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試論城市交通運輸管理的基本思路
交通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負責國家及省市有關道路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規范、標准、制度的貫徹實施;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管理工作。\r\n(一)做好旅客(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貨物流量、流向的調查研究和預測,按照管理許可權擬定、參與編制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擬定編制全市城鄉公共交通、區域綜合運輸等專項規劃,參與擬定和實施推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我市公路運輸樞紐規劃,對全市公共交通運輸行業實施調控和監管,綜合平衡交通需求;\r\n(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的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全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負責對本市區域內公交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和城市間道路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以及相關旅客運輸服務業的行業管理;\r\n(三)審批、核准道路客貨運輸(含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計程車客運、危險化學品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駕駛學校等行業的管理、客運機動車租賃、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的開業、停業及年度審驗,核發相關的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r\n(四)負責組織營業性道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培訓、考核、發證,負責對道路運輸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分類指導以及道路運輸行業協會的組織、指導工作;\r\n(五)組織協調搶險物資、救災物資、重點物資、交通戰備物資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公益運輸,保證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完成;\r\n(六)負責道路運輸管理費的徵收、稽查與管理,負責運管費票據和單證的發放、核銷、保管;\r\n(七)負責道路運輸企業、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源頭安全工作的指導及監督,督促法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r\n(八)負責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經濟技術指標的統計、匯總和上報工作,指導並組織運輸市場運行動態、供求關系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道路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科技項目的開發和推廣應用;\r\n(九)負責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監管,監督檢查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及其相關業務的營運證件、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查處違章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秩序,保障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r\n(十)負責全市道路運政管理隊伍建設和法制建設,對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全市道路運輸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
⑵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專業學什麼
01⑶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的管理,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是指在城區內供公眾乘用的公共汽車(含小公共汽車)、電車及相關的配套設施。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區內從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業務和使用公共汽車、電車及相關配套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城建、市政、電業、交通、財政、物價、土地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以國有專業公共交通企業為主體。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事業發展和規劃應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安排用地、運營線路、車輛和與之相配套的場、站、保修場所等生產、生活設施,使之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相協調。市人民政府對經營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的企業實行扶持政策。第二章設施管理第六條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設施包括:用於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的公共汽車(含小公共汽車)、電車、營運線路、調度室、車場、供電設施、通訊設施以及站牌、候車亭、欄桿等附屬設施。第七條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設施應保持整潔,營運標志應清晰醒目。
凡在公共交通客運設施上噴畫、張貼廣告的,須按有關規定審批。第八條在營運線路沿線新設或改建電力電訊線路、交通信號等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標准,綠化植樹應保持行車的安全視距,對影響行車的樹木枝葉,有關單位應及時修剪,確保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安全。第九條開辟或調整營運線路,設立、遷移、拆除、佔用公共交通客運設施,須經市公共交通客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第十條開發建設新區、改建老區、新建大型商業、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時,應設置公共客運線路和場站,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第十一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車輛、站點及配套設施投擲物品、傾倒污物、亂貼亂畫;
(二)在距公共汽車、電車停車站30米以內路段停放其它車輛、設置攤點、擺放物品;
(三)在距電車架線桿、拉線6米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堆放物品及其它有礙維修作業或安全行車的行為。第三章營運管理第十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公共營運線路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實行專營。其它營運線路以公共交通總公司經營為主,其他單位和個人確需使用時,須到市公共交通客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償使用手續。有償使用收入用於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設施建設。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者要求停業、歇業和轉讓使用權的,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公交營運線路。第十三條城市公共交通營運車輛應遵守營運規定,保證營運秩序,不得擅自調整營運時間、變更車型、越線越站、中途調頭或拒載。第十四條從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在運營服務時,必須按規定攜帶各種證照,做到人、車、證相符,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查驗。第十五條長途客運車輛不得從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
進入城區的長途客運車輛(含原郊線)在城區段只可在規定的站點下客,不得上客;出城區的長途客運車輛在城區段只可在規定的站點上客,不得下客。第十六條因城市建設或者其它特殊情況,確需停運或改變公共交通客運線路及設施的,須經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相關者負擔直接損失費和營運損失費,並提前向社會公告。第四章乘務管理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車輛運營時,司乘人員和乘客均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互相協助,共同維護好營運秩序。第十八條公共交通客運駕駛員、乘務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舉止大方,按規定佩戴服務標志;
