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種設備的使用都有哪些要求
特種設備的使用:
1、特種設備的購置
要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須把好特種設備的准入關,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廠標准,同時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購置的特種設備是否符合以下相關文件進行判斷。
(1)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查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在作業中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4、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特種設備檔案必須是從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它向人們提供特種設備各個過程的具體情況,有利於掌握和分析特種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情況,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時必須請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來完成。竣工後,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6、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當檢查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同時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的報廢
標准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辦理注銷。
8、建立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頇案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條件。
總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特種設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使特種設備的管理部門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其安全性能和技術狀況,了解和掌握運行規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種設備,從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
9、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及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2)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變更。特種設備停用、注銷、過戶、遷移、重新啟用應到質監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3)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證書方可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必須與企業辦理聘任手續並到質監部門備案。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報檢。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特種設備的檢驗日期可從檢驗報告、合格標志查看)。
(2)特種設備報檢要求。起重機械報檢時必須提供保養合同、有效的作業人員證件。
(3)特種設備換證。特種設備檢驗合格後,攜帶使用證、檢驗合格標志、檢驗報告、保養合同、保養單位的保養資質到質監部門辦理年審換證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培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基礎上,必須在本單位內對特種設備作業進行業務培訓和安全、節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訓計劃,有培訓記錄,有培訓考核。
❷ 特種設備操作員每年是否需要再培訓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第140號總局令《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所以每年不需要進行培訓
❸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❹ 《條例》確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有哪些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 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並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款修改為:「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四、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五、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六、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七、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八、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九、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十、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一、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十二、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三、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准、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准、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准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准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准,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准申請。」
第三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十四、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書面通知。」
十五、刪除第六十二條。
十六、刪除第六十三條。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二十七、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二條:「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第七十八條改為第八十七條,修改為:「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九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條改為第九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條改為第九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一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條改為第一百零二條,修改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❻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的生產環節包括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採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❼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七條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確保設備及其相關系統安全、經濟運行。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濟運行、能效計量監控與統計、能效考核等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八條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准或者出廠文件的要求配備、安裝輔機設備和能效監控裝置、能源計量器具,並記錄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有關能效證明文件。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條高耗能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含有設計能效指標的設計文件;
(二)能效測試報告;
(三)設備經濟運行文件和操作說明書;
(四)日常運行能效監控記錄、能耗狀況記錄;
(五)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六)能效定期檢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將節能管理知識和節能操作技能納入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考核內容。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節能意識和操作水平,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節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保障鍋爐安全運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鍋爐清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鍋爐進行清洗,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保證鍋爐清洗工作安全有效進行。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時,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對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節能管理和設備的能效狀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要求的,應當要求使用單位進行整改。當檢查結果異常或者偏離設計參數難以判斷設備運行效率時,應當由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能效測試,以准確評價其能效狀況。
第二十五條高耗能特種設備及其系統的運行能效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准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分析原因,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整改或者節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後仍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對在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造或者更換。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換的,不得繼續使用。
❽ 如何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工作
如何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制度是前提
制度是一種約束力很強的法制規定,是和法規、規定、規范、標准、決定等有著同等的效力,在安全上顯得更為重要,是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強制措施。
