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或者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是指對作出違法、不當的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第三條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公正公平、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四條責任追究實行迴避制度。與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責任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時應當迴避。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該部門負責人決定。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實施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對煤礦安全進行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許可權、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准後實施。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原批准單位批准,並按照批准後的計劃執行。
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時間、次數、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根據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按照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第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許可職責:
(一)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二)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四)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五)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許可;
(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定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操作資格認定;
(七)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認證機構資質的認可;
(八)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認可;
(十)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認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十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和注冊;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並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核查。
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行政許可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屬於其他部門行政許可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對已經依法取得本部門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原行政許可證件。
⑵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與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有什麼區別呢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簡介
我局成立於2000年,是專門從事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行政機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垂直管理,下轄魯東、魯中、魯西和魯南4個監察分局,另有機關服務中心和信息計算中心2個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的《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我局的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二)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三) 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志、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六) 按照職責范圍,負責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八)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炭行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九) 按照職責范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近年來,在國家總局黨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廉潔執法,促進了山東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2008年,在國家總局黨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明顯效果,實現了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突出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實現歷史最好水平。全省煤礦共生產原煤1.35億噸,發生死亡事故11起,死亡13人,原煤事故10起,死亡12人,原煤百萬噸死亡率0.09。其中,省屬煤礦發生事故2起,死亡2人;市、縣(區)屬煤礦發生事故7起,死亡9人;鄉鎮煤礦發生事故1起,死亡1人。與2007年相比,原煤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減少3起、6人,下降23%和33%,百萬噸死亡率下降31%。原煤百萬噸死亡率歷史上首次下降到0.1以下,達到了世界中等以上產煤國家水平。
——杜絕了較大事故。2008年,全省煤礦發生了兩起兩人事故,其他都是單人事故,杜絕了3人以上較大事故,這是我省歷史上少有的煤礦安全好水平。
——保證了重要時期的安全生產。通過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實現了兩會和春節、五一、十一等重要節假日期間全省煤礦安全生產,保證了抗震救災期間煤礦安全總體穩定,特別是奧運會期間全省煤礦安全無事故,更是來之不易,意義重大。
——部分地市、集團公司實現了安全無事故。一年來,地方各級政府、各煤礦企業始終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保證了所轄煤礦安全狀況都有不同程度好轉。特別是濟南市、棗庄市、濰坊市、煙台市、萊蕪市和淄礦、棗礦、肥礦、兗礦集團實現了全年安全無事故,更是可喜可賀。
廣大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嚴格按照上級一系列工作部署,緊密結合我省煤礦安全生產實際,創新思路、扎實工作,通過深入開展隱患治理年活動、全力實施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和積極構建瓦斯綜合治理「十六字工作體系」,排查治理了一大批安全隱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發生,較好地履行了煤礦安全監察職責。
1、嚴格監察執法。圍繞隱患治理年和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兩項中心工作,通過積極實施閉合機制、安全約談制、「七步」走督查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監察方式,確保了執法效果。全年共監察各類礦井1229礦次,監察覆蓋率526%;查處安全隱患8876條,整改隱患8839條;停頭、停面268個;行政罰款994萬元。
2、抓住重點專業。突出防治水和瓦斯煤塵防治兩個重點專業。及時啟動預警機制,堅持大雨停產撤人制度。全年共發送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2萬人次,停產礦井144礦次,預防性撤人1.8萬人次。開展大雨、暴雨期間停產撤人應急監察,成功避免了薛城區天然焦煤礦「7.23」古井塌陷潰水傷人事故。組織召開瓦斯治理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制定出台《十六字工作體系安全監察意見》,加快了我省煤礦構建十六字工作體系的步伐。積極推進監測監控系統的升級改造和運行維護、完善通風系統、加強通風設施管理,進一步改善了井下作業環境。
3、強化安全培訓。認真開展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復審工作,嚴把資質入口關,不斷提高安全培訓質量。全省培訓機構共培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253人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9533人次,特種作業人員88697人次。
4、嚴肅事故處理。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不斷加大事故處理力度。對2008年發生的11起事故全部按期結案,對93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分,其中行政處分83人,黨紀處分12人(包含並處4人),行政罰款4人(包含並處2人)。
5、深化安全評估。嚴明工作程序,嚴格責任追究,認真開展了安全程度評估。共評出A級礦井119處,B級礦井80處,C級礦井2處。其中6A礦井19處,5A礦井24處,4A礦井7處,3A礦井18處。
6、完善應急保障。完成了對巨野礦區梁寶寺救護中隊和東泰礦業公司救護隊的資質認定工作,進一步完善了救援體系,強化了救援力量,加強了技術服務。全年各級救護隊共出動4000餘隊次,開展了啟封火區、排放瓦斯、預防性檢查和技術服務等工作,共查出各類安全問題7000餘條。淄礦集團救護大隊奪得第七屆全國礦山救援技術競賽團體總分第二名,被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⑶ 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字114號 廢紙了沒
沒有,2016年2月4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產文件的通知》中沒有對2003年「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字114號」的文件進行失效通知。
下面是宣布失效的安全生產文件目錄:
1.關於進一步抓緊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傳〔1997〕49號)
2.關於加強今冬明春礦山安全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7〕313 號)
3.關於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1998〕79號)
4.關於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管理開展爆炸物品安全檢查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1999〕51號)
5.關於進一步加強爆炸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國經貿安全〔1999〕363號)
6.關於搞好當前煤礦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煤安辦字〔2001〕第10號)
7.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重大政策課題研究要點》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1〕15號)
8.關於做好金屬與非金屬礦山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第20號)
9.關於發布《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1〕22號)
10.關於近期非煤礦山連續發生重大事故的緊急通報(安監管管一字〔2001〕25號)
11.關於發布《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36號)
