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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幹部專業能力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9-26 14:59:28

㈠ 如何加強和改進幹部教育培訓提高幹部素質

教育培訓是一項事關地稅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重要途徑。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法制化進程不斷推進,對稅收工作要求越來越高、標准越來越嚴、任務越來越重。我們要認真研究當前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問題,深刻認識到新時期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大規模開展教育培訓,大幅度提高幹部素質,提高新形勢下做好稅收工作的能力,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地稅幹部隊伍。
一、當前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各級地稅機關加大了教育培訓和在崗學習力度,幹部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地稅形象進一步改善,地稅工作越來越得到了社會的認可。但隨著經濟社會的跨越發展、稅收任務的快速加重、信息化技術的日新月異、法制制度的逐步健全,地稅幹部隊伍整體素質不能滿足稅收工作要求的問題十分突出,教育培訓工作仍顯不足。
(一)少數領導對教育培訓認識不足
一部分領導幹部的思想中,學習教育培訓工作依然是「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對教育培訓工作的先導性、基礎性、全局性的認識不足,有的單位對教育培訓工作重視不夠,人力和財力投入不多,不能保證教育培訓活動的質量和效果。
(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以吐魯番地區地稅系統為例,從文化層次看,80、90年代參加工作的幹部,多數是高中、中專畢業直接招乾的幹部。從人員年齡結構看,年齡在40歲及以下的94人,佔40.7%,40歲以上的137,佔59.3%,年齡呈現中老年化。由於大部分幹部最初參加工作時,僅僅通過短期培訓後就直接到工作崗位,沒有經過系統的專業化創新培訓,面對新形勢難以接受新的稅收知識,不能較好的運用信息化技術,仍沉湎於老的稅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在新的征管模式面前顯得有點束手無策。
(三)部分幹部學習主動性不強
部分幹部對工作除了被動應付外,對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巨大變化沒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工作上進心和進取精神不足,不能潛心學習和刻苦鑽研業務。有的在工作學習上得過且過,甚至錯誤的認為不學習,工作一樣干,工資一樣拿,工作的緊迫感、危機感不強,沒有真正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更沒有樹立起主動學習、終身學習的理念。
(四)教育培訓師資力量不足
當前,我們的兼職教師隊伍雖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多數是理論水平和教學經驗不足,聘用的教師理論水平和教學水平較高,但缺乏豐富的實踐經驗,兼職教師力量不足,嚴重影響了在崗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教育培訓機制不健全
督查考評機制落實不到位。不少單位對培訓結果通常發個通報了事,沒有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更不能提出好的整改措施。獎懲應用機制不健全。當前,我們對教育培訓工作獎勵得不夠,處罰得更少,且獎勵方式單一,很難起到激勵先進,鞭策後進的目的,不能充分調動幹部自覺學習的積極性。
二、對提高幹部教育培訓實效的思考
上述問題成為制約地稅事業發展的瓶頸,許多幹部理論知識跟不上事業發展、業務技能達不到崗位需求、自身素質不適應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使稅收工作實現有效突破,必須靠教育培訓提升隊伍素質,增添發展動力。
(一)加強領導,確保教育培訓的經常性
要把教育培訓作為戰略性、基礎性工程列入重要日程,與稅收其他工作同步考慮,切實加強領導,「一把手」要親自抓,班子要經常議,主管領導要負好責。樹立「人才培養,教育為本」的觀念,大力實施「科教興稅、人才強稅」戰略工程,堅持以稅收工作為中心,把握正確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方向,進一步加大培訓經費投入,加強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扎實抓好各類培訓計劃、培訓項目的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加強學習,積極推進教育培訓工作的開展。要把創建學習型機關作為提高幹部素質,加強能力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全體幹部樹立終身學習、不斷進取的理念,實現「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推廣團隊學習模式,形成知識共享、勇於創新的氛圍和機制,不斷推進學習型機關建設。
(二)突出重點,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