(二)保持車輛整潔和服務設施齊全、良好;
(三)服從調度,安全運行;
(四)主動售票,文明服務;
(五)如實付給乘客票據,嚴格執行查驗車票規定。第十九條乘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乘降點依次候車,先下後上,不得搶下;
(二)赤背者、酗酒者、衣著臟污可玷污他人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及無人護送的體弱多病的老人和學齡童不得乘車;
(三)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易損壞、劇毒等危險品以及有礙乘客安全或健康的物品乘車;
(四)不得扒車或敲砸車輛;
(五)不得躺卧、搶占、蹬踏座席及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六)不得啟動、損毀車輛設備,污染車容車貌;
(七)不得有其它妨礙車輛行駛、停靠和乘車安全的行為。
⑷ 機動車客運資格證繼續教育
根據交通部《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可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促進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本辦法所稱的繼續教育,是指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種形式的教育。
第三條接受繼續教育是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義務。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四條繼續教育堅持以具有一定規模的道路運輸企業實施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並向社會公布。
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職業道德、運輸安全和節能減排等。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機構根據繼續教育大綱,組織編寫繼續教育教材。各地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組織編寫補充教材。
第八條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周期為2年。道路運輸駕駛員在每個周期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應不少於24學時。
第九條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以接受道路運輸企業組織並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培訓為主。不具備條件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其他繼續教育機構承擔。繼續教育還包括以下形式:
(一)經許可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
(二)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網路遠程繼續教育;
(三)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和安排,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合理、有序地組織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並保證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繼續教育機構的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繼續教育的教職人員建立信用檔案,規范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行為,完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繼續教育大綱要求,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編制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四條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的師資,應當參加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師資培訓。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並經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認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從業資格證件和從業資格管理檔案予以記載。
繼續教育的確認可採取考核或學時認定等方式,具體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並將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納入誠信考核的內容。
道路運輸企業及個體運輸經營者應當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繼續教育師資情況、參培學員登記表等納入檔案管理,並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確認其所開展的繼續教育:
(一)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或者提供虛假繼續教育資料的;
(二)未按照繼續教育大綱要求組織相應繼續教育的;
(三)發布繼續教育虛假信息的。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在其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內,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補充完成繼續教育後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在誠信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應接受誠信考核教育的,按照《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⑸ 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200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交通管理,維護客運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交通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及郊區的客運交通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客運交通,是指利用公共電汽車、輪渡船隻、出租汽車、出租船等客運交通工具和配套設施為公眾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對客運交通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優先發展大型公共電汽車客運交通。鼓勵在客運交通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城市客運交通發展規劃,經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客運交通發展規劃,編制城市客運交通年度發展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本條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客運交通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客運交通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第七條從事城市客運交通營運,應當取得經營權。
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
經營權有償出讓,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
出讓新開辟線路經營權招標不成或者拍賣流拍的,可以採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方式。
經營權有償出讓金應當全額上繳市財政,按有關規定專項用於發展城市客運交通。第八條申請取得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營運要求的客運車、船或者相應的購置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設施和固定場所;
(三)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有兩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經營權有償出讓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經營權出讓合同,並核發《經營許可證》。第十條經營者憑《經營許可證》,到工商、稅務、公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運證》。
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員營業證》或者《乘務員證》後持證上崗。第十一條凡未取得城市客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客運經營。