12.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國慶節期間安全生產和值班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2001〕48號)
13.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安監管管三字〔2001〕55號)
14.關於加強淺海、近海和內陸湖泊石油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62號)
15.關於進一步做好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64號)
16.關於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67號)
17.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工作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1〕74號)
18.關於學習宣傳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81號)
19.關於頒發《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1〕93號)
20.關於規范煤礦安全監察系統車輛參加保險行為的通知(煤安監財字〔2001〕98號)
21.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的通知(煤安監人字〔2001〕100號)
22.關於對國有煤礦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進行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1〕107號)
23.關於發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專家組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1〕126號)
24.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監察業務用房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煤安監司技裝函字〔2002〕14號)
25.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報告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17號)
26.關於加強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2〕22號)
27.關於印發《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2〕24號)
28.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安監管管一字〔2002〕29號)
29.關於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的通知(安監管人字〔2002〕36號)
30.關於認真落實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36號)
31.關於加強煤礦建設工程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62號)
32.關於建立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月報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63號)
33.關於印發《煤礦(井工、露天)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制內容》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65號)
34.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管辦字〔2002〕68號)
35.印發《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2〕75號)
36.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85號)
37.關於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通用部分》的通知(安監管人字〔2002〕93號)
38.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管管三字〔2002〕98號)
39.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實施意見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2〕103號)
40.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統計報告辦法》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2〕119號)
41.關於發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統計報告規定》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2〕121號)
42.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
43.關於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的意見(安監管政法字〔2002〕129號)
44.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37號)
45.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38號)
46.關於加強國有地方煤礦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45號)
47.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2〕327號)
48.關於加強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3號)
49.關於印製和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收費問題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11號)
50.關於國有大礦瓦斯防治重點監控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2號)
51.關於對兩種礦用防爆燈加強監察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函字〔2003〕13號)
52.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學習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20號)
53.關於授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26號)
54.關於下達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控制名額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27號)
55.關於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32號)
56.關於印發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治理煤礦瓦斯加強安全監察工作經驗材料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字〔2003〕37號)
57.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監察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3〕38號)
58.關於調整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報表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42號)
59.關於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45號)
60.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50號)
61.關於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3〕51號)
62.關於印發《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3〕52號)
63.關於建立非煤礦山安全評估進展情況月報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4號)
64.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
65.關於開展國有煤礦「一通三防」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63號)
66.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68號)
67.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71號)
68.關於加強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消毒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80號)
69.關於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審核評估工作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3〕84號)
70.關於印發《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93號)
71.關於在全國煤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的指導意見(煤安監辦字〔2003〕96號)
72.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97號)
73.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3〕103號)
74.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運輸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04號)
75.關於印發《化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07號)
76.關於印發《建築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08號)
77.關於印發《尾礦庫閉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12號)
78.關於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13號)
79.關於印發《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15號)
80.關於印發《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41號)
81.關於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占壓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45號)
82.關於印發《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52號)
83.關於汽車用燃料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產業劃分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155號)
84.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工作進展的通報(安監管管二字〔2003〕156號)
85.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74號)
86.關於做好職能調整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177號)
87.關於加強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97號)
88.關於2003年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工作情況的通報(安監管危化字〔2004〕9號)
89.關於授予中天宏國際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等65個單位安全評價資質的通知(安監管規字〔2004〕10號)
