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燃氣鍋爐的基本知識
燃料的基本知識:
1、氣體燃料的特點:
(1)使用性好
燃燒過程中易於與空氣混合,排煙損失小,鍋爐效率高;燃料中含硫份和灰分少,受熱面不會出現高溫結焦和腐蝕現象;煙氣流速高,鍋爐整體體積小,鍋爐金屬耗量低;
(2)調節性能靈活
氣體熱值容易調整,可兩種燃料摻混使用;同一鍋爐可適用於多種燃料;有很強的適應熱負荷變動能力,容易實現燃燒調節;
(3)環境污染小
直接使用不要破碎,運行場合較為安靜;灰分和硫含量遠低於煤和油質燃料;燃氣體時不會產生燃煤時大量需要處理的灰渣;對土壤的污染小;煙氣中含塵量低,對大氣污染小;主要污染物為燃燒時產生的氮氧化合物;
(4)運輸使用方便
主要是管道運輸,沒有車輛運輸過程中的飛灑,雜訊等污染;直接使用,不需要像燃煤前需要破碎;
主要缺點:
燃氣中許多成分含有毒性,如SO2,NO,CO,H2S等等;與空氣在一定比例下混合後會形成爆炸性氣體,遇明火爆炸,燃燒時應採取完善的安全措施;
2.油質燃料的特點:
除以上外,燃燒前需要霧化;重油還需要加熱。
油氣鍋爐主要燃料:
1.鍋爐外觀:
2.圖紙(本體部分):
圖紙(安裝後整體):
3.主要結構特點:
一般採用微正壓燃燒,不需要配置引風機;
適用於燃油或高熱值氣體(Qdw≥16000kJ/Nm3);
結構簡單,製造方便,安裝工期短,維修費用低;
對鍋爐水質要求低不高,水容積大;
鍋爐容量一般≤20t/h;
一般用戶種類:醫院、學校、賓館、機關單位、醫葯行業。
結構上幾個名詞(回程、鍋殼、管板、爐膽、煙管、回燃室)。
1.回程
定義:煙氣從鍋爐的一端流動到另一端。
分類:火管鍋爐按照煙氣回程數量可分為二、三、四、五回程,二、四回程本體出煙口在前部,五回程結構太復雜,絕大多數為三回程。近年來逐漸流行兩回程。
鍋殼(或鍋筒、筒體等):
定義:作為鍋殼鍋爐汽水空間外殼的筒形壓力容器。
作用:鍋殼內有水和飽和蒸汽,鍋殼上布置各種閥門管座、內部有汽水分離和給水分配管等。
管板:
作用:它是鍋殼的封口部分。
分類:管板有平管板和扳邊管板兩種形式,前一種與鍋殼角焊,後一種為為對接焊。從受力角度上說,扳邊結構優於角焊結構。
名稱:管板有前、後、內前、內後四種。其上有許多開孔用於安裝煙管,名稱由此而來。
爐膽:
作用:鍋爐內承受外壓
Ⅱ 鍋爐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蒸汽環保鍋爐指的是把水加熱到一定參數並生產高溫蒸汽的工業鍋爐,水在鍋筒中受熱變成蒸氣,火在爐膛中發出熱量,就是蒸氣鍋爐的原理。蒸汽鍋爐屬於特種設備,該鍋爐的設計、加工、製造、安裝及使用都必須接受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管,用戶只有取得鍋爐使用證,才能使用蒸汽鍋爐。
蒸汽環保鍋爐安全使用十原則:
1、蒸汽環保鍋爐的具體操作請按產品使用手冊進行,以確保操作人員及設備的安全。
2、開機前檢查電源、電壓、水源是否有異常情況。
3、開機前關閉排污閥開啟供水閥、檢查水泵是否卡死,若水泵卡死,拆下風葉後蓋,轉動電機軸至靈活狀態即可開機。
4、電控箱、水泵電機等部位應避免受潮進水,以防燒毀,鍋爐應注意保持清潔。
5、注意排污。每天至少排放一次並且帶0.1MPa~0.15MPa的壓力排放,可以防止管道堵塞.排污管應妥善連接,謹防燙傷。
6、按照有關鍋爐水質要求,在使用蒸汽鍋爐務必安裝軟水器,因為不使用軟水器會造成鍋爐結垢,嚴重時會造成爆管,減短鍋爐壽命。
7、安全閥應定期進行靈活性檢驗,每個月較少一次快速拉動安全閥的拉桿以檢查它的起跳和回座的靈活性.安全閥每年應定期到當地的技監局進行校驗。
8、其他如溫度計和感測器等也應按照說明書要求定期進行校檢。
9、定期對蒸汽環保鍋爐進行維護、小修、中修。
10、檢修鍋爐或者更換配件時,請切斷電源以免帶電工作造成危險。
Ⅲ 鍋爐工培訓
鍋爐工屬於特種設備操作工,培訓與認證都是當地的質監局,培訓周期為7天。你可以直接上當地的質監局網站找聯系方式。希望對你有幫助。
Ⅳ 怎樣考鍋爐證啊,有什麼步驟
考鍋爐正需要兩大來部:1.理論知識部源。2.實際操作部。
一.理論知識部考核內容。
1.需要了解壓力、溫度、介質、燃料、燃燒、傳熱、水循環等面基本知識以及各種鍋爐結構及其特點。
2.「鍋爐安全附件作用」「結構」「原理及保證靈敏度」注意事項。
3.「熱工儀表」「自控聯鎖保護作用」「維護管理要求操作」注意事項。
4.要了解鍋爐水處理、燃燒、通風、除渣、吹灰、消煙除塵等輔助裝置以及循環系統結構特點、作用及操作要領。
5.鍋爐運行管理操作要點。
6.了解鍋爐會發生的事故,要學會預防及處理。
7.鍋爐停爐維護保養注意事項。
8.了解鍋爐安全規章中,使用登記、安裝、檢驗、修理改造、事故報告處理及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內容。
二.實際操作部考核考核內容。
鍋爐開啟前需要做的是:准備、點火、升壓、運行、調整、壓火、停爐等操作。
2.鍋爐的安全附件檢查、維護調整。
3.各種輔機及附屬設備維護操作。
4.事故模擬演習。
Ⅳ 鍋爐證怎麼考
在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名考試。燒鍋爐需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就是質監局頒發的G1、G2、G3三個級別證書,根據額定工作壓力和鍋爐考不同級別證書。
鍋爐證是人員從事鍋爐相關工作時需要具備的資格證明。
鍋爐證的培訓內容有:1、燃氣燃油鍋爐的基本知識。2、燃氣燃油鍋爐本體的基本結構。3、燃煤鍋爐改燃氣的安全技術。4、自動控制原理和點火程序。5、燃氣燃油鍋爐操作規程及故障排除。6、程序控制器與燃燒器控制。Ⅵ 鍋爐專工應該會哪些知識
鍋爐專工是指鍋爐專業工程師,當然需要掌握鍋爐專業的理論知識(包括流體力學、工程熱力學、傳熱學、化工原理、金屬材料學、機械制圖與原理、機械製造工藝、金屬工藝學、材料力學、鍋爐原理、焊接工藝與檢驗、工程力學、電廠化學等)、鍋爐運行與管理知識、鍋爐故障與處理知識、鍋爐運行操作規程等。
Ⅶ 燒鍋爐的知識是什麼
「燒鍋爐」是能源與動力工程專業。
能源與動力工程致力於傳統能源的利用及新能源的開發,和如何更高效的利用能源。能源既包括水、煤、石油等傳統能源,也包括核能、風能、生物能等新能源,以及未來將廣泛應用的氫能。動力方面則包括內燃機、鍋爐、航空發動機、製冷及相關測試技術。2012年教育部新版高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調整熱能與動力工程為能源與動力工程。
Ⅷ 鍋爐的一些基本知識
、鍋爐安全使用常識
概述