經營者投入營運的車、船未取得《營運證》的,不得營運。
駕駛員、乘務員未取得《駕駛員營業證》或者《乘務員證》的,不得從事客運服務。
異地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到本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經本市客運管理機構審核。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接受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對客運車、船和證照的免費年審。第十三條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經營者的資質條件、服務質量等進行一次評定。第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放棄經營權的,應當提前1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其他客運交通經營者放棄經營權的,應當提前6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第三章營運管理第十五條公共電汽車、輪渡船隻的經營者應當制定運營計劃,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營者應當按照運營計劃營運。第十六條客運車、船經營者需要暫停營運的,應當向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經營者不得使用暫停營運的車、船從事客運經營。第十七條經營者因營運線路、輪渡航線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暫時不能營運的,應當及時向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報告,並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告。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經批準的營運線路、輪渡航線或者妨礙運營。第十九條營運線路、輪渡航線、經營水域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在實施之日的前5日在媒體和原線路各站點公告。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決定變更營運線路、站點和配車台數:
(一)公共交通線網規劃調整;
(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三)道路狀況影響運營安全;
(四)客流量發生較大變化;
(五)道路交通管理需要。
按前款規定變更營運線路、站點、配車台數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經營者可以協商變更經營權出讓合同。
⑹ 客運業資格證繼續教育
根據交通部《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辦法》可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促進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
本辦法所稱的繼續教育,是指為不斷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得到更新的多種形式的教育。
第三條接受繼續教育是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義務。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四條繼續教育堅持以具有一定規模的道路運輸企業實施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並向社會公布。
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職業道德、運輸安全和節能減排等。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機構根據繼續教育大綱,組織編寫繼續教育教材。各地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組織編寫補充教材。
第八條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周期為2年。道路運輸駕駛員在每個周期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應不少於24學時。
第九條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以接受道路運輸企業組織並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培訓為主。不具備條件的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由其他繼續教育機構承擔。繼續教育還包括以下形式:
(一)經許可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
(二)交通運輸部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網路遠程繼續教育;
(三)經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和安排,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合理、有序地組織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並保證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繼續教育機構的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繼續教育的教職人員建立信用檔案,規范繼續教育機構的教學行為,完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繼續教育大綱要求,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編制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四條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的師資,應當參加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師資培訓。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完成繼續教育並經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認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從業資格證件和從業資格管理檔案予以記載。
繼續教育的確認可採取考核或學時認定等方式,具體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繼續教育情況的檢查,並將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納入誠信考核的內容。
道路運輸企業及個體運輸經營者應當督促其所聘用的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繼續教育師資情況、參培學員登記表等納入檔案管理,並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確認其所開展的繼續教育:
(一)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或者提供虛假繼續教育資料的;
(二)未按照繼續教育大綱要求組織相應繼續教育的;
(三)發布繼續教育虛假信息的。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在其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內,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當補充完成繼續教育後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在誠信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應接受誠信考核教育的,按照《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一、增強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雙基」工作的緊迫感 我縣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復雜多變的氣候狀況,以及駕駛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安全意識普遍不高等主客觀原因,致使全縣道路交通事故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形勢十分嚴峻。究其根本原因,依然是基層基礎工作不扎實。因此,各鄉鎮和各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切實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層基礎工作的認識,增強做好「雙基」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抓基層、打基礎做起,從重事後查處向提前防範整改轉變,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努力實現「少事故、少傷亡、少損失」的目標,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雙基」工作責任制 (一)明確責任主體 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和層級管理的基本原則,集鎮規劃區內的道路和鄉道、村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基層基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國道、省道、縣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及基層基礎工作由縣公安局負責,縣公安局是管理主體,縣交警大隊是責任主體。