90.關於2004年大中型煤礦企業安全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監一字〔2004〕21號)
91.關於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4〕24號)
92.印發《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管黨字〔2004〕24號)
93.關於做好2004年非煤礦山安全評估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25號)
94.關於加強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辦字〔2004〕32號)
95.關於開展鄉鎮煤礦集中監察執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字〔2004〕39號)
96.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
97.關於解決部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沒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審核意見問題的批復(安監管函字〔2004〕46號)
98.關於加強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協調字〔2004〕48號)
99.關於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事故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50號)
100.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101.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管司辦函字〔2004〕59號)
102.關於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的指導意見(安監管政法字〔2004〕62號)
103.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4〕62號)
104.關於認真做好中央企業事故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63號)
105.關於印發《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69號)
106.關於切實加強瓦斯管理遏止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4〕71號)
107.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二字〔2004〕74號)
108.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4〕79號)
109.關於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期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85號)
110.關於加強政務信息化應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辦字〔2004〕87號)
111.關於認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通知(安監管規劃字〔2004〕88號)
112.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10號)
113.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11號)
114.關於加強輸油氣管道占壓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118號)
115.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127號)
116.關於印發《旅遊區(點)安全評估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4〕130號)
117.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153號)
118.關於加強強腐蝕性危險化學品購用管理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64號)
119.關於進一步做好推廣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監管經驗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7號)
120.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8號)
121.關於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5〕11號)
122.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5〕21號)
123.關於對重點監控國有煤礦企業進行安全技術「會診」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26號)
124.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准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27號)
125.關於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31號)
126.關於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34號)
127.關於推廣應用煤礦數字化瓦斯遠程監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37號)
128.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對口聯系監管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分工》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39號)
129.關於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補充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48號)
130.關於做好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51號)
131.關於嚴厲打擊煤礦違法生產活動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54號)
132.關於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61號)
133.關於認真做好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62號)
134.關於發布一級安全質量標准化機械製造企業證書和牌匾樣式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85號)
135.關於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
136.關於印發《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字〔2005〕94號)
137.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機械傷害事故加強安全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96號)
138.關於推廣應用HAN阻隔防爆技術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01號)
139.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13號)
140.關於確保液化天然氣重載罐車通行做好卸載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14號)
141.關於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20號)
142.關於公布安全培訓機構復審及培訓質量評估檢查結果的通知(安監總培訓字〔2005〕124號)
143.關於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號)
144.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
145.關於抓緊做好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與結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41號)
146.關於印發《廣東省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主要做法》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43號)
147.關於印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
148.關於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准化規范》試點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50號)
149.關於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55號)
150.關於暫不對活性炭生產經營企業實施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67號)
151.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冶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172號)
152.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示範合作項目有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72號)
153.關於積極參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174號)
154.關於立即查處國家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煙花爆竹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86號)
155.關於加強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裝備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94號)
156.關於迅速扭轉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95號)
157.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8號)
158.關於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9號)
159.關於加強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206號)
⑷ 考礦長資格證的要求
(一)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採煤、地質測量、礦山機電、礦井運輸、礦井通風與安全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煤炭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生產技術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具備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年齡在6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深入井下作業的公民;
(四)取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頒發的《礦長資格培訓合格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認定擴展閱讀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⑸ 生產經營單位未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護士在培訓時間培訓內容等方面不符合大綱要求
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未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記錄不全,視同教育和培訓未完整的進行,在考核時間截止前,還可以彌補。這時安監應以檢查督促為主,必要時可以為企業聯系培訓師資力量或集中多個小企業一起完成培訓。