要在牢固樹立全員培訓理念,在不斷擴大教育培訓范圍和覆蓋面的基礎上,突出培訓重點,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
1、在培訓層次上要突出重點。一要突出抓好領導幹部的培訓。始終把各級領導幹部的教育培訓作為重中之重,不斷提高領導幹部分析形勢、把握大局、宏觀決策的能力,提高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能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帶好隊伍的能力,提高拒腐防變能力;二要重點加強專業骨幹人員的培訓。加快人才庫建設,不斷加大高端人才培養,如博士、碩士,同時,也要加大對既懂管理又精通業務的復合型人才培養力度,鼓勵稅務幹部參加會計從業資格師、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納稅籌劃師、綜合司法等資格的考試,並適時舉辦一些考試輔導班增加考試過關率,逐步建立起一支專業齊全、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梯次骨幹人才隊伍;三要全面開展基層幹部培訓。以提高執法水平、管理水平和崗位操作能力為重點,充分考慮幹部的年齡結構和崗位需求,加大稅收征管一線人員的在崗培訓力度。
2、在培訓內容上要突出重點。一是抓好業務知識培訓。結合當前廣大幹部稅收理論知識水平不高,財務知識匱乏的現狀,科學制定中、長期培訓計劃,對廣大幹部進行經濟管理知識、稅收業務知識和財務會計知識的系統培訓,著力提升廣大幹部的稅收理論水平;二是抓好崗位技能培訓。加強對辦稅服務廳人員納稅申報審核、綜合納稅服務、發票管理等知識的培訓。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稅源管理方法、征管工作流程、納稅評估方法、稅收經濟分析、稅款核定等內容的培訓。加強對稅務稽查人員稅收政策法規、財務會計知識、查賬技巧等內容的培訓;三是抓好少數民族幹部漢語學習培訓。積極營造少數民族幹部學習漢語的氛圍,培訓少數民族幹部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常用的漢語知識,重點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對漢語的聽、說、讀、寫能力。
(三)活化形式,提高教育培訓的實效性
要改進教育培訓方法和手段,大力推廣研究式、互動式教學,廣泛運用案例式教學,把稅收工作中的真實事例加以典型化,通過獨立研究和相互討論,提高稅務幹部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1、採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開展培訓。一方面,藉助區局調訓,積極選派人員參加,組織幹部職工到兄弟單位、先進單位學經驗、找差距、思發展,另一方面,要通過邀請專家教授和有關部門領導為幹部職工做專題輔導報告、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面對面交流,疏導解決實際工作中的疑問。
2、充分利用網路稅校開展教育培訓。積極倡導廣大幹部利用已建成的網校平台學習總局、省局以及地區局製作的視頻資料、多媒體課件,實現優質資源共享,及時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同時,幹部職工也可根據需要,選學相關課程,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達到學習知識、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目的。
3、繼續深入開展崗位練兵比武活動。以提高廣大幹部崗位技能為抓手,大力開展「以老帶新,以新促老」、「一幫一,結對子」等形式的在崗練兵活動。緊密參照辦稅服務廳崗、稅收管理崗、稅務稽查崗、機關行政綜合管理崗等崗位特點和工作職責,科學設置練兵比武項目,以評選「征管能手」、「稽查能手」、「每周一星」、「每月一星」等形式,定期組織崗位技能比武競賽活動。
4、充分發揮好全員考試的激勵和杠桿作用,以考促學,以考促訓,以考促管,以考促用,創建學習型組織,打造高素質幹部隊伍。
(四)健全機制,促進教育培訓的規范性
完善機制,科學管理是保證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順利推進保障。要建立健全一套教育培訓保障制度,抓好落實,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更加科學規范、富有成效。
1、完善教育培訓激勵和約束機制。把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與幹部的上崗、考核、提拔、任用結合起來。通過對學習優秀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同志給予表彰、獎勵,對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考試不及格的進行通報、處罰,充分調動幹部自覺學習的積極性,逐步實現由「要我學」到「我要學」的轉變。
2、完善幹部在職學習獎勵辦法。結合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科學制定獲取各類專業資格人員和晉升學歷人員的獎勵標准,並有計劃地組織幹部職工參加各類專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鼓勵廣大幹部立足崗位研究稅收工作,發表學術論文。
3、完善教育培訓工作考評制度。對各級稅務機關,重點考評落實培訓計劃、制度和任務的情況,培訓組織實施及效果情況等,對幹部職工考評時要將全員考試的成績作為重要標准,並把考核結果作為獎金發放的重要依據。
4、完善兼職教師選拔管理機制。科學制定兼職教師人才庫管理辦法,明確兼職教師的選拔、管理、培養等事項。定期選拔業務能力強,稅收及相關理論基礎扎實,專業知識精通,實踐經驗豐富;語言表達能力強,培訓教學效果好,教學方法適合成人特點,授課內容有針對性,能理論聯系實際的人才充實到本系統兼職教師人才庫中。