鍋爐是具有高溫、高壓的熱能設備,是特種設備之一,在機關、事業企業及各行各業廣泛使用,是危險而又特殊的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涉及公共安全,將會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為了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使用鍋爐應注意以下全事項:
注意事項
1、鍋爐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擬進行安裝、維修、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將開工告知送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告知後即可施工。 3、鍋爐安裝、維修、改造的驗收。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要向州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申報鍋爐的水壓試驗和安裝監檢。合格後由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州特種設備檢驗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整體驗收。 4、鍋爐的注冊登記。鍋爐驗收後,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填寫《鍋爐(普查)注冊登記表》,到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並申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登記證》。 5、鍋爐的運行。鍋爐運行必須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持證人員操作,使用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八項制度、六項記錄。 鍋爐的檢驗。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未經安全定期檢驗的鍋爐不得使用。鍋爐的安全附件安全閥每年定期檢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定一次,未經定期檢驗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嚴禁將常壓鍋爐安裝為承壓鍋爐使用。嚴禁使用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鍋爐。
Ⅸ 鍋爐證怎麼考
鍋爐證需要去質監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報考,或者找機構代辦。燒鍋爐需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就是質監局頒發的G1、G2、G3三個級別證書,根據額定工作壓力和鍋爐考不同級別證書。
培訓對象:准備從事司爐工作的人員;在崗但無操作證人員。
培訓內容:燃氣燃油鍋爐的基本知識,燃油燃氣及其燃燒,燃氣燃油鍋爐本體的借本結構,燃煤鍋爐改燃氣的安全技術,鍋爐用燃燒器,燃氣燃油鍋爐附件。
自動控制原理和點火程序,燃氣燃油鍋爐操作規程及故障排除,程序控制器與燃燒器控制,壓力、溫度、火焰感測器及其控制,水位感測器及水位控制等。
鍋爐工程師職業現狀與前景
隨著一些製造、冶金行業的發展,對於鍋爐的使用越來越多,所以對於鍋爐的要求也就越來越高,要求鍋爐工程師能夠設計出適合一些特殊場合或者有一些特殊功能等鍋爐,而鍋爐工程師也要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和實踐知識,同時能夠及時了解行業發展的動態,設計出更新的鍋爐以滿足用戶的需求,同時有一定的管理經驗。
鍋爐工程師一般可以去一些生產或者研發鍋爐的單位或者公司供職,或者去一些鍋爐使用單位、企業去就職,比如一些汽車、五金、製造等行業,都需要優秀的鍋爐工程師。
Ⅹ 鍋爐的基本實踐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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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特製訂本規程。
第2條 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是關繫到鍋爐安全經濟運行的重要環節,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都必須認真貫徹本規程。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3條 本規程適用於工作壓力≥1kgf/cm2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不適用於交通運輸車、船上的鍋爐、用電加熱的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4條 有關單位由於採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可在指定單位在一定時間內試用,並報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第二章 有關設計、製造、安裝、修理和改造總的規定
一、設 計
第5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對於給煤、、除渣、給水等操作,應當盡量採取機械化自動化技術,蒸發量≥1t/h的鍋爐,必須採用機械化燃燒。
第6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其設計的鍋爐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簽字。全國性的定型設計,應由主管部批准,並需將有關安全的技術資料報送國家勞動總局審查備案。非全國性定型設計,應由省級主管部門批准,省級勞動部門審查備案。鍋爐設計總圖上應有批准、備安的字樣。
第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火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暫行規定》和JB2194《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計算。
二、制 造
