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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識培訓內容視頻

發布時間:2022-09-23 01:40:29

㈠ 保密教育培訓的內容是什麼

涉密人員應該積極學習黨和國家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及我公司保密規章制度。例如: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3、《中公中央保密委員會關於加強國家國防科技工業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見》;
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5、《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保密資格標准》;
6、公司制定的各項相關保密制度(保密教育培訓制度)、涉密人員管理制度、定密和密級調整工作制度、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位保密管理制度、涉密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及辦公自動化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委員會例會工作制度、重大涉密活動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保密監督檢查制度、泄露國家秘密事件報告和查處制度、保密獎懲制度、保密經費管理規定、保密組織機構與職責、涉密文件(合同、技術文件、技術協議書)保密管理規定等等。

㈡ 保密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基本內容如下:

1、及時加強對領導幹部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領導幹部知悉和接觸國家秘密范圍廣、事項多、密級程度高,有的甚至涉及全局性,歷來是境外情報部門竊密活動的重點目標。要依法做好、依法管理、依法加強保密工作,關鍵在領導,重點也在領導。

2、經常加強對經管人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經管人員是國家秘密的接觸者、保管者,又是國家秘密的捍衛者,保密法律法規的主要執行者,必須具備很強的保密觀念、法紀觀念和原則性;必須熟悉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規定,熟練運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國家秘密。

3、重點加強對保密執法人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保密執法人員在保密法制宣教方面發揮著組織和骨幹帶頭作用,在保密執法方面發揮著示範和監督檢查作用,在保密法規規章的制定方面發揮著參謀和橋梁溝通作用。

4、抓緊加強對公務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依託人事部門在公務員錄用上崗前開展保密法制教育。要把保密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招收、錄用上崗培訓的必修課程,從源頭上把保密法制基礎打牢。二是業務部門必須加強保密法律法規的宣教力度。

5、反復加強對廣大群眾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廣大群眾是國家秘密的共同維護者,有責任也有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對廣大群眾的保密宣傳教育,就是要使其真正理解守法光榮、違法必究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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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1.落實領導責任。局保密委員會要切實擔負起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政治責任,高度重視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精心安排部署,落實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

要定期聽取保密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本局保密工作的重大問題,確保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與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相適應。

2.健全協作機制。辦公室、人教處、法規處、計算機處要加強對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年度實施計劃的組織協調,建立與普法主管部門、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

充分發揮保密工作協作組的作用,認真組織協作組活動,及時交流工作,相互借鑒,積極推進保密工作規范化管理和保密法制宣教工作。

3.抓好工作落實。按市保密局的要求,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並組織年度保密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和方案,明確責任,細化工作目標、要求和時間節點,不折不扣地完成保密宣傳教育任務。

4.加強考核監督。將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對各處室的年度工作考核。對失、泄密事件發生的要嚴格責任追究。

