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基本建設完成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企業未獲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為方便申請人,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委託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初審機關)承擔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申請與審批第五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具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培訓並考核合格;
(六)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生產作業人員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八)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九)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產品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標准和規程的要求;現場混裝作業系統還應當符合《現場混裝炸葯生產安全管理規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為「合格」、「安全風險可接受」或者「已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三)具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製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評價機構。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導則》(WJ9048)及有關安全技術標准、規范的要求,對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安全評價結論負責。第八條企業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當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並將有關確認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報告的附件。第九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在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前,應當向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初審機關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申請,填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3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供範本),並完整、真實地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Ⅱ 民爆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准
法律分析:《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准》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8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法律依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民爆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指導考核題庫建設、培訓教材編制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民爆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相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民爆企業提供安全生產培訓服務,促進民爆企業提高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水平。
第四條 民爆企業是安全生產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Ⅲ 8類危險品包括哪些
法律中危險物品包括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一、危險品8類包括什麼
危險化學品8類包括:
(一)爆炸品
(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三)易燃液體
(四)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
(六)有毒品
(七)放射性物品
(八)腐蝕品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拓展資料: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Ⅳ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運輸儲存管理
9.1運輸
9.1.1民爆物品運輸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JT 618、GB 50089和GB 4387的有關規定。採用鐵路、水路或航空運輸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9.1.2生產區至總倉庫區的運輸路線通過企業外部公路時,由企業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確定運輸路線,不應隨意更改。
9.1.3生產區至總倉庫區運輸道路應堅實牢固、路面平整、邊坡穩定,並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
9.1.4在社會公路上運輸民爆物品時,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標准要求的專用運輸車。廠內、庫區內使用普通汽車運輸民爆物品時,排氣管應安裝滅火罩,車廂底部應鋪軟墊。
9.1.5運輸工業電雷管的車輛安裝衛星定位導航終端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9.1.5.1當運輸的工業電雷管發火沖能大於等於2.0 A·ms時:
a)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工作頻率為900 MHz時,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 W;工作頻率為1800 MHz時,輸出功率應不大於1W;天線增益應不大於3 dB;
b)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安裝應符合AQ 3004的規定,終端天線的位置不應高於車體;
c) 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天線與運輸車內電雷管的距離不應小於0.5m。
9.1.5.2當運輸的工業電雷管發火沖能小於2.0 A·ms時,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技術參數和安裝要求除應符合9.1.5.1 a和9.1.5.1 b的要求外,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天線與電雷管的距離應按國家有關標准要求計算和測試後確定。
9.1.6採用電瓶車運輸民爆物品時,電瓶車應符合防爆要求;採用防爆叉車裝運民爆物品時,叉桿應有防止火花產生的安全措施。
9.1.7人力手推車運輸工業炸葯時,所載工業炸葯質量不宜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採取防滑、防摩擦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人力手推車運輸散裝工業炸葯葯粉時應保持車廂清潔、干凈,裝葯高度不應超過車廂高度,並應有防止工業炸葯葯粉撤落的安全措施。
9.1.8人工傳送起爆葯時,應有專用道路並保持道路平整;傳送人員和傳送工具應有明顯標志;傳送人員行走時應與他人保持5m以上間距。
9.1.9在生產區和總倉庫區內運輸民爆物品的機動車行車速度不應超過15km/h,前後車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9.1.10運輸民爆物品的汽車司機除應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符合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50 000km和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並由企業安全部門考核批准後方可上崗。
9.1.11從事運輸和裝卸民爆物品的作業人員,應掌握所運輸和裝卸民爆物品的理化性能及應急措施。不應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區。
9.1.12運輸民爆物品應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隨車攜帶符合行政許可審批要求的有關證件,應掌握押運產品的數量、質量、規格和裝載等情況,了解所押運物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和安全防護知識。押運人員應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所押運民爆物品的數量,運達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有關交接手續。
