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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扶貧培訓資金撥付計劃

發布時間:2022-09-24 22:44:07

❶ 國家每年在扶貧上投入多少資金,佔GDP的比例是多少

以2019年為例,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金額為8032236萬元(來源於國家扶貧辦2018年12月4日發布的《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做好2019年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安排的通知》)。再依國家統計局網站發布的2019年GDP數據顯示為990865.1億可知,其所佔比例為0.08%。

2020年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金額為14609512萬元(來源於國家扶貧辦2020年6月16日發布的《2020年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表》)。因2020年尚未結束,該年度的GDP總額尚未公布。

2018年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金額為10609512萬元(來源於國家扶貧辦2018年5月15日發布的《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下達2018年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計劃的通知》)。再依國家統計局網站發布的2018年GDP數據顯示為919281.1億可知,其所佔比例為0.12%。

(1)黑龍江扶貧培訓資金撥付計劃擴展閱讀:

2020年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部分省份分配計劃:

1、河北省377848萬元。

2、山西省394423萬元。

3、內蒙古281958萬元。

4、遼寧省115744萬元。

5、吉林省194818萬元。

6、江蘇省45350萬元。

7、浙江省57597萬元。

8、安徽省392106萬元。

9、福建省118296萬元。

10、江西省366719萬元。

11、山東省137366萬元。

12、河南省583685萬元。

13、湖北省623754萬元。

14、湖南省608503萬元。

❷ 2021雨露計劃每年幾月份打款

2021秋季雨露計劃6月底前撥款。
雨露計劃是國家專門針對農村貧困人口而實施的一項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脫貧工程,由各級扶貧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通過國家財政扶貧資金補貼和扶貧項目管理等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
雨露計劃以農村貧困戶青中年勞動力為對象,以幫助貧困農戶增收脫貧為目標,以轉移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重點,按照「政府推動、學校承辦、市場運作、部門監管、扶貧到戶、農民受益」的原則,通過國家財政扶貧資金補貼和扶貧項目管理等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貧困勞動力轉移培訓。
作為新階段扶貧開發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雨露計劃」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為特色,以提高素質、增強就業和創業能力為宗旨,以中職(中技)學歷職業教育、勞動力轉移培訓、創業培訓、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政策業務培訓為手段。2021年春期雨露計劃正在開展核實工作,核實完成後開展發放補助。2020年獲得過雨露計劃補助的,2021年同樣需要開展核實,主要核實學籍和在讀情況等,符合雨露計劃補助條件的在核實完成後發放補助。秋期補助將根據全省統一安排另行通知辦理相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❸ 加快扶貧資金支出進度有哪些措施

一是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嚴格按照年初縣委、縣政府制定的扶貧工作計劃,加快編制各個扶貧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工作,對統籌整合的自2010年以來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開展專項督查,並加快推進2016年的項目實施。增強脫貧攻堅工作的開展進度,以早謀劃促進快實施。
二是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對上級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第一時間匯總情況向縣政府報告,對項目推進和資金使用情況,每周向分管副縣長和縣政府報告,每周送縣長辦公會議研究,及時安排資金使用,推進項目建設。
三是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對各項目單位提供明確的資金報賬所需資料清單,使各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報賬時提供完備的項目資料,避免出現因報賬時提供的資料不完備重復報賬,降低資金支出進度的情況發生,加快項目實施和資金報賬進程。
四是抓好資金專項支出。加強溝通銜接,及時掌握中、省、市扶貧專項資金安排情況,加快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已明確到扶貧項目的專項資金,做到隨到隨下;未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專項資金,要及時與主管部門銜接確定項目計劃,5個工作日內下達預算,預算下達後,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加快文件傳遞速度。同時要注重資金使用績效,切實用足用好財政扶貧資金。
五是嚴格項目資金監管。進一步完善「事前預算評審、事中加強監督、事後決算審計」的工作機制,成立由財政、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聯合稽查組,定期對上級財政專項扶貧項目以及涉農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強化跟蹤問效。建立項目實施、資金撥付責任追究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扶貧專項資金及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嚴肅追責。