㈢ 保密宣傳教育的基本知識

1.什麼是保密法?
答:人們在涉及國家秘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都稱為保密關系。保密法就是調整保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分別於何時頒布和實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於1990年4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麼?
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點:
(1)是保障國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是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對保密工作進行的重大改革;
(3)是健全和完善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根本依據。
4.《保密法》的頒布實施有什麼意義和作用?
答:《保密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與形勢相適應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調整和加強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准確地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保密法》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准則。《保密法》的制定頒布、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有助於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逐步增強保密責任感,增強敵情觀念、保密觀念、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從而逐步形成自覺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設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基礎,它從根本上規定了我國保密法制建設的方針、原則和重要措施。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國保密工作改革,加強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繩,是指導我國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中央政府的各個主管部門保密工作機構的設置及職權,都作了原則規定,這對健全保密管理體制,加強保密工作有著重大意義,使全國保密工作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麼?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6.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方針是什麼?其主要含義是什麼?
答:《保密法》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積極防範」,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二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範泄密和竊密;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突出重點」,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貫徹《保密法》的基礎上,要在密級、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部位)人員不出問題。
「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系,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
7.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的內容主要是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領導幹部業務工作管到哪一級,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級;保密工作同業務工作要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8.什麼是保密教育?
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國家秘密為直接目的,以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機關、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對象所開展的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知識的傳播工作。它是黨和國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整個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礎和重要環節。
9.什麼是國家秘密?有哪些特徵?
答: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具有三個特徵:一是本質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關。二是程序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確定。三是時空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而且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限定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
10.國家秘密的密級如何劃分?
答:劃分密級的依據是這項國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級也不同。造成的危害越嚴重,密級就越高。《保密法》把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3)「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11.什麼是工作秘密?
答:是指各級機關單位在其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
12.什麼是商業秘密?
答: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3.什麼是科學技術保密?
答:科學技術秘密是國家秘密的組成部分,是指科學技術中的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科學技術成果和關鍵性技術。科技成果包括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三大類。關鍵性技術包括階段性的科技成果、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
14.什麼是軍事秘密?
答:軍事秘密,是指涉及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軍事秘密的范圍及其密級由中央軍委具體規定。
15.什麼是涉密人員?
答:涉密人員是指工作性質與國家秘密有涉及的工作人員,包括醞釀、製造、保管、傳遞、使用、銷毀等環節因工作需要而接觸國家秘密的所有人員。
16.什麼是秘密情報?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司法解釋,「情報應當屬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不應該公開的我國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的秘密信息。」
17.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答:(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18.某一事項泄露後造成哪些後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答:(1)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3)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4)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5)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6)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8)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19.為什麼要劃分國家秘密的級別?
答:確定國家秘密的等級,是為了使屬於保密范圍內的每一具體事項成為國家有關法規所認可和保護的國家秘密,以便有關單位和人員根據各項國家秘密的密級不同,而採取寬嚴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損害。
20.當前泄露國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的泄密;
(2)新聞宣傳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訊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泄密;
(4)信息咨詢服務方面的泄密;
(5)人員流動造成的泄密;
(6)少數人受私利驅動,非法提供或出賣國家機密;
(7)計算機互聯網泄密。
21.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哪一級機關確定?
答: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簡稱保密范圍。根據《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22.何謂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
答:任何秘密事項都是在一定時間內限制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所謂保守國家秘密,實質上就是對國家秘密在保密時間和接觸范圍上的控制,擅自公開或擅自擴大接觸范圍就是泄密。
23.如何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
答:根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在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時,應當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
24.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如何確定其密級和保密期限?
答: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及時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並在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
(1)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應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確定;
(2)屬於其他方面的事項,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後,擬定為絕密級的,須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機密極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秘密級的,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5.什麼是解密?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是什麼?
答: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續,解除某項國家秘密的密級,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規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過程。《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1)該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有利的。
26.什麼是自行解密?
答:國家秘密超過保密期限或已經被合法公開,稱自行解密。
27.國家秘密事項在什麼情況下解密?
答:國家秘密事項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解密:
(1)保密期限屆滿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續。
(2)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被合法公開後,即視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內,由於情況變化,不需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決定解密。解密後,要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28.屬於國家秘密的載體丟失或下落不明時,應當如何定性處理?
答: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發現之日起,絕密級十日內,機密級、秘密級六十日內查無下落的,應當按泄密事件處理。
29.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
答:一是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二是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質;三是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介質;四是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30.對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1)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31.確定國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什麼?