縣公路部門是國道、省道、縣道暢通和安保工程的責任主體。縣運管部門是縣域內客運車輛管理和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 (二)明確工作職責 1 、 鄉鎮人民政府責任 (1)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是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組建由鄉鎮長任組長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將此項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考評內容。 (2)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細化基礎工作責任,建立車輛台帳和駕駛人員培訓學習登記卡,簽訂「四方一責」責任狀,排查和整改隱患,檢查基礎工作落實情況,對主管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評估。 (3)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農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 (4)組織交通城建環保站對集鎮交通秩序進行管理,清理佔道經營、亂停亂靠等違法行為,規范路面運行秩序;設置轄區鄉村道路標志標牌、排查整改鄉村道路危險路段;協助 清理整頓監管農村客運市場。 (5)匯總各種交通信息並錄入人車信息系統;對各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月檢查督辦,研究解決本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6)組織公安派出所對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集鎮交通秩序維護,加強對鄉村道路的巡查力度和路面行車秩序的監管,嚴查無牌無證、無證駕駛、報廢車上路行駛、超速、超員、超載以及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負責一般事故(無爭議的)和適用簡易程序的事故處理;協助轄區內重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國、省、縣道交通安全管理。 (7)組織鄉鎮中心學校加強校車管理,督促轄區中小學校開展校車和接送幼兒車輛隱患排查整治,建立校車檔案;排查學校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及時上報。 (8)組織交警中隊強化對國、省、縣道安全監管,落實 24 小時監管責任,創新與屬地管理相匹配的機制和辦法。 (9)牽頭進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追究。鄉鎮人民政府對死亡 1 人以下(含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實行責任倒查。事故調查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後的 30 日內完成並送縣安監局會簽後報縣政府審批。應當追究責任的對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鄉鎮提出建議,縣安委會負責協調並監督追究到位。 2、村(居)委員會、社區工作責任 駐村鄉鎮幹部和村支部書記是該村村組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組織村幹部重點履行如下職責: (1)建立人車信息或台帳資料庫,掌握人車增減變化情況。 (2)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制止並糾正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行為。 (3)建立「紅白」喜事報告制度,並到場告知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4)協助處理事故善後和維穩工作。 3 、縣直相關部門責任
縣公安局是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日常監管和督辦落實。一是完善以交警為主體、多警種配合並各負其責的責任機制。二是全面落實監管責任,明晰交警大隊、中隊和各派出所以及其他警種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職責。三是建立規范的工作制度,定期分析形勢,研究措施,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四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每年組織一次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每學期組織公安民警到學校上一次交通安全課。五是制定道路交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六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死亡 1 人(含受傷)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鄉鎮實行責任倒查。 縣交警大隊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一是加強對駕駛員教育培訓和管理,每年以鄉鎮為單位對駕駛人員集中進行一次培訓教育,每季度會同安監局開展一次交通安全暗訪活動。二是強化交警中隊建設,建立中隊接受交警大隊和當地黨委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實屬地管理措施,落實交警中隊負責國、省、縣道安全管理責任和中隊民警指導協助鄉鎮管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三是強化機動車輛管理,委託鄉鎮派出所辦理摩托車證照。 縣運管所負責搞好「三關一監督」(嚴把運輸企業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態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做好汽車客運場站的安全生產監督),嚴格審批夜間途經三級以下山區公路的客運班線;清理、整頓、規范客運市場,每季度檢查一次客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以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切實加強對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取締非法營運活動,大力發展農村客運交通,研究組建面向農村地區的客運公司;進一步完善培訓教育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管體系,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學員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和醫療急救技能的培訓;每季度組織客運企業開展一次宣傳教育活動,每年會同交警部門對客運企業進行一次評估。 縣建設局負責對城區街道危險地進行治理,清理整頓城區佔道經營,拆除佔道建築,清理城區路面污染物。 交通公路部門負責全縣國、省、縣道安保工程的建設,確保工程質量,規范設置全縣國、省、縣道標志標牌,及時整改危險路段。 農業(農機)部門負責落實拖拉機駕駛人考試制度,做好農機車輛的注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牌證核發等工作,積極協助公安部門進行農機的路面監控。 宣傳部門負責深入開展「保護生命、安全出行」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拓展宣傳陣地,改進宣傳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制度,通過媒體在黃金時段播放公益廣告、曝光違法行為等形式,動員全民共同參與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以學生、運輸企業駕駛人為重點,有針對性地擬定宣傳方案,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宣傳實效。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救助事故傷員的救治和事故現場衛生消毒。 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和考核。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項工作和區域性、階段性綜合整治或重點治理。定期召開專門會議,通報工作情況,研究工作措施,督辦相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死亡 2 人以上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倒查。 監察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倒查和追究。 其它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管理好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的車輛和駕駛員,明確責任,建立制度,強化管理。 4 、交通運輸客運企業職責