安全與生產活動密不可分。只要存在生產活動,就存在安全隱患,換言之,安全是寓於生產活動之中的。在生產活動中涉及安全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為、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材料的各項性能、錯誤的作業方法、現場作業的環境條件等。然而,在這些諸多因素中,人作為生產活動的主體,對生產活動過程起著關鍵的主導作用。所以,對生產活動過程中人的作業行為進行細致的規范和管理,必然是一項最為有效的措施,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及規程,在生產中讓制度規范現場的實際作業行為。
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首要前提,正所謂: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
2、加強管理,提高員工工作責任心
提高責任心,大家並不陌生,但責任心對員工的工作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責任心強的員工觀察問題細微,並善於思考問題,能夠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中,避免事故發生。責任心不夠強的員工,觀察問題粗心,並不善於思考所觀察到的問題,任其發展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從而可以看出員工責任心強與弱的重要性。技術水平再高的員工,如果你責任心不強,你就不能及時地發現問題,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又如何談起及時解決問題呢?如我們日常工作中的巡檢工作,對於責任心強的員工,他一定能夠按照巡檢牌的內容依次檢查,因為這些巡檢內容是我們的前輩工作經驗地總結,是發現事故隱患的有效方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安全生產萬無一失,否則就叫「掛牌」工作,事故就在等待你,所以工作中加強員工的責任心培養是十分必要的,是不可缺少的。
3、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員工技術水平
現在很多單位新大專院校畢業生都是在工作中學習,學習中工作。培訓工作是一項枯燥無味反復性的工作,隨著社會的飛越發展,科學技術的不斷更新,因此,強化員工的培訓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更能給新畢業學生一個更好的發展舞台。一個技術水平較低的員工,既使你責任心很強,但發現問題後,你也不能及時准確地去處理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這樣就會導致延誤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最終給生產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可以看出培訓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盡快提高員工的技術水平是緊迫的。培訓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採用內培,也可採用外培,還可採用師徒之間傳、幫、代等,讓新大學院校畢業生在工作中學習,學習中工作現在主動學習的人少了,被動學習的人多了,培訓效果的好與壞關鍵在領導,你的工作抓得細、抓得實,他就學得多,掌握得牢,因此,培訓工作決不能走過場,一定要強化培訓,堅持不懈。
4、普及教育是基礎
既然人的因素在實際生產中始終起主導作用,那我們應該相信,通過加強對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讓安全始終穿插在生產現場,始終強調安全對正常生產和人的重要性,真正做到安全一票否決,堅決杜絕一切可能形成安全隱患的發生。
有資料顯示,在有人為責任的事故中,有88%的是責任人心存僥幸,安全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的確,在企業的安全生產實踐中正是一些人有了「及格就行」的思想,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輕則設備受損,重則人身傷亡,如果每個安全責任人能夠樹立「只有滿分」的思想,100%嚴格按安全規程辦事;檢查到位,不漏過一個細節;措施到位,不漏過一個疑點,許許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5、加強監督,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血鑄成,不能用血來驗證。在工作中,我們一定要加大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避免習慣性違章。在我們身邊發生習慣性違章,就說明我們的管理者對日常工作監管力度不夠,頭腦中存在著麻痹思想,平時工作安全重要,工作忙時安全次要的思想在作怪。因此,在制度的執行上我們一定要堅持「重視一伸手,杜絕誤操作」、「嚴把八道關,追求零失誤」及「三鐵」反「三違」的工作理念。我們項目部自去年組建以來由於能夠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程,始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所以安全工作比較平穩,有力地促進了施工生產。
6、細節是關鍵
我記得鄧小平同志故居長聯的開篇兩句就是:小事宏觀,大事微觀;成事縱橫觀,敗事主客觀。這是我們做好任何一項工作的基本原則。透過一些「小事」往往可以反映出事物的整體水平,而做「大事」也需要從每一項具體的「小事」做起;要想使我們的每一項工作活動成功,必須從縱橫兩個方面進行系統的策劃與實施,對於失敗的原因,則要實事求是的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查找原因。尤其我們水電施工行業,是屬高危行業,不安因素多,施工條件差,「小事」釀成大禍的教訓,屢見不鮮。
事實上,很多事故的發生都是由於太多的小缺陷引起的,而且有時缺陷雖小,但往往造成大的事故。如美國挑戰者號太空梭失事的原因在於一塊不起眼的塑料泡沫存在質量問題;美國太空3號快到月球卻不能登上去,只好無奈返回,只是因為一節30元錢的小電池壞了,耗資數億元的航天計劃因而失敗。在我們的實際生產活動中同樣如此,一個錯誤的動作、錯誤的信號,一時馬虎造成不該出現的缺漏,一個心存僥幸的想法,都可能造成不可想像的後果。所以,我們要牢固樹立「一百減一等於零」的安全觀念,在一百項工作中,即使九十九項工作做好了,只要有一項沒有完全做好,都有可能造成整個的失敗。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用鐵一般的規程去做好安全預防工作,是保證我們事業成功的關鍵所在。
二、抓好設備的管理工作
1、加強設備的隱患治理工作
設備是生產、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它運行的正常與否將直接影響裝置的安全生產,因此,對設備的隱患治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水利水電建設單位,各種大型設備的健康工作是非常的重要。因此,就需要我們的員工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好地維護它、保養它,用保證設備安全運行來確保安全生產。水電施工環境差,作業強度高,連續施工時間長,加之中標單價偏低,設備陳舊老化,更新速度慢,維護不夠,因此這些設備存在許多缺點,這就要求我們的員工在日常的巡檢工作中要做到,精心檢查、准確判斷,查找事故隱患的根源,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影響安全生產。
2、採用先進技術,實現設備本質安全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一批技術先進的、本質安全型的電氣設備誕生。在水電生產中,使用本質安全型的設備對安全生產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即可以減輕員工的勞動強度,還可以確保安全生產,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技術水平較高的員工也難以避免常規電氣設備不發生影響安全生產的故障因素,這是由常規電氣設備性能所決定的,只有本質安全型的電氣設備才能很容易讓員工實現這一願望。所以在生產、生活中大量採用本質安全型的電氣設備是時代的要求、安全的需要、員工的願望,我們水利水電建設者、管理者要重視此項工作。
3、加強精心操作,反違章指揮
大型機械和特種設備要精心操作,堅持反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特別要反對超負荷運行,維護和檢修是保障大型機械和特種設備正常、健康工作的重要環節,回顧水電施工,由於設備操作原因或由於設備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不安全事故,任何一個工程都曾經發生過,損失是慘重的,教訓是深刻的。因此,應堅持日常維護、檢修制度,把物的不安全狀態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因機械設備的缺陷引發的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轉載供參考
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條 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節 生產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❿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總局制定了《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公司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七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公司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分廠及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范和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電梯應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九條對特種設備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二十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設備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條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了解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設備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認真做好設備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五章特種設備應急救援
第二十六條對特種設備公司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採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
第三十條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採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採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 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並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第三十二條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求援。
第五章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事故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第三十四條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設備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泄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設備停止運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第三十六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設備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志,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九條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分廠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四十條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提出。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