答:《保密法》規定:「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這是對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規定。定密程序的普通程序是指產生國家秘密信息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時所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
(1)承辦人按照保密范圍的規定提出擬定密級意見;
(2)定密員審核;
(3)主管領導批准;
(4)做出文字記載;
(5)確定知悉范圍。
32.如何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答:國家秘密一經產生,就應當按照規定在載體上做出標志。國家秘密的標志由三部分組成:
(1)國家秘密的密級(「絕密」、「機密」、「秘密」),
(2)國家秘密的標識「★」,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況也可以是長期)。具體標志的形式為:從左到右:密級+標識★+保密期限。比如:「絕密★長期」的標志,表明該載體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長期;「機密★10年」表示該件為機密級,保密期限為十年;「秘密★6個月」表示該件為秘密級,保密期限為六個月;「機密★」不標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級10年,機密級20年,絕密級30年認定。
對不能標明或無法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如口頭信息、還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設備、物品等。遇到這種情況,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該以一定的形式將其密級、保密期限通知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33.什麼是國家秘密合法公開?
答:國家秘密被合法公開,是具有特定含義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各級機關及其他組織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在公報中正式對外公布的解密信息;
(2)國家各級統計部門,或有關部門受本級政府委託對外正式公布的解密信息;
(3)由國家授權新聞單位對外發布的新聞公告中公布的解密信息;
(4)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其他部門的負責人、新聞發言人授權依法公開發表得談話、文告中公布得解密信息。
34.幹部檔案是否都屬於國家秘密?
答:一般情況,幹部得檔案不屬於國家秘密,但也無必要公開。檔案的內容能否讓他人知悉,應該按人事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個別人員的檔案內容涉及國家秘密,需要定密,如從事過秘密情報工作人員的檔案、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檔案、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幹部檔案(不宜公開的部分)則為國家秘密。
35.為什麼說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答: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確規定。《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憲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就是說,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享有公民的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公民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關繫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關繫到社會的穩定,關繫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36.依法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的主體有哪些?
答: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37.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如何標志和管理?
答: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志和管理。
38.書面形式的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志應當採取哪兩種形式?
答:一是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二是在地圖、圖紙的標題之後或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39.對各級領導幹部的保密基本要求是什麼?
答:(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秘密文件、資料;
(3)不使用無保密保障的電信通信傳輸黨和國家的秘密;
(4)不在家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的,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7)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的,應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8)不在接受記者采訪中談論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經批準的除外;
(9)不將閱辦完畢的文件、資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時按規定清退、歸檔;
(10)不擅自復制或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40.打擊泄密犯罪的重點是什麼?
答:我內部人員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分子。
41.造成泄露國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造成泄漏國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觀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識,過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嚴,存在泄密隱患;
(4)保密防範和保密檢查技術落後;
(5)對泄密查處不力。
42.防止泄露國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抓涉密人員的審查。對進入涉密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把關,按照要求對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且要經常進行教育和考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點,在廣泛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重點抓好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
(3)抓監督管理。加強對承辦、使用、管理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明確保密權利和義務,使涉密人員在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法規,規范辦事,防止泄密問題發生;
(4)抓違紀處理。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泄密的人員,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嚴肅查處泄密事件及其責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這同樣是防止泄露國家秘密的一項重要措施。
43.保密檢查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專項、突出性、預知性、書面形式、技術性。
44.保密工作部門的業務工作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一是宣傳教育工作;二是法制建設工作;三是行政管理工作;四是泄密事件查處工作;五是技術管理工作;六是政策研究和理論建設工作。
45.哪些部門(單位)應當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
答:一是業務工作中經常產生或者涉及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二是專門從事製作、傳遞和經管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部門(部位);三是專門管理傳遞、儲存、處理國家秘密的設備(計算機、傳真機、密碼機)等;四是負責生產、存放、保管、運輸屬於國家秘密產品的部門(部位)。
46.各機關、單位專兼職保密檢查員的職責是什麼?
答:(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示和決定;
(2)依據國家保密法規,制定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經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督查落實;
(3)依法對本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進行初審和送審;
(4)具體組織本機關、單位主管業務方面對外合作、交流和宣傳等方面涉密事項的保密審查,對涉及其他機關、單位的秘密事項,要主動做好協調和配合工作;
(5)負責對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產生、使用、傳遞、復制、存檔和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6)負責追查本機關、單位的泄密事件,並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對重大泄密事件要及時採取措施,對造成泄密的責任人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7)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和機關、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保密幹部業務培訓,並具體承辦保密業務資料、書刊、音像製品的征訂工作;
(8)組織、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機關、單位通信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保密工作,推廣應用保密技術設備,加強要害部位技術的防範;
(9)承辦本機關、單位的保密會議;草擬保密工作計劃、總結、請示;定期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重要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10)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對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的先進集體與個人的評選有權提出建議;
(11)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項。
47.出國人員使用外國通信設備,應注意什麼?
答:出國人員使用外國通信設備與我國內或我駐外機構通信聯系時,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48.公民舉報材料是否屬於國家秘密?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些屬於國家秘密,有些則不屬於國家秘密。如檢舉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檢舉、控告黨和國家領導人或省、部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違法問題,或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或市(地)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重大問題,或地(市)級黨政領導幹部或縣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重要問題可確定為國家秘密。以上舉報材料一旦泄露,將會嚴重妨礙對這類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甚至有可能導致違紀、違法者逃亡、行凶、自殺、串供、毀證、匿臟或威脅舉報人人身安全等嚴重後果。
49.專利和保密的區別是什麼?
答:(1)專利是公開的。申請專利時要在申請書上詳細寫明技術內容,提供專利審查員審查。當專利被批准後,要在專利公告上發表,詳細登出技術內容。所以說專利最大的特點是公開的,這是與保密最根本的區別;
(2)法律保護角度不同。專利法保護的是發明人的知識產權,是對私權的保護,而法律保護的國家秘密,是一種公共權利。無論是侵犯知識產權還是侵害國家保密制度,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法律對二者的保護角度不同;
(3)專利項目易於交流、推廣應用。專利法規定,被批準的專利,在一定的時期內,本人(或本單位)不應用,要採取強制手段,推廣應用於生產,實行強行實施。而科技保密項目在保密期限內不能強制推廣,需要推廣擴大知悉范圍時,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批准後才能擴大知悉范圍,而不能隨便擴大推廣應用范圍。
50.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如何提出專利申請?
答: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保密專利,不得向外國或者境外其他地區提出專利申請。