㈡ 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是什麼職位具體做些什麼工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除了檢察官、法官、書記員以外,從事司法警務、行政管理、後勤服務、黨務工作、紀律監督等方面的各種人員。

對不同的司法行政人員,分別依照國家不同的規定進行管理,對其中黨政幹部,參照國家公務員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司法警察還適用警察法和警銜條例等法律規定;對司機等職工適用國家有關工人的規定。

主要職責

1、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4、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5、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9、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13、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司法局幹部專業能力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司法行政事務

1、與案件審判直接相關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立案登記、訴訟費用、生效判決的執行等。

2、對人的管理,如法官人選的考察、推薦以及現任法官的派遣、考評、晉升、福利、保護;司法考試與法官培訓、法官懲戒;法院其他人員包括行政人員、輔助人員的編制、工作分配、考評等。

3、對財、物的管理及後勤保障。如法院經費預算與執行、法庭建設設計、自動化辦公、工作場所維護、安全保衛、案卷管理、圖書資料、課題研究、刊物編輯與發行等。

4、外部事務協調,包括司法機關與議會、政府之間的關系協調;上下級法院之間的事務協調;州法院與聯邦法院之間的事務協調;法院與社區之間的事務協調等。

㈢ 司法行政機關如何 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

(一)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眾所周知,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是否得到提升,關鍵是看案件能否得到有效預防,看發生的案件能否得到及時破獲。各類違法犯罪案件是影響群眾安全感最直接的因素,如果一個地方發案率居高不下、發的案件破不了,群眾就會感到不安全,就不會有安全感。作為肩負著打擊犯罪職能的公安機關,提高群眾的安全感最基本的就是要從提高打擊效能著手,堅持以打開路,進一步明確打擊重點,豐富打擊手段,實現以打擊增強防控效果。按照什麼突出就打什麼、什麼案件高發就打什麼的思路,准確把握案件三高,持續保持對八類重點案件、涉黑涉惡案件的打擊力度,提升打擊效果,體現高壓震懾。在強化影響群眾生命安全的重大案件的偵破力度的基礎上,重點關注日常的多發性侵財案件,力爭盡早破案,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維護,把人民群眾的損失降到最低,有效提升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二)加強重點地區和場所的清理整治,形成良好治安秩序。圍繞市級掛賬的重點地區,本著群眾反映什麼治安問題最突出,就集中整治什麼治安問題,扎扎實實地把公安機關保平安、保穩定的職責落到實處,確保一方平安、維護一方穩定。依靠屬地黨委政府,充分發揮派出所職能,強化指導,逐點攻堅,定責任、定時限、定措施,分步驟、有計劃的加強清整,全力凈化轄區治安環境。整合刑偵、治安、內保、屬地派出所等多警種力量,堅持綜合分析、統一協調、整體聯動,固化多警鍾、多部門捆綁作戰機制。積極會同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門,進行全面梳理,找准重點部位和重點問題,有重點、有步驟、有計劃開展整治行動,加大清理整治力度,有效凈化秩序環境。以行業場所容易隱匿、滋生的涉黃、涉賭、涉黑等突出治安問題、違法犯罪活動為重點,特別是對洗浴、迪廳、美容美發場所,按照嚴查、嚴管、嚴打的工作思路,加大檢查力度,開展針對性打擊整治,實行重點時段常態管控機制,保持持續性嚴打嚴整態勢,堅決防止形成領導重視、輿論關注、群眾關心的治安焦點問題,集中打擊隱匿期間的違法犯罪活動,達到抓獲一批違法犯罪人員,取締一批藏污納垢場所,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