第8條 對鍋爐製造單位實行擇優定點。製造鍋爐的單位,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要的設備、技術力量、檢驗手段和管理制度。
第9條 新試制的鍋爐產品,必須進行鑒定,合格後方能正式生產。
第10條 製造鍋爐的單位,必須按有關的標准和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驗收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以保證產品質量。質量不合格或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排污閥不全的產品不準出廠,出了廠的要包退、包修、包換。
第11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鍋爐圖紙(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
(3)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抽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4)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
第12條 新製造的鍋爐,必須在明顯的地位有金屬銘牌。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有關項目: (1)鍋爐型號;
(2)製造廠名;
(3)製造年月;
(4)製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5)額定蒸發量(t/h);
(6)設計工作壓力(kgf/cm2);
(7)過熱蒸汽溫度(℃);
(8)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kgf/cm2)。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鑄鐵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註明該部件的製造廠名(或工廠代號)、產品編號和工作壓力。
三、安 裝
第13條 鍋爐的專業安裝單位,應經省級勞動部門審查批准。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對部件質量應進行檢查,發現有質量差,不能保證安裝質量的,有權拒絕安裝並報告當地勞動部門。 對立式鍋爐、快裝鍋爐,經當地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使用單位可自行安裝。
第14條 安裝鍋爐的單位,安裝工作壓力≤25kgf/cm2的鍋爐時,應按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鄭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鍋爐安裝》施工;安裝工作壓力>25kgf/cm2的鍋爐時,應按DJ52《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鍋爐機組篇)》和SDJ51《火力發電廠承壓管道焊接篇》施工。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總體驗收時,應有勞動部門參加。
第15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後,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四、修理和改造
第16條 鍋爐受壓元件損環,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都應及時修理。
第17條 承擔鍋爐改造和修理的專業單位,必須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變動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應有施工技術方案,此方案應由企業或改造和修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並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 通過改造而提高鍋爐運行參數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須包括必要的計算資料。由於結構和運行參數的改變,原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是否適應,在改造和修理方案中應一並考慮。
第18條 鍋爐改造和修理應有圖紙、材質證明、施工質量檢驗證明等技術資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後,這些資料應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三章 結 構
第19條 鍋爐結構各部分在運行時應能自由膨脹。
第20條 鍋爐的水循環應保證受熱面得到可靠的冷卻。
第21條 水管鍋爐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應能保證對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火管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於最高火界100mm。對於直徑≤1500mm的卧式回火管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於最高火界75mm。
第22條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件,如由於冷卻不夠,壁溫可能超過該鋼號的允許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23條 鍋爐結構應便於安裝、檢修和清掃內外部。 鍋爐上應開設和必要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其數量、位置由設計單位確定。但鍋筒內徑>1000mm的火管鍋爐和鍋筒內徑≥800mm的水管鍋爐,都就在鍋筒或封頭上開設人孔。 門孔尺寸規定如下:
(1)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人孔不得小於280×380mm;
(2)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於80mm;