㈣ 保密宣傳教育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保密宣傳教育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的內容:

1、及時加強對領導幹部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幹部知悉和接觸國家秘密范圍廣、事項多、密級程度高,有的甚至涉及全局性,歷來是境外情報部門竊密活動的重點目標。要依法做好、依法管理、依法加強保密工作,關鍵在領導,重點也在領導。

2、經常加強對經管人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經管人員是國家秘密的接觸者、保管者,又是國家秘密的捍衛者,保密法律法規的主要執行者,必須具備很強的保密觀念、法紀觀念和原則性;必須熟悉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規定,熟練運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國家秘密。

3、重點加強對保密執法人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保密執法人員在保密法制宣教方面發揮著組織和骨幹帶頭作用,在保密執法方面發揮著示範和監督檢查作用,在保密法規規章的制定方面發揮著參謀和橋梁溝通作用。

4、抓緊加強對公務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一是依託人事部門在公務員錄用上崗前開展保密法制教育。要把保密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招收、錄用上崗培訓的必修課程,從源頭上把保密法制基礎打牢。二是業務部門必須加強保密法律法規的宣教力度。

㈤ 保密培訓授課人應該是組長還是誰講

組長講。
保密培訓授課人都是由組長進行授課輔導,講解保密基本知識,介紹保密工作形勢,開展案例警示教育,就日常工作中保密常見問題進行了系統解讀。培訓內容豐富、深入淺出,既有以案說法釋紀,又有工作指南,對做好保密工作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與會幹部紛紛感到受益匪淺。培訓中,還集中組織幹部觀看了保密教育警示片。

㈥ 保密宣傳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基本內容如下:

1、及時加強對領導幹部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領導幹部知悉和接觸國家秘密范圍廣、事項多、密級程度高,有的甚至涉及全局性,歷來是境外情報部門竊密活動的重點目標。要依法做好、依法管理、依法加強保密工作,關鍵在領導,重點也在領導。

2、經常加強對經管人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經管人員是國家秘密的接觸者、保管者,又是國家秘密的捍衛者,保密法律法規的主要執行者,必須具備很強的保密觀念、法紀觀念和原則性;必須熟悉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規定,熟練運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國家秘密。

3、重點加強對保密執法人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保密執法人員在保密法制宣教方面發揮著組織和骨幹帶頭作用,在保密執法方面發揮著示範和監督檢查作用,在保密法規規章的制定方面發揮著參謀和橋梁溝通作用。

4、抓緊加強對公務員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依託人事部門在公務員錄用上崗前開展保密法制教育。要把保密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招收、錄用上崗培訓的必修課程,從源頭上把保密法制基礎打牢。二是業務部門必須加強保密法律法規的宣教力度。

5、反復加強對廣大群眾的保密法制宣傳教育

廣大群眾是國家秘密的共同維護者,有責任也有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對廣大群眾的保密宣傳教育,就是要使其真正理解守法光榮、違法必究的含義。