9.1.13從事民爆物品運輸的管理人員應經培訓且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企業應對民爆物品運輸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事故訓練;每年應對民爆物品運輸管理人員的素質進行一次安全審核,不符合要求應及時調整。
9.1.14裝有民爆物品的車輛在廠區及庫區的運輸,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9.1.15民爆物品裝卸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性建築物或構築物內,裝卸作業宜在距危險性建築物不小於2.5m處進行;
b) 當危險性建築物或構築物內有火炸葯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裝卸機動車應在距危險性建築物不小於5m處進行;
c)用於裝卸民爆物品的高位站台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台的緩沖設施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d) 裝卸和搬運民爆物品時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嚴禁用撬棍、榔頭等鐵器敲打包裝件;
e)廠內普通汽車裝載民爆物品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裝載量不應超過額定裝載量;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的高度不應超過產品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雷管裝車高度應低於車廂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後,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f) 專用運輸車裝載民爆物品時,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裝載量;包裝件應碼放整齊並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碼放高度;中途卸車後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g)裝運民爆物品時,駕乘人員應對民爆物品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應及時報告和處理;
h) 同車(包括同船等)運輸不同品種的民爆物品時,應符合不同品種的民爆物品同庫存放的相關要求。
9.1.16運輸民爆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葯粉、葯渣應存放在指定地點並統一定期銷毀。
9.1.17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情況下,產品不應出入庫;惡劣天氣的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坡度在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運輸民爆物品的車輛應停止行駛。
9.1.18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需委託其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時,應審查承運單位的運輸設施和管理是否符合運輸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要求,並與承運單位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
9.1.19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遇有臨時停車時,應避開人員密集地區和重要設施,並設專人監護;車輛故障檢修時,嚴禁對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和車輛附近50m范圍內實施動火作業。
9.2儲存
9.2.1設置民爆物品倉庫的企業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9.2.2企業生產點的爆炸性材料倉儲能力應滿足生產需要,安全許可能力(不含現場混裝炸葯)與成品總庫儲存能力應滿足以下要求:
a)工業炸葯及其炸葯製品:
1) 安全許可能力小於等於於10000t時,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3.0%,且不少於200t;
2) 安全許可能力大於10000t小於等於20000t時,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2.5%,且不少於300t;
3) 安全許可能力大於20000t時,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2.0%,且不少於500t;
b)工業雷管成品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10%;
c)工業導爆索成品總庫儲存能力應不小於安全許可能力的10%。
9.2.3企業應建立嚴格的民爆物品進出倉庫檢查制度,設置倉庫負責人,並配備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安防人員。安防人員應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哨,並按公安部門規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
9.2.4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倉庫所儲存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識,熟悉倉庫的各項安全規定並經培訓且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9.2.5外來人員進入民爆物品倉庫應經本企業保衛部門審查批准,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管理人員帶領進入。
9.2.6出庫後返回的產品應有驗收手續方可入庫,拆包的產品應另庫存放。
9.2.7各類民爆物品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儲存無關物品。以下品種的民爆物品允許同庫存放:
a) 單質炸葯、工業導爆索、工業炸葯及其炸葯製品允許同庫存放;
b) 包裝完好的塑料導爆管允許與工業雷管(含繼爆管)、單質炸葯、工業導爆索、工業炸葯及其炸葯製品同庫存放。
9.2.8廢品或未進行安定性試驗的新產品應單獨存放。
9.2.9民爆物品倉庫應環境整潔、通風良好,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整齊、穩固、標志清晰、利於行走、搬運方便,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爆物品應分垛堆放。
b) 倉庫內裝運通道應滿足不同的運輸方式,最小寬度應不小於1.2m;人行檢查通道寬度、清點通道寬度、堆垛邊緣與牆之間的距離及堆垛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 50089的規定。
c) 堆放工業炸葯、索類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於1.8m;堆放工業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於1.6m。
9.2.10嚴禁在民爆物品倉庫內開箱;需取出產品時應在倉庫管理人員監督下,將產品箱移至庫房防護屏障外指定地點進行;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啟箱工具。
9.2.11維修民爆物品倉庫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應將倉庫內的產品全部搬出,庫房清掃干凈後方可進行。
9.2.12應按GA 837的規定在倉庫設置安全防範電子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完好。
Ⅳ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運輸安全
1)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比較常見,全面了解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2.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在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3.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後必須洗刷干凈。
5.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6.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志。
9.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11.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12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根據GB 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及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標志。
6.危險化學品貯存方式分為3種: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7.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危險化學品分類儲存的安全技術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1999)等標准分別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儲量的限制以及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四)危險化學品包裝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1990)把危險貨物包裝分成3類:
1.I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大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高。
2 .Ⅱ類包裝:貨物具有中等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3.Ⅲ類包裝:貨物具有的危險性小,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標准里還規定了這些包裝的基本要求、性能試驗和檢驗方法等,也規定了包裝容器的類型和標記代號。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l5098--1994)規定了劃分各類危險化學品運輸包裝類別的基本原則。
(五)接觸和混合儲運的危險性
某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時其危險性增加。有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易燃燒,還有些接觸或混合易發生爆炸。還有些化學品在發生事故時,所使用的滅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等標準的附錄中均附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之間的抵觸和不相容性,避免將禁忌物料混儲混運。以便保證儲運安全。
八、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第三章中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作了專項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了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一是申請: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三是發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是登記注冊: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國家經貿委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經營許可證的種類、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等做了詳細規定。目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相關職能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履行。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條件和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的國家標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4)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 m以上距離。
(5)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少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6)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 t。
(7)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8)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 kg,總質量不能超過2 t。
(9)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須經專業培訓,才能取得上崗資格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通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劇毒物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商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了零售業務的范圍,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1)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2)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
(3)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按照《條例》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懸掛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二)劇毒品的經營
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要申領經營許可證,經營劇毒品要設專人。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經營劇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要達到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的條件外,還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1) 劇毒化學品的銷售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基本建設完成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
企業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第三條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全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對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並對其監管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協助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接受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二章申請與審批第五條申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生產作業人員必須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建築物防火規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WJ9049)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十)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的安全評價,並達到安全級標准;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第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評價導則》及有關安全技術標准、規范的要求,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安全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八條企業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應及時加以整改,安全評價機構應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並將有關確認資料作為安全評價報告的附件。第九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在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活動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許可申請,填寫申請表,並完整、真實地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第十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Ⅶ 爆炸物品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哪些
包括:
1.配備必要的警衛、保管人員,健全保管制度
大型爆炸物品倉庫必須配備倉庫負責人和專職保管人員,並需配備一定數量的警察負責武裝警衛。中小型倉庫也須配備必要數量的警衛人員和保管員,日夜看守。警衛、保管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制度,經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事故發生。警衛、保管人員還須經過一定的業務訓練,熟練掌握使用武器和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儲存知識。要建立並切實貫徹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
2.安全堆放