❹ 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規范農村扶貧開發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以下簡稱扶貧開發),是指在國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扶持和社會各界的幫助下,對貧困人口集中的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特困地區和貧困農戶,實施開發式扶貧以及其他形式的扶持活動。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扶貧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扶貧開發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綜合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為實現脫貧致富和小康目標創造條件。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扶貧開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下同)、縣(市,下同)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扶貧開發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財政、民政、民委等部門和農業銀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扶貧開發工作。
省農墾總局具體負責本系統扶貧開發管理工作,接受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扶貧開發工作重點村(以下簡稱重點縣、重點村),並實行定期確認,適時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扶貧開發規劃,統一組織,同步實施。第七條 農村中人均純收入連續3年低於國家規定標准,具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農戶,經個人申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張榜公布,報鄉(鎮,下同)人民政府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為扶貧開發工作的主要對象。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定點幫扶以及捐款捐物、解難濟困等扶持活動。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確保扶貧開發目標按期實現。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縣、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時,應當按照集中扶持、整村推進、規劃到村、扶貧到戶的原則,明確脫貧目標、開發項目、保證措施、幫扶單位和資金來源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貧開發規劃作為申報和批准扶貧開發項目、安排扶貧資金、檢查驗收扶貧開發工作的主要依據,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一條 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脫貧目標,在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後,提出本村扶貧開發規劃建議,經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鄉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初審。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村扶貧開發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本級扶貧開發規劃。第十三條 縣、重點村的扶貧開發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核,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分年度組織實施。
扶貧開發規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第三章 資金管理第十四條 扶貧資金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貼息貸款、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以及有關部門籌集的扶貧資金。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扶貧開發任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安排扶貧資金,集中用於重點縣、重點村和貧困農戶。
中央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下達到本省後,應當在一個半月內與地方財政扶貧資金同時撥付到縣。第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扶貧開發需要和財力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逐步增加財政扶貧資金的投入,並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第十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應當主要用於:修建鄉村道路、橋涵,建設基本,農田,興建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實施科技扶貧(優良品種引進、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及培訓等);發展農村基礎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廣播電視事業。
以工代賑資金,主要用於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重點修建鄉村道路、橋涵,建設基本農田,興建小型、微型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及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含造林、種果、畜牧草場建設)等;適當用於異地扶貧開發中的移民村基礎設施建設。
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和扶貧開發培訓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扶貧資金中提取和使用。