(6)保密知識培訓內容視頻擴展閱讀

保障措施

1.落實領導責任。局保密委員會要切實擔負起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政治責任,高度重視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精心安排部署,落實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

要定期聽取保密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本局保密工作的重大問題,確保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與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相適應。

2.健全協作機制。辦公室、人教處、法規處、計算機處要加強對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年度實施計劃的組織協調,建立與普法主管部門、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

充分發揮保密工作協作組的作用,認真組織協作組活動,及時交流工作,相互借鑒,積極推進保密工作規范化管理和保密法制宣教工作。

3.抓好工作落實。按市保密局的要求,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並組織年度保密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和方案,明確責任,細化工作目標、要求和時間節點,不折不扣地完成保密宣傳教育任務。

4.加強考核監督。將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對各處室的年度工作考核。對失、泄密事件發生的要嚴格責任追究。

㈦ 保密常識知多少

國家對公民保密有哪些規定?

1. 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規定;

2. 《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3.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4. 《保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麼?

保密法列舉了12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嚴重違規行為,這些違規行為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這些行為是:

1. 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2. 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3. 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4. 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5. 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 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8. 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9.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10. 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11. 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12. 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如何區分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
1. 利益主體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一旦泄露僅對有關國家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責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國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國家,一旦泄露會對國家的整體利益造成危害;

2. 確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確定以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為主,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一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從其規定;國家秘密的確定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和頒發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范圍內操作,不得隨意確定;
3. 標志不同。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可以以「內部」作標志,不得標上國家秘密的密級標志;
4. 管理不同。各級國家機關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辦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規范。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要郵政,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則沒有統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機關自行選擇;
5. 適用的法律不同。對工作秘密加以保護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是《國家公務員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對工作秘密給予法律保護;而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則適用《保密法》,不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還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 責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後,有關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而泄露國家秘密,則要根據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其他情節確定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可以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由於工作秘密與國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一旦發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在范圍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別。因此,對工作秘密的保護力度要明顯小於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別都由此而來。

使用手機有哪些保密要求?

1. 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2. 不得攜帶手機等移動終端參加涉密會議或進入涉密活動場所、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3. 不得在涉密場所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錄音、照相、攝影、視頻通話和寬頻上網;
4. 不得將手機等移動終端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或與涉密信息設備及載體連接;
5. 涉密人員嚴禁在申請手機號碼、注冊手機郵箱或開通其他功能時填寫機關、單位名稱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等敏感信息,不得啟用手機的遠程數據同步功能;
6.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使用的手機應經過必要的安全檢查,盡可能配備和使用專用手機,不得使用未經入網許可的手機和開通位置服務、連接互聯網等功能的手機;
7. 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的手機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在指定地點維修。無法恢復使用的手機應按涉密器材銷毀。
保密技術防範常識有哪些?

1. 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網路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2. 不得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優盤等移動存儲介質;
3. 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路上的數據復制到涉密計算機及網路;
4. 不得違規設置涉密計算機的口令;
5. 不得擅自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軟體或復制他人文件;
6. 不得將無線外圍設備用於涉密計算機;
7. 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通過普通郵寄渠道寄運或違規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 不得擅自攜帶涉密筆記本電腦及移動存儲介質外出;
9. 不得擅自將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復印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交由外部人員維修;
10. 不得將未經專業銷密的涉密計算機等辦公自動化設備出售、贈送、丟棄;
11. 不得將處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體機與普通電話線路連接;
12. 不得在涉密場所中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配備和安裝視頻、音頻輸入設備;
13. 不得將手機帶入重要涉密場所;
14. 不得在連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涉密信息;
15. 不得在非涉密辦公網路上存儲、處理涉密信息;
16. 不得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登載涉密信息;
17. 不得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計算機處理涉密信息;
18. 不得使用個人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存儲、處理涉密信息;
19. 不得將未經保密技術檢測的辦公自動化設備用於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20. 不得使用普通傳真機、電話機和手機傳輸或談論涉密信息。
(文章來源:中國保密在線網)
從幾起案件看互聯網泄密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郵件、QQ、微信等層出不窮,極大地方便了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但相伴而生的泄密事件呈上升態勢,由於其傳播時間迅速,傳播范圍廣泛,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應當引起高度警惕。