(3)鍋爐受壓元件上,洗爐孔直徑不得小於50mm;
(4)爐牆上長方形人孔一般應為400×450mm,圓形人孔直徑一般為450mm。 為了避免水、蒸汽和煙氣噴出傷人,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手孔蓋應採取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牆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牆上監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24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設有當風機電源跳閘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連鎖裝置,並盡量裝設點火程序控制和滅火保護裝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應裝設防爆門。防爆門的裝置應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微正壓燃燒的鍋爐,爐牆和煙道必須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須裝設防止火焰噴出的連鎖裝置。
第25條 為防止燃油鍋爐的尾部發生二次燃燒燒壞空氣預熱器,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滅火裝置。
第26條 裝有可分式鑄鐵省煤器的鍋爐,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省煤器被燒壞。為便於不停爐檢修省煤器,宜採用旁路煙道。 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時損壞,應裝設再循環管或採取其他措施。
第27條 幾台鍋斷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台鍋爐的支煙道內應裝設供檢修時隔斷用的嚴密的煙道擋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行關閉。
第28條 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爐,受熱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距離管子彎曲的起點和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邊緣,至少為50mm;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爐,上述距離至少為70mm。鍋爐范圍內的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距離管子彎曲起點不得小於管子的外徑。鍋爐受熱面管子直的部分,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50mm。 管接頭和儀表插座一般不應設置在焊縫上或熱影響區內。
第29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等)和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起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3-1的數值。
第30條 鍋筒上相鄰的兩節圓筒形部分的縱向焊縫,以及封頭的焊縫和圓筒 形部分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距至少應為較厚鋼板厚度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m。
第31條 鍋筒對接焊縫邊緣偏差應符合下列要求(見圖3-1):
(1)對於縱縫,焊縫兩邊鋼板中心線應一致。當鋼板厚度相同時,c(=e)≤0.1×鈑厚,且≤3mm。當鋼板厚度不同,且其邊緣偏差c>0.1b』,或>3mm時,必須將厚板兩邊均勻地削薄,使其一薄板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長度d≥4c。
(2)對於環縫,當鋼板厚度相同時,c≤0.1×板厚+1mm,且≤4mm。當鋼板厚度不同,且c>0.1b』+1mm或>4mm時,厚板邊緣應削薄,削薄長度d≥4c。
第32條 工作壓力≥100kgf/cm2的鍋爐,其鍋筒或集箱與管子進行角焊連接時,必須在管端或鍋筒、集箱上開坡口。
第33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且管孔邊緣與焊縫邊緣應有足夠的距離,以保證脹接質量;
(2)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並避免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的熱影響區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時,在確認焊縫沒有缺陷並且管接頭焊後經熱處理消除應力的情況下,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
第34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終止,以避免在這些部位發生應力集中。
第35條 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對於操作部位較高,使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m的鍋爐,應裝設平台、扶梯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台、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應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於1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於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但不宜超過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間的垂直高度應為1~1.5mm。