❺ 黑龍江省農民工培訓工作實施方案的黑龍江省農民工培訓工作實施方案

(一)統籌規劃,分工負責。把農民工培訓工作納入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政府分級管理,職能部門各負其責,按農民工工作協調辦法統籌協調的原則,建立相互配合、有序運行的工作機制。
(二)整合資源,提高效益。根據企業和農民工的實際培訓需要,整合培訓資源,統籌安排、各有側重地開展農民工培訓。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准統一的原則,科學制定培訓補貼基本標准,規范培訓項目管理,嚴格監管培訓資金使用。
(三)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加大政府培訓投入,增強培訓能力,加強規范引導。發揮市場機制在資金籌措、培訓機構建設、生源組織、過程監管、效果評價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鼓勵行業、企業、院校和社會力量開展農民工培訓。
(四)突出重點,講求實效。重點發揮企業和院校產學結合及科技人員的作用,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實用技術培訓。著力提升培訓質量,使經過培訓的農民工都能掌握一項以上實用技能,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 (一)實施定點培訓,規范農民工培訓機構管理。各地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培訓機構資質規范,明確培訓機構在資金、師資、設備、場地等方面的必備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招投標方式,面向全社會選擇農民工培訓機構,確定其承擔的培訓項目和工種,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建立培訓機構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對不合格的農民工培訓機構定期進行清理整頓。承擔農民工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企業培訓機構和其他各類培訓機構要發揮優勢,起到農民工培訓主陣地的作用,其他農民工培訓機構要加強基礎建設,提高培訓能力和辦學水平。
(二)科學制定補貼標准。按照培訓種類、農民工所學技能—4—的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通用型工種為主,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基本標准,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予以調整,以使農民工能夠掌握一門實用技能。優先對未享受過政府培訓補貼的農民工和貧困家庭勞動力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避免多部門重復培訓。財政扶貧培訓資金只能用於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的培訓補貼。
(三)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創新培訓組織模式。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主要責任在基層。市、縣、鄉鎮政府要把農民工培訓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建立「培訓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培訓機構」聯動的培訓機制,做好外出就業技能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創業培訓和就近轉移培訓工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領導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對本地區農民工培訓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要充實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民工培訓工作隊伍,對在農民工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四)強化行業企業責任。建立「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培訓機構」的培訓組織模式。企業是技能提升培訓的主體,要把農民工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確保農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崗職工同等的培訓待遇,並根據企業發展和用工情況,重點加強農民工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企業要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委託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結合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農民工參加技能提升培訓。企業應選送農民工參加脫產、半脫產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技術工人特別是高級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訓均可享受培訓補貼。鼓勵企業組織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競賽。保證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企業培訓機構及其他各類培訓機構平等參與招投標,提高培訓質量。鼓勵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的大型企業與院校聯合舉辦產學結合的農民工培訓基地,鼓勵中小企業依託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在崗農民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為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提供實習場所和設備,鼓勵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舉辦農民工業余學校。
(五)統籌規劃使用培訓資金,切實落實優惠政策。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力爭使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尤其是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中等職業教育,逐步實施農村新成長勞動力免費勞動預備制培訓。實行培訓資金直補用人單位的辦法,對用人單位吸納農民工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組織到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給予職業培訓補貼。企業要按照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崗農民工教育和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要按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大會報告。鼓勵行業、企業建立農民工培訓獎勵基金,扶持農民工參加學習與培訓。繼續實施「陽光工程」培訓,提高就業資金用於農民工培訓的比例,財政扶貧資金要保證農村貧困戶勞動力參加培訓投入,給予家庭成員一次補貼,並記入扶貧檔案。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培訓的投入力度。
(六)規范培訓管理,加強績效評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農村勞動力培訓台賬和轉移就業台賬,對培訓對象實行實名制管理。制定農民工培訓質量效益評估指標體系,統一培訓考核指標、考核程序和考核辦法。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規范培訓工作管理流程,加強對培訓工作全程的監管考評,做到培訓信息公開、審核結果公示、培訓過程透明、社會參與監管。
(七)嚴格培訓結業考核和發證制度。對於培訓機構承擔的財政補貼培訓項目,要建立統一規范的結業考核程序,加強對考核過程、考核結果和證書發放的監督檢查。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書、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積極支持企業開展培訓考核和技能鑒定工作。對經鑒定合格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要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要加強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農民工的專門培訓,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八)加強監管,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健全培訓補貼資金與培訓成本、培訓質量、就業效果掛鉤的績效評估機制,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的行為。對有虛報、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訓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嚴肅查處,並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改、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扶貧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相互協作,共同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的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發改部門主要負責向國家爭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平台建設相關項目,並組織實施;農業部門主要負責就地就近就業培訓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教育部門主要負責農村初、高中畢業生通過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實現帶技能轉移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

❻ 黑龍江對農村貧困戶有哪些幫扶政策

(一) 千方百計促進貧困農民實現增收

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無論是扶貧開發還是新農村建設,首要和核心任務是促進生產發展,增加農民收入,過上寬裕的生活。如果沒有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也就沒有新農村,也就沒有貧困群眾的脫貧。扶貧開發要始終把發展生產、促進增收放在首位。要結合當地的主導產業,積極扶持發展各類農產品精深加工的龍頭企業,開展產業扶貧,帶動貧困群眾發展規模化生產,形成產業化的生產格局,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帶動貧困群眾大幅度增加收入;積極實施貧困戶到戶增收項目和轉移培訓貧困勞動力,多渠道促進貧困戶增收。同時,還要為貧困村建設畜牧技術服務站、購置大型農業機械、開展各項生產技術培訓,幫助貧困戶增強生產手段和生產技能,有效地增加收入,幫助群眾逐步擺脫貧困,走向富裕。