堆放各種爆炸物品時,要求做到穩固、整齊,便於搬運,不致由於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運不便而造成事故。倉庫內堆垛存放須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道和牆距。對著門的通道寬度不應小於1.5m ;堆垛與牆壁的距離不應小於0.2m;堆垛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3m。
(2)堆高和每堆數量。炸葯箱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每堆不得超過770箱;雷管箱、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餒類炸葯的貨架或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6m,每堆不得超過300箱。
儲存量在5t以下的小型倉庫,本著安全和利於保管的原則,也要適當留出通道和牆距、垛距,以利通風、散熱和便於操作檢查。炸葯箱和雷管箱的堆放高度以平穩牢固為原則,炸葯箱一般不超過i箱的高度,雷管箱不超過4箱的高度為宜。
(3)不準超量儲存。每個庫房的總儲存量不得超過設計額定量和公安部門核定的儲存量。
(4)堆放方法。箱裝爆炸物品的標志應向外,便於查看核對。為有利於通風、防潮、降溫,爆炸物品的包裝箱(袋)不宜直接放在地面,最好鋪墊20左右的方木或墊板,不能用撞擊摩擦容易發火的石塊、水泥塊或鋼材等鋪墊。
3.分類儲存
(1)一切爆炸物品嚴禁與氧化劑、自燃物品、酸、鹼、鹽類、易燃可燃物、金屬粉末和鋼鐵材料器具等同庫儲存。
(2)敏感程度高的起爆葯和起爆器材(雷求、疊氮化鉛、二硝基重氮酚、雷管)不得與炸葯、導爆索同庫儲存。
(3)失效或變質的爆破器材(炸葯、雷管)嚴禁與合格品同庫儲存。
(4)生產中的半成品、不合格品、待修品和廢品嚴禁與合格品同庫儲存。
(5)使用中測試不合格的以及性質不明的爆炸物品,應單獨存放,嚴禁與同類合格品共同存放。
4.保管工作
爆炸物品的保管工作不同於一般物資的保管。保管人員必須熟悉所保管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保管的基本知識,並應懂得不同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和防範措施。
(1)加強日常槍查;
(2)嚴格控制溫度、濕度;
(3)嚴格爆破器材收發工作;
(4)庫內不準開箱;
(5)庫內不準使用鐵質或容易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
(6)不準在庫內修理門、窗等設施,應將門窗等拆下移至安全地方修理好後,再拿回庫房安裝;
(7)爆炸物品出人庫,必須認真檢查進、發貨單,品名、數量必須相符合。
Ⅷ 易燃化學品的庫房管理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的防火管理
一、組織領導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的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誰主管、誰 負責」的原則。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倉庫領導人,應當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做到與其他管理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對國家儲備庫,各類專業倉庫、中轉倉庫和大型附屬倉庫應當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倉庫主要領導人擔任。不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倉庫,必須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倉庫的防火負責人應負有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及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本單位的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7.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亦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火災危險性大的大型倉庫和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無專職消防隊的大型倉庫,應當組建義務消防隊輪流住庫值班,負責本單位的防火和滅火工作。往往一起大火都是由小火撲救不及時而造成,而義務消防組織是倉庫中能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的一支十分重要的消防力量,他們由倉庫全體職工(除老、弱、病、殘者外)組織起來,對倉庫的情況熟悉,分布廣,一旦發生火情,召之即來,對撲救初起火災十分重要。所以一定要組織健全,明確分工,定期組織訓練,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火源管理
加強火源管理體制是做好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防火的先決條件,這是因為任何火災都是通過燃燒引起的,而燃燒的發生必須要有著火源的作用。所謂消除著火源,即是指制止激發燃燒的一切熱能源。因此,必須要加強對火源的管理。
火源的管理重點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外嚴禁火種入庫;二是對內加強用火管理和落實防範措施。
1.對入庫人員要嚴加盤問,並做好登記,對隨身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存入門衛處,防止帶入庫內。在進入儲存區(生產區)、倉間之前,保管人員也要向外來人員詢問,是否攜帶火種。對儲存有易燃氣體、液體的倉庫,不準穿戴化纖衣服和帶釘子的鞋進入,對外來提貨的客戶要經常進行防火宣傳,嚴防汽車等車輛夾帶汽油桶等易燃物入庫。對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庫。機動車輛進庫,必須要戴火星熄滅器,更不準在庫區內清爐。
2.對內要加強用火管理。為了便於管理,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要明確劃分儲存區(生產區)和生活區,並在兩區交界沿線作出明顯的標志。在儲存區內嚴禁吸煙。不準在儲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庫房、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進行這些作業時,應事先經倉庫防火責任人和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調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員進行現場監護,亦要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後,應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在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一般不許安裝採暖設備,更不準設火爐取暖。如因物品防凍,必須取暖時,可用暖氣採暖。散熱器與危險品堆垛,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存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並及時處理。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要有防止打火的安全裝置,在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電鍾、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在儲存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倉庫(生產區)的工作人員,保管人員,也不準穿戴晴綸化纖等工作服和穿帶釘子的鞋。應穿棉製服。
三、檢查管理
檢查是開展防火工作的一條重要措施,只有經常不斷地進行防火檢查,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從而做到防患於未然。
倉庫的防火檢查,一般有保管員查、警衛員查、領導查和消防監督部門查等幾種形式,保管員查,主要是指一日三查制度,即:上班查庫房門、窗、鎖有無異樣或損壞,開啟是否靈活,防止壞人破壞;查庫內是否有老鼠等小動物進入的痕跡,通風口鐵絲網是否損壞;查消防、避雷等安全設施是否好用;查電源和照明時否安全可靠等。班中查是指在上班期間,及時查看危險品的進、發貨情況和溫、濕度及通風等養護措施。下班查是指在下班前,保管員要檢查電源是否切斷,有無可疑人進入和門窗是否關閉好等情況。確認安全後,才可放心回家。警衛人員查,主要是檢查庫區環境情況以及庫區內有無易燃物,夜間值班巡邏等。在重大節假日前領導要組織全面檢查。這時消防監督部門要參加。這樣形式比較大的檢查,要特別注意深入細致防止走馬觀花。
四、消防設施管理
消防設施管理是做好消防工作的物資技術條件,每個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都應視規模、地理條件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性質等具體情況,按規定標准配置適量的消防設備。
首先倉庫必須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八章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並保證消防供水量,在庫房的周圍,明顯易於取用的地點配置一定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建築滅火器配置標准進行計算,對較大型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及自動報警設備。
對消防器材、設備要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經常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節對滅火儲水池,消火栓和清水、泡沫滅火器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