第四章 金屬材料
第36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和焊條、焊絲的熔敷金屬應符合有關國家標准和部標准中的規定。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抗疲勞性能、足夠的韌性、抗腐蝕性和良好的延伸性。其要求應符合本章規定。
第37條 用於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定選用:
(7)拉撐 鍋爐拉撐使用的鋼材應符合、GB715或GB699的20號鋼的規定。
(8)焊條和焊絲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981~982的規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定。 全焊縫金屬的抗拉強度和沖擊值應不低於母材規定值的下限,伸長率應不低於母材規定值 的80%。 焊條、焊絲應有製造廠的質量合格證,並應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才能使用。 第38條 鋼材製造廠提供製造鍋爐受壓元件用的新鋼種材料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合格,參加鑒定的單位需包括冶金部、一機部、電力部、國家標准總局、國家勞動總局等有關部門。 鑒定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溫度間隔為20℃*機械性能值(包括抗拉強度 、屈服強度 、伸長率 及斷面收縮率 等),直至超過最高允許工作溫度50℃為止;
(2)鋼材的組織穩定性。工作溫度>500℃,應提供持久強度、抗蠕變性能及應變時效敏感性數據。奧氏體鋼應有抗晶間腐蝕數據;
(3)鋼村的焊接性能。應提供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塑性、抗裂性及有無空冷硬化敏感性等試驗數據,同時應說明相應的試驗條件,包括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工藝、焊接試樣的形式和尺寸(試樣應包括材料全厚)、熱處理技術條件;
(4)高溫用鍋爐鋼材,應提供各種溫度(包括超過最高允許溫度20℃)的抗氧化數據;
(5)鋼材的使用范圍(壓力、溫度)及相應溫度下的許用應力值;
(6)對化學成份的要求;
(7)在相應溫度下的彈性模數(E)、平均熱膨脹系數(a)和熱傳導系數(K);
(8)試用情況。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39條 施焊單位應根據有關焊接技術條件和本單位工藝鑒定試驗合格的焊接工藝程序,制訂相應的焊接工藝規程。
第40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單位,應經常對焊工進行技術培訓,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對焊工進行考試。
第41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儀器以及規范參數調節裝置應定期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不得進行焊接。
第42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外觀檢查;
(2)無損探傷檢查;
(3)機械性能試驗;
(4)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
(5)水壓試驗。
第43條 每台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42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產品焊後熱處理的方式和規范以及焊縫的修補情況等。
第44條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10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二、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後熱處理
第4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施焊前必須重新進行焊接工藝程序鑒定試驗:
(1)母材改變後其可焊性較差或可疑;
(2)改變焊接材料(焊條、焊絲、焊劑、保護氣體等);
(3)改變焊接方法;
(4)改變或增加焊接位置;
(5)焊接工藝參數的改變超出原定的范圍。
第46條 製造鍋爐過程中,焊接環境溫度低於0℃,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47條 組裝焊件時,不得用強力使焊件對正。
第48條 對於工作壓力≥100kgf/cm2的鍋爐,管子手工焊對接焊縫,應採用氬弧焊打底。
第49條 對於工作壓力≥100kgf/cm2的鍋爐,集相上管接頭的角焊縫,應盡量採用氬弧焊打底。 第50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後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焊制的低炭炭素鋼受壓元件,其厚度≥20mm時,應進行焊後熱處理。合金鋼制的受壓元件焊後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按產品技術條件規定,但不得大於20mm。
(2)異種鋼接頭焊後需作消除應力熱處理時,其溫度不應超過焊接接頭兩側任一鋼種的下臨界點Ac1。
(3)對於焊後有產生延遲裂縫傾向的鋼材,焊後應及時進行熱處理。
(4)鍋爐受壓元件焊後熱處理宜採用整體熱處理。如果採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環縫局部熱處理時,加熱寬度至少為鋼板厚度的4倍。
(5)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應同爐進行熱處理。
(6)焊後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范的各項參數。
三、焊接接頭的外觀檢查
第51條 鍋爐受壓元件上的全部焊縫應做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1)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的規定,焊縫高度不低於母材,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2)焊縫及其熱影響區表面無裂紋、氣孔、弧坑和夾渣;