(二)加強實施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集中解決農民最迫切需要的路、水、電、氣等基礎設施,加大對農村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公共事業投入,加強村容村貌整治,改善人居環境,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任務,也是扶貧開發的重要任務。通過扶貧開發整村推進,積極為貧困村建設村內道路、衛生所、人畜飲水、有線電視、修建小學校等項目,改善貧困村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條件,解決群眾生產生活的困難,提高群眾生活質量,為貧困村今後建設成為新農村打下良好地基礎。

(三)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在扶貧開發中,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和民主權力,從農民最需要、最迫切解決的事情做起,充分發揮群眾在建設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評選貧困戶到因地制宜實施項目,要讓群眾「說了算」;在扶貧項目建設中廣泛動員群眾,讓「群眾參與干」;實施的扶貧項目由群眾進行監督,讓「群眾看著干」;實施後的扶貧項目由群眾管理使用,更好地發揮作用,讓「群眾管」。健全完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真正尊重群眾意願,實現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願望,提高群眾在社會中的地位,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

(四)開展樹立文明新風的精神文明建設

貧困村要通過整村推進項目的實施,量力而行地開展綠化、美化、凈化家園活動,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開展「平安村」、「文明村」和創建 「十星級文明戶」評比活動,塑造貧困村的新風貌。以「八榮八恥」教育為重點,加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提高群眾的思想道德水平,形成鄰里和睦、社會和諧的良好氛圍。弘揚科學精神,宣傳科學思想,反對封建迷信,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樹立文明新風。

❼ 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最新

法律分析:各省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上述社會事業事項(「雨露計劃」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畢業後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對家庭給予扶貧助學補助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貧困縣,由縣級按照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文件要求,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法律依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新疆兵團」)主要用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
第三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統籌整合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三西」農業建設、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

❽ 再問扶貧的資金怎麼得到怎麼安排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 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家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 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扶貧貸款扶持范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 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 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 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 一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 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 第九條 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 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 核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准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 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一)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 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 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共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 (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 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 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項目意向。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計劃一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 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 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 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 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干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注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 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干,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一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 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准單位要明確審批許可權,做到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准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 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 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 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❾ 2021年精準扶貧第二批資金怎麼還沒發

原因如下:
確定我區2021年第二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共計390萬元,其中舊街鄉165萬元,西南舁鄉110萬元,楊家莊鄉50萬元,平坦鎮50萬元,河底鎮15萬元。共涉及22個項目。

❿ 黑龍江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2016)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以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通過政策、資金、物資、智力、技術、信息服務等方式,幫扶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第三條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產業帶動、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堅持保護生態,實現綠色發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農村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實施方案,實現應扶盡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按期實現國家和省規定的脫貧目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貧任務,加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扶貧開發任務承接、組織落實和分類推進等具體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0月17日扶貧日,組織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扶貧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扶貧濟困等活動。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八條農村扶貧開發范圍包括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貧困戶。

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機構隊伍建設,保證機構、人員、經費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有貧困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扶貧專職工作人員。第九條省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扶貧對象精準識別機制,對扶貧對象建檔立卡,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扶貧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扶貧對象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識別確定的農村貧困人口。

貧困村、貧困戶的識別、確定和退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扶貧對象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失獨家庭、少數民族和歸僑、僑眷等特殊群體應當給予優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脫貧信息管理,建立相關信息數據平台,實現各級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農村扶貧開發專項規劃應當與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相互銜接。

縣級以上扶貧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擬定年度扶貧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整村推進、產業發展、就業培訓等扶貧開發項目。

整村推進項目重點用於村級特色產業發展以及配套設施建設,改善貧困村生產生活條件,確保貧困戶獲得直接的產業收益。

產業發展應當依託當地資源稟賦、區位優勢和產業布局,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旅遊和電子商務等特色優勢增收產業,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在勞動力就業、利益分配等方面向貧困戶傾斜。

加強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促進農村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返鄉創業和自主創業。支持貧困戶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對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的家庭成員實行扶貧助學補助。

金融、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貧困地區金融保險服務,開展信貸保險扶貧開發活動,創新金融保險產品。建立風險補償保障機制。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交通不便、資源匱乏的深山等區域貧困人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搬遷扶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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