(三)提升社區安全防範能力,確保刑事發案大幅下降。以社區警務工作站為依託,不斷增強社區民警組織宣傳、指導防範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整合保安員、巡防隊員、居委會幹部、巡邏志願者等社區人防力量,佩戴紅袖標集中開展社區巡邏,治安防範等工作,增強人防的密度。在強調人防是基礎、物防是保障、技防是發展的同時,針對不同的防範對象合理採取最具實效的防範措施。對新建的小區配備樓宇對講、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在老舊小區加緊物技防設施的改造,創造條件落實技防,在重點防範部位全部落實自動聯網報警的技防措施,在單位院落、居民小區中積極推廣智能化技防措施。通過不斷推進社區封閉工作,把科技防範工作的重點放在案件多發區域、多發時段上,放在預防常見性、多發性犯罪上,構建內外結合、互聯互防、整體聯動的社區治安防控網路,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犯罪,提升社區安全的防範能力,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四)加大矛盾糾紛化解,從源頭上消除對群眾安全感的影響。不安定因素和各類矛盾糾紛是引發各類刑事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的主要誘因,公安機關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配合主責部門開展入戶宣傳,嚴格落實「化解矛盾」責任,抓早抓小,源頭治理矛盾糾紛,實現「大事不出鎮、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大力推進「民調進所」工作模式,協調鄉鎮、司法等基層力量,推行實施治安糾紛內外協調、聯合調解機制,與治安調解相銜接,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對轄區內的發案情況、矛盾糾紛、不安定因素、重點穩控對象等情況要發現得了、掌握得住、匯報及時,杜絕不安定因素引發案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把不穩定因素和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切實減少各類案件的發生,減少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因素。
(五)加大巡邏警力的投入,切實提升街面見警率。為了使人民群眾時刻感受到人民警察就在自己身邊,震懾犯罪,公安機關要針對警情「三高」,合理調整巡邏警力部署,在重點地段、重要部位和人員聚集的復雜場所,最大限度的把警力擺在街面,實行步巡與車巡結合、便衣守候與武裝巡邏結合、專業巡邏隊與義務巡邏隊結合,囤警於街面,開展聯合武裝巡邏,一旦有警情便於迅速做出反應,實現警令統一、快速反應、各部門和各警種的整體聯動。發揮出巡邏民警全天候一線作戰的優勢,從看到的可疑人、聽到的敏感事、預判到的傾向和苗頭,形成的突發和緊急情況為重點,掌握街面發生的各種信息,能夠做到及時發現、果斷判明、迅速上報,與社區民警的信息形成整體信息網,直接為防範控制和打擊破案服務,進一步提升巡控效能。做到白天見警車,晚上見警燈,提高群眾見警率,加大巡邏頻率和力度,震懾違法犯罪,有效預防和制止街頭案件的發生,形成對現行違法犯罪的實時控制,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
(六)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形象。對公安機關來講,當前影響社會和諧、影響警民關系的最主要因素就是執法不規范。公安機關掌握著大量的刑事、行政執法權,能否做到公平正義,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信任度。因此,公安機關必須要通過長期規范執法,建立起群眾對公安機關、對政府部門的信任度。通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不斷堅定「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理念,打牢全警公正廉潔執法的思想基礎。通過公布投拆電話、召開群眾座談會、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對民警執法行為的監督,增加執法透明度。大力推進公安部執法細則和市局執法大綱專項學習培訓活動,加強對民警執法語言、執法動作等實用性執法知識的培訓,針對執法理念、執法方式、執法水平的各個方面,從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採取強制措施等各辦案環節統一進行規范,使每個執法環節都納入程序化、規范化的軌道,形成固定模式,便於民警實際操作,切實做到言行文明、舉止得當,有效提升規范執法的能力,打牢全警公正廉潔執法的能力基礎。最大限度避免信訪投訴的發生,提升隊伍整體形象。

