幫柱外,還應進行背幫;(3)合理進行放炮,必要時以鎬助炮,(4)要及時進行支護;(5)煤壁不得留有傘檐;(6)採用煤壁固化技術。
55、串聯通風有哪些危害?
答:(1)被串聯的採掘工作面空氣質量不能保證;(2)風阻大。影響工作面供風量;(3)一旦發生通防事故,容易使災情范圍擴大;(4)風量不易調節。
56、提升機在運轉中發現哪些情況時要用保險閘緊急制動停機?
答:(1)工作閘操作失靈;(2)接到緊急停車信號;(3)接近正常停車位置,不能正常減速;(4)出現其它必須緊急停車的故障。
57、提升機司機應遵守的操作紀律有哪些?
答:(一)司機操作時手不準離開手把,嚴禁與他人閑談,開車後不得再打電話;(二)在操作期間禁止吸煙,並不得離開操作台及做其它與操作無關的事,操作台上不得放與操作無關的異物;(三)司機接班後嚴禁睡覺、打鬧;(四)司機應輪換操作,每人連續操作時間一般不越過1小時,在操作運行中禁止換人,因身體突感不適,不能堅持操作時,可中途停車,並與井口信號工聯系,由另一司機代替;(五)對監護司機的警示性喊話,禁止對答。
58、提升機司機「三不開」、「五注意」的內容是什麼?
答:三不開:信號不明不開、沒看清上下信號不開、啟動狀態不正常不開。
五注意:注意電壓、電流表指示是否正常,注意制動閘是否可靠,注意深度指示器指示是否准確,注意鋼絲繩排列是否整齊(纏繞式),注意潤滑系統是否正常。
59、提升機司機「三知」、「四會」、「五嚴」的內容是什麼?
答:三知:知設備結構、知設備性能、知安全設施的作用原理。
四會: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故障
五嚴: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執行要害場所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嚴格執行崗位練兵。
60、礦井風量測定的次數和測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至少每有三天進行一次全面的風量測定,同時測量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的溫度,同一礦井中同一主扇負擔的范圍必須同一天測定其風量和溫度;多台主扇負擔的同一礦井應盡量在同一天測定風量和溫度,每十天進行局扇風量測定,每月要全面檢查一次漏風。
61、井下作業地點對瓦斯濃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爆破;電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㈩ 礦石安全培訓內容有哪些

題主應該是礦山的安全培訓,一般包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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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煤礦總工程師防突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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