電子郵件泄密

2011年12月,某市保密局對市直機關及其所屬機構開展了一次保密抽查,重點檢查辦公網路使用、存儲介質管理、網站信息發布等。檢查中發現,該市發改委交通能源處工作人員使用互聯網辦公,文件資料傳遞均通過126電子郵箱收發。檢查組當即要求該處工作人員斷開所有辦公計算機與互聯網的連接,發改委保密辦將電子郵箱內存儲的文件資料進行了備份。經鑒定,交通能源處工作人員使用的5個126電子郵箱存儲、傳遞過7份秘密級文件資料,此外還有部分工作秘密和內部信息。據了解,該市發改委交通能源處與轄區各區、縣相關部門日常來往大量業務資料、統計數據,同時也傳達少量下發文件,因辦公專網正在建設過程中,經處務會集體研究,決定在專網驗收合格前暫時使用互聯網電子郵箱傳遞各類文件資料,並給處內所有工作人員統一申領了連續編號的126電子郵箱。事後,該市發改委給予交通能源處處長邱某行政降級處分並調離該處,副處長馬某行政記大過處分,對使用互聯網電子郵箱辦公的其他3名工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分管該處的發改委副主任袁某因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行政警告、黨內警告處分。

微信泄密

2013年底,多個微信群中傳播著一份涉密文件的影印件,造成嚴重泄密。有關部門立即介入調查,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經查,10月下旬某日,某單位在內部招待所組織集體學習某會議精神,涉密人員劉某在個人房間中閱讀、學習某涉密文件過程中,接到同事鄒某發來的聊天微信。在鄒某的要求下,劉某用手機將有關內容拍照後,通過微信發給了鄒某。此後,鄒某又將文件照片整理成較為完整的文檔,出於資料共享的目的,通過微信發送給好友王某,王某又傳遞給其朋友和同事,王某的朋友和同事又通過微信在較大范圍內傳播擴散,造成該涉密文件大范圍泄露。事件發生後,劉某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鄒某受到撤職處分。

QQ泄密

2013年10月,某重要涉密文件在互聯網上被泄露。經查,刊登該文件的是某縣一所中學的門戶網站,文件來源於學校所屬的縣教育系統QQ群。該QQ群是縣教育局辦公室為方便發布通知、傳達文件,組織各中小學辦公室主任組成的。10月下旬,該縣教育局辦公室主任馬某為及時組織傳達某會議精神,向縣委某部門辦公室主任周某索要市委有關部門的會議文件。周某手中的文件則來自其上級某部門辦公室主任洪某。是洪某在明知該材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情況下,要求辦公室副主任王某通過QQ在線傳遞給周某的。周某收文件後,在縣委組織的會議上進行了發放,並於會後通過QQ郵箱傳遞給馬某,馬某又將該文件上傳至QQ群共享文件夾中,供各中小學傳達學習。某中學辦公室主任從QQ群文件共享中下載了該文件,刊登在學校門戶網站中,造成泄密。事件發生後,洪某、周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關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了誡勉談話,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互聯網電子郵箱泄密的警示

上面所提到的幾個案例集中反映出責任人員的某些共同特點:一類責任人員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使用互聯網臨時或少量傳遞國家秘密不會導致泄密,部分「保密意識較高」的機關、單位人員還對文件資料加密後傳送,殊不知僅是行為本身已構成嚴重違規;另一類責任人員存在技術盲點,個別涉案人員甚至認為在收件人收到涉密文件資料後,立即將雙方信息記錄予以刪除就可以避免泄密,全然不知互聯網服務商的伺服器內仍然保存著全部郵件副本。其實,避免發生這類泄密事件也很簡單,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只要徹底切斷國家秘密信息與包括電子郵箱在內的互聯網之間的聯系,堅決杜絕使用電子郵箱傳遞國家秘密,也就根本封堵了這一泄密渠道。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教密[2001]2號,2001年7月9日)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育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一)絕密級事項:國家教育全國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