㈣ 貴州省司法廳的機構信息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2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09〕7號),設立省司法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全省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並承擔相應責任;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領導全省監獄管理工作和勞動教養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勞動教養執行和勞動教養場所戒毒管理工作。
(三)承擔依法治省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全省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指導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四)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負責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工作。
(八)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相關幹部管理工作,協助市(州、地)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
(十三)參與有關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設13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保密、信訪、外事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擬訂機關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落實;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統計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下設秘書科、綜合科、信訪督查科。
(二)監獄勞教工作處。
收集掌握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勞動教養執行、勞動教養場所強制隔離戒毒的相關工作信息並傳達廳黨委和廳領導的相關工作要求;起草、審核廳涉及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勞動教養執行、勞動教養場所強制隔離戒毒等工作的相關文稿;籌辦由廳組織召開的涉及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勞動教養執行、勞動教養場所強制隔離戒毒等工作的相關會議。
(三)法制宣傳處。
承擔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全省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指導督促實施;指導全省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的實施。
(四)律師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執行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負責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特許律師執業審核工作;監督管理外國及港澳律師事務所駐我省辦事機構;承擔律師事務所在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律師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指導省律師協會工作。
(五)公證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工作;主管全省執業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公證機構的業務活動;指定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證業務;負責公證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工作;指導省公證員協會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處。
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全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七)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全省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協調並受理全省「148」法律專線電話咨詢服務工作;指導省人民調解協會工作;指導全省司法所建設工作。
(八)司法考試處。
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全省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對取得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
(九)司法鑒定管理局。
擬訂全省司法鑒定規定和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主管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司法鑒定質量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司法鑒定違法違紀行為;組織指導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及其專業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十)法規仲裁處。
組織起草全省司法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負責對本廳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指導開展法學教育教學和理論研究工作,參與省內立法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人員業務培訓計劃;負責廳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十一)社區矯正工作處。
擬訂全省社區矯正工作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相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參與公安機關做好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考察工作;指導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矯正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全省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工作。
(十二)警務督察總隊。
監督檢查全省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動教養單位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承辦警務督察工作相關事宜。
(十三)計劃財務裝備處。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編報廳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廳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警用車輛等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管理廳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投資;負責廳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下設行政科、裝備科、財務科。
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承辦廳管幹部管理及協助市(州、地)黨委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的相關工作;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管理等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承擔廳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下設人事警務處、組織培訓處。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廳機關目標績效管理。設置機關黨委辦公室。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省監察廳派駐省司法廳監察室,與中共貴州省司法廳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政法專項編制4名。其中,紀委書記1名,副書記(監察室主任)1名。 省司法廳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1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8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一)管理省監獄管理局。
(二)管理省勞動教養管理局。