(3)鍋筒和集箱的焊縫無咬邊。管子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總長度(焊縫兩側之和)有超過管子周長的1/4,且不超過40mm。
第52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製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四、無損探傷檢查
第53條 鍋筒的全部對接焊縫和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應進行100%射線探傷或者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及超聲波探傷發現的質量可疑部位必須射線探傷。爐膽的對接焊縫應進行無損探傷抽查。
第54條 對於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焊縫,射線或超聲波探傷的數量規定如下:
(1)當外徑>159mm,或者壁厚≥20mm時,100%;
(2)對於外徑≤159mm的集箱環縫,至少25%;
(3)對於工作壓力≥100kgf/cm2或壁溫>450℃的管子,其外徑≤159mm時,製造廠內100%,安裝工地至少25%。
第55條 對於工作壓力≥100kgf/cm2的鍋爐,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縫管子,應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波探傷;其它管接頭角焊縫和它的打底焊縫,應進行無損探傷抽查。
第56條 按JB928《焊縫射線探傷標准》的規定進行焊縫的射線探傷,但靈敏度應≤2%焊縫厚度。不低於二級的焊縫為合格(當工作壓力≤7kgf/cm2時,僅單個氣孔和點狀夾渣允許三級合格)。 焊縫內沿厚度方向同一直線上各種缺陷總和不應超過第77條表5-2的規定。
第57條 按JB1152《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定進行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達到一級焊縫為合格。超聲波探傷儀應符合JB1834《A型脈沖反射式超聲波探傷儀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58條 使用超聲波和射線兩種方法進行焊縫的探傷時,按各自標准均合格者,方可認為焊縫探傷合格。
第59條 經過部分無損探傷檢查的焊縫,發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或可疑部分作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後,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探傷。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如發現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應作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時,則應將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作探傷檢查。
五、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試驗
第60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對焊接接頭應作拉力、冷彎和必要的沖擊韌性試驗。
第61條 為製取機械性能試樣,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可稱檢查試板)。它的數量和要求規定如下: 每個鍋筒的縱、環縫應各帶一塊檢查試板。批量生產的蒸發量<1t/h的鍋爐,在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相同且質量穩定的條件下,對每個手工焊的焊工或每台自動焊機每焊接10個鍋筒至少應焊制縱、環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當縱、環縫焊接方法相同時,可只作縱縫檢查試板。 對於集箱和管道,每批焊制1%的檢查試件,但不得少於1個。 對於受熱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每批切取1%的焊接接頭作檢查試件,但不少於一套試樣所需接頭數。 產品檢查試件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制,在試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方面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相同。試件焊成後應打上焊工代號的鋼印。檢查試件的數量、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機械性能試樣和金相試樣。
第62條 檢查試件以過外觀檢查和無損探傷檢查合格後,方可製取試樣。
第63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個厚度上的抗拉強度,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的橫向切取焊接接頭拉力試樣。試樣的數量、尺寸和在檢查試板厚度上的取樣部位見附錄第1條。當10mm<板厚≤70mm時,應從縱縫檢查試板上縱向切取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一個;當板厚>70mm時,則應取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二個。取樣部位和尺寸見附錄第2條。
第64條 管子對接接頭的拉力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二個,取樣部位見附錄第3條。亦可用一整根檢查試件作拉力試驗代替兩個拉力試樣的試驗。