(二)機密級事項:1.全國性學潮的防範預案、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2.教育系統秘密結社情況及處理措施;3.影響社會和高校穩定的重大敏感問題的動態和反映;4.全國教職工罷教、遊行等突發事件的防範預案、處理措施及綜合情況;5.國家教育省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6.全國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調整方案;7.高等學校特殊專業教育的統計資料;8.國外留學人員和來華留學人員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員及其處理意見;9.參加國際組織和對外交往活動中,為維護國家主權和聲譽的斗爭策略;10.駐外教育機構從特殊渠道獲取的駐在國針對我國派遣留學生、研修生、訪問學者等有關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調整的分析、建議及國內的批復和採取的對策;11.對台教育交流的內部政策及管理規定。

(三)秘密級事項:1.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命題工作及參與人員的有關情況;2.國家教育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准;3.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後的評分標准;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職工罷教、遊行等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5.不宜公開的出國留學人員選派計劃和國外留學人員的黨務工作情況;6.不宜公開的雙邊、多邊教育交流項目(含備忘錄);7.國家安全部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綜合情況。

第四條 高等學校承擔國家涉密工程科研項目和課題,以及經省部級以上批准立項的涉密科研項目和課題,其密級按主管部門確定的密級或國家科技保密規定執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其密級按有關部門的保密范圍確定;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何種密級的不明確事項,由教育部確定。

第五條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1.未公布的全國教育統計資料、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2.未公布的教育經費預決算及教育經費使用情況;3.擬議中的機構、人員調整意見、方案及幹部考核、晉升、聘任、獎勵、處分等事項的內部討論情況及有關材料;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掌握的教育社情動態情況;5.考試後不應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檔案材料;6.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和地區(市)級統一考試試卷的印製、存放、保管、運送等事項;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內部文件和資料;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規定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1989年12月12日國家教委、國家保密局印發的《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89]教密字001號)同時廢止。
如何防止在對外合作交流中泄密
近年來,隨著綜合國力的增強和國際地位的提高,我國在政治、經濟、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數量明顯增多、層次不斷提高、范圍持續擴大,對外合作交流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情況不斷增多。一些單位在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時,並未嚴格執行保守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保密管理不嚴,給外方獲取我國家秘密(或內部)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機。從外部原因看,極少數外方借合作之名,行竊密之實,利用一些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對外合作交流的迫切願望,千方百計竊取我國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從內部原因上看,一些與外方合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保密觀念淡薄,保密管理不嚴,給外方獲取國家秘密(或內部)信息以可乘之機。

對外合作交流中發生泄密,歸根到底還是我們的內部管理出現了問題。只有不斷加強內部保密管理,進一步完善管控措施,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泄密問題的發生。具體而言,要做好以下幾個環節的工作。

第一,認真評估,把好立項關。應將保密審查作為立項前的一個必經程序。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盡量避免由外國組織、個人承擔或參與合作。如果必須由外方承擔或參與合作,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不得擅自將涉密項目發包給外國組織或個人,也不得擅自與外國組織或個人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科研合作。
第二,規范審批,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在對外合作交流中向外方提供資料,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實際出發,權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適度的原則,嚴格按照《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暫行規定》的要求,明確提供范圍,嚴格保密審查。對必須提供的國家秘密,能經過技術處理並符合實際需要的,應採取技術處理措施,不能採取技術處理措施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單位批准。經批准提供國家秘密資料時,應當以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要求對方承擔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三,切實履行相關保密義務,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對外合作交流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所對外提供國家秘密,應當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與接收方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擔保密義務。協議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對外提供的國家秘密事項及理由,承擔的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對外合作交流的有關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保密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違反協議的情形或存在威脅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泄密隱患,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加強管理,強化內部保密管控措施的落實。一是要劃定本單位的保密范圍,明確單位涉密內容及可對外公開資料的范圍。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嚴格執行對外提供國家秘密的有關規定。二是加強對單位內部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認真執行《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採取簽訂保密承諾書、參加保密培訓等多種方式,明確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嚴格執行與外方接觸的紀律要求。三是加強對單位要害部門部位的管理,及時劃定安全區域,強化人防、技防措施,發現情況及時報告。四是加強涉密載體的管理,防止涉密載體流失,尤其要注意加強涉密計算機、網路及移動存儲介質的保密管理。

(文章節選自:中國保密在線網)

http://news.gzu.e.cn/s/18/t/841/cf/6f/info531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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