交通運輸客運企業是道路交通安全運輸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責任人。一是必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二是建立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三是建立健全本單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台帳,組織所屬車輛按期投保、按期年檢,組織駕駛人員按期體檢,與所屬車輛駕駛人簽定「四方一責」及其它各類安全責任書;四是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客運站場必須明確專人,每天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五是對已達報廢年限的所屬車輛及時聯系報廢公司通過交警部門進行報廢;六是每天進行一次安全提示,每月對所屬駕駛人開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動,每季度對違法違規和發生事故的駕駛員舉辦一次培訓班;七是加強交通安全宣傳,企業、站場常年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標語,設立宣傳欄並及時更換內容,站場常年播放安全教育片,張貼宣傳掛圖,展出宣傳牌;八是隨時排查所屬企業安全隱患,並及時整改。
三、規范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工作內容
(一)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台帳和相關檔案 1 、建立「橫向倒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台帳; 2 、交警部門建立人車信息資料庫,運管部門建立 9 座以上客運車輛台帳及檔案; 3 、派出所建立「四方一責」簽訂台帳; 4 、交警大隊建立車主、駕駛員辦理牌證,年檢(審)催辦台帳; 5 、交警大隊建立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及處理台帳; 6 、交警大隊建立交通事故登記台帳。 (二)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1 、堅持例會制度。縣綜治委會同縣安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每月召開一次例會,村(居)委會、社區每半月召開一次例會,分析形勢,完善措施,解決突出問題。 2 、堅持日常巡查和重點時段上路值勤制度。負責國、省、縣道的公安交警路面巡查每月不少於 25 個工作日,負責鄉村道路的派出所每月上路巡查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各村(居)委會、社區幹部每月不少於兩次、鄉鎮有關責任人每月不少於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縣直有關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督查,同時對重大節假日、惡劣天氣等重點時段實行幹部值勤制度。全縣推廣「一個班子負責,一套機制保障,一輛專車服務,一年四季抓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模式。 3 、堅持「一票否決」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重要內容,要嚴格執行《巴東縣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制試行辦法》(巴辦發〔 2005 〕 7 號)的規定,該否決堅決否決,決不姑息遷就。 4 、堅持集中整治制度。由縣公安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每半年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針對不同時期,存在的不同問題,突出整治重點,制定整改方案,力求收到實效。 5 、堅持明察暗訪和公開曝光制度。縣安委會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明察暗訪活動,檢查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事故情況通過電視、網路等媒體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6 、堅持述職制度。縣綜治委和縣安委會每半年組織一次相關責任部門述職,對履職盡責不到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7 、堅持事故「說清楚」制度。凡發生一次死亡 2 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交警中隊、派出所、村(居)委會、社區負責人及客運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到縣安委會「說清楚」,反思工作不足,完善工作措施,減少事故發生。 8 、堅持違法駕駛員教育與處罰雙到位制度,凡是發現機動車駕駛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並組織駕駛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進行系統學習。 四、嚴格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 (一)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黃牌警告和問責: 1 、機動車保有量在 10 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車輛占車輛總數 20% 以上的; 2 、機動車保有量在 10 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 3 、一年內本單位機動車輛發生 1 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兩次以上死亡 1 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4 、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 二 ) 凡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實行問責: 1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制數的,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問責; 2 、鄉鎮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縣發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以上事故的,分別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問責;
3 、鄉鎮一年內本轄區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縣發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無牌無證交通事故的,分別 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問責; 4 、本鄉鎮轄區內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縣一年內發生 3 起以上一次死亡 1 人違法載人事故的,分別 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問責; 5 、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先停職,再接受調查處理。 ( 三 ) 道路交通安全告誡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提出建議,報縣安監局審簽。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縣安監局提出建議,報縣人民政府審簽。 ( 四 ) 凡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自查自糾,自我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縣安監局。
對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縣安監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 五 ) 凡收到問責書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須向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 ( 六 ) 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鄉鎮和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 ( 七 ) 受到問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由縣政府組成調查組,認定性質,劃分責任,形成調查報告並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八 )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級調查處理責任制,凡發生死亡 1 人和受傷 3 人以下事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處理;凡發生死亡 2 人以上和受傷 3 人以上事故的由縣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調查處理。
⑻ 軌道交通專業主要學習哪些課程
主要學習的課程有軌道交通工程制圖、城市軌道交通概論、地鐵消防與安防系統、地鐵通風與製冷系統、城市軌道交通售檢票系統、電梯原理與維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組織、地鐵給排水系統、城市軌道交通供電系統運行與維修、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檢修。這些都是叫軌道交通實際操作中會運用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