第65條 按GB228《金屬拉力試驗法》規定的方法進行拉力試驗,合格標准如下: (1)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於母材規定值的下限; (2)全焊縫金屬試樣的抗拉強度和屈服強度不低於母材規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50kgf/mm2,且焊縫金屬的屈服強度高於母材規定值,則允許焊縫金屬的抗拉強度比母材規定值下限低2kgf/mm2; (3)全焊縫金屬試樣的伸長率不小於母材伸長率 規定值的80%。
第66條 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的橫向切取二個焊接接頭彎曲試樣,一個是面彎試樣,一個是背彎試樣。試樣的尺寸和取樣部位見附錄第4條。
第67條 管子對接焊接接頭的彎曲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二個,一個面彎、一個背彎。 取樣的部位和試樣尺寸見附錄第3條、第5條。
第68條 按GB232《金屬冷、熱彎曲試驗法》規定的方法進行彎曲試驗。試樣的焊縫中心線需對准彎軸中心。規定的試樣彎曲角度見表5-1。 彎曲試樣冷彎到表5-1角度後,其拉伸面上有長度>1•5mm的橫向裂紋或缺陷,或長度>3mm的縱向裂紋或缺陷,為不合格。試樣的四棱開裂不計。
第69條 對工作壓力≥39kgf/cm2或壁溫≥450℃的鍋筒、集箱和對接焊管道,如壁厚≥12mm(單面焊焊件厚度≥16mm),應從其檢查試件上取三個焊接接頭的沖擊試樣。試樣的刻槽應盡可能開在有最後焊道的焊縫側面內,如有要求,可開在熔合線或熱影響區內。試樣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試驗方法應符合GB229《金屬常溫沖擊韌性試驗法》。
第70條 試樣的焊接接頭的沖擊韌性值應不低於母材規定值的下限,否則為不合格。
第71條 機械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試,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後進行全面復試,若復試仍不合格,則此項試驗代表的焊接接頭為不合格。
六、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
第72條 下列焊件應進行金相檢驗:
(1)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筒,工作壓力≥100kgf/cm2或壁溫>450℃的集箱、受熱面管子和管道的對接焊縫,應進行宏觀金相檢驗;
(2)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筒、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焊縫,應進行宏觀金相檢驗;
(3)(1)、(2)中,可能產生淬火硬化、顯微裂紋、過燒等缺陷的焊件,還應作微觀金相檢驗。
第73條 金相檢驗的試樣,應按下列規定切取:
(1)對於鍋筒和集箱,從每個檢查試件上各切取一個試樣;
(2)對於受熱面管子,從半數檢查試件上各切取一個試樣;
(3)對於鍋爐范圍內的管道,從每個檢查試件上切取一個試樣;
(4)對於鍋筒和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焊縫,應將管接頭分為壁厚>6mm和≤6mm兩種,對每種管接頭,每焊200個,焊一個檢查試件,不足200個也應焊一個,並沿檢查試件中心線切開作金相試樣;
(5)微觀金相試樣可從宏觀金相試樣上切取。
第74條 宏觀金相檢驗的合格標准為:
(1)沒有裂紋;
(2)沒有疏鬆;
(3)母材與焊縫、各層(道)焊縫金屬之間沒有未熔合缺陷;
(4)雙面對接焊接接頭、單面焊帶襯墊的接頭、要求焊透的角接接頭,都不得有未焊透。管子對接焊接接頭,其未焊透缺陷不得超過第77條表5-2的規定;
(5)焊縫的氣孔和夾渣不超過第77條表5-2的規定;
(6)母材沒有分層。
第75條 微觀金相檢驗的合格標准為:
(1)沒有裂紋;
(2)沒有過燒組織;
(3)沒有網狀析出物或網狀夾雜物;
(4)在非馬氏體鋼中,沒有淬硬性馬氏體組織。
第76條 有裂紋、過燒、疏鬆、網狀析出物或網狀夾雜物之一者,不允許復試,即所代表的焊接接頭為不合格。僅因有淬硬性組織不合格者,允許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然後取雙倍試樣復試(合格後仍須復試機械性能)。其它不合格者,允許從原檢查試件或焊件上取雙倍試樣復試,復試合格後由水平較高的探傷人員對該試樣代表的焊接接頭重新探傷。復試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焊接接頭為不合格。
第77條 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爐受熱面管子應作斷口檢驗。每200個焊接接頭抽查1個,不足200個的也應抽查1個。其合格標准見表5-2。 凡不符合表中任何一項規定者,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焊縫也不合格。
七、水壓試驗
第78條 受壓焊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後進行。 單個鍋筒和在製造單位組合好的焊制鍋爐,應按照本規程第148條和第149條的規定,在製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以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進行水壓試驗,並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鍾。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及其它受壓管件,應逐根逐件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為元件工作壓力的2倍(工作壓力≥140kgf/cm2鍋爐的管子,此試驗壓力允許降至1.5倍),並在試驗壓力下保持10~20秒鍾。對接焊縫經100%無損探傷檢查,能夠確保焊接質量,經供需雙方協議,在製造廠內可不作此項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時,在試驗壓力降到工作壓力後,用手錘輕敲焊縫附近進行檢查(如果焊縫附近有鉚縫的不得錘擊)。 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程第15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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