㈤ 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警銜晉升培訓,是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提高指揮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第三條在職人民警察由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必須經過晉升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第四條在職的人民警察,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可不參加培訓。第五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離崗培訓,培訓時間為三個月。在培訓期間,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第六條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內容:政治理論、警察科學基本技能、勞動勞教業務知識;警督晉升警監的培訓內容:政治理論、管理學與領導科學、勞改勞教管理工作理論。第七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統一組織,集中管理的辦法,堅持按需教學、學用一致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第八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考試制度。考試採取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的方式。警督晉升警監的考試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負責;警司晉升警督的考試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政治部負責。第九條考試成績合格的,培訓院校應當作出政治表現、學習成績方面的鑒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頒發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合格證書;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限期補考一次,經補考成績仍不合格者,須再次參加培訓。
警銜晉升培訓成績和鑒定材料要記入本人檔案。第十條警銜晉升培訓所需經費應按現行財政體制申請專項經費,不足部分在勞改勞教業務費中按一定比例劃撥。第十一條警銜晉升培訓分別由下列勞改勞教工作警察院校承擔:
(1)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承擔警督晉升警監和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
(2)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勞教警察學校,承擔本地區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
(3)經司法部審定的地、市司法幹警學校、勞改勞教系統具備條件的幹校及常設培訓班,也可承擔部分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任務。第十二條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國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工作,負責制定教學計劃;組織編寫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教學質量檢查和評估;負責組織警督晉升警監和司法部機關及部直屬單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組織工作總結和經驗交流等。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政治部主管全省、(區、市)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培訓規劃;向所屬單位下達年度培訓計劃;審定培訓院校的教學實施方案;檢查培訓工作,評估教學質量;管理所屬幹部警銜晉升培訓檔案等。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司法幹警工作主要是干什麼

司法幹警
《警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其實是指法院、檢察院的內部警察。 監獄、勞教屬於司法部(廳、局)管轄,司法部(廳、局)為司法行政系統,所以監獄、勞教警察也稱為司法行政警察。 司法行政系統的律師、公證員、助理員、調解員不是警察,但他們是司法行政幹部。(有的律師可以說是自由職業者,連幹部都不算) 司法行政幹部和司法行政警察合稱為司法行政幹警。它包括:律師、公證員、助理員、調解員、監獄、勞教警察。
【附】
報考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下一年度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㈦ 司法部門是干什麼的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怎樣發展壯大社會法律服務隊伍

一、切實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確保律師事業發展的正確方向

律師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是推動法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須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全面加強律師隊伍建設,自覺把律師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和應有之義,擺在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要切實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確保律師事業發展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和規范化建設

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首先要在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和完善
職業准入制度,從源頭上把好司法行政隊伍的素質關。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的要求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今後司法行政機關各級班子必須選用具有法學類專業背景和政法工作經歷的幹部中選配,要逐步加大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在司法局領導班子中的權重,招錄和選調司法局幹部必須具備法學專業學歷或法律職業資格。至2020年司法局班子成員全部具有法學專業知識背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班子成員達到司法局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學類專業學歷的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達到基層工作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占以基層所工作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是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專業隊伍建設,擴大律師服務的覆蓋面。多途徑選調法律專業人員充實到鄉鎮法律服務所,動員其積極參與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職業資格,逐步解決全縣18個鄉鎮法律服務所缺乏專業人才、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零」的問題,確保2020年全縣各個鄉鎮基層法律服務所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1人、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少於3人,基層鄉鎮法律服務「全覆蓋」。

三是加強司法行政隊伍職業化教育,提升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穩步推進司法行政隊伍職業化教育,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建立有序的經費保障和工作激勵機制,組織和引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動員、鼓勵和支持具的律師執業資格並且符合律師執業條件的人員注冊律師,確保律師數量穩步增長。研究制定全縣律師教育培訓計劃,對全縣各類律師進行輪訓。加強與發達地區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的交流合作,有針對性地選派律師到發達地區培養學習,逐步提高寧縣律師隊伍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科學有序發展

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的要求加強隊伍建設,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國資所律師執業績效考核機制,最大限度地激發活力。政府法制部門率先建立律師隊伍,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逐步設立公職律師或者聘請法律顧問,有條件的企業設立公司律師,沒有條件的企業聘請法律顧問,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防範法律風險,促進黨依法執政、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至2020年,實現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律師服務「全覆蓋」。

四、加強律師執業活動的檢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努力實現公平正義

律師執業權利能否得到保障,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公正正義。當前要從幾方面著手。一是開展《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律師執業權力是否得到保障、律師執業行為是否規范等問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二是司法行政機關會同有關方成要積極研究解決律師執業過來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著力查處影響《律師法》實施、侵犯律師執業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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