二是未如實記錄,也就是資料造假,那麼就等同於拒不執行相關安全規范要求,安監可以下發限期整改指令書並處1W以下罰款。仍不執行的,可會同工商等部門對該企業作出停業整頓的處理。
⑹ 煤礦井下的隱患和事故.問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了分解細化,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為以下15種76項內容: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2、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4、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5、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7、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8、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10、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11、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12、未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14、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15、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四、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1個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米3/分鍾,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17、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18、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19、感測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五、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21、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22、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23、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24、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25、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26、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27、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准、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六、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30、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31、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32、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33、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七、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4、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35、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36、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採的;
37、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八、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8、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39、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0、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41、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42、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43、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44、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46、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採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47、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48、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49、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50、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51、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十一、 "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單迴路供電的;
53、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十二、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55、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56、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57、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5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十三、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9、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60、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63、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十四、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65、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66、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十五、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和我省煤礦實際,《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
6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專用回風井的;
68、未實行壁式開採的;
69、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礦井同一煤層超過一個回採工作面和二個掘進工作面的;
70、以掘代採的;
71、下井作業人員超過規定、未在井口掛牌明示的;
72、沒有按核定生產能力配備相應數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並持證上崗的;
73、一證多坑礦井超出煤炭生產許可證載明範圍開採的;
74、主提升井兼作回風井無控制外部漏風措施,漏風量超過規定的;
75、井下作業人員未在具有四級以上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接受培訓教育並考核合格的;
76、超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許可范圍生產的。
⑺ 煤礦安全資格證考試如何申報
煤礦安全資格證考試申報方法如下:
煤礦安全資格證書在網上報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指定網站在線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繳費手續。考生報名完成之後,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煤礦安全員屬於煤礦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國家認證有三級資質及以上的培訓機構培訓,培訓時間為90學時,考試合格。年滿18周歲,適合煤礦井下工作。各大產煤地區都有培訓機構,報名、培訓一般通過煤礦、技校等渠道。
考試注意事項:
(1)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的人員,只有考試成績,不核發考試合格證書,將本網站上查詢的成績列印出來即可。
(2)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2年,要在有效期內申報考核。
(3)如果考試單位與申報考核單位不同,應在申報考核的資料中提交經當地市級建設主管用章核實工作單位變更的書面情況說明。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煤礦安全資格證
⑻ 什麼是煤礦安全檢察員
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大中專畢業生,負責某種煤礦專業的安全質量技術檢查工作,半下井;另一種是從工人班組長中選拔的,在生產一線監督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這兩種人員均由駐煤礦安全管理部管理。
⑼ 安全生產監察機關應當如何開展安全監察工作
這個太寬泛了吧,人家一本書都講不完這個問題。
我簡單說幾方面,不完全啊。
1、學習上級的文件、通知,做好上傳下達工作,按照要求開展安全活動
2、搞好安全檢查;通常是聯合其他政府部門搞檢查
3、搞好安全宣傳、安全教育
4、針對各類重特大事故,要及時趕往現場,進行指揮救援工作,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情況
5、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參與死亡事故及重特大事故調查
⑽ 什麼是特種作業有那些種類人員設備操作證的辦理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准組織開展考核。
特別注意,」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與「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兩種不同的證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兩者沒有共同點,不通用
證書全國有效。
作業目錄:
電工作業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高處作業
製冷與空調作業
煤礦安全作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工地升降貨梯升降作業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其中電工作業定義和分類:
電工作業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電力系統電壓有10KV、24KV.35KV、110KV、220KV等不同電壓等級)
高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低壓電工作業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氣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電氣試驗作業對電力系統中的電氣設備專門進行交接試驗及預防性試驗等的作業。
繼電保護作業指對電力系統中的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進行運行、維護、調試及檢驗的作業。
電力電纜作業指對電力電纜進行安裝、檢修、試驗、運行、維護等作業。
防爆電氣作業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